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辦關于基層統計工作通知

時間:2022-05-08 08:4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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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辦關于基層統計工作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

為進一步夯實基層統計工作基礎,提高源頭統計數據的準確性、及時性和政府統計的公信力,經市政府研究同意,現就加強我市基層統計工作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建立健全統計機構

各級各部門各企業要按照有關規定,建立健全統計機構,充實基層統計力量,配齊工作人員。對鄉鎮(街道)統計站要繼續實行派出型管理,進一步明確工作職能(承擔本轄區內國民經濟及社會所有行業統計),保障統計經費,改善辦公條件,完善工作制度。各企業要進一步建立健全統計機構,規模以上、限額以上和資質以內的企業要建立專門統計機構;規模以下、限額以下和資質以外的企業要設立統計崗位;市、縣各部門要建立健全綜合統計機構和行業統計機構,設立統計崗位。

二、加強統計隊伍建設

各級各部門各企業要加強統計隊伍建設,進一步充實統計力量,保證統計工作的正常開展。市縣鄉各部門要明確統計負責人,確定專職統計人員,保持統計人員的基本穩定,對由于工作需要確需變動的,要征得本級政府統計機構同意。鄉鎮(街道)統計站要堅持以專職人員為主體,專兼職相結合的形式,抽調部分兼職人員充實到統計站,確保統計力量滿足經濟社會發展的需求。各村(居)民委員會要指定專人負責本村(居)民委員會的統計工作;各企業要配備專職統計人員。市級統計機構要加強對縣級統計機構、市政府各部門、各重點企業統計人員的業務培訓;縣鄉統計機構要加強對縣(鄉)各部門、轄區內企業統計人員的業務培訓。

三、加強基層統計管理

市級統計機構要加強對縣級統計機構、市政府各部門統計機構、50戶重點工業企業、投資過億元企業、銷售額億元以上貿易企業和設立省級以上技術中心企業的統計機構,以及市內所有統計調查項目的管理;縣鄉統計機構要加強對縣鄉各部門、轄區內各企業統計機構及其統計人員,各村(居)民委員會統計人員的管理。市縣鄉各部門的統計資料在報送其上級主管部門的同時,必須報送本級政府統計機構,其中與政府統計相關的重要數據須事先經本級政府統計機構審核同意;各企業要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依法向統計機構報送統計數據資料。各級統計機構要加強對統計資料的審核、簽署、交接、歸檔管理,統計調查對象要依法設置原始記錄、統計臺賬。市縣統計機構要依法定期公布統計數據,各級各部門所使用的數據,要以本級統計機構公布的最新數據為準。

四、建立完善數據質量考核評比體系

為準確反映各縣(市、區)、各鄉鎮(街道)經濟發展實績,正確評價經濟社會發展成果,市級統計機構要建立和完善統計指標考核體系,定期對各縣(市、區)、鄉鎮(街道)、市直部門的數據質量進行檢查評比。市、縣兩級要建立由政府分管負責人任總召集人,與經濟、統計有關的部門負責人參加的聯席會議制度和數據聯審制度,定期對統計數據進行審核、評估。

五、加強統計法制建設

各級政府統計機構要加強統計執法,依法獨立行使法定權利。市縣政府統計機構要嚴格執行統計法律法規,監督檢查統計法律法規和統計制度的實施和落實,加強本行政區域內的統計執法檢查工作,嚴肅處理各項統計違法行為;鄉鎮(街道)統計站執法檢查員要在縣級政府統計機構的領導下,開展統計執法檢查工作。統計調查對象要自覺履行向政府統計機構如實、及時地申報統計調查所需資料的法定義務,不得瞞報、漏報、虛報、拒報、遲報和偽造、篡改統計數據。

六、提高統計信息化水平

各級政府統計機構要進一步加強統計信息化建設,保證國家、省、市、縣、鄉五級聯網,提高聯網運行質量,確保統計數據采集、上報、整理、渠道暢通。各級財政及有關部門和單位要支持統計信息化建設,在資金、技術、物資等方面予以保障,確保統計信息化系統安全正常地運行。全市規模以上工業、資質以內建筑業、限額以上批發和零售業、限額以上住宿和餐飲業、房地產開發經營業要加強統計信息化建設,保證向國家統計局直報統計資料的信息化需求。

七、加強組織領導

各縣(市、區)、鄉鎮政府要高度重視,加強領導,落實責任,大力支持統計部門的組織建設和業務建設,切實幫助統計機構解決人力、物力和財力等方面存在的實際困難,改善工作條件和工作環境。各部門、各單位要積極配合統計部門的工作,及時提供準確數據,大力支持各級統計機構依法統計,保證各項統計工作扎實開展。全市統計人員要依法開展工作,發揚求真務實、科學嚴謹的作風,深入調查研究,積極建言獻策,努力為全市經濟社會科學發展做出新的更大貢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