魚塘承包合同范文10篇

時間:2024-04-27 23:4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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魚塘承包合同

魚塘經營承包合同

甲方:地址:郵碼:電話:法定代表人:職務:乙方:地址:郵碼:電話:法定代表人:職務:為了充分利用水利資源,發展漁業生產,為城鄉人民群眾提供更多的商品魚,增加集體和個人收入,甲乙雙方認真協商,特訂立本合同,以供雙方共同遵守。第一條承包地點和面積甲方將位于魚塘(河道、水庫、湖面)畝,承包給乙方養魚,魚塘(河道、水庫、湖面)的所有權歸甲方,乙方有管理使用權和合同規定的受益權,但不準出賣、出租或轉讓,在承包期內,乙方如去世,其家庭成員享有承包繼承權。第二條承包期限承包期限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第三條乙方上交甲方提成的辦法及時間在承包期內,乙方共上交甲方鮮魚(或承包款)公斤(或元),其中:年上交公斤(元),年上交公斤(元)……;在上交甲方的鮮魚中,魚占%,魚占%,魚占%,……。上交時間均為每年月日(時間不超過前后10天)甲方?盞揭曳繳轄壞南視?或承包款)后,即出具收魚(款)憑證。第四條甲方權利義務1.甲方應將養護魚用的房屋間(如果有)和下列工具提供給乙方使用:。2.上級主管部門如有扶持漁業生產的貸款、現金或物資,甲方應合理分配給乙方。3.甲方應對群眾進行保護漁業生產的教育。如發生偷、毒、炸魚等情況,甲方應積極協助乙方處理。4.養魚與農業用水發生矛盾時,甲方必須保證乙方用水最低水位線不低于米。5.乙方需要排水或抽水時,甲方應及時提供抽水機給乙方使用。6.甲方有權督促乙方完成合同規定的義務。第五條乙方的權利義務1.除了不可抗力的情況發生外,乙方必須在合同規定時間內完成合同規定的義務。2.乙方養魚、新放魚苗、看管魚塘的費用,均由乙方自理。3.乙方在捕撈魚時,嚴禁使用電魚、毒魚、炸魚等危險方法。4.乙方每年捕魚后,應優先完成承包任務。5.承包期屆滿,乙方應及時交還甲方提供乙方使用的養護魚房屋和工具,如有損壞或丟失,乙方應負責修理或賠償。6.承包期屆滿、魚塘內不到規格的小魚、魚苗,乙方應無償交給甲方(或由甲方按雙方協議價格購買)。7.乙方有自主養魚經營權,甲方不得干涉。乙方完成合同規定的義務后,超額部分全歸乙方。8.乙方抓住偷魚者送交甲方處理,按每人偷魚一次罰款元計算,罰款歸乙方。9.合同期滿后,甲方如再行發包,在同等條件下,乙方有優先承包權。第六條甲方的違約責任1.甲方如不按合同規定向乙方提供養護魚用房屋、工具,應償付違約金元給乙方,乙方并可提出解除合同。2.甲方如截留上級主管部門扶持漁業生產的貸款、現金或物資,截留貸款按其金額的%向乙方償付違約金;截留現金或物品,按其金額的倍向乙方償付違約金。3.甲方如無故不及時向乙方提供抽水機,應對所造成的損失負責。第七條乙方的違約責任1.乙方如不按合同規定的時間完成承包任務,每逾期一天,按所欠商品魚的市場價格(或承包款的金額)的%,向甲方償付違約金。2.乙方如用電、毒、炸等危險辦法捕魚,應按總承包款的%向甲方償付違約金,甲方并可提出解除合同。3.合同期屆滿時,乙方如捕撈小于規格的小魚、魚苗,應向甲方償付元違約金。第八條不可抗力如因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造成的魚塘崩潰、干涸,經證實后,甲方應據實減少或免除乙方的承包任務。第九條其他約定1.本合同自承包開始之日起生效,甲乙雙方均不得隨意修改或解除合同。2.本合同中如有未盡事宜,須經甲乙雙方共同協商,作出補充規定。補充規定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3.合同期滿,甲乙雙方如愿意繼續承包,應重新簽訂合同。第十條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效力。甲方:代表人:年月日乙方:代表人: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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魚塘承包協議書

