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究輕傷害案件處理方法考慮以及意見

時間:2022-12-16 05:3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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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究輕傷害案件處理方法考慮以及意見

一、輕傷害案件的一般特點

1.多為民間矛盾引發。這些案件多因工作、鄰里、債務、婚姻家庭糾紛引發。

2.被害人均提起了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被害人的期望值重點在于得到經濟賠償,對被告人給予刑事處罰的愿望并不十分強烈。

3.被告人的主觀惡性不大,行為具有突發性。被告人、被害人之間多因小矛盾處置不當情緒失控引發暴力沖突,雙方無積怨或積怨不深,事先均無預謀,屬偶發性犯罪,且犯罪行為影響范圍較小,社會危害性不大,案發后被告人一般都會有較強的負罪感。

4.被害人一方往往有過錯,有些是爭勝好強或出言不遜,有些則是在爭執中首先使用暴力。

5.案情簡單,事實證據比較容易查清,被告人對自己的行為往往供認不諱。

6.全部為公訴案件,絕大多數被告人被批準逮捕并羈押。法院對被告人的處刑一般較輕,多為緩刑、拘役或免予刑事處罰。

7.均提起了附帶民事訴訟,民事部分調解難度較大。被告人與被害人在賠償數額要求上相去甚遠。雖然大部分被告人的親屬為了減輕被告人的罪責,使其得到從輕處罰,愿意幫助被告人向被害人賠償損失,但也有相當一部分被告人因被逮捕羈押,擔心經濟賠償后仍要受到刑事處罰而不愿賠償,致使部分案件調解難度較大。

8.依照法律規定,這些案件中有一部分可訴可不訴,即使有必要訴至法院,也可由當事人以自訴方式訴至法院。

二、關于完善輕傷害案件處理方式的幾點建議

(一)加強普法力度,使廣大人民群眾了解自訴案件的法律規定和處理程序。司法機關應加強此方面的普法教育,使廣大人民群眾充分了解有關法律規定,以便選擇更方便快捷的維權方式。

(二)對事實清楚,證據確實,情節較輕,危害不大的輕傷害案件,當事人向公安機關報案的,公安機關應以調解為主。調解不成,可告知當事人到法院自訴。

由于相當一部分輕傷害案件加害人的犯罪手段、危害后果及社會影響都不嚴重,且案情清楚,被害人自行獲取了相關證據,對加害人采取強制措施也意義不大,對這類案件就不需要動用偵查、公訴機關的力量,將案件提起公訴。這樣既可節約司法成本,又可有效保護被害人合法權益,既有利于雙方當事人化解矛盾、減少對抗,又體現了司法機關的輕緩刑事政策,使這類案件以最便捷經濟的訴訟程序得到及時妥善的處理。

(三)對確實需要經過偵查,才能查清案件事實的輕傷害案件,如公安機關已經查清案件事實,而加害人愿意賠償被害人損失的,公安機關可以作撤案處理;對致害人不愿意賠償被害人損失的,公安機關可以將案件移交檢察機關審查起訴。在檢察機關審查起訴期間,加害人又同意賠償被害人損失,而被害人也同意不追究其刑事責任的,檢察機關可將案件退回公安機關,由公安機關作撤案處理。對在審查起訴期間仍拒不賠償被害人損失的,檢察機關應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四)對不計后果,動輒行兇傷人的累犯、慣犯,或者持械多次打擊人體要害部位的,則不能僅以實際傷害后果的輕重程度來論,而應根據行為人對社會的危害性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訴。

(五)慎用逮捕措施,選擇性地采用直訴程序。對輕傷害案件,要注重審查行為人是否可能發生社會危害性及可能性的大小,對可捕可不捕的案件,檢察機關可不批準逮捕,建議偵查機關按直訴方式將案件移送公訴部門起訴。對公安機關在拘留期限內就已偵查終結的案件,也可以不經逮捕而直接移送法院審判,由法院根據實際情況決定采取某種足以保證審判進行的強制措施,從而避免逮捕的濫用,減少不必要的程序,從快審結案件。

(六)適當選擇不起訴的處理方式。根據《刑事訴訟法》及《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的有關規定,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而大部分輕傷害案件是屬于主觀惡性較小、危害不大的偶發性犯罪,從其特點來看,對此類案件適用不起訴是完全有法律依據的。采取不起訴的方式處理輕傷害案件,既有利于縮短訴訟環節,又有利于給犯罪人一個悔過自新,回歸社會的機會。同時在我國現有的法律框架內也是最為可行的。但對此種檢察機關自由裁量的行為,應注意從適用范圍和處理程序兩個方面設定一定的限制條件防止濫用。在適用范圍上,該方式適用于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犯罪嫌疑人認罪,犯罪情節輕微,社會危害性不大且經法醫鑒定為輕傷的刑事輕傷害案件;對累犯、慣犯、具有黑社會性質或者恐怖組織性質的持械傷害、聚眾斗毆及其他情形的刑事輕傷害案件則不宜適用。在處理程序上,要在充分保證雙方當事人知情權的基礎上,告知雙方有自愿進行協商、和解的權力。如果犯罪嫌疑人認罪,被害人也自愿與犯罪嫌疑人協商就賠償達成一致意見,并不要求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責任,且犯罪嫌疑人已將約定的賠償金給付的情況下,檢察機關可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

(七)建立公、檢、法案件情況溝通機制。可通過定期或不定期召開公、檢、法聯席會議的形式及時溝通案件情況,以便適時、妥當地選擇案件的最佳處理方式,從而達到縮短訴訟環節,節約司法資源,使被破壞的社會關系盡快得到修復,保持社會和諧穩定狀態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