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局投訴舉報制度
時間:2022-07-04 03:5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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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加強全市審計系統廉政建設,提高效能建設,促進依法審計,維護群眾的合法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公務員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審計工作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投訴舉報是指被審計單位、社會各界或其他組織對全市審計機關干部有行政過錯或違法違紀行為進行的投訴舉報。
第三條市審計局設立投訴舉報工作機構,由監察室、辦公室、法規處組成,負責受理全市審計系統方面的投訴舉報。向社會公布投訴舉報電話、地址。
第四條對投訴舉報的辦理,市審計局投訴舉報工作機構可直接辦理,也可根據投訴舉報情況轉交相關投訴舉報工作機構辦理。
第五條被審計單位、社會各界或其他組織對本市審計機關干部有違法違紀行為進行投訴舉報,投訴舉報工作機構應予受理。
第六條投訴舉報者可通過來信來訪、電話等進行投訴舉報,也可委托他人代為投訴舉報。投訴舉報提倡署真實姓名。
第七條投訴舉報工作機構受理投訴舉報,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對屬于受理范圍的當面或電話投訴舉報,接待(接聽)人員應當細心接待(接聽),詢問清楚,如實記錄;對通過書面或網絡進行的投訴舉報,要逐件登記并及時處理。對不屬于受理范圍的投訴舉報,應當告知投訴舉報者向有管轄權的投訴舉報工作機構投訴舉報。
(二)嚴格執行有關保密紀律,為投訴舉報者保密,不得將投訴舉報材料原件(復印件)轉給被投訴舉報機關、單位、組織和個人。
(三)應當自受理投訴舉報(包括接到上級轉交的投訴舉報)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辦結投訴舉報事項;需要轉交的,應當在五個工作日內轉交。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辦結的,報經單位負責人同意后,適當延長期限最多不得超過三十個工作日。
(四)署真實姓名投訴舉報的,應當將辦理結果告知該投訴舉報者,聽取其意見。
第八條投訴舉報工作機構受理投訴舉報,應當核實有關情況。投訴舉報工作機構可要求被投訴舉報機關、單位、組織和個人提供與投訴舉報事項有關的文件、資料,并就相關問題作出說明。與投訴舉報事項有關的單位、組織和個人應當協助調查。
第九條投訴舉報工作機構根據投訴舉報情況,可要求被投訴舉報機關和個人立即停止行政過錯或違法違紀行為,或采取必要的補救措施。
第十條投訴舉報工作機構對投訴舉報事項調查核實后,應當依據《*市國家公務員行政過錯行為行政處分暫行規定》《*市審計局行政過錯行為責任追究暫行規定》等對投訴舉報事項提出處理意見,并責成相關部門落實。
第十一條投訴舉報工作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不按本暫行辦法受理或辦理投訴舉報的,應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進行批評教育;造成不良影響或后果的,依法給予政紀處分。
第十二條本辦法由市審計局監察室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本辦法自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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