合同編號-----------字()第----------號

合同鑒證編號-----------字()第----------號

甲方(發包方):----------------------------------------------

現地址:-----------------------------------------------

乙方(承包方):----------------------------------------------

現住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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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一輪土地承包糾紛案件的法律分析

新一輪土地承包已在全國各地展開,這對于穩定農村生產關系、調動農民的生產積極性具有十分重大的意義。土地承包期再延長三十年政策得到了廣大農民的擁護,總體上進展良好。但由于土地二輪承包涉及范圍廣泛,直接關系到廣大農戶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切身利益調整,也發生了不少承包糾紛案件,亟待引起有關方面的重視并加以解決。

一、糾紛的主要類型

土地二輪承包中發生的糾紛,有的與一輪承包中發生糾紛相同,也有的是二輪發包過程中新產生的糾紛,還有的是一輪承包糾紛在二輪承包中的繼續。主要的糾紛類型有:

1,經濟糾紛。土地承包合同是農戶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之間簽訂的、明確他們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法律性質屬于經濟合同,適用《經濟合同法》的規定。在訂立、履行、變更土地承包合同過程中,發生的糾紛大量屬于經濟糾紛。比如,不履行合同而隨意提高承包費的糾紛、農戶不按規定繳納承包費的糾紛等等。從司法實踐看,農戶狀告集體經濟組織的原因主要是隨意變更、終止承包合同;而集體狀告農戶的主要是拖欠承包費的案件。某縣法院今年以來就受理承包合同糾紛案件51起,其中不少是農戶狀告集體的案件。

2,民事糾紛。農戶之間發生糾紛、以及農戶與村組干部個人之間發生的糾紛多是民事糾紛。主要有在承包過程中,搶種他人承包地而發生的侵犯土地使用權糾紛,因承包中各種矛盾而發生打架、斗毆、損壞財物的人身損害賠償、財物損壞賠償糾紛,土地調整后相鄰土地的農戶因爭水、排水、通行等發生的相鄰關系糾紛等等。

3,刑事糾紛。因土地承包過程中矛盾激化而發生的故意殺人、故意傷害、投毒、放火及破壞生產經營案,雖然數量不多,但影響較大。比如某村民小組組長,在二輪土地承包中,因界址丈量方法與一農民意見不一,發生打斗而致人死亡,被以故意傷害罪判刑達13年。還有的因打架造成傷害,被害人要求追究刑事責任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要求賠償的案件也不少,尤其是輕傷害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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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加強合同監管 促進農村和諧穩定

白花鎮地處惠東縣西南部,面積203平方公里,下轄26個村民委員會和1個社區居民委員會,全鎮人口9萬人。在推行依法治鎮中,鎮委鎮政府不斷轉變職能,強化服務,指導和幫助村組建章立制,促進以制治村,為轄區內群眾提供法律服務,努力營造良好的法治社會環境,促進了經濟社會的和諧發展。近幾年來,針對當前農村穩定工作中出現的新矛盾、新問題,我們積極探索,從源頭抓起,通過加強農村經濟合同監管,有效避免了許多矛盾糾紛的發生,促進了農村社會的和諧穩定。*年以來,全鎮各村無發生越級和違法上訪案件,無重大社會治安案件,因合同引發矛盾糾紛逐年大幅度下降。

