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體工商戶登記申請書范文

時間:2023-04-03 20:0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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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體工商戶登記申請書

篇1

個體戶可以注銷營業執照。如果個體戶不開了,那么每年的年度報告就沒有了,注銷營業執照是必要的。沒有正常提交會被當作是營業異常處理,會影響到信用登記,對以后申請注冊會產生阻礙。符合注銷條件的個體工商戶,需要向當地的工商局提出書面申請,由工商局受理。受理時查驗債務清償說明,審核《注銷登記申請書》是否填寫完整,

提交《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正、副本,符合條件發放《個體工商戶注銷登記申請書》,不符合告知不符合項,重新整理后再次提交?!秱€體工商戶注銷登記申請書》填寫完整后提交審核,辦理注銷登記。

(來源:文章屋網 )

篇2

所需材料如下:

1、經營者簽署的《個體工商戶開業登記申請書》。

2經營者.的身份證復印件(正、反面復印件)。

3、申請登記的經營范圍中有餐飲服務項目,提交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核發的《餐飲服務許可證》復印件。餐飲服務項目因涉及到公共場所經營項目,還應提交區衛生局核發《衛生許可證》復印件。

篇3

持本市身份證的居民向身份證住所所在地市場監管所申請登記。

需要準備三份材料:提供個人身份證或居住證,電商平臺提供的平臺網絡經營場所證明,《個體工商戶開業登記申請書》。

針對僅通過互聯網從事經營活動的個人網店經營者,允許使用電子商務平臺提供的網絡經營場所作為經營場所辦理個體工商戶登記,有多個網店的,還可以將多個平臺網址登記在一張個體戶執照上,實現“一照多址”。

篇4

第二條 有經營能力的公民,依照本條例規定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從事工商業經營的,為個體工商戶。

個體工商戶可以個人經營,也可以家庭經營。

個體工商戶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害。

第三條 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為個體工商戶的登記機關(以下簡稱登記機關)。登記機關按照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規定,可以委托其下屬工商行政管理所辦理個體工商戶登記。

第四條 國家對個體工商戶實行市場平等準入、公平待遇的原則。

申請辦理個體工商戶登記,申請登記的經營范圍不屬于法律、行政法規禁止進入的行業的,登記機關應當依法予以登記。

第五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對個體工商戶實行監督和管理。

個體工商戶從事經營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遵守社會公德、商業道德,誠實守信,接受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

第六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采取措施,在經營場所、創業和職業技能培訓、職業技能鑒定、技術創新、參加社會保險等方面,為個體工商戶提供支持、便利和信息咨詢等服務。

第七條 依法成立的個體勞動者協會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指導下,為個體工商戶提供服務,維護個體工商戶合法權益,引導個體工商戶誠信自律。

個體工商戶自愿加入個體勞動者協會。

第八條 申請登記為個體工商戶,應當向經營場所所在地登記機關申請注冊登記。申請人應當提交登記申請書、身份證明和經營場所證明。

個體工商戶登記事項包括經營者姓名和住所、組成形式、經營范圍、經營場所。個體工商戶使用名稱的,名稱作為登記事項。

第九條 登記機關對申請材料依法審查后,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當場予以登記;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的,當場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二)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性內容進行核實的,依法進行核查,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是否予以登記的決定;

(三)不符合個體工商戶登記條件的,不予登記并書面告知申請人,說明理由,告知申請人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

予以注冊登記的,登記機關應當自登記之日起10日內發給營業執照。

第十條 個體工商戶登記事項變更的,應當向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

個體工商戶變更經營者的,應當在辦理注銷登記后,由新的經營者重新申請辦理注冊登記。家庭經營的個體工商戶在家庭成員間變更經營者的,依照前款規定辦理變更手續。

第十一條 申請注冊登記或者變更登記的登記事項屬于依法須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向登記機關提交許可證明。

第十二條 個體工商戶不再從事經營活動的,應當到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第十三條 個體工商戶辦理登記,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登記費。

第十四條 個體工商戶應當在每年規定的時間內向登記機關申請辦理年度驗照,由登記機關依法對個體工商戶的登記事項和上一年度經營情況進行審驗。

登記機關辦理年度驗照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第十五條 登記機關和有關行政機關應當在其政府網站和辦公場所,以便于公眾知曉的方式公布個體工商戶申請登記和行政許可的條件、程序、期限、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錄和收費標準等事項。

登記機關和有關行政機關應當為申請人中請行政許可和辦理登記提供指導和查詢服務。

第十六條 個體工商戶在領取營業執照后,應當依法辦理稅務登記。

個體工商戶稅務登記內容發生變化的,應當依法辦理變更或者注銷稅務登記。

第十七條 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向個體工商戶集資、攤派,不得強行要求個體工商戶提供贊助或者接受有償服務。

第十八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個體工商戶所需生產經營場地納入城鄉建設規劃,統籌安排。

個體工商戶經批準使用的經營場地。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

第十九條 個體工商戶可以憑營業執照及稅務登記證明。依法在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開立賬戶,申請貸款。

金融機構應當改進和完善金融服務,為個體工商戶申請貸款提供便利。

第二十條 個體工商戶可以根據經營需要招用從業人員。

個體工商戶應當依法與招用的從業人員訂立勞動合同,履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和合同約定的義務,不得侵害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一條 個體工商戶提交虛假材料騙取注冊登記,或者偽造、涂改、出租、出借、轉讓營業執照的,由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4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注冊登記或者吊銷營業執照。

第二十二條 個體工商戶登記事項變更,未辦理變更登記的,由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15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個體工商戶未辦理稅務登記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經稅務機關提請,由登記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第二十三條 個體工商戶未在規定期限內申請辦理年度驗照的,由登記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吊銷營業執照。

第二十四條 在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有效期內,有關行政機關依法吊銷、撤銷個體工商戶的行政許可,或者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的,應當自吊銷、撤銷行政許可或者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通知登記機關,由登記機關撤銷注冊登記或者吊銷營業執照,或者責令當事人依法辦理變更登記。

第二十五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個體工商戶管理工作的信息交流,逐步建立個體工商戶管理信息系統。

第二十六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收受賄賂或者侵害個體工商戶合法權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臺灣地區居民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申請登記為個體工商戶。

第二十八條 個體工商戶申請轉變為企業組織形式,符合法定條件的,登記機關和有關行政機關應當為其提供便利。

第二十九條 無固定經營場所攤販的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規定。

篇5

(一)申請人簽署的個體工商戶注冊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

(三)經營場所證明;

(四)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申請《餐飲服務許可證》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餐飲服務許可證》申請書;

