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管理權范文10篇
時間:2024-05-14 23:2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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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稅收管理權監督制度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貫徹落實國家稅務總局黨組《關于加強稅收執法權和行政管理權監督制約的決定》,規范全省國稅系統稅收管理行為,預防和治理稅收管理中的不廉潔和不規范現象,推進依法治稅,樹立國稅系統的良好形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實施細則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定本辦法。第二條稅收管理權監督制約工作應堅持黨組統一領導、分級管理、逐級監督的原則。其日常工作,在各級黨風廉政建設領導小組統一領導下,由有關職能部門共同參與組織實施。第三條全省各級國家稅務局稅收管理權的監督制約,均適用本辦法。第二章監督制約的主要內容和要求第一節稅務登記管理的監督第四條稅務登記管理監督制約的內容,主要包括對開業、變更、停(歇)業、注銷稅務登記受理、審核、審批管理環節的監督制約。第五條主管國稅機關受理納稅人開業、變更、停(歇)業、注銷稅務登記申報表證資料前,應按照有關規定對納稅人申請條件、理由、時限是否合法、填報表格是否正確、附報資料是否完整以及本機關有無登記管轄權等進行初審,符合要求的應及時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不應受理,并應告知理由。第六條主管國稅機關對已受理的開業、變更、停(歇)業、注銷稅務登記表證資料,應嚴格按照有關規定進行案頭和實地審核,主要審核有關表證資料的真實性等,并應形成書面審核報告。對未繳清稅款、滯納金和未繳銷發票及有關稅務證件的,不得辦理注銷稅務登記手續;對未結清稅款、滯納金和封存發票及有關稅務證件的,不得辦理停業手續。第七條主管國稅機關應自受理開業稅務登記申報表證資料之日起三十日內審核完畢并按規定發給納稅人稅務登記證件;受理停(歇)業申請表證資料之日起五日內審核完畢并按照規定辦理停業手續。第八條開業、變更稅務登記,應由主管國稅機關負責人審批并及時報上級國稅機關備案;停(歇)業登記,應由主管國稅機關集體審批,并及時報上級國稅機關備案;注銷稅務登記,應由主管國稅機關按規定報上級國稅機關審批。第九條主管國稅機關對停(歇)業納稅人應實行跟蹤管理;上級國稅機關對停(歇)業納稅人應定期組織抽查。第十條主管國稅機關應嚴格按照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并經集體研究后才能認定非正常戶,不得隨意將納稅人列為非正常戶。第二節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認定和年審管理的監督第十一條主管國稅機關受理納稅人申請認定一般納稅人有關證件資料前,應按照有關規定對申請認定資料包括營業執照、注冊資金、銀行帳號證明、身份證明、房屋產權證明或房屋租賃合同等是否齊全等進行初審,符合要求的應及時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并應告知理由。第十二條主管國稅機關和審批機關對已受理的一般納稅人申請證件資料應嚴格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實地核查,包括核實申請證件資料的合法性和真實性,察訪其經營場所、貨物倉庫等。核查情況應有書面報告,核查人員應在報告中簽字。第十三條省轄市、縣國稅局應嚴格執行一般納稅人的認定條件和標準,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對符合條件的,應在三十日內審核審批完畢并辦理認定為臨時一般納稅人手續;對不符合條件的,不得違規認定為一般納稅人;對臨時一般納稅人,認定不滿一年或達不到標準的不得轉為正式一般納稅人,稅務規章、規范性文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十四條省轄市、縣國稅局應嚴格按照規定的范圍、條件、程序和時限對一般納稅人進行年審,對不符合條件和要求的一般納稅人,一律予以取消資格,不得擅自放寬。第三節發票管理的監督第十五條發票管理監督制約的內容,主要包括對普通發票承印企業確定、自印普通發票審批、普通和專用發票的發售、專用發票代開等管理環節的監督制約。第十六條普通發票印制企業,必須由省國稅局認定。省轄市國稅局應采取招標的方式,選擇符合條件的印制企業,上報省國稅局審批。招標時應有征管、監察、財務管理部門和局領導參加。省轄市、縣國稅局對認定的普通發票印制企業應進行日常監督檢查,對不符合條件的應及時報請省國稅局審批后取消其印制資格。第十七條主管國稅機關對企業首次申請自印普通發票的,應嚴格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實地調查核實,提交書面調查報告,并報上級國稅機關審批,不得擅自批準企業自印普通發票。第十八條主管國稅機關應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對領購發票的單位和個人的領購資格條件進行審核確認,符合條件的應及時發給發票領購證件;不符合條件的不得發給發票領購證件,并應告知理由。主管國稅機關應嚴格按照有關規定核定領購發票單位和個人領購發票的限量和限額,不得超限量、限額核定和發售發票。主管國稅機關發售發票,應嚴格實行驗舊供新或繳舊供新制度。