一、深入調研,探索對策

*年至*年,我鎮共接到農村信訪案件368宗,其中山林合同糾紛153宗,土地承包合同140宗,其它75宗。通過對幾年來涉及農村的信訪、治安案件進行統計分析,我們發現許多農村信訪或民事糾紛案件都涉及到合同糾紛,而合同糾紛大部分是因部分干部群眾法制觀念淡薄、合同意識不強造成。如*年,聯進村永青村民小組將30畝水田和5口魚塘發包給該村村民蔡某,承包期為3年。一年后,蔡某又將承包到的全部水田和魚塘轉包給丘某,轉包期也定為3年。*年9月,永青村民小組依據發包合同的條款,要收回蔡某承包的土地和魚塘,結果發現蔡某已擅自將土地和魚塘轉包給丘某,并延長一年租期,從而引發蔡某、丘某和永青村民小組的爭議,矛盾激化后,上訪到鎮。幾年來,類似的事例層出不窮。針對這一情況,*年3月,我鎮專門組建6個工作組,分赴26個村144個村民小組開展大排查,對全鎮農村矛盾糾紛案件逐一造冊登記。排查后,組織力量進行累計、分析、歸類,通過整理和統計,發現全鎮近400宗矛盾糾紛案件中,有293宗與山林土地承包合同有關,占整個農村信訪、治安案件的七成多。究其原因,主要是農民法律知識淺薄、合同意識不強,農村合同管理沒有專門的機構,合同糾紛激化后,有關部門互相推諉,合同方往往就上訪到鎮委、政府尋求處理,或采取過激行為,因而給社會穩定帶來了負面的影響。基于此,鎮委、鎮政府決定采取有效措施,加強農村合同的監管力度,把農村合同監管工作作為為民辦實事好事、維護社會穩定的政治任務來抓。*年6月,鎮委下發了《關于在全鎮開展農村合同監督管理工作的意見》,成立了由農業辦公室主任擔任組長,鎮農村會計站、國土、規劃、建設、司法、鎮紀委等部門抽調骨干力量為成員的農村合同監管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鎮農辦。領導小組專門負責村級各類合同的監督和管理,審閱合同的合法性、可行性和真實性,對合同的完整性、嚴密性、可操作性進行把關,對合同糾紛的咨詢進行解答,協助村組干部調解合同糾紛,對合同管理人員進行培訓等工作。

二、加強監管,突出“三抓”

一是抓宣傳,提高合同意識。實行合同監管重在群眾參與,重在統一思想認識。為爭取廣大農民群眾的理解、參與和支持,鎮會計站、國土、規劃、建設、司法、鎮紀委等合同監管中心成員單位統一行動,通過廣播、印發宣傳資料等形式,深入各村宣傳《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合同法》、《農村土地承包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農村政策,大張旗鼓地宣傳合同監管的重要意義,營造輿論氛圍,提高廣大群眾的認識,轉變群眾的觀念,為順利開展合同監管工作鋪平了道路。

二是抓服務,規范合同行為。合同內容規范、簽定程序合法才能成為有效合同,否則就會成為產生矛盾糾紛的根源。我們主要采取了三項措施:一是進行程序審查,查是否按《村民委員會組織法》、《村(居)民小組議事規則》辦事。如今年6月,農村合同監管領導小組對坦塘村的村道改造工程合同進行審查時,就發現其不符合合同訂立程序,沒有按村民小組議事規則辦事,鎮委、鎮政府馬上作出決定,要求坦塘村委會限期改正,避免了群訪事件發生。二是進行合同內容審查,查是否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如近期我們對太陽村非法征地進行排查,發現一些村民和村民小組長私自與某房地產公司簽訂征地合同。在審查合同時,發現其內容完全違反《土地管理法》,于是及時采取措施制止了這宗非法買賣土地行為。三是經濟行為審查,查是否符合全鎮發展長遠規劃。近來,周邊一些地區相繼取締了一大批養豬場,我鎮成為養豬專業戶的轉移地之一,其中,聯豐、田屋、謨嶺等村與幾家專業戶擬訂了養豬合同。后經鎮農村合同監管領導小組審查,發現其不符合全鎮發展規劃,因而及時責令其終止了合同,堵住污染源的入侵,切實保護了當地的生態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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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土地兩大類承包之異同研究

