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經濟責任調研報告

時間:2022-04-23 04:5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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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經濟責任調研報告

政府責任與政府審計聯系非常密切。政府審計是強化政府責任的一個重要工具和手段。強化政府責任,首要的就是建立一個有效的政府責任機制。作為政府責任監督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政府審計在政府責任機制中發揮著重要作用。近年來,隨著“責任政府”制度的建立,對政府職能履行的“問責”日益引起社會各界的關注,經濟責任審計是對領導干部履責情況的審計監督,勢必將成為審計“問責”的先行者。筆者試以經責審計為責任追究的突破口,談談如何加強對權力的監督和制約,實現審計成果的最大化。

一、責任政府促成審計問責

國務院印發《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成為“責任政府”的最新注腳,“有權必有責、有權受監督、違法受追究、侵權須賠償”。從權力政府到責任政府,“責任”的分量越來越重。筆者以為,強化政府責任具有重要的意義。首先,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健全需要強化政府責任。由于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健全、經濟全球化、政治民主化和信息技術的迅猛發展,這一方面適應了社會日益增長的公共服務需求,改進了公共服務的供給方式和效率,降低了政府公共服務的成本;另一方面,也使得國有資產流失、公共利益被忽視、腐敗、政府管理危機等問題日益凸顯,而這些問題的核心就是政府責任的缺失。其次,強化政府責任是推進依法行政和依法治國的關鍵。責任是政府依法行政的核心,沒有政府責任,行政權的運行就沒有制約,公民權的行使就沒有保障,違法行政就不可能受到追究,依法行政就不可能真正得以推進,依法治國和建設法治社會、法治政府就無法實現。

我們知道,政府審計機關是政府的組成部門,政府審計的職責是政府行政責任的一部分。此外,由于政府審計是政府內部的行政監督,在開展監督工作方面,具有直接、及時、靈活、迅速的優勢和主動性、全面性、經常性的特點。審計機關作為政府的組成部門,因為熟悉情況,聯系密切,容易發現問題,可以及時處理,講求行政效率,有利于加強政府的責任意識,強化政府的責任。

二、經責審計中問責缺失

十年的經責審計工作增強了領導干部依法行政、科學民主決策、認真履責的意識,促進了行政行為的公開透明,也為黨委、政府選拔任用干部提供了參考依據,但當前經責審計中還存在不容忽視的問題。

(一)深度欠缺,責任缺位

從近幾年實踐看,干部交流頻繁,交流的范圍較大,而且多集中在某一時期,有時組織部門一次委托十幾個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任務,審計機關被動接受審計任務。由于時間緊、任務重,打亂了審計工作計劃,造成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任務相對集中與年度計劃之間的矛盾,實際工作中深入不夠,淺嘗即止。經濟責任審計只停留在會計核算、財務管理等經濟層面上,停留在就賬查賬的基礎上,不能從經濟社會發展進步的角度查深查透,缺少量化對比分析,造成審計結論內容籠統,形式單一,就事論事的多,綜合分析評價的少,對部門資產總量、揮霍公款、奢侈浪費、以權謀私、擠占挪用預算資金、隨意改變資金使用方向、以及違反決策程序造成重大損失浪費等方面缺少具體的量化對比分析,對經濟管理、經濟決策、損失浪費等責任界定很少涉及,經濟責任審計責任難以到位。

(二)先離后審,責任失位

盡管實施細則中明確規定了“先審后離”原則,但實際操作中,由于干部人事工作有其特殊規律,審計機關的力量又有限,造成絕大多數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項目是“先離后審、先升后審”,或者是“邊離邊審”,存在著不足:一是不能直接對干部任用產生影響。實行先離后審雖然也能為組織部門考察領導干部經濟責任方面提供依據,起到鑒證作用,但領導干部已離任,或者已到了新的崗位,經濟責任審計的責任主體發生了變化。二是給審計工作帶來了一定難度。有的已離任領導干部對審計重視不夠,覺得審計情況如何并不影響自己的調動和升遷,這給審計人員收集資料、責任區分帶來很多麻煩,直接影響審計效果。即便審計明確了責任,分清了是非,但實際執行中,繼任者往往推諉,不愿承擔糾錯改錯或接受處理處罰的責任,致使許多應該處理的問題,都最終無法處理處罰,造成責任失位。

