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督局收費監督卡使用管理制度

時間:2022-06-16 05:21:00

導語:監督局收費監督卡使用管理制度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監督局收費監督卡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條為加強行政性事業性收費管理,保障企業事業單位的合法權益,根據《*市行政性事業性收費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本市行政區域內的行政機關(含其派出機關、派出單位機構,下同)、事業單位向持有收費監督卡的企業、事業單位、機關、社會團體以及個體工商戶(以下統稱持卡單位)收取費用的,必須依照本辦法填寫收費監督卡。

第三條收費監督卡由市人民政府統一印制。區、縣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收費監督卡制度的具體實施工作。市和區、縣物價、財政部門負責收費監督卡的發放和日常監督管理。

監督、審計等部門應當依照《條例》規定和各自職責對收費監督卡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四條收費監督卡由持卡單位的財務人員負責保管。持卡單位交費時(包括到收費單位指定的地點交費),應攜帶并出示收費監督卡。

收費監督卡發生丟失或者損壞的,持卡單位必須在一個月內向所在區、縣物價部門申請補領新卡。

第五條收費單位收費必須按規定填寫收費監督卡。

收費單位所填寫的收費監督卡的內容,應同其所持有的《收費許可證》和開具的收費收據的收費項目、計收單位、收費標準、收費金額等相符。

第六條持卡單位有權要求收費單位如實填寫收費監督卡。對不按規定填寫和拒絕填寫收費監督卡的,持卡單位應當在收費監督卡上注明并有權拒付費款,同時向物價、財政、監察等部門舉報。

對舉報者進行打擊報復的,由有關部門依照規定嚴肅處理。

第七條物價、財政部門應當定期對收費監督卡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持卡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應當對持卡單位的收費監督卡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并將檢查結果及時向物價、財政部門報告。

企業、事業單位、機關、社會團體以及個體工商戶對違反《條例》和本辦法的行為,有權舉報和控告。

第八條收費單位違反《條例》規定亂收費的,由物價、財政部門依照《條例》條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規定給予處罰。

第九條對不按規定填寫或拒絕填寫收費監督卡的收費單位,由物價部門處以5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暫扣直至吊銷其收費許可證,并給予通報批評。

持卡單位不出示收費監督卡的,由物價部門給予警告,對警告后不予改正的,由物價部門對持卡單位負責人處以200元以下的罰款,并由有關部門給予通報批評。

第十條收費人員應嚴格按照規定收費。對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的,由其所在機關或行政監察機關視其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十一條本辦法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市物價局、市財政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