【關鍵詞】農村土地家庭承包其他方式承包異同研究

2002年8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農村土地承包法》(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這是我國農民政治經濟生活中的一件大事,以法律形式賦予農民長期而有保障的農村土地使用權,標志著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制度真正走上了法制化軌道。《農村土地承包法》共有五章65條組成,其結構:第一章“總則”(第1-11條),第二章“家庭承包”(第12-43條),第三章“其他方式的承包”(第44-50條),第四章“爭議的解決和法律責任”(第51-62條),第五章“附則”(第62-65條)。根據該法的規定,農村土地承包分為家庭承包和其他方式承包兩大類,該法對這兩類農村土地承包作出了不同法律規范的立法設計和法律調整。正確理解和把握這兩類農村土地承包的相同點和差異點,準確把握《農村土地承包法》的法律規范之實質內容和精神,有利于更好地穩定農村土地承包關系,達到真正賦予農民長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權和切實維護農村土地承包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一、家庭承包與其他方式承包之相同點

1.農村土地使用權出讓形式相同。國辦發[1999]102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做好治理開發農村“四荒”資源工作的通知》指出:“對‘四荒’一般應先承包、租賃或拍賣使用權,后進行治理”和“治理開發者在規定的承包、租賃或拍賣期限內享有‘四荒’使用權”。從理論上看,農村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指按照土地所有權權能可分離的原則,將農村土地所有權的享用權能從農村土地所有權中分離出來而形成土地承包經營權等具體民事權利的行為。目前,農村土地使用權出讓方式主要有四種:⑴農村土地使用權承包;⑵農村土地使用權租賃;⑶農村土地使用權入股;⑷農村土地使用權抵押。家庭承包與其他方式承包都屬于農村土地使用權出讓方式中的農村土地使用權承包。

2.發包主體相同。發包主體(即發包方)是指依法有權對農村土地行使發包權的當事人。這里“發包權”,是指發包方發包本集體經濟組織農民集體所有或者國家所有依法由本集體經濟組織農民集體使用的農村土地和委托發包農村土地的權利。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12條規定,發包方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小組。具體來說:⑴村農民集體所有的農村土地,如果該村有集體經濟組織的,就由該集體經濟組織發包;如果沒有集體經濟組織的,則應由村民委員會發包。⑵組農村集體所有的農村土地,如果該組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就由該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發包;如果沒有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則應由村民小組發包;如果沒有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且村民小組不具備發包的條件或者由其發包不方便的,依法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包。⑶國家所有依法由農民集體使用的農村土地,由使用該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小組發包。顯然,兩類農村土地承包的發包方都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即村集體經濟組織、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或村民小組。其中,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是主要發包主體。

3.承包客體性質相同。承包客體不是指廣義的農村土地(即包括農用地、建設用地、未利用地),也不是僅指農用地(即指直接用于農業生產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農田水利用地、養殖水面等),而是特指狹義的農村土地,《農村土地承包法》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農村土地,是指農民集體所有和國家所有依法由農民集體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農業的土地”。按照《農村土地承包法》法律規定分析,這里“農村土地”,具體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園地(果園、桑園、茶園等用地)、養殖水面、“四荒”(即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作為承包客體的農村土地,其性質屬于用于農業的土地,是指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而使用的農村土地。顯然,兩類農村土地承包的客體其性質都是狹義的農村土地,而不包括建設用地和“四荒”外的未利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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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合同書(漁業1)

魚塘經營承包合同

訂立合同雙方:

__縣__鄉__村__組,以下簡稱甲方;

__縣__鄉__村__村民,以下簡稱乙方。

為了充分利用水利資料,發展漁業生產,為城鄉人民群眾提供更多的商品魚,增加集體和個人收入,根據中央(83)、(84)一號文件精神,經村民大會充分討論和甲乙雙方認真協商,特訂立本合同,以供雙方共同遵守。

第一條承包地點和面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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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土地管理工作意見

一、嚴格實施規劃管理

市城鄉規劃部門要按照城市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要求,盡快編制完善控制性詳細規劃,明確各地塊的具體用途。有關縣區政府和開發區管委會要對中心城集中規劃建設區域內的集體土地及各類建設活動實行統一管理,禁止在集體土地上不按規定用途從事種植、養殖、取土、建設等行為;要加大執法和巡查力度,對不按規定用途的種植、養殖、取土、建設等行為要及時予以制止、清理和拆除,并依法予以處罰。