第十九條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發售工作應由縣(市)級國稅機關專用發票管理部門負責,經省轄市國稅局批準,主管國稅機關可承擔專用發票發售工作。嚴禁將專用發票發售工作委托給社會中介機構和企業、事業單位;嚴禁非在職稅務人員承辦專用發票發售工作。第二十條主管國稅機關應嚴格執行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有關規定,嚴禁為轄區外的小規模納稅人代開專用發票,嚴禁“高開高征”、“高開低征”或“只開票不征稅”。第四節金稅工程管理的監督第二十一條省轄市、縣國稅局對企業申請使用防偽稅控系統的,應按照規定程序和要求進行審批。對不符合條件的,一律不得批準安裝防偽稅控系統。第二十二條主管國稅機關對稅控企業發行“兩卡”時,必須按規定設定企業增值稅專用發票開具限額及抄稅時限,不得違規擴大。第二十三條主管國稅機關對一般納稅人取得的稅控專用發票,必須執行“先認證后抵扣”的規定。對認證不符或不能認證的抵扣聯,一律不得作為抵扣憑證。認證人員應嚴格按規定進行操作,不得人工修改發票密碼和明文。第二十四條主管國稅機關對認證有問題的稅控專用發票應予以扣留,并移送稽查部門查處,同時將電子數據傳遞給稽查局協查崗位。對經稽核比對有問題的發票,應及時移交稽查部門協查。第五節應納稅額核定管理的監督第二十五條主管國稅機關應按照《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條、第三十七條和《征管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七條規定的范圍和對象核定應納稅額。第二十六條主管國稅機關核定應納稅額前,應按照規定進行實地調查。集中核定定期定額戶應納稅額的,應確定不低于3%的典型戶進行實地調查。調查方法應符合規定,調查數據應真實可靠,調查結果應有書面材料。第二十七條主管國稅機關應根據調查測算以及定期定額戶自報情況,實行集體研究核定應納稅額,不得個人決定。第二十八條縣以下主管國稅機關集中核定定期定額戶應納稅額后,應及時制作《定期定額核定匯總審批表》,報縣(市)國稅局審批;省轄市區主管國稅機關核定定期定額戶應納稅額后,應及時報市國稅局備案。應納稅額一經核定,不得隨意變更。第二十九條應納稅額核定后,主管國稅機關應及時張榜公布。第三十條主管國稅機關采取《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核定應納稅額的,必須有兩名以上稅務人員同時在場,共同認定。第三十一條主管國稅機關對定期定額戶應實行跟蹤管理;上級國稅機關對定期定額戶應定期組織抽查。第六節消費稅計稅價格核定管理的監督第三十二條主管國稅機關采集企業價格信息,至少應兩人以上參加。采集的數據應真實、客觀、準確,不得弄虛作假。采集人員對采集的信息應認真審核、測算,提出初步意見,并簽字、蓋章。第三十三條主管國稅機關應按照規定的核價權限,分品種、牌號、規格等核定、調整計稅價格;需上報上級國稅機關審批的,應及時上報。第七節延期繳納稅款管理的監督第三十四條主管國稅機關受理納稅人延期繳納稅款申請表證資料前,應按照有關規定對申請理由和時限是否符合規定、填報表格是否正確、附報資料是否完整等進行初審,符合要求的應及時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不應受理,并應告知理由。第三十五條主管國稅機關受理納稅人延期繳納稅款申請后,應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對納稅人申請延期繳納稅款有關證件資料的真實性等進行案頭審核,必要時應進行實地調查。經審核符合上報條件的應按規定報上級國稅機關。第三十六條延期繳納稅款應一律上報省國稅局審批。縣(市)、省轄市國稅局對主管國稅機關上報的延期繳納稅款申請應實行局長辦公會集體審核,并應按期上報省國稅局審批。第三十七條審批機關應建立集體審議制度,并應在規定期限內作出審批意見,逐級下達。第三十八條主管國稅機關對延期繳納稅款應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監控和催繳,對超過延期期限仍未繳納稅款的,應依法處理。第三十九條各級國稅機關不得弄虛作假、越權審批。第八節呆帳稅金和死欠確認管理的監督第四十條主管國稅機關應按照有關規定,逐戶如實向上級國稅機關填報呆帳稅金或核銷死欠確認申請表并附報有關資料。第四十一條省轄市、縣國稅局對主管國稅機關上報的確認申請,應進行實地調查核實,并形成書面調查報告。第四十二條申請轉為呆帳稅金的,必須報省轄市國稅局確認;申請核銷死欠的,必須報省國稅局確認。第四十三條確認審批機關應建立集體審議確認制度,對核準的呆帳稅金和核銷死欠,應在規定期限內書面下達確認通知書。第四十四條各級國稅機關不得弄虛作假、越權確認。第九節減稅免稅等稅收優惠審批管理的監督第四十五條減稅、免稅等稅收優惠審批管理的監督內容,主要包括對流轉稅、所得稅、涉外稅收減稅、免稅,所得稅稅前扣除,彌補虧損,再投資退稅,國產設備投資抵免所得稅以及城鄉信用社財務審批等各類稅收優惠事項的受理、審核、審批管理環節的監督制約。第四十六條主管國稅機關受理納稅人有關減稅、免稅等各類稅收優惠申請表證資料前,應按照有關規定對其是否符合政策規定條件和上報時限、填報表格是否正確、附報資料是否齊全真實等進行初審,符合規定的,應及時受理;對不符合規定的,不予受理,并應告知理由。第四十七條主管國稅機關對已受理的納稅人有關減稅、免稅等各類稅收優惠申請表證資料,應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對其真實性、合法性、準確性等進行認真審核。對存在問題和疑點的,應進行實地調查核實,并形成書面調查報告。第四十八條各級國稅機關應嚴格按照規定權限和程序審批減稅、免稅等各類稅收優惠事項。對超過審批權限的,應在規定時限內上報,不得越權審批。