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控股公司構建論文
時間:2022-03-31 05:5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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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我國現實中已經存在金融控股公司從事金融混業經營,混業經營帶來經濟效益的同時也伴隨著大量金融風險,但是我國現有的立法和監管制度不足以全面規范和有效監管,應當吸收國外成熟經驗,從監管模式防火墻制度加重責任控股公司種類等方面,及時完善相關立法,構建監管制度,以促進金融業穩健發展
關鍵詞:混業經營;金融控股公司;監管
一、金融控股公司的風險分析
金融業混業經營已是大勢所趨,我國現實中也已經以金融控股公司為載體,通過并購擴張,行業整合,實行混業經營,但是應當注意由于其內部各成員間關系緊密,組織結構復雜,除了要面對各單項金融業務的一般風險之外,還會面對諸多有別于單項金融業務或未曾預見的“特殊風險”,如系統風險關聯交易風險利益沖突風險規避監管風險等,這是構建我國金融控股公司監管制度的出發點
(一)系統風險
金融控股公司組織結構上的特點,容易導致風險集中控股子公司或母公司所面臨的風險往往會由于控股關系在整個控股公司中擴散傳播,把原始風險擴大化,從而影響整個系統的外部信譽和正常運作成員公司的穩健經營,最終造成整個系統的坍塌
(二)關聯交易風險
金融控股公司的母子公司之間關系緊密,必然存在著種類繁多的往來交易,一方面,這些關聯方之間的交易提高了金融控股公司的整體經營效率,使混業經營的優勢得以體現,發揮著促進金融創新和完善金融服務的作用;另一方面,金融控股公司可以利用非公允關聯交易轉移資金從事高風險投資,轉移資金偷稅漏稅,粉飾上市公司業績謀取不當利益,使這些關聯交易與風險的轉移與累積相伴,數額大隱蔽性強的非公允關聯交易,形成控股公司內的暴險,從而危及整個公司的經營與穩健
(三)利益沖突風險
不同金融行業之間金融行業與非金融行業之間的經營方式和風險存在差別,利益上也存在沖突,表現為不同子公司之間對資本的爭奪,母公司對子公司投資方式或決策的限制因此,不顧行業之間的差異,在整個控股公司內拆借資金或隨意挪用資金的可能非常大,金融風險就會陡增,而且由于母公司對子公司的限制,子公司采取有效措施應對風險的能力削弱,也有可能加大風險
(四)規避監管風險
金融控股公司的各個子公司可能因所從事業務的不同,分屬于不同監管部門,適用不同的資本要求和監管規范為了更方便的獲得收益,金融控股公司就可能采取規避監管的行為,選擇建立阻力最小的組織模式,使成員公司的資產朝向監管寬松的部門移轉,造成整個公司整體風險的提高這種情況在金融控股公司已發展成為跨國企業時尤其為甚,因其組織架構更加復雜,營業據點跨散于監管法規及會計制度均不相同之國家,相關風險更加難以估計
二、我國金融控股公司的構建
基于上述金融控股公司所存在的風險和我國現存金融控股公司的狀況,構建我國相關制度時既要吸收國外成熟經驗,又要符合我國金融業的現實,應當從以下幾方面考慮:
(一)監管模式
目前,國際上對金融控股公司的監管制度主要有兩類:一類是美國以功能性監管為主的金融監管制度,另一類是英國統一監管制度
美國由美國聯邦儲備委員會作為金融控股公司的基本監管者,在整個金融控股公司監管體系中發揮主導性作用它負責對金融控股公司架構中最上層的“金融控股公司”的營運進行監管,此架構下的金融子公司,由其原各自主管機關監管,這一監管模式也被稱之為“傘型監管”(UmbrellaSupervision),它要求傘型監管者既要有能力采取行動,降低風險,又要謹慎行事,尊重其他功能監管機關,不過度卷入其事務
英國2000年通過《金融服務與市場法》對金融分業監管模式作了根本性改變,實行統一監管制度,確立了英國金融監管局為唯一的獨立的執法機構,負責對金融控股公司及整個金融業進行全面監管其優點正如現任英國金融監管局主席凱勒姆·麥卡錫所認為的:“雖然將銀行保險證券三個行業實行統一監管并不是唯一的監管模式,但這一模式的確具有諸多優點,比如這樣可以保證監管政策之間的連續性和一致性,并且有助于專業監管技能的發展采用這一監管模式的國家數量逐漸增多,這無疑說明了這一模式具有明顯的可行性和優越性”兩種監管模式相比,傘形監管對原分業監管制度變動較小,政府改革成本低,原監管機構仍然會發生作用,監管經驗和手段得以良好延續,但是會存在各個機構的協調問題,可能存在監管的消極或積極沖突,效率會受影響,但是如果能夠配合互動,各司其職,每個機構的監管任務清晰適度,反而會更加有效;統一監管對分業監管的變動很大,需要政府承擔更多改革成本,變革后的統一監管面臨原來各機關職能的重組和內部協調,雖然能夠防止監管真空或沖突,但仍然存在監管任務繁重,提高內部效率的問題各國應當根據國情區別采納上述兩種監管模式,并做出適當的變革在我國目前分業監管體制下,對金融業實行的是以分業監管為基礎和由中國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各派代表聯合設立的監管聯席會議制度為補充的模式構建我國金融控股公司監管模式借鑒美國模式更為可取,在我國現行《商業銀行法》《證券法》《保險法》監管規定未修改的情況下,采取傘型監管更為合適
