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事業單位離休干部管理工作意見

時間:2022-04-08 04:3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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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事業單位離休干部管理工作意見

根據錫委辦發*號文件精神和我市的實際情況,為了深入貫徹黨的十六大精神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適應我市改制企事業單位的現實狀況,切實保障改制企事業單位離休干部政治、生活待遇的落實,現就改制企事業單位離休干部待遇落實和管理工作的有關問題,提出如下意見:

一、切實落實對離休干部的管理責任。

企事業單位無論是否改制,管理離休干部的單位和責任都必須得到切實落實。

1、已改制企事業單位的離休干部原則上由主管部門和鎮(園)集中管理。因我市企事業單位改制起步較早,資產剝離較少,對離休干部的管理責任又不十分明確,所以在離休干部的管理上差距較大。目前有國有、集體股份的股份制企業且效益較好,對離休干部的管理基本能到位;沒有國有、集體股的民營企業且效益較好,對離休干部的管理時有時無、需行政督促;生產經營較差的民營企業,由于效益低,根本顧及不到離休干部的管理;實施破產、關閉、撤消的企事業單位,其離休干部有托管中心代管的還比較好,沒有代管的基本都出現了失管現象。鑒于以上種種情況,為了加強對離休干部的管理和待遇落實的一致性,對改制企事業單位的離休干部原則上都應有主管部門和鎮(園)集中統一管理,對有條件的改制企事業單位,也可由主管部門和鎮(園)與原單位簽訂專項協議,繼續由原單位承擔有關管理責任,并嚴格做好督促、檢查執行、落實工作。

2、企事業單位改制后隸屬關系發生變化的,其所屬離休干部的關系應隨同劃歸有關主管部門和鎮,接收該企事業單位的主管部門和鎮,應同時接收所屬的離休干部,并切實負起管理的責任。

二、切實落實好離休干部的各項待遇。

企事業單位無論是否改制,離休干部的政治、生活待遇,都必須按國家、省、市的有關規定落實到位。

1、已改制的企事業單位在改制時、對離休干部的年終一次性生活補貼、交通費、特需費、參觀休養經費、電話費等相關費用(含地方生活補貼),有明確規定必須由其負責解決的,由主管部門和鎮(園)負責年初、年中分二次收繳,按時兌付給離休干部;企事業改制時,對離休干部相關費用,沒有明確規定由其承擔的,且企事業單位有收益上繳的,可在收益中列支;對破產、關閉、撤消的企事業單位,其離休干部的相關費用,由主管部門和鎮(園)自行解決,老干部局將提供離休干部相關費用的清單。

2、擬改制或正在進一步深化改制的企事業單位,提取離休干部的醫藥統籌費和相關費用的要求是,按離休干部每人每年醫藥統籌費1.3萬元,相關費用1.5萬元,共提10年,即28萬元的標準,從凈資產中一次性提取。單位凈資產不足提取的缺額部分應由其主管部門在國有資產收入中統籌解決。提取的離休干部統籌費統一上繳市財政,由市財政劃撥至勞動保障局實行社會化發放。

3、離休干部的醫藥統籌費仍有地稅局向企事業單位收繳,交勞動保障局統一使用,在以后企事業單位改制中如已一次性統籌解決,地稅局就不再向該企事業單位收繳醫藥統籌費。

三、切實加強對離休干部的管理和服務

1、各單位在制訂企事業單位改制方案時,要同時制訂離休干部的管理和費用落實方案,報市委老干部局。

2、離休干部人數較多的主管部門和鎮,要加強和完善老干部工作機構,配足、配強老干部工作的專(兼)職人員,使其適應所擔負的老干部管理服務任務。離休干部和老干部工作所需的經費要予以保證,確保離休干部在改制后能“安置到位、待遇到位、管理到位、服務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