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決農民工問題實施計劃
時間:2022-03-15 03:3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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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縣(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廳委、各直屬機構:
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解決農民工問題的若干意見》(國發〔*〕5號)精神,結合我省實際,現就進一步推動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改善農民工就業環境、保障農民工合法權益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進一步解決農民工工資偏低和拖欠問題
(一)加強和規范農民工工資管理。嚴格執行最低工資制度,推行小時最低工資標準,不得低于最低工資標準向農民工支付工資。用人單位不得以實行計件工資為由拒絕執行最低工資制度,不得利用提高勞動定額變相降低農民工工資。嚴格執行國家關于職工休息休假的有關規定,安排農民工延長工時和休息日、法定假日工作的,要依法支付加班工資。農民工和其他職工要實行同工同酬。企業在經濟增長的同時要適時合理提高農民工工資。
(二)建立農民工工資支付保障制度。嚴格規范用人單位工資支付行為,確保農民工工資按時足額發放給本人。建立工資支付監控制度和工資保證金制度。勞動保障部門要重點監控農民工集中的用人單位工資發放情況,對發生過嚴重拖欠工資的建筑施工企業等用工單位,強制在開戶銀行按工程合同價款的4—5%預存工資保證金。所有建設單位都要按照合同約定及時撥付工程款項,建設資金不落實的,有關部門不得發放施工許可證,不得批準開工報告。加大對拖欠農民工工資用人單位的處罰力度,發生拖欠行為的,要責令用人單位向農民工加付被拖欠工資50%到1倍的賠償金。惡意拖欠、情節嚴重的,對有關責任人員要依法予以制裁。
二、依法規范農民工勞動管理
(三)嚴格執行勞動合同制度。所有用人單位招用農民工都必須依法訂立并履行勞動合同,及時到勞動保障部門辦理用人備案手續,個體工商戶用工要到所在地街道(鄉鎮)勞動保障事務所辦理用人備案手續。嚴格執行國家關于勞動合同試用期的規定,不得濫用試用期侵犯農民工權益。
(四)依法保障農民工職業安全衛生和勞動保護權益。各地要嚴格執行國家和省有關職業安全和勞動保護規程及標準。用人單位必須按規定配備安全生產和職業病防護設施,對新招用的農民工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操作技能培訓,發放符合要求的勞動防護用品,對從事可能產生職業危害作業的人員定期進行健康檢查。從事高危行業和特種作業的農民工要經專門培訓持證上崗。有關部門要切實履行職業安全和勞動保護監管職責。
(五)依法保護女工和未成年工權益。用人單位要嚴格執行《婦女權益保障法》、《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未成年人保護法》和我省的有關規定。招用未成年工的用人單位,應當在工種、勞動時間、勞動強度和保護措施等方面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規定。對介紹和使用童工的違法行為要依法從嚴懲處。
三、搞好農民工就業服務
(六)進一步做好農民轉移就業服務工作。建立健全縣、鄉(鎮)、村公共就業服務網絡,加強勞務輸出的組織管理,強化勞務輸出基地建設,在農民工流入相對集中的城市設立駐地勞務服務機構。抓好勞務輸出項目的開發,積極塑造具有*特色的勞務品牌。推進“全民創業促就業”系列活動和“一推雙帶”活動的開展,鼓勵農民外出創業和在本地創業。各級公共職業介紹機構要為農民工免費提供政策咨詢、就業信息、就業指導、職業介紹等服務,加強與用工單位對接,定期組織農民工就業專場洽談會。建立健全勞動力資源信息網絡,并逐漸向鄉(鎮)、村延伸。加強人力資源市場監管,依法規范無序零散人力資源市場,充分發揮街道(鄉鎮)、社區勞動保障工作平臺作用,探索通過勞務派遣形式規范家庭用工行為,嚴厲打擊以職業介紹或以招工為名坑害農民工的違法犯罪活動。各級工商、城建、衛生、環保、土地等部門要落實農民進城從事個體經營減免費用的有關規定。
(七)逐步實行城鄉平等的就業制度。推進統籌城鄉就業試點,并逐步在全省推廣。改革城鄉分割的就業管理體制,取消各種針對農民工進城就業的歧視性規定和不合理限制。建立城鄉統一、平等競爭的人力資源市場。完善城鄉就業公共服務,逐步建立統一就業政策、統一市場服務、統一資源管理,城鄉勞動者平等的就業制度。
四、推進農民工培訓工作
(八)整合培訓資源,形成工作合力。大力開展農民工職業技能培訓和引導性培訓,提倡開展創業培訓。各級政府要整合當地培訓資源,充分發揮勞動保障、農業、教育等部門所屬培訓機構的職能作用,統一規劃、合理設置培訓專業和工種,擴大培訓規模,提高培訓質量。
