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辦案小結范文

時間:2023-04-06 09:09:04

導語:如何才能寫好一篇律師辦案小結,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資料和文獻,歡迎閱讀由公務員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鑒。

律師辦案小結

篇1

1 縣級辦公室檔案管理的有效性分析

目前我國正在大力推行城鎮化建設,縣級辦公室作為市以下級別的政府直屬單位,有必要提高工作效率,特別是注重辦公室檔案管理工作的有效性。

1.1 對時展適應的迫切要求

縣級辦公室檔案管理的有效性之一就是它是作為新時代信息產業背景下的重要構成部分,為縣級地區政府工作人員查閱信息、調查資料提供了巨大便利,提高了辦公室工作效率。尤其是信息技術的廣泛加入,也讓縣級辦公室檔案管理工作的自身地位更加突出。縣級辦公室應該注重與時俱進,更好為縣域人民服務,充分重視檔案管理工作的重要性,最重要的是要把縣級檔案管理工作與社會實際結合起來,體現工作價值,將其放在社會需要的第一位,體現其在縣域整體社會服務工作中的有效性。

1.2 對檔案事業的可持續發展

檔案管理工作無論在哪里都講求持續性和連貫性,縣級辦公室相對城市而言資源有限,應該采取符合自身實際狀況與縣域發展要求的管理手段來展開工作,合力維持檔案管理工作的可持續發展態勢。縣級辦公室要明確一點,那就是檔案管理工作不是一次性形成的,它的形成一定存在具體的時間性與歷史性,這些都是確保檔案管理完整性的關鍵。所以為了促進檔案管理工作的有效可持續發展特性,一定要提高辦公室檔案管理人員綜合素質,全面提高檔案管理效率。

1.3 對國民經濟、社會協調的有利輔助

縣級檔案管理工作的第3點有效性就是它促進了國民經濟與社會協調發展進程。這主要是因為社會發展與經濟進步都是無法離開檔案的。所以縣級辦公室一定要抓緊檔案管理工作發展,以此來間接推動縣域經濟,爭取早日實現城鎮一體化發展目標。縣級辦公室要明確檔案就是對過去的記錄,對未來的參考,要時刻都體現它的有效性存在價值,做好檔案管理工作的每一個細節[1]。

2 縣級辦公室檔案管理工作效率提升的有效途徑

縣級辦公室檔案管理工作要走信息化路線,也要走基層群眾路線,本文主要從這兩大?用胬刺教炙?的管理工作效率提升有效途徑。

2.1 基于信息層面的檔案管理工作效率提升途徑

實質上,我國縣級辦公室在檔案管理工作方面還在沿襲走老路,用傳統方式管理檔案,這在先進社會已經落伍,應該在檔案管理方面走現代化路線,這其中就包括管理內容與管理技術手段的全面現代化。縣級辦公室應該加大資金投入力度,做到對檔案收集、整理、存儲、保存管理的一體化進程,建設現代化庫房和檔案保護技術,計算機管理檔案,大力開發檔案信息資源利用進程,走電子文件歸檔和電子檔案管理路線。另外,像縮微技術、激光光盤技術、靜電復印技術、3D打印技術也應該融入到檔案管理工作當中,實現對檔案管理的現代化解決途徑,解決傳統中無法徹底解決的檔案管理問題。

再一點,要充分利用頗為人性化的人工智能技術,有效通過計算機技術來延伸技術人員智能水平,通過它們來解決對檔案的收集與分類問題,推動縣級檔案智能化管理發展進程。

最后,要結合數字化多媒體檔案信息管理核心,結合光盤存儲技術、計算機網絡技術、寬帶數據通信傳輸技術來為用戶提供共享式多媒體檔案信息資源庫,實現對檔案的全媒體完整數據管理模式,豐富檔案開發利用手段,加快檔案信息化管理的規范化路徑,同時對某些縣內辦公室的珍貴檔案原件進行有效的數字化保護[2]。

2.2 基于縣級辦公室組織內部與外部基層的檔案管理工作效率提升途徑

縣級辦公室要圍繞自身組織內部與外部基層來展開一系列的檔案管理工作效率優化方式,本文主要提出以下4點。

1制定文件,扎實培訓

縣級辦公室在檔案管理工作中一定要避免少走彎路,要實現事半功倍的工作效果。為此應該多走出去,向其他單位借鑒學習,更應該制定和引發相關業務文件,創建示范縣發展體系,扎實搞好縣內相關業務培訓工作,對檔案人員進行具體的、有針對性的全面培訓。

2配合上級部門,做好協作工作

應該以縣級辦公室為核心,推動全縣建設檔案工作向前發展,為此,應該在縣內各級涉農部門構建聯動機制,確保他們各司其職,制定契合于縣域發展現狀與實際政務工作的《檔案管理辦法》、《檔案管理實施細則》,建立全面的檔案管理工作制度,并開展基于基層治理與集成民主建設的縣級公共服務活動和社會管理改革活動。做好檔案管理中有關職工管理、企業管理乃至土地管理、林權管理方面的相關內容,并對專項活動所形成的文件材料進行有效歸檔,確保檔案質量要求,也要確保檔案管理工作與其它工作之間的部署協調關系,爭取做到縣級辦公室的各項工作同實施、同完成。

3突出管理特色,創新管理機制

縣級辦公室的檔案管理工作一定要做到積極穩妥,要從縣域發展的大局觀來考慮問題,即確立多個鄉鎮和社區來作為檔案管理建設試點,共同為新農村建設檔案工作添磚加瓦。為了突出縣級辦公室檔案工作管理特色和創新機制,本文提出兩點創新做法。

首先,可以考慮將縣級集體林權制度改革檔案提前接收入館。這樣做也是為了積極主動和提早謀劃縣內林改工作,指導林改材料的快速形成、完整收集和妥善整理。例如某縣級辦公室就按照相關業務標準對林改檔案進行了整理規范,將縣內的6000卷檔案直接移交到縣檔案館保存,基本確保了林改檔案的安全與完整,更方便從業人員及老百姓隨時查閱。該縣由于林改檔案成績出色,還被國家林業局評為了“林改百強典型縣”。

其次是可以考慮將婚姻登記檔案提前接收入館。縣級辦公室應該成立成立專門的縣級婚姻登記處,方便老百姓生活。縣級辦公室應該主動聯系縣婚姻登記處,將每年所形成的婚姻登記檔案接收入館,確保檔案管理的安全性,同時也非常利于老百姓利用查看。

以上兩點涉及民生的話題都是現如今地方或縣級辦公室在檔案管理方面需要作出的改變,這樣做才能使民生檔案管理更加規范,也更有利于百姓的日常學習、工作與生活穩定。

4完善“三農”檔案信息資源

縣級辦公室目前都已經建立了公眾信息網,也要通過這一網絡來實現“三農”教育。圍繞縣域老百姓所關注的話題開展“三農”政策方針、政務信息、檔案法規、檔案業務指示與查檔指南的相關教育,通過互聯網平臺來宣揚和相關信息資源,實現權限檔案的資源共享,這也是縣級辦公室完善“三農”檔案信息資源管理工作與宣傳工作的最佳手段[3]。

