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辦勞動模范評選管理制度
時間:2022-05-12 10: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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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全市勞動模范評選管理工作,更好地發揮勞動模范在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中的模范帶頭作用,激勵全市人民積極投身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所稱勞動模范是指在全市經濟和社會發展中做出突出貢獻,以國務院、省政府、市政府、市政府名義命名表彰的勞動模范、先進工作者。
第三條各級勞動模范評選表彰工作在市政府領導下,由市勞動模范評選工作委員會(以下簡稱市評選工作委員會)負責,日常管理工作由市總工會承辦。
第二章評選表彰
第四條市級以上勞動模范評選表彰按照全國、省、市有關規定執行。市級勞動模范評選表彰工作一般三年進行一次。如遇特殊情況需提前或推遲舉行,由市總工會提出意見,報市政府研究確定。對在工作中取得特別突出成績的先進人物,可以適時單獨命名表彰。
第五條市評選工作委員會由市分管領導擔任主任,成員由有關部門負責人組成。市評選工作委員會主要職責是:審定評選總體工作方案,評審市級勞動模范,審查全國和省級勞動模范推薦人選,以及其他需要市評選工作委員會確定的事項。市評選工作委員會辦公室設在市總工會,負責評選表彰的具體工作以及市評選工作委員會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六條勞動模范評選的基本條件是:熱愛祖國,堅決貫徹執行黨的基本路線和各項方針政策,以高度主人翁精神投身改革和建設事業,工作成績突出,在全市、全行業處于領先地位。具體評選條件在評選總體工作方案中確定。
第七條市級勞動模范評選表彰名額由市評選工作委員會根據有關規定和工作實際提出具體意見,報市政府審定。具體名額分配比例在評選總體工作方案中確定。
第八條評選表彰工作所需經費由市財政列支。
第三章評選的原則和程序
第九條勞動模范評選工作要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面向經濟社會發展的各條戰線和社會各個階層,重點面向基層、面向一線的工作人員。
第十條市級勞動模范評選推薦的程序是:
(一)基層單位推薦。單位工會(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在廣泛征求群眾意見并經本單位領導班子同意后確定推薦人選,確定的推薦人選經單位職代會(聯席會)或職工大會(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討論同意,并在本單位公示后報上級主管部門審查。
(二)主管部門審查。鄉鎮(街道)、市直部門、各大企業對基層單位推薦的人選進行評議并經有關監督部門審查后向市評選工作委員會推薦。
(三)委員會評審。市評選工作委員會對被推薦人選進行集體研究,提出初評意見,并在媒體公示后報市政府審批。
(四)市政府審批。經公示的初評意見經市政府研究通過后,由市政府命名表彰。
第十一條全國勞動模范原則上從獲得省(部)級勞動模范或相當稱號的人員中推薦;省勞動模范原則上從獲得市勞動模范或相當稱號的人員中推薦;市勞動模范原則上從獲得市勞動模范的人員中推薦。全國、省和市勞動模范推薦人選經市政府研究通過后,按程序上報審批命名。
第四章獎勵和待遇
第十二條對勞動模范的獎勵堅持精神鼓勵和物質獎勵相結合的原則。省級及以上勞動模范按照省有關文件規定標準發放勞模津貼,2011年以后表彰的市級及以上勞動模范給予一次性獎勵,具體獎勵數額在評選總體工作方案中明確。同時具備兩級以上榮譽稱號的,只享受最高一級榮譽津貼或獎勵。
第十三條各鄉鎮(街道)、有關部門和各級工會組織要加強對勞動模范的教育和培養,為勞動模范創造便利的生產、生活條件,及時解決他們的生活困難,更好地發揮他們的作用。
(一)勞動模范在晉級、評定技術職稱時應優先考慮。
(二)勞動模范憑《勞模證》,參觀游覽市境內政府投資的旅游景點,免景點初始門票。
(三)每年為各級勞動模范贈送《今日》報紙一份。
(四)每年重大節日、退休勞動模范過生日對勞動模范進行走訪慰問。
(五)每年為在職勞動模范購買市職工互助互濟保險一份。
(六)勞動模范在購買經濟適用房或申請廉租房時,在同等條件下給予優先照顧。
(七)每兩年為勞動模范進行一次健康查體。
(八)廣泛宣傳勞動模范的先進事跡,推廣他們的先進技術和工作方法。積極支持勞動模范參加脫產或業余學習。
(九)勞動模范每年定期、不定期參加療(休)養,療(休)養期間工資福利待遇不變。
(十)勞動模范由于醫療費用開支過大等原因造成家庭生活困難的,由市總工會審核后,市財政撥付專款給予救助。
(十一)市政府每年劃撥一定經費,建立勞動模范幫扶資金,專項用于家庭收入達不到全市最低生活保障線的各級勞動模范、家庭遇到特殊困難的勞動模范的補助和救助。落實勞動模范待遇所需經費分別由市財政和勞動模范所在單位承擔。
第五章榮譽稱號的取消
第十四條勞動模范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取消其榮譽稱號:
(一)主要事跡是偽造的或剽竊他人勞動成果的;
(二)受到刑事處罰的;
(三)因犯嚴重錯誤受到開除、留用察看處分的;
(四)非法離境或自行定居國外的;
(五)其他與勞動模范要求相背的行為。
第十五條取消勞動模范稱號,須由勞動模范所在單位提出書面申請,按評選審批程序逐級上報,由命名機關批準。對被取消勞動模范稱號的人員,停止其享受的有關待遇。因弄虛作假獲得榮譽稱號的,同時還應追回已經享受的物質待遇。
第六章日常管理
第十六條市總工會負責全市勞動模范的日常管理工作。勞動模范日常管理實行分級管理的原則,具體管理工作以基層單位為主。
第十七條勞動模范日常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務是:
(一)弘揚勞動模范精神,總結推廣他們的先進技術和先進工作方法。
(二)密切與勞動模范的聯系,通過走訪慰問、聯誼會、座談會等形式,聽取勞動模范的意見和建議。
(三)維護勞動模范的合法權益,落實勞動模范的獎勵和待遇。對刁難、打擊、壓制勞動模范的行為,情節嚴重的要提交有關部門嚴肅處理。
第十八條建立勞動模范重要情況報告制度。市級以上勞動模范工作變動、離退休、死亡或者嚴重違法違紀等重要情況,由勞動模范所在單位工會逐級上報市總工會。
第七章附則
第十九條本制度由市總工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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