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行政執法證件管理辦法
時間:2022-02-26 08:3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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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了加強交通行政執法證件管理,規范交通行政執法行為,根據交通部《交通行政執法證件管理規定》、《*省行政執法證件管理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交通行政執法證件(以下簡稱執法證)是交通行政執法人員從事交通行政執法工作的資格和身份證明。
本省交通行政執法人員履行執法職務時,應當持有執法證。
第三條交通行政執法人員(以下簡稱執法人員)是指交通主管部門或者接受委托、法規授權的組織(以下簡稱交通部門)中在編在崗、持有執法證,從事交通行政管理活動,針對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就特定的事項代表國家行使行政權力,履行職責的工作人員。
前款所稱執法人員包括港口行政執法人員。
第四條*省交通廳是本省交通行政執法證的管理機關,縣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法制機構具體負責執法證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執法證申領、換領與補領
第五條申領執法證的人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良好的思想和政治素質,遵紀守法,品行端正;
(二)具有大專以上文化程度,其中35周歲以下的人員必須具備國民序列教育的大專以上學歷;
(三)在交通部門中已落實編制和執法崗位;
(四)經交通行政執法崗前培訓并取得合格證書;
(五)符合《交通行政執法崗位規范》資質條件;
(六)新錄用人員年齡不超過35周歲,轉崗人員年齡不超過45周歲。
第六條申領執法證,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居民身份證復印件;
(二)學歷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三)編制、崗位證明;
(四)崗位培訓合格證;
(五)《交通行政執法證申領審批表》。
第七條執法人員轉換執法崗位,應當換領執法證。涉及跨執法門類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執法崗位變動證明;
(二)原執法證
(三)《交通行政執法證換領審批表》
(四)經換崗培訓的證明材料。
職務變動或者不涉及跨執法門類的,提交以上(一)至(三)項材料。
第八條執法人員因執法證污損、殘缺不能辨認,應當換領執法證,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原執法證;
(二)《交通行政執法證換領審批表》。
第九條執法人員執法證滅失的,應當申請補領執法證。
執法人員發現執法證滅失的,應當及時向所在單位報告,并在發現證件滅失或者應當發現證件滅失后十五日內,在原執法證確定的執法區域的縣以上公開發行的報紙上聲明。
第十條執法人員補領執法證,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滅失聲明證明材料;
(二)《交通行政執法證補領審批表》。
第十一條申領、換領、補領執法證,相應的審批表填制后,應當由所屬單位簽署意見并加蓋公章,經同級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法制機構初審,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人簽署意見加蓋公章后逐級上報省交通廳。
省交通廳直屬執法單位申領、換領、補領執法證,相應的審批表填制后,應當由單位負責人簽署意見并加蓋公章,直接上報省交通廳。
第十二條申領、換領、補領執法證的,應當在每季度第一個月的上旬由設區的市交通局、廳屬執法單位書面向省交通廳提出。
第三章執法證使用與管理
第十三條執法人員實施交通行政執法時,應當主動出示執法證。
同級交通行政主管部門、上級交通部門可以查驗執法人員的執法證,執法人員應當主動出示執法證。
對違反前款規定不出示執法證的,可以責令改正,并予以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可以暫扣執法證。
第十四條執法人員應當妥善保管執法證,不得涂改或者轉借他人。
