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決策重大事項制度

時間:2022-03-22 06:3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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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決策重大事項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區政府決策行為,確保區政府決策的科學性、民主性和合法性,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區政府作出重大行政事項決策,適用本制度。

法律、法規和規章另有規定的,按其規定。

第三條區政府決定重大事項,實行區長負責制。

第四條區政府重大決策應堅持

(一)科學決策原則。用科學發展觀統領決策,尊重客觀規律,做到現實性和前瞻性相結合,使決策符合社會發展規律;

(二)民主決策原則。反映民意,集中民智,做到公眾參與、專家論證和政府決定相結合,體現和反映最廣大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

(三)依法決策原則。按法定權限和程序,依法履行職責。

第五條區政府重大決策應當以民生為先,兼顧社會公共利益與國家利益,有利于構建和諧社會和促進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

第二章適用范圍

第六條區政府重大決策包括

(一)制定區政府規范性文件;

(二)制定區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區域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三)確定本區年度各項工作計劃和方案、本區年度財政收支預算方案以及重大項目資金的安排;

(四)審議重大建設工程(項目),特別是政府投資和政府采購的重大項目及特殊建設項目用地政策;

(五)審議關系勞動就業、社會保障、科技教育、文化衛生、環境保護、征地與房屋拆遷等方面的重大政策;

(六)有關人事任免事項;

(七)區政府職權范圍內的其他重大決策事項。

第三章決策形式

第七條區政府重大事項的集體決策形式為區政府常務會議或區政府全體成員會議,不得以傳閱會簽或個別征求意見等形式替代會議議決。

第八條重大突發公共事件和緊急情況,來不及集體議決的,區政府有關領導可視情,按應急程序處理。

第九條區政府行政首長代表本級政府對重大行政事項行使決策權。

區政府分管領導和政府辦公室主任協助行政首長決策。

第十條政府組成部門、直屬機構、辦事機構、派出機構、法律法規授權履行行政管理職能的機構及其它有關單位(以下簡稱決策承辦單位)負責承辦本級政府重大決策的調研、方案起草與論證等前期工作。決策承辦單位可以委托專家、專業服務機構或者其它有相應能力的組織完成專業性工作。

第十一條區政府辦公室負責組織安排政府重大決策活動,并提供綜合服務。

區政府法制辦公室為政府重大決策提供法律專業咨詢,并有一票否決權。

第四章決策程序

第十二條區政府重大事項決策程序

(一)提出事項

決策承辦單位應當深入開展決策調研工作,全面、準確掌握決策所需的有關情況,在形成決策調研報告的基礎上,初步擬定重大事項決策的方案和說明,附有關材料,報送區政府。

(二)合法性審查

區政府及其各部門作出重大行政決策前要交由區政府法制辦或者組織有關專家進行合法性審查,未經合法性審查或者經審查不合法的,不得作出決策。

(三)研究論證

凡涉及面廣、與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決策事項,應采用公示、座談會、征求意見會、論證會、聽證會等形式,對所提事項的必要性、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進行研究論證,廣泛征求派、群眾團體、專家學者和公民、企業法人等方面的意見、建議。其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舉行聽證的事項的研究論證,應采用聽證會的形式廣泛征求意見,并將意見及采納情況形成報告。

(四)列入議題

區政府分管領導審定認為應列入區政府重大事項的,由區政府辦公室審查匯總,報區長審定列入區政府常務會議或區政府全體會議的議題。

(五)準備材料

列入區政府常務會議或區政府全體會議的重大事項,應提交決策材料。決策材料包括議題材料和科學論證材料。議題材料指待決策的方案及其說明材料;科學論證材料指論證報告、調查報告等材料。

(六)提前通知

召開區政府常務會議或區政府全體會議的通知(含議題及有關資料)須至少提前2個工作日書面送達應到會人員,并履行簽收手續。

(七)討論決定

會議由區長或區長委托常務副區長主持。會議中先由事項提出部門負責人介紹所擬定的方案并作說明,由參會人員對議題進行充分討論,最后由主持會議的區長或常務副區長在聽取其他參會人員充分發表意見的基礎上,作出決定。

(八)形成紀要

對重大事項做出決策后,由區政府辦公室負責整理會議記錄,形成會議紀要送區長簽發。需報經區人大常委會批準的,按法定程序辦理。

(九)政務公開

重大事項(除保密外)決定后,采用報刊、互聯網、廣播電視等媒介形式向社會公布,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知情權,接受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五章議事記錄

第十三條區政府重大事項集體決策的議事記錄,由區政府辦公室指派專人負責。議事記錄須列明會議名稱、會議主持人、法定參會人員、會議記錄人員、會議通知提前送達時限、應到會人數比例、事項提出部門負責人對方案的介紹和說明、區政府分管副區長的意見、參會人員的贊同意見、參會人員不贊同的意見和主持會議的區長或常務副區長的決定等內容。

第六章決策執行

第十四條區政府辦公室應當對政府重大決策進行工作任務和責任分解,明確執行機構和工作要求。

涉及跨分管工作范圍的,原則上由一位分管領導負責,有關領導配合。

第十五條有關執行機構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全面、及時、正確地貫徹執行政府重大決策,不得拒不執行、不完全執行、變相執行、推諉執行、拖延執行;不得敷衍塞責。

第十六條根據政府重大決策執行要求,決策執行機構應當進行執行評估,并將評估結論報告決策機關。

第十七條決策執行機構應當將政府重大決策執行情況及時向決策機關報告。

決策執行機構在執行過程中,因不可抗力或政府重大決策所依賴的客觀條件發生變化導致決策目標全部或部分不能實現的,應當向決策機關提出停止執行、暫緩執行或修正決策的建議。

第十八條決策機關可以根據執行機構提出的建議或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提出的建議,參照本規定的程序作出繼續執行、停止執行、暫緩執行或修正決策方案的決定。出現緊急情況的,行政首長可以直接作出決定,但必須記錄在案。

第十九條決策機關作出停止執行、暫緩執行或修正政府重大決策決定的,決策機關和決策執行機構應當采取有效措施,盡量避免或減少損失。

第七章決策監督

第二十條區政府對重大事項的決策,應按照有關規定向市委、市政府、區委、區人大及其常委會報告,向區政協通報,自覺接受市委、市政府和區委的領導及區人大、區政協的監督。

第二十一條區政府辦公室負責政府重大決策執行的檢查、督辦、考核等工作,根據決策方案和政府工作部署,采取跟蹤檢查、督促催辦等措施,確保決策方案的正確施行,并及時向區政府領導報告督查情況。

各部門也要制定相應的實施辦法和措施,嚴格執行區政府的重大決策,及時跟蹤和反饋執行情況,確保區政府科學民主決策制度的各項規定落到實處。

第二十二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區政府重大決策應當停止執行或修正的,可以向決策機關或決策執行機構提出質疑或建議。

第八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決策機關違反本規定,導致政府重大決策失誤的;決策承辦單位違反本規定,導致決策機關決策失誤的;決策執行機構違反本規定,導致政府重大決策不能全面、及時、正確實施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追究行政首長和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二十四條受委托的專家、專業服務機構或組織,不履行合同約定,或者在政府重大決策過程中違反工作規則,或者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政策規定,造成嚴重后果的,有關機關應依法解除合同,追究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九章附則

第二十五條各街道辦事處和區政府各部門對重大事項的集體決策程序,參照本制度執行。

第二十六條本制度由區政府法制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