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約合同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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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1 電力企業物資的特點
電力企業的物資主要是針對在電網流通建設過程所需的基本材料,主要包括一部分較為基本的物料、以及輔助物料。只有通過這也物料的提供,才能保證整個電網的順利運行。而這些物資材料主要通過相關生產企業,再生產合格完成后運送到各個電力物資部門,再通過電力物資部門對這些物料進行檢查、核對、分類之后運送到每一個需要的位置,電力物資通常需求量較大,而且需要的位置分布較廣,而且為了滿足人們的正常生活需要,可能需要快速高效的將電力物資運送到位,這就為電力物資部門帶來一定的難度。而且隨著現階段科技發展迅速,科技換代較快,當新型技術出現時,基礎物資材料還需要一定調整,而且調整的涉及范圍較廣,對于淘汰物資的回收整理再利用工作,也是需要電力物資需要考慮的。
2 電力企業物資合同履約可能出現的問題和影響
當前,電力企業物資合同履約還可能出現方方面面的問題,影響到電力企業的直接或間接利益,而實現對這些物資合同履約情況的有效管理是消除不良影響的關鍵。通常,導致雙方簽訂的電力物資合同無法得到很好地履約的情況有如下幾種:
2.1 在簽訂電力物資合同時,合同雙方沒有明確物資履約上存在的問題和相關責任如果在電力物資合同中,沒有明文規定物資履約上的相關要求或者明確相關責任,就會導致合同簽訂方在執行合同過程中缺乏必要的約束和法理依據,也就容易出現物資合同不能得到良好履約的問題。同樣,如果在物資合同中沒有明確合同履約過程中出現的違約責任劃分,就會在出現合同糾紛時,不能依法追究和處理履約違約的相關責任方,就無法進行相關的違約懲處,也就會影響到電力企業的利益。
2.2 電力企業物資合同管理部門缺乏對合同履約情況進行科學系統的分析以及有效的管理。如果對合同履行情況分析不全面或者管理不科學,會導致合同無法順利履行甚至出現履約問題。因此,電力企業在簽訂電力物資合同后,要安排專業的合同管理機構和人員對合同雙方的履約情況進行實時有效的分析和管理,確保合同得到良好的履行。對于可能出現的違約情況,要及時采取相應的措施進行處理,保證企業的利益不受損害。
2.3 物資合同中的供貨商由于自身原因導致物資合同不能履約。物資合同簽訂后,物資供應商由于自身的問題導致物資合同不能履約時,電力物資合同管理部門要及時發現問題并采取一定的處理措施,從其他渠道獲取相應的電力物資,確保電網工程建設和維護所需物資的正常供應。否則,就會影響到整個電網工程的建設和維護工作正常進行,影響到整個電力系統的正常運行,嚴重地還會造成電網工期的延誤,進而出現合同違約情況,極大地損害電力企業的利益。
3 電力企業物資合同的履約管理對策
對于目前針對電力企業物資合同履約問題,為了保證合同的正常履行,和電網工程的順利進行,下面針對上述問題提出合理的解決辦法。
3.1 在電力企業物資合同簽約前,應當對涉及到的相關條款和內容進行明確的說明工作,將需要履行的相關條款進行一定的詳細的敘述,嚴格根據合同條約上的相關要求進行履行合同的工作,并針對如果不能履行的情況發生時,應當制定相關合法合理的責任制度,對造成不能履行的情況出現的后果應有相關負責任方,需要明確的明顯的注明工作。合同應當針對雙方需要履行的相關工作,進行一定的劃分,并且針對雙方情況,制定有一定制約性的約束條款,以上的全部內容應當保證全部在法律的約束下合理合法的公開,避免出現對方不熟知的隱藏條款,將合同的所有內容做到一定程度的公開透明。
3.2 由專業的合同管理機構和人員對物資合同的履約情況進行有效的分析和管理。電力企業物資部門要安排專業的合同管理機構和人員實時了解和掌握電力物資合同的履約情況,對項目物資供應里程碑進度進行跟蹤統計,不僅要處理好出現的合同履約違約情況,還要能及時預判可能出現的合同履約違約情況,并采取相應的管理措施進行處理。同時,還要發揮這些專業人員對于合同履約工作的監督指導作用。通過對每一個供應商的履約情況進行統計和分析,制作成書面資料并存檔,方便日后的招標選擇,做到有備無患。
3.3 電力物資合同的供應方出現不能正常履行合同的情況,對于自身原因造成的違約情況,應當以書面形式對所供應電力企業物資管理部門,進行相應明確的相關說明,并應當按照合同的違反條例對對電力企業進行相關的補償工作,以保證電力企業的正常運作。對于情節較為嚴重的惡意違反合同情況,電力企業應當尋求相關的法律管理部門針對惡劣情況進行調查,并對惡意企業進行相應的法律處罰,在違約情況的賠償方面,應當根據供應商的自身情況,對相應的違約情況進行調查,制定補償的金額和措施。還有一種根據對于供應商造成損失情況制定合理的補償措施。
篇2
Abstract: In the whole process of the construction contract management of construction project, many construction enterprises are not good at exercising the right of defense timely and don't understand the legal provisions about defense right of performance and as a result, they tend to be passive in judicial practice and even face great loss. This article mainly interprets the legal provision of defense right of performance and gives some suggestions for construction enterprises to effectively exercise defense right of performance to protect their reasonable rights.
關鍵詞: 施工合同;履約抗辯權;建議
Key words: construction contract;defense right of performance;suggestion
中圖分類號:TU723.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4311(2013)27-0102-02
0 引言
在我國的合同法律體系內,建設工程合同作為典型合同地位重要而復雜,這其中又以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履約過程最為復雜。在整個合同履行過程中,許多施工企業不善于及時行駛法律賦予的抗辯權,對法律履約抗辯權的規定也不了解,造成在司法實踐中經常處于被動的局面,甚至于付出了慘痛的代價。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在不同的階段,也都會存在著一些不同的履約順序。
1 法律規定及解讀建設工程履約抗辯權
同時履行抗辯權、先履行抗辯權和不安抗辯權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在第66條、67條、68條中明確規定的三種合同抗辯權。每種合同抗辯權的具體情況和解讀
如下:
1.1 同時履行抗辯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66條規定一般情況下,另一方的履行期限應當順延(特別是在一方履行是另一方履行條件的情況下)。如果遲延履行一方要求在后履行的一方如期履行時,在后一方拒絕按原期限履行,不屬于先履行抗辯權而屬于權利消滅的抗辯權。因不可抗力致自己一方履行遲延,合同對另一方履行期限的規定隨之失去效力。同時履行抗辯權的成立,需具備以下條件:在雙務合同中,由于雙方義務的關聯性,雙方各自違反應承擔的義務,各自承擔相應責任的情況,是很少出現的。司法實踐中,常有將一方先期違約,另一方中止履行合同認定為雙方違約,而令雙方同時承擔違約責任的情況。先履行抗辯權反映了合同義務之間聯系,運用此概念,能夠清晰地說明一方先期違約與另一方中止履行合同的關系。
1.2 履行抗辯權的條件 當事人之間訂有對價關系的雙務合同、一方當事人必須先履行合同、應當先履行合同義務的一方當事人沒有履行或者沒有適當履行義務的都可以行使先履行抗辯權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相關規定,必須具備的三個條件。在 “指當事人在互負債務的情況下,又沒有履行先后順序的,需要同時履行抗辯權,但是其中一方在對方還沒有履行抗辯權前有權拒絕履行要求。另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時不符合約定的,也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是合同法規定的如何先履行抗辯權。而先履行抗辯權,本質上就是對先期違約合同的抗辯。先期違約是指一方當事人首先違約,是另一方不履行合同的原因。先履行抗辯權是對負有先履行義務一方違約的抗辯,亦即對先期違約的抗辯。例如在一個工程即將施工的開工階段,雙方在訂有工程款預付款條款的合同中,應該明確由發包人先行按約支付預付款,施工企業在其沒有先行支付預付款的前提下,有權使其停止施工、要求其賠償損失等。
