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局行政處罰裁量權的制度

時間:2022-06-04 03: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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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局行政處罰裁量權的制度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范審計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行使,促進依法行政,根據《審計法》、《行政處罰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局實際,制訂本指導意見。

第二條本指導意見所指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是指行政處罰實施主體在法律、法規、規章所規定的行政處罰行為、種類和幅度內,對違法行為作出行政處罰時自由裁量的權限。

第三條經法律、法規授權或依法接受我局委托的組織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適用本指導意見。

法律、法規、規章和上一級審計機關的規范性文件對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行使已有明確規定的,從其規定;本指導意見實施后,法律、法規、規章對其作出新的規定的,按新規定執行。

第四條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應當遵循法定原則,公正、公開原則,過罰相當原則和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原則,依法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確保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行使的合法性、合理性。

第五條審計機關必須根據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及社會危害程度和主觀過錯等因素,結合行政執法具體情況,實施行政處罰。

第六條對違法事實、性質、情節等因素基本相同的同類違法當事人在實施行政處罰時,適用的法律依據、處罰種類和幅度應當基本相當。

第七條被審計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可以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

(一)拒絕或者拖延提供與審計事項有關的資料,或者拒絕、阻礙審計機關檢查的;

(二)財政收入執收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違反國家財政收入管理規定行為之一的:違法設立財政收入項目;擅自改變財政收入項目的范圍、標準、對象和期限;對已明令取消、暫停執行或者降低標準的財政收入項目仍然依照原定項目、標準征收或者變換名稱征收;違法緩收、不收財政收入,擅自將預算收入轉為預算外收入的;

(三)財政收入執收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違反國家財政收入上繳規定行為之一的:隱瞞應當上繳的財政收入;滯留、截留、挪用應當上繳的財政收入;坐支應當上繳的財政收入;不依照規定的財政收入預算級次、預算科目入庫;違反規定退付國庫庫款或者財政專戶資金;

(四)財政部門、國庫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違反國家有關上解、下撥財政資金規定行為之一的:延解、占壓應當上解的財政收入;不依照預算或者用款計劃核撥財政資金;違反規定收納、劃分、留解、退付國庫庫款或者財政專戶資金;將應當納入國庫核算的財政收入放在財政專戶核算;擅自動用國庫庫款或者財政專戶資金;

(五)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違反規定使用、騙取財政資金行為之一的:隱瞞應當上繳的財政收入;滯留、截留、挪用應當上繳的財政收入;坐支應當上繳的財政收入;不依照規定的財政收入預算級次、預算科目入庫;違反規定退付國庫庫款或者財政專戶資金;

(六)財政預決算的編制部門和預算執行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違反國家有關預算管理規定行為之一的:虛增、虛減財政收入或者財政支出;違反規定編制、批復預算或者決算;違反規定調整預算;違反規定調整預算級次或者預算收支種類;違反規定動用預算預備費或者挪用預算周轉金;違反國家關于轉移支付管理規定的行為;

(七)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以虛報、冒領等手段騙取政府承貸或者擔保的外國政府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滯留政府承貸或者擔保的外國政府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截留、挪用政府承貸或者擔保的外國政府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其他違反規定使用、騙取政府承貸或者擔保的外國政府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的行為。

(八)單位和個人有下列違反國家有關投資建設項目規定行為之一的:截留、挪用國家建設資金;以虛報、冒領、關聯交易等手段騙取國家建設資金;違反規定超概算投資;虛列投資完成額;

(九)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國有資產管理的規定,擅自占有、使用、處置國有資產的;

(十)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及國家有關規定,擅自提供擔保的;

(十一)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國家有關賬戶管理規定,擅自在金融機構開立、使用賬戶的;

第八條被審計單位及相關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可以單處沒收違法所得:

(一)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以虛報、冒領等手段騙取政府承貸或者擔保的外國政府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滯留政府承貸或者擔保的外國政府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截留、挪用政府承貸或者擔保的外國政府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其他違反規定使用、騙取政府承貸或者擔保的外國政府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的行為;

(二)單位和個人有下列違反國家有關投資建設項目規定行為之一的:截留、挪用國家建設資金;以虛報、冒領、關聯交易等手段騙取國家建設資金;違反規定超概算投資;虛列投資完成額;

(三)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國家有關賬戶管理規定,擅自在金融機構開立、使用賬戶的;

第九條被審計的企業和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可以處以罰款:

(一)拒絕或者拖延提供與審計事項有關的資料,或者拒絕、阻礙審計機關檢查,審計機關責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

(二)有下列違反財政收入票據管理規定行為之一的:違反規定印制財政收入票據;轉借、串用、代開財政收入票據;偽造、變造、買賣、擅自銷毀財政收入票據;偽造、使用偽造的財政收入票據監(?。┲普拢?/p>

第十條單位和個人違反財務管理的規定,私存私放財政資金或者其他公款的,依法可以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

第十一條被審計的企業和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可以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

(一)隱瞞應當上繳的財政收入;

(二)截留代收的財政收入;

(三)以虛報、冒領等手段騙取財政資金以及政府承貸或者擔保的外國政府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

(四)挪用財政資金以及政府承貸或者擔保的外國政府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五)從無償使用的財政資金以及政府承貸或者擔保的外國政府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中非法獲益;

(六)其他不繳或者少繳財政收入的行為,或其他違反規定使用、騙取財政資金以及政府承貸或者擔保的外國政府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的行為。

第十二條在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罰款幅度內,應根據具體執法情節的輕重,在法定幅度內把罰款數額分為較小數額的罰款、一般數額的罰款、較大數額的罰款三個層次進行處罰。

適用較小數額罰款的數額可以按照法定幅度的下限,適用較大數額罰款的數額可以按照法定幅度的上限。

第十三條法律、法規、規章明確規定應當責令改正的違法行為,必須要求限期改正。

第十四條遇有從重、從輕、減輕處罰情節的,應當在審計工作底稿和審計決定書中說明理由。

第十五條在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中,應當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并建立依據和程序公示制度、集體討論決定制度和審核監督制度。

第十六條徇私舞弊、濫用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工作人員,由監察部門給予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依法對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視情節調離執法崗位或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本指導意見由*市*臺區審計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