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信貸審貸分離制度
時間:2022-12-02 02:4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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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建立權責對稱、部門制約、運作規范、高效有序的信貸管理體制,規范信貸行為,提高資產質量,防范和控制信貸風險,根據《XX省農村信用社貸款管理基本制度》,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審貸分離是指經營社按照“橫向平行制約”原則,將信貸業務辦理過程中的調查、審查、審議、審批、經營管理等環節的工作職責科學分解,由不同層次和不同部門(崗位)承擔,實現相互制約和支持。經營社是指有權辦理和經營信貸業務的農村合作銀行、縣(市、區)聯社及分支機構。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除信用社足額存單質押小額貸款、農戶小額信用貸款和100%存款保證金的承兌外的其他所有的信貸業務。
第二章機構設置及其職責
第四條農村合作銀行、縣(市、區)聯社應實行審、貸分離,設立客戶部門、信貸管理部門和信貸業務審查委員會(簡稱貸審會);農村合作銀行、縣(市、區)聯社的分支機構應實行審、貸分離,設立客戶崗、信貸管理崗和信貸業務審查小組(簡稱貸審組)。
第五條在辦理信貸業務過程中,客戶部門(崗)、信貸管理部門(崗)和貸審會(組)各司其職、相互制約,直接向理(董)事長負責。
第六條客戶部門(崗)是開展客戶營銷和辦理具體信貸業務的部門,主要職責有:
1.負責轄區內客戶的拓展;
2.受理客戶信貸業務的申請,進行貸前調查和評估;
3.信貸業務經有權審批人審批后,與客戶簽訂信貸合同;
4.對客戶進行貸后管理,包括貸后跟蹤檢查、到逾期貸款本金和利息的催收,建立和管理客戶信貸臺帳與檔案等;
5.負責貸款風險的基礎工作及相關信貸業務報表的初始統計、分析與上報,及時掌握信貸資產風險情況,對客戶財務和非財務狀況進行監控,當客戶出現異常情況可能危及信貸資金安全時,立即發出預警信號,并采取防范措施。
第七條信貸管理部門(崗)是信貸業務的審查部門。主要職責有:
1.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省聯社的信貸政策、現代管理制度與規定,對客戶部門提供的客戶資料和調查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合規合法性進行審查,提出貸與不貸以及貸款額度、利率、還款方式及風險防范措施等審查意見:
2.督促、指導客戶部門對信貸政策、信貸管理制度等的落實,提供相關業務咨詢、協調法律援助。
3.負責貸款風險分類的認定;
4.負責信貸資產質量的監測考核,風險資產的處置、呆帳貸款核銷的審查和上報;
5.依照省聯社信貸管理內部控制的制度,擬定轄內信貸管理實施細則,經批準后組織實施;
6.對轄區內機構信貸管理制度執行情況及信貸業務進行檢查;
7.負責相關信貸業務報表的統計、分析與上報;
8.負責信貸業務人員的培訓。
第八條貸審會(組)是信貸業務的審議機構。由行長、主任或授權副職任主任委員,除客戶部門外的其他主要業務部門、稽核監察部門的負責人任委員。下設辦公室于信貸管理部門,負責日常工作。貸審會的主要職責有:
1.根據有關信貸法律法規、農村信用社資產負債比例管理規定及省聯社信貸管理制度的規定,對信貸管理部門提交的信貸業務在權限內進行審批,提出審批意見;
2.分析轄內農村信用社信貸運行情況,評估信貸風險狀況,提出應對措施;
3.審議轄內信貸資產的結構安排,研究制定客戶發展規劃和金融產品開發方案;
4.根據省聯社信貸業務權限(或授信)的管理規定,確定、變更或終止轄內信貸經營部門及分支機構的信貸業務權限;
5.審議轄內信貸管理制度及實施細則,報農村合作銀行、縣(市、區)聯社理(董)事會審定;
6.研究、審議轄內信貸業務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三章信貸業務審貸分離流程