第四十九條減稅、免稅等各類稅收優惠事項審批機關應實行初審、復審和終審三級審批制度。對重大稅收優惠事項應實行局務會或局長辦公會集體審批制度。第十節進出口稅收管理的監督第五十條各級退稅機關應嚴格按照有關規定設置初審、復審、領導審批、開票等崗位。實行三級審核,相互分離,相互制約。不得混淆,更不得一人包辦。第五十一條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對有進出口經營權的企業辦理出口退(免)稅登記。對企業提供的退稅登記資料,應認真審核,不符合規定的一律不予辦理。第五十二條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受理出口企業退稅申報。審核企業是否具備退稅資格、申報資料是否完整、是否按要求裝訂成冊、是否由辦稅員專職辦理等。不得無故拒絕、拖延辦理企業退稅申報或違反規定為企業辦理退稅申報。第五十三條初審崗位應嚴格按照現行退稅政策規定,對出口企業申報有關單證資料的真實性、規范性、合法性、合理性、數據的正確性和邏輯性進行審核。不得隨意放行不合格單證。對審核無誤的申報資料,簽字后應及時轉交復審組。第五十四條復審崗位應嚴格按規定手續為企業辦理有關單證,嚴格審核企業所附資料的真實性、有效性。不得隨意為企業辦理與退稅有關的證明、資料。應嚴格按規定及時接收、下傳報關單、專用稅票等電子信息。不得隨意改變計算機既定設置、商品碼庫和退稅率文庫。應嚴格按規定對出口企業所申報的有待審批的電子數據逐筆與外部信息(海關、稅務、外管)核對,計算本次退(免)稅額。對計算機審核發現疑點的,應認真查找原因,做出相應調整,不得放行無信息單證,不得擅自跳過審核疑點。對審核無誤的退稅資料,簽字后應及時轉送領導審批。第五十五條具有出口退稅審批權的局(分局)領導,對復審崗位轉來的退稅申報資料,應結合審批環節的有關信息,在退稅計劃許可的范圍內,對企業的申報資料進行審批。出口退稅實行有審批權的局(分局)領導審批負責制。第五十六條負責開票的人員對經局(分局)領導審批確認的退稅款應及時開具收入退還書,送達國庫;按時與國庫對帳,保證數據一致性。不得擅自開具收入退還書,辦理出口退稅。第十一節稅收保全和強制執行措施管理的監督第五十七條國稅機關應依照《稅收征管法》第三十八條、第四十條和第五十五條規定的條件和對象采取稅收保全和強制執行措施。第五十八條國稅機關采取稅收保全措施和強制執行措施,必須經縣以上國稅局(分局)局長批準。第五十九條國稅機關實施扣押、查封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時,必須由兩名以上稅務人員執行;必須向納稅人開付收據或清單,嚴禁私分扣押、查封的商品、貨物或其他財產。第六十條國稅機關不得對納稅人個人及其扶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須的住房和用品采取稅收保全措施和強制執行措施。第六十一條國稅機關采取稅收保全措施后,對納稅人在規定限期內繳納稅款的,必須按規定期限解除稅收保全措施。第六十二條國稅機關實施拍賣、變賣措施的應嚴格按照規定的條件和程序進行。第十二節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管理的監督第六十三條各級國稅機關應嚴格執行《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管理辦法》,及時組織和部署匯算清繳工作。第六十四條主管國稅機關應督促企業所得稅納稅人按期進行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和應納所得稅額的計算,辦理年度納稅申報,結清稅款。第六十五條主管國稅機關應認真審核納稅人報送的納稅申報資料。審核的主要內容有:資料是否齊全、申報的項目是否完整、是否符合邏輯關系、是否進行納稅調整等。如發現納稅人的申報有計算錯誤或有漏項,應及時通知納稅人進行調整、補充、修改或限期重新申報。第六十六條主管國稅機關應及時組織企業所得稅清繳檢查。檢查對象的確定:上級稅務機關有統一要求的按統一要求執行,沒有統一要求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日常管理和納稅人年度納稅申報情況,通過分析、篩選確定。對稅源大戶、匯總或合并納稅成員企業、連續虧損企業、歷年檢查中問題較多的企業、財務管理混亂的企業應作為檢點。第六十七條各級國稅機關應按時辦理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減稅、免稅等稅務事項的審核、審批工作。根據有關規定,納稅人發生的稅務事項需報稅務機關審核或審批的,應在規定時間內辦理。國稅機關應及時審核、審批。所有審核、審批的事項原則上均應在年度納稅申報之前辦理完畢。第三章監督制約的方法第一節日常監督第六十八條主管國稅機關應合理設置稅收管理崗位,明確崗位職責和工作流程。各類涉稅申請的受理、審核與審批人員之間以及發票審核與發售人員之間應相互分離、相互制約。第六十九條稅收管理中凡需實地調查核實和執行的必須由兩名以上稅務人員參加。第七十條稅收管理流程中后一管理崗位人員應對前一管理崗位人員的工作實施監督。第七十一條主管國稅機關應結合稅收征管質量考核,按月組織對稅收管理執法情況進行監督考核。第二節上級對下級監督第七十二條上級國稅機關應建立健全對下級國稅機關制定稅收規范性文件的備案和審查制度。第七十三條下級國稅機關每年應向上級國稅機關書面報告一次對稅收管理權實施監督制約情況。第七十四條省轄市、縣國稅局稅收管理部門每半年應對下級稅收管理部門進行一次抽查,省國稅局稅收管理部門每年應對市國稅局稅收管理部門組織一次抽查。第七十五條上級國稅機關稅收管理部門應逐步依托全國統一的征管信息系統對下級國稅機關稅收管理部門實施適時監控。