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區禽流感應急預案
時間:2022-11-05 03: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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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及時有效地預防、控制和撲滅高致病性禽流感,確保畜牧業持續發展和人民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參照《全國高致病性禽流感應急預案》,結合我區實際,特制定本預案。
一、疫情報告
任何單位或個人發現禽類發病急、傳播迅速、死亡率高等異常情況,應及時向當地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報告。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在接到報告或了解上述情況后,要立即派員到現場調查核實,在排除新城疫、急性中毒的可能性而懷疑是高致病性禽流感的,應在2小時以內將情況逐級上報至自治區高致病性禽流感指揮部辦公室,指揮部辦公室應立即派出專家,赴現場做出初步診斷。一經認定為疑似,立即按程序報自治區高致病性禽流感指揮部、自治區人民政府、農業部。
二、疫情確認
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按以下程序認定:
(一)縣(市)級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接到疫情報告后,立即派出2名以上具備相關資格的專業技術人員到現場進行臨床診斷,提出初步診斷意見;
(二)對懷疑為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按《自治區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處置技術規范》的要求,及時采集病料送自治區動物防疫監督總站診斷中心進行血清學檢測,診斷結果為陽性的,可以確認為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三)對疑似病例必須派專人將病料送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指定的參考實驗室做病毒分離與鑒定,進行最終確診;
(四)農業部根據最終確診結果,確認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并予以公布。
三、疫情分級
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分為三級。
(一)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為一級疫情:
1.在我區行政區域內有2個以上地(州、市)發生疫情;
2.在我區行政區域內有10個和10個以上疫點;
3.特殊情況需要劃為一級疫情的。
(二)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為二級疫情:
1.在我區行政區域內1個地(州、市)有2個或2個以上縣(市)發生疫情;
2.在1個地(州、市)行政區域內有5個以上,10個以下疫點;
3.特殊情況需要劃為二級疫情的。
(三)在1個縣(市)行政區域內有5個和5個以下疫點為三級疫情。
四、應急指揮系統的組成及部門分工
(一)應急指揮系統成立自治區、地(州、市)、縣(市)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指揮部,負責統一指揮本行政區域內高致病性禽流感的應急控制、撲滅工作及應急儲備物資的調度。指揮部由各級人民政府主管領導擔任指揮長,成員由畜牧、發展改革、財政、衛生、公安、出入境檢驗檢疫、工商行政管理、科技、外事、宣傳、交通運輸、民航、鐵路、軍隊、武警部隊等部門的負責同志組成。指揮部辦公室設在同級畜牧行政管理部門,具體負責日常工作。
(二)部門分工
高致病性禽流感應急工作由各級政府統一領導,有關部門分工負責、密切配合、協同行動。
1.各級畜牧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定疫點、疫區、受威脅區的處理方案,其所屬的動物防疫監督機構負責疫情監測、流行病學調查、疫源追蹤,對規定范圍禽類的撲殺、疫區隔離封鎖工作進行技術指導,組織實施檢疫、消毒、無害化處理和緊急免疫接種。
2.發展改革部門負責編制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監測、疫情應急控制基礎設施建設和物資儲備資金的計劃。
3.財政部門負責安排落實免疫、監測、撲殺、消毒、無害化處理、宣傳教育、人員培訓等疫情應急控制工作及物資儲備所需的資金。4.交通運輸部門負責優先運送應急控制工作人員及物資,保障與應急處理活動有關的車輛通行暢通,配合畜牧部門做好公路臨時動物防疫監督檢查站的設立和管理。
5.衛生部門負責對高風險接觸人群的禽流感監測、預防,對疑似患者及時進行隔離、留觀和治療。
6.公安部門負責封鎖疫區,協助同級人民政府及畜牧部門實施強制撲殺工作,做好疫區社會治安保衛工作,并配合各級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對通過公路臨時動物防疫監督檢查站的運輸動物及動物產品的車輛進行攔截、檢查。
7.工商部門負責關閉疫區周圍半徑10公里范圍內的禽類及其產品的屠宰、加工、交易市場,依法查處違法經營禽類及其產品的行為。
8.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負責對出入境禽類及其產品的檢驗、出入境人員的健康申報及體溫檢測,嚴禁疫區禽類及其產品出入境,對發現染病的人員和疑似病例,按照規定進行處理。
9.軍隊和武警應當支持、配合駐地人民政府做好疫情防治的應急工作。
五、應急反應