第九條農村合作銀行、縣(市、區)聯社對下級要合理確定貸款的審批權限,實行分級授權、分級審查、分級批準的制度。
第十條信貸業務的審貸分離基本流程
1.客戶部門(崗)對同意受理的信貸業務開展貸前調查,收集有關資料,填制借款人基本情況表、信貸業務調查表等,撰寫調查報告,報信貸管理部門(崗)審查。
2.信貸管理部門(崗)對客戶部門(崗)移交的客戶資料、調查報告等材料進行完整性、準確性和合規合法性審查,提出貸與不貸及貸款額度、期限、利率、還款方式等建議,填制信貸業務審查表,報貸審會審議。
3.貸審會(組)實行定期例會制度,對信貸管理部門(崗)提交審議的信貸業務進行議決,如遇緊急事項,經貸審會(組)主任委員同意后,可隨時召開會議。客戶部門(崗)列席會議,接受委員對送審事項的咨詢,但不具備表決權。貸審會(組)會議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員出席方可舉行,對送審事項須有到會委員二分之一以上表決方為有效。貸審會(組)辦公室對審議結果形成會議紀要,填制貸審會(組)審議表,報有權人簽批。
(二)超權限范圍信貸業務的流程:法人機構客戶部門受理和調查,信貸管理部門審查,貸審會審議,行長、主任或授權的副職簽署意見,報理(董)事長審定后,由法人機構信貸管理部門按照《關于進一步明確貸款咨詢有關事項的通知》(云農信聯[2005]84號文件)向省聯社信貸咨詢中心報備咨詢,得到無異議的回復后,再由有權審批人審批后交經營社實施經營管理。調查、審查、審議、經營管理流程與權限范圍內信貸業務的流程相同。
第四章信貸管理責任人及其責任界定
第十一條信貸管理實行理(董)事會領導下的行長、主任負責制。信貸業務的經營管理責任人分為主責任人和經辦責任人。建立責任人、經辦責任人和經營責任人責任移交制度。
第十二條主責任人及其責任界定
(一)權限內辦理信貸業務主責任人及其責任界定。客戶部門負責人為調查主責任人,貸款調查評估人員負責貸款的調查評估,承擔調查失真和評估失準的責任,信貸管理部門負責人為審查主責任人,貸款審查人員負責貸款風險的審查,承擔審查失誤的責任,行長、主任或經授權的副職為審批主責任人,承擔審批失誤的責任;客戶部門負責人為經營主責任人,客戶部門人員負責貸款的檢查、清收和管理,承擔檢查失誤、清收不力、管理不嚴的責任。
(二)超權限信貸業務主責任人及其責任界定。經營社負責人為調查主責任人,承擔調查失真和評估失準的責任;法人機構信貸管理部門負責人為審查主責任人,承擔審查失誤的責任,法人機構行長、主任或經授權的副職為審批主責任人,承擔審批失誤的責任,經營社負責人為信貸業務發生后的經營主責任人,承擔檢查失誤、清收不力、管理不嚴的責任。
第十三條經辦責任人及其責任界定。信貸業務辦理過程中直接進行調查、審查、經營管理的信貸人員為調查責任人、審查責任人和經營管理責任人,承擔調查失真、審查失誤和檢查失誤、清收不力、經營管理不嚴的具體經辦責任。
第十四條實行經營責任人責任移交制度
(一)經營主責任人工作崗位變動時,必須在上一級信貸管理部門主持和監交下,與接管經營主責任人一同對其負責的信貸業務風險狀況進行鑒定,填寫經營責任移交表,移交表由原主責任人、接管主責任人、監交人簽字后登記存檔。
(二)經辦責任人工作崗位變動時,必須在經營主責任人主持和監交下,與接管經辦責任人一同對其負責的信貸業務風險狀況進行鑒定,填寫經營責任移交表,由原經辦責任人、接管經辦責任人、監交人簽字后登記存檔。
第十五條責任人離開原崗位后,發現在原崗位期間存在違規行為的,仍要追究責任。
第十六條對責任人責任的認定與追究,按照省聯社有關處罰規定執行。
第五章其他特別規定
第十七條對超權限需向省聯社信貸咨詢中心報備咨詢的信貸業務,經法人機構理(董)事長同意后,信貸管理部門可接觸客戶核實調查有關情況。
第十八條對同業競爭的優良客戶,確需簡化手續的,經調查、審查后,按信貸業務管理權限直接報有權審批人審批后實施。
第六章附則
第十九條本辦法由省聯社制定、解釋,修改亦同。
第二十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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