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諧社會法制的多維拓展

時間:2022-12-13 02: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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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諧社會法制的多維拓展

人與人之間的和諧作為法的價值目標由來已久,而人與自然的和諧只是伴隨著可持續發展的提出才逐漸為各國所重視。關注人與自然的和諧,亟待對現行法制作出多維拓展

構建和諧社會理念深受可持續發展理論的影響。可持續發展的內涵從理論上可以概論如下:一是要遵循代內和代際公平的倫理精神,兼顧當代與后代以及代內不同個體和集體(包括民族、國家等)的發展需求;二是要克服狹隘的人類中心主義,實現人與自然的和諧和共同進化;三是要放棄經濟增長至上的傳統思維,走向經濟、社會和資源環境的協調性發展。

傳統法律價值主要強調的是共同生活在當代的個人之間的公平問題,可持續發展時期的公平理念需要做出多維度的伸展:不僅關注同代中橫向的代內公平,而且強調世代之間縱向的代際公平;在代內公平方面,不僅關注當代人個體之間微觀的人際公平,而且強調人的集合體之間(尤其是國與國之間)宏觀的區際公平。

率先提出代際公平理論的魏伊絲教授提出極具參考價值的代際公平三原則:第一,保護選擇原則,要求各世代保護自然的和文化遺產的多樣性;第二,保護質量原則,要求各世代維持地球的質量,使其傳給未來世代時狀態不比其從前代繼承時有所下降;第三,保護獲取原則,要求保護后代人的獲取權,即各世代的每個成員都有權公平地獲取其從前代繼承的遺產。

代際公平觀要求立足于人類社會永續發展,在注重經濟效益的同時切不可忽視生態效益,使地球上的資源、能源以及生態環境能夠得到高效和可持續的利用,避免破壞后代人基本的生活條件。

關注人與自然呼喚權力運行機制的相應調整,傳統控權理論只尊重公民權而忽視環境權,傳統權力保障理論服從狹隘的人類中心主義卻無視人與自然利益相關性。

可持續發展觀的提出賦予了包括中國在內的發展中國家法制構建新的任務,那就是人的全面發展只能在人與自然的相互協調中得以實現,限制公共權力不當行使以及推進優質高效的制度設計與權力運行都必須立足于保證經濟、社會、資源和環境的相互協調和持續發展。資源和環境方面,依靠科技進步,尊重自然規律,恢復生態平衡,保護生存環境,努力實現資源的可持續利用,采取有力措施減輕環境負荷;經濟方面,對不符合可持續發展的高消耗、低效益的粗放型經濟增長模式予以改進,轉變為符合生態和經濟規律的低消耗、高產出的集約型經濟增長模式,積極鼓勵對能源和其他物質資源采用可持續性生態消費模式;社會方面,控制人口數量,提高生存質量,緩解糧食供求緊張,縮小貧富差距,有效利用道德感召和文化教育對居民生活方式予以正確的價值引導。

國際法制方面的深度拓展旨在國際環境法和發展法方面突破傳統法制不加區別的對等性維權,確立共同而非對等享有權利的原則。

在具備相同發展水平的國家和地區之間采取平等性保障是符合公正標準的,而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之間只有對環境利益和發展利益采用共同而非對等享有的原則才符合前述區際公平的要求。環境負荷和發展需求的全球化特征決定了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對環境利益和發展利益的共同享有,這方面已鮮有爭議。然而,歷史上發達國家的現代化從來就是以犧牲弱小國家的權益為代價,以對第三世界國家生產資料、能源甚至人力的大肆剝削為基礎。當今社會,新殖民主義盛行,發達國家一方面從發展中國家進口初級產品致使發展中國家的生態資源繼續遭受掠奪性開采,另一方面又為了保護本國環境將造成污染的產品甚至企業轉移到發展中國家。發展中國家的環境問題很大程度上是迫于經濟文化水平落后,加之人口負擔過重所造成,他們面臨擺脫貧困和保護環境的雙重壓力。因此,必須將共同而非對等享有權利的原則制度化,使發達國家在治理全球生態環境問題上履行義務暫時大于所享權利,而發展中國家在發展本國經濟社會方面所享權利暫時大于所盡義務,發達國家一方面應當采取負責任的態度切實保護全球環境,另一方面又必須承認發展中國家的發展權利并予以資金和技術上的幫助,而發展中國家在加快經濟發展步伐的同時應該積極轉變經濟增長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