對違反前款規定涂改執法證或者將執法證轉借他人的,責令改正,暫扣執法證1-2個月,情節嚴重造成后果的,吊銷執法證。
第十五條執法人員違反《*省交通行政執法人員“十項禁令”》、《*省交通行政執法行為規范》等規定的,依照《*省交通行政執法責任追究若干規定》等規定,暫扣或者吊銷執法證。
第十六條按照本辦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需暫扣執法證的,由執法人員所在單位填寫《交通行政執法證暫扣審批表》,報同級交通主管部門予以暫扣,或者由所屬的縣(市)以上交通主管部門直接決定暫扣。
執法人員所屬單位的上級交通行業管理機構發現有應當暫扣執法證情況的,可以要求執法人員所在單位的同級交通主管部門暫扣執法證,同級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自接到通知之日起十日內不履行該職責的,該行業管理機構可以直接暫扣執法證。
執法人員拒不接受暫扣執法證的,作出暫扣執法證決定的交通主管部門可以逐級報請省交通廳吊銷其執法證。
第十七條作出暫扣執法證決定的交通主管部門應當出具暫扣執法證通知書,通知執法人員所在單位,并將暫扣情況報上一級交通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八條按照本辦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需吊銷執法證的,由執法人員所在單位填寫《交通行政執法證吊銷審批表》,報同級交通主管部門審核后逐級上報省交通廳批準。
執法人員所屬單位的上級交通主管部門或者交通行業管理機構發現有應當吊銷執法證情況的,應當通知執法人員所屬單位填寫《交通行政執法證吊銷審批表》,逐級上報省交通廳批準;執法人員所屬單位在接到通知之日起十日內不履行該職責的,上級交通主管部門或者交通行業管理機構可以填寫《交通行政執法證吊銷審批表》,直接上報省交通廳決定吊銷執法證。
省交通廳決定吊銷執法人員執法證的,應當出具吊銷執法證通知書,通知相關交通主管部門和執法人員所屬單位。
第十九條執法人員對暫扣執法證的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暫扣執法證決定的上一級交通主管部門申訴。
執法人員對省交通廳的暫扣或者吊銷執法證決定不服的,可以向省交通廳申訴。
第二十條各級交通部門應當建立執法證管理制度,明確人員負責執法證的管理工作。
省、市交通主管部門應當對執法證持證人員實行檔案卡片、計算機管理。
第二十一條省交通廳應當每年組織一次執法證審驗。年度審驗主要審查執法人員以下情況:
(一)是否繼續符合執法證持證條件;
(二)年度執法工作情況以及所在單位人事部門的年度考核情況;
(三)參加法制、業務培訓的情況;
(四)執法違法違紀或者執法重大過失情況;
(五)受獎勵或者處分情況;
(六)其他影響執法人員持有執法證的情況。
第二十二條省交通廳根據年度審驗情況可以分別作出如下處理:
(一)對符合年度審驗要求的,在執法證副證年度審驗欄上驗印,以示當年的年度審驗合格,允許持證人繼續從事交通行政執法工作。
(二)執法人員具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對其執法證作年度審驗不合格處理。
1、一個審驗年度內執法證二次被暫扣的;
2、執法考評為不合格等次的;
3、連續病、事假,或者其他原因離開執法崗位六個月以上的;
4、未按規定參加法制、業務培訓,或者培訓考核不合格的;
5、執法人員不再符合持證條件的。
(三)省、市交通主管部門應當將執法證年度審驗信息輸入“交通行政執法證件管理數據庫”。
第二十三條執法證逾期未審驗或者審驗不合格的,自行失效。失效的執法證由設區的市交通主管部門予以收回。無法收回的,應當報請省交通廳予以注銷并公示。
第二十四條執法證年度審驗,由執法人員填寫《交通行政執法證年度審驗表》,由所在單位初審后簽署意見并加蓋公章,送同級交通主管部門審核并蓋章,逐級報省交通廳。
第二十五條下列執法人員的執法證應當注銷。
(一)調離交通執法部門的;
(二)退(離)休的;
(三)受到刑事處罰、勞動教養或者開除處分的;
(四)死亡或者傷病不能再從事執法工作的;
(五)執法人員不再符合持證條件的;
(六)因其他原因不能或者不適合從事交通行政執法工作的。
符合注銷情形的執法證應當由執法人員所屬單位先行收回。由于客觀原因無法收回的,經省交通廳批準注銷后,由所屬單位予以公示。
第二十六條注銷執法證應當由被注銷執法證的執法人員所在單位填寫《交通行政執法證注銷登記表》,經逐級審核并加蓋公章,于每季度第一個月的上旬上報省交通廳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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