1.3 不安抗辯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68條規定“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一)經營情況嚴重惡化;(二)為了逃避債務,將財產轉移或者抽逃資金;(三)商業信譽度喪失;(四)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情形,但是當事人又沒有確切證據終止履行合約”行為的,有權中止履行。
根據上述的規定,很顯然“不安抗辯權”是一支“雙刃劍”。權利人在行使該項權利時,首先,必須有“確切證據”能夠證明對方具備了法定的“不安”情形。其次,要結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69條的規定,履行“及時通知”的義務,并可以要求對方提供擔保。再次,在程序上必須是先主張中止履行,然后視情況再主張解除合同;只有在“中止履行后,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適當但保的”情況下才可以主張“解除合同”。例如: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履行過程中,有證據證明發包人出現了法定的“不安”情形,而無能力支付工程進度款或工程結算款時,施工企業就可以主張“不安抗辯權”,中止合同的繼續履行,采取停止施工或留置工程不進行交付的措施,要求發包人提供相應的擔保,直至在具備法定條件時,行使解除合同和優先受償的權利。“不安抗辯權”是法定抗辯權,權利人行使不安抗辯權而留置工程和主張優先受償權,并不以當事人在合同中事先有約定為前提。
2 施工企業有效行使履約抗辯權的相關因素
為了讓施工企業認真學習并真正解讀法律規定的合同履約抗辯權,預防出現司法實踐中出現的教訓。并知道如何嫻熟地運用履約抗辯權達到保護自身合法權益的目的,應成為現如今施工企業提高企業自我維權的法務能力的重大課題和當務之急。三點相關措施如下:
2.1 有針對性組織培訓學習活動,提高對履約抗辯權認知和運用能力 施工企業缺乏法務能力的主要表現是對抗辯權不夠了解造成的,這就需要企業重視合同履約抗辯權的管理,也是企業擁有自我維權法務能力的重要標志。施工企業因為對相關法律法規的不了解,或者了解程度不夠,對本行業合同履約抗辯權的問題也加以去了解,就造成企業出現嚴重的損失,但是企業卻沒有意識到問題的嚴重性,也不尋找相應的措施提高管理。為了解決這一問題,企業需要結合企業現狀和市場實際情況研究,有針對性地組織專題培訓學習活動,通過專題培訓活動,提高企業各層次員工對履約抗辯權認知和運用能力。
2.2 提高企業管理水平,積極應對被動局面 施工企業只有加強履約抗辯權方面的管理,提高合同履約過程中的證據管理水平及時檢查發現疏漏并采取相應的措施,就不會出現通過法律訴訟要回被拖欠的工程款了,往往由于發包人的原因導致工期延誤工程日期所提出的訴訟請求,一旦發包人提出合理的理由時就會出現反駁勝訴的情況,這樣在應對政策上就處于明顯的被動。而把行使履約抗辯權作為工程簽證和索賠的中心問題和關鍵點,該簽證就要簽證,該索賠的堅持提出索賠,就可以預防和避免在司法實踐中出現的被動情況的發生。
2.3 建立、健全法務部門,適應新形勢的需要 面對工程施工合同的履約的復雜性,施工企業的法務部門對于維護企業自身合法權益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由于法務人員并不完全熟悉行業情況,遇到法務問題不能及時解決,就造成在企業天天應付仲裁和訴訟案件,這是因為施工企業法務部門不健全因素造成的,所以企業需要提高合同管理預防出現疏漏造成相應的損失。施工企業為了適應履約管理的需要,應該盡快完善適應本行業特點的專業法務部門,并配備一些有行業經驗的專職法務人員以備不時
之需。
3 結束語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屬于雙務合同,承發包雙方都需要按照合同的約定承擔相應的權利和義務。鑒于履約抗辯權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履行中的重要作用,建議施工企業積極采取相關措施,從根本上扭轉施工企業在履約管理中的被動局面,為了達到保護自身合法權益的目的,我們需要及時、嫻熟的運用履約抗辯權來保障自己權益。
參考文獻:
[1]朱樹英.工程合同實物問答[M].法律出版社,2007.
篇3
關鍵詞:物資合同履約;遲交問題;解決對策
中圖分類號:D923.6 文獻識別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5)017-000-01
一、供電企業工程物資供應的特點
供電企業為了保證和提高供電質量,每年進行一定量的電網建設與改造工程。據中國電力企業聯合會網站公報的全國電網建設投資數據顯示,2012年及2013年兩年電網建設投資均超過3000億,大投入必然造就大需求,按電力建設特點,物資占投資額的60%算,則每年的電力建設物資需求量達2000億。按國企的集約化采購方式,供應商不可能太多太散,據電力行業當年工程項目需當年投運的要求,每年的年中及年底是供貨高峰期,扎堆需求令到很多電力物資供應商的生產也出現梗塞,電力企業物資部門的合同履約執行人員面臨大難題:如何保證按工程要求的時間供應物資。
二、合同履約遲交原因分析
1.不合理供貨期存在
電力企業很多當年項目年前或年初立項后要在年中完工結算,物資的申購到合同簽訂至少兩個月,施工期也要兩三個月,合同簽訂到工程開工只有一個多月,也就是留給合同履約的時間也是只有一到兩個月,很多產品的合理生產期都超過這個時間,很多電力物資是按客戶技術要求專業生產,不可能有備貨;給生產廠家和供電企業供應部門結成很大的供應壓力,生產周期長的物資遲交延交現象就更加普遍了。
2.供貨時段過于集中
電力建設很大部份項目都是在年中或年終完工,特別是那些配網類工程,項目投資不大工期短,但要在工程所需要的物資都集中在工程結算前的5月或11 月,大部份供應商的產能短期內都滿足不了那些急需求。電力企業為了減少運行設備的差異性,一批物資不會向多個供應商訂購,也減少零備品的存貨量。有限的供應商有限的生產力在要在短時間內供應出一年的產量那是不可能的,供應商只能用拖延或委托同行生產的方式應付。2013年廣東某電桿廠在9-10月份接到10萬根電桿的合同,這些合合同的供貨期是13年12月底前,該廠的年生產能力是8萬根電桿,廠家明知無法按時履約但又不愿放棄按到的生意,只有在訂貨后不斷與各個貨主協調供貨時間,能往后拖一天算一天,并找了幾家同行幫助生產。即使幾家同時生產也直至到2014年6月才這批合同的貨供應完,這是扎堆訂貨的惡果,扎堆供貨同時對產品質量控制也成難題。
3.對供應商的合同執行力評估不足
供應商其生產能力、管理水平、企業人員及機構變動、等企業經營資金狀況等因素對合同執行力影響很大。例如供應商經營資金不足導致無法繼續生產或破產,所簽的合同就執行不了;2014年廣東某電纜公司由于拖欠銀行大量資金且資不抵債,銀行通過法院凍結其基本帳號,電纜公司無法外購原材料進行生產,大批合同無法執行供貨,嚴重影響了很多供電局的工程項目進度,這主要是合同
所以,合同履約人員必須如實地掌握供應商的企業狀況,正確評估企業的履約能力,才能提前發現問題并及時采取對策,才能保證貨物的供應。
三、保證合同履約及時的途徑
1.加強訂貨的計劃性,合理的供貨時間
與一般工業民用物資不同,大部份電力物資的個性化要求多,不同地區所需設備設計不一,通用性的物資較少。電力物資生產企業一般不提前生產儲備,主要都是訂單下后才開始備料生產,從原料采購到生產完成都需要一定的時間,如生產一臺配電變壓器正常也要兩個月,如果是大型的電力變壓器更長時間,有些長達一年。由于電力物資供應的特殊性,提前訂購是必要的,必須根據物資的生產期提前做好訂貨計劃,才能保證項目物資及時供應到施工現場。
2.提前介入項目管理,掌握工程需求進度
企業內部門分工的不同,必然存在信息溝通方面和專業認知的缺失。例如工程管理部門對項目實施計劃沒有與供應部共享信息,沒有及時提交相關項目的物資需求計劃,直到項目開始才向供應部提物資需求,容易扎堆訂貨。如果立項時就讓供應部參與項目的實施,憑借供應人員的專業知識可以讓物資的訂購工作提前開展,避開了訂貨高峰又有充足的供應期,物資的供應變得很主動了。
3.深入了解廠家生產情況
訂貨前對電力物資生產廠家情況的掌握對后續合同的執行很有幫助。平常人從一個供應商購買物資總行要先貨比三家,就是在超市購物或網購都會先看信用好實力強的生產商品,電力物資是用在電網上,質量可靠是重點。電力物資雖然集中采購前期已對投標商行過準入審查,但市場瞬息萬變,一兩個月間企業經營情況就會發生變化,從招標到簽約兩月間企業狀況可能不一樣了,有的或在準入審查期有意隱瞞企業的情況。當然,訂貨前不可能對所有中標商進行重新摸底,但對于一些供貨量大生產周期長容易扎堆需求的產品供應商,如線材類、電桿類,簽約前應對其進行一輪考查,掌握廠家當時的實際生產經營情況以保證日后正常履約。
4.對特珠物資供應情況分析,重點跟進
有些電力物資的生產受到市場原材料的供應影響很大,如電線電纜受國內外市場的銅材鋁材的波幅影響,如果供應商簽約后沒有及時在期貨市場鎖定銅價,原銅價上漲后再購原材料就出現虧損,這時供應商往往拖后供貨來減少損失。解決方法是合同簽訂后馬上與供應商定出確實交貨時間,讓供方按交貨期提前預訂材料,避開原材料漲價風險生產供應才有保障。
同時,對于周期長的大型設備,如大型變壓器組合開關等,要實時掌握供應商的物資材料供應及生產進度情況,利用派人駐廠或生產關鍵點見證等方式收集生產狀況,以便出現異常情況及早采取措施,提前控制風險,保證物資能按時供應,工程能按期投產。
四、總結
物資供貨合同履約是保證企業投資能否及時投產并產生效益的重要表現,按時履約是供需雙方必須遵守的,即使是購貨方也不應以霸王條款提合理的供貨時間要求,即使供應商被動接受了,但最終不是還是無法兌現。作為需求方還是以提高采購的計劃性為主導,訂貨前后預警風險,提高合同的可執行度,及時供貨才有保障,企業項目才可以按時投產,發揮投資效益。
篇4
播種綠色,點亮閱讀