(九)落實農民工培訓責任。勞動保障部門要制定職業技能培訓標準,規范職業技能培訓市場,保證職業技能培訓質量,負責組織全省職業技能培訓基地的資質認定工作。農業、教育、建設、工會、共青團、婦聯等部門和組織要根據本部門職責和特點,開展有針對性的培訓。財政部門要會同勞動保障等部門完善農民工培訓補貼辦法。有關部門要在扶貧資金中安排一定資金用于貧困地區農村勞動力轉移培訓。各級農業、財政等有關部門要按原有辦法繼續實施好農村勞動力轉移培訓陽光工程。勞動保障部門要抓緊研究制定“培訓券”補貼辦法,并會同財政部門研究制定鼓勵農民工參加職業技能鑒定、獲取國家職業資格證書的具體辦法和政策。用人單位對新招用的農民工必須進行技能、安全等相關知識的培訓,開展農民工培訓所需經費從職工教育經費中列支,并確保培訓經費足額提取和使用。
(十)大力發展面向農村的職業教育。支持各類職業技術院校擴大農村招生規模。積極開展對未能繼續升學的農村初、高中畢業生的職業技術培訓,通過設立助學金、發放助學貸款等方式,幫助家庭困難學生完成學業。加強縣級職業教育中心、技工學校、就業培訓中心和農業技校建設。有條件的普通中學可開設職業教育課程。重點加強對農業科技示范戶、農村合作經濟組織帶頭人、農村青年創業致富帶頭人、優秀農村婦女和農村應屆初、高中畢業生的職業教育。啟動“每村10名中專生”的培訓工程。擴展農村職業教育融資渠道,廣泛吸收社會資本、民間資本和國外資金投資。
五、積極穩妥地解決農民工社會保障問題
(十一)積極解決農民工工傷保險和大病醫療保障問題。各地要認真貫徹落實《工傷保險條例》和《*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若干規定》。所有用人單位必須為農民工辦理參加工傷保險手續,并按時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一次性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辦法,由省勞動保障廳另行制定。建筑施工企業、煤炭采掘企業同時應為從事特定高風險作業的農民工辦理意外傷害保險。企業在為農民工投保時,必須實行實名制。各統籌地區要積極組織引導農民工參加城鎮居民住院醫療保險,逐步解決農民工進城務工期間的住院醫療保障問題。鼓勵農民工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各地要將穩定就業的農民工納入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也可以委托商業保險公司參加大額補充醫療保險。
(十二)逐步完善適合農民工特點的基本養老保險和失業保險辦法。在城鎮實現穩定就業的農民工,用人單位應按規定為其參加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社會統籌,并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從事靈活就業的進城務工農民,可以自愿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基數和繳費比例按城鎮個體工商戶政策執行。勞動保障部門要研究制定適合農民工特點的養老保險辦法。認真貫徹落實《*省失業保險辦法》,所有用人單位必須按規定為穩定就業的農民工繳納失業保險費。
六、切實為農民工提供相關公共服務
(十三)保障農民工子女平等接受義務教育。要將農民工子女義務教育納入當地教育發展規劃,列入教育經費預算,以全日制公辦中小學為主接收農民工子女入學,要與當地學生在收費、管理等方面同等對待,不得違反國家規定向農民工子女加收借讀費及其他任何費用,對委托承擔農民工子女義務教育的民辦學校,要在辦學經費、師資培訓等方面給予支持和指導,提高辦學質量。
(十四)加強農民工疾病預防控制和適齡兒童免疫工作。加強農民工疾病預防控制工作,落實國家關于特定傳染病的免費治療政策。把農民工子女納入當地免疫規劃,提高國家免疫規劃疫苗的接種率。
(十五)進一步搞好農民工計劃生育管理和服務。要把農民工計劃生育管理和服務經費納入當地財政預算,提供國家規定的計劃生育、生殖健康等免費服務項目和藥具。做好農民工計劃生育宣傳、教育和技術服務工作,免費發放《流動人口婚育證明》。
(十六)多渠道改善農民工的生活居住條件。有關部門要加強監管,保證農民工居住場所符合基本的衛生和安全條件。招用農民工數量較多的企業,在符合規劃的前提下,可在依法取得的企業用地范圍內建設農民工集體宿舍。農民工集中的開發區和工業園區,可建設統一管理、供企業租用的員工宿舍。有條件的城鎮單位招用農民工,用人單位和個人可繳存住房公積金,用于農民工購買或租賃自住住房。
七、健全維護農民工權益的保障機制
(十七)保障農民工依法享有的民主政治權利。招用農民工的單位,其職工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中必須有農民工代表。農民工戶籍所在地的村民委員會,在組織換屆選舉或決定涉及農民工權益的重大事務時,應及時通知農民工,并通過適當方式行使民主權利。有關部門和單位在評定技術職稱、晉升職務、評選勞動模范和先進工作者等方面,要將農民工與城鎮職工同等看待,并享受同等待遇。
