舉報假幣犯罪獎勵辦法
時間:2022-12-30 05:1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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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充分調動群眾舉報假幣(指偽造、變造貨幣,下同)犯罪的積極性,及時發現假幣線索,嚴厲打擊假幣違法犯罪活動,切實維護人民幣信譽和國家金融秩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80號)、《中國人民銀行反假人民幣獎勵辦法》(銀發〔2016〕21號),經縣人民政府同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對偽造、變造貨幣、出售、購買、運輸、持有、使用、走私假幣等假幣犯罪的舉報有功人員進行獎勵。凡向縣公安機關、中國人民銀行縣支行舉報縣境內假幣犯罪,經查證屬實并對案件偵查工作起重要作用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為舉報有功人員。
第二章獎勵標準
第三條舉報并協助公安機關搗毀加工假幣窩點,現場查獲印制假幣的設備和原材料,并且該案件符合破案條件的,對舉報有功人員最高獎勵5萬元。在此基礎上,現場收繳假幣的,按照以下標準予以獎勵:
(一)收繳假幣面額總計100萬元以上的,最高獎勵5萬元;
(二)收繳假幣面額總計50萬元以上、不足100萬元的,最高獎勵4萬元;
(三)收繳假幣面額總計30萬元以上、不足50萬元的,最高獎勵3萬元;
(四)收繳假幣面額總計10萬元以上、不足30萬元的,最高獎勵2萬元;
(五)收繳假幣面額總計不足10萬元的,最高獎勵1萬元。
假硬幣的獎勵金額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反假人民幣獎勵辦法》第二章獎勵標準的相關條款比照執行。
第四條舉報并協助公安機關偵辦出售、購買、運輸、持有、使用、走私假幣、變造貨幣案件,并且該案件符合破案條件的,對舉報有功人員按照以下標準予以獎勵:
(一)收繳假幣面額總計100萬元以上的,最高獎勵6萬元;
(二)收繳假幣面額總計50萬元以上、不足100萬元的,最高獎勵4萬元;
(三)收繳假幣面額總計10萬元以上、不足50萬元的,最高獎勵2萬元;
(四)收繳假幣面額總計不足10萬元的,最高獎勵1萬元。
第五條舉報并協助公安機關抓獲重大假幣案件的在逃主要犯罪嫌疑人的,對舉報有功人員獎勵5000元至20000元。
本辦法所稱的“以上”,均包含本數。
第六條舉報并協助公安機關偵辦重大出售、購買、運輸、持有、使用、走私假幣、變造貨幣重大案件,繳獲假幣而犯罪嫌疑人未歸案的,對舉報有功人員按照本辦法第四條相應獎勵標準酌情予以獎勵。此后,舉報并協助公安機關抓獲該案在逃犯罪嫌疑人的,適用本辦法第五條規定。
第三章申請、審批與撥付
第七條獎勵申請實行一案一批。對舉報假幣犯罪的獎勵由公安機關提出申請,兩人以上舉報同一起案件的,根據舉報時間先后和在案件偵查工作中所起作用,由公安機關在上述獎勵金額內酌情分配獎金。
舉報時該案件公安機關正在偵查的,由公安機關根據舉報的情況在案件偵查工作中所起作用,按照本辦法相應獎勵標準對舉報有功人員酌情予以獎勵。對獎勵分配有異議的,可直接向縣金融服務中心或中國人民銀行縣支行提出異議申請。
第八條舉報人應如實舉報,不得誣告、陷害,違者根據情節嚴重程度,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條舉報假幣犯罪信息實行報告備案制度。公安機關接到舉報假幣犯罪重大線索、情況的,應做好舉報資料記錄工作并及時報告縣公安局和中國人民銀行縣支行備案,未報告備案的,不納入本辦法獎勵范圍。
第十條有關部門應依法保護舉報人合法權益,做好保密、人身安全保護等工作。受理、獎勵假幣犯罪舉報的部門應指派專人妥善保存舉報人信息,并嚴格保密。未經舉報人書面同意,嚴禁泄露舉報人姓名(名稱)、聯系方式等信息。違者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一條公安機關應如實申報舉報獎勵事項,并確保舉報獎勵金及時、足額兌現給舉報有功人員,不得截留、挪用。違者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當事人的刑事責任。
第十二條對金融機構、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提供偵破線索,由公安機關破獲偽造人民幣,出售、購買、運輸、持有、使用假幣案件,可依照本辦法的規定給予獎勵。
第十三條收繳的假幣半成品按面額計算。收繳假境外貨幣的面額,以案發時國家外匯管理機關公布的外匯牌價折算成人民幣計算,比照辦法中相應的獎勵標準予以獎勵。
第十四條對舉報有功人員的獎勵,應當在該案件破獲且假幣實物解繳中國人民銀行縣支行后,由縣公安局向中國人民銀行縣支行申請獎勵,并報送以下材料,所有材料須逐頁加蓋申請單位公章。
(一)中國人民銀行縣支行出具的《假幣收入憑證》或《假人民幣沒收憑證》復印件;
(二)《立案決定書》《批準逮捕決定書》和《起訴意見書》復印件各一份;
(三)《舉報假幣犯罪獎勵申請表》原件(格式見附件1)。
第四章部門職責分工
第十五條縣公安局負責舉報有功人員的獎勵申請確認工作,并按一案一批程序,填寫《舉報假幣犯罪獎勵申請表》(格式見附件1),經本單位審查,按審批權限,報本單位負責人審批后,報中國人民銀行縣支行申請獎勵。
第十六條中國人民銀行縣支行根據申請單位報送的申請獎勵費用材料,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獎勵標準,認真及時審核獎勵費用,填寫《舉報假幣犯罪獎勵審批表》(格式見附件2),并報縣財政局復審。
第十七條縣財政局負責獎勵費用的撥付工作,對中國人民銀行縣支行報送的申請獎勵費用材料進行復審,無異議后報縣人民政府批準后及時撥付獎勵費用。
第十八條縣金融服務中心負責縣反假人民幣工作的統籌協調工作,負責調度反假人民幣工作和案件舉報工作的開展情況。
第五章附則
第十九條本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縣支行、縣公安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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