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食品企業營銷扶持政策
時間:2022-06-14 04:4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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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推動我市食品企業開展品牌營銷和開拓國內市場,鼓勵擁有品牌、產品和管理優勢的食品企業積極開展國內營銷網點建設,提高品牌知名度和市場占有率,市政府確定,自年1月1日起到年12月31日止,對本市食品生產加工企業和銷售企業新設立的營銷網點給予適當資金扶持。
第二條凡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冊登記,具有獨立法人資格,銷售的產品擁有自主產品品牌,在本市依法納稅,建立正常財務信息報送關系,生產經營中無違法違規行為的食品生產加工企業和銷售企業,在國內設立區域銷售中心或在地級(含)以上城市設立直營專賣店等營銷網點,均可申請營銷網點建設扶持資金。企業設立營銷網點應在其網點招牌中注明“中國海洋食品名城”字樣。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區域銷售中心是指企業對我市海洋食品進行直接銷售的營銷場所;直營專賣店是指由企業自主經營,自負盈虧,以銷售自有產品為目的的營銷網點(不包括加盟店)。
第四條在本政策鼓勵期間內,市財政每年整合各類資金300萬元設立營銷網點建設扶持資金(如超出則按相應比例予以核減),專項用于扶持食品生產加工企業和銷售企業營銷網點建設。
第五條市政府成立由分管領導牽頭,市商務局、財政局、經信局、食品工業促進局、審計局等部門組成的鼓勵推動食品企業營銷網點建設工作領導小組,對全市海洋食品營銷工作進行統籌規劃和綜合協調。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商務局,具體承擔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條企業設立營銷網點按下列標準給予資金扶持:
(一)對在地級(含)以上城市新開辦的直營專賣店面積達到30平方米以上、60平方米以下的,當年給予2萬元補助經費;面積達到60平方米(含)以上的,當年給予3萬元補助經費。
(二)對在副省級(含)以上城市新開辦的直營專賣店面積達到30平方米以上、60平方米以下的,當年給予3萬元補助經費;面積達到60平方米(含)以上的,當年給予5萬元補助經費。
(三)對新設立區域銷售中心面積達到200平方米以上的,當年給予10萬元補助經費。
第七條企業申請營銷網點建設扶持資金,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扶持資金申請表;
(二)租賃合同或自有房屋產權證明原件、復印件;
(三)項目投資情況及相關證明;
(四)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原件、復印件;
(五)自主產品品牌證明原件、復印件;
(六)其他相關材料。
第八條凡符合本政策規定申報條件的企業,應于每年12月底前,將本年度的相關申請材料報市鼓勵推動食品企業營銷網點建設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由領導小組進行初審,經初審合格并報請市政府批準后,由市財政局向企業撥付扶持資金。
第九條市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應加強對扶持資金使用效益和財務管理等方面的監督檢查,如發現截留、擠占、挪用專項資金或弄虛作假、騙取營銷網點扶持資金的單位和個人,依法進行處理。
第十條扶持資金使用單位有下列情況之一,經督促不按期糾正或問題嚴重的,由市財政部門依法追回已撥付的款項:
(一)申報材料存在虛假內容;
(二)不配合市財政、審計、監察部門對扶持資金使用的監督檢查。
第十一條本政策的解釋權屬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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