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財務大檢查通知
時間:2022-04-01 09:4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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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鄉鎮人民政府、縣政府各部門:
為進一步加強財政監管,提高財政管理水平,規范財政資金使用,確保財政資金運行質量,根據省、市有關文件精神,經縣政府研究,決定在全縣開展財政財務工作大檢查。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指導思想
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以科學發展觀為統領,認真貫徹落實黨的十七大精神,圍繞財政資金使用和國有資產管理的安全性、規范性和有效性,發揮財政監督職能,開展財政監督檢查,督促落實各項惠農政策,促進黨風廉政建設,創優經濟發展環境,促進全縣經濟社會全面協調發展。
二、檢查對象和項目
(一)檢查對象:15個鄉鎮人民政府、縣直各行政事業預算單位。
(二)檢查項目:
1、部門預算執行情況。主要檢查部門預算編制的程序是否符合規定,各單位提出的預算建議數是否有充分依據及理論基數,有無代編預算的盲目性;對有財政收入的編制單位,重點檢查是否按國家規定做到應收盡收,有無擅自減征、免征或緩征預算收入的現象,有無截留、占用預算收入;檢查各單位在執行預算、使用預算經費時,是否加強預算支出的管理,是否嚴格執行預算和財務制度,有無擅自擴大支出范圍、提高開支標準,是否嚴格按照預算規定的支出、用途使用資金,有無亂挪亂支現象,財務制度和會計核算是否符合規定,資金使用效益如何。
2、財政非稅收入情況。重點檢查是否擅自設立收費基金項目、擴大征收范圍、提高征收標準,是否按規定使用省級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收費票據,是否將非稅收入按規定及時、足額上繳財政專戶,是否瞞報非稅收入、轉移資金、擅自設立非稅資金賬戶和私設“小金庫”、公款私存,是否不按規定使用非稅資金等。
3、政府采購情況。主要檢查執行政府采購制度是否違反政府采購規定,有無自行采購屬于集中采購目錄內的貨物、工程和服務,有無將招標的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回避招標。政府采購資金的來源,除財政預算內、外的資金,單位自籌資金的來源是否合法,是否集中到采購專戶調付,是否以沒有資金來源為借口,私下與供應商簽訂假墊支協議,或謊稱上級有關部門有指定的供應商,借口回避政府采購。
4、會計信息質量。主要檢查各單位是否依法設置會計賬簿,會計資料是否真實完整,會計核算是否合法合規,會計工作人員是否具備從業資格。重點檢查是否按規定設置會計賬簿,是否存在賬外設賬的行為,是否存在偽造、變造會計賬簿的行為,設置會計賬簿是否存在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行為;各單位的經濟業務事項是否如實在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表和其他會計資料上反映,填制的會計憑證、登記的會計賬簿、編制的財務會計報表與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事項是否相符;會計核算的內容是否真實,是否按照有關政策法規進行正確核算;各單位會計檔案的建立、保管和銷毀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及會計制度,各單位任用會計人員是否有任職資格等。
5、國有資產管理情況。主要檢查固定資產購置、新建、處置手續是否齊全,是否嚴格執行《財政部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35號、36號令)和《縣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新購建固定資產是否納入了部門預算,是否存在無預算擅自購建的;處置及報廢固定資產是否嚴格按程序辦理,其轉讓變賣收入是否繳入國庫;是否有私自處置國有資產和貪污、私分情況等。
6、各鄉鎮財政財務管理情況。主要檢查各鄉鎮財經所預算內、外收入狀況,財政收支平衡情況;年度財務收支、財務管理、國有資產管理狀況及債權債務變動和貨幣資產的真實情況。
三、時間安排和組織方式
財政財務檢查所屬年度為年,根據檢查的需要也可追究到以前年度。檢查時間從年6月開始,到11月底結束。檢查工作由縣財政局牽頭,從縣監察局、縣審計局抽調人員組成聯合檢查組,按照財政監督檢查程序,深入被查單位進行檢查。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為切實加強對檢查工作的領導,縣政府成立由常務副縣長袁勁松任組長,財政、監察、審計等部門負責人為成員的領導小組,負責協調解決檢查工作過程中的相關問題。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地點設在縣財政局,具體負責全縣財政財務工作檢查的組織實施工作。
(二)密切配合協調。各鄉鎮、縣直各單位要高度重視,把財政財務檢查工作作為一項重要工作來抓,主要領導要親自安排、負總責,財務工作人員要認真學習財經法規,深入開展自查自糾,主動提供會計資料和國有資產管理相關資料,自覺接受監督檢查。財政、監察、審計部門要密切配合,相互協調,形成合力,共同抓好檢查工作。
(三)嚴肅檢查紀律。檢查組要認真履行職責,敢于發現問題、剖析問題,提供真實的財政財務檢查報告。檢查期間,不得接受被查單位的吃請、禮金或有價證券。檢查結束后,要將檢查情況向縣政府報告。
(四)強化成果運用。對鄉鎮財政財務管理違規的,按照財政管理“一票否決”的相關規定,納入《鄉鎮財政改革與管理工作量化考核辦法》進行考評;縣直單位違規的,扣減相關預算經費或項目經費,并將檢查的相關數據作為下年度編制部門預算的依據。同時,對財政財務管理和財政四項改革執行規范的,給予適當獎勵;對財政財務管理違紀的,按有關規定追究紀律責任,情節嚴重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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