綠色閱讀具有兩個層面的內涵:第一個層面是健康和諧,倡導少年兒童用綠色健康的方式閱讀綠色健康的書籍;第二個層面是身心和諧,這也是倡導綠色閱讀最主要的層面,就是通過閱讀讓少年兒童達到情感和智力的生態平衡,得到精神道德的提升。而能讓少年兒童的閱讀達到上述兩個層面的圖書都可以稱之為“綠色圖書”。
綠色是生命的原色,象征著健康和活力。在活動的《綠色閱讀倡議書》中這樣寫道:“綠色閱讀,就是純天然、有生命力、有創造力的閱讀,就是堅持真、善、美和諧統一的閱讀,就是以人為本、著眼于少年兒童身心全面發展的閱讀。”此次活動將一直持續到今年年底,通過綠色閱讀公益講座、小作家特訓營和征文等形式,進一步促進少年兒童閱讀關愛自然和生命、有益于自身精神道德健康成長的綠色圖書,從圖書中汲取成長所需要的精神食糧。
不少文學工作者、教育工作者和童書出版者不僅對此次活動充滿了期待,還一致認為響應綠色閱讀需要從多個方面開展刻不容緩的行動:要注重培養孩子們的閱讀興趣,讓他們自由選擇喜歡的書,忘我地進入身心愉悅的世界,形成屬于自己的獨特的感知方式,使閱讀成為快樂的源泉;要凈化閱讀資源,不一味遷就孩子們的閱讀口味,避免少兒閱讀的娛樂化、消遣化傾向,使他們多讀能豐富社會經驗、促發人生感悟、啟迪哲理思考的經典名篇和文學佳作;要培養孩子的閱讀期待,學會用兒童的眼光去閱讀,以兒童的心靈去感受,在閱讀情感上和孩子達成共鳴,做他們閱讀交流的知音,通過建立讀書交流平臺引導他們讀出個性、讀出收益;要讓孩子們將閱讀得到的知識和經驗轉化為智慧和思想,使其逐漸學會用自己的眼光去評判書中的人物,用自己的思想去推斷文中的道理。閱讀會深刻地影響人的文化氣質和文化品格,綠色閱讀活動會使孩子們克服個體生命的局限,感受人生的博大,從而觸摸世間的真情,領悟人生的美好。
大自然文學和綠色閱讀密不可分
長期致力于大自然文學寫作的作家劉先平認為,大自然養育了人類,我們每個人都面臨著人與人、人與社會、人與自然的關系。人們長期以來只重視人與人、人與社會的關系,卻忽略了人與自然的關系,自己30年來在大自然中的跋涉和寫作就是為了呼喚生態道德,使人們意識到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的重要性。在面臨生態危機的世界,生態道德是維持人與自然的紐帶。人們只有以生態道德來修身治國,人與自然的和諧之花才會遍地開放。從這個意義上講,綠色閱讀可以讓大自然走進校園,讓孩子們走進大自然,并幫助他們接通與大自然相連的這條紐帶。
國務院參事室副主任方寧指出,綠色閱讀活動以大自然文學為主體,以少年兒童為主要讀者,使他們通過閱讀滿足好奇的天性和喜歡探險的心理,接受生態道德和熱愛生命的教育,獲得審美的愉悅和道德的完善。中國作協兒童文學委員會原主任束沛德談到,倡導綠色閱讀與我們要建設的綠色精神家園是完全一致的。大自然文學以人和自然的和諧發展為主題,在建設和諧文化、構建和諧社會方面亦可發揮“潤物細無聲”的作用。和諧社會已經給了孩子們一個自由快樂的成長環境,也應該形成一種良好的閱讀氛圍,以滿足孩子們的精神需求。大自然文學有獨特的審美追求和獨立的審美價值,而兒童文學是最接近大自然的文學。創作大自然文學,不僅要充分展示大自然的美麗、豐富、神奇,讓小讀者領略大自然的風光,了解大自然的奧秘,還要表現人類不怕困難、歷盡艱險拯救和保護自然環境的斗爭,使小讀者認識到人與自然的和諧統一的重要性。
湖北省教學研究室原副主任史紹典認為,一切好的閱讀都是綠色閱讀,凡是有利于學生成長或者與生命相關聯的閱讀都是綠色閱讀,它涵蓋了大自然文學。我們從中小學語文教學的角度感悟到兒童文學的目前狀態,應更好地改進中小學語文教學,為語文教育注入新的活力,增加更多的綠色。
綠色閱讀對語文教育提出更高要求
劉先平不無感慨地說,為什么我們在進行語文教學和引導學生進行課文欣賞時,關于大自然的課文和內容如此之少?為什么我們不能讓孩子們對大自然多一些體驗和領悟?因此,需要通過大自然文學和綠色閱讀活動還給孩子們一個真實的大自然。由此可以看出,綠色閱讀對語文教育提出了更高要求。
首都師范大學教授、教育部全國語文教材審定委員會委員金波說,大自然文學是與人的心靈和人的素養緊密聯系的,精神世界與大自然的契合是研究大自然文學特別要強調的。從綠色閱讀活動和大自然文學進課堂的角度上講,大自然文學都是非常好的素材。只是過去我們的語文教材對大自然文學重視的程度不夠,入選教材的文章也不夠豐富。如葉圣陶的《一個少年的筆記》一文從寫實的角度描寫了荷花,這樣的文章就不是很多。在將大自然文學引入課堂、貫徹綠色閱讀理念時,應非常鮮明地針對少年兒童的年齡特征、生理特征特別是審美特征,使孩子們在陶冶情操、豐富感情的前提下去貼近大自然、親近大自然。
河北省教育科學研究所教研員李學紅對綠色閱讀的理解是,它應該是一種質樸、自然和本真的閱讀。就學校層面而言,應該讓孩子們通過走進和體驗大自然受到一種心靈的浸染,用自己的行為回饋自然。但閱讀僅僅是一種憑借,孩子想要真正達到一種心靈的綠色還會有很多渠道。吉林長春一三中學小學部教師隋紅娟認為,綠色閱讀需要注重情智平衡,為學生一生的發展奠基。在課堂教學中,要讓學生走進課文與主人公同行,讓學生“品嘗”課文,與文本對話,這種閱讀過程也是孩子們創新實踐的過程和自主探究性學習的過程。
篇5
摘要
預期違約制度發端于19世紀的英美法,1999年被引入我國《合同法》,并以專門的條文加以規定,完善了我國合同違約形態體系,使債權人的利益得到更好的保障,成為我國一項重要的合同法制度。盡管如此,由于《合同法》對預期違約條文規定過于簡陋,理論界和實務界都莫衷一是、爭議很大。因此,筆者從分析預期違約制度的起源入手,就預期違約制度的概念、理論基礎、特征、形態、構成要件、法律后果等相關制度的關系等若干問題進行深入、細致的闡述,從而進一步指出了我國《合同法》關于預期違約制度規定的進步與缺憾,并提出了自已的粗陋看法與淺拙建議,以期拋磚引玉。
關鍵詞:預期違約拒絕履行合同法
前言
預期違約,亦稱先期違約,預先違約,它起源于19世紀的英美法,經過長期發展,先已成為英美現代合同法的一項重要制度。由于預期違約制度充分體現了合同法上的誠實信用原則及公平原則,它對平衡合同雙方當事人的利益具有重要意義,同時預期違約救濟措施不僅可以有效減少實際違約所造成的損失,而且還可以及時解決合同糾紛,從而在很大程度上避免社會資源的人為浪費。因此預期違約制度對世界上許多國家的立法都產生了重大的影響。1999年我國《合同法》為了加強對債權人利益的保護,在立法時充分借鑒了英美法和《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行之有效的經驗,在規定不安抗辯權等制度的同時,在法律條文中確立了預期違約制度。但由于《合同法》就預期違約的規定條文過于簡陋,因此在理論上和實踐操作中都產生很大爭議。
預期違約(Anticipatorybreach)起源于英美法,也是英美法所獨有的制度。預期違約制度自確立以來,對當今世界許多國家的合同立法及實踐都產生了重大的影響。但由于我國法律一直受大陸法系的影響,故對英美法的預期違約規則涉及較少。后來雖然我國參與締結的《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中對預期違約進行了專門規定,但對我國民事法學研究未產生足夠影響。直到90年代,我國學者才對預期違約規則進行研究。1999年我國《合同法》首次明確對預期違約制度以法律條文的形式加以規定。
(一)、概念
預期違約是指在合同的履行期限到來之前,一方當事人向對方當事人明確提出自己已經不能履行合同的義務,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明確表明不履行合同的義務。在預期違約的情況下,相對人可以在合同履行期限屆滿前要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
對于預期違約的定義,國內學者習慣于將預期違約分成明示毀約和默示毀約,然后再對明示毀約和默示毀約分別進行定義,如王利明教授認為“預期違約,亦稱先期違約,包括明示毀約和默示毀約兩種。所謂明示毀約是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到來之前,一方當事人無正當理由而明確肯定地向另一方當事人表示他將不履行合同。所謂默示毀約是指在履行期限到來之前,一方當事人有確鑿的證據證明另一方當事人在履行期限到來時,將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合同,而另一方又不愿提供必要的履行擔保。”而楊永清認為“預期違約指的是下述兩種情形:在合同有效成立后至合同約定的履行期屆滿前,一方當事人明確肯定地向另一方當事人明示其將不按約定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另一方當事人的自身行為或客觀事實默示其將不能依照約定履行合同義務。”雖然兩人對預期違約定義的表述存在一定差異,但筆者認為兩者所表達的意思卻基本一致。
(二)、理論基礎
1、預期違約制度的理論基石是誠實信用原則。在合同法上,誠實信用原則要求合同雙方當事人在訂立合同、履行合同,以及合同終止后的全過程中,都要誠實,講信用,相互協作。雙方達成合同是基于誠實信用,因此在合同履行過程中更應秉承互相信賴的理念去恪守,如在合同履行期限屆滿前一方明確表示或以自己的行為表示自己將不履約,勢必造成對方當事人對其能否在合同履行期滿后按合同的約定進行履行的誠實信用度產生懷疑,在這種情況下若維持合同原有效力將導致對債權人明顯不公,根據誠實信用原則,應允許債權人解除合同或者要求債務人提供充分的履約保證。
2、預期違約制度的建立也是效率原則的要求。有效地利用社會資源,最大限度地增加社會財富應該是法律制度及法律活動的重要目標。很明顯,一方預期違約,如另一方只能按有效合同對待,并在履行期屆滿前依約履行,所有這一切支出,完全可能因預期違約方的最終不履行成為不必要,這就導致了社會資源的極大浪費,同時也導致損失的進一步擴大。相反,若采取預期違約規則,當事人就有權及時從合同中解脫出來,并通過其他措施,防止情況的進一步惡化,從而使損失降到最低限度。最終減少合同履行的糾紛。
