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辦促進企業上市意見

時間:2022-06-08 04: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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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辦促進企業上市意見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各園區管委,市政府各部門,市直各單位:

為進一步加快企業上市工作步伐,推動我市更多企業利用境內外資本市場做強做大,根據《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促進金融業發展的意見》,結合我市實際,提出如下意見:

一、加快推進企業上市工作的總體思路和目標任務

1、抓住當前資本市場快速發展的有利時機,進一步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完善激勵考核機制,加強組織領導和協調服務,積極推進符合國家產業政策、體現我市發展優勢和特色的行業企業加快境內外上市步伐,充分發揮資本市場促進經濟發展的作用,實現企業經營管理的現代化和規范化,促進全市經濟快速健康發展。力爭“十二五”末,境內外上市企業數量達到5家以上。

二、實施擬上市企業梯隊培育計劃

2、確定擬上市企業的基本條件。企業符合《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32號)和《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創業板上市管理暫行辦法》的要求,或有關境外上市規定;企業主營業務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屬于國家重點支持發展的行業;企業具有較強的競爭力和成長性,發展前景良好,信用情況良好;企業注冊地和納稅登記地在市,已制定具體的上市計劃,建立相應的工作機構。

3、擬上市企業的遴選程序。鎮(街道、園區)按照確定擬上市企業基本條件進行遴選,定期將擬上市企業基本情況匯總后報市促進企業上市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建立全市擬上市企業儲備庫,實施動態管理,形成“上市一批、申報一批、儲備一批”的良性發展格局。對符合條件的企業,報經青島市發改委審核并出具書面確認意見后,確定為擬上市企業。

三、加大企業改制重組扶持力度

4、擬上市企業在改制上市過程中,需辦理房地產權初始登記且具備辦理條件的,國土資源、城鄉建設、公安消防等部門應盡快予以補辦相關手續,按規定程序經市政府批準后給予減免相關行政事業性收費。涉及其它資產產權、企業產權界定、處置等歷史遺留事項,凡符合當時有關規定的,政府各有關部門均應予以補辦或辦理相關手續,提供有關證明文件,積極推動相關確權工作。

5、擬上市企業在改制上市過程中一次性發生的土地、房屋、車輛等權證過戶費,只按規定標準收取工本費。企業用水權、用電權無償給予過戶。

6、擬上市企業自建自用的生產性建設項目,自與合格的上市保薦機構簽署保薦協議之日起三年內(不足三年上市的,至上市之日),免除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不含供熱、供氣、供水)。

7、擬上市企業在改制上市過程中,因改制、重組、并購發生的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契稅、增值稅等地方留成部分,由市財政于納稅的次月內予以支持。

8、擬上市企業在改制上市過程中,因對利潤進行規范,相應增加稅收形成的地方財政增收部分,由市財政于納稅的次月內予以支持。第7至8條政策落實前,企業須向市政府出具承諾書,承諾按計劃成功上市。否則,已享受的政策全部追回。

9、企業上市后,以納稅年度為計算單位,上繳稅收形成地方財政收入的增幅超過全市財政收入的增幅部分,第一年按全額、第二年按50%,由市財政于年度納稅結束的次月內予以支持。

四、支持募投項目建設

10、建立項目建設審批綠色通道。對擬上市企業在我市投資新建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項目,相關部門要優先辦理立項、轉報或核準、土地、規劃、環評等手續。對擬上市企業申請新增用地,可以根據項目投資規模、產業類別等情況核定用地規模,按照青島市級重點項目有關規定,優先保證土地使用計劃指標,并實施供地。

11、從年起,市政府預算安排和相關部門向上級爭取的各類技術改造、技術開發與創新等專項資金,要優先用于擬上市企業的重點技改項目。

12、發展改革、財政、科技等有關部門在申報的國家高新技術產業化基金和省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風險投資基金、國家高技術產業項目配套資金、中小企業專項資金、科技型中小企業創新發展專項扶持資金、國債項目財政貼息資金等各類政策性資金,對擬上市企業優先予以支持。

