困境未成年人社會保護工作意見
時間:2022-08-08 02:48: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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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作目標
以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不受侵害為根本,把困境未成年人作為重點工作對象。通過開展困境未成年人社會保護,積極拓展困境未成年人救助內容,有效落實城鄉低保、孤兒保障、臨時救助等各項社會保障制度;充分發揮現有救助保護機構職責作用,進一步強化村(居)社區保護和服務,構筑網絡化的發現、保護、救助機制;凝聚相關職能部門、司法機關、群團組織的合力,幫助遭遇生存和發展困境的未成年人維護合法權益,推動形成“家庭、社會、政府”三位一體的困境未成年人社會保護格局。
二、困境未成年人的界定
(一)孤兒。指失去父母或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
(二)監護人監護缺失的兒童。主要包括:父母雙方長期服刑在押或強制戒毒的兒童;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蹤(人民法院宣判或公安機關證明,下同),另一方因上述情況無法履行撫養義務和監護職責的兒童。
(三)監護人無力履行監護職責的兒童。主要包括:父母雙方重殘(2級以上殘疾,下同)、重病的兒童;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蹤,另一方因重殘或重病無力撫養的兒童。
(四)重殘、重病及流浪兒童。主要包括:重殘兒童;患重大疾病兒童,包括艾滋病病毒感染、白血?。ê偕系K性貧血、血友病)、先天性心臟病、尿毒癥、惡性腫瘤等重大疾病,以及醫保政策規定的住院和門診治療費用1年中自付部分超過2萬元的疾??;長期在外流浪兒童。
(五)其他需要幫助的兒童。包括受侵害和虐待的兒童、單親家庭兒童、失足未成年人、家庭生活困難的留守兒童等。
三、工作內容
(一)發現報告和響應
1.民政部門會同鎮(街道)以村(居)社區為單位,定期對困境未成年人進行動態排查,建立并及時更新困境未成年人基本信息檔案,錄入“市未成年人社會保護工作平臺”系統。村(居)社區要結合日常工作,組織村(居)社區工作人員、社區民警、城管隊員以及熱心市民、志愿者等對本轄區困境未成年人進行預警巡查,對發現的困境未成年人要做到應急響應、主動介入、積極干預,并及時將相關情況報上級民政部門。
2.教育部門對在校困境未成年人、公檢法司等機關對服刑人員子女和在執行公務中發現的困境未成年人,及時采取救助保護措施,并將救助保護有關信息通報民政部門。各類醫療機構對在日常工作中發現的被遺棄未成年人,要及時向110報警。
3.民政部門依托市救助管理站建立未成年人保護中心,會同12345便民服務熱線,接受社會各界和困境未成年人的報告和求助。按照“一門受理、分類辦理”原則,根據困境未成年人個案情況和相關部門的職能,及時做好困境未成年人保護救助的轉介工作,并協調和督促相關部門履行好救助保護職責。
〔責任單位:市民政局、教育局、公安局、司法局、衛計委,各鎮(街道、板塊);支持單位:市法院、檢察院〕
(二)救助保護
1.鎮(街道、板塊)的民政部門組織村(居)社區開展困境未成年人定期隨訪和回訪制度,對困境未成年人有可能受到侵害或面臨重大困難的,村(居)社區要及時向鎮(街道、板塊)民政和公安等部門報告;對尚未落實監護人的困境未成年人,按照《民法通則》第十六條的規定落實監護人。
2.落實流浪未成年人各項救助保護工作,勸告、引導流浪未成年人及時向公安機關報警,由公安部門移送至市救助管理站(市未成年人保護救助中心)。市救助管理站(市未成年人保護救助中心)按照相關規定,對有戶籍的應協調流出地政府妥善安置,無戶籍的按相關規定妥善安置。
3.市民政部門應立足未成年人生存與發展需要,全面建立以困境未成年人為重點的兒童福利制度和應急救助機制,按規定落實好困境未成年人基本生活保障。
〔責任單位:市民政局、公安局、城管局,各鎮(街道、板塊)〕
(三)教育幫扶
1.對困境未成年人提供教育資源支持,做好困境未成年人義務教育或特殊教育、職業教育,依法保障困境未成年人入學機會公平。
2.落實外來務工人員隨遷子女入學政策。
3.向困境未成年人提供教育資助。
4.對流浪乞討的未成年人,協助市救助管理站(市未成年人保護救助中心)做好教育矯治工作。
〔責任單位:市教育局、民政局,各鎮(街道、板塊)〕
(四)司法保護
1.公安機關接到未成年人遭受暴力、虐待、遺棄、拐賣、性侵、故意傷害或攜帶、利用未成年人乞討等案件報警后,應立即處置、制止侵害行為并審查、立案。
2.公安機關在處警過程中發現未成年人受到嚴重傷害、面臨嚴重威脅或無人照料時,應將其帶離,送至其他有監護資格的親屬處照料或護送至市救助管理站(市未成年人保護救助中心)予以臨時應急庇護和短期生活照料。
3.對撿拾且查找不到父母或其他監護人、并已安置到福利機構撫育的未成年人,要按規定為其辦理戶口登記。