3、預期違約制度的建立也是對公平原則的貫徹。債務人已明示或默示將不履行合同義務,此時我們強求債權人必須等到合同履行期滿后才能采取必要的措施要保護自己的權利,這樣就會加重債權人的負擔,使債權人承擔了一些不必要的風險。而且這種“以德報怨”的方式并不能改變違約方不履行合同的計劃,只會使損失進一步擴大。而預期違約制度正是從公平原則出發,對合同履行過程中的風險進行了合理分配,保證了債權人在出現風險時可以及時減輕損失或取得法律救濟,確保債權人在債務人預期違約時處于一種有利的地位。
(三)預期違約的特征
1、預期違約發生于合同的履行期限到來之前,是對將來的合同義務的一種違反,而不象實際違約那樣,表現為現實的違反義務。
2、預期違約是對期待債權的侵害,而不是對現實債權的侵害。
3、預期違約是一種可選擇的違約救濟手段,在明示預期違約情況下,當事人一方可以直接解除合同,使合同關系消滅,并可要求預期違約方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也可以等待合同履行期的到來,在另一方當事人實際違約時,依照實際違約請求對方當事人承擔違約責任。在默示預期違約時,一方當事人可以中止履行合同,要求預期違約方提供充分的保證,如果在合理的期限內,默示違約方未能在合理的期限內提供充分的擔保,另一方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要求損害賠償;如果默示預期違約方提供充分的擔保的,則因違約情形歸于消滅,另一方當事人應恢復本合同的履行。
(四)、預期違約的表現形式
對預期違約,英美法并沒有完全一致的分類,英國和美國根據各自的歷史原因對預期違約進行了分類。英國法關于預期違約的分類情形有兩種:拒絕履行之表示和因債務人自己的行為而發生的履行不能。而美國法對預期違約的分類則有三種類型,前兩種和英國法基本相同,第三種是債權人有合理理由相信債務人將不履行債務,經請求提供充分之履行保障而不提供的,視為構成履行拒絕。英美法對預期違約的分類雖稍有不同,但意思大體相當。
國內學者對預期違約進行分類時,習慣于按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來分,將預期違約分成明示毀約和默示毀約兩類。
1、明示毀約
所謂明示毀約,是指一方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明確肯定地向另一方當事人表示他將在履行期限到來時不履行合同或不能履行合同。
案例1:恒通商場與瑞達電器集團于某年11月份訂立了一份空調買賣合同,約定由瑞達電器集團于第二年的5月底交付立式空調500臺給恒通商場,每臺價4000元,恒通商場向瑞達電器集團交付30萬元定金。第二年3月,氣象部門紛紛預測今年將持續高溫,瑞達電器集團的立式空調被訂購一空,且訂價達4500元每臺。3月底,瑞達電器集團給恒通商場發了份函,聲稱無法履約,要求取消合同。恒通商場為了防止瑞達電器集團向他人交付貨物,于4月2日將瑞達電器集團訴至法院,要求其實際履行合同,如不實際履行,則應雙倍返還定金,賠償其利潤損失,以及支付違約金。瑞達電器集團辯稱,合同未到履行期,拒絕承擔違約責任。
結論與理由:
本案構成預期違約,瑞達電器集團應承擔違約責任。
《合同法》第108條規定:“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此條所規定的情形,在法律上稱為預期違約,更準確地說是預期毀約。預期違約制度首創于普通法系國家,并已形成若干判例規則。預期違約包括明示毀約與默示毀約兩種。
在一方當事人出現預期違約行為的情形下,法律對另一方當事人提供有三種選擇:其一,解除合同,要求對方賠償損失。《合同法》第94條第2款規定,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其二,固守合同效力,坐等義務方的履行。其三,提前追究對方的違約責任,即預期違約責任。
在本案中,瑞達電器集團提前將空調賣掉,并明確聲明在5月份將不履行合同,這顯然屬于明示毀約的情形,因而其要求解除取消合同的請求于法律上是毫無根據的,恒通商場可以依據預期違約制度來追究瑞達電器集團的違約責任。在具體違約責任的承擔上,恒通商場可以要求其實際履行合同,雙倍返還定金,并賠償其損失,至于提出的違約金請求,因合同中并無約定,故于法無據。
2、默示毀約
所謂默示毀約,是指在履行期限到來前,一方當事人有確鑿的證據證明另一方當事人將在履行期到來時,將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合同,而另一方又不提供必要的履行擔保。
案例2:某年2月,某大學教師謝某將自己編寫的一本專著自費委托某出版社出版,急著評職稱要用。雙方簽訂了出版合同,合同規定:出版社負責出版并印刷,書稿交付出版社后四個月內出書,謝某共支付出版和印刷費22000元,交付書稿時先預付定金5000元。合同簽訂后,謝某如約支付了5000元定金。同年3月,出版管理部門在例行檢查時發現該出版社經營管理混亂,有嚴重違反財政紀律的行為,于是有關主管部門責令該出版社無限期停業整頓。同年4月,謝某獲悉情況后,遂向出版社要求解除出版合同,遭到出版社拒絕。出版社聲稱:該專著已列入出版計劃,書號也已安排,一旦停業整頓結束,便會立即安排出版工作,如謝某執意解除合同,將構成單方違約,應承擔由此而引起的法律后果。爭執不下,遂訴諸法院。
結論與理由:
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出版社的行為構成默示毀約,應承擔違約責任,謝某可因此而中止或者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出版社應雙倍返還謝某的預付定金。
《合同法》吸取英美法的做法,確立了預期違約制度,如第108條規定:“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預期違約有明示毀約和默示毀約之分。所謂明示,指債務人在合同履行期到來之前,明確向對方作出不履行合同義務的意思表示的行為。所謂默示,指債務人在合同履行期到來之前,從其有目的意義的行為,可推論其將不履行合同義務。預期違約,是一種履行前的履約危險。
上述案中,出版社被責令無限期停業整頓,該情事的發生可歸責于出版社,乃由于出版社經營管理混亂,嚴重違反財政紀律所導致,因而不屬于不可抗力,也不能因此而免責。由于出版社的整頓無限期,直到四月份仍未結束,因而要在交付書稿后四個月內出書變得難以實現。如仍堅持合同效力,謝某締結合同的目的將要落空。對于出版社而言,其不能如期出書,即不能履行合同的主要義務,構成根本性違約。雖明示要在整頓結束后安排出版工作,但從其行為表明,其根本不能履行合同義務,因而屬于預期違約中的默示毀約。預期違約的救濟方法是,無過錯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依據《合同法》第94條第2款規定,“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從本案來看,謝某要求解除合同的請求應予支持,同時,合同解除后,出版社應雙倍返還謝某的預付定金。又《擔保法》第91條規定:“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該出版社合同的標的額為22000元,依規定定金數額不得超過4400元。謝某實際交付5000元定金,因而有600元為超過部分,因視作預付款而不適用定金罰則。概言之,出版社在合同解除后,應退還謝某定金8800元與預付款600元。
(五)預期違約的構成條件
1、明示毀約的構成條件
對于明示毀約的成立,有以下的注意點:(1)毀約是自愿地、肯定的、并不附條件地提出毀約的表示。若作出毀約表示時附有條件的,其毀約的意圖并不十分確定,則不構成預期違約。(2)毀約方向另一方當事人所作的表示,必須明確包含了將要毀約的內容,而不能僅僅是表示履約的困難或不愿意履行。(3)毀約方必須表示不履行合同的主要義務,即為根本違約。(4)明示毀約需無正當理由。(5)必須是在合同履行期限到來之前。
2、默示毀約的構成條件
對于默示毀約的成立,則有以下的注意點:(1)一方預見另一方在履行期限到來時,將不履行或不能履行。(2)一方的預見有確切的證據。(3)被要求提供履行保證的一方不能在合理的期間內提供充分的保證。
(六)預期違約的法律救濟手段
若明示毀約或默示毀約業已成立,則受害方有以下的救濟手段:(1)請求法律救濟,可以提訟追究違約責任。(2)接受預期違約,立即解除合同。(3)固守合同效力,堅持對方履行。(4)采取自助措施,減少損失擴大,如中止履行合同、中止履行準備、簽訂代替合同等。
(七)、我國合同法對預期違約規定的不足之處
1、預期違約規定的條文過于簡陋,對預期違約的適用條件規定不嚴格。《合同法》規定的預期違約的適用條件是“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于“明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還好認定,而對“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規定卻由于主觀性太強而無法操作。
2、我國合同法第108條規定,“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前要求他承擔違約責任”,而對于承擔何種違約責任卻未作出具體規定。如此規定是否意味著預期違約行為同樣可以適用合同法中違約責任一章的所有責任形式?如的確如此,那么對于債務人有能力履行的合同,債權人就可以要求債務人繼續按原合同履行。但由于預期違約行為發生在合同約定的履行期限之前,債權人要求繼續履行合同,也只能要求債務人在合同約定的履行期限來臨后按原合同履行義務,而不能要求債務人立即履行義務,否則就意味著債權人擁有單方面改變合同履行期限的權利,這明顯不符合立法精神。