(二)名稱預先核準證明(已從事其他經營的可提供營業執照復印件);

(三)餐飲服務經營場所和設備布局、加工流程、衛生設施等示意圖;

(四)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者業主)的身份證明(復印件),以及不屬于本辦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情形的說明材料;

(五)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符合本辦法第九條有關條件的材料;

(六)保證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

篇6

(一)、行政許可的概念

《行政許可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行政許可,是指行政機關根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經依法審查,準予其從事特定活動的行為。

(二)、行政許可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行政許可的內容是國家法律禁止的活動。行政許可是在特定對象符合相關法律條件的情況下,對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所設定的禁止內容的解除,允許其從事某項特殊的活動,使其享有特定權利和資格。例如:為了保證公共安全、維護交通秩序,國家通過考試等方式給符合一定技術的人發給駕駛證,賦予其駕駛汽車的權利。

2、行政許可是一種應申請的行為。行政許可是行政機關許可相對人以從事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禁止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所為的行為,作為行政許可相對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要獲得對此種禁止的解除,就必須具備相應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規定的特定條件,并向行政機關作出相應的意思表示,這種意思表示的形式就是許可申請書,如《企業名稱預先核準申請書》、《公司注冊登記申請書》。申請人通過申請書向行政機關提出自己的許可請求,并說明自己所具備的相應法定條件。行政機關通過審查申請人的請求,并確定其具備了相應的條件后,才能授予許可。

3、行政許可是行政機關賦予行政相對人某種法律資格或法律權利的具體行政行為。行政機關賦予政行相對人的這種法律資格或法律權利通常只在一定的期限內有效。此種行政行為必須具備某種特定的形式要件,這種特定的形式要件就是許可證、執照,具體名稱包括準運證、通行證、批準書、資質證書等等。

4、行政許可的事項必須有明確的法律規定,許可的范圍不得超出法定界限。許可是建立在普通禁止基礎上的解禁行為。如行政機關發放營業執照,是允許相對人從事某種經營活動,但同時也是禁止其他人隨意從事經營活動,其他人非經行政機關允許,如從事相應經營活動即屬無照經營的違法行為,將依法受到行政處罰。

(三)行政許可程序

許可程序是指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的步驟、方式、順序和時限。它是影響行政效率和申請人的一個重要因素;也直接影響相對人權益的得失。行政機關對相對人申請的批準或不批準,關系到相對人能否取得某種權利或資格,能否從事某種活動。從程序上對行政許可進行規范,是保證行政許可公正、合理的前提條件?,F《行政許可法》的出臺實施,對行政許可程序做了程序規定,行政許可程序,大致包括以下幾個步驟:1、申請與受理;2、審查與決定(頒發或拒絕頒發許可證),及期限的規定;3、行政許可的變更與延續。

1、申請與受理。

申請是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的前提條件。公民、法人或其它組織(申請人)要取得某項行政許可,首先要向行政機關提出申請。申請書需載明申請人的姓名或組織名稱、住址或組織地址、申請許可的內容、理由及相關條件等。申請人向行政機關申請行政許可,除提交申請書以外,法律、法規通常還規定應同時提交有關文件材料,如申請從事食品服務的營業執照,必須同時提交衛生許可證和個人身體健康證。在申請某些附條件許可,即取得某一許可必須以擁有另一許可證為前提時,除提交上述有關文件、材料外,還必須提交作為取得相應許可前提的許可證(前置審批)。如動植物及產品入境時,在向海關申請前必須獲得動植物檢疫機關的檢疫許可,否則海關對此申請不予接受。

行政許可申請的表現方式一般以書面材料提出,也可以通過信函、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

行政機關對申請人提出的行政許可申請,應當視其具體情況,分別作出處理。(1)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即時告知申請人不受理;(2)申請事項依法不屬于本行政機關職權范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并告知申請人向其他行政機關申請;(3)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4)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五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5)申請事項屬于本行政機關職權范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本行政機關的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行政許可申請。

行政機關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許可申請,應當出具書面憑證,加蓋本行政機關專用印章并注明日期。

2、審查與決定(頒發或拒絕頒發許可證),及期限的規定。

行政許可機關收到申請后,依照法定標準及程序對申請人及申請事項進行全面審查。審查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申請人的資格。申請人必須有行為能力,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行政責任。(2)申請書及附錄材料。行政許可機關確定申請人符合資格后還須對申請書的形式加以審查,如果認為申請書不規范,有權要求申請人補正或重新申報。(3)申請事項。行政許可機關應確定申請事項是否符合法律規定,是否有明確法律依據、是否具備法定條件等。(4)有關資格的許可還須審查申請人是否通過規定的考試、考核。(5)行政許可機關在書面審查申請合格的基礎上,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的,根據法定條件和程序,行政機關應當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進一步進行調查核實(實地考察)。

行政許可機關通過以上的步驟對申請審查之后,一般作出兩種決定。

一是決定準予行政許可。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機關能夠當場作出決定的,應當當場作出書面的行政許可決定。行政機關作出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需要頒發行政許可證件的,應當向申請人頒發加蓋本行政機關印章的行政許可證件:(1)許可證、執照或者其他許可證書;(2)資格證、資質證或者其他合格證書;(3)行政機關的批準文件或者證明文件;(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許可證件。行政機關作出的準予行政許可決定,應當予以公開,公眾有權查閱。

行政許可機關認為申請符合法定條件和標準的,及時頒發許可證、營業執照。許可證、營業執照應載明:許可證名稱、許可事項(許可的范圍)、被許可人姓名、住址、許可有效期限、許可證編號(注冊號)、許可日期等。

二是決定不予行政許可。行政機關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的,應當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如果行政許可機關在受理申請后的法定期限內未作出任何表示的,可視為不予批準或拒絕頒發許可證照(行政不作為)。

《行政許可法》同時規定行政許可機關應在法定的期限內(二十日),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特殊情況,經本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十日。

3、行政許可的變更與延續。

取得行政許可的被許可人可以根據具體情況變化要求變更許可內容,應當向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行政機關提出申請,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辦理變更手續。行政許可機關在監督檢查過程中發現行政許可不適當的,亦可主動變更,這種變更實質上是對原許可證的修改,一般需要許可機關審查后重新核發許可證。如果許可所依據的法律對許可的范圍、條件或期限進行了修改或變更,許可機關應及時修改或更換許可證。

被許可人需要延續依法取得的行政許可的有效期的,應當在該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行政機關提出申請。行政機關應當根據被許可人的申請,在該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續的決定;逾期未作決定的,視為準予延續。