第七十六條各級國稅機關紀檢監察部門和稅收法制部門應結合執法監察和稅收執法檢查活動,組織對本級和下級稅收執法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第七十七條上級國稅機關應結合年度目標管理考核組織對下級國稅機關稅收執法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第三節社會監督第七十八條主管國稅機關應認真落實文明辦稅“八公開”制度,切實公開稅收政策和法律法規,公開稅務管理服務權限、程序和時限,公開稅務管理崗位職責,公開稅務管理人員違規違紀處理規定,公開監督舉報電話等,自覺接受社會監督。第七十九條主管國稅機關至少每半年應分別召開一次有關部門和納稅人座談會,聽取其意見,接受其監督。第八十條省轄市、縣國稅局至少每年應主動向當地人大、政府、紀檢監察部門書面報告一次稅務管理執法情況,征求其意見,接受其監督。第八十一條省轄市、縣國稅局至少每年應開展一次稅務管理執法情況的社會評議活動。第四章責任追究及罰則第八十二條違反稅收管理規定的責任人包括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第八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檢查改正;情節較重的,給予通報批評直至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一)未按規定受理納稅人各類涉稅申請的;(二)未按規定為個體工商戶辦理開業、變更、停(歇)業、注銷稅務登記以及認定非正常戶的;(三)未按規定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進行年審的;(四)未按規定確定普通發票承印企業以及未按規定批準企業自印普通發票的;(五)未按規定核定和發售納稅人普通發票的;(六)未按規定為小規模納稅人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七)未按規定核定應納稅額的;(八)未按規定采集、核定、審批消費稅計稅價格的;(九)未按規定期限審核、報批、審批納稅人延期繳納稅款和減稅免稅、所得稅稅前扣除等各類稅收優惠項目的;(十)未按規定為企業辦理出口退稅登記的;(十一)未按規定對出口企業申報的電子數據進行計算機審核或者擅自改變計算機設置,致使計算機審核發生差錯造成退稅的,以及未按規定對企業退稅申報資料進行審核、審批的;(十二)未按規定確認呆帳稅金和核銷死欠的;(十三)未按規定采取稅收保全和強制執行措施的;(十四)未按規定進行所得稅匯算清繳的;第八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一)違反稅務登記有關規定,擅自為企業辦理稅務登記的;(二)未按規定核驗企業申請一般納稅人的有關證件、資料和不實地檢驗企業生產經營(含場地)等情況,擅自認定一般納稅人的;(三)違反規定核定企業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發售數量和限額的;(四)違反規定超限量、超限額發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五)違反規定擅自更改增值稅專用發票發售子系統軟件和數據,或將發售IC卡交與他人使用,發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六)違反規定辦理防偽稅控發行,或隱匿、丟失、擅自處理收回的應上繳的防偽稅控設備的;(七)泄露密碼,或擅自允許他人進入金稅工程各子系統和出口退稅電子化管理系統進行操作的;盜用他人密碼進行操作,或擅自改動金稅工程各子系統和出口退稅電子化管理系統軟件、改寫數據的;(八)不按規定對企業報送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進行防偽認證而予以抵扣的;(九)違反規定擅自修改、刪除、泄露增值稅管理部門采集、接收并審核后的數據以及稽核結果;擅自修改、刪除、泄露稽查局經協查系統傳遞的協查信息的;(十)因稅收管理人員的責任致使納稅人以虛假的理由獲準延期繳納稅款或者越權批準延期繳納稅款的;(十一)違反規定,擅自批準或因審核不嚴而批準不符合減稅、免稅、所得稅稅前扣除等各類稅收優惠條件的納稅人享受稅收優惠的以及越權批準減稅、免稅、所得稅稅前扣除等各類稅收優惠的;(十二)違反規定或不嚴格審查出口退稅有關單證,辦理出口退稅有關手續的或擅自開具收入退還書辦理退稅的;(十三)唆使他人違反規定辦理稅務登記、一般納稅人認定、超限量限額核定和發售增值稅專用發票、審批出口退稅的;(十四)內外勾結,共謀參與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偽造、倒賣、盜竊增值稅專用發票或騙取出口退稅的;(十五)領導干部工作嚴重不負責任,管理混亂,失職瀆職,致使不法分子套購或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騙取出口退稅的;(十六)查封、扣押納稅人個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須的住房和用品的;(十七)稅收管理人員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勾結,唆使或者協助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有《稅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條、第六十五條、第六十六條規定行為的;(十八)稅收管理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財物或謀取其他不正當利益的;(十九)稅收管理人員對控告、檢舉稅收違法行為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以及其他檢舉人進行打擊報復的;(二十)按規定應給予處分、處罰的其他情形。