3、對構成預期違約的救濟不充分,合同法規定的預期違約的救濟方法只有解除合同和要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并沒有默示毀約所特有的救濟措施:受害方中止履行,要求對方提供履約擔保。這種規定實際上是進一步加重了違約方的責任。因為預期違約制度本身要求債務人在合同約定的履行期限屆滿前履行其允諾的義務,已經加重了債務人所負有的義務。而根據我國現行合同法的規定,一旦構成預期違約,守約方就可解除合同或追究違約責任,使債務人失去了改過的機會,此規定會使債務人更加處于不利的位置。
4、我國合同法未對債務人撤回毀約作出規定。對于毀約行為的撤回是英美法中預期違約制度的一個組成部分。英國法規定,債務人可以通過撤回其履行拒絕而消滅期前違約之狀態。而美國《統一商法典》對債務人撤回毀約也作了規定:即使債權人已經通知拒絕履行方他將等待其履行并且要求其撤回履行拒絕之表示,仍然可以主張期前違約下的法律救濟。因為在發生預期違約的行為時,許多債權人還是希望合同能得到繼續履行,既然不宜要求毀約方承擔繼續履行的責任,那只有寄望于債務人撤回毀約的表示。債務人撤回毀約能最大限度的補救原交易。
(八)、對合同法中預期違約制度的一點建議
1、建議進一步明確規定默示毀約的救濟途徑,即在出現默示毀約時,守約方可要求對方提供擔保,如不能提供擔保的,可解除合同。對于我國現行《合同法》上直接要求解除合同或要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并不符合合同雙方當事人訂立合同時的意愿。而且立即解除合同或要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的規定完全從債權人立場看問題,并未考慮到債務人的利益。因此必須在法律中規定一定的催告期,由債務人在合理的催告期內作出反應,如債務人在催告期內未作出答復或所作出的答復不符合債權人要求的,債權人才可以解除合同或要求債務人承擔違約責任。因此,建議對于108條中規定的情形除債務人書面或口頭表示預期不履行外,其他情形債權人必須在解除合同或提出違約責任前向債務人作出催告履行的通知。
2、建議對預期違約的成立條件要進一步細化,以防止一些人濫用此規定,從而導致合同不穩定。由于我國《合同法》對默示毀約的構成條件規定較為籠統,不便于實際操作,往往容易被一些人鉆了空子。因此建議對《合同法》中預期違約的成立要件作列舉式的規定,這樣既便于實際操作,也可以將它與《合同法》規定的不安抗辯權的構成條件區分開來,減少預期違約制度與不安抗辯權的適用沖突。
3、建議對預期違約的違約責任在《合同法》第108條中作出專門規定,以使預期違約與實際違約相區別。另外增加毀約方的撤回權。
(九)、結論
通過對預期違約制度的分析,我們可以看出預期違約制度與大陸法的各項制度雖有許多不同點,但也有許多相似點。實際上兩大法系的相類似制度正不斷融合,互相吸收優點,這是立法上的一大趨勢。因此我們在立法時并不要刻意去分辨大陸法還是英美法,只要是有利于當事人就行。但是不同制度的融合總會有一些摩擦,因此要求我們在立法時要考慮仔細,以免為施用法律造成不必要的操作難題
參考書目及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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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梁慧星主編:《民商法論叢》第3卷,法律出版社,1995年10月版。
篇6
一、指導思想
以黨的十七大精神為指針,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以提高合同履約率為目的,通過開展重點行業合同履約備案工作,及時掌握企業合同簽訂、履約情況,督促合同當事人嚴格履行合同,規范企業的交易行為,有效防止合同當事人利用合同損害國家利益、集體利益和他人利益,維護合同雙方當事人合法權益,減少合同糾紛,維護社會穩定。
二、合同履約備案范圍
(一)建筑、房地產開發類合同;
(二)物業管理類合同;
(三)裝飾裝修類合同;
(四)農副產品、農業生產資料交易合同;
(五)標的額在___萬元以上的合同。
三、合同履約備案程序
(一)合同當事人應在合同訂立后五日內將合同文本報合同標的所在地工商分局備案。當事人依法對合同另行補充或變更的,應在簽訂補充或變更合同后三日內到原合同備案機關辦理變更備案。
(二)合同當事人在合同終止后五日內,應當向備案地工商分局報送合同履行情況;實施備案的工商分局應當完整準確地記錄和保存合同當事人的備案信息,同時為合同當事人保守商業秘密。
(三)合同履約備案應提交下列材料:
_、合同原件或加蓋印章的復印件;
_、營業執照復印件;
_、相關資質等級證書、專項許可證(復印件應加蓋單位印章);
_、授權委托書及人的身份證明文件;
_、合同履約完成情況報告(已履約情況或未履約的原因及履行情況)。
四、合同履約備案審查
(一)各分局要認真核查合同,了解雙方當事人合同簽訂、履行情況,確保合同履約的真實性、合法性。
(二)發現當事人提供情況不真實或有意隱瞞真實情況的,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分局暫不辦理合同履約備案,待幫助合同當事人規范簽約內容后再予備案。
_、合同主體不合格或內容不真實、不合法的;
_、有免除自身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權利等不平等條款的;
_、有影響合同正常履行的因素,工商部門提出修改意見后,當事人拒不改正的。
(四)經履約備案的合同發生爭議的,雙方當事人可向備案地工商分局申請調解。對不接受調解意見,又不履行合同的一方,各分局應如實記載其未履約備案信息,及時將相關情況錄入企業信用信息檔案,并通過新聞媒介向社會公布。
五、有關要求
(一)統一思想,提高認識。合同履約備案是國家工商總局提出的一項職能創新工作,是認真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若干意見》的具體舉措,各分局要把認識提高到推進社會信用建設,維護社會穩定的高度上來,切實維護企業和廣大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篇7
[關鍵詞] 實際違約責任 權利義務 補救措施
本文闡述的旅游合同僅限于旅行社或旅游者之間的旅游合同。旅行社和飯店、運輸單位等所簽的合同也不在本文闡述之列。
一、旅游合同實際違約責任的概念
旅游合同實際違約責任就是旅游合同履行期限屆滿,雙方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約定時依法產生的法律責任。據合同法的根本原理推出,旅游合同的實際違約責任與合同的締約過失責任、預期違約責任、后契約責任、合同無效責任等都是合同責任中的一種。但它與其他合同責任重要區別在于截止時間:旅游合同實際違約責任是指合同不僅訂立有效,而且是在履行期限屆滿后的時間內所產生的合同責任。而其他合同責任不是,如旅游合同預期違約責任是指旅游合同雖然也訂立有效,但是截止時間是在履行期限屆滿前。旅游合同實際違約責任也是民事責任中的一種,雖然有時與民事侵權責任竟合,但是絕不是民事侵權責任。
二、旅游合同實際違約責任的性質
旅游合同實際違約責任是合同責任的一種,其具有如下性質:
1.旅游合同實際違約責任是一種財產責任。這種違約責任之所以表現為一種財產責任,這與旅游合同的效力是分不開的。旅游合同的效力表現為:旅行社的基本權利就是收取旅游費,旅游者的主要義務就是依照約定和慣例向旅行社支付旅游費用;旅行社有依收取的旅游費親自向旅游者提供旅游合同中承諾的旅游服務的義務,而旅游者依其出資享受旅游服務的權利。由此可見,這種合同關系體現的是一種財產關系而非人身關系,合同債務也體現財產關系。違約責任與合同債務又具有同一性,亦表現為財產的責任。
2.旅游合同違約責任具有補償性。該責任具有補償受害人(旅行社或旅游者)經濟損失的性質。造成受害人的財產損失時,違約責任的補償性通過支付違約金、賠償金和其他方式而付諸實現。即便是支付的違約金超過了受害人的實際損失也應承認違約責任的補償性。
3.旅游合同違約責任的懲罰性。《合同法》第114條第二款規定:“約定的違約金過分的高于造成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據此,如果約定的違約金過分的高于造成損失,而當事人又不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那么法律予以認可。這體現了合同法基本原則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這充
分說明違約責任具有懲罰性。
三、旅游合同實際違約責任的歸責原則
過錯歸責是現代社會的一般歸責原則,無論社會生活,還是司法實踐均存在這樣的一種遺留傾向。但這種歸責原則并非我國《合同法》的主流,現行的1999年《合同法》主要采嚴格責任原則,即除具備不可抗力等法定或約定的免責情形,當事人未依合同約定履行合同義務的,即應承擔違約責任。不論你是不是有過錯。《合同法》第107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由此可見,本條采取了嚴格責任原則。之所以這樣規定是因為從一般法理講,權利沖突是廣泛存在的。侵權損害的發生是難以避免的。法律要求侵權行為人承擔責任就不應僅以損害發生為前提,而還要考慮到是否有故意或重大損失,如果違約責任采用過錯原則就會給違約方逃避法律制裁找到借口。