(四)特殊規定

1、《行政許可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規定,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實施行政許可應當聽證的事項,或者行政機關認為需要聽證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許可事項,行政機關應當向社會公告,并舉行聽證。行政許可直接涉及申請人與他人之間重大利益關系的,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前,應當告知申請人、利害關系人享有要求聽證的權利;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在被告知聽證權利之日起五日內提出聽證申請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二十日內組織聽證。

2、《行政許可法》還規定:有限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公共資源配置以及直接關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業的市場準入等,需要賦予特定權利的事項;行政機關應當通過招標、拍賣等公平競爭的方式作出決定。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行政機關通過招標、拍賣等方式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具體程序,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行政機關按照招標、拍賣程序確定中標人、買受人后,應當作出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并依法向中標人、買受人頒發行政許可證件。

行政機關違反本條規定,不采用招標、拍賣方式,或者違反招標、拍賣程序,損害申請人合法權益的,申請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3、《行政許可法》第五十四條規定:賦予公民特定資格,依法應當舉行國家考試的,行政機關根據考試成績和其他法定條件作出行政許可決定;賦予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特定的資格、資質的,行政機關根據申請人的專業人員構成、技術條件、經營業績和管理水平等的考核結果作出行政許可決定。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公民特定資格的考試依法由行政機關或者行業組織實施,公開舉行。行政機關或者行業組織應當事先公布資格考試的報名條件、報考辦法、考試科目以及考試大綱。

4、《行政許可法》規定:直接關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重要設備、設施、產品、物品,需要按照技術標準、技術規范,通過檢驗、檢測、檢疫等方式進行審定的行政許可,應當按照技術標準、技術規范依法進行檢驗、檢測、檢疫,行政機關根據檢驗、檢測、檢疫的結果作出行政許可決定。

行政機關實施檢驗、檢測、檢疫,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五日內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按照技術標準、技術規范進行檢驗、檢測、檢疫。不需要對檢驗、檢測、檢疫結果作進一步技術分析即可認定設備、設施、產品、物品是否符合技術標準、技術規范的,行政機關應當當場作出行政許可決定。

行政機關根據檢驗、檢測、檢疫結果,作出不予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書面說明不予行政許可所依據的技術標準、技術規范。

5、《行政許可法》第五十七條規定;有數量限制的行政許可,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申請人的申請均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行政機關應當根據受理行政許可申請的先后順序作出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五)行政許可的撤銷

《行政許可法》規定: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行政機關或者其上級行政機關,根據利害關系人的請求或者依據職權,可以撤銷以下行政許可:(1)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2)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3)違反法定程序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4)對不具備申請資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準予行政許可的;(5)依法可以撤銷行政許可的其他情形;(6)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予以撤銷,被許可人基于行政許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護。

二、法律賦予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適用行政許可的范圍。

從現行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法律、法規、行政規章來看,適用行政許可的范圍主要涉及以下內容:1、市場主體申請準入,申請退出的行政許可;2、申請廣告經營的行政許可;3、其他方面申請的行政許可。

(一)市場主體申請準入,申請退出的行政許可。

這主要包括。1、企業名稱預先登記的行政許可;2、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設立、變更、注銷登記的行政許可;3、分公司設立、變更、注銷登記的行政許可;4、非公司企業法人,非公司企業營業開業、變更、注銷登記的行政許可;5、外商投資企業設立、變更、注銷登記的行政許可;外商投資股份公司設立、變更、注銷登記的行政許可;6、合伙企業設立、變更、注銷登記的行政許可;7、個人獨資企業設立、變更、注銷登記的行政許可;8、個體工商戶開業、變更、歇業登記的行政許可;9、企業年度檢驗的行政許可。

1、企業名稱預先登記的行政許可,《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第三條:企業名稱在企業申請登記時,由企業名稱的登記主管機關(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定。企業名稱經核準登記注冊后方可使用,在規定的范圍內享有專用權。第十八條:登記主管機關應當在收到企業提交的預先單獨申請企業名稱登記注冊的全部材料之日起,十日內作出核準或者駁回的決定。登記主管機關核準預先單獨申請登記注冊的企業名稱后,核發《企業名稱登記證書》?!镀髽I名稱登記管理實施辦法》第三條:企業應當依法選擇自己的名稱,并申請登記注冊。企業自成立之日起享有名稱權。

可以提起企業名稱預先登記的申請人是:第一、內資企業(1)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具有投資資格的公司、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和自然人。(2)內資非公司企業:具有投資資格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按《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登記的企業)。(3)私營企業(合伙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具有投資資格的自然人。第二、外資企業:外方為公司、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和自然人;中方為公司、法人及其他經濟組織。第三、個體工商戶:具有投資資格的自然人或家庭?!镀髽I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第三十條:在登記主管機關登記注冊的事業單位及事業單位開辦的經營單位的名稱和個體工商戶的名稱登記管理,參照本規定執行。

2、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設立、變更、注銷登記的行政許可。

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設立登記的行政許可,《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三條:“公司經公司登記機關依法核準登記,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方取得企業法人資格;第四條: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是公司登記機關”已作了明確的規定。

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的行政許可,《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公司變更登記事項,應當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未經核準變更登記,公司不得擅自改變登記事項。公司變更登記事項主要涉及公司名稱的變更、公司住所的變更、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變更、公司注冊資本的變更、公司經營范圍的變更、公司類型的變更、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的變更。

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注銷登記的行政許可。《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組織應當自公司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1)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2)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3)股東會決議解散;(4)公司因合并、分立解散;(5)公司被依法責令關閉。經公司登記機關核準注銷登記,公司終止。

3、分公司設立、變更、注銷登記的行政許可。

分公司設立登記的行政許可,《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四十條:公司設立分公司的,應當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市、縣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核準登記的,發給《營業執照》。

分公司變更登記的行政許可,《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分公司變更登記事項的,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分公司注銷登記的行政許可?!豆镜怯浌芾項l例》第四十四條:公司撤銷分公司的,應當自撤銷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向該分公司的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申請注銷登記應當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注銷登記申請書和分公司的《營業執照》。公司登記機關核準注銷登記后,應當收繳分公司的《營業執照》。

4、非公司企業法人,非公司企業營業開業、變更、注銷登記的行政許可。

非公司企業法人,非公司企業營業開業登記的行政許可,《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第三條:申請企業法人登記,經企業法人登記主管機關審核,準予登記注冊的,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取得法人資格,其合法權益受國家法律保護。第三十五條:企業法人設立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分支機構,由該企業法人申請登記,經登記主管機關核準,領取《營業執照》,在核準登記的經營范圍內從事經營活動?!镀髽I法人登記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三十條:登記主管機關根據申請單位的申請和所具備的條件,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以及規范化要求,核準經營范圍和經營方式。企業必須按照登記主管機關核準登記注冊的經營范圍和經營方式從事經營活動。

