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保障統計體系現狀探析
時間:2022-02-27 11:0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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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通過對國家統計局、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部、民政部等政府機構的公報和年鑒中社會保障統計指標情況的梳理,研究了我國社會保障統計體系的現狀和發展變化,分析了社會保障統計系統性不強、全面性不夠、規范性不足等突出問題,并提出了改善建議。
關鍵詞:社會保障;統計體系;現狀
黨的四中全會從堅持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高度對“完善覆蓋全民的社會保障體系”作出了要求。社會保障統計體系是社會保障體系在數據指標上的客觀反映,也是社會保障統計數據全面完整的制度基礎。自20世紀90年代我國社會保障體系逐步建立以來,社會保障統計工作不斷發展。同時,一些學者對社會保障統計制度和體系建設進行了系統研究,提出了具有建設性的指導意見。謝啟南(1998)[1]對我國社會保障統計制度的意義、范疇、存在問題和建立原則進行了分析,系統列出了涉及各部門的社會保障統計指標體系,探索了社會保障體系綜合評價方法。袁國敏、林治芬(2013)[2]分析了社會保障統計建設存在的問題,并對社會保障內容進行了分類和界定,建立了九個板塊的社會保障統計指標體系。隨著社會保障體系的不斷完善,社會保障的內容、方式和統計指標發生了一些變化。2018年黨和國家機構改革對社會保障部門的機構設置和職能劃分進行了一定調整,在此基礎上研究我國社會保障統計體系的現狀、變化和存在的問題,有利于優化社會保障統計工作,提高社會保障治理水平。
一、我國社會保障統計體系發展現狀
根據國際社會保障統計慣例,狹義的社會保障統計包括社會保險、社會救助和社會福利(優撫安置),廣義的社會保障還包括就業促進、住房保障、公共衛生等內容[3]。我國社會保障統計工作涉及到國家統計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民政部、醫療保障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財政部、衛生健康委、國務院扶貧辦等多個部門,統計數據主要來源于部門行政記錄和一些統計調查項目,數據主要集中在三個部門———國家統計局、人社部、民政部。通過對這三個部門2013年和最新年份統計公報與年鑒指標情況的梳理,得到我國社會保障統計體系的大體狀況和發展變化。(一)國家統計局的統計指標。國家統計局是政府綜合統計部門,不承擔社會保障具體職能,涉及的社會保障統計職能是綜合整理和提供社會保障基本統計數據。從工作實際看,國家統計局主要是對相關部門統計的社會保障指標數據進行匯總,其自身統計的社會保障指標較少。詳見表1。在國家統計局的2018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公報中,社會保障統計指標的內容和分布與2013年相比發生了一些明顯變化。(1)將位于原第十一章“衛生和社會服務”中的社會救助指標與原第九章“人民生活和社會保障”中的社會保險指標合并為一段,列在第九章“人民收入消費和社會保障”中,增強了社會保障指標體系的整體性和完整性。(2)豐富了農村貧困數據。從原第九章“人民生活和社會保障”調整到第一章“綜合”,單獨成段凸顯了其重要性。(3)根據工作內容變化,將農村五保供養人數調整為農村特困人員救助供養人數,將資助城市困難群眾參加醫療保障人數、資助農村困難群眾參加新農合人數調整為資助困難群眾參加基本醫療保險人數;將反映住房保障情況的指標由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住房改為新增棚戶區改造數、農村地區建檔立卡貧困戶危房改造數。(4)在就業保障領域增加了城鎮調查失業率數據。在統計年鑒中,社會保障指標的內容和分布與2013年相比變化不大,社會保險和社會救助的指標沒有按照統計公報的調整思路進行合并,依然分列在不同章節,也未涵蓋城鎮調查失業率等數據。變化主要是在“人民生活”章節新增了農村貧困人口和貧困發生率情況,在“衛生和社會服務”章節刪去了新農合、社會福利企業和優撫安置情況。