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教學規范制度

時間:2022-03-08 04:4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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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教學規范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學校教學工作必須全面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實施素質教育,促進學生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為培養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礎。

第二條學校要努力提高教學質量,使學生具有初步的創新精神、實踐能力、科學和人文素養及環境意識;具有適應終身學習的基礎知識、基本技能和方法;具有健壯的體魄和良好的心理素質,養成健康的審美情趣和生活方式。

第三條學校建立的教學質量監測、教學評價與考試制度,必須以促進學生全面發展為目標,為實施素質教育提供保障。

第二章課程管理

第四條學校必須按照教育部或省教育廳頒布的課程計劃、課程標準開展教學工作,開齊課程,開足課時,不得以任何名義增加或縮減規定的課程、課時。

第五條學校要根據課程和教學需要,積極開發并合理利用校內外各種課程資源,充分利用信息化課程資源,建立學生社會實踐基地。

第六條學校必須按照國家課程標準、使用國家審定或國家授權審定的教材實施教學,實驗教材、地方教材必須經教育部或省教育廳審定后方可使用。必須按省教育廳印發的《*中小學教學用書目錄》選用教學用書。

第三章教學實施

第七條學校必須按常態隨機編班,不得分設重點班和非重點班,不得以“創新班”、“特色班”、“實驗班”、“奧數班”、“快慢班”等名義編設教學行政班。

第八條學校、教研組、年級組、班主任、科任教師等要制訂學年和學期教學計劃,并做好學年和學期教學工作總結,形成書面總結報告。

第九條教師要準確把握課程標準和教學目標要求,熟悉教材內容,掌握現代教育技術,認真備課,精心設計教案,不斷改進教學方法,提高教學質量。鼓勵教師開展有個性的教學。

第十條教師要用普通話教學、語言規范、使用規范字,提高學生語言文字應用能力和規范意識。

第十一條教師教學要面向全體學生,平等對待學生,創設和諧的教學氣氛,關注學生個體差異,因材施教,滿足不同學生的學習需要,使每個學生都能得到充分的發展。

第十二條教師要尊重學生人格,堅持正面教育和引導,不得歧視學生,不得對學生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

第十三條倡導啟發式教學。教師要引導學生在學習中主動參與、樂于探究、勤于動手,培養學生搜集和處理信息的能力、獲取新知識的能力、分析和解決問題的能力以及交流與合作的能力,培養學生良好的學習習慣。

第十四條教師要重視綜合實踐活動的指導,使學生通過親身實踐,做到既動腦又動手,提高創新能力、實踐能力和綜合運用知識能力,增強社會責任感。活動課要確保學生安全。

第十五條學校和教師要根據課程需要充分使用教學設備、圖書資料和信息化教學資源,保證課程、教材要求的實驗課開出率在95%以上。教師要積極利用多媒體技術開展生動活潑的教學,實現信息技術與學科教學有機整合。

第十六條教師要按照課程標準要求設計作業,內容要精選,難易適度,數量適當,努力減輕學生課業負擔,不得布置懲罰性作業,保證學生身心健康成長。小學低年級不留課外書面作業,中高年級每天課外書面作業總量不超過60分鐘;初中課外書面作業總量不超過90分鐘。

第十七條學校應當保證學生課外活動時間,豐富學生課余生活,充分利用學校和社會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組織、指導學生開展文化、體育、娛樂等課外活動。

第十八條教師要及時批改和講評學生作業,評語要客觀、準確,不得用損傷學生自尊心的評語評價學生;課外輔導要適度適量,不可過多占用學生課外時間;不得進行有償課外輔導;不得利用寒暑假、節假日組織學生集體補課。

第十九條教學評價要依據課程標準要求,建立以促進學生全面發展為目標的教學質量監測制度和學生綜合素質評價制度,對學生學習發展狀況進行全面、綜合和經常性的評價。小學生的學習成績評定采用等級制表述。

第二十條不得將學生學習成績排隊、公布,不得以學生考試成績排列學校、班級、學生名次和作為評定教學質量、評價教師工作的惟一標準。

第二十一條不得組織學生參加未經教育部或省教育廳批準的各類競賽活動;凡經批準的各類競賽活動必須按學生自愿參加原則,不得以任何名義強行要求學生參加。

第四章教學研究

第二十二條學校要建立以校為本的教學研究制度,組織教師參與教學改革,從教學實踐中提出教研課題,開展教育教學研究活動,推廣優秀的教研成果和成功的教學經驗;建立教研組集體備課和教學研討活動制度。

第二十三條學校有促進教師專業發展的規劃與措施;教師要自覺對教學過程、教學方法、教學手段、教學效果和學生發展狀況進行反思和總結,撰寫教學札記、課例分析、研究報告和教學論文,做到教學相長,不斷提高專業水平。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四條本規范適用于我省義務教育學校,是學校開展教學、教育行政部門進行教學管理、教育督導評估部門開展教學檢查評估的依據。

第二十五條本規范從20*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