二、規范農村集體土地承包

有關縣區政府和開發區管委會,要結合正在開展的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換發補發工作,集中力量和時間,組織農業、林業、國土資源部門及相關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對中心城集中規劃建設區域內的農村集體土地及地上樹木、苗木、建筑物、構筑物等的現狀、權屬、范圍、面積、數量等進行全面調查界定,建立專門檔案。在此基礎上,由縣區農業、林業部門牽頭,有關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組織對農村土地承包合同逐一進行清理檢查,建立土地承包臺賬。要按照種植、林木、養殖等用途,通過簽訂補充協議等方式對土地承包合同進行細化完善,進一步明確承包土地的用途、承包方的義務及違約責任,并督促承包方嚴格按照合同約定從事生產活動。屬于種植、養殖等用途的,農業部門要及時換發補發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屬于林業用途的,林業部門要督促承包方依法申請辦理林權證,并嚴格遵守相關種植規范。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和林權證,作為今后集體土地征收補償的依據。

加強對集體土地承包管理,中心城集中規劃建設區域內集體土地上進行農業內部結構調整和發展林果業、漁業、畜牧業的,需逐級上報有關縣區農業、林業部門同意,并報市國土資源、城鄉規劃部門備案。要建立集體土地承包情況定期檢查制度,對違反土地承包合同,擅自改變土地利用現狀、不遵守相關種植規范等行為,由縣區農業、林業部門和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及時予以制止。不聽勸阻的,建議村集體依法解除承包合同。

三、加強集體土地建設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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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特征和物權性質與債權性質之差異研究

關鍵詞:土地承包經營權法律特征物權性質與債權性質之差異

根據民法理論,為土地使用價值進行利用而從農用土地所有權中分離出來的享用權能(它一般包括土地所有權中的占有、使用、收益三大權能)––––“農用土地利用權”可以表現為兩種不同性質的財產制度:一種為物權制度,如傳統的永佃權、用益權等;另一種為債權制度,如農用土地租賃權。顯然,立法上可以用物權法律規范來界定土地承包經營權;也可以用債權法律規范來界定土地承包經營權。2002年8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對家庭承包的土地實行物權保護和對其他形式承包的土地一般實行債權保護,即《農村土地承包法》中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包含物權性質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和債權性質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兩類。要真正把握《農村土地承包法》的法律規范之不同性質和正確適用,有必要對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特征和物權性質與債權性質之差異進行研究。

一、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分析,筆者認為土地承包經營權,是指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取得的,對農民集體所有和國家所有依法由農民集體使用的農村土地進行占有和以耕作、養殖、竹木或者畜牧為生產方式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等農業目的生產經營而使用并獲得收益的權利。①

《農村土地承包法》由五章65條組成,其內容包括:第一章“總則”(第1~11條)、第二章“家庭承包”(第12~43條)、第三章“其他方式的承包”(第44~50條)、第四章“爭議的解決和法律責任”(第51~61條)、第五章“附則”(第62~65條)。該法核心內容主要是維護農村土地承包關系的長期穩定,保護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縱觀《農村土地承包法》之內容,筆者認為,土地承包經營權其法律特征主要體現在:

1.農村土地承包主體的特定性,即發包方和承包方呈現特定性。發包方為該農村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小組,其中發包主要主體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承包方(即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權利主體)為發包方的農戶、發包方外的單位或個人,其中承包主要主體為發包方的農戶,如《農村土地承包法》第15條規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第47條規定:“以其他方式承包農村土地,在同等條件下,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優先承包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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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之議

〔摘要〕當前,農村土地承包糾紛呈現出擴張化、復雜化、多樣化、群體化的特點。農村土地承包糾紛的主要類型包括土地所有權糾紛、土地收益分配糾紛、土地承包合同糾紛、土地征收糾紛、土地流轉糾紛、土地繼承權糾紛、土地調整糾紛等。解決農村土地承包糾紛的思路是:完善相關立法是前提,構建多元化機制是基礎,轉移農村人口是根本,健全社保體系是關鍵。