篇2

一、加強對法律援助人員的監管

上半年,我局將法律援助工作當作我局的一項重點工作來抓。一是規范了對法律援助人員的辦案要求,要求法律援助人員在日常辦案過程中采取因案制宜、全程跟蹤、疑難會診等措施,提升了法律援助案件的質量。二是通過安排律師工作日輪流坐班,實行解答法律咨詢、申請受理、審批指派一站式服務,進一步提升了法援便民服務窗口形象。三是提高了刑事法援案件補貼標準,按不同階段進行補貼,加大了刑事法律援助的辦案力度,提高了法律援助人員辦理刑事案件的積極性。四是嚴肅了法律援助人員的工作紀律,規范了法律援助人員的服務行為。五是組織對上半年法律援助案卷進行了檢查。

二、加強對律師事務所和律師的監管

一是督促律師事務所建立和完善了內部各項管理制度,加強業務公開透明機制,要求律師事務所將服務內容上墻公示,做到律師事務所執業許可公開,律師基本情況公開,收費標準和收費規則公開,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公開,投訴渠道公開,誠信等級公開,公示率達100%。二是強化了律師參與社會管理的職能,提高律師擔任政府法律顧問的工作水平,為政府重大決策提供法律咨詢和法律建議,促進政府依法決策、依法行政。三是組織律師積極參與縣領導與縣直部門(單位)領導聯合接訪,安排律師到局參加接訪,及時為人提供法律咨詢和法律服務。四是組織律師積極參與縣里的重點工程、征地拆遷等中心工作,當好縣委縣政府的法律參謀。

三、加強對法律服務所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的監管

上半年,我局建立健全了法律服務機構及其執業人員誠信檔案,做到了建檔率100%。我局首次建立了法律服務機構及其執業人員誠信檔案,把各機構及其執業人員基本情況、變更記錄、投訴處理結果分別誠信檔案,并將誠信考核等級向社會公示,接受公眾監督。加大了投訴查處力度。對群眾投訴的法律服務機構及其執業人員的問題有專門的投訴處理登記表,建立了違紀違規查處機制。今年上半年,共查處對律師的投訴1件,對法律服務工作者的投訴1件,基本做到件件有記錄、件件有調查、件件有回復,因服務到位,查處及時,當事人較滿意。

四、加強對公證處及公證人員的監管

一是規范了公證人員的辦證程序,要求公證人員嚴格按申請-受理-審查-出證-歸檔的程序操作,不管公證事項多么簡單,都不準隨意簡化程序,重大復雜的公證事項,一般由兩名公證員共同辦理。二是強化檢查,嚴格把好公證質量關。嚴格按照省、市規定,定期開展公證質量自查和檢查活動。公證員辦理的公證事項,由主任審批,主任申辦的公證事項,由公證員審批,疑難的公證事項,由處務會討論審批.通過回訪當事人,自查、互查等途徑檢查公證質量,及時糾正有瑕疵公證文書和存在的公證質量問題,嚴格規范執業活動。經過不斷的自查和檢查,公證人員的質量意識不斷提高,杜絕了錯假證的出現。三是強化服務,要求開展便民利民活動。開設便民服務窗口,為困難群眾開通綠色通道,積極為老弱病殘等弱勢群體上門辦理公證事務。加強與法律援助中心的合作,針對經濟困難的群眾,予以減免公證費用,使群眾真正感受到法律的公平正義。

篇3

(一)研究綜述

國內有很多學者對農民工接受法律援助的現狀與困境進行了分析。對于農民工的法律援助,大部分文獻都說明了農民工的權益受到侵害,需要得到法律援助,但同時也指明農民工維權即便是進入法律維權程序,也面臨重重困難,常常是花費了時間和精力,卻最終得不到令人滿意的結果。

1.農民工法律援助的困境

(1)缺乏必要的經費和人力資源。有很多學者都提出政府承擔法律援助責任在落實方面還不夠完善,法律援助工作還缺乏必要的經費和人力資源保障。“目前,全國還有160個縣(區)未成立法律援助機構,已成立的法律援助機構中有15%的機構沒有專職人員。多數縣區法律援助機構人員在3人以下。這種人員現狀根本無法滿足包括農民工在內的困難群眾的法律援助需求。”陳昊以及韓娟都提出,經費的短缺嚴重影響了我國法律援助事業的進一步發展,是阻礙法律援助工作的最大難題。馮哲提出:“農民工自身維權意識與能力欠缺制約著法律援助制度的發展;法律援助機構及服務人員的數量及設置無法滿足農民工維權案件的需要。”[9]P67(2)農民工法律援助缺乏專業性和連貫性。韓娟提出:在我國的許多地區農民工法律援助工作還沒有實現人員的專業化,一些辦案人員對農民工案件相關的法律不熟悉,業務水平不高,責任心不強,導致了農民工對法律援助的不信任。[10]柳忠衛提出由于農民工法律援助案件往往辦案時間長,調查取證難度大,而政府對此類案件的補助又較少,致使專業律師不愿意承接農民工法律援助案件。鄉鎮法律服務所的工作人員雖然比較愿意接受農民工法律援助案件,但卻由于他們相對專業水平不精而導致援助缺乏一定的專業性。另外,他還提出法律援助律師有時只是辦理援助案件的某個階段,比如僅辦理勞動仲裁階段,而后續的訴訟階段還需農民工另行提出援助申請。由于農民工勞動爭議案件程序的復雜性,這種不連貫的法律援助會導致農民工對法律援助申請的畏縮。[11](3)農民工法律援助周期長,質量堪憂。有學者提出,農民工維權時間漫長,成本過高,簡單的勞動爭議案件根據法律規定也必須經過勞動仲裁、法院一審、二審和強制執行才能完成。另外也有學者提出,由于我國法律對法律援助行政不作為沒有具體的問責制度,導致很多法律援助機構的工作人員的責任心不強,法律援助的質量堪憂。[12]

2.對農民工法律援助的改進建議

(1)擴大投入。很多學者都建議要加大投入,為農民工法律援助工作提供人力和財力支持。賈午光提出中央財政應在每年撥付的地方法律援助辦案專款中和各省(區、市)政府設立的法律援助專項資金中增加專門針對農民工法律援助的經費,用于扶持農民工比較集中的地方開展法律援助工作。[12](2)提高質量,加強監督。在提高質量方面,有些學者提出可以建立“事前、事中、事后三個階段相結合的質量監控體系”。首先,在事前監督階段,援助機構應告知申請法律援助的農民工所享有的權利和義務并選派業務能力和工作責任心強的人員辦案。其次,在事中監督階段,援助機構要對辦案過程跟蹤檢查,力爭每個工作階段的信息及時溝通。再次,在事后監督階段,援助機構要進行主補貼的核發與監督案卷歸檔。援助機構還應定期或不定期地進行法律援助案件辦案質量檢查,并將檢查結果予以通報。[13](3)創新機制。有學者建議應該完善施援主體建設,除了傳統的司法行政機關設置的法律援助機構外,應加大法律援助工作站的建設,尤其是在農民工聚集地區,應保障法律援助工作站的覆蓋面。另外,可以考慮將高校納入到法律援助機構序列之中,很多高校教師具備律師從業資格,而高校學生又有法律實踐的熱情與知識,其有時間為農民工提供法律援助服務。[14](4)建立異地協作機制。有學者提出要加強農民工輸入地和輸出地法律援助機構之間的協作。由于農民工的流動特性,異地協作機制對于農民工維權意義重大。楊宏建議“:對案件發生在本省、當事人已回戶籍地或在外地的,可由現所在地法律援助機構進行審查受理,并通過協助制度由案發地的法律援助機構提供援助。