(十八)保護農民工土地承包權益。要堅持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穩定和完善農村土地承包關系,不得以農民進城務工為由收回承包地。農民外出務工期間,所承包土地無力耕種的,可委托代耕或通過轉包、出租、轉讓等形式流轉土地經營權,但不能撂荒。農民工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要堅持依法、自愿、有償的原則,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強制或限制,也不得截留、扣繳或以其他方式侵占土地流轉收益。
(十九)加大維護農民工權益的執法力度。加強勞動保障監察隊伍建設,強化勞動保障監察執法,定期開展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的專項檢查,對嚴重侵害農民工權益的行為要依法查處。有關部門要認真受理農民工舉報投訴并及時調查處理。對農民工申訴的勞動爭議案件,要簡化程序,加快審理,并減免相關費用。
(二十)做好對農民工的法律服務和法律援助工作。把農民工列為法律援助的重點對象。對農民工申請法律援助要簡化程序,快速辦理。對申請支付勞動報酬和工傷賠償法律援助的,不再審查其經濟困難條件。對經濟確有困難而又達不到法律援助條件的農民工適當減少或免除律師費。
(二十一)強化工會維護農民工權益的作用。暢通農民工入會渠道,簡化入會手續。各級工會要以勞動合同、勞動工資、勞動條件和職業安全衛生為重點,把對農民工的法律援助納入工會法律援助體系中,建立對農民工法律援助機制。充分發揮共青團、婦聯組織在農民工維權工作中的作用。
八、促進農村勞動力就地就近轉移就業
(二十二)大力發展鄉鎮企業和縣域經濟。發展小城鎮經濟,引導鄉鎮企業向小城鎮集中。積極發展資源加工型和勞動密集型中小企業,吸納更多的農村富余勞動力在當地轉移就業。鼓勵縣(市)、鄉(鎮)招商引資,認真落實在土地、稅收方面的優惠政策,鼓勵、吸引外出務工農民回到小城鎮創業和居住。
(二十三)加強農村基礎設施建設,促進農民就業和增收。按照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要求,統籌規劃城鄉公共設施建設。農村基礎設施建設要重視利用當地原材料和勞動力,注重建設能夠增加農民就業機會和促進農民直接增收的中小型項目。
九、加強和改進對農民工工作的領導
(二十四)完善農民工工作協調機制。省政府建立農民工工作聯席會議制度,統籌協調和指導全省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和農民工工作。聯席會議由省直有關部門和省總工會、團省委、省婦聯等有關群眾團體組成,聯席會議辦公室設在省勞動保障廳。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也應建立相應的協調機制,切實加強對農民工工作的組織領導。充分利用和整合統計、公安、人口計生等部門的資源,推進農民工信息網絡建設。勞動保障部門要加強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方面的統計工作,實行專人負責,及時提供可靠的勞動力流動信息。
(二十五)引導農民工全面提高自身素質。引導和組織農民工自覺接受就業和創業培訓,接受職業技術教育,提高科學技術文化水平,提高就業、創業能力。要在農民工中開展普法宣傳教育,引導他們增強法制觀念,知法守法,樹立維權意識,學會利用法律、通過合法渠道維護自身權益。開展職業道德和社會公德教育,引導他們愛崗敬業、誠實守信,遵守職業行為準則和社會公共道德。開展精神文明創建活動,引導農民工遵守交通規則、愛護公共環境、講究文明禮貌,培養科學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
(二十六)在全社會形成關心農民工的良好氛圍。社會各方面都要樹立理解、尊重、保護農民工的意識,開展多種形式的關心幫助農民工的公益活動。新聞單位要大力宣傳黨和國家關于農民工的方針政策,宣傳農民工在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中的突出貢獻和先進典型,宣傳各部門開展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及權益維護方面工作的突出事跡,加強對保障農民工權益情況的輿論監督。各級政府要對優秀農民工及開展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工作突出的部門給予表彰獎勵。總結、推廣各地和用人單位關心、善待農民工的好做法、好經驗,提高對農民工的服務和管理水平。發揮社區的社會融合功能,促進農民工融入城市生活,與城市居民和諧相處。完善社區公共服務和文化設施,城市公共文化設施要向農民工開放,豐富農民工的精神生活。
各地區、各部門要認真貫徹國務院和省政府關于解決農民工問題的各項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嚴格按照要求,積極研究解決工作中遇到的新問題,確保涉及農民工的各項政策措施落到實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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