五、鼓勵企業多渠道上市

13、設立企業上市引導資金。資金專項用于企業上市過程中發生的財務顧問、保薦、審計、評估、律師等費用補助。

14、進入擬上市程序,擬在境內首發上市的企業,經青島證監局輔導驗收,并出具輔導驗收報告后,補助50萬元;上市首發申請材料上報中國證監會并被正式受理,青島市政府或市政府接到中國證監會征求意見函后,補助50萬元。

15、凡在境外首發上市的公司,募集資金80%用于我市區域內項目建設的,按融資額(扣除發行費用)的0.2%補助,補助最高限額為100萬元。

16、對實現“買殼”上市,募集資金80%用于我市區域內項目建設并將上市公司注冊地遷至我市的公司,按融資額(扣除發行費用)的0.2%補助,補助最高限額為100萬元。

17、上市公司實現再融資,包括配股、增發、定向增發、發行債券等,且募集資金80%以上用于我市區域內項目建設,按再融資額(扣除發行費用及股東認購部分)的0.2%補助,補助最高限額為100萬元。第14至17條涉及的補助資金由青島市與我市財政各負擔50%。

18、對上市成功企業給予重獎。凡在境內外首發上市的企業,按其融資額(扣除發行費用)1億元人民幣以內(不含1億元)的,獎勵50萬元;融資額1-2億元人民幣(不含2億元)的,獎勵100萬元;融資額2億元人民幣以上(含2億元)的,獎勵200萬元。其中,融資額(扣除發行費用)5億元人民幣以上(含5億元)的前3戶企業,分別獎勵500萬元、400萬元、300萬元。獎勵資金由市、鎮財政按現行財政體制分別承擔。

六、健全完善加快企業上市工作機制和服務平臺

19、切實加強對企業上市工作的領導。成立市促進企業上市工作領導小組,統籌協調全市企業上市工作,研究解決擬上市企業在改制重組、上市輔導和申報過程中遇到的重大問題。企業上市工作納入全市目標績效考核體系。市促進企業上市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定期督查和通報上市工作進展情況,配合市考核辦做好企業上市的年度考核工作。

20、建立“企業上市直通車”制度。將自確定為擬上市企業之日起兩年內能夠首發上市或向中國證監會上報首發申請材料的企業納入“企業上市直通車”服務平臺。服務流程是:擬上市企業向市促進企業上市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提報遇到的困難和問題,領導小組辦公室匯總整理,及時向相關部門發函,相關部門接函后進行處理解決,并將處理意見反饋領導小組辦公室;若遇到需多個部門共同解決的問題,由市促進企業上市工作領導小組召開協調會議,專題研究解決。

21、進一步提高企業上市工作服務效率。市直各部門、各鎮(街道、園區)要樹立全局意識,在法律法規允許的范圍內,對企業上市工作實行特事特辦,急事急辦。對擬上市企業在上報首發申請材料過程中,需開具的稅務、工商、勞動保障、土地使用、房產管理、規劃、環保、公安、消防、質量技術監督、公積金管理等證明材料,相關部門應在收到擬上市企業申請或市促進企業上市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文函后10個工作日內辦結。

22、做好擬上市企業的培訓和宣傳推介工作。加強與境內外交易所、中介機構等方面交流與合作,定期組織擬上市企業培訓,增強擬上市企業實務操作能力,切實提高企業上市效率和成功率。

23、在支持鼓勵企業上市的同時采取相應的約束措施。對于企業以上市為名逃避繳費義務、不履行上市承諾享受各種支持和獎勵政策的,或企業上市后將注冊地或納稅登記地遷至市以外的,經查實后全部予以追繳。由市促進企業上市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具體措施進行落實。

24、企業上市融資是招商引資的重要組成部分。每成功上市一戶企業,市政府一次性給予市促進企業上市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和企業所在鎮(街道、園區)分別補助辦公經費20萬元。市考核委按融資金額1:1比例計入當年市促進企業上市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和企業所在鎮(街道、園區)完成的招商引資任務,納入市委、市政府目標管理績效考核。

25、市財政自年起每年安排上市工作專項經費30萬元,用于業務培訓,上級業務部門檢查指導,證券市場考察、洽談,邀請有關專家指導,接待來訪人員,上市推介等。

本意見自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市人民政府關于培育和促進企業上市工作的意見》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