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礎設施貸款證券論文
時間:2022-04-02 11: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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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業銀行介入基礎設施融資:良好的社會和信貸效應
基礎設施是一國經濟發展不可缺少的物質前提,是推動社會發展實現城市化、現代化的主要物質支持系統。為推動我國城市化、現代化建設的進程,自1998年以來,政府采取增發國債,增加財政赤字等措施加大了對基礎設施建設的投資力度。然而,隨著基礎設施建設步伐的加快,政府財政資金越來越難以滿足快速增長的建設需求,基礎設施建設與資金短缺的矛盾十分突出。為了彌補財政建設性資金缺口,各級政府開始利用銀行貸款進行基礎設施建設,逐步出現了貸款建設的高潮。1998年至2003年期間,基礎設施融資中的國內貸款由1998年的28.1%上漲至2003年的37.8%,財政預算內資金與銀行貸款大體保持著1:2的配比關系,銀行貸款在基礎設施融資結構中居于主導地位,成為基礎設施建設資金的主要來源。
近些年來,商業銀行經營開始走向市場化,風險防范意識逐漸增強,對貸款的風險度和贏利性的要求日益提高,尋求理想的放貸對象日益成為各家商業銀行面臨的首要問題。基礎設施建設龐大的資金需求,給商業銀行提供了巨大的業務開發機會。一般而言,基礎設施項目作為市政重大工程,其工程進度通常都有嚴格的控制,將信貸資金挪做他用的可能性相對較小。基礎設施項目中的經營性項目和部分準經營性項目,貸款規模大,現金流量穩定,回報相對可靠,更為重要的是這些項目往往以政府信用做擔保,具有較高的信用等級,還本付息有一定的保障。這對各商業銀行而言,顯然極具誘惑力。因此,各商業銀行紛紛將基礎設施項目貸款視為優質貸款,作為市場開發和信貸投放的重點。
二.商業銀行介入基礎設施融資:存在的主要風險
雖然從目前各銀行信貸資產的質量來看,基礎設施不良貸款所占的比重很小。但是,由于諸多原因,一些潛在的風險和隱含的問題陸續浮出水面,已給銀行資產質量埋下了一定的隱患。
1.長期信貸資產隱藏的流動性風險
商業銀行的資金運用要求安全性、盈利性和流動性的“三性”統一,保持資產的流動性是其資產管理的主要目標之一。商業銀行的資金來源中短期存款占有很大比例,雖然這部分負債成本較低,但同時具有流動性高、穩定性差的特點,按照資產負債管理的期限匹配原則,其發放的長期貸款比重不能過高。然而,基礎設施項目一般建設周期較長,大都建設期在三年左右,長的可達五年,同時為了減輕政府和借款人的還款壓力,還款期限的設定也比較長,一般設定在八到十年,如城市道路建設,有的更達15年甚至20年,如城市地鐵項目。因此,無論是從建設周期,還是從貸款回收期來看,基礎設施項目具有資產流動性差、資金周轉慢、收益見效緩等特點,極易造成銀行短期內難以收回貸款,不易滿足銀行對流動性的要求。銀行將大量的短期儲蓄資金集中投向回收期長的基礎設施項目,這種不對稱的結構很容易產生流動性風險。
在基礎設施項目貸款的實際運作中,為了回避中長期貸款審批過程中的種種限制,銀行往往采取流動資金循環貸款,允許借款人分次提取貸款,逐筆歸還貸款,“借新還舊”的周轉使用貸款。這既加大了銀行信貸管理的難度,也掩蓋了潛在的信貸風險。而且,很多基礎設施項目多是“三超”工程,經常出現“概算超估算、預算超概算、決算超預算”的情況,這使得最初申請的貸款額往往不能滿足項目建設要求,貸款銀行出于種種原因被迫再次向該項目放貸,不斷地為建設項目注人資金。這樣一來,基礎設施建設項目貸款的債權一經形成,很多情況下便會形成一種自我增強的機制。一旦出問題,銀行的籌資成本、信用損失、資產變現損失將十分巨大。
2.項目法人實體不明帶來的債權虛置風險
我國《貸款通則》規定,地方政府不具備借款人資格,禁止政府作為貸款主體或出面擔保直接從金融機構借款。為了合法獲得銀行信貸支持,地方政府通常會組建一個融資“窗口”,如各類城市建設投資公司,代表政府從銀行融資。基礎設施項目的貸款名義多上以公司或企業的形式進行,但這些公司絕大部分是由政府指定或應銀行要求而新設立,隸屬建設局、財政局等某個政府機構,其主要職能是作為政府向銀行機構貸款的工具。此類借款人往往注冊資金不到位,資產、機構虛置,貸款多少并不是根據公司承擔債務能力的強弱來確定,而是根據地方政府建設資金需求量和財政能力而定,由政府財政作擔保。同時資金的使用以及貸款的償還由政府進行統籌安排,借款人對借入的資金沒有處置權,實事上僅起政府“出納”的角色。由于政府掌握著各種權力和資源,貸款銀行在多數情況下不得不接受這樣的現實,變相貸款給資本金比例達不到要求的基礎設施項目,客觀上加大了銀行的經營風險。