(二)防火墻制度
為了防范非公允關聯交易造成的風險,往往采取防火墻制度(FireWall),使金融風險的傳遞在一定程度上受到遏制防火墻制度是遏制金融控股公司風險的有效事前措施,我國設計此制度時可以考慮如下幾點:第一,強化關聯交易備案披露,并將披露的信息作為認定是否非公允關聯交易的依據,監管機關有權對非公允關聯交易做出處罰;第二,資金防火墻,限制或禁止從事不同金融業務經營的關聯機構之間的非常規交易,特別是在性質與規模方面,限制與銀行的關聯交易,通常包括授信交易或授信以外交易,以防止高風險行業經營風險向銀行業的擴散;第三,信息防火墻,限制或禁止特定的金融信息在經營不同金融業務的關聯機構之間或同一金融機構的不同部門之間不當傳遞,降低內幕交易發生的可能性,加強金融業消費者隱私的保護;第四,人事防火墻,限制或禁止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雇員在經營不同金融業務的關聯機構之間兼職,并對這些人員的任職能力和親屬關系做出必要的禁止性規定
(三)加重責任制度
加重責任是金融控股公司所特有的一種制度,是指金融控股公司對其缺乏償付能力的金融子公司的資本協助義務或給予特殊機構因對其破產的金融子公司實施存款保險等措施而造成損失的適當賠付責任
加重責任制度的后果包括連帶注資債權居次以及連帶分擔損失(1)連帶注資是指在一金融子公司未能達到法定資本充足要求的情況下,金融控股公司應當向該金融機構補充出資,以幫助該公司達到法定資本充足標準并恢復經營的情形;(2)債權居次是指在一金融子公司破產或倒閉的過程中,如果金融控股公司與該金融機構之間存在債權債務,或受同一金融控股公司控制的其他金融機構與該金融機構之間存在債權債務的,則該等債權債務應當后于該破產金融機構其他未擔保債權而受償
我國金融控股公司也存在道德風險因控股結構和金融混業擴大化的問題,因此,很有必要引進加重責任制度使金融控股公司注意強化內部風險控制機制,減輕政府監管壓力,加強對金融行業消費者的保護;同時,隨著國外金融控股公司進入我國金融行業,如果不對其施以加重責任,則會造成國內金融業消費者權益保護與國外不平等,影響國內金融行業的穩健經營構建我國的加重責任制度應當采取立法的形式,把監管和采取強制措施的權力交由監管控股母公司的常設專門機構行使,作為行政職權之一,而不是通過訴訟由司法機關判決和執行最后,應當賦予金融控股公司通過行政復議行政訴訟國家賠償等程序救濟途徑
(四)控股母公司種類
如前所述,我國已經存在的金融控股公司有三類,即以金融機構為主背景組建的金融控股公司以有政府深厚背景的國有大型企業為主組建的金融控股公司以民營企業為主背景組建的金融控股公司后兩類屬于產業資本控股的控股公司,是金融業與非金融產業資本的融合目前,這些控股公司中處于主導地位的母公司不受金融監管機構的約束,所以其控股的金融子公司和控股公司整體蘊含著更大的風險
風險主要是利用上市公司證券公司和商業銀行之間的關聯交易在股票一級市場“圈錢”或打新股,在股票二級市場上操縱價格獲取暴利,充分利用證券公司的交易通道便利和賬戶便利以及銀行的資金實力和擔保手段融資構造龐大的資金鏈條,從關聯交易及股票二級市場獲利形成“銀行融資——購并——上市——購并——銀行融資”的循環由于起點和終點都是銀行融資,一旦資金鏈斷裂,銀行將受到巨額損失,整個控股公司也會面臨崩潰的危機
鑒于產業資本控股金融行業的較大風險和我國目前監管模式的實際情況,應當對此類控股公司進行拆分,通過分立或并購納入現行監管制度之中,可以通過如下兩種途徑:第一,產業資本形式上退出金融市場,由產業資本設立獨立的純粹型或事業型金融控股公司,并將其控股的金融子公司控制權交由該公司行使;第二,產業資本實質上退出金融市場,由金融機構控股的金融控股公司并購產業資本控股的金融子公司第一種途徑沒有從根本上消除產業資本和金融資本混業的風險,但是將風險完整納入現行監管體系,使風險的可控性增強,同時對原控股公司變動較小,也容易得到產業資本者的接受第二種途徑從根本上剔除了產業資本和金融資本混業的風險,更為徹底,監管更為便利,但是面臨產業資本喪失產業金融混業經營優勢的阻力,也存在并購階段的操作風險,可能引起相關行業的震蕩綜合考慮,第一種途徑更為可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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