非公司企業法人,非公司企業營業變更登記的行政許可,《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第十七條:企業法人改變名稱、住所、經營場所、法定代表人、經濟性質、經營范圍、經營方式、注冊資金、經營期限,以及增設或者撤銷分支機構,應當申請辦理變更登記。

非公司企業法人,非公司企業營業注銷登記的行政許可,《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企業法人辦理注銷登記,應當提交法定代表人簽署的申請注銷登記報告、主管部門或者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清理債務完結的證明或者清算組織負責清理債權債務的文件。經登記主管機關核準后,收繳《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收繳公章。

5、外商投資企業設立、變更、注銷登記的行政許可;外商投資股份公司設立、變更、注銷登記的行政許可?!豆痉ā?;《公司登記管理條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外資企業法》;《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以上十個法律、法規、行政規章相關的條款對外商投資企業設立、變更、注銷登記的行政許可;外商投資股份公司設立、變更、注銷登記的行政許可作了具體的規定。

6、合伙企業設立、變更、注銷登記的行政許可。

合伙企業設立的行政許可,《合伙企業法》第十六條:企業登記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登記文件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是否登記的決定。對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予以登記,發給營業執照;對不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不予登記,并應當給予書面答復,說明理由。《合伙企業登記管理辦法》第三條:合伙企業經企業登記機關依法核準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后,方可從事經營活動。合伙企業應當在企業登記機關核準的登記事項內依法從事經營活動。

合伙企業變更的行政許可,《合伙企業法》第五十六條:合伙企業登記事項因退伙、入伙、合伙協議修改等發生變更或者需要重新登記的,應當于作出變更決定或者發生變更事由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辦理有關登記手續。

合伙企業注銷登記的行政許可,《合伙企業法》第五十七條、第六十四條規定:合伙企業因(1)合伙協議約定的經營期限屆滿,合伙人不愿繼續經營的;(2)合伙協議約定的解散事由出現;(3)全體合伙人決定解;(4)合伙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5)合伙協議約定的合伙目的已經實現或者無法實現;(6)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7)出現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合伙企業解散的其他原因。合伙企業解散后應當進行清算,清算結束,應當編制清算報告,經全體合伙人簽名、蓋章后,在十五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辦理合伙企業注銷登記。

7、個人獨資企業設立、變更、注銷登記的行政許可。

個人獨資企業設立的行政許可,《個人獨資企業登記管理辦法》第三:個人獨資企業經登記機關依法核準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后,方可從事經營活動。個人獨資企業應當在登記機關核準的登記事項內依法從事經營活動。

個人獨資企業變更的行政許可,《個人獨資企業登記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第十五條規定:個人獨資企業變更企業名稱、企業住所、經營范圍及方式,個人獨資企業變更投資人姓名和居所、出資額和出資方式,應當在變更事由發生之日起15日內向原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登記機關應當在收到變更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核準登記或者不予登記的決定。予以核準的,換發營業執照或者發給變更登記通知書;不予核準的,發給企業登記駁回通知書。

個人獨資企業注銷登記的行政許可,個人獨資企業因:(1)投資人決定解散;(2)投資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無繼承人或者繼承人決定放棄繼承;(3)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登記機關應當在收到個人獨資企業申請注銷登記之日起15日內,作出核準登記或者不予登記的決定。予以核準的,發給核準通知書;不予核準的,發給企業登記駁回通知書。

8、個體工商戶開業、變更、歇業登記的行政許可。

個體工商戶開業的行政許可,《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第七條:申請從事個體工商業經營的個人或者家庭,應當持所在地戶籍證明及其他有關證明,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登記,經縣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領取營業執照后,方可營業。

個體工商戶變更的行政許可,《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第九條:個體工商戶改變字號名稱、經營者住所、組成形式、經營范圍、經營方式、經營場所等項內容,以及家庭經營的個體工商戶改變家庭經營者姓名時,應當向原登記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未經批準,不得擅自改變。

個體工商戶歇業登記的行政許可,《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第十一條;個體工商戶歇業時,應當辦理歇業手續,繳銷營業執照。自行停業超過六個月的,由原登記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收繳營業執照。

9、企業年度檢驗的行政許可,《企業年度檢驗辦法》第十六條:登記主管機關對通過年檢的企業,簽署通過年檢的意見。在其營業執照上加貼帶有A、B標記的年檢標識和加蓋年檢戳記后,企業取得繼續經營的資格。

(二)、申請廣告經營的行政許可。

《廣告法》第二十六條:從事廣告經營的,應當具有必要的專業技術人員、制作設備,并依法辦理公司或者廣告經營登記(申請廣告經營許可),方可從事廣告活動。廣播電臺、電視臺、報刊出版單位的廣告業務,應當由其專門從事廣告業務的機構辦理,并依法辦理兼營廣告的登記。

從《廣告法》、《廣告管理條例》及相關行政規章的規定,申請廣告經營的行政許可涉及以下幾個方面,1、店堂廣告的行政許可;2、房地產廣告發的行政許可;3、廣告顯示屏的行政許可;4、戶外廣告的行政許可;5、化妝品廣告的行政許可;6、酒類廣告的行政許可;7、臨時性廣告的行政許可;8、食品廣告的行政許可、9、印刷品廣告的行政許可、10、醫療廣告的行政許可、11、煙草廣告的行政許可。

1、店堂廣告的行政許可,《店堂廣告管理暫行辦法》第五條:為推銷商品、服務,在店堂建筑物控制地帶自行設立的店堂牌匾廣告(僅以企業登記核準名稱為內容的標牌、匾額除外),應當向當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登記,同時提交下列證明文件:(1)營業執照或者其他關于法定主體資格的證明文件;(2)含有廣告地點、形式的申請報告;(3)廣告樣件;(4)廣告管理法規規定應當提交的其他證明文件。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在申請人提交的證明文件齊備后予以受理,并在10個工作日內做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對批準設立的店堂牌匾廣告核發《店堂牌匾廣告登記證》。

2、房地產廣告的行政許可,《房地產廣告暫行規定》規定:房地產廣告的,必須具備(1)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地產權利人、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的營業執照或者其它主體資格證明;(2)建設主管部門頒發的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證書;(3)土地主管部門頒發的項目土地使用權證明;(4)工程竣工驗收合格證明;(5)房地產項目預售、出售廣告,應當具有地方政府建設主管部門頒發的預售、銷售許可證證明;出租、項目轉讓廣告,應當具有相應的產權證明;(6)中介機構所的房地產項目廣告,應當提供業主委托證明;(7)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規定的其它證明(房地產廣告的行政許可),方可廣告。

