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責規范化公權陽光化

時間:2022-03-17 02:0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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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責規范化公權陽光化

《暫行規定》的出臺,為官員問責提供了一個具體的制度規定和明確的操作標準,預示著“黨政領導干部問責”將步入法制化的軌道。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近日印發了《關于實行黨政領導干部問責的暫行規定》。《暫行規定》指出,對決策嚴重失誤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影響的,對群體性、突發性事件處置失當,導致事態惡化,造成惡劣影響等七種情形,將對黨政領導干部實行問責。

近幾年來,對官員問責的力度越來越大。特別是自2014年“問責風暴”之后,隨著一些“公共突發事件”的增多和公共權力運行透明度的提高,官員問責成為了一大公共話題。與此相應的是,一些地方政府出臺了相關的行政問責法規,把官員問責制引入行政管理之中。但各地由于在行政問責范圍、標準和程序上缺乏統一性、規范性,也引起很大的爭議。比如,被問責官員到底能否復出,能在多長時間復出,都存在著分歧。

由于以前官員問責過于籠統化,而且散見于各種黨紀政紀的規定中,缺乏一個系統化、規范化的制度規定,缺乏一個明確的、具體的操作標準,所以官員問責的可操作性也隨之大打折扣。是否問責、如何問責,其程序和具體操作都局限于部門和系統內部自行決定,導致政府與公眾之間存在信息不對稱的情況。

官員問責信息的不對稱,一是可能導致問責結果受領導主觀意志影響過大,問責往往表現為因人而異;二是容易引發公眾對于問責結果的質疑。像有些官員的問責表現得太過隨意,甚至出現官員開會睡覺即被免職的粗暴式問責。相反,更多的問責則只是“問”,根本沒有“責”,因而,一些問責官員可以悄然復出,或者異地升遷,像山西黑磚窯事件中、三鹿奶粉事件中以及貴州甕安事件中被問責的官員都先后復出,不但影響到政府的公信力,還暴露出問責制在實際操作中存在著一定的制度漏洞。

《暫行規定》的出臺,為我們在《公務員法》和《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之外,如何對官員問責,提供了一個具體的制度規定和明確的操作標準。而長遠地看,則預示著“黨政領導干部問責”將步入法制化的軌道。《暫行規定》中,對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的黨政領導干部明確規定:“一年內不得重新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的領導職務”,“一年后如果重新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的領導職務,除應當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履行審批手續外,還應當征求上一級黨委組織部門的意見”,這些條文化的規定,讓官員問責在實踐中有了很強的可操作性。而一個系統的官員問責制,則可以推動官員問責從隨意走向規范,從制度走向立法。

官員問責制作為一種政治層面的制度設計,主要目的不是要問責幾個官員或事后問責,而是要在黨政領導干部中確立責任意識和公共權力意識。《暫行規定》的出臺,將有助于加強對“庸官”、“懶官”、“貪官”的懲戒,讓官員樹立權責統一的意識,保證公共權力的正常運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