(三)評價偏坡,責任越位

由于審計人員的的素質參差不齊,部分審計人員的工作能力和政策水平不能滿足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需要,表現在:一是超越權限的全面評價。對一些與經濟責任無關的業績與以確認,與經濟責任無關的責任也加以界定。如:某領導干部“工作能力較強”等等。二是狹隘片面的簡單評價。認為任期經濟責任與通常的財務收支審計無多大差別,因此只對領導人所在單位財務收支進行審計,并作相應的責任評價,這種評價隱藏較大的風險。因為領導人的業績和責任不僅局限于本單位的財務管理。三是主觀的評價。如:“我們認為該同志工作兢兢業業,任勞任怨……”

(四)各自負責,責任難究

由于紀檢、監察、組織、人事、審計等部門的各自工作目標、重點、手段不同,在實際工作中必然會對審計結果的理解產生一定差異,雖然建立了聯席會議制度,審計機關與司法、紀檢監察等機關建立了案件線索移送和信息互通制度,但相關職能仍然缺乏經常性的溝通和協調,工作職責不夠明顯具體,整體工作合力發揮不夠;工作還不夠系統、規范,尚未形成統一體系,致使審計成果不能得到充分運用和體現,審計部門在落實決定、意見執行方面缺乏強制措施,既使準確界定責任,也難以追究。

(五)年審年犯,責任無序

審計問責目前仍處于一種無序的狀態。一是問責的范圍不太明確。如對財政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和效益審計中發現的存在問題,哪些應該向單位集體問責,哪些應該向個人問責;哪些應該問責領導干部,哪些應該問責經辦人員;哪些應該問責主管領導,哪些應該問責分管、協管領導,此類問題在現階段審計監督所依據的法律法規中規定得不夠明確,致使實際操作中隨意性較大。即便是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其領導責任與直接責任、間接責任等往往也難以界定。二是問責的方式不夠嚴謹。審計問責大致有三種方式,即審計機關通過《審計報告》或《審計決定》對被審計單位存在的問題依法直接提出處理意見;審計發現的案件線索一般移送司法、紀檢監察等機關;構不成案件線索的一般問題責成被審計單位自行處理。這三種方式,在一些特定環境下也還存在一定的空間。或者說,一定程度上憑借執法人員的原則性和良心,并無對當事人硬性的規定。盡管絕大多數審計機關與司法、紀檢監察等機關建立了案件線索移送和信息互通制度,但是移送后的處理結果反饋大多不夠及及時,有的甚至不了了之。因此,常常出現屢審屢犯,屢犯屢審的現象。

三、經責審計亟待責任追究制度

審計年年有,問題依舊多。面對審計取得的諸多成果,人們的反應越來越平靜,甚至越來越無奈。這是為什么?相關人員責任得不到追究、未受到應有的懲罰是重要原因。經責審計報告的事后懲戒效果才是社會公眾和政府主管機關的關注焦點。

(一)責任追究制度的意義

第一,有利于加大對領導干部履行政府責任權力的制約與監督。領導干部的經濟責任是政府責任的具體化,經責審計最終是政府責任的經濟權力履行審計。目前經責審計發現的問題由于種種原因,客觀上存在糾正與整改不到位、屢查屢犯的現象,領導干部缺乏對問題嚴重性的認識。如:審計報告雖然明確了領導應負的責任,但實際卻沒有下文,責任人沒有受到懲處,久而久之,很多領導忽略了審計揭示的問題,導致整個經濟管理依法辦事氛圍的弱化。責任追究以制度的方式出臺,將起到警示、教育和制約的作用,促進干部更好地履行經濟管理職責,為建設優質高效的經濟發展環境服務。

第二,有利于提高領導干部依法行政的能力與主動性。責任追究制度,具有教育的針對性和實效性,可以增強領導干部的責任意識、廉潔從政意識和經濟管理意識,從而提升依法行政的能力、廉政勤政的主動性與自覺性。

第三,有利于有效踐行紀檢、組織及審計監督責任作用。紀檢機關具有加強黨員干部紀律監督的職責,組織部門具有加強干部教育管理日常監督的職責,審計機關具有維護國家財政經濟秩序,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促進廉政建設的審計職責,責任追究制度是基于審計監督與組織監督、紀檢監督共同職責所在,形成有機結合,匯集合力,加大監督力度,深層次地發現領導干部在履行經濟責任過程中發生的違規違紀問題,及時追究,及時查處,糾正錯誤,挽回經濟損失。

