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局政務公開制度
時間:2022-05-12 04:4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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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增強權力運行的透明度,促進黨風廉政建設和民主政治建設,保證人民群眾行使民主權利,進一步落實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制度,提高機關工作效率,根據《關于近一步深化政務公開工作》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一、公開的主要內容
(一)法律、法規、政策公開
1、《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九十一條和一百零九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
3、與審計事項有關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及法規性文件。
(二)職責公開
1、對本級部門和下級政府預算的執行情況和決算,以及預算外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2、對國有金融機構的資產、負債、損益進行審計監督;
3、對國家的事業組織的財政收支進行審計監督;
4、對國有企業的資產、負債、損益進行審計監督;
5、對國有資產占控股地位或主導地位的企業進行審計監督;
6、對國家建設項目預算的執行情況和決算進行審計監督;
7、對政府部門管理的和社會團體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社會捐贈資金以及其他有關基金、資金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
8、對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援助、貸款項目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
9、除《審計法》規定的審計事項外,對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應當由審計機關進行審計的事項,依照《審計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進行審計監督;
10、有權對與國家財政收支有關的特定事項向有關地方、部門、單位進行專項審計調查,并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審計機關報告審計調查結果。
(三)被審計單位的權利、義務公開
1、認為審計人員與被審計單位或審計事項有利害關系的,有要求回避的權利;
2、被審計機關處以財務收支金額百分之五以上,且金額在10萬元以上罰款的有關單位;或者被審計機關處以2000元以上罰款的有關人員,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3、在接到審計報告后,有書面表達意見的權利;
4、在接到審計決定后,如不服有申請復議的權利;
5、對復議決定不服的,有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權利;
6、有依照《審計法》規定接受審計監督的義務。
(四)工作程序、時限公開
1、審計機關應在實施審計三日前,向被審計單位送達審計通知書;
2、審計組實施審計后,其向審計機關提出的審計報告,應當先征求被審計單位的意見;
3、審計機關組織聽證會,應當在審計機關審定審計報告、作出審計決定之前進行。聽證程序應當按照《行政處罰法》的規定進行;
4、審計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對地方審計機關作出的審計決定不服的,應當先向上級審計機關或者本級人民政府申請復議。審計復議機關應當自受理審計復議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內作出審計復議決定;情況復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審計復議決定的,經審計復議機構的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并告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但是延長期限最多不得超過三十日。
(五)服務標準公開
1、講究時效,不敷衍、不拖拉,工作效率高;
2、處理審計和其他事項不主觀臆斷,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手續完備,定性準確,客觀公正,處理適度。
(六)辦事結果公開
1、審計機關應當自收到審計報告之日起三十日內,將審計意見書和審計決定書送達被審計單位和有關單位;
2、審計機關可以向政府報告及向有關部門通報或向社會公布審計結果。
(七)工作紀律公開
1、不準由被審計單位安排住宿。確需在被審計單位住宿的,費用自理,據實支付。
2、不準接受被審計單位安排的就餐和宴請。確需在被審計單位就餐的,費用自理,據實支付。
3、不準無償使用被審計單位的交通工具。審計工作必需的交通工具,由審計機關自行解決。確因審計工作需要臨時使用被審計單位交通工具時,要據實付費。
4、不準參加被審計單位安排的旅游、娛樂和聯歡會等消費活動。
5、不準無償使用被審計單位的通訊工具和辦公用品。
6、不準接受被審計單位的任何錢、物和各種有價證券等。
7、不準向被審計單位提出與審計工作無關的要求。
8、不準在被審計單位報銷任何因公因私的費用。
二、政務公開的方式
建立宣傳欄、櫥窗,制度上墻。通過新聞媒介定期向社會宣傳審計法規,宣傳審計工作。制作小冊子保證審計人員人手一冊。
三、工作領導
將政務公開工作列入各部門重要工作日程,切實加強領導。各部門堅持經常地學習和教育,使全體人員明確政務公開的意義,熟悉、掌握政務公開的內容。有關部門定期檢查、修訂政務公開內容,使政務公開工作制度化、規范化。
四、工作責任制
按照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領導干部崗位目標責任制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一級抓一級,層層落實政務公開工作責任。主要領導親自抓,作出統一部署,具體指導,督促檢查,狠抓落實。明確政務公開工作涉及的部門和人員的責任,定期進行考核。
五、監督檢查
局紀檢監察部門負責對政務公開工作的監督檢查,作好組織協調工作。從實際出發,積極探索,大膽實踐,不斷完善監督制約機制。充分發揮輿論監督作用,及時廣泛地宣傳報道政務公開工作的成功經驗。通過民主評議行風活動,聽取被審計單位意見。聘請特邀審計員,定期聽取對審計工作的意見。設立舉報箱和舉報電話,接受舉報部門為局辦公室,紀檢監察室,舉報電話:23258100,23251540-8601。
六、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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