3、廣告顯示屏的行政許可,《廣告顯示屏管理辦法》第三條;未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批準,任何單位不得設置廣告顯示屏。

4、戶外廣告的行政許可,《戶外廣告登記管理規定》第四條:未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任何單位不得戶外廣告。

5、化妝品廣告的行政許可,《化妝品廣告管理辦法》第二條:凡利用各種媒介或者形式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化妝品廣告,均屬本辦法管理范圍(未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任何單位不得化妝品廣告)。

6、酒類廣告的行政許可,《酒類廣告管理辦法》第三條:酒類廣告,應當遵守《廣告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未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任何單位不得酒類廣告)。

7、臨時性廣告的行政許可,《臨時性廣告經營管理辦法》第三條:下列活動涉及臨時性廣告經營的,主辦單位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經批準后,方可進行:(1)體育比賽、體育表演活動;(2)文藝演出、文藝表演活動;(3)影視片制作活動;(4)展覽會、博覽會、交易會等活動;(5)評比、評選、推薦活動;(6)紀念慶典活動;(7)廣告管理法規規定應當經過批準的其他活動。

8、食品廣告的行政許可,《食品廣告暫行規定》第一條:食品廣告,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等國家有關廣告監督管理和食品衛生管理的法律、法規。

9、印刷品廣告的行政許可,《印刷品廣告管理暫行辦法》第七條:未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印刷品廣告。

10、醫療廣告的行政許可,《醫療廣告管理辦法》規定:未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任何單位不得醫療廣告。

11、煙草廣告的行政許可(國家限制性廣告),《煙草廣告管理暫行辦法》第三條:禁止利用廣播、電影、電視、報紙、期刊煙草廣告。第五條:在國家禁止范圍以外的媒介或者場所煙草廣告,必須經省級以上廣告監督管理機關或者其授權的省轄市廣告監督管理機關批準。煙草經營者或者其被委托人直接向商業、服務業的銷售點和居民住所發送廣告品,須經所在地縣級以上廣告監督管理機關批準。

(三)、其他方面申請的行政許可。

主要有以下幾點:1、經紀資格認定的行政許可;2、申請開辦商品展銷會的行政許可;3、開辦商品交易市場的行政許可。

1、經紀資格認定的行政許可,《經紀人管理辦法》第五條: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對經紀人進行監督管理。其主要職責是:(1)經紀資格的認定;(2)經紀人的登記注冊;(3)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對經紀活動進行監督管理,保護合法經營,查處違法經營;(4)指導經紀人自律組織的工作;(5)國家賦予的其它職責。第六條:具備下列條件的人員,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考核批準,取得經紀資格證書后,方可申請從事經紀活動:(1)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2)具有從事經紀活動所需要的知識和技能;(3)有固定的住所;(4)掌握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5)申請經紀資格之前連續三年以上沒有犯罪和經濟違法行為。

2、申請開辦商品展銷會的行政許可,《商品展銷會管理辦法》第五條:舉辦商品展銷會,應當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發《商品展銷會登記證》后,方可進行。未經登記,不得舉辦商品展銷會。

3、開辦商品交易市場的行政許可,《商品交易市場登記管理辦法》第二條:有固定場所、設施,有若干經營者入場,實行集中、公開交易的消費品市場、生產資料市場的開辦、變更、注銷,應當依照本辦法辦理市場登記注冊。第四條:市場登記管理機關是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地方各級工商行政管理局。各級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同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負責對各類市場的登記注冊和監督管理。第十一條:市場經登記管理機關核準登記后,頒發《市場登記證》。

通過對法律賦予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適用行政許可的分析,我們不難看出,法律在很大范圍內賦予了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許可的權利,作為行政執法人員必須認真的學好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在工作中才能更好的執行好《行政許可法》。

2003年9月2日

參考資料:

(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2)《行政法學》—法律出版社,1998年7月第1版

(3)《法律辭?!贰秩嗣癯霭嫔?,1998年12月第1版

(4)《現行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規匯編》--經濟管理出版社

1996年1月第1版

篇7

一、“創業示范社區”認定范圍

已被認定為“充分就業社區”且符合“創業示范社區”標準的社區均可申請認定“創業示范社區”。

二、“創業示范社區”認定標準

(一)創建計劃及采取措施

1.將“創業示范社區”創建活動納入社區工作計劃,指定專人負責創建“創業示范社區”工作。

2.引導和鼓勵轄區高校畢業生、中等職業學校畢業生、登記失業人員、殘疾人、返鄉農民工等城鄉勞動者自主創業、自謀職業10人以上,并取得一定成效。

3.采取多種形式,開展創業幫扶活動,在資金支持、場地協調、項目推薦、信息提供等方面為有創業意愿者提供服務,實際扶持創辦經濟實體5戶以上。

4.組織轄區各類人員參加有針對性的創業培訓,實際參加創業培訓人員10人以上,培訓效果顯著,培訓后創業率達50%以上。

5.積極搭建創業平臺,社區累計創建3個“創業示范點”(其中2010年新創建2個)或1個創業實訓基地或1個創業孵化基地。

6、私營企業數年增長5%,個體工商戶年增長7.5%。

(二)創業扶持政策掌握及落實

1.稅收扶持政策。熟悉稅收扶持政策,并配合落實。

2.小額擔保貸款政策。熟悉小額擔保貸款政策,及時幫助貸款人獲得貸款,貸款還款率達到100%。

3.企業社保補貼政策。熟悉企業社保補貼政策,并協助落實。

4.《就業失業登記證》。熟悉《就業失業登記證》辦理程序,并協助辦理。

5.社會保險宣傳。熟悉社會保險參保程序,并協助參保。

6.免費職業培訓。熟悉免費培訓專業及培訓內容,積極推薦10人以上有培訓意愿的人參加培訓。

7.職業素質測評。了解職業素質測評基本知識,積極推薦有測評意愿的人到就業局參加職業素質測評。

8.職業指導。積極開展職業指導工作,并附有相關職業指導記錄。

9.崗位招聘信息、崗位推薦。定期崗位招聘信息,及時進行崗位推薦。

(三)創業扶持政策宣傳

1.申報社區設有創業扶持政策宣傳欄。

2.積極培育和宣傳自主創業、自謀職業先進典型,實際培育和宣傳自主創業、自謀職業先進典型各2名以上。

3.各項創業扶持政策上墻公示。

(四)“充分就業社區”、“充分就業街道”創建

1.申報社區已被認定為“充分就業社區”。

2.申報社區所屬街道已被認定為充分就業街道。

(五)基礎工作

1.《申請小額貸款及創業就業情況登記表》、《申請小額擔保貸款情況統計匯總表》等各類臺賬健全,使用規范,臺帳內容全面真實。

2.建立長期跟蹤服務制度,定期走訪小額擔保貸款人員,每季度上門跟蹤不少于1次,每月電話跟蹤不少于1次,并附有跟蹤服務記錄。

3.“零盲點、全覆蓋”工程全部完成,實現對轄區居民、轄區行政事業單位、轄區企業、轄區個體工商戶100%上門入戶、100%了解情況、100%登記上帳、100%提供勞動保障和就業服務。

