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學小學教育用地規定

時間:2022-11-14 03: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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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學小學教育用地規定

第一條為了加強中學小學教育用地的保護和管理,促進教育事業的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本行政區域內行政劃撥給中學、小學的現有教育用地和規劃預留教育用地。

第三條中學、小學的規劃和建設,應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按照教育事業發展計劃和城市規劃合理布局,逐步實施。

第四條市、區、縣(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是中學、小學教育用地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規定的組織實施;計劃、規劃、教育、建設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對保護中學、小學教育用地的相關事項進行管理,協同實施本規定。

第五條禁止非法改變中學、小學教育用地使用性質;禁止擠占中學、小學教育用地。

因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國家重點工程項目和教育用地調整需要,占用學校現有和規劃預留教育用地的,應當根據城市規劃要求,報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全部占用的,應當在學校服務半徑內按不少于原面積先安置后拆遷;部分占用的,應當在保證教育用地整體性的情況下,按不少于原面積先安置補償后拆遷。

第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中學、小學教育用地新建、擴建住宅。

不得在中學、小學教育用地內修建與教育無關的建筑物、構筑物和其它設施。

違反前兩款規定已經占用的,要逐步歸還。

第七條教育用地使用權不得轉讓、出租、抵押。

在保證學校用地標準、使用功能及校園環境的情況下,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引資修建教育設施。

第八條企業、事業單位分離自辦中學、小學時,應將原有教育用地使用權完整無償移交同級教育行政主管部門。

企業、事業單位自辦的中學、小學停辦、合辦、搬遷,需要調整教育用地時,須征得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同意,中學還須征得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小學還須征得區、縣(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

第九條中學、小學教育用地周邊地區的規劃建設,應當按照規劃管理法律法規的規定保留間距,不得妨礙學校的正常教育活動。

第十條規劃建設住宅新區、舊城改造時,應按規定同時規劃中學、小學教育用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應參加會審。

住宅新區開發建設單位,必須按照規劃和設計方案配套建設中學、小學。

第十一條違反本規定占用或改變中學、小學教育用地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規劃、建設、教育等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有關的法律法規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二條行政劃撥給幼兒園的教育用地,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人民政府1994年12月5日頒布的《*市保護中小學幼兒園用地暫行規定》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