此外,大多數基礎設施項目存在著項目法人實體不明的問題,即項目借款人與真正的用款人并非同一主體,地方政府、借款人與用款人之間的“借、用、還”和“權、責、利”關系不明晰。基礎設施項目由政府有關部門決策投資,政府通過組建一個融資公司來向銀行借款,貸款資金的具體使用則交于負責工程建設與運營的項目公司,從而造成借款人不負還款責任,而還款人以未參與項目的具體籌建和融資過程為由拖延還款。從近幾年實際情況看,除少部分可收費的基礎設施項目依靠自身收益能滿足還款要求外,其余大部分項目自身收益很少或根本沒有收益,依靠自身無法償還貸款,必須由政府代為償還。因此,大部分基礎設施項目的還款人實質上是各級財政,最終的結果是銀行債權虛置,這其中所潛藏的財政風險和金融風險讓人擔憂。如果這類地方政府隱性債務演變成政府債務危機,將給銀行帶來新的巨額不良貸款,對我國金融業的影響將是災難性的。
3.貸款約束軟化引發的信貸領域道德風險
信貸領域的道德風險是指在信貸活動中的經濟個體(組織或個人)為了達到自身收益最大化而做出的有損對方或第三方利益的行為,它是伴隨著銀行的信貸活動而出現的一種金融風險。由于基礎設施項目貸款與其它性質的商業貸款相比具有特殊性,由此引發的信貸領域的道德風險集中表現在兩個方面:
一方面,貸款銀行片面追求短期利益,貸款管理松化,產生某種“偷懶”行為。基礎設施項目的貸款期限通常都很長,在貸款發放至還本完畢的這段較長的期間里,銀行工作人員一般要經歷數次輪換付息,在這種情況下責任變得相當分散,未來貨款的償還成了一個事實上“無人關心”的長期目標。另外由于這期間包含很多不可控因素,如國家產業政策調整、政府規劃調整都會不同程度的波及基礎設施項目的正常運營及管理,因此即使貸款出現問題基本上也不可能追究初始放貸人的責任,造成初始放貸人對貸款風險關心程度較低。更為主要的是,基礎設施項目大多具有社會公益性質,政府常常以財政收入或補貼還款的方式來保證項目有穩定的還款來源,這就使得貸款銀行對這類貸款的管理存在惰性,放松對風險的警惕。
另一方面,盡管基礎設施建設項目采取了項目法人負責制,但據資料顯示,目前至少有三成以上的此類項目并無嚴格意義上的法人實體對項目進行規范運作,對項目的經營和管理承擔風險,總體上還是以政府行為為主導,以政府信用為基礎。項目當地政府大都與銀行簽有金融合作協議,在此協議框架下實施“借、用、還”一體化的項目貸款運作。由政府推薦或組建借款人,承諾財政出具項目資本金,落實還款資金來源并承擔還款“財政兜底”責任,落實銀行貸款擔保條件等。因此,政府信用是否可靠,政府承諾能否兌現,成為銀行貸款安全的關鍵所在。政府能否一如既往地信守其償還貸款本息的承諾,不僅涉及本屆政府的信任度,還涉及下屆政府的態度,而政府換屆很容易導致“新官不理舊賬”的情況發生,貸款的潛在風險不言自明。
三.商業銀行介入基礎設施融資新途徑:資產證券化
隨著基礎設施領域市場化、多元化的投融資模式的逐步形成,各類金融機構也已開始嘗試通過金融創新積極參與基礎設施建設,相關的融資模式、新的金融工具紛紛推出。作為基礎設施融資主渠道的商業銀行,實事上正受到來自信托、保險等金融機構業務上強有力的競爭。面對內部和外部金融環境的迫切需求,商業銀行必須探索一種新的融資方式,利用新的融資工具克服存在的制約因素,分散和化解面臨的風險,強化對基礎設施項目的金融支持力度,從而也為銀行自身業務的發展開拓新的空間。
1.基礎設施項目貸款實施資產證券化的可行性
資產證券化(AssetSecuritization)是將缺乏流動性但能夠產生可預見的穩定現金流量的資產,通過一定的結構安排,對資產風險及收益要素進行分解和重組,進而轉換成以資產產生的現金流為擔保,可以在金融市場上流通的證券(Asset-BackedSecurities,資產擔保證券,簡稱ABS)的過程。根據資產證券化設計的出發點不同,大體可以分為收益資產證券化和信貸資產證券化。
信貸資產證券化是銀行等金融機構作為發起人,將流動性差的不同項目貸款資產集中起來,打包組合成資產池,以一定的價格出售給一個特殊目的載體(SpecialPurposeVehicle,簡稱SPV),即通過債權資產的真實銷售回收部分資金。SPV通過一定的結構安排和信用增級(CreditEnhancement),分離與重組資產的收益和風險(包括信用、流動性、利率、外匯等風險),將其轉化成債券,選擇承銷商向投資者發行。SPV利用發行收入支付購買資產的價款,并向聘任的各類機構支付專業服務費。由SPV委托的受托人則負責歸集貸款的本息,對投資者進行債券本息的償還。在這一過程中,選擇合格的基礎資產是信貸資產證券化的邏輯起點,因為基礎資產的選擇問題,不僅關系到信貸資產證券化產品能否在一級市場上順利發行,也關系到這種產品在二級市場上的流動性和投資者的投資風險,即直接關系到信貸資產證券化的成敗。
