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勞動力轉移意見
時間:2022-01-01 10:1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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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七屆三中全會精神,引導和扶持我市有意愿進入二、三產業就業的農村勞動力的合理有序轉移,深入推進城鄉統籌就業,促進城鄉共同發展,構建覆蓋城鄉、全民共享的“生活品質之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國務院關于做好促進就業工作的通知》(國發(2008)5號)、《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完善就業政策促進困難人員就業再就業的通知》(浙政發(2007)21號)和《關于全面推進城鄉統籌就業工作的通知》(杭政函(2005)210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現就扶持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引導我市農村勞動力積極辦理求職登記,明確轉移就業扶持對象
(一)我市勞動年齡段內(男16—60周歲,女16—50周歲),具有勞動能力,有進入二、三產業就業意愿的杭州戶籍農村勞動力,可辦理求職登記,申領《杭州市農村勞動力求職登記證》。《杭州市農村勞動力求職登記證》是我市農村勞動力享受免費職業介紹、參加職業技能培訓、享受轉移就業扶持政策、參加農村公益性崗位等公共就業服務的憑證之一,由就業服務經辦機構進行證件信息記錄。
(二)我市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引導和扶持對象為持《杭州市農村勞動力求職登記證》人員。其中,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為重點幫扶對象(以下簡稱農村就業困難人員):
1.領取《農村低保人員就業援助證》人員;
2.低收入農戶勞動力(低收入農戶的具體界定辦法由市農辦另行制定);
3.男50周歲及以上、女40周歲及以上勞動年齡段內的農村勞動力(以下簡稱農村“4050”人員);
4.農村復員轉業軍人;
5.有一定勞動能力并有就業意愿的農村殘疾人。
(三)已辦理求職登記的農村勞動力,因所承包的土地被征用或撤村建居等原因農轉非時符合申領城鎮《就業援助證》條件的,其求職登記時間視同失業登記時間。
二、建立完善的城鄉統籌就業管理服務體系,為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創造條件
(四)建立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管理服務體系,完善農村勞動力資源調查機制。加強鄉鎮(街道)、行政村(社區)勞動保障工作平臺建設,鄉鎮(街道)要做到機構、人員、經費、場地、制度、工作六到位,行政村(社區)要做到《杭州市農村勞動力求職登記證》申領發放的工作、場地、人員三到位。強化各級就業服務機構的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工作職責,切實做好農村勞動力資源調查,并將調查數據納入全市人力資源網絡統一管理。
(五)切實加強《杭州市農村勞動力求職登記證》的申領和發放工作。行政村(社區)負責申請受理和初審工作;鄉鎮(街道)負責復審工作;區、縣(市)勞動保障部門負責證件的發放和使用管理工作[具備條件的鄉鎮(街道),經區縣(市)勞動保障部門授權,可實施發證工作];市勞動保障局負責《杭州市農村勞動力求職登記證》發放、使用和管理等工作的監管。
(六)加快建設城鄉一體的公共職業介紹體系。做好人力資源市場規劃,建立功能完善、覆蓋城鄉的綜合性人力資源市場,進一步加大投入,加強蕭山、余杭和各縣(市)中心鎮人力資源市場建設,提高市場信息采集能力,完善信息制度,發揮市場引導就業的主渠道作用。公益性職業介紹機構要向農村勞動力免費提供職業介紹、職業指導等服務。
(七)規范職業中介服務行為,引導民營職業介紹機構誠信經營。進一步加強對民營職業介紹機構的管理,鼓勵社會各界依法開展職業中介活動,指導、規范職業中介服務行為,引導各民營職業中介機構遵章守法、誠信經營。
三、拓展就業渠道,促進農村勞動力就近就地轉移就業
(八)鼓勵興辦農業加工、來料加工等勞動密集型小企業,扶持種養殖業基地和休閑農家樂的發展,進一步挖掘就業潛力。加強我市優勢特色農業產業帶建設,鼓勵發展中小型農產品加工企業,新辦的規模以上農產品加工、流通企業納入農業產業化扶持范圍。推廣適合家庭手工加工的項目,創造更多的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機會。
(九)鼓勵農村勞動力結合實際,在商貿、餐飲、旅游、家政等服務領域從事非全日制工作。引導農村勞動力從事家政服務行業,進行全職或臨時性就近就地轉移就業。
(十)結合新農村建設和各地實際,鼓勵鄉鎮(街道)、行政村(社區)投資開發農村公益性崗位,促進農村就業困難人員轉移就業。
四、建立政策扶持體系,幫扶農村勞動力合理有序轉移
(十一)就業扶持政策。
