鄉村建設原則研究論文

時間:2022-11-29 09:5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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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村建設原則研究論文

在實踐中,村民自治組織的自治不足,以及各地農民維權運動的艱難踱步,都顯示出共同的困境:農民仍然難以形成農民自己的組織。為什么會出現這種情況呢?一個主要的解釋是中國強大的政府力量,它滲入到社會的方方面面,從而無法真正形成社會的自組織。但是,進一步的觀察發現,在很多農村地區,選舉已經確實具有了自主性,是真正的投票說話了,但選出的村官仍然不被認為是公共利益的代表者;在有些地方,跨村、跨鎮、跨縣,甚至連省的上千人的龐大農民組織網絡已經形成,但在維護自身的權益上,在面對政府的違法行為時,似乎仍然還只是那一條路:上訪。

顯然,這些具有自治意義的農民組織,并沒有顯現出民主或自組織所應有的作用。為什么實現了民主選舉仍然不一定是民主治理?為什么組織起來仍然沒有力量?這促使我們重新思考組織化、自治與社會發展的問題。民主選舉和自治組織本身,都不足以導致民主治理、社區發展的結果,那么,鄉村建設,至少不簡單是投票或者聯合的問題。還需要什么?

一、自組織之后的困境

除農村原有的宗族力量之外,在改革開放以來的農村地區或農民群體中,至少出現了以下幾種不同類型的組織:法律意義上的農民自治組織――村委會;農村專業經濟技術協會;以維權為主要取向的農民協會;其他類型的社團如用水者協會、老年協會、文化藝術社團等;宗教組織。

在村民自治發展的初期,村委會選舉的民主性一直最為受到關注,問題的核心是:農民能否真正獲得公正的選舉程序,在沒有行政干預或者上級意志的情況下,通過投票選出自己的“帶頭人”。這一民主過程的推行,雖然在有些地區仍然沒有實現,甚至至今仍有連投票的“過場”都不履行的地方,但在更多的地區,票決、選舉已經不同程度地將民主實踐落實在鄉村社會。于是,新的問題顯現出來:民主選舉出的自治組織,是否改善了鄉村的治理結構?我們看到這樣的例子:北京遠郊區的H村,村民們承認“現在的選舉完全沒有指定提名了,都是自愿報名,誰票多就是誰,鄉鎮不干預”,而且,每月2000元的不菲工資,還是引發很多人的當選熱情,競爭、拉選票,競選激烈。但是,他們并不認為選出的是自己的代表,或者村莊集體利益的代表者,“做村長嘛,就是給自己家族多照顧點,賣村里的地也就是報銷吃喝開支”。再進一步,盡管不滿,并不意味村民反對這種不代表集體利益的村官,“誰當選不都是給自家撈好處啊,我當選我也是啊。賣地該補償的補償,村里的路、學校,都有鄉鎮出錢,又不影響我。”這個例子提出一個問題:自治組織距離民主治理還需要什么?

在維權過程中形成的農民自組織也表現出類似的困境。一方面,農民的自發組織形式非常有限。據民政部的統計資料顯示,截止2003年底,全國縣級以上注冊登記的社會團體總量達到14.2萬個。這些社會團體絕大多數是在城市范圍內的組織,而廣大的農村地區、農民群體中,社會團體數量非常有限,即使存在,也基本是與經濟技術相關的專業類協會,或者行業協會,種類遠不夠豐富。這種情況反映了農村的社會生活很大程度還局限在為生產服務的單一經濟維度中,同時也與政策限制密切相關――1999年《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民間組織管理工作的通知》強調,“各地民政部門要嚴格控制業務寬泛、不易界定的民間組織,禁止設立氣功功法類、特定群體(退伍軍人、下崗待業人員、打工者等)類、宗族類和不利于民族團結的民間組織以及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悖的民間組織”,因而農民協會,尤其與農民權益維護相關的農民協會,也被視為“特定群體”類組織,在各地受到限制、取締。

另一方面,即使存在農民的組織、網絡,在維護自身權益、改善村莊治理結構上作用也遠不理想。湖南、湖北、安徽、山東、北京等許多地區,都曾經出現過農民維權協會、農民減負協會等不同形式的農民協會,例如在湖南這個上訪大縣里,有不少長期的上訪戶,他們為自己的事情上訪,積累經驗后更成為村莊的上訪代表,這些人在上訪的過程中彼此結識,交流政策信息、上訪情況,互相支持,以后形成具有共同目標、固定召集人、集體行動的網絡。僅在衡陽縣,就有近3000人的上訪代表網絡,覆蓋各個鄉鎮、村莊,他們在信息溝通、號召動員上具有相當的能力,但是數年減負維權的經驗,并沒有使他們看到多少真正的效果。代表們普遍感到,這樣做的壓力太大了,代價太大了,效果卻似乎還是遙遙無期,上訪事件很少得到解決,政府的不規范執法仍在繼續,上訪代表自身的家庭、生活、經濟條件、心理,甚至身體狀況等,反而都受到了很大的影響。

