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調離人員貸款制度
時間:2022-12-02 12: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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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加強信貸管理,提高資產質量,維護信貸紀律的嚴肅性,針對我農村信用社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跨區貸款(指所放貸款跨出本鄉管轄范圍的貸款,具體管轄范圍按貸戶現有住所確定)余額在10萬元以下的借據隨人走,人調到哪里貸款劃到哪里혂痐調出社將貸款劃入調入社,只劃本金,不劃利息,由調入社逐人考核本息收回。
第二條跨區貸款余額在10萬至30萬元之間的,由調出社逐戶建立丁種帳上交聯社業務科。調入社從調入人員工資中每人每月上劃100元到業務科,專項用于考核跨區貸款本息收回。每人每年按跨區貸款余額和利息的40%下達收回任務。貸款收回后由經放員拿還款證明單到聯社業務科銷帳。待余額下降到10萬元后,再按第一條考核辦法執行。
第三條跨區貸款余額在30萬至50萬元之間的,由調出社逐戶建立丁種帳上交業務科。調入社從調入人員工資中每人每月上劃200元到業務科,每人每月按跨區貸款余額的5%下達收回任務。貸款收回后,經放員拿還款證明單到聯社業務科銷帳。余額下降到10萬元以下或10萬至30萬元的,再分別按第一條、第二條考核辦法執行。
第四條跨區貸款余額在50萬元以上后,由調出社每人上劃工資300元到業務科考核。考核辦法與第二、第三條相同。
第五條調出人員如調到聯社工作,由業務科負責考核。具體考核辦法按第一、第二、第三、第四條之規定執行。
第六條處罰辦法。凡調離人員跨區貸款收回任務一個月不動的,扣發工資;二個月任務不動的,通報批評;三個月任務不動的,責令下崗,下崗期間每人每月發給200元生活費。凡未完成當月收回任務的,扣發的工資不再補發。
第七條在城區內的信用社人員因工作調動對個人所發放的貸款,按照貸款借據隨人走的原則劃入調入社。
第八條本辦法從×年×月×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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