旅游合同是廣義合同一種,其實際違約責任的歸責原則也應采用嚴格責任原則。旅游合同采用嚴格責任的優點在于,旅行社或者旅游者只要向法庭證明對方沒有履行合同義務的事實,不要求證明對方有無故意或重大過失,也不要求證明自己對于不履行合同無故意或重大過失。有利于增強旅游合同雙方的責任心和法律意識。
四、旅游合同實際違約責任的方式
根據《合同法》和有關旅游的行政法規,以及旅游合同的法律實踐,旅游合同的法律補救措施有以下幾種。
1.實際履行。實際履行是指合同義務方按照旅游合同約定的服務內容,履行自己的義務。旅行社與旅游者一方沒有按合同的約定要求而履行自己的義務時,另一方有權向法院或仲裁機構提起實際履行投訴,請求法院或仲裁機構做出要求違約方應按照旅游合同約定的服務內容,履行自己的義務的判決。
實際履行雖然是旅游合同違約救濟的一種措施,在下列情況下不能運用: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債務的標的不適于強制履行或者履行費用過高;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要求履行。對旅行社來說,如果因其不提供服務或提供的服務不符合合同的約定的情況,那么旅行社就應當實際履行。除非旅行社能提供上述的三種除外情況。當然旅游者常常因為旅行社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其義務,已破壞了其游興,不再要求旅行社實際履行。但是如果旅游者不放棄,旅行社只能實際履行。同時,如旅游者還有其他損失的,旅行社在實際履行后,還應當賠償損失,不能免責。
2.賠償損失。賠償損失是違約方因不履行旅游合同或者不完全履行旅游合同而給對方造成的損失,依法所應當承擔賠償的責任。賠償損失是旅游違約救濟中最廣泛、最主要的一種救濟方式。這一制度的基本目的是用金錢賠償的方式彌補一方因違約給對方所造成的物質。它成為最廣泛、最主要的救濟措施是因為:第一,旅游合同關系為交易關系,而交易關系一般均可用金錢或者合成金錢來表示;第二,旅游違約損害賠償既可以單獨使用,也可以與實際履行等救濟措施一并使用。在旅游合同違約責任中,一般使用的是補償性的損害賠償,即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只有當旅行社有欺詐行為時,應當按旅游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旅游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一倍(見《合同法》第113條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9條)。
根據《旅行社管理條例》《旅行社質量保證金》《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責任保險規定》等的有關賠償的規定,對于旅行社給旅游者因提供的服務不符合規定而造成的損失應以直接損失賠償為主。如旅行社質量保證金賠償標準中所賠償標準都非常具體明確。“導游在旅游行程期間,擅自離開旅游團隊,造成旅游者無人負責,旅行社應承擔旅游者滯留期間所支出食宿費等直接費用。”這主要因為旅行社提供給旅游者的是一種精神的服務,而對精神損害的補償,歷來立法者采取謹慎的態度。另外,對于間接損失中包含的合理的將來會發生的未來的損失,旅游合同雙方都很難界定。當然,旅游者也可以按民法上的民事侵權責任來補償精神損害。
3.給付違約金。適用違約金責任方式,當事人在合同中應當事先約定,按照約定在一方當事人違約的時候,對方按照約定給付違約金,約定違約金的高低,法律沒有規定,但應受到實際損失的限制。即約定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對旅游合同時指的是直接損失),當事人可以請求任命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也就是說如果造成旅游合同一方損害,違約金不能低于損害賠償金,但是也不過分高于損害賠償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例如,旅行社沒準時保證旅游者成行,恰恰又定有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雖然沒給旅游者造成損害,但旅游者也完全可以得到這筆違約金,并要求旅行社另安排時間去旅游。
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就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定金條款。即履約者在違約金和定金中只能選擇一種對自己最有利的條款。需要注意的是對旅游合同中的定金與預付款加以區別。
在旅游合同中,并非違約方必須承擔違約責任。違約方具有法定免責條件。《合同法》第117條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可克服的客觀情況。”因此,在嚴格責任體制下,不可抗力是作為直接規定的法定免責事由,其他任何理由均不免責。除非對方放棄權利。具體到旅游合同的不可抗力是指旅游過程遇到的水災、火災、地震、罷工等。
總之,在處理一個旅游合同糾紛,應以《合同法》的有關規定為基礎,同時以旅行社的有關規定為標準。才能分清責任,采取可行的補救措施,保護旅游合同雙方的合法利益。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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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
由于不可抗力而違約,一般情況下不需要承擔違約責任,但是,只要合同沒有解除,在不可抗力的情形消失之后,如果合同還可以繼續履行的,當事人應當繼續履行合同。
【法律依據】
根據《合同法》第117條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當事人遲延履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來源:文章屋網 )
篇9
導讀:貴陽市某蔬菜種植合作社主要種植辣椒,但常存在辣椒滯銷收購商壓價,辣椒俏銷社員不守信等問題,合作社戚先生問如何能夠更好地實現訂單農業,既保證合作社的利益,又能避免收購商不信守承諾。湖北瑞通天元律師事務所的楊曉峰律師從訂單農業的內容、特點、簽訂對象、雙方如何守信、如何簽訂訂單合同等方面進行了解答。
經典案例:貴陽市某蔬菜種植合作社戚先生問:我們合作社主要種植辣椒,這些年收入不錯,但有的年份辣椒滯銷時,收購商要么壓級、壓價,要么不到地頭收購,有時還不能及時付款。不過有時俏銷時,別的菜販子上門收購,給錢爽氣,價格好,我們也賣給他們,這樣原收購商的定貨就供應不足了。我們是想守規矩的,不知用什么樣的辦法能讓大家都守規矩?
“在線律師”:
在與戚先生的交流中,先是以為戚先生要咨詢法律問題,后來感覺到戚先生要問的問題,其實是市場主體的誠信問題、履約風險問題、違約責任承擔問題和失信的社會代價問題。由于其包含了法律規則,但又不光是法律問題,故我主要是從法律規則的角度與戚先生進行了探討,下面是我與戚先生交流的內容。
戚先生:楊律師您好,我們合作社每年主要種植辣椒,搞的是“訂單農業”,具體什么是“訂單農業”呢?
楊律師:戚先生,很高興認識您。現在政府的文件和各類宣傳資料上廣泛出現“訂單農業”這個用語,而且似乎每個人對“訂單農業”的解釋都不一樣,我想這是正常的,因為中國的所謂“訂單農業”現在才剛剛起步,至于怎樣發展,會發展到什么樣的程度,與世界發達國家相比我們與他們的共性會有多少,個性有哪些等都不得而知,所以現在誰都不可能給出一個科學而又經得起時間考驗的答案。
我認為“訂單農業”包括了2個層面的內容,一是農產品生產管理中的渠道形式,二是農業經營模式。“訂單農業”的現實意義不在于農業經營模式,與計劃經濟的上級決定生產和小農經濟的憑經驗和感覺決定生產相比,“訂單農業”的有益部分主要在于憑社會信用來安排生產,是市場經濟的實現形式。
訂單,通俗地講就是農產品生產者與購買者簽訂農產品買賣合同,在合同中約定農產品收購數量、質量和價格,明確雙方享有的相應權利、義務和違約責任。相對于成熟的工業產品供銷行為和模式,“訂單農業”實屬“小兒科”,只不過農產品生產原來是計劃經濟,加之后來長期施行的是小農經濟,由于市場經濟形式的“訂單農業”發展遲緩,故而好像新鮮,實為發展嚴重滯后的遲來物。
戚先生:您這么一分析,我就知道了與工業產品生產管理相比,農產品生產管理實在是落后了不少,有時覺得“訂單農業”不好搞,現在想想,借鑒工業產品生產管理的成功和成熟做法,看來很有必要,也有現實好處。
楊律師:不過,我們一方面要面對農業發展的現實狀況,另一方面要把“訂單農業”理解透徹、運用得當,才能取得成功。
戚先生:謝謝您了,麻煩您再介紹一下“訂單農業”的特點。
楊律師:看來您是一位善于琢磨問題的人,那我就結合農業生產實踐、農業經營現實、農業司法實踐體會,與您侃一下。訂單農業有以下特點:第一是能提高農業生產資源的有效配置,減少資源浪費,降低生產成本;第二是有的放矢地生產農產品,保證銷路,快速回籠資金,提高資金使用效率;第三是有利于農業生產的規模化、專業化、地域特色化;第四是能促進農業管理方式的市場化和現代化;第五是能磨練、鍛煉和錘煉當代農民的素質,同時有利于其他行業的人們投身于該行業;第六是倒逼各級農業管理部門主動去構建適應現代農業發展的政府宏觀調控機制和服務體系等。
戚先生:那楊律師的意思是“訂單農業”好得很,麻煩您幫我介紹一下我們合作社可以與哪些單位簽訂生產農產品的訂單合同呢?