第八十五條凡違規、越權批準的各類減免稅、所得稅稅前扣除等稅收優惠以及延期繳納稅款的,除依照本辦法第八十四條規定追究政紀責任外,一經發現還應依法責令改正、撤銷有關批準文書,并依法追繳未征的稅款及滯納金。第八十六條稅務機關濫用職權違法采取稅收保全措施、強制執行措施,或者采取稅收保全措施、強制執行措施不當,使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或者納稅擔保人遭受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稅務機關應對有過錯的直接責任人實行追償。第八十七條稅收管理人員濫用職權,故意刁難納稅人的,除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外,調離稅收執法工作崗位。第八十八條對指使稅收管理人員實施違規行為的,任何人都可以拒絕,并有權向上一級國稅機關報告。第八十九條違反本辦法規定行為的責任人,除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理、行政處分或追究刑事責任外,并可按有關規定給予適當的經濟處罰。第五章附則第九十條各市國稅局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細則。第九十一條本辦法未盡事宜,按有關規定執行。以前有關規定與本辦法相抵觸的,按本辦法執行。第九十二條本辦法由安徽省國稅局負責解釋第九十三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剖析稅收管理權和立法權的差異
摘要:合理劃分稅收立法權限,在統一稅政的前提下適當下放稅收管理權是貫徹黨的十六屆三中全會《決定》精神的一項重要任務,是我國當前制定《稅收基本法》(或稱《稅法通則》)亟需解決的重要課題。賦予地方適當的稅收立法權符合中央、地方立法權限適當劃分的憲法原則,應統一認識,以法律的形式明確規范并有效實施稅收立法權與稅收管理權的適當下放。
關鍵詞:稅收立法權稅收管理權合理劃分
十六屆三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若干問題的決定》規劃了關于分步實施稅制改革的戰略,提出了“在統一稅政前提下,賦予地方適當的稅收管理權”的重要任務。合理劃分稅收立法權限,適當下放稅收管理權,完善稅收管理體制也是我國當前制定《稅收基本法》(或稱《稅法通則》)過程中不可回避的重大問題。國家稅務總局許善達副局長指出,只有合理劃分稅收立法權限,才能創制出科學、嚴密的稅收法律規范,為稅收執法、司法等活動提供明確、充分的法律依據,確保稅收組織收入和宏觀調控職能的有效發揮,確保稅收行政法律關系始終處于良性的互動狀態。
為了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適應分稅制財稅管理體制的要求,適當下放稅收立法權限,適當下放稅收管理權限已成為目前大多數學者的共識。但問題是,第一,如何真正統一認識,以法律的形式明確中央與地方的稅收權限劃分;第二,稅收立法權限與稅收管理權限下放的范圍和程度應如何確定;第三,如何協調中央與地方的稅收立法關系和管理權限;第四,如何對地方的稅收立法權限、管理權限實施必要的監督和控制。
一、稅權的含義與稅權劃分
由于公共產品所具有的層次性,稅收也相應具有層次性,這就涉及到了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之間的稅權劃分問題。
稅收管理權限劃分創新改革論文
[論文摘要]地方稅制建設的重要基礎是稅收權限的劃分。公共支出的效率理論和政府管理體制的現狀決定了地方稅權劃分的必然性。我國目前在稅收權限上還是傾向于集權為主,權限的劃分很不合理。我們要應充分考慮政府職能分工和稅種本身的性質,并結合地方實際情況。合理劃分省級及省級以下的稅收管理權限。
[論文關鍵詞]地方稅制稅收管理權限分稅
科學的地方稅收管理權限劃分是建立完善地方稅制的重要基礎。現行的稅收管理權限劃分離徹底的分稅制的要求還有一定的距離,這說明現行的稅收管理權限只是過度性的。當前應順應我國經濟體制改革日益深入和加入世貿組織后進一步與國際經濟接軌的客觀要求對現行地方稅收管理權限劃分進行創新和改革。
一、地方稅制管理權限劃分的理論依據
地方稅制作為財政管理體制的重要組成部分,與政府間支出責任的劃分和政府間分稅有密切聯系。一方面.按照西方邊際效用理論和靈活偏好理論的分析.由中央統一提供公共物品會造成效率損失.因此公共產品的提供必然是多層次性的。另一方面.從政府管理體制來看.由于受到管理能力和管理效率的制約.世界各國實行的都是多級政府體制。地方政府理應作為公共產品的提供主體,才能更有效地滿足全社會的公共需要.從而達到或接近帕累托最優狀態。
公共產品和服務的層次性使財政的資源配置職能在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間進行了相應的分配.因而有必要根據各級政府的支出責任(事權)劃分財權并在各級政府之間進行適當分配使地方政府的財權基本滿足一般性財政支出的需要。稅收作為財政收入的主要來源.財權的劃分自然就集中地表現在了稅收的劃分上。即以“分稅為基礎在整個政府內部實行由中央向地方的放權.建立中央和地方兩套稅制.并確定各級政府相應的權限,從而使整個國家的稅收權利在中央和地方之間進行分配。
小議稅收立法權與稅收管理權的區分
摘要:合理劃分稅收立法權限,在統一稅政的前提下適當下放稅收管理權是貫徹黨的十六屆三中全會《決定》精神的一項重要任務,是我國當前制定《稅收基本法》(或稱《稅法通則》)亟需解決的重要課題。賦予地方適當的稅收立法權符合中央、地方立法權限適當劃分的憲法原則,應統一認識,以法律的形式明確規范并有效實施稅收立法權與稅收管理權的適當下放。