4.對因監護缺失、監護失當面臨侵害的未成年人,在發現單位、個人或村(居)社區勸誡、制止無效時,公安部門接警后應快速處置,協同報案單位、個人或村(居)社區落實監護干預和保護,及時與民政部門對接予以臨時安置照料。民政部門應根據情況可向法院履行變更監護人的司法程序。
5.加強未成年人保護法律法規的宣傳工作,對服刑人員的困境未成年人子女進行幫扶,為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困境未成年人提供法律援助。加強對未成年人社區矯正工作的組織協調和推進落實。
6.涉及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理,嚴格依法落實未成年人權益的保護,做好犯罪記錄的封存,非因法定原因,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查閱未成年人犯罪檔案。
7.加強未成年人預防犯罪工作,做好未成年人預防犯罪工作和社會保護工作之間的銜接與配合。
〔責任單位:市公安局、司法局、民政局,團市委,各鎮(街道、板塊);支持單位:市法院、檢察院〕
(五)就業扶持
1.人社部門對困境未成年人家庭中符合條件的有勞動能力人員所參加的職業技能培訓,按規定給予職業培訓補貼,提升其自我生存能力。
2.對符合就業困難人員條件的困境未成年人家庭成員,通過負責提供就業信息、職業指導、落實就業優惠政策、創業小額擔保貸款等就業援助措施,盡快幫扶就業。
3.殘聯要積極采取措施為殘疾未成年人提供技能培訓、康復訓練服務。
〔責任單位:市人社局、民政局,市殘聯,各鎮(街道、板塊)〕
(六)醫療保護
1.對流浪乞討或無監護的未成年人的救治開通綠色通道,實行首診負責制和先救治后結算制度,任何醫療機構不得延治。市民政、財政部門要對承擔監護責任的困境未成年人的醫療費用予以保障。
2.加強醫療機構管理,對在醫療機構被遺棄的嬰兒要及時發現、報案,并配合公安部門將棄嬰護送至市兒童福利院,有效制止私自提供信息或中介行為,防止私自收養,杜絕私下買賣等違法行為。
〔責任單位:市衛計委、民政局、財政局、公安局,各鎮(街道、板塊)〕
(七)精神關愛
1.加大對殘障兒童、留守兒童、服刑在教人員子女和監護失當等未成年人的精神關愛和思想道德教育。
2.高度關注離異再婚家庭中未成年人精神關愛缺失問題,對此類家庭存有未成年人精神關愛缺失的,要主動介入,積極干預。對離異再婚家庭存有監護人虐待、侵害未成年人苗頭的,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印發<關于依法處理監護人侵害未成年人權益行為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法發[2014]24號)精神,及時處置,嚴防侵害事件發生。
3.針對留守兒童長年處于親情缺失、家庭教育缺失、安全監管缺失等問題,婦聯要牽頭積極開展結對教育保護和幫助扶持活動,幫助困境未成年人改善家庭教育和撫養功能。
4.加強志愿者服務建設,充分發揮文明辦、婦聯、共青團現有平臺優勢,積極為困境未成年人提供資源支持。強化宣傳引導,幫助困境未成年人克服成長過程中出現的人格發展、人際交往、升學就業等問題,營造關愛和保護困境未成年人的良好氛圍。
5.充分發揮各級未成年人成長指導中心作用,加強困境未成年人心理健康教育。
〔責任單位:市婦聯、團市委,市文明辦、市教育局、民政局、公安局,各鎮(街道、板塊),支持單位:市法院、檢察院〕
四、主要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按照市政府辦公室抄告單精神,市未成年人社會保護領導小組要定期召開聯席會,研究解決市困境未成年人社會保護工作中的重要事項;各成員單位應明確分工和職責,加強相互協作;民政部門負責信息通報、議題征集、工作督辦等日常事務。各鎮(街道、板塊)要結合實際,建立相應的組織協調機構,抓好工作推動和疑難問題的解決。
(二)健全工作網絡。民政部門要發揮牽頭作用,在領導小組的統一領導和協調下,加強與相關職能部門的信息溝通和協作配合,廣泛動員社會參與,形成密切配合、齊抓共管的工作格局。鎮(街道)和村(居)社區之間要堅持上下聯動,工作銜接,有效呼應,避免幫扶盲區,加快建立形成齊抓共管、覆蓋城鄉的服務體系。共青團、婦聯、公安、司法、教育等部門和單位結合職能,建設未成年人預防犯罪工作平臺,實現社會保護、家庭保護、學校保護和司法保護的有效銜接。
(三)強化村(居)社區保護。各地要按照網格化、屬地化管理的原則,推動工作重心下移,充分發揮村(居)社區的主體作用,組織指導村(居)社區做好入戶走訪、摸底排查、監護干預、幫扶轉介、心理疏導、檔案管理、跟蹤回訪等工作,履行法律賦予的監護責任。明確村(居)社區干部具體負責困境未成年人社會保護工作,可聘請專、兼職困境未成年人救助保護督導員。建立與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聯絡機制,及時掌握上級要求,反饋基層信息。社區應加強志愿者服務和信息員隊伍建設,組織開展本轄區困境未成年人巡查、發現、報告和保護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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