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國有資產管理制度
時間:2022-06-23 04:3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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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國有資產管理,維護資產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資產的使用效率,根據財政部《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辦法》和教育部《高等學校財務制度》等文件精神,結合我校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學校的國有資產是指學校各單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確認為國家所有,能以貨幣計量的各種經濟資源的總和。包括國家行政事業費撥款形成的資產;通過科研、橫向開發、各類辦學收入形成的資產;學校各經營實體在營運中形成的資產;接受捐贈和學校校譽等收入形成的資產。學校國有資產表現形式為:流動資產、固定資產、長期投資、無形資產和其他資產。
第三條學校國有資產管理的主要任務是:認真貫徹國家有關資產管理的政策法規,建立、健全學校國有資產管理的規章制度;歸口統計、報告國有資產的各種資料;明晰產權關系,實施產權管理;維護國家、學校合法權益,保障各項資產的安全完整;推動資源合理配置,提高國有資產使用效益。
第四條學校國有資產管理的內容包括:負責組織學校的資產清查、評估、產權登記、界定、變動和糾紛的調處;組織實施設備采購、驗收、參與基建工程竣工驗收工作;對投入的經營性資產實施監督管理,參與經營性資產保值增值考核;會同有關部門對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單位和個人進行處理;向上級報告學校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第五條學校國有資產管理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體制,全校國有資產產權由校產設備管理處統一歸口管理,各單位負責對所使用的國有資產進行管理。
第二章管理機構及其職責
第六條為加強國有資產統一協調管理,學校設立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主任由分管資產的副校長兼任;副主任由校產設備處處長擔任,委員由校長辦公室、財務處、教務處、現代教育技術中心、科研處、后勤服務公司、基建處、審計處、紀律監察辦等單位負責人擔任。委員會辦事機構為校產設備管理處。學校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全校國有資產管理工作,對學校國有資產的重大問題提出建議,交校長辦公會決策。
(二)根據學校各項建設的需要,提出全?,F有資產優化配置和界定工作的意見,交有關會議決策。
(三)根據上級主管部門要求和學校實際情況,布置、監督檢查國有資產管理各項工作。
第七條校產設備管理處根據學校的工作部署和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的要求,統一對學校占有、使用的資產實施管理,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財政部、教育部有關國有資產管理的政策與法規,負責制訂并貫徹有關資產管理的實施細則;
(二)負責全校教學、科研、行政儀器設備、文物及陳列品、土地、公用房屋、家具、無形資產、長期投資等資產的管理;
(三)負責組織學校的財產清查、資產評估、資產登記、產權界定、統計報告及日常監督檢查工作;
(四)負責辦理資產的調撥、出租、出借、報損、報廢等申報和審批手續;
(五)組織實施資源的合理配置,調劑閑置資產,組織實施學校設備采購、驗收,參與基建竣工驗收等日常管理工作。
(六)負責辦理非經營性資產轉經營性資產的申報手續,并對投資者進行監督管理。
第八條各單位負責本單位使用的國有資產的具體管理,針對各自管理的對象,協同校產設備管理處制定具體管理實施細則,認真做好資產的日常管理工作,具體職責是:
(一)負責本單位資產的安全、完整、有效利用;
(二)定期清查盤點,確保管理對象的帳、卡、物相符;
(三)定期向校產設備管理處反映資產變動情況,協同校產設備管理處完成資產清查、評估、界定、登記和資產年報等任務。
校長辦公室、財務處、基建處、后勤服務總公司、校產總公司除負責本單位國有資產的使用管理外,校長辦公室負責無形資產管理(包括校名、校譽等);財務處負責流動資產、長期投資及固定資產資金量的核算管理;基建處負責學校土地規劃管理、新建工程立項、新建工程竣工驗收、辦理資產登記手續;后勤服務總公司負責全校水電設施、道路、室外建筑物、園林植物的管理;校產總公司負責各校辦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年檢及保值增值日常監督管理工作,負責收繳企業應繳利潤和費用,維護學校各類資產的收益權。
第三章資產使用管理