關鍵詞:稅收立法權稅收管理權合理劃分
十六屆三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若干問題的決定》規劃了關于分步實施稅制改革的戰略,提出了“在統一稅政前提下,賦予地方適當的稅收管理權”的重要任務。合理劃分稅收立法權限,適當下放稅收管理權,完善稅收管理體制也是我國當前制定《稅收基本法》(或稱《稅法通則》)過程中不可回避的重大問題。國家稅務總局許善達副局長指出,只有合理劃分稅收立法權限,才能創制出科學、嚴密的稅收法律規范,為稅收執法、司法等活動提供明確、充分的法律依據,確保稅收組織收入和宏觀調控職能的有效發揮,確保稅收行政法律關系始終處于良性的互動狀態。[1]
為了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適應分稅制財稅管理體制的要求,適當下放稅收立法權限,適當下放稅收管理權限已成為目前大多數學者的共識。但問題是,第一,如何真正統一認識,以法律的形式明確中央與地方的稅收權限劃分;第二,稅收立法權限與稅收管理權限下放的范圍和程度應如何確定;第三,如何協調中央與地方的稅收立法關系和管理權限;第四,如何對地方的稅收立法權限、管理權限實施必要的監督和控制。
一、稅權的含義與稅權劃分
由于公共產品所具有的層次性,稅收也相應具有層次性,這就涉及到了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之間的稅權劃分問題。
探索地方稅收管理權限革新
摘要:目前我國存在稅收立法權高度集中、執法權劃分錯位等問題,應該在統一稅政前提下,賦予地方適當的稅收管理權,以調動中央和地方兩個積極性,分步實施稅收制度的改革。
關鍵詞:地方稅管理權限稅收管理體制
黨的十六屆三中全會提出“分步實施稅收制度改革……在統一稅政前提下,賦予地方適當的稅收管理權”。當前,加快地方稅管理權限改革,建立和完善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的分稅制財政體制,對于正確處理中央與地方的財政關系,調動中央與地方兩個積極性,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本文就我國地方稅管理權限的改革進行初步探討。
一、地方稅管理權限的概念和內涵
地方稅管理權限是指建立地方稅收制度,執行地方稅收制度,保衛地方稅收制度的權限。地方稅管理權限具有相對性、特定性、規定性的特征。所謂相對性是指,地方稅管理權限是相對于中央稅管理權限而產生的;所謂特定性是指,地方稅管理權限是由特定分稅制財政體制所決定的;所謂規定性是指,地方稅管理權限是稅收法律、法規所規定的。
地方稅管理權限包括;地方稅收立法、執法、司法等內容。三者是一個不可分割的有機整體,互為條件、互相作用,共同構成地方稅管理權限。其中地方稅收立法是核心,地方稅收執法是關鍵,地方稅收司法是保證。
地方稅收管理權限改革及完善探討
摘要:目前我國存在稅收立法權高度集中、執法權劃分錯位等問題,應該在統一稅政前提下,賦予地方適當的稅收管理權,以調動中央和地方兩個積極性,分步實施稅收制度的改革。
關鍵詞:地方稅管理權限稅收管理體制
黨的十六屆三中全會提出“分步實施稅收制度改革……在統一稅政前提下,賦予地方適當的稅收管理權”。當前,加快地方稅管理權限改革,建立和完善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的分稅制財政體制,對于正確處理中央與地方的財政關系,調動中央與地方兩個積極性,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本文就我國地方稅管理權限的改革進行初步探討。
一、地方稅管理權限的概念和內涵
地方稅管理權限是指建立地方稅收制度,執行地方稅收制度,保衛地方稅收制度的權限。地方稅管理權限具有相對性、特定性、規定性的特征。所謂相對性是指,地方稅管理權限是相對于中央稅管理權限而產生的;所謂特定性是指,地方稅管理權限是由特定分稅制財政體制所決定的;所謂規定性是指,地方稅管理權限是稅收法律、法規所規定的。
地方稅管理權限包括;地方稅收立法、執法、司法等內容。三者是一個不可分割的有機整體,互為條件、互相作用,共同構成地方稅管理權限。其中地方稅收立法是核心,地方稅收執法是關鍵,地方稅收司法是保證。
地方稅收管理權限健全措施論文
論文關鍵詞:地方稅管理權限稅收管理體制
論文摘要:目前我國存在稅收立法權高度集中、執法權劃分錯位等問題,應該在統一稅政前提下,賦予地方適當的稅收管理權,以調動中央和地方兩個積極性,分步實施稅收制度的改革。
黨的十六屆三中全會提出“分步實施稅收制度改革……在統一稅政前提下,賦予地方適當的稅收管理權”。當前,加快地方稅管理權限改革,建立和完善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的分稅制財政體制,對于正確處理中央與地方的財政關系,調動中央與地方兩個積極性,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本文就我國地方稅管理權限的改革進行初步探討。
一、地方稅管理權限的概念和內涵
地方稅管理權限是指建立地方稅收制度,執行地方稅收制度,保衛地方稅收制度的權限。地方稅管理權限具有相對性、特定性、規定性的特征。所謂相對性是指,地方稅管理權限是相對于中央稅管理權限而產生的;所謂特定性是指,地方稅管理權限是由特定分稅制財政體制所決定的;所謂規定性是指,地方稅管理權限是稅收法律、法規所規定的。
地方稅管理權限包括;地方稅收立法、執法、司法等內容。三者是一個不可分割的有機整體,互為條件、互相作用,共同構成地方稅管理權限。其中地方稅收立法是核心,地方稅收執法是關鍵,地方稅收司法是保證。
稅收管理體制存在的問題與改革方向
一、我國目前稅收管理體制存在的問題