(二)責任追究制度的關鍵

第一,把握“三個原則”。經濟責任審計報告是責任追究的主要基礎材料,審計報告的客觀與否直接影響責任追究的正確實施,因此在出具經濟責任審計報告,作為核心部門的評價內容,應把握“三個原則”:即不越位原則,不缺位原則和不錯位原則。“不越位”就是對不屬于審計范圍的不評價,堅持審計什么就評價什么,沒有進行審計的不評價。“不缺位”就是按要求,既對領導干部所在單位的財政財務收支進行評價,又對其本人的經濟責任進行界定和評價。“不錯位”就是審計人員在對領導干部經濟責任進行評價時應緊緊圍繞“經濟責任”,不能超越被審計者所在單位財政財務收支真實、合法、有效及相關經濟活動的范圍,去評價不屬于經濟責任的內容。

第二,突出“四個重點”。即突出對審計對象任期經濟工作實績評價,突出對被審計對象所在部門、單位的財政財務收支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效益性的評價,突出對被審計對象廉潔自律情況的評價,突出對被審計對象所在部門、單位可持續發展情況的評價。

第三,明確“五個要素”。即主體、對象、內容、組織方式、成果利用。主體是紀檢監察機關、組織部門;對象是被審計的黨政領導干部;內容是審計部門在經濟責任審計中發現領導干部未履行或未正確發行經濟責任而出現的違規問題,明確領導干部對其履行經濟責任中存在的問題應承擔相應的責任;組織方式是由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聯席會議牽頭協調,紀檢監察機關、組織、審計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和權限對領導干部進行責任追究;對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履行問題責任追究結果,紀檢監察機關將存入被審計領導干部廉政檔案,作為領導干部廉政談話的一項重要內容;組織部門將存入被審計領導干部個人考核檔案,作為干部選拔、任用的重要依據之一和加強干部監督管理的一項重要內容;在考察干部時,寫入干部考察材料。

(三)實現追究制度的轉型

第一,將“離任審計”向“任職審計”轉變。凡擬提拔或擬調往重要領導崗位的干部,堅持“先審后離”,增加干部的責任感,也使其能夠積極配合審計部門的工作,審出了問題能及時下結論和處理,避免“走過場”,也可以最大限度地避免干部使用的重大失誤,提高組織威信。離崗、離職、退休或免職又不再安排新的領導崗位的,因其社會影響不大,為了使原單位能盡快地開展正常工作,視情況可以采取“先離后審”,等將來干部監管機制完備了,再全面推行“先審后離”,使法規和實踐完全統一起來。

第二,將“集體問責”向“集體與個人問責結合”轉變。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是明確要求審計個人經濟責任的工作,但由于前任與后任、主管與分管、指使與參與等等的責任常常難以界定,也使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變成了一般財政財務收支審計,甚至把《審計報告》寫成領導干部的《考察報告》,為領導歌功頌德的工作總結。這是審計監督不能到位、審計問責難以奏效的重要原因。況且一般情況下對單位集體的問責也只是停留在處理處罰、要求整改、提出建議上,至于發生問題的深層次原因則剖析不透,整改的效果如何更不深究。因此,建立健全責任追究制度,必須做細做實工作,充分占有證據,進行客觀評價,盡可能分清責任之大小,既追究單位集體的責任,也追究個人的責任。

第三,將“無序問責”向“有序問責”轉變。一定意義上說,監督就是問責。二十多年來,國家審計機關走出了一條具有中國特色的審計監督之路,為改革開放和經濟社會發展作出了卓越的貢獻!但是審計問責需要完善法律法規體系,以“法”的形式把問責的范圍、方式、責任搞明確,從而建立起有序的審計問責制度。

第四,將“獨立審計”向“鏈條效應”轉變。審計機關獨立行使審計職能有很多局限性,今后要加強與紀檢、組織、監察、人事部門的聯系,在計劃、實施、考核、監督和查處方面各司其職,緊密配合,環環相扣,形成緊密的“鏈條效應”,把了解到的被審計單位財務管理情況與組織部門掌握的領導干部考核情況有機結合,為深入審計提供線索。充分發揮聯席會議作用,各成員單位綜合分析審計結果,共同找出一些苗頭性、傾向性和普遍性的問題,深刻剖析原因,挖掘體制、機制、政策、管理、制度等方面的漏洞和薄弱環節,提升審計成果的轉化利用率。

經責審計的責任追究,這是經責審計的難點,也是經責審計的重點,**市委出臺《市管黨政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履行問題責任追究辦法(試行)》,這只是對經責審計“問責制”的良好開端。

“責任政府”制度下的經責審計必須不斷根據客觀環境的需要,研究政府責任機制中存在的不健全、不完善的問題,在法律框架下,尋求審計監督作用的領域和角度,創新政府責任監督的工作類型及手段和方式,以便更好地履行自身政府責任監督的職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