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公有房屋管理制度

時間:2022-12-02 12:5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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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公有房屋管理制度

為切實加強對全市農村信用社公有房屋的管理,進一步提高公有房屋的利用率和使用效益,按照強化管理、規范運行、合理使用的原則,特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本辦法中的公有房屋是指除辦公、營業用房、值班室、集體宿舍、伙房、車庫而外的住宿用房、出租房。

第二條本著誰使用誰負擔、誰出租誰管理的原則,一律實行公有房屋有償使用,水電費各戶自己承擔并按月繳納,沖減墊支費用。

第三條住宅用房實行承租和購買兩種形式。需購買的應報經辦公室審核并報主任辦公會研究批準同意,按國家貨幣分房政策規定和要求售房,房款一次性繳清(房改方案由聯社統一制定下發)。需租住房屋的由出租單位與承租人簽訂租住協議,按照每平方米使用面積每月不低于0.72元標準收取租金,并實行先繳后租、定期繳納的辦法,不得拖欠。

第四條凡對外出租的房屋,在保持房屋結構完整的前提下,由出租單位與承租人簽訂租房協議,并按照當地的市場行情,房屋狀況,合理確定租賃價格和承租期限(承租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三年)。按時足額收回租金。協議簽訂前報辦公室審核認可,協議簽訂后,報聯社辦公室、財計科、審計科各1份。原簽訂承租協議到期后,按本辦法執行。水電費及其他費用由承租人承擔。

第五條對外出租的房屋必須考慮安全因素,凡不利于信用社經營安全、人身安全、住房安全的一律不得出租。

第六條房屋租金收入一律作為信用社營業外收入,不得挪作他用。違者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第七條因工作調動,被調動人員如屬租房對象,應在調動工作后兩個月之內退還在原單位的住房,裝修費用自理,單位不予負擔。調入單位根據本人意愿并結合單位房源可能安排租房或集體宿舍。如繼續在原單位租住,由調出單位視房源情況確定續租與否,如同意續租,調入單位只能安排其住集體宿舍。

第八條基層社主任、副主任以及副主任級的審計員、輔導員等,如果享受過聯社政策分房或貨幣分房待遇的,一般由所在單位安排單間宿舍,確因生活需要而繼續住成套住房的按第三條規定繳納租金;如果占有成套住房而長期不住的,自本辦法實施起兩個月內一律退出。否則加倍收取租金。

第九條本辦法由聯社辦公室負責解釋和修改。

第十條本辦法自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