凡診斷為疑似高致病性禽流感或確診為高致病性禽流感時,即啟動相應等級的應急預案。
(一)一級疫情的應急措施
1.啟動自治區應急指揮系統和應急預案。
2.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根據自治區人民政府啟動的應急預案的要求,立即啟動該地(州、市)的應急指揮系統和應急預案。
3.疫情發生地的縣(市)人民政府應當立即啟動應急指揮系統和應急預案,組織疫區封鎖、疫情控制和撲滅工作,并按照地(州、市)人民政府指揮部的要求,落實各項疫情應急控制措施。
(二)二級疫情的應急措施
1.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根據本級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的建議,立即啟動該地(州、市)的應急指揮系統和應急預案。
2.地(州、市)人民政府指揮部立即召集指揮部成員會議,通報情況,決策和部署疫情控制工作,同時啟動應急儲備資金和物資;組織人員和專家趕赴疫區,指揮疫情的應急控制工作,督促疫情發生地的縣(市)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落實各項措施,撲滅疫情。
3.當自治區診斷為疑似高致病性禽流感時,當地、縣(市)級人民政府應當立即疫區封鎖令,啟動應急預案,組織疫情應急控制工作,并按照地(州、市)人民政府指揮部的要求和第六條的規定,落實各項疫情控制措施。
4.地(州、市)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應隨時掌握疫情動態,及時向自治區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上報有關疫情控制、撲滅的進展情況。(三)三級疫情的應急措施
1.疫情被初步核實后,當地縣(市)級動物防疫監督機構立即對疫點采取臨時隔離措施。
2.凡做出疑似高致病性禽流感診斷后,疫區所在地縣(市)級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應立即派出技術人員劃定疫點、疫區和受威脅區,并向同級人民政府報告,建議啟動本級應急指揮系統和應急預案,并由所在地縣(市)人民政府立即召開指揮部會議并封鎖令。
3.縣(市)人民政府指揮部立即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調動疫情應急處理預備隊,對疫點、疫區進行封鎖和消毒,對疫區內所有禽類進行撲殺和無害化處理,對受威脅區內的所有禽類采取緊急免疫接種等應急處理措施。
4.地(州、市)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向全地(州、市)發出疫情通報,組織有關人員和專家趕赴現場,協助進行疫情調查和監督指導疫情的處理工作。
5.縣(市)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應責成各級獸醫人員分片包干,進行每周一次的巡回檢查,并報告檢查情況,如發現疫情,應隨時掌握疫情動態,并及時將疫情控制、撲滅進展情況按程序逐級上報。
六、控制措施
一旦發現疫情,要按照“早、快、嚴”的原則堅決撲殺,徹底消毒,嚴格隔離,強制免疫,堅決防止疫情擴散。
(一)劃定疫點、疫區、受威脅區
1.將病禽所在禽場(戶)或其他有關屠宰、經營單位劃為疫點。散養的,將病禽所在的自然村劃為疫點;
2.以疫點為中心,將半徑三公里內的區域劃為疫區;3.將疫區外沿向外延伸五公里的區域劃為受威脅區。(二)疫點內應采取的措施1.撲殺所有的禽只,并對所有死禽、被撲殺禽及其禽類產品按照國家規定標準進行無害化處理;
2.對禽類排泄物、被污染飼料、墊料、污水等進行無害化處理;
3.對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禽舍、場地進行嚴格消毒,并消滅病原;
4.對與死禽及其產品密切接觸的人員進行人間禽流感監測,并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三)疫區內應采取的措施
1.根據需要,由地(州、市)、縣(市)人民政府(行署)決定對疫區實行封鎖;
2.在疫區周圍設置警示標志,在出入疫區的交通路口設置動物檢疫消毒站,對出入的車輛、人員和有關物品進行消毒。必要時,經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可設立臨時監督檢查站,執行對禽類的監督檢查任務;
3.撲殺疫區內所有禽類;
4.關閉禽類產品交易市場,禁止易感活禽進出和易感禽類產品運出;
5.對禽類排泄物、被污染飼料、墊料、污水等按照國家規定標準進行無害化處理;
6.對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禽舍、場地進行嚴格徹底消毒,并消滅病原;
7.對疫區內的人群進行人間禽流感的疫情監測。
(四)受威脅區應采取的措施
1.對所有易感禽類采用國家批準使用的疫苗進行緊急強制免疫,并建立完整的免疫檔案;
2.對禽類實行疫情監測,掌握疫情動態。
(五)疫源分析及追蹤調查
根據流行病學調查結果,分析疫源及其可能擴散、流行的情況。對仍可能存在的傳染源,以及在疫情潛伏期和發病期間售出的禽類及其產品、可疑污染物(包括糞便、墊料和飼料)等立即開展追蹤調查,一經查明立即采取就地銷毀等無害化處理措施。
(六)解除封鎖
疫區內所有禽類及其產品按規定處理后,經過21天以上的監測,未出現新的傳染源,由動物防疫人員審驗合格后,認為可以解除封鎖時,由當地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向封鎖令的人民政府申請解除封鎖。(七)處理紀錄
各級畜牧行政管理部門必須對疫情應急處理的全過程做好記錄。(八)非疫區應采取的措施
要做好防疫的各項工作,完善疫情應急預案,加強疫情監測,防止疫情發生。上述(二)、(三)、(四)所列措施必須在當地動物防疫監督機構的監督下實施。
七、保障措施
(一)物資保障
