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計酬考核制度
時間:2022-12-01 03:31:00
導語:信用社計酬考核制度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第一條為調動全體信用社員工的工作積極性,提高工作質量和效率,有效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確保全年業務經營目標的實現和各項工作的順利開展,根據省聯社制定的《陜西省農村信用社經營目標責任制考核辦法》和《××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員工薪酬分配制度改革(試行)辦法》等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實行按業務量計酬,將員工的現行工資、各類津貼、補貼,全額納入按業務量計酬考核,其中:工資按月考核、按月兌現,各類津補貼按年考核、按年兌現,各類津補貼考核內容與按月考核內容相同。考核的主要內容包括各項存款凈增額,貸發規模、增長額、逾期貸款凈降額,兩呆貸款凈降額,營業收入額五項量化指標。
第三條按業務量計酬分配的具體考核程序:聯社考核到信用社,信用社考核到分社、到人。信用社考核到人的聯效工資按月上報聯社一份備案。聯社將全年量化考核指標一次按年分月下達到信用社、信用社根據員工崗位的不同職責和承擔的主要工作任務,客觀、公正、公平的下達考核指標,一次將全年考核的量化指標分月下達到每個員工簽字確認后,以信用社為單位上報聯社一份備案。信用分社每個員工各自的量化指標完成情況由信用分社負責統計后填報《××縣信用社員工聯效計酬考核量化指標完成情況統計表》一式兩份,并由每個員工簽字后,一份隨月計表按月上報管轄社作為員工按業務量計酬的考核依據,一份由信用分社作為每個員工量化指標完成情況統計臺賬;信用分社填報的《××縣信用社員工聯效計酬考核量化指標完成情況統計表》的各項指標完成情況合計數應分別與當月會計報表數據相一致,信用分社主任對上報的指標完成情況真實性負責。營業收入指標聯效工資按季考核按季兌現,其余指標按月考核按月兌現。
第四條員工在法定的婚假、產假期間以及經聯社批準的病假、事假、參加脫產學習、短期培訓、函授人員面試輔導期間的工資計發按人事部門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條員工在開除留用處分期間、考核不稱職、不合格、落聘期間的工資待遇按國家有關政策規定或本行業人事部門規定執行。
第六條信用社工作崗位分為主任崗、外勤崗、內勤崗。主任崗包括信用社主任、副主任、信用分社主任;外勤崗包括信貸員、專職儲蓄員;內勤崗包括主管會計、會計、記賬、出納、復核、微機操作員。外勤崗位(含主任)崗一律考核量化指標,內勤崗位原則上只考核存款指標。量化指標的設定以本辦法第二條規定的內容執行。
第七條量化指標實行百分制考核,分類設定標準分。凡按月考核時,標準分為65分,將當月營業收入標準分及所計算的聯效工資基數列入季度考核,超過65分的全額兌現當月聯效工資,65分以下的按比例兌現當月聯效工資;按季考核時,標準分為170分,超過170分的全額兌現聯效工資,170分以下的按比例兌現聯效工資。
員工只承擔一項或兩項考核指標的,在考核時將未承擔的考核指標標準分并入考核指標計算。
第八條定量指標項目的標準分設置
1.各項存款標準分35分;
2.貸款規模增長標準分5分;
3.逾期貸款下降標準分10分;
4.兩呆貸款下降標準分15分;
5.營業收入標準分35分。
第九條定量經營指標的考核計分,各項存款每超欠任務的10%,加減3分,最高加減10分,逾期貸款每超欠任務10%,加減1分,最多加減3分,兩呆貸款每超欠任務的10%,加減2分,最高加減6分,營業收入每超欠10%加減3分,最高加減10分,貸款規模不加分,未完成的按比例扣分。
第十條聯效計酬工資的考核管理,為了確保按業務量計酬考核的公正、公平性、嚴肅性,切實加強此項工作的考核管理,聯社成立按業務量計酬考核工作領導小組,由聯社主任任組長,成員由聯社副主任,業務部、財務部、綜合部、稽核保衛部經理組成。主要職責和任務是審定考核結果,由組長簽字后,兌現聯效工資。信用社成立相應的聯效計酬考核領導小組。其主要職責和任務是客觀公正下達當年各月計劃指標,統計考核員工當月(季)量化指標完成情況的真實性、合規性。聯社按季對各社量化指標完成情況的真實性進行專項檢查,發現弄虛作假騙取聯效工資的,除追回所騙取的工資外,根據行業有關規定對責任人進行處罰。
第十一條信用社當月工資考核扣發部分,年終進行清算,凡年終考核平均分達到100分以上的全額返回扣發工資,在100分以下的,按比例返回考核兌現差額部分。
第十二條信用社聯效計酬考核超得分由聯社按月統計,年終匯總后,月平均得分在101至110分的,給予專項獎3500元;平均得分在111分至120分的給予專項獎7000元;平均得分在121分以上的給予專項獎10000元。信用社獲得的專項獎應按員工年度任務情況考核兌現到人。
第十三條信用社聯效計酬考核的量化指標以信用社上報的會計報表和下達的年度計劃為考核依據,在考核時,涉及政策因素影響的一律削除。
第十四條信用社員工的工薪收入超過計稅工資標準的部分應按國家稅法規定,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并由聯社統一代扣代繳。
第十五條本辦法由××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制定修改和解釋,自二○○八年一月一日起執行,之前規定同時廢止。
- 上一篇:文明信用農戶貸款制度
- 下一篇:信用社社員代表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