(二)研究問題的提出

綜上,關于農民工法律援助的文獻大多局限于現行法律援助機構的困境并提出相關的改進意見,但尚無文獻涉及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項目在農民工法律援助方面的實踐和探討。因此,本文試圖解答如下問題:中央專項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項目是否可以化解上述農民工法律援助的困境?本文以彩票公益金法援項目為研究對象,考察其在農民工法律援助服務方面的優勢,探析其是否解決了農民工法律援助的困境,是否符合農民工特別是新時期農民工的維權特點。本文的研究途徑主要是整理中國法律援助基金會項目網站的數據庫資料,并在此基礎上,通過開展座談會和個案訪談的方法進行實證研究。課題組選取北京市、河南省和陜西省為調查點,在各調查點與當地司法局、提供法律援助服務的機構召開座談會。另外,筆者在北京市選取了三例比較有代表性的農民工案件的案卷進行查閱,三個案例分別涉及工傷保險待遇給付、欠薪和固定勞動合同的確定,筆者對其中兩位受援人進行了面對面的個案訪談。

二、研究分析

(一)新時期農民工法律援助案件的總體特點

1.農民工法律援助維權環節多,周期長

據統計,農民工申請法律援助的案件大多是勞動合同、拖欠工資、工傷賠償等勞動爭議案件。比如農民工若遭遇工傷,而工傷認定的前提是有確定的勞動關系。但農民工很多情況下在非正規企業就業,沒有勞動合同是很普遍的。在北京致誠農民工法律援助與研究中心援助的211起工傷案件中,只有26個人有勞動合同。[15]P107要確認勞動關系就必須通過勞動仲裁,如果對勞動仲裁不服,還要經歷法院的一審、二審程序,這就大約需要一年的時間。其次,就算能確定勞動關系,工傷認定本身也是很大的障礙。如果是職業病患者,還要先經過職業病診斷,對診斷結論不服,還需要進行兩次鑒定。而工傷認定本身就是一個漫長的過程:法律規定時限是六十個工作日,但如果中間有爭議或者用人單位故意耍賴拖時間的話,往往要走好幾年。因為對工傷認定決定不服,可以提起行政復議及行政訴訟的一審、二審。認定完工傷后,還需要進行勞動能力鑒定,對鑒定結論不服的,還可以申請重新鑒定,這樣也要耗費幾個月的時間。據北京致誠農民工法律援助與研究中心調查顯示,農民工工傷維權道路維艱,從發生工傷到生效判決,最短的時間3年9個月,最長達6年7個月。

2.農民工維權專業性要求高

由于農民工維權環節多,規定紛繁復雜,因此特別需要專業的律師提供專業的法律服務。這在筆者對王師傅(受援人案例編號20130514HD-11)的訪談中可以很明顯地看出。王師傅告訴筆者,他在之前也咨詢了一些其他律師,這些律師告訴他這個案子沒什么希望。他自己之前也買了很多相關法律書籍,但僅僅只關注于要求單位給付工傷補償款2萬多,而不知道單位讓其待崗在家也需要支付補償,更不知道自己這種情況可以要求單位與其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為其之后的長期治療的醫藥費提供保障。但最后他找到了專注于勞動爭議的公益律所后,專業的律師不僅為其免費的提供了法律援助服務,還通過訴訟為其爭取到了其他權利。筆者訪談的兩個彩票公益金項目執行機構都專注于農民工勞動爭議,由專職律師組成,專業性強,業務水平高,有很強的社會影響力。

3.農民工取證困難,成本高

很多情況下,由于缺乏法律意識,農民工往往沒有工作證、工資條等證據,而登記表、出勤表等也往往保存在包工頭或者建筑公司手里。由于其沒有勞動合同和證明,通過法律途徑解決,尤其是司法途徑,沒有了上述證據,受雇單位又沒有強制出庭義務,勞動仲裁機構很難確認勞動關系。而且在調研中,筆者發現,大部分農民工都是被老鄉叫來的,根本不知道其雇傭單位是誰,一旦發生事故,連要求給付工傷待遇的單位都不能確定。這就需要律師多方面幫助查找梳理,多方取證,成本很高。

4.農民工爭議有時具有異地性和群體性

農民工流動性強,農民工維權案件,有些需要跨市、跨省援助。有時,涉案農民工人數眾多,比如集體討薪案件,多以共同訴訟的形式出現,具有群體性。

(二)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項目的實施現狀

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項目運行三年以來取得了很大的社會效益。截至2012年12月8日,該項目共辦理法律援助案件10萬多件,直接受益人群達226072人,為困難群眾挽回經濟損失超過54億元,并有100多萬人獲得了免費的法律咨詢。彩票公益金項目三年援助的農民工案件為51117起,占項目援助案件總數的45.2%;共援助農民工97524人次,占全部援助人數的57.4%;對農民工的補貼金額為人民幣8798余萬元,為受援人挽回利益(經濟損失)超過26億。彩票公益金項目的實施主體有五大類:政府法律援助機構、法律援助類民辦非企業、婦聯法律幫助機構、全國律師協會、高等院校法學院法律援助社團組織。不同的實施主體有不同的特點,能滿足不同人群的需求,不是非此即彼的選擇,而是優勢互補,并形成良性競爭關系,促進法律援助事業發展,滿足困難群眾不斷增長的法律援助需求。

(三)彩票公益金法援項目的優勢

首先,彩票公益金法援項目放寬了經濟困難標準,擴大了援助的對象。我國《法律援助條例》規定的援助標準是“經濟困難”,但事實上,很大部分在城市打工的農民工都屬于收入略高于經濟困難標準,但又無力負擔法律維權的“夾心層”。彩票公益金項目將經濟標準放寬到:在一定條件下,當事人經濟狀況可以高于當地法律援助經濟困難標準,低于當地城鎮職工最低工資標準。這樣就擴大了援助對象。其次,農民工獲得法律援助的渠道拓寬了。由于彩票公益金項目實施主體的多元性,很多維權的農民工會主動選擇專業的民非機構。彩票公益金支持下的專業性民非企業,對案件就會有很精道專業的見解,也更能為勞動者提供法律服務,維護其基本權益。

(四)彩票公益金項目實施中存在的問題

1.基金的品牌效應不突出。在訪談中,受援助的對象都知道是免費獲得了法律援助,對承辦的單位及提供法律援助的律師非常感激,但當問及是否知道彩票公益金項目,大部分都表示不清楚。

2.項目管理沒有采取基金運作模式,還是沿用了對個案進行補貼的方式,但本身基金沒有項目管理費用的成本支持,也沒有基金宣傳的費用支持。

3.基金的扶持還沒有很切合農民工案件的特點。如上文提到的,農民工具有就業不穩定性與流動性強特點。但在彩票公益金項目下,三年跨區的案件只有1808件,只占全部案件的1.7%。另外,由于勞動糾紛耗時長,工傷時間長,而基金是按季度支付,按年度申請經費,這些都會影響資金的使用。