在《中國統計年鑒———2019》中,社會保障指標主要分布在:第四章就業與工資,包含分地區城鎮登記失業人員及失業率,與2013年年鑒保持一致。第六章人民生活,包含農村貧困人口和貧困發生率,為新增指標。第七章財政,包含社會保障和就業支出、醫療衛生和計劃生育支出、住房保障支出,與2013年一致。第二十二章衛生和社會服務,包含孤兒和家庭收養情況、社會救助情況、醫療救助情況、福利彩票銷售情況、殘疾人事業基本情況,與2013年相比刪去了新農合、社會福利企業和優撫安置情況。第二十四章公共管理、社會保障和社會組織,包含社會保險基金收支及累計結余、社會保險基本情況、分地區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情況、分地區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情況、分地區失業保險情況、分地區城鎮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數、分地區城鎮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收支情況、分地區工傷保險情況、分地區生育保險情況,與2013年相比基本一致,刪去了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人數的歷年情況表,調整了分地區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情況表的位置。(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的統計指標。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的社會保障職能主要包括養老、失業、工傷等社會保險領域,統計工作由規劃財務司負責。人社部每年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統計公報。對比2013年度和2018年度公報,統計體系由八個部分調整為五個部分。第一部分為勞動就業,包含就業總人數、分城鎮和三次產業的就業人數、農民工就業人數、新增就業人數、城鎮登記失業情況、幫助零就業家庭就業情況、高校畢業生“三支一扶”情況,與2013年相比又新增了城鎮調查失業率、貧困勞動力就業情況。第二部分為社會保險,包含基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由于國家醫療保障局在機構改革后單獨設立,人社公報中不再醫療保險和生育保險。第三部分為人才人事。第四部分為勞動關系。第五部分為行風和基礎建設。人社部的《中國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年鑒》分為文獻卷和工作卷。文獻卷包括上年度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重要文獻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大事記。工作卷包括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作概覽、全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作、地方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統計資料。其中,社會保障統計資料分為綜合、就業與失業、職業培訓與技能鑒定、勞動關系與監察、社會保障、人才隊伍建設六個方面。(三)民政部的統計指標。民政部的社會保障職能主要包括保障老年人、殘疾人、兒童的福利與權益和慈善事業等社會救助領域,統計工作由規劃財務司負責。對比民政部的2013年社會服務發展統計公報和2018年民政事業發展統計公報,統計指標體系均分為三個部分。第一部分為綜合,包含行政區劃、民政部門登記和管理的機構、設施、人員,投資和支出。第二部分為社會工作,提供住宿的社會工作分為養老服務、精神疾病服務、兒童福利和救助保護服務、其他提供住宿的服務;不提供住宿的社會工作分為老年人福利、兒童福利和收養登記、殘疾人服務、社會救助、慈善事業和專業社會工作、社區服務。與2013年統計公報相比,社會救助部分保留了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臨時救助,按照機構職能調整刪去了醫療救助和防災減災情況;慈善事業和專業社會工作含慈善服務、專業社會工作、福利彩票,刪去了優撫安置情況,并且調整了結構。第三部分為成員組織和其他社會服務。民政部每年民政統計年鑒。《中國民政統計年鑒———2018》由六個部分組成,第一部分是上年度社會服務發展統計公報,第二部分是社會服務主要數據圖表,第三部分是社會服務綜合統計資料,第四部分是社會服務歷年統計資料,第五部分是社會服務當年分省統計資料,第六部分是附錄。