(一)稅收管理體制不科學不系統。通過不斷的對我國現階段稅收管理體制的研究和分析,了解我國當前稅收管理體制存在的一些問題,這些問題的發現有利于我國對稅收管理制度進行改革,以便更好地利用和管理稅收。同時在一定程度上還有利于促進經濟的快速發展,以及國民收入的平衡。稅收管理體制是用來劃分中央和地方稅收管理權限的制度。在過去的一個時期,稅收管理制度也經過了一系列的變革,但是仍然沒有形成一個有效的系統體制。在1994年,我國實行了分稅制財務管理體制。其中明確將稅種劃分為地方稅、中央稅以及地方和中央共享稅。但是在此次公布的新條例中對于中央和地方的稅收和權限的劃分卻并沒有提出來。2001年,國務院在《關于所得稅收入分享改革方案的通知》中規定,各地不得出臺所得稅優惠政策。(二)稅收管理體制法制性弱。我國對于稅收管理權限的劃分也并不系統。更多的是在一些規章或者是制度中得到體現,并沒有法律來進行約束。因此,應該在中央和地方的稅收權限方面設立明確的法律條例,保證權限的劃分有法可依。同時保證稅收管理權限的執行有明確的法律依據,從而保證依法而行。對于國家而言,稅收是國家正常運轉的基礎,因此保證稅收并兼顧人民的利益和市場經濟情況,需要一整套科學合理的法律法規來作為依據。目前我國對于稅收的權限管理更多的是體現在國務院頒發的一些行政法規中。這與當今市場經濟的發展形勢是不相匹配的。在稅收中的立法方面我國與西方國家確實存在不小的差距,因此可以更多借鑒西方的一些成功經驗來完善我國的稅收法律。(三)地方稅收管理權限十分有限。目前我國的地方政府對于稅收的管理權限非常有限。對于稅種的開征和停征的權限屬于中央;對于一些稅種的稅率,地方政府的權限也受到了約束。稅率的調整必須在中央規定的范圍內進行變動,當然也有相當一部分稅收的稅率地方政府是無權進行變更的。對于一些稅種的減免,地方政府的權限更小。更多的情況是在中央規定的條例中進行。但是規定條例比較的混亂,不利于順利的執行。地方政府對于稅收的管理權限過小需要引起我們足夠的重視。近些年來地方政府的非稅收入逐年增加,這說明“費擠兌”現象越來越嚴重了,同時地方政府需要承擔的職責很大,而地方政府并不能發行公債,導致一些地方的財政問題變得越來越突出。(四)稅收管理權限內容龐雜。稅權主要包括稅收立法權、稅收行政權和稅收司法權。目前我國的稅權表面上看劃分得很清楚,實則比較混亂。立法權應該屬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而并不是國務院。即使國務院被授予權利立法,那也只是為了解燃眉之急。但是有一點是可以確定的,那就是國務院下屬的部委是沒有權利立法的,除立法權以外的其他權限常出現在稅收和其他法規當中,可見其不具有法律效力和正規性。
二、我國目前稅收管理體制問題形成原因
(一)稅收管理體制與稅收結構模式不配套。現階段,我國的征稅制度具有“一刀切”的特點,我國的一般納稅人是年收入在50萬,從事生產和服務活動,或者年收入在80萬,經營零售和批發的兩大主體,而50萬以下以及80萬以下的相關行業主體為小規模納稅人。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的劃分標準不能全面適應我國現階段各地區不同的經濟發展狀況。稅收管理體制與稅收結構模式之間存在矛盾。(二)稅收權力劃分存在問題。稅收的權利問題主要體現在中央的稅收權利和地方上的稅收權利兩者之間的關系處理問題。我國地方政府的稅收權限完全在中央對稅收政策的制定和實施范圍之內。中央和地方上的稅收權利一方面存在著分界不明的現象,另一方面還存在著權力劃分不均的現象。地方上的稅收權利受到過多的限制,對于我國一些特定地區或者在某些特定時期之內,高度集權的中央稅收權利的實施不適合當地的稅收情況,而當地政府業務過多權利放寬或加緊稅收權利,也可能造成人民負擔或造成偷稅、減稅的現象出現。(三)權責不統一,缺乏有力監督機制。當下,對于中央和地方政府在稅收管理方面分別應當從事什么樣的工作、擁有什么樣的職能、享有什么樣的權利和承擔什么樣的義務,我國既沒有明文規定,又缺乏具體的操作方式。面對我國經濟發展不平衡的現狀,我國仍實施“一刀切”的納銳人識別標準,導致稅收不全、稅收過少、偷稅、逃稅等現象的發生,而在這種不良現象的背后,無法指定具體的單位或工作人員去承擔相應的違背我國稅收政策的后果。權責的不明確和法律的漏洞,造成稅收活動過程中缺乏有力的監督,導致各種“不做為”現象的發生。
三、我國稅收管理體制改革方向
(一)建立科學系統的稅收管理體制。建立科學系統的稅收管理體制,能夠明確集權和分權兩者之間的關系,指出集權和分權在稅收管理方面分別應當從事什么樣的工作、擁有什么樣的職能、享有什么樣的權利和承擔什么樣的義務;劃定出中央各部門以及省級以下的地方上的相關稅收管理部門的權限范圍,將稅收分配在中央和地方上的具體細則理順,確保省級以下從事稅收管理工作的相關政府部門或人員的積極性和主動性,從而保證我國稅收管理體制改革方向的正確性和科學性,其具體內容如下:第一,將稅收管理權限的具體原則性的內容明確納入我國的憲法規定,并對相應的法律法規進行補充和說明,確保稅收管理權限的嚴格執行。第二,以憲法為依據,完善相應法律法規的同時,專門制定出一套具有強制性作用的稅收管理體制。第三,明確指出中央稅收權力和地方稅收權力的具體實施方向,理清不同稅收管理權力的權限關系。(二)推動稅收管理體制立法工作。稅收的全面實施和落實,能夠為我國的經濟發展提供有效的保障。我國的稅收種類繁多,稅收標準不一。為保證我國稅收政策能夠及時、有效的實施,制定相關的具體法律法規尤為重要。通過強制性的法律實施,避免地方上出現的非法性質的稅收競爭,消除各個地方之間存在的稅收壁壘,保證我國統一性稅收政策的有效實施。(三)中央適當下發稅收管理權限。中央適當下放稅收管理權限,主要包括三個權利的下放:第一,關于對省級人大稅收立法權的下放。其中應當注意:在給予地方上具有一定權限的稅收立法權時,應當嚴格規范其立法程序,保證地方稅收立法的科學性,防止權利的濫用;第二,對地方稅收實施的政策調整權的下放針對于個人所得稅、營業稅、印花稅、營業稅等地方性的稅種,在經過全國人大立法之后,通知地方統一實施,地方相關部門可根據具體情況有限調整相關的稅收政策,從而有效促進當地經濟的發展;第三,地方減少或免除部分稅收權的下放,在對地方進行部分稅收的政策調整權下放時,其部分減免稅收權也同時下放至地方。這三個方面的稅收管理權的下放,一方面保證了稅收的完整性,另一方面,能夠有效調動納稅人的積極性,進而引入先進的企業,推動地區的發展,調節我國地區經濟的平衡發展。