三、小結

篇4

一、檢查內容

1、宗旨意識淡薄和群眾觀念不強,和衙門作風嚴重,對人民群眾訴求漠不關心,推諉拖拉,訓斥指責。

2、特權思想嚴重,濫用司法職權,隨意使用強制措施,侵害公民的合法權益。

3、庭審、執行工作不規范,違反法定程序,不尊重當事人、律師、訴訟人的訴訟權利。

4、司法文書不規范,敘述事實不清,援引法條不準,判詞說理不清,遺漏裁判事項,校對打印錯誤。

5、違背司法禮儀,著裝不規范,語言不文明,舉止不得體。

6、紀律作風渙散,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特別是違反五個嚴禁相關規定。

二、組織領導

成立大港法院司法大檢查專項工作領導小組,由黨組書記、院長張健同志任組長,黨組副書記、副院長白清,黨組副書記、副院長劉振清同志任副組長,各黨組成員為領導小組成員。領導小組工作機構由政治處、監察室、研究室、審監庭、辦負責人組成。領導小組日常機構設在監察室,具體負責檢查工作的組織推動和情況通報。

三、具體方式

司法大檢查活動采取各部門自查與院領導小組檢查相結合的方式。

一是各部門自查階段(9月16日-18日)。由各部門利用一周時間圍繞檢查內容做好自查工作,同時要拓展自查范圍,明確重點崗位和重點人員,分清共性問題和個性問題,進行梳理匯總后上報領導小組。

二是院領導小組抽查階段(9月21日-30日)。將通過立案接待、案件評查、來訪、庭審觀摩、文書制作等不同側面開展分類檢查,建立檢查情況臺帳,檢查結果計入法官個人業績檔案,同時在全院范圍予以專項通報。

三是制定整改方案階段(10月9日-16)。針對檢查出的問題,各庭室要制定整改方案,明確整改重點,確定整改時限,落實整改責任。通過整改,注重制度建設。各業務部門要對本部門開展司法大檢查情況進行工作小結,于10月底上報政治處。

四、幾點要求

1、各部門要高度重視。此次司法大檢查活動是完善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活動整改落實方案的深化,是當前人民法院人民性學習討論的一項重要內容,檢點是一線法官和窗口單位,各部門要將此次活動作為提高法官司法能力,增強司法為民理念的重要抓手,部門主要領導要親自抓,親自查擺問題,深挖思想根源,切實負起責任。

篇5

在轟動一時的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前總裁多米尼克?卡恩涉嫌酒店女服務員一案中,警方在對其采取強制措施后第一時間即履行了通知家屬的義務,而隨后妻子辛克萊的一系列努力也成為卡恩從一開始被拒絕保釋到很快被附條件釋放的重要因素。美國時間2011年5月14日下午,國際貨幣基金組織(IMF)前總裁,法國人多米尼克?卡恩在美國肯尼迪機場即將飛往巴黎的法航航班頭等艙里被紐約警方逮捕。巴黎時間15日下午,卡恩的妻子接到其從紐約打來的電話,被告知其在紐約遇到“棘手問題”。巴黎時間16日凌晨2點,辛克萊得知丈夫因涉嫌犯和被紐約警方逮捕。隨即,辛克萊委托好友給紐約的著名律師打電話,委托他們卡恩一案。

美國時間5月16日,卡恩在紐約首次出席法庭聽證會,法官宣布因卡恩有潛逃風險,禁止他被保釋,并宣布他在5月20日再次出庭前被繼續關押在監獄里。5月19日,紐約曼哈頓法院再次就卡恩提出的保釋申請舉行聽證會。在獲準保釋后,辛克萊立即給丈夫匯去100萬美元保釋金和500萬美元保證金,同時還在紐約租下豪華公寓,并飛往紐約與卡恩同住。可見,即便卡恩在被逮捕之后,其仍享有與家屬取得聯系并告知其情況的權利,這也成為其順利的聘請律師并最終獲取保釋的重要原因。

一、國際社會對強迫失蹤的態度

根據2006年聯合國《保護所有人免遭強迫失蹤國際公約》等國際性法律文件,所謂強迫失蹤,系指由國家人,或得到國家授權、支持或默許的個人或組織,實施逮捕、羈押、綁架,或以任何其他形式剝奪自由的行為,并拒絕承認剝奪自由之實情,隱瞞失蹤者的命運或下落,致使失蹤者不能得到法律的保護。強迫失蹤威脅人權以及公民基本自由,與現代刑事法治理念格格不入,被許多國際性法律文件確認為一項重要罪行。[1]為貫徹反對強迫失蹤行為,許多國家的刑事訴訟法中均規定了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后通知家屬及相關人員的規定。

(一)反對強迫失蹤的國際法淵源

反對強迫失蹤最初存在于戰爭法中,將其定義為一項罪行,旨在保護武裝沖突中人們的家屬權利或者說家庭完整性的權利,是人道主義精神在戰爭法中的體現。[2]有記載的首次使用強迫失蹤是德國納粹政權于1941年頒布的“夜與霧法令”。[3]二戰結束后,紐倫堡軍事法庭對戰犯的審判所作的判決形成了反對強迫失蹤的基礎性判例。[4]

二戰中法西斯對世界人民生命安全、人格尊嚴的踐踏以及對財產的劫掠使人們深刻認識到,人權保護絕不僅限于一國或地區之內。戰后,《聯合國》、《世界人權宣言》、《公民權利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等國際人權法和國際人道主義法中對基本人權、人格尊嚴等再三予以重申。以上述國際性法律文件中傳達出來的人權保障的價值理念為基礎,從1978年至今,歷次聯合國大會針對反對強迫失蹤問題專門作出了一系列決議。

這些決議中比較有代表性的有1978年聯合國大會通過的題為“失蹤人士”的第33/173號決議、1992年聯合國大會通過《保護所有人不受強迫失蹤宣言》的第47/133號決議、2006年聯合國大會通過《保護所有人免遭強迫失蹤國際公約》的第61/177號決議。1978年第33/173號決議首次將失蹤人士問題作為一項單獨的議題通過大會表決。該決議呼吁各國政府關注失蹤人士的人權、提議前人權委員會審議失蹤人士的問題。1992年《保護所有人不受強迫失蹤宣言》首次將強迫失蹤行為認定為“是一種危害人類的罪行”,并且宣布該宣言適用于所有國家。上述決議均表明了國際社會反對強迫失蹤的態度,但決議及宣言的內容并不具有強制約束力。2006年聯合國大會第61/177號決議將國際社會之前在反對強迫失蹤方面的一系列努力上升為具有普遍約束力的國際公約。

除上述專門以強迫失蹤為議題的決議以外,其他一些國際人權法和國際人道主義法中也有涉及強迫失蹤相關的問題。特別是考慮到強迫失蹤行為與酷刑存在天然的聯系,許多法律文件將強迫失蹤問題進一步細化為拘留、逮捕等限制或剝奪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后通知家屬或相關人員的規定。如1988年聯合國大會第43/173號決議通過的《保護所有遭受任何形式拘留或監禁的人的原則》第16條原則規定:“被拘留人或被監禁人在被逮捕后和每次從一個拘留處所轉移到另一個處所后,應有權將其被逮捕、拘留或監禁或轉移一事及其在押處所通知或要求主管當局通知其家屬或其所選擇的其他適當的人。”此外,聯合國《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標準規則》等國際性法律文件中也對通知家屬的相關問題作了規定。

(二)反對強迫失蹤的國內法淵源

強迫失蹤不但是戰爭法、國際人權法和國際人道主義法所禁止的一項罪行,同時也為許多國家國內法所明令禁止。國內法對強迫失蹤行為的規制主要體現在其刑事實體法及刑事程序法中:實體法上,一般將強迫失蹤行為作為一項獨立的犯罪[5];程序法上則是出于保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權利的目的,為避免強迫失蹤以及很可能隨之而來的酷刑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帶來的肉體或精神上的折磨,規定追訴機關采取限制或剝奪人身自由后通知家屬及相關人員。一國或地區對上述問題作出規定,有的是出于對保護公民個人權利及家庭權利的普世價值觀的遵從,也有的是《保護所有人免受強迫失蹤國際公約》締約國履行公約所規定的國家義務的結果。[6]