楊律師:我想“訂單農業”應該是農產品產前、產中、產后各環節都得貫徹其實質內容的全方位理念,如果該觀點是正確的話,您們合作社可以與下列單位簽訂“訂單農業”合同:與種子、農藥、化肥等生產經營單位簽訂農業生產資料買賣合同;與農業科研單位簽訂農業技術服務合同;與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或農產品加工企業簽訂農產品買賣合同;與經紀人、運輸包銷商簽訂農產品買賣合同;與專業批發市場簽訂農產品買賣合同等。
戚先生:您剛才介紹的有些單位,我們簽過合同,經常會出現一方違約的情況,我們也沒有辦法,有時我們也違約,且違約后就不來往了,不過這樣朋友就越來越少,且不利于辣椒未來的銷售。我們真心想守約,但當對方不守約而自己守約就會吃虧,心里覺得不是滋味,你說這怎么辦呢?
楊律師:是呀。這就是市場體系參與者的誠信問題,它給我們一種啟示,大家守約大家受益,大家違約大家損益,誠信事關你、我、他,誰也跑不掉。違約時一人一時一事得利,但損害了整個集體的利益,集體受損,個體利益最終也不可避免地受損。令人痛心的是,當代社會還有相當的人不這樣看問題,而是今天有利今日撈,管它明天三七二十一,所以誠信社會建設是大家的事,是我們每一個人的事。說到這些,我們的心情多少會有些沉重。
戚先生:算了,不聊這些。那再麻煩您介紹一下如何簽訂“訂單農產品”合同吧。
楊律師:好的。簽訂合同時必須有幾個方面的基本考量,如通過簽訂合同及合同的履行,我追求的目的是什么;該類合同的風險節點在哪;乙方對該合同履行的把控能力和風險防范能力怎樣,有了這些事項的成熟思考和應對策略,一份較完善的合同就有了。下面具體介紹一下。
?萜合作對象的選擇。了解合作方的基本情況,分析其資格能力、經營能力、履約能力和誠信能力,如查它的營業執照、注冊資金狀況、年檢工商登記資料;查它的稅務登記證、稅收交納記錄、偷漏稅狀況;掌握合作方的詳細地址,包括營業執照的登記地、企業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經營門點所在地。注意不要以為知道了法定代表人的住所地、主要負責人的家庭所在地、聯系人的租住地就萬事大吉了。
?萜對對方委托人的審查。凡是委托人,一律要有書面授權委托書,要特別留留意授權委托書載明的內容,如姓名是否與當事人出示的身份證一致,委托的事項、權限和期限是否與簽訂本合同以及履行本合同相吻合。實踐中有一種情況要注意,某某人曾經確實是某某單位的委托人,且上次合作得很好,而這次他聲稱代表某某單位與合作社簽訂合同,這時您也必須查實對方是否有合法有效的授權委托書,因為授權委托書是有受托事項、受托地域、受托權限、受托期限、受托禁止、受托權利施行前提限制等規定,故一定要查證酌實。
?萜合同主要條款的訂立和審查。一般合同的主要條款包括當事人雙方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解決爭議的方法。
對于農產品,重點在于產品規格、質量標準條款的約定。產品規格盡量量化和細化,在規格描述方面,一定要有明確具體的幅度標準范圍。另外,就是要約定質量檢驗方法和明確檢驗期限,特別要明確約定在什么情況下視同驗收合格。
農產品的包裝條款也非常重要,因為它涉及收獲后農產品的后期整理責任劃分、包裝及包裝物費用的投入、商品名稱和商標的使用問題,以及耗損的承擔問題等。
?萜爭議處理條款。按照法律規定,在簽訂合同時當事人可以協議約定管轄,即發生糾紛時由原告所在地、被告所在地、合同簽訂地、合同履行地還是標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轄。對于合作社,要盡量避免到異地城市的被告所在地的法院打官司,應爭取約定在農產品交付的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轄。
戚先生:太謝謝您了楊律師,以后簽合同就按您的建議去做,我想對我們一定有好處。楊律師,要是簽訂了一份較為有利的合同,那我們在履行的時候要注意哪些問題呢?
楊律師:實踐中“訂單農業”不是買家毀約,就是農民失信。履行合同涉及方方面面,我在這里重點告訴您法律條款中對您客觀上起保護作用的法律規定。
如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后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如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如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經營狀況嚴重惡化;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喪失商業信譽;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篇10
關鍵詞:合同簽訂 合同履約 施工合同管理
1.施工合同簽訂階段的風險分析
隨著科技創新的迅速發展,新材料、新工藝、新技術不斷地被應用到施工領域,使得工程規模越來越大,使用功能高且多樣化。施工單位及專業越來越短。自然環境,現場條件及社會因素的影響。因此沒有不存在風險因素的工程。并且因工程項目存在履約周期長、涉及金額大,市場競爭激烈等因素,構成了項目承包合同的風險性。所以慎重分析研究各種風險因素,在合同簽訂過程中識別各種風險,在履行合同中采取有效措施防范風險是十分重要的。
綜合單價綜合了工料消耗及費用報價,因其報價風險較大,施工施工承包企業方應在合同簽訂前對其進行風險分析。綜合單價的報價將最終體現在合同中,由于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風險較大,在合同簽訂前對合同進行風險的總體分析和預測是十分重要的。
2.清單計價模式下合同各方的風險管理
2.1業主風險種類與對策
業主風險很廣泛,有環境要素風險、行為主體風險、管理過程中的風險等。也可以分為不可抗力的風險、人為風險、政治風險。
在所有的風險中,產生于社會風險和自然條件的風險部是業主的最主要風險,而人為風險、經濟風險對業主的威脅最大。
業主的合同風險管理措施主要有以下幾點:
2.1.1管理措施。包括給起草招標文件、評標留足夠的時間,起草責任明確的招標文件和合同文件,明確責任和風險分配,設置嚴格有效管理程序和責任體系等。
2.1.2合同措施。包括起草完備的合同,減少合同中的漏洞;在合同中明確雙方的風險責任:在合同中設置保全措施,以加大對承包商的責任和加強對承包商的控制,如各種保函、保留金、對承包商設備和材料進場后所有權的定義等。
2.2承包商合同風險與對策
建筑工程承包合同風險的客觀存在是由其合同特殊性、合同履行的長期性、多樣性、復雜性以及建筑工程的特點而決定的。常見的風險由以下幾類:業主的信用風險、外界環境的風險、工程技術、經濟和法律等方面的風險。
承包商對合同風險應在對工程承包文本進行審查的同時進行,針對具體的風險提出相應對策,在合同談判中就要減少或避免風險。對于在工程中承包商分析出的風險,主要對策如下:
2.2.1清單報價中。承包商應對風險不同的分項工程采取不同的報價,對于風險大的分項工程要充分考慮風險附加費,或采用多方案部平衡報價工業主選擇,還要充分考慮承包商自身的承擔風險能力。
2.2.2重視合同談判。談判階段是個很重要的階段,由于建筑市場“僧多粥少”,施工企業處于被動和弱勢的現狀,目前還難以改變,業主往往利用自己的強勢地位,在合同談判時提出一些不合理、不公平的條款。
2.2.3審查發包人的資質等級和履約信用。如承包人承包的項目必須是依法批準的合法項目,否者承包合同無效;發包人的履約信用差,經常拖欠工程款,將會影響到以后的工程進度,甚至造成工程承包無利可圖。
2.2.4通過工程擔保和工程保險,降低工程風險。這是一項很重要的風險管理措施,如承包商想業主提供履約擔保的同時,業主也應該向承包商提供工程支付擔保;工程保險將使得在工程施工過程出現的意外風險得到保障。
另外,在合同簽訂中對材料設備采購、檢驗、施工現場安全管理、違約責任、不可抗力的量化等也要充分重視,更要有明確的約定。二對于施工項目工期、造價、質量的約定,價款結算支付程序等更是承包合同的基本要素,更不能忽略在和同實施中的重要性;承包商海應加強分包管理。
3.工程量清單計價下施工合同的簽訂
工程量清單計價下的合同類型,最主要的有兩類形式,及固定總價和固定單價,無論采取哪種形式,在施工合同簽訂之前對其風險進行了有效地分析并制定了相應的防范措施之后,方可著手進行合同的簽訂工作,合同簽訂前合同當事人可以利用法律賦予的平等權力,進行對等談判,充分協商。但對于承包商而言,應注意以下基本原則:
3.1重視合同的審查和風險分析
在合同簽訂前,承包商應認真地、全面地進行合同審查和風險分析,弄清楚自己的權益和責任,完不成合同責任的法律后果,對每一條款的利弊得失都應該清楚了解。
常見的合同問題在工程實施過程中,常會出現如下合同問題:(1)合同簽訂后才發現,合同中缺少某些重要的、必不可少的條款,但雙方已簽字蓋章,難以或不可能再作修改或補充。(2)在合同實施中發現,合同規定含混,難以分清雙方的責任和權益;合同條款之間,不同的合同文件之間規定和要求不一致,甚至互相矛盾。(3)合同條款本身缺陷和漏洞太多,對許多可能發生的情況未作估計和具體規定。有些合同條款都是原則性規定,可操作性不強。(4)合同雙方對同一合同條款的理解大相徑庭,在合同實施過程中出現激烈的爭執。雙方在簽約前未就合同條款的理解進么溝通。(5)合同一方在合同實施中才發現,合同的某些條款對自己極為不利,隱藏著極大的風險,甚至中了對方有意設下的圈套。(6)有些施工合同甚至合法性不足。例如合同簽訂不符合法定程序,合同中的有些條款與國家或地方的法律、法規相抵觸,結果導致整個施工合同或合同中的部分條款無效。
3.2符合承包商的基本目標
承包商的基本目標是取得工程利潤。這個“利”可能是該工程的盈利,也可能是承包商的長遠利益。沒有合適的利,即使喪失工程承包資格,失去合同,也不能接受責權利不公平、明顯導致虧損的合同,這應座位基本原則。
承包商在簽訂施工合同常常會犯以下這些錯誤:
3.2.1由于長期承接不到工程而急于使工程成交,而盲目簽訂合同;
3.2.2初到一個地方,急于打開局面,承接工程,而草率簽訂合同;
3.2.3由于競爭激烈,怕喪失承包資格而接受條件苛刻的合同
上述這些情況很少有不失敗的。所以,座位承包商應該確立寧可不接工程,也不能簽訂不理與自己、明顯導致虧損的合同。“利益原則”不僅是合同談判和簽訂的基本原則,而且是整個合同管理和項目管理的基本原則。
(1)盡可能使用標準的施工合同文本
現在,無論在國際工程中還是在國內工程中都有通用的、標準的施工合同文本。由于標準的合同文本內容完整、條款齊全;雙方責權利關系明確。而且比較平衡;風險較小,易于分析;承包商能得到一個合理的工作條件。
(2)積極地爭取自己的正當權益
合同法和其他經濟法規賦予合同雙方已平等的法律地位和權利。任何一方得到的利益應與自付給對方的代價平衡。但在實際經濟活動中,這個地位和權利還需承包商自己爭取。如果合同一方自己放棄這個權利,盲目地、草率地簽訂合同,致使自己處于不利地位,受到損失,常常法律對他難以提供幫助和保護。
(3)重視合同的法律性質
分析國內外承包工程的許多案例可以看出,許多施工合同失誤是由于承包商不了解或忽視合同的法律性質,沒有合同意識造成。
合同一經簽訂,即成為合同雙方的最高法律,他不是道德規范,合同中的每一條都與雙方厲害相關,合同簽訂是一個法律行為,所以在合同談判和簽訂中,也不能用他們來束縛自己。這里要注意如下幾點:
①一切問題,必須事先商定好,用合同來約束。對各種情況和各個細節問題都要考慮到;并作明確的規定,不能有僥幸心理。
盡管從取得招標文件到投標截止時間很短,承包商也應將招標文件內容,包括投標人須知、合同條件、圖紙、規范等弄清楚,斌詳細地了解合同簽訂前的環境,切不可期望到合同簽訂后再做這些工作,不能為將來合同實施留下麻煩和“后遺癥”。這方面的失誤由承包商自己負責。
②在合同的簽訂和實施過程中,不要輕易相信任何口頭承諾和保證,少說多寫。雙方商討的結果、做出的決定或對方的承諾,只要寫入合同,或雙方文字簽署才算確定,不要相信“一諾千金”,而要相信“一字千金”。
③對在標簽會議上和合同簽訂的澄清會議上的說明、允諾、解釋和一些合同外要求,都應以書面的形式確認,如簽署附加協議、會議紀要、備忘錄等或直接修改合同文件,寫入合同中。這些書面文件也作為合同的一部分,具有法律效力,常常可以作為索賠的理由。
4.施工合同的履約
施工合同的履行施工合同簽訂后即具有法律約束力,合同雙方當事人均應嚴格按照合同規定履行自已的義務,才能實現自己的權利。施工合同履行的過程即是完成整個合同中規定任務的過程,也即從工程準備、施工、竣工、試運行直至維修期結束的全過程。這個過程有時時間很長,某些大型工程往往需要3-5年甚至更長的時間,因此合同履行過程中的問題十分重要。
4.1施工合同履行的準備工作施工合同簽訂后,承包商應做好開工前的準備工作,在業主或監理工程師下達開工令后盡快開工。承包商的準備工作主要有:
4.1.1組織項目經理部,落實施工隊伍主要工作有:(1)挑選項目經理及其他主要人員;(2)選擇其他工程管理人員和施工隊伍;(2)落實分包單位,并簽訂分包合同;(4)建立項目管理的各種規章制度等。
4.1.2施工準備主要工作有:(1)接收現場、辦理現場交接手續;(2)領取有關文件(如圖紙、技術規范、工程質量表等);(3)建立現場生活和生產基地;(4)編制施工進度計劃,包括人員進場、各項目材料設備進場時間;(5)編制付款計劃表;(6)提交現場管理機構及名單;(7)采購機械設備;(8)材料定貨采購;(9)辦理人員進場的有關手續等。
4.1.3辦理保險、保函(若合同有規定)一般主要工作有:(1)選擇金融機構,辦理履約保函、預付款保函等;(2)選擇保險機構,辦理工程險、第三者責任險等。
4.1.4籌措工程所需資金主要工作有:(1)分析工程收入與支出情況;(2)編制現金周圍計劃;(3)估算工程流動資金需要量;(4)多渠道籌措工程所需資金(如公司內部墊資、銀行貸款等)。
4.1.5研究合同文件主要工作有:(1)組織有關人員,學習、研究合同文件;(2)建設現場合同管理機構,確定合同管理人員及職責;(3)建立合同管理制度和方法等。
4.2施工合同履行中各方的職責在施工合同中明確了業主和承包商的權利,義務和職責,監理工程師的權利、義務雖然在業主與監理工程師的監理合同中加以規定,但在施工合同中也應對監理工程師的權力和職責的范圍有明確的、具體的規定。以下概括性地介紹在施工合同履行中,業主、監理工程師和承包商的職責:4.2.1業主的職責(1)選定業主代表、任命監理工程師,并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商;(2)及時提供合格的施工現場,并按合同規定完成通水、電、所、現場內道路等準備工作;(3)辦理施工所需的種準建手續;(4)及時提供施工圖紙或對承包商負責設計的圖紙給予批復;(5)按時向承包商支付各種款項;(6)及時簽發工程變更指令;(7)對承包商的信函及時給予答復;(8)及時組織工程竣工驗收;(9)主持解決合同變更和糾紛處理;(10)批準監理工程師上報的有關報告等。4.2.2監理工程師的職責根據業主的授權,監理工程師可部分或全部履行業主代表的職責,主要負責工程的進度控制、質量控制、投資控制和合同管理以及工程協調工作。4.2.3承包商的職責(1)制訂工程施工實施計劃并報監理工程師批準;(2)負責提供工程所需的有關管理人員和勞動力;(3)按合同要求采購工程所需的有關材料,并接受監理工程師的檢查;(4)嚴格按合同要求施工,工程質量達到合同要求;(5)按合同要求按時完成全部工程項目的施工;(6)制訂施工安全措施、質量保證措施和現場文明施工辦法;(7)按合同要求負責設備的采購、運輸、檢查、安裝、高度及試運行;(8)按合同要求負責工程有關的設計工作,并報監理工程師批準;(9)接受或執行監理工程師的檢查和有關指令;(10)遵守工程所在國的法律、法規。
本文首先分析了清單計價模式下施工合同各方的風險來源及對策,包括來自業主、承包商自身及編制清單主體單位的風險,因為清單計價的綜合單價和工程量會明確在合同中,因此可以說清單計價下,合同的管理比定額計價下要求更規范。比如工程量變更對合同價款的影響,可以直接根據單價,初步估算價差,這有利于業主對投資的控制。另外本文還中電提出了針對承包方施工合同簽訂階段的防范措施。合同簽訂過程中,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國家計劃,遵守平等、自愿、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尤其在中國“僧多粥少”的建筑市場下,施工單位必須加強合同簽訂及履約階段的風險問題研究,必須建立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審查與分析制度。
總之,建立健全合同制度,保證工程項目在整個實施過城中順利進行,減少索賠,保護買賣雙方的各自利益,合同的簽訂必須公正、嚴謹,合同的履約務必要遵循合同文本。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