1.鼓勵各類職業中介機構對我市已辦理求職登記的農村勞動力提供免費職業介紹。凡免費介紹并幫助我市已辦理求職登記的農村勞動力實現轉移就業的杭州市區(不含蕭山、余杭區,下同)各類職業中介機構,可按實際成功就業(指已與用人單位簽訂一年以上勞動合同,并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就業,下同)人數給予中介機構每人50元的一次性職業介紹補貼,其中安置農村就業困難人員按每人100元給予補貼。職業介紹補貼不得重復享受。
2.鼓勵用人單位吸納農村就業困難人員就業。對市區企業、個體工商戶、民辦非企業單位、事業單位(除財政補助事業單位外)等用人單位招用杭州市區戶籍(不含蕭山區、余杭區,下同)已辦理求職登記的農村就業困難人員,與其簽訂勞動合同并辦理就業登記、參加社會保險1年以上、每月發放工資標準不低于市區企業最低工資標準120%的,每招用1人,每年給予用人單位用工補助和社會保險費補貼共計4000元。
3.鼓勵機關事業單位開發勤雜崗位、協管崗位吸納農村就業困難人員轉移就業。市、區、街道(鄉鎮)各級機關、財政補助事業單位吸納農村就業困難人員轉移就業的,視同吸納城鎮持《就業援助證》人員就業。
4.將農村公益性崗位納入各級財政補貼范圍。具體補貼辦法由市勞動保障局和市財政局另行制定。
(十二)培訓補助政策。
1.鼓勵農村勞動力參加引導性培訓。已辦理求職登記的杭州市區戶籍農村勞動力參加引導性培訓的,按每人50元的標準給予培訓補貼。
2.鼓勵用人單位、各類培訓教育機構開展農村勞動力職業技能培訓和創業培訓。用人單位對已辦理求職登記的農村勞動力開展職業技能培訓、鑒定的經費可計入企業成本,在稅前列支。已辦理求職登記的杭州市區戶籍農村勞動力參加經勞動保障部門批準的職業技能培訓,并取得職業資格證書的,按職業資格證書等級給予補貼,初級每人補貼300元,中級每人補貼400元,參加高級工、技師培訓或當年杭州緊缺職業(工種)技能培訓,并取得職業資格證書的,每人補貼600元;取得培訓結業證書或專項能力證書的,每人補貼150元。實際發生費用低于補貼標準的,按照實際支出予以補貼。
3.凡參加杭州市農民素質培訓工程的本市戶籍農村勞動力,均可按有關規定享受相應的培訓補貼。
(十三)創業扶持政策。
已辦理求職登記的農村勞動力在本市創業的,享受本地城鎮下崗失業人員創辦企業的有關優惠政策。符合國家規定條件的,享受稅收優惠政策扶持。創業項目符合本地產業發展導向的,可享受本地小額擔保貸款優惠政策。對返鄉創業的,當地政府應予以扶持。
(十四)權益保障政策。
1.規范企業用工行為。進一步加大執法監察力度,勞動保障部門與工商、稅務、工會等部門和團體要加強協同配合,強化農村勞動力維權救助舉措,積極把實現轉移就業的農村勞動力吸收到工會組織中;對用人單位不簽訂勞動合同、濫用試用期、隨意壓低或克扣工資、不參加社會保險等違法行為,依法嚴肅查處,切實保護農村勞動力的合法權益。
2.深入貫徹落實《杭州市基本醫療保障辦法》和《杭州市基本養老保障辦法》,進一步完善城鄉一體的社會保險制度,逐步提高農村勞動力社會保障水平。
3.建立農村低保人員待遇漸退機制。鼓勵農村低保人員通過就業增加收入,改善生活狀況。已辦理求職登記的農村低保人員實現轉移就業(須簽訂一年或一年以上勞動合同或非正規組織就業協議),并如實申報勞動收入的,自就業之月起24個月內,其勞動收入中在當地企業最低工資標準以下的部分不計入家庭收入。此規定對同一對象不重復適用。
五、加強領導,切實做好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工作
(十五)加強組織領導。各級政府要把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工作納入經濟社會發展規劃,進一步完善政策體系和工作機制,建立和推廣“就業貨幣”制度,制定年度計劃,層層落實責任,將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工作目標任務列入就業再就業工作目標考核,切實推進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工作。
(十六)加強協調配合。各級勞動保障、宣傳、農辦、發改、建設、經貿、財政、人事、稅務、工商、物價、統計、民政、監察、教育、人行等部門和工會、共青團、婦聯、殘聯等群眾團體要加強協調配合,各司其職,共同抓好我市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工作。各新聞媒體要廣泛深入開展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政策和形勢的宣傳,積極營造全社會支持和幫助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的良好氛圍。
(十七)加大財政扶持力度。要將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所需經費列入市、區再就業資金,確保各項扶持政策落實到位。對杭州市區戶籍農村就業困難人員在市區范圍內實現轉移就業的,以及轉移到蕭山區、余杭區和各縣(市)就業并享受當地戶籍人群同類扶持政策的,落實扶持政策所需資金由市、區再就業資金各承擔50%.
(十八)農村勞動力享受轉移就業幫扶政策的認定、審核、發放、人員管理等操作辦法和配套政策,由市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六、本意見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政策審批的截止時間暫定為2011年底。
七、蕭山區、余杭區和各縣(市)應結合本地實際,制定相應扶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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