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采購管理實施制度

時間:2022-01-13 10:4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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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采購管理實施制度

第一條為了規范政府采購行為,維護市場競爭秩序,促進廉政建設,根據《常州市政府采購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市政府采購中心是具體辦理政府采購工作的采購機構,是政府招標采購的組織者和招標人。

第三條招標機構是經財政部門認可,政府采購機構委托進行政府采購招標的中介機構。

第四條政府采購的供應商是指經審核取得參與政府采購活動資格的企事業單位,以及其他提供貨物、工程、服務的自然人和法人。

第五條本市實行政府采購的項目具體包括:

(一)列入固定資產投資計劃的基本建設、城市基礎建設和投資20萬元以上的修繕、裝飾工程,以及項目的設計、監理、大宗材料、配套設備;

(二)按照會計制度規定,符合固定資產標準的物品;

(三)合同價值10萬元以上的服務項目;

(四)其他實行政府采購的項目。

第六條對于不宜統一進入政府采購中心進行政府采購的特殊商品、服務或工程,由采購單位向政府采購管理辦公室提出申請,經批準可自行組織采購,年終向政府采購管理辦公室報送政府采購決算。

第七條政府采購的方式包括招標(公開招標,邀請招標)采購和非招標(詢價,單一來源,競爭性談判)采購兩種。

第八條公開招標采購是以向社會公開招標公告的方式邀請不特定的供應商投標的采購方式。

第九條邀請招標采購是向五家以上符合招標文件規定資格的潛在投標人發出投標邀請書的采購方式。

第十條招標采購必須按照招投標的有關規定進行,要綜合比較供應商的資質、信譽、經濟實力和經營業績等條件,以及采購物品、工程、服務的品牌、質量、價格及售后服務等指標;有特殊要求的政府采購項目,還應綜合比較采購項目的特殊條件和經濟指標。招標工作由市政府采購中心組織或委托有關招標機構進行。

第十一條詢價采購是政府采購中心向三家以上供應商發出詢價單讓其報價,然后在報價的基礎上進行比較,采購中心會同采購單位從中選出最優報價,選定供應商的采購方式。

第十二條單一來源采購是采購中心會同采購單位與特定供應商經過談判簽訂采購合同的采購方式。

第十三條競爭性談判采購是政府采購中心會同采購單位直接與三家以上供應商進行談判,從中確定最優供應商的采購方式。

第十四條采購單位根據政府采購管理辦公室的政府采購目錄,在編報年度財政收支預算的同時,編報年度采購計劃。政府年度財政收支計劃下達后,采購單位應據以向政府采購管理辦公室編報具體的年度采購計劃,包括具體采購項目的采購時間、擬采購物品、工程或接受服務的名稱、數量、質量、規格、供貨(竣工)時間、資金來源等有關材料。因追加預算或其它原因,需追加采購內容的,要向政府采購管理辦公室補充編報采購計劃及附報有關資料。

政府采購管理辦公室根據采購單位的采購計劃進行歸類匯總,編制政府采購總計劃,交政府采購中心。

第十五條采購單位根據政府采購管理辦公室核定后的年度采購計劃,在采購前填報“政府采購登記表”,說明在計劃內采購項目的具體名稱、數量、規格、型號、供貨或竣工的時間及相關的技術指標等報送政府采購中心。

政府采購中心根據登記匯總后的采購數量和種類與政府采購管理辦公室下達的采購計劃核對后,擬訂采購方案,報經政府采購管理辦公室批準后,按照規定的政府采購方式和程序組織采購工作,同時將具體采購時間通知采購單位。

對預算執行過程中追加的采購支出項目,可根據核定后的追加支出及采購計劃直接辦理采購登記手續。

第十六條招標采購按下列程序進行:(一)招標信息;(二)制定發售招標文件;(三)接受投標;(四)開標;(五)評標;(六)公布評標結果;(七)簽訂采購合同;(八)組織履約驗收;(九)結算采購價款。

第十七條非招標采購按下列程序進行:(一)確定采購方案;(二)組織采購談判;(三)選定供應商;(四)簽訂采購合同;(五)組織履約驗收;(六)結算采購價款。

第十八條按照合同約定,采購中心監督供應商的履約情況。一般由采購單位依照采購合同自行組織驗收,必要時由采購中心組織有關方面及專家組成的驗收小組進行驗收,驗收小組成員總數為5人以上,采購經辦人不得進入驗收小組。

第十九條政府采購中心設立政府采購專戶,作為政府采購的結算賬戶。采購活動必須在資金落實的前提下進行,在進行采購前,財政部門依據采購單位的采購登記表審定數額,直接將采購單位的采購資金分別從財政預算內和財政專戶中撥入政府采購專戶,屬采購單位的自籌資金部分也必須先將資金劃入政府采購專戶。

采購單位在收到供應商的物品、服務或竣工工程后,將驗收憑證送至政府采購中心;政府采購中心對各種票證驗收審核后,直接將款項撥付給供應商;采購單位憑“政府采購支出轉賬通知書”列支,具體賬務處理市財政局將另行通知。

通過政府采購節約的資金,政府采購中心按比例退還預算內、原預算外財政專戶和采購單位賬戶。

第二十條政府采購管理辦公室應定期對政府采購情況進行統計分析和評估,年終將政府采購情況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一條政府采購管理辦公室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對政府采購活動監督檢查:

(一)政府采購活動是否按照經審核批準的政府采購計劃進行;

(二)政府采購方式和程序是否符合《辦法》和本細則的規定;

(三)政府采購合同的履行情況;

(四)應當監督檢查的其他內容。

對正在進行的政府采購活動違反《辦法》和本細則規定的,應當責令政府采購中心或者采購單位立即中止政府采購活動,待違反規定的行為消除后,經政府采購管理辦公室同意,該項政府采購活動方可繼續進行。

第二十二條市監察、審計、工商、物價、技術監督等有關部門按照相應的職責范圍,對政府采購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三條政府采購管理辦公室受理政府采購的投訴,并進行必要的調查,發現有違反《辦法》和本細則或國家有關規定的,應及時糾正,并予以處理。

第二十四條對違反《辦法》和本細則的采購單位,財政部門有權核減同等采購金額的計劃撥款,并視情節輕重提請監察部門追究其單位主要負責人的行政責任。

第二十五條供應商違反《辦法》和本細則規定給政府采購中心、采購單位、招標機構或者其他供應商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六條受委托中介機構違反《辦法》和本細則有關規定給政府采購中心、采購單位或者供應商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七條參與政府采購活動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的,依據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處理。

第二十八條政府投資的工程項目,按照《常州市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實施細則》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執行。今后上級如有新的規定,按新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本細則由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本細則自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