淘汰水泥落后生產能力通知
時間:2022-11-04 05:5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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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縣區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門、市直各單位:
根據國家八部委關于《加快水泥工業結構調整的若干意見》(發改運行〔2006〕609號),為進一步推進我市水泥工業結構調整,引導水泥工業持續健康發展,現就加快淘汰落后水泥生產能力的若干工作措施通知如下:
一、加大工作目標考核力度。到2009底,全市淘汰拆除全部水泥中空窯、中空余熱發電窯(不含特種水泥)和直徑2.2米及以下水泥磨機。由市拆窯辦負責淘汰水泥落后生產能力工作的協調、督促、檢查、考核。各縣區要制定年度工作計劃,并經市拆窯辦確認,年底考核驗收后,將考核結果納入年度節能降耗目標考核內容。**年的工作安排已列入市打造先進制造業基地**年度推進計劃及考核辦法(詳見湖政辦發〔**〕22號、23號)。
二、嚴格水泥生產許可證管理。生產許可證到期換證中,有水泥中空窯、中空余熱發電窯、直徑2.2米及以下水泥磨機的企業,須作出淘汰拆除承諾;對不作承諾的,生產許可證到期時一律不再給予換發。
三、引導鼓勵水泥企業轉產。對在限期內拆除水泥中空窯、中空余熱發電窯、直徑2.2米及以上水泥磨機并退出水泥行業,從事符合先進制造業基地產業導向目錄鼓勵類產品生產的企業,從其獲利年度起、兩年內企業繳納的所得稅,市得部分全部以專項補助形式返還企業。對在限期內拆除二臺以上直徑2.2米及以上水泥磨機的企業,按水泥項目管理程序,可立項建設3米以上加輥壓機的水泥粉磨生產線改造項目。對**年拆除水泥中空窯、中空余熱發電窯,改造為粉磨站的企業,優先項目審批。
四、給予淘汰落后適當補助。**年拆除水泥中空窯、中空余熱發電窯的,每條生產線財政補助100萬元;改造為粉磨企業的,補助減半;2009年拆除的,每條生產線財政補助50萬元。**年拆除直徑2.2米及以下水泥磨機的,每臺磨機財政補助15萬元;2009年拆除的,每臺磨機財政補助8萬元。補助資金的20%可作為縣區工作經費。市區企業的補助資金由市財政在市節能降耗專項資金中列支,三縣企業的補助資金由縣財政列支。
五、限制落后水泥生產能力。日產1000噸以上有條件進行余熱改造的新型干法水泥窯均要實行純低溫余熱發電改造,并在2009年底改造完畢,不進行改造的,列入限制與淘汰類;年產20萬噸及以下粉磨站、應淘汰未淘汰磨機的粉磨企業,對其不再進行資源綜合利用認定,嚴禁單純以擴大產能為目的的技術改造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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