建立自治區、地(州、市)、縣(市)緊急防疫物資儲備制度,儲備相應足量的應急物資。儲備物資應存放在交通方便、具備貯運條件、安全的區域。建立地(州、市)緊急防疫物資儲備庫,儲備疫苗、消毒藥品、機動消毒設施設備、交通通訊設備、防護用品用具等;各縣(市)建立一個小型緊急防疫物資儲備庫,儲備消毒藥品、小型消毒設備、防護用品用具等。
(二)資金保障
高致病性禽流感應急所需經費納入各級財政預算。撲殺病禽及同群禽按國家規定給予補貼,強制免疫疫苗費用由國家負擔,所需資金由中央和地方各級按規定的比例分擔。自治區、地(州、市)、縣(市)財政應設立疫情處置準備金和防疫物資儲備金。
(三)技術保障
1.建立自治區高致病性禽流感動物疫情檢測實驗室,負責全區高致病性禽流感的監測和初步診斷。未經自治區畜牧廳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禽流感病毒的分離、保存和使用;
2.加強禽流感綜合防治技術研究,預防和控制禽流感疫情的發生。(四)人員保障1.自治區、地(州、市)設立高致病性禽流感現場診斷專家組,負責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現場診斷,提出控制技術方案和建議;
2.自治區、地(州、市)、縣人民政府組建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防疫應急預備隊,應急預備隊按照本級指揮部的要求,具體實施疫情應急處理工作。應急預備隊由當地畜牧獸醫管理人員、動物防疫監督人員、有關專家、衛生防疫人員等組成。公安機關、武警部隊應依法予以協助執行任務;
3.各級人民政府要加強禽流感科普知識宣傳,依靠廣大群眾,對高致病性禽流感實行群防群控,把各項防疫措施落到實處。
附件: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
《全國高致病性禽流感應急預案》的通知
國辦發〔2004〕12號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全國高致病性禽流感應急預案》已經國務院批準,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結合本地實際,制定相應的應急預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二OO四年二月三日
全國高致病性禽流感應急預案
為及時、有效地預防、控制和撲滅高致病性禽流感,確保養殖業持續發展和人民健康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制定本預案。
一、疫情報告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禽類發病急、傳播迅速、死亡率高等異常情況,應及時向當地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報告。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在接到報告或了解上述情況后,立即派員到現場進行調查核實,懷疑是高致病性禽流感的,應在2個小時以內將情況逐級報到省級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經確認后,應立即上報同級人民政府和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立即向國務院報告。
二、疫情確認
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按程序認定。
(一)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接到疫情報告后,立即派出2名以上具備相關資格的防疫人員到現場進行臨床診斷,提出初步診斷意見;
(二)對懷疑為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及時采集病料送省級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實驗室進行血清學檢測(水禽不能采用瓊脂擴散試驗),診斷結果為陽性的,可確認為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三)對疑似病例必須派專人將病料送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指定的實驗室做病毒分離與鑒定,進行最終確診;
(四)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根據最終確診結果,確認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并予公布。
三、疫情分級
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分為三級。
(一)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為一級疫情:
1.在相鄰省份的相鄰區域有10個以上縣發生疫情;
2.在1個省有20個以上縣發生或者10個以上縣連片發生疫情;
3.在數省內呈多發態勢的疫情;
4.特殊情況需要劃為一級疫情的。
(二)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為二級疫情:
1.在1個省級行政區域內有2個以上地(市)發生疫情;
2.在1個省級行政區域內有20個疫點或者5個以上10個以下縣連片發生疫情;
3.在相鄰省份的相鄰區域有10個以下縣發生疫情;
4.特殊情況需要劃為二級疫情的。
(三)在1個地(市)行政區域內發生疫情的,為三級疫情。
四、應急指揮系統和部門分工
(一)啟動應急指揮系統
發生一級疫情時,國務院應急指揮機構啟動全國應急預案;發生二級疫情時,省級人民政府應急指揮機構啟動省級應急預案;發生三級疫情時,疫情發生地(市)、縣人民政府應急指揮機構啟動相應的應急預案。
指揮機構由本級人民政府主管領導任總指揮,成員由政府有關部門、軍隊、武警部隊及有關單位負責同志組成。指揮機構辦公室設在同級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具體負責日常工作。