世界各國普遍性地將采取限制或剝奪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后通知家屬及相關人員的權利寫入刑事訴訟法中。如《德國刑事訴訟法》第114條規定:“對逮捕事實、有關羈押期間的每一項新決定,應當不延遲地通知被捕人的親屬或者他的信賴人。由法官負責通知。此外,在不影響偵查目的之前提下,應當給予被捕人本人機會,向親屬或者信賴人通知被捕事實。”《日本刑事訴訟法》第79條則規定:“已經羈押被告人時,應當立即通知他的辯護人。在被告人沒有辯護人時,應當通知被告人在其法定人、保佐人、配偶、直系親屬及兄弟姐妹中指定的一人。”

二、我國刑事訴訟法對采取強制措施后通知家屬的規定及其沿革

雖然我國至今沒有簽署《保護所有人免遭強迫失蹤國際公約》,但這并不妨礙我國刑事訴訟法就采取強制措施后通知家屬的問題作出規定。總體上看,我國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對采取強制措施后通知家屬的規定經歷了一個由抽象到具體、從不加區別的適用同一規則到根據不同強制措施的特點為其量身定做,并且不斷限制通知家屬的例外規定的過程。

我國首次對采取強制措施后通知家屬問題作出規定始于1954年頒布施行的《逮捕拘留條例》。根據條例第4條規定,逮捕人犯的時候,必須持有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逮捕證,并且向被逮捕人宣布。逮捕后,除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情形外,逮捕機關應當把逮捕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告知被逮捕人的家屬。可見,就五種強制措施來看,條例僅就逮捕后通知家屬的問題作了規定,其范圍相當有限。1979年重新頒布的《逮捕拘留條例》基本沿用了1954年的規定,同時在此基礎上,將逮捕后通知家屬的時間明確限定為“二十四小時以內”。

1979年刑事訴訟法將采取強制措施后通知家屬的規定擴大至拘留的適用,這可以視為法治的一大進步。根據該法第43條和第50條的規定,拘留、逮捕后,除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情形以外,應當把拘留、逮捕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在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被逮捕人的家屬或者他的所在單位。1996年刑事訴訟法修改時,沒有對上述規定作出變動。上述規定體現了規范拘留、逮捕行為,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權利的立法意圖,但同時也存在嚴重的不足之處,過于泛化及簡單化的處理為辦案機關規避該規定留下了較大的口子。這種泛化與簡單化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有礙偵查與無法通知兩種例外情形的外延不夠明確,司法實踐中只能依賴辦案機關的自由裁量予以確定;二是對拘留和逮捕兩種嚴厲程度存在顯著區別的強制措施通知家屬的問題作了完全相同的規定,嚴重違反比例原則和必要性原則的要求。

針對上述情況,2012年新刑事訴訟法嚴格限制了通知家屬的兩種例外情形,根據拘留與逮捕的特點對拘留和逮捕后通知家屬的規定作了區別化、個別化處理。

新刑事訴訟法的修改主要針對有礙偵查這一例外規定而作出。對于拘留后通知家屬的例外,在保留無法通知的例外的同時,將有礙偵查的例外嚴格限制在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與恐怖活動犯罪兩種類型的犯罪。相較于之前可以將有礙偵查而不通知家屬適用于所有類型犯罪而言,新規定極大地限制了因有礙偵查而不通知家屬的適用范圍,并且增加規定,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以后,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對于逮捕后通知家屬的例外,則僅保留了無法通知一種情形,刪除了有礙偵查的例外。作出該變動主要是因為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逮捕的證明標準較高,且在決定逮捕一般均經過了較長時間的拘留,通過偵查已經取得了較為充分的證據。一旦決定對犯罪嫌疑人進行逮捕,往往也就意味著偵查工作基本告一段落,因此,這種情況下即便通知家屬一般也不會發生妨礙偵查的情況。[7]通過上述修改,實現了拘留與逮捕在通知家屬例外上的個別化,貫徹了比例性原則與必要性原則的基本要求。

對拘留、逮捕后通知家屬的例外的限制還體現在,高檢規則與公安部規定對有礙偵查與無法通知進行了細化。由于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與恐怖活動犯罪均屬于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的范圍,因此涉嫌上述兩類犯罪有礙偵查的情形僅在公安部規定中作了規定。根據公安部規定第123條第三款,拘留條款中的有礙偵查包括三種情形: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可能引起同案犯逃避、妨礙偵查的;犯罪嫌疑人的家屬與犯罪有牽連的。對于無法通知的解釋,高檢規則與公安部規定略有不同:

與公安部規定相比,高檢規則中沒有將“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作為無法通知的情形。筆者認為這種作法是符合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的。首先,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58條第二款的規定,犯罪嫌疑人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辦案機關具有對其身份先行調查的義務。也就是說,辦案機關不得以出現上述情況為由,直接認定屬于無法通知的情形,而是應該在履行先行調查義務之后仍無法通知的,才可以適用拘留、逮捕后不通知家屬的規定。其次,這是由檢察機關自偵案件的特點所決定的,職務犯罪案件一般不存在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情況。

三、我國采取強制措施后通知家屬規定存在的問題及完善

(一)程序法上的問題及完善

雖然高檢規則以及公安部規定中已經就通知家屬問題作了細化,但是對于一些關鍵性問題仍然沒有涉及,而這些問題的理解與適用將直接關系到通知家屬規定的實現狀況。

1.通知家屬的方式應當予以明確

從當前司法實踐的作法來看,基本不存在拘留、逮捕后不通知家屬的情況。[8]之所以提出這一問題,主要是擔心辦案機關在通知家屬時采用傳統的郵寄方式,雖然履行了通知的義務,但仍有可能造成犯罪嫌疑人秘密失蹤的事實。[9]筆者認為,辦案機關在執行拘留、逮捕以及指定居所監視居住后通知家屬時,應當堅持快速、便捷的原則,盡可能選擇電話、傳真等較為快捷的通訊方式,只有在窮盡這些方式之后仍無法通知的,才能選擇郵寄的方式。至于司法實踐中反映的通過電話通知“不易證明是否通知以及通知的時間都難以形成書面記錄”[10]的問題,筆者認為,可以借鑒德國刑事訴訟法中可以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親自通知其家屬或者其他信賴人的作法,并使用錄音、錄像對其通知過程進行記錄。同時制作筆錄,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確認無誤后簽字,以此作為已經通知家屬的證明。

2.通知家屬時間的起算點

這主要是涉及異地執行拘留、逮捕后通知家屬的問題。在異地執行拘留、逮捕的情況下,通知家屬的二十四小時的時間起算點應該是犯罪嫌疑人到案之時還是將其押解回管轄地之時?筆者認為在當前辦案機關傾向于不將異地執行拘留、逮捕后押解回管轄地的在途時間計算在拘留、逮捕后立即送往看守所的時間以內,為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利,盡量減少發生刑訊逼供的可能,應當在執行拘留后二十四小時內通知家屬,而不應理解為在押解回管轄地并送交看守所羈押后再通知家屬。