被證券化的資產可以采取多種形式,但這些資產必須具備一個先決條件,即能產生可預見的,穩定的未來現金流,且可以同其他資產所形成的現金流相分離,即資產權益相對獨立,出售時不宜同其他資產權益相混淆,這是資產證券化的本質和精髓。同時,這種資產本身可以從持有者的資產負債表中完全被剝離出來,也就是說該資產一旦被出售,在法律上可以確保與其母體不再有任何聯系,不再受其母體經營狀況、破產與否的影響,這是能否實現“真實銷售”和“破產隔離”的關鍵。此外,該項資產持有者要具備某種提高擬發行的資產證券信用的能力,即對所發證券進行信用增級。從技術上來講,被證券化的資產還必須達到一定量的規模。基礎設施提供的產品或服務屬于滿足社會基本需求的層次,需求彈性小,消費者對基礎設施的消費次數或數量是比較穩定的,不會有較大的波動;消費價格受政府管制,也不會有較大的波動。所以,它在經營期間能夠產生較為穩定的現金收入。其次基礎設施項目運營期較長且遵循一定的自然和生活規律,歷史記錄完備,在未來產生的現金流入具有可預測性。再次從可供證券化的資產風險性分析,基礎設施的建設一般都會有政府的支持,這也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了基礎設施證券的信用級別,降低了風險,比較容易吸引投資商的投資。最后基礎設施項目貸款數額巨大,且隨著我國城市化進程的加速,基礎設施的規模呈穩定上升趨勢。因此,商業銀行可以選擇基礎設施項目貸款作為基礎資產,實施信貸資產證券化。
2.基礎設施項目貸款實施資產證券化的意義
(1)降低流動性風險。銀行作為金融中介機構,必須保持資產負債合理的期限結構,以防止因為資產負債期限錯配所引發的流動性風險。把一部分信貸資產證券化,是減少長期信貸資產的具體措施。商業銀行將基礎設施信貸資產按照一定的標準整理成新的資產組合,并以此資產作為擔保,發行證券籌資,把呆滯的資金變活。通過資產證券化,可以將風險提前規避,并將風險分散,提高資金流動性。資產證券化的一個核心作用就是能夠解決銀行長期信貸資產的流動性問題,是銀行流動性管理的有力工具。同時銀行必須保持適當的資本充足率,以保證承擔經營損失的能力。在資本總量一定的情況下,通過證券化把部分信貸資產從資產負債表中移出去,也是滿足資本充足率要求的具體措施。
(2)增加銀行獲利能力。長期資產的價值主要體現在時間價值和風險收人上,以前商業銀行要得到這部分價值,要通過控制利差,低存高貸,并且不得不忍受較長的時間、承擔較大的風險。通過資產證券化,商業銀行收取一定的服務費,即商業銀行將資產收益和風險收益的一部分讓渡給投資者,部分轉變為自己的服務收人。在資產證券化業務中,發起機構(銀行)通常作為服務商,受托為證券化資產提供管理和服務,獲取服務報酬。由于證券化資產已經從銀行表內移出,銀行提供的貸款管理服務屬于表外的中間業務,這可以強化銀行的金融服務中介功能,增加新的利潤增長點,將風險資產的利差收入轉換為無風險的服務收費收入,從而逐步改變銀行以利差收入為主的狀況。
(3)改善銀行業務品種。銀行通過資產證券化對表外科目進行大量推廣、擴展中間業務,從而使商業銀行的經營從產品到服務全方位實現創新。在國外商業銀行體系中,大型商業銀行中間業務收入的占比約為30%至40%,越是中小銀行,由于自身業務實力的限制,信貸資產占比越少,中間業務收入占比越高,有些可以達到50%以上。開展信貸資產證券化,能夠使銀行從一個信貸提供機構轉變為一個信貸服務機構,由靠借貸利差盈利的模式轉變為靠貸款服務收費盈利的模式,從而實現銀行職能的轉變。這實際上是商業銀行職能的一種回歸,因為商業銀行本質上是一個金融服務機構,而不是一個投資者,它得到的應該是服務收人,而不是資產收益或風險收益。
四.總結
盡管商業銀行在介入基礎設施項目融資時,存在一定的障礙,面臨一些顯現和潛在的風險,但是基礎設施項目貸款具有良好的社會和信貸效應,對商業銀行而言,無疑是其金融支持的理想對象。商業銀行通過積極的金融創新,將基礎設施項目貸款進行證券化,利用借貸資產證券化這一金融創新工具,可以增強流動性,提高資本充足率,化解和分散基礎設施項目貸款的風險,增加基礎設施建設資金的來源,促進我國經濟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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