(六)其他

1.申報社區已被認定為信用社區。

2.社區就業站工作人員熟悉轄區基本情況。

3.月度任務按計劃完成。

三、“創業示范社區”考評實行百分制(詳見考評表),凡總分達到90分以上者,可認定為“創業示范社區”。

四、申報“創業示范社區”需提供資料

(一)“創業示范社區”認定申請書。

(二)“創業示范社區”創建匯報材料。

(三)已認定的“創業示范點”創建資料包括(創業示范點認定申請書、企業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企業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企業簡介及法定代表人簡介、職工花名冊、企業與職工簽訂的勞動合同復印件)。

(四)“創業示范點”認定文件復印件。

(五)“創業示范社區”自查表。

五、“創業示范社區”認定程序

符合條件的社區通過所屬街道保障所向就業局提出申請,并提交相關資料。

就業局對申請資料在書面審核的基礎上進行實地考評,符合條件的認定為“創業示范社區”,并統一頒發牌匾,向社會公布。

六、“創業示范社區”考評管理

(一)“創業示范社區”由就業服務局考評認定。

(二)就業服務局對“創業示范社區”創建工作進行安排、指導、檢查。

篇8

一、食品流通許可的對象與范圍

1、凡本省行政區域內流通環節從事食品經營活動的各類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民專業合作社(以下稱食品經營者),應當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許可,憑食品流通許可及相關法定證照開展食品經營活動。

法律法規對食品攤販的管理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2、應當取得食品流通許可的情形:

(1)食品經營者在固定經營場所從事預包裝食品、散裝食品批發、零售或批發兼零售活動的;

(2)取得食品生產許可的食品生產者在其生產場所以外銷售其生產加工的食品的;

(3)取得食品生產許可的食品生產者在其生產場所銷售其他食品生產經營者提供的食品的;

(4)取得餐飲服務許可的餐飲服務提供者在其餐飲服務場所以外出售其制作的食品的;

(5)取得餐飲服務許可的餐飲服務提供者在其餐飲服務場所銷售其他食品生產經營者提供的食品的;

二、食品流通許可的管轄分工

1、縣級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本區域內《食品流通許可證》的審核、發放和監督管理,具體工作由負責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管職能的機構承擔。工商所可以受縣級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委托,負責本轄區內食品流通許可的受理、審查、現場核查和監督管理。

市級工商行政管理局直轄的非行政區劃設置的分局,由該分局根據市局的委托以市局的名義負責本轄區內食品流通許可證的審核、發放和監督管理。

經市級工商行政管理局批準,工商所可以受縣級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委托審核發放個體工商戶《食品流通許可證》。

2、許可機關應當將食品流通許可事項、依據、條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錄和申請書示范文本等在辦公場所公示,并根據申請人的要求,對公開內容予以說明、解釋。

三、食品流通許可的申請條件和要求

申請食品流通許可,應當符合《食品流通許可證管理辦法》第九條的規定,具體要求如下:

1、食品經營者應當具有與其經營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場地條件:

(1)經營場所與個人生活空間應當有效隔離;

(2)有固定的經營和倉儲場所,經營面積與經營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

(3)經營場所周圍環境整潔,衛生狀況良好,經營散裝食品的,25米以內無暴露的垃圾場、公用旱廁、糞池等污染源;

(4)經營場所和倉儲場所地面應當干燥、平整,保持清潔;

(5)經營場所和倉儲場所應有良好的通風、采光、照明,經營場所和倉儲場所門窗、下水道出口等應閉合嚴密,加裝必要的防蠅、防鼠設施;

(6)經營場所和倉儲場所內不得有農藥、工業酒精等有害有毒商品(物品);

(7)經營鮮活畜禽、水產品的區域與其他食品經營區域應當通過設置分隔墻或不小于5米的間距相互分開;

(8)法律法規規定應具備的其他場地條件。

2、食品經營者應當具有與其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設施并布局合理。

(1)食品經營場所應按照食品與非食品、生食品與熟食品分開的原則進行設計布局,不得同時經營獸藥、農藥及其他有毒有害的化工產品;

(2)大、中型商場(店)、超市應當劃定相對集中的食品經營區域(專柜),其他食品經營者應設置獨立的食品柜(架),并根據所銷售食品的需要,設置相應的溫度調節、洗滌、消毒和存放設備、設施;

(3)散裝、裸裝食品銷售應有明顯的區域劃分或隔離設施,保持區域清潔,經營場所和倉儲場所應配置能有效防蠅的紗門、紗窗(門簾)和滅蠅燈、粘蠅紙等滅蠅器具,散裝食品應當加蓋銷售,有符合法定要求的容器、包裝材料、售貨工具;

(4)經營鮮活水產品的區域與其他食品經營區域應保持適當距離;

(5)食品倉儲場所的貨架(臺)應與地、墻保持距離;

(6)大、中型商場(店)、超市應設立與食品從業人數相適應的更衣間(場所),更衣間應設置分隔式衣柜,應有足夠的洗手、消毒設施,應設有足夠的廢棄物處理設施及加蓋的廢棄物盛放容器;

(7)集貿市場內食品經營區域與非食品經營區域應分開設置,同類品種相對集中,并有明顯標識;

(8)法律法規規定應具備的其他設施條件。

3、食品經營者應當具有與其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管理人員和從業人員。

(1)食品經營者應當配備專職或兼職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員(食品經營企業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發生變化,應當到許可機關辦理備案登記),個體工商戶其食品安全專業技術工作和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可由業主承擔。

(2)大型超市、商場等食品經營企業應當配備從事食品質量檢驗或食品安全檢查等工作的食品安全專業技術人員;

(3)食品經營從業人員應當經過食品安全知識培訓,按規定每年進行健康檢查,并取得健康檢查證明;