(二)部門分工
高致病性禽流感應急工作由政府統一領導,有關部門分工負責。
1.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制定疫點、疫區、受威脅區的處理方案,負責疫情監測、流行病學調查、疫源追蹤,對發病動物及同群動物的撲殺進行技術指導,組織實施檢疫、消毒、無害化處理和緊急免疫接種。
2.發展改革、財政、科技、交通運輸、衛生、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出入境檢驗檢疫等有關部門以及應急指揮機構成員單位,應當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做好應急所需的物資儲備、應急處理經費落實、防治技術攻關研究、應急物資運輸、防止對人的感染、社會治安維護、動物及其產品市場監管、口岸檢疫、防疫知識宣傳等工作。人民解放軍、武警部隊應當支持和配合駐地人民政府做好疫情防治的應急工作。
五、控制措施
一旦發現疫情,要按照“早、快、嚴”的原則堅決撲殺,徹底消毒,嚴格隔離,強制免疫,堅決防止疫情擴散。
(一)分析疫源
根據流行病學調查結果,分析疫源及其可能擴散、流行的情況。對仍可能存在的傳染源,以及在疫情潛伏期和發病期間售出的禽類及其產品、可疑污染物(包括糞便、墊料、飼料)等應立即開展追蹤調查。
(二)劃定疫點、疫區、受威脅區
1.將病禽所在禽場(戶)或其他有關屠宰、經營單位劃為疫點;散養的,將病禽所在自然村劃為疫點;
2.以疫點為中心,將半徑3公里內的區域劃為疫區;
3.將距疫區周邊5公里內的區域劃為受威脅區。
(三)疫點內應采取的措施
1.撲殺所有的禽只,并對所有病死禽、被撲殺禽及其禽類產品按國家規定標準進行無害化處理;
2.對禽類排泄物、被污染飼料、墊料、污水等進行無害化處理;
3.對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禽舍、場地進行嚴格徹底消毒,并消滅病原。
(四)疫區內應采取的措施
1.在疫區周圍設置警示標志,在出入疫區的交通路口設置動物檢疫消毒站,對出入的車輛和有關物品進行消毒。必要時,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可設立臨時監督檢查站,執行對禽類的監督檢查任務;2.撲殺疫區內所有禽類;3.關閉禽類產品交易市場,禁止易感染活禽進出和易感染禽類產品運出;
4.對禽類排泄物、被污染飼料、墊料、污水等按國家規定標準進行無害化處理;
5.對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禽舍、場地進行嚴格徹底消毒,并消滅病原;
6.根據需要,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決定對疫區實行封鎖。
(五)受威脅區應采取的措施
1.對所有易感染禽類采用國家批準使用的疫苗進行緊急強制免疫接種,并建立完整的免疫檔案;
2.對禽類實行疫情監測,掌握疫情動態。
(六)解除封鎖
疫區內所有禽類及其產品按規定處理后,經過21天以上的監測,未出現新的傳染源,由動物防疫監督人員審驗合格后,由當地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向封鎖令的人民政府申請解除封鎖。
(七)處理記錄
各級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必須完整詳細地記錄疫情應急處理過程。
(八)非疫區應采取的措施
要做好防疫的各項工作,完善疫情應急預案,加強疫情監測,防止疫情發生。上述(三)(四)(五)所列措施必須在當地動物防疫監督機構的監督下實施。
六、保障措施
(一)物資保障
建立國家級和省級動物防疫物資儲備制度,儲備相應足量的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應急物資。儲備物資應存放在交通方便,具備貯運條件,安全的區域。
1.國家重點儲備疫情處理用防護用品、消毒藥品、消毒設備、疫苗、診斷試劑、封鎖設施和設備等;
2.省級重點儲備疫苗、診斷試劑、消毒藥品、消毒設備、防護用品、封鎖設施和設備等;
3.養殖規模較大的地(市)、縣也要根據需要做好有關防疫物品的儲備。
(二)資金保障
高致病性禽流感應急所需經費要納入各級財政預算。撲殺病禽及同群禽由國家給予合理補貼,強制免疫費用由國家負擔,所需資金由中央和地方財政按規定的比例分擔。
(三)技術保障
1.國家設立禽流感參考實驗室和區域性(省級)禽流感專業實驗室,分級負責全國或本區域的禽流感病毒分離與鑒定、診斷技術指導工作及禽流感的檢測、診斷工作;
2.禽流感參考實驗室和專業實驗室的生物安全條件必須滿足三級生物安全水平(BSL—3),并經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認定批準。(四)人員保障
1.國家和省級分別設立禽流感現場診斷專家組,專家組負責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現場診斷、提出應急控制技術方案建議;
2.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組建突發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防疫應急預備隊。應急預備隊按照本級指揮部的要求,具體實施疫情應急處理工作。應急預備隊由當地畜牧獸醫行政管理人員、動物防疫監督人員、有關專家、執業獸醫、衛生防疫人員等組成。公安機關、武警部隊應依法予以協助執行任務;
3.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加強禽流感科普知識宣傳,依靠廣大群眾,對高致病性禽流感實行群防群控,把各項防疫措施落到實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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