二、存在的問題
(一)系統性不強,沒有全面統一的統計體系。雖然學界對社會保障統計體系進行了積極探索,但一直以來我國官方并沒有建立起一套全面統一的社會保障統計體系。一方面,由于社會保障工作涉及面廣、職能分工交錯,導致統計職能和統計指標較為分散,而作為我國綜合統計部門的國家統計局未安排司局對社會保障統計工作進行專項保障,一般由負責綜合性統計工作的國民經濟綜合統計司對數據進行收集和整理,缺少對社保指標整體性的梳理和研究。另一方面,部門的社會保障統計工作基礎薄弱,一些統計方法制度與社會保障的發展需求和工作實際不相匹配,影響了社保數據的系統性和完整性。(二)全面性不夠,沒有完整翔實的社會保障統計產品。現有社會保障統計產品內容零散、條塊割裂,人社部、民政部、醫療保障局等部門一般只自身統計的社保指標。人社部的公報和年鑒中一半是勞動保障和人力資源的內容,在機構職能調整后刪去了醫療保險和生育保險等方面的內容;民政部的公報和年鑒中只有社會救助、社會福利和慈善事業統計情況,在機構職能調整后刪去了醫療救助、防災減災和優撫安置情況。在國家統計局的統計公報和統計年鑒中社會保障指標相對全面,但內容不夠翔實,僅有主要指標,缺乏分項數據,對于社會保障資金、住房保障等方面幾乎沒有涉及并且內容分散,沒有對社會保障統計指標進行專項梳理。(三)規范性不足,沒有清晰可比的指標口徑。目前,我國社會保障統計指標在內容、機制和指標口徑上都存在不夠規范的問題。一些社會保障統計指標含義模糊,對基礎薄弱、人員統計專業素養不強的部門社會保障統計工作造成了較大困擾,也不易與國際進行比較[4]。部分指標口徑寬泛籠統,沒有與理論規范相協調的分項數據,比如,統計年鑒中的財政社會保障和就業支出包含人社、民政、醫保、住建等多部門的社會保障資金。此外,由于一些社保數據具有較強的敏感性,沒有形成定期機制,也制約了數據指標的分析和使用。
三、建議
(一)建立社會保障統計體系建設的責任機制。我國的政府統計體系由政府綜合統計和部門統計組成,在組織領導上實行的是統一領導、分級負責的統計管理體制。為了更好建設與新時代社會保障工作相適應的社會保障統計體系,建議從中央層面明確國家統計局為社會保障統計體系建設的工作牽頭單位,負責研究和統籌全國社會保障統計體系建設工作,由國家統計局統計設計管理司承接具體工作,相關部門按照部門工作職責負責本部門內部的社會保障統計指標體系建設。(二)規范社會保障指標的統計和。由國家統計局會同相關部門研究建立社會保障指標的統計標準和規范,為我國社會保障統計提供規范的制度基礎。一是規范數據統計機制,建立健全與新時展相適應的統計制度,保障和完善統計基礎建設。二是規范數據內容,著力解決指標不夠全面等問題。三是規范數據口徑,促進數據完整規范、橫向可比。四是規范數據機制,避免“數出多門”、數據“打架”以及由于統計時點不同造成的“一門多數”等現象。(三)定期社會保障專項統計產品。國家統計局的統計公報和年鑒是對經濟社會發展方方面面的綜合反映,但社會保障指標涉及面廣、指標體系龐大,難以作為單獨的章節列入統計公報和年鑒中。建議參照《中國第三產業統計年鑒》、《國家基本公共服務統計指標》等統計產品,由國家統計局或人社部牽頭聯合相關部門,以年度專項統計公報或統計年鑒的形式對社會保障數據進行綜合整理和。
參考文獻:
[1]謝啟南.我國社會保障統計制度方法芻議[J].統計與信息論壇,1998,(2):9-13,20.
[2]袁國敏,林治芬.中國社會保障統計建設整體設計[J].中國社會保障,2013,(2):28-31.
[3]林治芬.社會保障基金管理(第2版)[M].北京:科學出版社,2015:157.
[4]林治芬.不同統計口徑“表達”政府責任不同———政府社會保障財政責任統計國際比較[J].中國社會保障,2012,(3):38-39.
作者:孫婧 單位:武漢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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