〔關鍵詞〕農地土地承包糾紛,特點,類型,解決思路

當前,隨著農村改革的不斷深入和農村經濟的發展,土地供求矛盾日益突出,農村土地承包糾紛大量出現,嚴重影響了農業生產,影響到農村社會的穩定。科學分析農村土地承包糾紛的主要特點與主要類型,建立公正、高效的農村土地承包糾紛解決機制,對穩定農村土地承包關系,保護農民土地承包經營權,維護農村穩定與和諧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一、農村土地承包糾紛的主要特點

近年來,農村土地承包糾紛呈現出新的特點,不僅數量上有擴張趨勢,而且日益復雜化、多樣化和群體化。

(一)擴張化趨勢。近年來,隨著土地收益的大幅上升,農村土地承包糾紛呈迅猛上升之勢,土地與人口膨脹、城市化與工業化對土地需求的矛盾越來越突出。加之農村社會保障體系的不健全和中央對農民減負增收政策的實施,農民將土地看得越來越重。當遇到土地承包糾紛或土地權益受到侵害時,他們不再姑息、避讓,而是竭力用法律武器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根據各地法院和信訪部門的統計,因土地承包引發的糾紛在所有糾紛中所占的比例逐年遞增,呈現出快速擴張的趨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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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人民調解工作為抓手 深入推進依法治鎮進程

惠城區汝湖鎮是一個總面積153.3平方公里,擁有3個社區和23個村委會,常住人口4.2萬人、外來人口1萬人的農業大鎮。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離不開和諧穩定的農村社會環境。早在*年,為扭轉農村一度出現內部矛盾激化、社會治安混亂的局面,我鎮創造性地打造了惠州首個維穩品牌——人民內部矛盾糾紛“三級調處網絡”機制,充分發揮人民調解在預防、化解農村矛盾糾紛中的基礎性作用,維護了農村社會的和諧穩定。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農村基層因社會轉型、利益分配方式轉變而引發的社會矛盾與日俱增,化解矛盾糾紛、維護社會穩定成為依法治鎮工作的重要內容。多年來,我們堅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按照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總要求,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人民調解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認真按照省、市、區委對維護社會穩定的工作要求和加強新時期人民調解工作的各項意見和規定,不斷加強人民調解工作,借助“三級調處網絡”的功能,把人民調解作為推進依法治鎮的重要載體,努力拓展工作領域,積極創新工作機制,深入探索人民調解工作的新方法、新途徑,為預防和化解社會矛盾糾紛,維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促進經濟社會發展起到了積極作用。

一、建立調處網絡機制,有效化解矛盾糾紛

*年,我鎮針對人民內部矛盾突出,社會治安一度混亂的局面,下決心建立了“三級調處網絡”:第一級是成立了由村民小組長兼組長的調解小組,負責本自然村民間糾紛的調處和信息反饋。第二級是健全了村(居)委會調解委員會,負責本村(居)轄區的民間糾紛調處、重大糾紛隱患的排查和信息反饋。第三級是健全了由司法所所長為主任的鎮人民調解委員會,負責指導并參與全鎮各類矛盾糾紛調處;同時成立了由鎮主要領導擔任組長,各部門領導參加的鎮人民調解工作協調小組,統一協調指揮全鎮重大矛盾糾紛調處工作。全鎮共有各級專職、兼職人民調解員268人,形成了一支強有力的人民調解隊伍。三級調解組織的健全,在全鎮轄區形成了一張橫到邊、縱到底的調處網絡,確保了在轄區范圍內的矛盾糾紛都能得到及時發現,化解在萌芽狀態。

實踐證明,三級調處網絡有效調處了我鎮經濟發展中的矛盾糾紛,推進了農村的穩定和和諧社會建設。我鎮的經驗得到了省市的推廣。*年以來,我鎮成功調處各類矛盾糾紛共458宗,其中,鎮級調委會調處105宗,村級調委會調解343宗,調解成功率達98%,無因調處不力引發矛盾激化和民事案件等問題,收到了較好的效果。

二、創新調解方法,擴大調解工作成效

為適應新形勢、新任務的要求,我鎮根據人民內部矛盾的特點,堅持與時俱進,創造性地開展人民調解工作,不斷擴大調解工作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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