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風險防范的幾點思考
時間:2022-12-01 02: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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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范審計行為,提高審計質量是防范和減少審計風險的有效措施。本文試就此談一點粗淺看法。
一、審計證據
審計證據是作出審計結論、決定和提出審計建議的基礎。審計人員收集的審計證據,一是必須能證實已經發生的經濟業務、審計事項客觀存在的事實。如有關會計文件、資料依據,以及盤查現金、物資,審查會計憑證、帳表取得的證據等。二是必須經合法的程序和方式取證。如向有關單位或個人調查,審計人員應有兩人在場,全部證據須經當事人認證、簽名、蓋章。對于憑主觀想象、推測或與審計事項無關的材料,均不能作為審計證據。
二、審計依據
審計依據是指國家的法律、法規、國務院各部門、地方政府及其部門在權限范圍內制定的與法律、法規相融的有關規定。
審計人員在引用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時,必須正確使用,防止錯引錯用;應當引用到條、款、項;與更高效力的法律、法規不能抵觸、矛盾;必須有效,失效和未生效的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不能作為審計依據。切忌以言代法,把領導的講話、指示作為審計依據。
三、審計結論
審計結論即審計評價。審計人員必須遵循實事求是、客觀公正的基本原則,對被審計單位經濟活動的真實性、合法性、合理性等作出肯定、否定或保留評價。如沒有偷稅行為的,應作肯定評價;發現偷稅行為的,應作否定評價;由于資料不全或被審計單位不予配合等原因而不能對審計事項作出公正評價的,應作保留評價,并說明原因和理由。
四、審計處理
審計處理是審計機關對被審計單位在經濟活動中的違法違紀行為作出糾正和處罰。其中對應追究行政責任或刑事責任的,則分別建議監察機關或司法機關處理。
審計處理的唯一依據是國家法律、法規。審計機關必須在法律、法規規定的處理、處罰幅度內,作出公正、合理的處理、處罰,做到"寬之有理、嚴之有據",杜絕倚輕倚重現象。對未經查實或證據不力的審計事項不作處理、處罰。
五、審計程序
審計程序包括準備、實施和終結三個階段。
1、準備階段。編制審計計劃,收集審計資料,發出審計通知書。
2、實施階段。審查會計憑證、帳表,調閱有關文件、資料、盤查實物、現金,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查取證,并經當事人認證、簽名、蓋章。
3、終結階段。編寫審計報告;提出審計意見,作出處理決定并通知被審計單位執行;復議,審計項目歸檔。其中,審計報告必須征求被審計單位意見,對有異議部分必須認真核實、修正;被審計單位對審計處理不服的,在法定期限內向上一級審計機關申請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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