第九條各單位對所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由主要領導負責管理工作。定期清查,做到家底清楚、帳帳相符、帳卡相符、帳物相符,防止資產流失和損毀。
第十條各單位要確定資產管理人員,資產量較大的單位應設立專職人員并保持相對穩定,資產管理人員調動工作崗位要辦理交接手續,交接手續不清,原管理人員不得離崗。
第十一條對外出租出借學校國有資產必須履行申報審批程序。所有出租出借資產必須經主管校領導同意,并由校產設備管理處與租借方簽訂相應的協議、合同。所有資產出租收入必須全額上交學校財務,財務處按財務管理制度進行收益分配。未經校產設備管理處同意,出租出借的資產不得二次轉租。
第十二條學校經營性資產是指學校按照國家有關政策規定,批準用于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或取得收益活動的資產。批準占有使用國有資產的企業經營實體,必須明晰產權關系,及時辦理國有資產占有的申報工作,由校產設備管理處負責登記審核,報主管校長審批。經營實體不得將國有資產轉為集體或個人所有。
學校非經營性資產轉經營性資產,必須按國資事發[1995]89號文件頒發的《事業單位非經營性資產轉經營性資產管理實施辦法》執行,經營實體要保證所使用的國有資產安全完整,并促進其保值增值。學校對各類經營實體定期進行校內產權登記工作,由經營實體管理部門負責組織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一)經營實體占用學校國有資產種類、數量、總額表;
(二)經注冊會計師審核的驗資報告;
(三)其他需要出具的文件、材料。
經營實體管理部門應建立、健全相應的考核辦法:
(一)經營性資產完好程度考核;
(二)經營性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考核。
第四章財務處置和產權糾紛的調處
第十三條學校國有資產的處置,是指學校對占用、使用的國有資產進行產權轉讓及注銷產權的一種行為,包括無償調出、出售、報廢、報損。學校國有資產的處置依據國資事發[1995]106號《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管理實施辦法》和教育部財務司有關規定處理。上級指令性要求調出資產用于救災、扶貧的,由主管校長審批;學校土地屬有限資源,嚴禁轉讓、出售;閑置的資產需要變賣、出售的由原使用單位提出,報主管校長審批。
第十四條各單位無權直接處置國有資產,需要報廢、報損的資產,由校產設備管理處統一處置,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處理。
第十五條非經營性資產處置收入必須全部上交財務處,并按規定使用。經營性資產的處置收入,由各企業和經營實體報經有關部門批準用于自身的技術改造、設備更新,或上繳學校財務處。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將國有資產的處置收入私存、私分、入二級財務帳或挪作他用。
第十六條學校國有資產產權糾紛,是指學校所屬各單位對外、對內在國有資產占有、使用權上的糾紛。凡涉及產權糾紛,事發單位必須及時通知校產設備管理處,由校產設備管理處會同有關單位共同負責辦理調查、取證、調處,或提交司法部門調處。校內單位之間發生的糾紛由其主要負責人自行協商解決,協商解決不了的,報校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調解裁定。
第十七條學校的國有資產是確保教學、科研等事業發展的重要物資基礎,學校非經營性國有資產不得用于貸款的抵押或投保。
第五章責任
第十八條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資產使用單位及其工作人員,都有管好用好資產的義務和責任。所有校辦企業及經營實體都有依法保證其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責任。
第十九條學校國有資產管理是一種互相協調、互相配合的系統管理工程,從計劃、購置、保管、使用、維修、報損到變賣、出售、轉讓各單位都必須認真、嚴格、切實履行各自的職責。學校定期對在管理和使用國有資產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進行表彰。
第二十條各單位對占有、使用、管理的國有資產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校產設備管理處有權責令其改正,并建議學校追究有關單位領導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一)未按其職責要求反映真實情況,弄虛作假,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
(二)不如實進行清查、登記,帳、卡、物不符,不及時填報資產報表,隱匿真實情況的;
(三)未履行報批手續,擅自轉讓、出租、出借或對外服務、投資的;
(四)弄虛作假,以各種名目侵占學校國有資產或利用職權謀取私利的;
(五)對校辦產業、經營實體的資產監督管理不力,造成學校權益受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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