財政稅收管理體制的計策
一、我國財政稅收管理體制的問題
(一)稅收管理體制的法制性弱我國稅收管理體制法律少而法規多,稅收行政法規一般是按照“暫行條例”的形式頒布,法制建設還很薄弱。我國稅收的中央和地方管理權限的劃分,缺乏法律依據,稅收管理體制的權限實施,缺乏法律依據,稅收行政人員缺乏監查、預審、偵察等權利以及稅收執法的專業性。事權的劃分缺乏相應的法制規定。我國稅收管理權限的規定大多是國務院向社會的,相關的規定一般見于規章制度中,缺乏系統性,沒有法制性以及法律支撐保護的體制,實施效果不理想。(二)財政稅收監督管理不力一方面我國財政稅收監管缺乏相應的法律規范,對于偷稅、漏稅等行為的監督管理不力。另一方面,我國財政稅收監管的人員責任感、使命感不強,易造成管理不力,違法違紀的現象發生。另外我國實施機構改革,財政稅收監管機構不斷減少、人員逐步裁剪,監管團隊成員穩定性不高、工作積極性不足、消極怠工等現象時常發生,嚴重影響了財政稅收的監管工作,造成監管不力。(三)財政稅收轉移支付方面缺乏規范性目前,我國財政稅收轉移支付主要有三大方式,即專項支付、財力性支付、體制補助與稅收返還支付。財政稅收轉移支付常常被用來縮小經濟發展不平衡造成的財政補貼不均現象,使經濟發展更加平衡。然而,財政稅收轉移支付實施的過程中,監管不力、工作人員素質不高等致使某些官員濫用資金,失去了財政稅收轉移原本的原則和效力,無法達到財政稅收轉移支付的目的,從而限制了我國財政均衡發展的戰略目標。
二、完善財政稅收管理體制的舉措
(一)適當下放稅收管理權限我國在明確中央稅權的基礎上,結合地區經濟差異的現狀,適當進行放權是必要和可行的,首先,我國稅收的立法權可采取中央的稅種由中央立法,地方稅種可由中央立法,也可地方立法或是部分中央立法,部分地方立法的方式。其次,在國家統一稅收的政策指導下,地方應擁有適當的稅收政策調整權利,例如個人所得稅、營業稅及印花稅調整等。然而,中央放權要掌握適度的原則,如果放權過渡容易導致地方濫用權力的負面影響。(二)加強稅收管理體制立法建立我國稅收的中央和地方管理權限的劃分的法律依據,做到有法可依,如中央和地方稅收管理權限(包括權限的體制和范圍)需要進行相應的調整和變更,也一定要遵照法律規定的執行,不能藐視法律,采取其他手段來代替。稅收管理體制的權限實施法律依據,提高實施過程中的權威性和高效性,消除執法人員人為因素造成實施稅收混亂及不公平等現象。(三)貫徹稅收的政策、制度及法規完善我國財政稅收管理體制,在中央財政稅收管理體制的基礎上,根據各地區區域特色建立相應的地區財政稅收管理實施細則,合理規劃稅收管理和稅收收入的分配,明確我國各級政府的權責、職能等,平衡稅收執法力度,使各地區納稅企業和個人依法納稅,公平競爭,平衡各地區經濟發展。(四)加強稅收監管力度建立科學、完整的稅收考核機制,加強對稅收征管質量的考核,補充查補入庫、準確率等稅收征管質量的指標。提升稅收監管人員的素質,通過培訓、深造等措施,大力培養一批責任感強、使命感強、專業能力過硬的專業人員,提高稅收監管人員的綜合協調能力,稅收監管嚴格按照法律規定執行,避免違法違紀現象的發生。(五)建立合理的財政稅收轉移支付體系中央財政部應當將轉移支付的款項分為專項支付和一般支付,支付方式上,兩種支付合理搭配,一方面可合理分配資金,另一方面可穩定資金來源。首先,中央財政部應合理調整轉移支付款項的比例,適當調整專項轉移支付的比例,并適當提高一般性支付的比例。其次,轉移支付所需資金的來源,可通過分享增值稅和返還財政稅收。最后,要建立科學合理的資金分配體系,分配財政稅收要公平、公開、合理。
三、結束語
隨著經濟社會的不斷發展,建立完善的稅收管理體制是一項持續而艱巨的工作,有利于我國財政稅收工作的順利開展,我們要從國家戰略高度來完善稅收管理體制,深入貫徹科學發展觀,不斷提高我國財政管理水平,確保我國經濟健康平穩發展。
探究完善地方稅的體制論文
【論文關鍵詞】地方稅;稅收立法權;稅收管理權
【論文摘要】地方稅管理體制是在中央和地方之間劃分地方稅立法權和稅收管理權的一種制度,它是稅收管理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地方稅的稅收立法權和稅收管理權在中央與地方間的不同劃分廈組合方式形成了地方稅管理體制的不同模式。在我國的分稅制改革中,地方稅管理體制的改革相對滯后,雖然確定了地方政府的固定收入.但稅權仍然高度集中于中央,不利于地方政府因地制宜地發展地區經濟,也不符合分稅制對于在中央與地方問合理劃分稅權的要求。
一、我國地方稅管理體制的現狀
1.比較徹底的劃分稅種辦法.主要稅種歸中央,零星稅源歸地方
建立中央與地方兩大稅務體系。中央財政的固定收入包括關稅、增值稅、消費稅、中央企業所得稅、地方銀行和外資銀行及非銀行金融企業所得稅、鐵道部門、各銀行總行、各保險總公司等集中繳納的收入(包括營業稅、所得稅和城市維護建設稅)等。地方財政的固定收入包括:營業稅、地方企業所得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個人所得稅(不含居民儲蓄存款利息稅)、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車船使用稅、印花稅、屠宰稅、農業稅、對農業特產收入征收的農業稅、耕地占用稅、契稅、遺產稅和贈予稅、土地增值稅、國有土地有償出讓收入等。
中央財政與地方財政共享收入包括增值稅、資源稅、證券交易稅。增值稅中央分享75%,地方分享25%,資源稅按不同的資源品種劃分,陸地資源稅作為地方收入,海洋石油資源稅作為中央收入。證券交易稅中央與地方各分享5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