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復核轉變經驗交流

時間:2022-08-20 11:4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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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復核轉變經驗交流

在全面推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建設的新形勢下,審計質量越來越成為影響審計事業生存與發展的重大問題。加強審計項目質量控制,使審計質量控制貫穿于審計工作的全過程,是提高依法審計能力和審計工作水平的關鍵,才能發揮好審計“免疫系統”功能。而提高審計質量的重點是控制審計項目質量,為了加強審計項目質量的控制,我國審計機關逐步推進審計審理制度。

一、審計審理的提出背景

進入21世紀以后,審計項目復核制是全國審計機關加強審計項目質量控制的重要體制和制度。但是隨著審計責任和審計風險的不斷加大,審計項目復核制度表現出其局限性。主要表現在:一是復核觀念存在重項目執行、審計實施、查出問題,輕文書管理、審計復核、履行程序的問題。就造成文書不規范、依據不充分、程序不到位。二是復核內容主要是審計結果類文書,對審計項目準備、實施過程、審計結果全過程了解不是很充分,從而對審計項目缺乏整體把握,難以全面控制審計項目質量。

為了提升審計質量,規范審計工作,促進審計事業的可持續發展。審計長在全國審計法制處長培訓班上提出,法制部門對審計項目的復核應向審理轉變。自此,審計質量控制逐步進入審計審理的時代。審計審理是指審計機關為了保證審計質量,由內部獨立的審理機構和專職審理人員,按照一定的原則、標準、范圍、內容和程序,對審計組實施審計項目的過程及其結果進行監督和審查,并提出意見的一種內部管理行為。

由復核到審理,實現了由靜態到動態的轉變,審計審理不再僅僅是對審計結果類文書進行復核,而是對審計實施全過程進行動態地跟蹤審理。通過對審計實施方案到審計報告的整個業務流程審理,不但改變了審計復核制只審結果類文書反映的情況和問題表述是否清楚、準確、合法的形式,而且改變復核人員等復核材料上門的被動局面,通過發揮審計審理的主動性、計劃性,對審計工作方案、審計實施方案等審計證據的客觀性、相關性、合法性進行全面的審理,科學地評估審計目標的實現程度和審計成果水平,提高審計質量,防范審計風險。

二、審計機關應謀劃的工作

推行審計復核到審計審理的轉變,需要從思想、制度等方面上做到全盤考慮、合理安排謀劃。筆者認為應主要從以下幾個角度為審理工作做好工作:

(一)強化思想轉變,積極推進審理發展。推行審計項目審理,對審計機關審計業務管理和審計質量控制模式,產生重大影響。因此,轉變思想,樹立科學的審理觀念尤為重要。首先,審計機關要重視審理制度的建立和實施。審計審理工作是問題的再認識、情況的再分析、審計的再審計,是審計項目質量控制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審理工作的質量和效率與審計整體質量息息相關,是整個審計項目質量保障的最后關口,對于提高審計質量、防范審計風險具有重要意義。因此,審計機關特別是領導干部要重視審理工作。其次,審計機關要有勇于創新的精神。審計審理是新的發展事物,目前還在探索和完善的階段,審計機關要勇于探索,積極吸取其他審計機關的經驗,結合自身實際,做到逐步完善審理工作。只有解放思想、與時俱進、開拓創新,才能在審理工作上有所作為,實現自身跨越。

(二)建立可行管理制度,規范審理工作行為。要做好審計審理工作,就必須有相應的規章管理制度作保障。以審計法、國家審計準則等為基本依據,結合審計機關的實際情況,對審理程序、督導措施等制定相應的制度和規定,明確規定不同審計階段和不同文書審理工作的關注要素,保證審理工作規范化、標準化、科學化運作。此外,建立相應的考核激勵機制,根據審理情況和審計項目質量考評結果,對每一個審理人員的完成情況進行量化考核和打分,將考核結果納入個人及股室考核中,鼓勵先進,督促后進,明確責任,確保審計項目審理工作順利推行。

