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局黨風廉政建設制度
時間:2022-05-12 03:2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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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切實加強對領導干部的教育,監督與管理,促進干部廉潔自律,有效防范違紀現象的發生,根據有關實行黨風廉政責任制的規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誡勉談話的目的和意義
實行誡勉談話制度是紀檢監察機構堅持以教育為主,預防為主,對黨員和各級領導干部進行嚴格要求,嚴格管理,嚴格監督的主要保障措施。建立和實行誡勉談話制度,對于貫徹落實從嚴治黨,從嚴治政方針,努力減少違紀現象,提高黨員干部拒腐防變能力具有重要作用。
二、誡勉談話的對象:局機關所有干部。
三、確定誡勉談話對象的程序:對干部的談話,由分管領導提出意見,經局領導辦公會議同意后進行。
四、誡勉談話適用的事項:
1、有信訪或其他渠道反映,涉及到黨風廉政建設方面的情況,需要聽取本人意見、早打招呼的。
2、經幫助教育仍無改進,需進一步批評教育,促其重視,使之改正的。
3、可能釀成嚴重違紀的苗頭性問題,需要批評提醒、引以為戒的。
4、其他需要實施誡勉談話的事項。
五、主談和參與談話的分工:
與干部的談話,一般由黨組書記、紀檢組長或分管領導主談。
六、談話的主要內容:
1、向被談話人指出反映的問題,說明談話的目的。
2、被談話人就反映的問題做出解釋、說明或檢討。
3、根據被談話人的陳述情況,對其提出要求和希望。
4、被談話人對誡勉的問題及希望表明自己的態度。
七、誡勉談話的注意事項:
1、進行誡勉談話,要事先通知被談話人,預約談話的時間和地點。
2、談話人不得少于兩人,并做好記錄。
3、談話人要認真聽取被談話人的陳述和意見,并予以充分重視;對被談話人反映的問題和情況,要實事求是,不徇私情,切實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不得向被談話人泄露舉報人的姓名、身份及舉報材料等相關情況。
4、被談話人接到誡勉談話通知后,要自覺接受談話,不得借故推諉、拖延;……實事求是地回答和陳述問題,提供有關材料,不得造假或者隱瞞事實;得事后追查或打擊報復談話人、舉報人等。對違反上述規定的,視情節輕重承擔相應的責任。
5、談話人可以根據實際需要請被談話人提供書面材料。
八、誡勉談話的后續工作:
1、經談話認為被談話人確有輕微違紀行為的,要對其進行批評教育,要求限期糾正并報告糾錯情況;思想、作風、工作等方面存在不正之風或者不良的苗頭性問題,要告誡被談話人自律自省,防微杜漸;對反映的問題不實的,要允許被談話人解釋和說明,已造成不良影響的,要對當事人負責,在適當時間和場合給予澄清。
2、經談話,發現被談話人存在嚴重錯誤,需要進下不查實并追究責任,或者被談話失堅持錯誤,拒絕接受批評教育的,談話人要及時報告單位負責人,按有關規定和程序進行研究處理。
3、實施誡勉談話的單位和部門領導認為確有必要,可以安排被談話人在一定范圍內就有關問題進行解釋、說明、檢討或澄清。
4、誡勉談話的記錄要歸入干部廉政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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