(4)法律法規規定應具備的其他人員條件。

4、食品經營者應當建立具有與其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管理制度。

(1)食品進貨查驗或進貨查驗記錄制度;

(2)食品儲存、銷售安全管理制度;

(3)從業人員健康檢查和健康檔案管理制度;

(4)從業人員食品安全學習培訓制度;

(5)不合格食品召回制度;

(6)從事食品批發業務的經營企業應當建立批發記錄制度;

(7)法律法規規定應具備的其他制度。

四、食品流通許可的程序

食品流通許可實行屬地管轄、先證后照、一審一核制。

食品流通許可程序包括申請、受理、審查和批準。

1、申請

(1)食品經營者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向其所在地縣級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請食品流通許可。

同一食品經營者在不同經營場所從事食品經營活動的,應當分別取得食品流通許可。

(2)申請領取《食品流通許可證》,除應當按照《食品流通許可證管理辦法》第十條的規定提交相關材料外,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A、食品流通安全承諾書;

B、食品類別類型申報表;

C、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規定的其他材料。

申請材料為復印件的,由申請人簽字予以確認。受理審查人員要與原件核對,并在復印件上加蓋核對戳記。

(3)食品流通許可申請可以通過信函、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

2、受理

許可機關收到申請后,應當按照《食品流通許可證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的規定對申請事項進行審查,并分別作出處理。

許可機關對通過信函、電報、電傳、傳真和電子郵件等方式提交申請的,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5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申請人應當自收到《受理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提交與信函、電報、電傳、傳真和電子郵件等內容一致并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請材料原件。許可機關自收到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原件之日起20日內,作出是否準予許可的決定。許可機關自發出《受理通知書》之日起60日內,未收到申請材料原件,或者申請材料原件與審核機關所受理的申請材料不一致的,應當作出不予許可的決定。

3、審查

(1)許可機關應當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對其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核查:

A、申請許可范圍中經營方式為批發或批發兼零售的;

B、大型超市、商場銷售食品的;

C、公眾申訴、舉報或者其他部門通報,認為申請人不具備許可條件的;

D、申請人涉嫌提供虛假材料的;

E、許可機關認為應當進行現場核查的其他情形。

現場核查應當填寫《食品流通許可現場核查表》。經現場核查合格的,提交核準人員核準;經改正能達到合格的,提出限期改正意見,5日內重新核查;不合格的,簽署不合格意見。

現場核查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食品流通許可現場核查表》一式兩份,一份交由申請人作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規定的其它材料”提交許可機關,另一份由核查機關存檔。

(2)食品流通許可實行一審一核制。審查人員為縣級工商行政管理局食品流通監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負責受理審查。核準人員為縣級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長或主管食品流通監督管理的局領導,負責審核批準。核準人員也可以委托縣級工商行政管理局食品流通監督管理機構主要負責人代為核準。

4、批準

許可機關應當依據《食品流通許可證管理辦法》的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作出是否準予許可的書面決定。

許可機關作出的準予許可決定,應當予以公開,公眾有權查閱。

五、食品流通許可的變更與注銷

1、食品流通許可的變更

申請人申請變更經營場所跨許可機關管轄區域的,應先到新經營場所所在地縣級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遷入申請,同意遷入后到原許可機關辦理遷出手續,再到新經營場所所在地縣級工商行政管理局辦理變更許可。

變更后的《食品流通許可證》編號和有效期限不變,發證時間按照實際情況填寫。

食品經營者名稱、主體類型發生變化的,先到注冊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再到許可機關辦理《食品流通許可證》換證手續。

2、變更、注銷的程序參照新申請食品流通許可的程序。

3、許可機關應當啟用食品流通許可專用章,用于食品流通許可收據類、通知類文書的簽章。在《食品流通許可證》上的簽章應使用許可機關行政公章。

4、食品經營者辦理食品流通許可變更、注銷后或者被依法撤銷、吊銷食品流通許可,或者《食品流通許可證》有效期屆滿的,應當在變更、注銷、被撤銷、吊銷食品流通許可或者《食品流通許可證》有效期屆滿之日起30日內申請辦理營業執照變更登記,或者依法辦理注銷登記。

六、食品流通許可證的管理

1、《食品流通許可證》正本、副本由省工商局按照國家工商總局統一制定的式樣印制、發放和管理。許可機關要指定人員管理《食品流通許可證》。廢棄的,經許可機關負責人同意后銷毀。

2、食品流通許可證記載的事項為:名稱、經營場所、負責人、主體類型、許可范圍、許可證編號、有效期限、發證機關和發證日期。

(1)食品流通許可證記載的名稱應與食品經營者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的名稱相一致。

(2)經營場所具體核定到縣級行政區域名稱、街道名稱、門牌號或房間號;在鄉鎮經營的,核定到縣級行政區域名稱、鄉鎮名稱和村、組名稱;如無門牌號或房間號的,要明確參照物。

(3)負責人是指食品經營者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具體包括:企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分支機構的負責人;合伙企業的執行事務合伙人(委派代表);個體工商戶業主;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

(4)主體類型具體分為:

A、內資企業:國有企業,集體企業,股份合作企業,聯營企業,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其他企業;

B、港、澳、臺商投資企業:合資經營企業(港或澳、臺資),合作經營企業(港或澳、臺資),港、澳、臺商獨資經營企業,港、澳、臺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C、外商投資企業: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資企業,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D、個體工商戶;

E、農民專業合作社。

(5)許可范圍包括經營項目和經營方式。經營項目按照預包裝食品、散裝食品2種類別核定;經營方式按照批發、零售、批發兼零售3種類別核定。

經營方式只能選擇其中的一種。經營項目允許兼項選擇。經營項目后附申請人申報的食品類別類型。

(6)許可證編號指從事食品流通經營活動的各類市場主體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食品流通許可證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為其分配的統一標識代碼。許可證編號在全國范圍內是唯一的,終身不變。

許可證編號是由2個字母+16位數字組成。即:SP+6位首次發放機關碼+2位發證年份碼+1位主體性質碼+6位順序號碼+1位計算機校驗碼。主體性質指企業、個體工商戶或農民合作社。“1”表示企業,“5”表示個體工商戶,“8”表示農民專業合作社;校驗碼由計算機自動生成。

(7)食品流通許可證有效期限自許可準予時間開始,有效期三年,有效期的起止時間由許可機關在《食品流通許可證》上標注。

(8)發證機關為縣級工商行政管理局(蓋局行政公章)。

(9)發證日期為許可機關許可核準的日期。

3、辦理《食品流通許可證》延續,申請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食品流通許可延續申請書》;

(2)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人證明;

(3)《食品流通許可證》正、副本;