為什么人數如此眾多、組織良好的農民網絡,對當地治理結構作用甚微,其維權效果也同組織形式似乎很不成比例?其中反應了農民維權的困境:首先是政策法規限制了農民組織存在的合法性,有幾個鄉鎮的村民都曾經向民政部門申請成立減負維權協會,但是很快被以“非法組織”下令取締了,這使得農民的聯合只能是“影子”式的,沒有正式的組織機構,不能公開以組織的名義行動,也影響了各方面的認可程度。但組織合法性并不是唯一的解釋理由,因為聯合實際上是存在的,而且有組織集體行動的能力。我們在觀察中發現這樣一個現象,即在龐大的網絡中,每個人關注的還是原有的個人訴求;自己的網絡連接起來,解決問題的方法還是上訪。這使得群體聯合的方向,趨向于強化個人訴求愿望,導向更強的對抗。這種狀況不僅來自于農民的原因,實際上也構成一種政治文化。幾個持續沒有解決的上訪案例都曾經求諸于法律的途徑,但他們認為不能獲得法律公正,有的即使判了勝訴,數年下來也沒有任何執行,權益還是沒有得到維護。于是事情再次轉回到上訪。代表們幾乎異口同聲地說“上訪什么也解決不了”,但是面對未來的解決途徑,又都眾出一詞“還得上訪”。二、從聯合維權走向鄉村建設

村民自治組織實現民主選舉,完成“自治”,還不足以實現民主;維權自組織“組織”起來,形成聯合力量,仍不能有效地維護權益。這提示我們思考自治和聯合力背后的東西:民主是什么?組織起來做什么?

我們在安徽看到一個與其他農民協會很不同的實踐:阜陽市三合鎮南塘村的“農民協會”的“蛻變”。這里的農民組織受到報道,政府也比較認可:老年協會、文藝隊、經濟協會,都做得不錯。因為它最早也是維權的農民協會,所以人們的初步印象是:維權做不下去,轉而做點溫和的事情,是農民協會無奈的“蛻變”。但是實地的考察卻會發現完全不同的判斷:這里維權協會的轉變,對維權、組織提出了更新的思考――什么才是鄉村建設的目的?

南塘村農民組織的發起人楊云標是西安政法學院大專文憑的南塘村村民。他終于成功檢舉查處了村帳務問題,從而成為一個維權的代表,2001年他們嘗試申請成立“三合農民維權協會”,協會遇到同湖南農民協會同樣的命運。在利用法律知識和實踐經驗幫助村民上訪、對抗、維權獲得一定威信之后,楊云標卻決定離開這個思路:“上訪、維權斗爭是成功的,但是它沒有成效:我們獲得了批復、勝訴,但是解決不了實際問題;而每個上訪者都為此付出了高昂的代價,我們并沒有獲得快樂的生活”。他向人們提出這樣一個問題:維權的目的是什么?不是拿到“勝利”的證書,而是擁有具有人格的生活,實現公民應有的權利。

南塘村的實踐總結出鄉村建設的三個原則“理性維權、科學致富、文化啟蒙”,他們自己定位為“以文藝促進參與,以參與促進合作,以合作促進互助,以互助促進發展”,因而也被視為“新鄉村建設者”。從聯合――力量――對抗――維權的思路,到南塘村的三原則,顯現了從農民協會到新鄉村建設的一個飛躍:建立新的社會秩序的運作邏輯。

具體而言,南塘村實踐的特色是:第一,維權的理性邏輯。突破維權就是對抗的思路,“不再憤怒了,也不再針對哪個村干部了”,講法律、講道理,同時充分了解各種信息,改革維權的方式,比如了解信訪程序,知道信訪和人訪是一樣的效果,不再化高成本上訪,而是改用多方信訪,成本小了,對鄉鎮干部反而更加具有了約束力。第二,以經濟帶動農民發展。他們組建了經濟合作社,給村民購買低價、可靠的種子、化肥等,激勵村民的互助、信任。盡管形式上看這種聯盟不是維權的組織,而由于彼此的聯結增強,村民面貌改善,維權的效應反而增強了。第三,以“人”的發展為最終目標。“農民有尊嚴有微笑的權利”,基于這樣的理念,南塘村各個方面的建設都落在“人”的發展。2003年大學生支農團更帶來文藝演出隊和老年協會的創立,他們的活動例如老年協會為普通的老人開追悼會――從來只有干部才享有的待遇――讓他的一生有所印記,離去得有尊嚴;組織十佳好兒媳和十佳好公婆評選,讓家庭的平凡者獲得認可;設立“新鄉村建設獎”,鼓勵村民參與建設自己的家園;激發各種參與和表達的活動,大聲說“我要做公民,不做老好人”…