(三)建立審理工作模式,提升審理效率。由“復核”向“審理”轉變,審計工作的組織方式及工作模式應由事后復核向全程控制轉變,審理機構應根據審計質量控制的實際情況,將審理工作的著力點前移,以參加方案討論會的形式在審計組制定方案時,使審理人員積極介入進去,及時提出審理部門的意見,防止審計組現場審計時重新取證、落實數據等常見問題的發生。在現場審計時,增加現場的審理時間,增強對審計過程的質量控制,提高審計實施過程的質量控制水平。實行審計項目審理,轉變只對審計結果類文書進行審理到對審計全過程進行審理的局面。

(四)加強人才培養,提高審理水平。審理工作任務重,責任大,對審理人員的“質”和“量”要求都很高,要求審理人員對審計項目反映出的普遍性、傾向性、典型性問題進行整理、歸納、剖析、提煉,從宏觀性、前瞻性和法制性的高度提出超前性、預警性的分析,促進審計資源充分利用和審計成果有效整合,并通過信息共享,提升審計成果利用水平。所以,審計機關不但應從專業資質、工作經歷、業務素質等方面考慮,做好專業審理人員的選配工作,而且應當加強人才培養,不斷提高審理人員綜合素質,提升勝任能力,以應對不斷深化和提高的審計項目審理工作要求。

三、審理人員應達到的要求

推進復核向審理的轉變,對審計人員的行為方式產生了影響,更對審理人員提出了很高的要求。筆者認為審理人員應達到從以下幾個方面要求,才能使審理工作發揮其預期的效果。

(一)具有正確的審理觀。審理是為了防范審計風險,那么審理人員必須具有責任意識,注重審計風險的防范和把關,不能因為有怕得罪人或是工作不認真,使工作流于形式,要實實在在地肩負起《國家審計準則》規定的責任。同時,審理人員也應具有風險意識,審理人員會參與項目審計的全過程,是最終“審計產品”的最終責任人之一,是審計風險的承擔者,因此,審理人員應具有風險意識,時刻牢記自己的使命,做到全方位控制審計質量。

(二)把握角色的轉變。審理人員不在僅僅是“質檢員”的角色,檢查審計方案執行認不認真、審計程序到不到位、事實描述清不清、分析透不透、證據全不全等問題。更是審計結果的“參與工”,不但對審計程序和結果做出公正的判斷,做出正確的處理意見,而且要對“審計產品”進行深加工,提高審計建議的技術含量和水平,以提高審計質量和擴大審計影響力。

(三)做好溝通工作。審理人員要發揮好職能,不可避免地要與他人溝通,溝通的好壞很可能影響審理工作能否順利開展。因此,審理人員必須具有良好的溝通能力。一是與審計組的溝通。既不能無原則的讓步,也不能認為自己說得都對,要把目的講明,把想法說清,在尊重、理解的基礎上求得共識、達成一致,幫助審計組把事情查清楚。二是與領導的溝通。及時與領導溝通,聽取觀點、采納意見,能夠站得高、看得遠,對問題定性的準確度、審計建議的層次和高度都有很大幫助。三是與相關部門的溝通。由于審理人員對一些政策規定不一定了解的很及時、全面和透徹,因此,在項目審理中,及時與財務、法律、企管、計劃、紀委等部門溝通,能夠確保在問題的定性、處理以及審計建議上的準確合理。

(四)提升審理成果的運用。審理人員不僅要審理事實是否清楚,取證材料是否客觀、相關、充分、合法,審計發現問題定性判斷是否準確,審計處理意見是否恰當,審計程序是否合法有效等問題。而且審理人員應利用審理工作層次高、信息渠道多、反饋及時等優勢,對審計實施的質量控制提出有針對性、實用性的意見和建議,從而進一步提升審計成果,真正發揮審理的監督、指導和服務的作用。

(五)加強學習,提升自身能力。審理工作是對審計組和審計程序監督和審查,綜合素質要求很高,應熟練掌握財務、法律、計算機等多種專業知識。因此,要推進審理工作,審理人員必須要加強學習,一方面學習理論知識,運用理論方法指導實際工作,另一方面在實踐中積累經驗,靈活運用理論知識,做到融會貫通。此外,可采取多種形式的學習方式,如自學、向專家前輩學習、參加培訓等,使自身能力不斷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