3.通知的對象范圍應進一步擴大

通知家屬的規定直接目的在于防止犯罪嫌疑人秘密失蹤,為達到這一目的,不應將通知的對象局限于犯罪嫌疑人的家屬。考察國外立法,出于最大限度保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權利的目的,采取強制措施后的通知范圍一般都不僅僅局限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家屬。如在日本,羈押后通知的對象包括“辯護人、法定人、保佐人、配偶、直系親屬及兄弟姐妹”,在德國,則包括“親屬或者他的信賴人”。建議將我國拘留、逮捕、指定居所監視居住后通知的范圍由“家屬”擴大到“法定人、近親屬、所在的單位或基層組織”。

(二)實體法上的問題及完善

前已述及,為加強對采取強制措施后通知家屬規定執行情況的監督,修改后的高檢規則第565條明確將“對犯罪嫌疑人拘留、逮捕、指定居所監視居住后依法應當通知而未通知的”作為人民檢察院偵查活動監督的重要內容之一。其與高檢規則第572條有關偵查活動中違法行為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應當立案偵查的規定相得益彰,為遏制拘留、逮捕、指定居所監視居住后應當通知而未通知的情況提供了一條新路徑。

然而,上述對通知家屬規定的監督機制面臨著實體法上的障礙。根據罪刑法定原則,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法無明文規定不處罰。在我國刑法沒有將對犯罪嫌疑人拘留、逮捕、指定居所監視居住后應當通知而未通知行為明確作為一項罪行之前,上述監督機制的實現只能依賴于對現行罪名的解釋。采取拘留、逮捕、指定居所監視居住后不通知家屬行為主要造成對以下法益的侵犯:一是公民人身自由的權利;二是失蹤人士的失蹤狀態可能給家庭成員造成持續的焦慮、擔憂和不安定,構成對其他家庭成員家庭權利的侵犯;三是如果執法人員明知故犯或由于疏忽大意應通知而未通知則是對國家追訴犯罪權力的褻瀆。

四、小結

雖然我國至今尚未簽署《保護所有人免遭強迫失蹤國際公約》,但了解國際社會對強迫或非自愿失蹤的態度對于完善我國刑事訴訟法中拘留、逮捕以及指定居所監視居住中通知家屬的問題,推進我國刑事司法的進步將會產生積極作用。

注釋:

[1]1992年《保護所有人不受強迫失蹤宣言》、1996年《罪行法典草案》、1998年《國際刑事法院羅馬規約》等國際法律文件中均將強迫失蹤歸于危害人類罪的范疇。

[2]Brian Finucane, Enforced Disappearance As A Crime Under International Law: A Neglected Origin in The Laws of War, Yale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Winter 2010.

[3]Kristen Anderson, How Effective Is the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All Persons from Enforced Disappearance Likely to Be in Holding Individuals Criminally Responsible for Acts of Enforced Disappearance? Melbourne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October,2006.

[4]同注[2]。

[5]根據《俄羅斯聯邦刑法》第17條的規定,如果執法人員的行動造成強迫失蹤或非自愿失蹤,他們將承擔多種罪行的刑事責任;《墨西哥聯邦刑法》第215-A的規定,公職人員,不論他或她是否參與一人或多人的合法或非法拘禁,只要蓄意協助或所示對其進行任何形式的秘密監禁,均犯有強迫失蹤罪。

[6]截至2010年,共有91個國家簽署公約,其中已有37個國家批準了公約,成為公約締約國。根據公約規定,各締約國應采取必要措施,確保在本國的刑法中將強迫失蹤行為列為犯罪。數據來源:http:///Pages/ViewDetails.aspx?src=IND&mtdsg_no=IV-16&chapter=4&lang=en,訪問日期2013-10-11。

[7]參見陳衛東主編:《刑事訴訟法修改條文理解與適用》,中國法制出版社2012年版,第197頁;郎勝主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修改與適用》,新華出版社2012年版,第195頁。

[8]參見左衛民:《“秘密拘捕”:基于實證的初步探討》,載《法學》2011年第11期。

篇6

隊伍是工作的基礎,工作開展得好壞與否,成效是否明顯,隊伍建設是關鍵、是根本。今年以來,市司法局以領導班子的調整為契機,大力加強和改進了司法行政隊伍的建設,在短短的兩、三個月時間里,通過采取“四抓”,實現了隊伍的“四個轉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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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抓思想,以正確的精神信念為先導,促進隊伍的面貌向“奮發型”轉變

思想是一個人賴以生存的信仰目標,也是隊伍的靈魂所在。市司法局過去在抓隊伍建設上,總的來說一直比較重視,六年多來通過加強政治業務學習、嚴格內部管理制度、狠抓作風整頓教育等措施加強了隊伍的建設。但盡管力沒有少出、錢沒有少花、招也沒有少使,可隊伍建設的成效就是不盡人意,隊伍中仍然存在著這樣或那樣的問題,有的問題還相當突出。比如說,在司法行政機關干部隊伍中,有部分干部身上存在著工作的責任心不強,積極性不高,不求有功,但求無過,做一天和尚撞一天鐘的思想,對本職工作缺乏應有的熱情,意志消沉,精神萎靡;在法律服務從業人員中,有少數律師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紀律不嚴、作風不正、能力不強、素質不高,有的在案件中對當事人敲吃敲喝、索取財物,有的不依法辦案、公正辦案,有的對當事人不負責任、敷衍了事,有的超標準收取費,有的缺乏應有的道德修養,說話粗野、態度粗暴、不講文明,有的為幫當事人打贏官司不擇手段,甚至不講政治、不講大局;在基層司法行政干部中,有的不安心工作、有的不盡力工作、有的不熟悉工作,影響了基層司法行政重要職能的發揮等等。之所以出現這些現象,一是由于隊伍中有少數人本身不能嚴格要求自己,對待隊伍建設消極應付,敷衍塞責,或存在著“船到碼頭車到站”的思想,工作上不思進取、學習上不求上進、業務上不求甚懂;二是由于有部分單位對隊伍建設認識不足,重視不夠,措施不力,使隊伍建設流于形式,成效甚微;三是由于在部分機關領導班子成員中存在著不團結的現象,導致領導班子不能發揮出應有的凝聚力、號召力、向心力、戰斗力,使隊伍建設的各項措施落實力度不夠;四是由于有的領導干部自身在隊伍建設上不能身先士卒、以身作則、率先垂范,對工作缺少誠心,對單位缺失愛心,對同志缺乏關心,奉獻精神不足,導致機關干部人心渙散,信心喪失,工作消極。因而過去市司法局的各項工作只能是徒有其表、而缺乏真實的內涵,有其形但無其神。究其根本原因,就是在過去的市司法行政隊伍中缺乏一種精神上的力量。換句話說,就是缺少隊伍的靈魂。因此,市司法局新的領導班子上任后,首要任務就是抓隊伍的靈魂,只有抓住隊伍的靈魂,才能真正改變隊伍的精神狀態,才能使隊伍重新煥發出青春活力,才能夠在工作上有所作為。新的領導班子經過認真地調研后,確立了“以樹立正確的精神信念為先導”的隊伍建設思路,把抓隊伍的奉獻精神、抓隊伍的創新精神、抓隊伍的實干精神、抓隊伍的奮斗精神,作為抓隊伍建設的“靈魂工程”來抓。通過實施“靈魂工程”,使市司法行政隊伍的理想信念、價值目標等發生了根本性的變化,大家奮發向上、努力工作,促進了隊伍的面貌向“奮發型”轉變。