南塘村鄉村建設的實踐是有效的。它與其他維權運動的效果不同的是,它的維權效果更象一個“副產品”。由于村民的意識、村莊的氛圍變化,三合鎮的政府行為變得比其他鎮規范得多,互相自覺尊重成為了新的游戲規則,干群關系發生了變化。楊云標在面對記者采訪中總結:“以前主要做對抗性的維權,現在則更多在從事建設性的工作”,“三農問題的堅硬,民間力量的脆弱,讓我們并不奢望能在短短兩年內產生極大的社會效應,徹底改變社區內的三農問題。但我們的工作將極大提高社區內農民的參與意識、擴大參與力量,并最終促成政府認識到這些活動的正面性,促成政府與民間一起努力,將這條鄉村建設的路持續下去?!?/p>

南塘村為新鄉村建設運動提供了一個值得思考的案例。事實上,各地農民協會的維權組織也都意識到了對抗維權途徑的困境,如湖南衡陽縣的減負代表們,現在也在逐步尋找與體制內空間結合――如競選村委會主任――的模式,以及與政府溝通和對話的途徑。

無論如何,鄉村治理結構的改善不會簡單是一種力量壓過另一種力量而取得的,它需要跳出原有的游戲規則,確立一種新的秩序的邏輯。那么這種秩序規則是什么樣的呢?這正是新的鄉村建設所要去關注的。

三、新鄉村建設及其啟示

進入21世紀以來,一些農村問題的研究者和實踐推動者們開始在中國探索一種鄉村建設運動的道路,區別于20世紀30年代晏陽初、梁漱溟、陶行知等人興辦的中國鄉村建設實踐,這一輪的嘗試被稱為了“新鄉村建設”。

新鄉村建設發起的代表是2003年溫鐵軍等人在河北定縣興建的晏陽初鄉村建設學院,這一試驗正在山東魚臺縣的姜莊村、湖北房縣三岔村、內蒙古自治區烏東旗烏蘭村等全國20多個村莊開展起來,還有茅于軾等人在山西臨縣龍水頭村興辦的小額扶貧貸款、香港樂施會在云南等地設立的扶貧項目,上述提到安徽南塘村的楊云標組織農民協會的轉變也是更具有內生性的一例。這些模式各有不同,但都顯示了一點:他們力圖在現有村莊結構之上,建立新的組織和新的秩序邏輯。

從這個意義上,新鄉村建設最需要思考的是秩序建設的途徑。

第一個層次是改善既有體制內的鄉村治理結構。村民自治組織、基層人民代表大會制度,雖然目前的民主效果有限,但如果與新的鄉村建設思路結合起來,則可能發揮超出預期的力量。湖北潛江市人大代表姚立法的實踐可以看作這一種“新鄉村建設”的典例。他作為一名普通的中學教師,在通過獨立競選當選市人大代表后,做出了大量推進民主和法制建設的舉動,包括在各鄉村實踐性推行民主選舉教育,發動百余名人大代表聯署議案遞交國務院推翻湖北省江漢立市的意圖,支持十余名小學生及其家長狀告潛江市教育局亂收費行為等,姚立法對于秩序推進的試驗思路是:“嚴格依照中國的法律,民主究竟能推行到什么程度?”

第二個層次是鄉村社會的新型治理主體的生長。從100多年前托克維爾《論美國的民主》對鄉鎮自治和志愿社團的重視,到當代帕特南對民主運行的社會資本理論的發現,都強調了公民自組織對民主治理的重要意義。多元的經濟組織、互助組織、文化組織等社會團體的建立,是改善村莊行政區劃的縱向關系紐帶和宗族的強關系紐帶,加強橫向的、弱關系的社會紐帶――從而增強社會資本的重要途徑。

第三個層次是文化治理結構,也就是人的社會認同的重建,這應該是新秩序構建最核心的層次。組織往往只是個體的延伸,如果個人沒有公民意識,結成的組織也不可能成為公民社會多元組織的一部分;如果個人不意識到平等的人格、尊重、公共精神、法治公民權利,那么自治的組織也還是小小王國的皇權統治。如前面所涉及,如果人們不滿村官腐敗,不是反對“貪”,而是反對自己沒有貪的機會;如果面對政府不規范行為,不是要求規范政府,而只是要求挽回自己受到的不公,那么選舉的自治,和人群的聯合,都不能解決最后的問題。

當然,我們在說這樣的話語,在進行新鄉村建設實踐的時候,實際上是在假設在不同方面的沖突和制度困境中,讓農民群體先邁出一步。事實上,無論農民拿起法律武器維權的堅決,還是尋求對話與建設思路的突破,農民,作為弱勢群體的一方,都已經先邁出了一步。但是農村的問題顯然并不僅是農民群體內部的問題。宏觀的制度環境、政策,地方政府的行為,都是不可回避的關鍵點。

一些地方政府也在嘗試邁出這一步。如海南省??谑旋埢瘏^,由政府牽頭組建“外來工管理協會”,避開特定群體不能成立組織的限制,建設“外來工之家”,是邁向自組織模式的一個有益嘗試。浙江省溫嶺市黨委宣傳部,主動在全市范圍內發起“民主懇談會”,對村、鄉鎮、市、黨內、企事業單位等組織的重要事項公開請群眾參與,并嘗試與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結合起來實現民主決策、民主治理,在積累民主經驗和培養民主習慣上起到了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