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行消防工作責任制通知

時間:2022-04-04 04:2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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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行消防工作責任制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城區街道辦事處,經濟開發區,市政府有關部門,各規模企業:

為加強消防工作,落實消防安全責任,保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保障經濟建設持續健康發展,依據《湖北省消防條例》,市政府決定在全市范圍內實行消防工作問責制。現通知如下:

一、各級政府消防工作職責

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消防工作,依法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職責:

(一)應當將消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年度計劃,將消防工作經費以及應急救援經費、外聘消防員工資等納入本級財政預算,保障消防工作與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

(二)應當統籌城鄉消防工作,編制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車通道、消防裝備等內容的消防規劃,將其納入城鄉規劃,并負責組織實施。

(三)市政府負責建立綜合性應急救援隊伍,完善消防通信指揮、戰勤保障系統和滅火搶險救援區域協作機制,制定應急救援預案,加強公共消防設施建設,督促整改重大火災隱患,并將消防工作納入政府年度工作考核體系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范圍。

(四)市政府每年初與有關部門及各鄉、鎮人民政府,城區街道辦事處,經濟開發區分別簽訂消防工作目標責任書,并對履行消防工作職責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考核。

(五)各級政府應建立健全消防工作制度,明確消防安全責任,落實消防安全措施,開展消防宣傳教育、火災隱患排查治理和滅火演練,并根據經濟發展和消防工作需要建立專職、志愿或治安聯防消防隊。

(六)各村(社區居)民委員會要開展群眾性消防工作,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組織制定防火安全公約,開展消防宣傳教育,進行防火安全檢查。各級政府主要負責人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負全面領導責任,分管負責人對消防工作負直接領導責任。

二、政府職能部門消防工作職責

市公安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并由市公安消防大隊負責實施。市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依法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職責:

(一)發改部門應當將公共消防設施建設列入固定資產投資計劃,并督促落實。

(二)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當將公共消防設施建設納入城鄉基礎設施建設和改造計劃,并負責組織實施。

(三)城管、供水、供電、通信等有關單位負責消防供水、供電、消防通信等公共消防設施的建設和日常管理維護,保證公共消防設施的完備、有效。

(四)水利、農業、交通等部門和各鄉鎮辦區應當將消防水源、消防車通道等農村公共消防設施建設納入農村基礎設施建設工程、項目,保障其正常使用,改善農村消防安全條件。

(五)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組織編制和協調相關部門實施易燃易爆危險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六)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加強對生產、銷售的消防產品質量的監督檢查。

(七)科技、司法、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部門應當將消防安全知識列入科普、普法、職業教育培訓內容。

(八)教育部門應當將消防安全知識納入教學內容,指導、監督學校做好消防安全教育工作。學校應當制定消防安全教學計劃,確定熟悉消防知識的教師或者聘請消防專業人員擔任消防安全課教員,對學生開展有針對性的消防安全教育,每學年組織學生開展一次以上避險自救、應急疏散演練。

(九)文化、新聞出版、廣電部門應當組織消防宣傳教育工作。報刊、廣播、電影、電視、互聯網站、樓宇電視等公眾媒體應當無償為消防宣傳教育提供便利。

(十)環保、氣象、地震、測繪、通信、供水、供電、供油、供氣等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及時、無償向消防機構提供可能影響消防安全、滅火和搶險救援工作的信息資料。

(十一)市公安消防大隊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職責:依法實施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和備案、抽查以及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前的消防安全檢查,并建檔備查;依法實施消防監督檢查,查處消防安全違法行為;開展消防宣傳教育,組織消防安全培訓,指導消防隊伍建設;依法對消防服務機構、消防產品進行監督管理;組織滅火救援和依照國家規定參加其他應急救援工作;調查火災事故,統計火災損失。公安派出所按照有關規定實施日常消防監督檢查,開展消防宣傳教育,保護火災現場,協助調查火災原因。

三、社會單位消防工作職責

全市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應當依法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制定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規程,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二)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配置消防設施、器材,設置消防安全標志,并定期組織檢驗、維修,確保完好有效。

(三)對建筑消防設施每年進行一次以上全面檢測,確保完好有效,檢測記錄應當完整準確,存檔備查。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保證防火防煙分區、防火間距符合消防技術標準。

(五)組織防火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六)組織進行有針對性的消防演練。

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對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全面負責,逐級明確責任人員,落實工作經費,組織實施各項消防安全制度。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除履行上述職責外,還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組織實施本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建立消防檔案,確定消防安全重點部位,設置防火標志,實行嚴格管理。

(三)實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記錄。

(四)對職工進行崗前消防安全培訓,定期組織消防安全培訓和消防演練。公眾聚集場所的經營者和生產、儲存、運輸、銷售易燃易爆危險品的企業應當健全火災風險防范機制,保證履行消防安全職責,保障公眾安全,投保火災公眾責任保險。

四、個體工商業主消防工作職責

從事生產加工、銷售、餐飲、休閑娛樂、住宿服務等個體工商業主應當根據生產經營特點,加強生產經營場所用火、用電、用油、用氣以及倉儲物品的消防安全管理,落實防火措施,配置必要的消防設備,保證疏散通道暢通,開展經常性的防火安全自查,消除火災隱患。個體工商業主生產經營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履行單位的消防安全職責:

(一)生產、經營、儲存易燃易爆危險品的;

(二)經營、使用建筑面積200平方米以上的人員密集場所的;

(三)從業人員10人以上的;

(四)較大火災危險性的其他情形。

五、獎懲問責辦法

各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違反《條例》規定,未履行消防工作職責嚴重影響消防工作的,由市政府予以通報,并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每年1月由市政府對上一年各鄉鎮辦區及有關部門履行消防工作職責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考核,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獎懲和通報。社會單位或個體工商業主違反有關消防法律、法規的,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或公安派出所依照有關消防法律、法規查處。對在消防工作中有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