二、抓作為,以打造“五型”機關為目標,促進隊伍的作風向“實干型”轉變

作為是衡量一個單位形象地位的砝碼,只有有作為才能有地位。過去的市司法局由于班子軟隊伍散,機關干部在工作上得過且過,不求上進,干起事來拈輕怕重,都想貪清閑圖舒服,工作拖拉,效率低下,談不上有什么作為。前年底,市司法局在機關中層干部中搞了一次自選式的輪崗交流,由中層干部自己報名選擇希望輪換的崗位,結果7個機關科室中有4個科室沒有一個人選,有人選的3個科室中報名者絕大多數都集中在紀委和政治部這兩個沒有具體工作任務相對而言較為清閑的科室。之所以出現這種怪現象,其主要原因是多年來市司法局機關“干與不干一個樣,干多干少一個樣。干好干壞一個樣”,甚至有的人說是“干的不如看的、看的不如玩的、玩的不如搗蛋的”。所以大家心灰意冷,不愿干事,對工作能躲的盡量躲、能推的盡量推,作風出現飄浮,工作效率也很低下,因而也就無所作為。沒有作為,就沒有地位,所以市司法局多年來在省、市領導的心目中無關緊要,以致干部調整時被提拔的干部都不愿意到司法局來。今年新的領導班子上任后,很快意識到這個問題的嚴重性,認為這是阻礙司法行政工作正常發展的桎梏,決定花大力氣迅速扭轉這種局面。因此,新的領導班子經過認真研究后,采取了切實有效地的工作措施,想方設法來調動大家的工作積極性,力求讓大家做到干無所憂、干有所為,用工作上的作為來謀求市司法局的政治和經濟地位。比如對機關干部該提拔的提拔,該輪崗的輪崗,并出臺獎勤罰懶的激勵制度,使“干與不干不一樣,干多干少不一樣,干好干壞不一樣”,盡量把能干事的、想干事的、能干得成事的干部放到重要崗位。同時結合全市政法工作會議精神

,提出了打造“五型”機關的奮斗目標,用建設“學習型、服務型、法制型、高效型、廉潔型”機關的奮斗目標來激勵廣大干部,改變廣大干部的工作作風,促進他們多干事、干好事、干實事。現在,司法局的工作基本上是一個星期一碰頭、一個月一小結、一個季度一通報、半年一評比。通過采取一系列的措施,司法局干部的工作積極性提高了,工作作

風也過硬了,由不愿干成了想干事、想干成事,促進了隊伍的作風向“實干型”轉變。

三、抓創新,以推進司法行政體制改革為動力,促進隊伍的管理向“規范型”轉變

創新是事業興旺發達的不竭動力,只有創新才能使工作持續發展。過去的司法局,雖然也總是在思創新、講創新,但那時的創新只停留在口頭上,沒有落實在行動上,結果仍然是思路不新、觀念不新、體制不新,這最終導致工作上出現僵化,沒有特色,沒有成效,甚至發生倒退。市烈山公證處從成立開始就是一個合作制的公證處,但多年來市司法局一直采取了行政式的管理體制,由公務員直接進行管理,既當運動員,又當裁判員,對其他公證處而言,競爭不公平,管理不公正,社會影響也不好,業務量也逐年下降。因此,市司法局新的領導班子上任后,緊緊抓住創新的工作思路,決心以創新來謀求發展。今年3月,局領導班子經過一個多月的調研,決定將烈山公證處管理體制的改革作為實施創新的第一步,讓機關公務員不再擔任公證處的行政負責人,而是面向社會招聘了具有公證員資格的人員擔任負責人,并對他們實行了聘任制,使烈山公證處成為名符其實的合作制公證處。市司法局新的領導班子在工作上大膽創新,不斷改革,勇于實踐,通過改革理順了關系,突破了束縛,促進了隊伍的管理向“規范型”轉變。

四、抓團結,以“抓帶促”活動為契機,促進隊伍的氛圍向“和諧型”轉變

篇7

一、從司法鑒定法定程序角度

法醫臨床司法鑒定法定程序首先需要分析被鑒定人最終后果或結局與損傷的因果關系,盡可能以客觀的方法檢驗評價,避免完全依賴被鑒定人的主觀陳述。司法鑒定實踐中,鑒定人經常會遇到委托單位提供的被鑒定人損傷后門急診病歷、醫學影像片資料、或損傷器官傷前功能狀態病史材料等缺失甚至遺失等情形,如果直接受理此類鑒定就違反了法醫臨床司法鑒定的法定程序。因為這樣不利于損傷行為和后果結局的因果關系分析及鑒定材料間無法相互印證補充,缺乏關聯性而導致鑒定無法進行。對此,鑒定人應該要求委托單位重新取證,對損傷行為、被鑒定人后果及目前情況與損傷行為的因果關系予以確認,以避免法醫臨床司法鑒定意見錯誤的出現。此外,鑒定中往往還會出現被鑒定人詐病、詐傷、造作傷、法醫學活體檢查時不配合等情形,尤其多見于肢體關節活動度檢查、外周神經損傷后肌力異常,視聽覺功能異常鑒定等案件,嚴重影響到送檢鑒定材料的客觀真實性。基于此,客觀反映被鑒定人真實病理狀態的偷拍偷錄的鑒定材料與日俱增,這毫無疑問是有利于鑒定。但是鑒定人應該就這類資料的合法性予以確認,否則基于不合法的鑒定材料做出的司法鑒定意見必然是錯誤的。

二、從法醫司法鑒定人角度

法醫司法鑒定人是法醫活體鑒定工作的主體,對鑒定意見的準確性和客觀性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我國實行司法鑒定人登記制度,鑒定人依法獲得司法鑒定資格,是法醫臨床司法鑒定意見具有證據效力的前提。然而,司法鑒定實踐中存在部分鑒定人法律責任意識淡薄,鑒定業務素質有待提高,常常出現因鑒定人主觀因素,導致鑒定意見錯誤。目前,由于我國司法鑒定人資格評審制度缺乏行業統一性,不同省份區域間差異明顯。基于此背景下,鑒定人從事法醫臨床司法鑒定,僅僅具有法定要求是遠遠不夠的。準確講,鑒定人在鑒定具體個案時,除了要看到被鑒定人的損傷,目前后果或結局,更要著重分析被鑒定人的損傷機理、損傷的發生發展過程,明確目前損傷后果與損傷之間有無因果關系。我國應該采取通過司法鑒定人協會等行業培訓及專業交流多種途徑提高法醫臨床鑒定人鑒定理論和業務能力,促進法醫臨床鑒定質量的提高。司法鑒定實踐中,部分鑒定人行法醫學活體檢查時,對具有排除性認定的陰性結果及對本次鑒定有干擾的陽性結果等不予檢查或記錄,僅僅只檢查與委托事項有關的陽性結果,錯誤的法醫活體檢查結果也就直接導致鑒定意見的錯誤。部分鑒定人不是力求準確,而是求“大概”、“好像”和“差不多”,導致鑒定意見書中內容自身存在諸多矛盾。如被鑒定人右脛骨中段骨折,右股骨內外髁骨折者,鑒定人法醫活體檢查時記錄右膝關節僵直,關節活動完全喪失。鑒定意見書分析說明部分又認定為右膝關節功能喪失約80%。這就難免會導致錯誤鑒定意見的產生。部分鑒定人雖然能夠熟練掌握法醫臨床學理論知識,但是相關醫學的認知仍大多停留在表面,對于損傷、疾病的發生發展及轉歸缺乏深刻認識。體現在鑒定意見書中表現為分析說明部分對經治醫院的臨床診斷缺乏肯定或否定的基本判斷,基本上送檢病歷材料中的臨床診斷即為鑒定人的損傷認定依據,沒有對臨床診斷與本次損傷是否相關進行必要的甄別排除。內容簡單,缺乏邏輯性。同時存在對法醫活體檢查中出現的器官功能障礙(視力、聽力等障礙)與本次外傷之間的因果關系予以分析判斷,因果關系不明確。基于此得出的鑒定意見顯而易見是錯誤的,不除外鑒定人主觀故意為案件當事人提供逃避法律責任的可能,或者騙取法律賠償的途徑。實踐中,臨床醫生對復雜疑難疾病常常會存在臆想診斷,法醫鑒定人絕不能臆診。諸如:被鑒定人因損傷導致失血性休克,處于休克代償期時臨床也會考慮診斷為失血性休克。法醫活體鑒定時診斷失血性休克確必需要考慮被鑒定人的失血量、補液補血情況,臨床癥狀和體征等。否則,基于此得出的鑒定意見肯定不是科學準確。部分鑒定人還存在引用鑒定標準錯誤等情況,從而導致鑒定意見錯誤。

