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住房建設管理意見
時間:2022-03-23 09:4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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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本區農村村民住房建設管理,引導農村村民住宅建設合理、節約利用土地資源,推進新農村建設,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市農村村民住房建設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區實際,制定本實施意見。
第二條本實施意見適用于本區行政區域范圍內農民集體所有土地上農村村民新建、改建、擴建和翻建住房(以下統稱“村民建房”)及其管理。
第三條本實施意見中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一)農村村民,是指具有本區常住戶口的本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二)個人建房,是指由單戶村民自行建造住房的活動。
(三)集體建房,是指由村民委員會組織實施新建農村村民住房的活動。
第四條區房屋土地管理局(以下簡稱“區房地局”)負責本區內村民建房的用地管理和配套設施建設管理,土地管理所作為其派出機構具體實施相關的管理工作。區規劃管理局(以下簡稱“區規劃局”)負責本區村民建房的規劃管理,對鎮人民政府的規劃審核發證工作進行監管,對建房管理人員進行培訓,對建房審批項目定期進行檢查。區城市建設和管理局(以下簡稱“區建管局”)負責本區村民建房的建筑活動監督管理。
區人民政府和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內村民建房的管理。鎮人民政府受區規劃局委托,審核發放個人建房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加蓋“*區規劃管理局農村個人建房規劃許可專用章”,對個人建房進行開工查驗和竣工驗收,按季度向區規劃局報備相關審核發證情況及相應的竣工資料;受區建管局委托,進行個人建房安全質量的現場指導和檢查。在村民建房和管理過程中發生行政訴訟或行政復議,鎮人民政府應配合區政府作出行政行為的職能部門做好行政訴訟或行政復議等工作。
區發展改革、農業、環保、市容環衛等有關部門和有關鎮人民政府、村委會,依據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實施意見。
第五條農村村民實施建房活動,應當根據區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區域總體規劃、鎮和村莊總體規劃和建設規劃統籌安排,有序進行。
村民建房應盡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嚴格控制使用耕地。
第六條農村村民建房遵循集中建設的原則,逐步向建成區和城鎮靠攏,即使較偏遠的農村,也應規劃布點農民中心村。鎮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批準的村鎮規劃布局方案,合理確定本轄區內村民建房的布點、范圍和用地規模,統籌安排村民建房的各項管理工作。區建管局和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大宣傳力度,向農村村民普及建房技術與質量安全知識。
第七條農村村民建房用地實行計劃管理。區房地局根據上級下達的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指標和各鎮農村村民建房的實際用地需求,確定村民建房的年度用地計劃指標,并分解下達到鎮人民政府。
鎮人民政府審核建房申請,應當符合區房地局分解下達的村民建房年度用地計劃指標。
第八條農村村民建房應當符合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的規定,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規定標準。現有宅基地面積在規定標準之內,且符合村鎮規劃要求的農村村民實施個人建房的,應當在原址改建、擴建或者翻建,不得易地新建。
農村村民按規劃易地實施個人建房的,應當在新房竣工后三個月內拆除原宅基地上的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附著物;參加集體建房的,應當在新房分配后三個月內拆除原宅基地上的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附著物。原宅基地由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依法收回,并由鎮人民政府或者區房地局及時組織整理或者復墾。
區人民政府在核發用地批準文件時,應當注明新房竣工后退回原有宅基地的內容,并由土地管理所負責監督實施。
第九條凡居住在本區范圍內,具有本區常住戶口的,并符合《*市農村村民住房建設管理辦法》所規定的建房條件的農村村民戶,可提出建房申請。
第十條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其建房申請不予批準:
(一)已有宅基地和建筑面積均已達到規定面積標準的;
(二)農村村民將住房出賣、出租、贈與他人,或者改變住房用途而造成居住困難的;
(三)已享受動遷補償安置的,或者已參加集體建房的;
(四)未到法定結婚年齡要求分戶建房的;
(五)夫妻離婚時,自愿放棄法定應得的住房權利,而以無房為由申請建房的;
(六)違法占地或違法建房尚未處理結案的;
(七)在基本農田、工業用地或基礎設施建設等規劃控制范圍內申請宅基地的;
(八)法律規定不予批準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條個人建房的用地面積和建筑面積按照下列規定計算:
(一)1~2人戶,宅基地總面積不超過160平方米,其中建筑占地面積80平方米,建筑總面積控制在80平方米至120平方米以內;
(二)3~4人戶,宅基地總面積不超過180平方米,其中建筑占地面積90平方米,建筑總面積不超過180平方米;
(三)不符合分戶條件的5人戶,宅基地總面積180平方米,其中建筑占地面積90平方米,建筑總面積不超過225平方米;
(四)不符合分戶條件的6人戶,宅基地總面積不超過200平方米,其中建筑占地面積100平方米,建筑總面積不超過240平方米;
(五)不符合分戶條件的6人以上戶,宅基地總面積不超過200平方米,其中建筑占地面積100平方米,建筑總面積在6人戶的基礎上每增加1人增加20平方米。
第十二條個人建房的建筑占地面積和建筑面積的計算標準、間距和圍墻的建造要求嚴格按照《*市農村村民住房建設管理辦法》中的相關規定計算,建筑高度一般以自然地面至檐口計算,同時需酌情考慮左鄰右舍及現狀的實際情況。
第十三條村民戶申請個人建房用地的人數,按照該戶在本村或者村民小組內的常住農業戶口進行計算,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以下規定計算:
(一)已婚尚未有子女或已領取獨生子女證的,可增加一個建房人口(一戶只能享受該政策一次);
(二)父母屬本村村民但未曾申請建房,且與建房申請人分戶而又共同居住的,經建房申請人的兄弟姐妹同意,可計入建房人口;
(三)農村村民家庭成員非本村常住戶口、但屬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計入建房人口:
1、戶口暫時遷出的現役軍人、武警、在校學生,服刑或者接受勞動教養的人員;
2、村民小組建制未撤銷,因部分土地被征用而轉為非農戶籍的,在征地拆遷過程中未被安置過住房,也未享受過其他方式補償安置的人員;
3、父母均為農村村民,因戶籍政策原因,戶內尚未結婚(指直系子女)的非農業戶口人數;
(四)法律規定的其他人員。
第十四條經批準的農村個人建房應按批準的有關要求進行建設,村民建房完工后,應當通知鎮人民政府、土地管理所進行竣工驗收。經驗收符合規定的,鎮人民政府應當將驗收結果送區有關職能部門備案。
第十五條發生違法建設行為的,區政府各職能部門依據《*市農村村民住房建設管理辦法》的規定,依法予以處罰。
第十六條區房地局、區規劃局和區建管局可以對本實施意見的具體應用問題進行解釋。
第十七條本實施意見自之日起30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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