(4)營業執照復印件;

(5)其他相關材料。

4、申請補辦《食品流通許可證》,申請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食品流通許可補辦申請書》;

(2)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人證明;

(3)刊登《食品流通許可證》遺失并聲明作廢公告的報紙報樣或已損毀的《食品流通許可證》原件;

(4)營業執照復印件;

(5)其他相關材料。

遺失補辦的食品流通許可證應當標注“遺失補辦”字樣。補辦的食品流通許可證編號及有效期不變,發證時間按照實際情況填寫。

5、許可證發放部門應當建立發放臺賬,詳細記錄經營者名稱、經營場所、許可范圍、主體類型、領證人、許可證編號、有效期限、發證日期。

6、實施食品流通許可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七、食品流通許可的檔案管理

(1)縣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按照“一戶一檔、一檔多卷”的原則,建立食品流通許可的書式檔案和電子檔案。許可檔案按照申請材料的順序裝訂。檔案封面上標明“××工商行政管理局食品流通許可檔案”字樣和食品經營者名稱、食品流通許可證編號和檔案編號、建檔日期和建檔單位等內容?!妒称妨魍ㄔS可證》的變更、注銷、撤銷、吊銷等材料,應當納入許可檔案。

許可檔案的整理、立卷、移交等事項的具體要求,按照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有關業務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2)縣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還應當建立食品經營者食品安全信用檔案,記錄許可頒發、日常監督檢查結果、違法行為查處等情況。許可檔案與食品安全信用檔案可以合二為一。

篇9

為了妥善處理養老保險爭議,依法保障養老保險爭議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市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實施方案》和《*市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辦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含義)

本辦法所稱的養老保險爭議,是指在依法由政府主管部門組織實施的養老保險中,單位、職工以及市社會保險事業基金結算管理中心、區和縣社會保險事業管理中心(以下統稱管理中心)之間發生的爭議。

本辦法所稱的職工,包括在職人員、退休人員。

第三條(爭議處理原則)

處理養老保險爭議,應當遵循合法、公正、及時的原則。

第四條(爭議種類)

本辦法所稱的養老保險爭議包括:

(一)單位與職工因辦理養老保險登記手續問題發生的爭議;

(二)單位與職工因繳納養老保險費問題發生的爭議;

(三)單位與職工因代付養老金問題發生的爭議;

(四)單位或者職工與管理中心因辦理養老保險帳戶問題發生的爭議;

(五)單位或者職工與管理中心因繳納養老保險費、計發養老金、辦理養老金領取手續問題發生的爭議;

(六)單位、職工、管理中心之間因養老保險問題發生的其他爭議。

第五條(爭議處理機關)

*市社會保險管理局(以下簡稱市社會保險管理局)是本市養老保險的主管部門,負責養老保險爭議的處理工作。

第六條(裁決申請)

單位、職工、管理中心之間因養老保險問題發生爭議的,當事人可以向市社會保險管理局申請裁決。

第七條(申請期限)

養老保險爭議的當事人應當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6個月內,以書面形式向市社會保險管理局申請裁決。

當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超過前款規定的期限申請裁決的,市社會保險管理局應當受理。

第八條(有關材料的提供)

當事人向市社會保險管理局申請裁決,應當提交申請書。

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

(二)被申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

(三)裁決請求和所依據的事實及理由。

申請人或者被申請人為單位或者管理中心的,應當在申請書中寫明單位或者管理中心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的姓名。

第九條(受理)

市社會保險管理局應當自收到申請書之日起7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決定受理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7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請人,并將申請書的副本送達被申請人;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十條(被申請人書面答復的提交)

被申請人應當自收到申請書副本之日起15日內提交書面答復,必要時還應當提供證據材料。被申請人沒有按時提交或者不提交書面答復的,不影響爭議的處理。

第十一條(證據的補充)

市社會保險管理局在處理養老保險爭議過程中,可以根據實際工作的需要,要求當事人補充有關證據材料。

市社會保險管理局可以委托管理中心對本辦法第四條第(一)、(二)、(三)項爭議進行調查,并提出處理意見。

第十二條(回避)

市社會保險管理局處理養老保險爭議的經辦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回避;當事人也有權以口頭或者書面方式申請其回避:

(一)與養老保險爭議當事人有近親屬關系的或者與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裁決的;

(二)與養老保險爭議事項有利害關系的。

市社會保險管理局對回避申請應當及時作出決定,并以口頭或者書面方式通知當事人。

第十三條(裁決期限)

市社會保險管理局應當自作出受理決定之日起60日內,對養老保險爭議作出裁決。因特殊情況不能及時裁決的,可以適當延期,但延期時間最長不得超過30日。

第十四條(裁決書的制作與送達)

市社會保險管理局在對養老保險爭議作出裁決后,應當制作裁決書,送達雙方當事人。

第十五條(訴訟)

當事人對市社會保險管理局作出的裁決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訟。

第十六條(參照執行事項)

本市私營企業、個體工商戶的養老保險爭議處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七條(應用解釋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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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局半年工作總結

市工商局城區分局二OO*年上半年工作總結暨下半年工作基本思路

××××年是貫徹“十六大”精神的第二年,是振興老工業基地的第一年,半年以來,城區分局黨總支在市局黨組的領導下,在市局有關職能科室的指導下,帶領分局全體干部職工,堅持以“三個代表”思想為指導,以振興老工業基礎為已任,以省工商局提出的“執法服務環境年”和市委、市政府提出的“環境建設年”為主線,牢牢樹立科學發展觀,緊緊圍繞工商職能,結合地方改革發展穩定的大局,結合地方黨委、政府的中心工作,結合全年總體工作思路,扎實地開展了執法服務工作,為轄區經濟發展起到了保駕護航的作用。

截止到目前,分局各項指標完成情況是:個體工商戶發展到戶,從業人員人,其中今年上半年新發展戶,從業人員人,同比增長%和%;私營獨資企業發展到戶,從業人員人,其中今年上半年新發展戶,從業人員人,同比增長%和%;市場業戶發展到戶,其中今年上半年新發展戶*,同比增長%;轄區實現市場成交額億元;辦理各種行政處罰案件件,其中一般處罰件,即時處罰案件件,罰沒款入庫額元;收繳各項規費元,同比增長%,收繳會費元;接待消費者投訴件,為消費者挽回經濟損失元;安排下崗職工再就業人次,免收各項費用萬元。

一、上半年工作簡要回顧

半年以來,城區分局立足工作職能、結合轄區經濟發展和分局隊伍建設的實際,重點開展了以下工作:

(一)立足職能,服務老工業基地振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