三、從鑒定技術標準角度

理論上講,司法鑒定意見應該具有唯一性。但是,由于我國法醫臨床司法鑒定技術標準中存在部分條款表述不確定性,諸如同等級間不同鑒定標準條款間輕重不均衡、缺乏同一損傷不同人群間的差異,部分傷情缺乏相關標準等情形,致使鑒定人缺乏相關依據,導致鑒定意見錯誤發生。如法醫臨床學對足弓結構破壞程度的認定標準仍未統一,這是導致法醫臨床司法鑒定意見存在偏差及錯誤的一個主要原因。此外,在法醫臨床鑒定實踐中,部分法醫鑒定人不能準確地理解鑒定技術標準中的部分條款內容及相關法律條文,甚至出現故意濫用、誤用鑒定標準,從而導致鑒定意見存在偏差。隨著新的臨床物理及實驗室檢查手段的不斷使用,同一損傷,應用不同的檢查方法,可能會得出完全不同的檢查結果。而且地區間不同醫療機構和鑒定機構所具備的檢查儀器設備及醫務人員和鑒定人技術水平差異對同一損傷進行不同的檢查,都可能使同一案件出現不同的司法鑒定意見,這也是導致當前司法鑒定適用標準及鑒定意見錯誤一個重要原因。目前,亟待需要完善相關法醫臨床鑒定技術標準條文的學習,對于法醫鑒定人更好準確地理解和應用,進而得出正確的鑒定意見,是大有益處。通過學習,保證鑒定意見的得出有章可循、有法可依,進而能夠大大減少多次重復鑒定。我國法醫臨床司法鑒定相關標準和條款中很多尚需進一步完善,標準的定期修改和不斷完善乃至重新制定將逐漸成為必然。

四、從鑒定材料角度

法醫臨床司法鑒定材料一般包括門急診病歷、住院病歷、手術記錄、出院小結、醫學影像片、辦案機關詢問及訊問筆錄,還包括鑒定人對被鑒定人的法醫學活體檢查以及影像學閱片結果等,甚至包括錄音、錄像以及民事、刑事和行政訴訟材料等。就法醫臨床鑒定而言,在損傷不同時間進行鑒定,被鑒定人的損傷及其并發癥后遺癥等客觀情況會存在很大差異。這就要求鑒定人必需運用多種方法以識別鑒定材料的真偽。鑒定人應當注意鑒定材料的完整全面及與鑒定事項的關聯性。鑒定材料的完整全面要求委托單位提供能夠反映損傷行為和損害后果因果關系的從門急診病歷、住院病歷直至鑒定時的出院后隨診病史材料和影像學資料,從侵權行為事實的認定到損傷行為與后果結局的因果關系的初步判斷,都應當完備無缺。諸如外傷后聽力視力下降的損傷程度及傷殘程度鑒定中,委托單位應該盡可能提供被鑒定人受傷前聽力及視力證明等。此外,對鑒定材料與鑒定事項關聯性的審查,還可以防止和發現被鑒定人隱瞞既往受傷史及詐傷造作傷等情形,有利于鑒定人對既往陳舊傷、疾病的判斷。對于部分鑒定材料中存在的如字跡潦草、臨床診斷表述同法醫臨床鑒定技術標準要求沖突等問題,要謹慎處理。對于鑒定人識別難度較大的,可以通過委托單位或者鑒定人找當事醫生進行取證等。在法醫臨床司法鑒定實踐中,鑒定人為了更加科學準確的得出鑒定意見,經常尋求臨床醫生專家的幫助。邀請相關臨床專家參與法醫臨床司法鑒定工作,是提高鑒定意見更加科學準確的有效途徑之一。但是法醫鑒定人必需清醒認識到臨床醫生工作思維多從診斷、治療等角度考慮,從受傷原因、受傷過程等角度進行的法醫學思維往往嚴重不足。這就要求鑒定人必需堅持審慎的態度,評估使用鑒定材料時多采納客觀檢查資料和客觀描述,客觀地考慮臨床病史材料中的推斷性假設性診斷。避免對臨床醫生專家過度依賴信賴,不敢質疑,直接照搬臨床專家意見或者直接使用臨床影像學檢查報告,從而得出錯誤的司法鑒定意見。

五、從鑒定時機角度

對法醫臨床鑒定而言,隨著時間的變化,人體損傷及其損傷并發癥和后遺癥等會發生相應改變。同時,損傷情形因人而異,損傷的自我修復也是一個動態變化過程。司法鑒定實踐中,絕大多數法醫臨床司法鑒定需要按照委托單位的要求進行鑒定,部分鑒定人因為當事人舉證時限和案件審理時間等法律規制的限制,經常對鑒定時機把握不當,出現未達醫學治療終結即行鑒定。如損傷后視力、聽力不明原因下降,臨床診斷不明確就進行損傷程度及傷殘等級評定等。對損傷并發癥及后遺癥未能給予準確的評估,造成鑒定意見錯誤。綜上,鑒定人只有具備扎實的臨床醫學、法醫學等學科知識,鑒定人依據的科學技術是經過驗證準確可靠的,進一步完善統一我國的法醫臨床鑒定規范體系,明確提出法醫鑒定標準操作規范,細化傷病評判標準。通過技術法律法規,規范法醫臨床鑒定工作的有序進行,使我國法醫臨床鑒定達到規范化、科學化標準。盡可能減少錯誤的法醫臨床司法鑒定意見出現,從而保證司法的公正和權威。

作者:梁小鋒 單位:西北政法大學公安學院法醫學教研室

參考文獻:

[1]張海鵬、李宏偉、劉彥軍,等.當前法醫鑒定中存在的問題及應對.法制與社會.2014,37(19).

[2]衛紅.法醫鑒定結論準確性的影響因素及應對措施.河南醫學研究.2014,45(9).

[3]莊烈輝、鄧韻.芻議法醫病理檢案工作中的人為現象及措施.法制博覽.2015,21(36).

[4]龔超.法醫病理檢案工作中人為因素及其避免措施.江蘇科技信息.2015,52(30).

[5]宋春來.探討法醫鑒定中存在的問題及應對策略.世界最新醫學信息文摘(連續型電子期刊).2015,68(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