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行業年度考核制度思考
時間:2022-08-18 10:2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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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律師是法治社會的重要參與者和推動者,近年來,律師管理制度的改革一直是律師行業關注的熱點問題,關于律師行業年度考核制度的討論也一直存在,其存在的價值也受到爭議。本文試圖對律師行業年度考核存在的意義進行分析,找出目前出現的主要問題并提出相應的改善措施。期待能為律師行業年度考核制度的改革提供可行性思路。
【關鍵詞】律師管理;法律服務;年度考核
律師行業年度考核制度源于律師行業的市場化,對促進律師行業健康發展,以及提升律師業務能力具有積極的促進作用,律師行業年度考核制度設立至今已經已有二十多年,80年代律師還屬于國家體制下中的公職人員,并不需要年度考核。1996年《律師法》頒布實施,確立了我國律師行業是以司法行政機關監督和指導和律師協會自律管理相結合的“兩結合”的管理體制,律師事務所及律師在提供法律服務過程中的行為需要進一步的監督和管理。律師行業年度考核制度在此背景下應運而生。近年來,關于律師行業年度考核改革的呼聲日漸高漲,主要原因是該制度已經滯后于律師行業的發展,存在的價值也受到了爭議。如何對律師行業考核制度進行創新改革發揮其內在價值是律師管理部門面臨的一個重要課題。
一、開展律師行業年度考核的重要意義
律師行業的年度考核對于全面考察律師行業的整體水平有著十分積極的意義。主要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面,一是有利于司法行政機關更有效地發揮管理監督作用。律師行業是一個自由度相對比較高的行業,律師事務所和律師的執業行為的監管一直是律師管理中的重點難點問題。通過對律師行業進行年度考核,司法行政機關科研對律師事務所及律師的整體工作有了比較清晰直觀的了解,并根據考核結果,可以進一步理清工作思路,對律師行業出現的問題進行及時分析,并根據考核結果有針對性地出臺相關政策規定,從而加強對律師事務所及律師的監督和管理。引導律師加強自身業務素質的學習,強化律師遵守憲法和法律的意識,加強自身的職責意識,從而能夠正確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的公平正義[1]。二是更有利于社會公眾發揮公開監督作用。根據《律師事務所年度檢查考核辦法》和《律師執業年度考核規則》的規定,律師執業年度結果一經確定后,要在市級的律師協會和直轄市的律師協會的網站進行公開公示,且公示期不得少于七日,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和監督。社會公眾通過對考核結果的查詢,可以更好地了解律師及律師事務所的總體狀況。這對擴大律師行業社會知曉面,提升律師行業社會認知度具有積極的促進意義,同時公示也對律師的執業行為起到了監督了作用。三是,有利于促進律師進一步提高自身的職業素養,規范自己的執業行為,自覺維護律師的自身的職業聲譽。同時也會促進律師事務所進行規范化建設進而提升自身的業務水平。
二、律師行業年度考核制度存在的主要問題
律師行業年度考核制度是國家公權力對律師事務所、律師發揮社會職能的綜合考量和評估,是對律師這一社會法治的參與者和推動者的必備的法律職業素養的審查,目前的律師行業年度考核制度雖幾經改革,但是目前依然存在一些問題亟待解決。(一)律師行業年度考核內容空洞,考核流于形式。律師行業經過幾次改革后,律師事務所已經逐漸進入市場化的運營模式,律師事務所需要自負盈虧,風險自擔,依法納稅,這與一般企業的經營模式并無太大差別,但是律師的工作性質決定對律師行業的考核不僅僅要對其市場主體資格進行審查,更要對其政治素質,道德素養,職業能力等方面進行全面考核,才能對律師事務所和律師有比較完整客觀的評估。《律師事務所年度檢查考核辦法》和《律師執業年度考核規則》都對律師行業的年度考核中的內容做了具體規定,但是在實踐中,律師行業年度考核的內容多是以《執業年度考核登記表》的形式進行自行填寫,司法行政機關和律師協會的實質審查則更集中在財務報告,以及會員義務履行情況,而對律師事務所的內部管理,律師的執業行為等比較重要的內容的審查則不夠充分。律師事務所和律師的年度檢查考核總結看似寫得面面俱到,但是缺乏觸及工作實質的內容多流于形式。有的律師事務所雖然建立了內部管理制度,但是并未嚴格執行,只是為了應付年度考核而制定,由于缺乏對律師行業工作核心內容的考察,律師行業的年度考核制度無法充分發揮其應有的作用。現實中,律師行業出現的違法違規的行為,很大程度上源于律師事務所沒有嚴格履行監督管理的職責。(二)考核結果的運用存在的問題。一是年度考核“不稱職”的律師依然可以繼續執業。律師如果年度考核結果為不稱職的,只是在律師證上蓋上“不稱職”的章,律師協會會定期公布不稱職的律師名單。不稱職的律師則可以繼續執業,對其工作并無太大影響。對于律師無正當理由不參加考核的,律師協會根據相關章程應對其進行訓誡并同時公示,目的是發揮市場機制對律師進行間接的淘汰作用,但是實際效果并不如期待中那樣明顯。
三、完善律師行業年度考核制度的建議
律師管理部門應本著公正、公開、公平的原則,對律師行業進行年度考核。考核中應采取書面審查和實地考察相結合的方法,對律師事務所和律師做出客觀真實的評估。(一)明確考核內容。對律師行業年度考核內容應包括以下方面內容,一是律師在執業過程遵守法律以及律師行業相關規章制度的情況,這是考核制度核心內容,考核機關應增加收集這方面的內容的渠道,加強與法院、公安部門、檢察院等與律師執業活動聯系緊密的機關的聯系。通過與他們的聯系全面了解律師在執業過程的行為是否合法合規,是否有違反職業道德的行為。二是律師參與社會活動的情況。如進行法律援助,為政府提供法律服務、普法宣傳,為社區村屯提供法律服務等公益活動的情況。其中參與法律援助的情況應成為考察的重點。律師協會應協同法律援助中心對律師參與法律援助的案件進行抽查,考察律師在完成法律援助的過程中的情況,是否做到盡職盡責,必要時可以對律師法律援助的庭審進行旁聽。三是律師在本年度接受的行政以及行業獎懲情況。律師在為政府機關、企事業單位提供法律服務而受到的獎勵嘉獎情況以及在執業過程中因違規受到懲處情況。(二)發揮律師事務所在律師個人年度考核中的評價作用。律師事務所不僅是律師行業年度考核的客體,同時也是所內律師的考核的主體。律師事務所作為律師的日常管理機構,對律師日常執業行為的了解更為全面直觀,它對律師出具的考核意見應更具有參考價值。但是在實際工作中,律師事務所往往忽視了自身作為考核主體的定位,對律師年度考核敷衍了事。建議律師管理機關加強對律師事務所的監督,督促其完善內部管理制度,律師事務所是否對律師進行客觀公正的考核應成為律師事務所年度考核的重要的內容。如發現有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情況,應在律師事務所年度考核中予以披露并給以懲戒。(三)強化律師行業年度考核結果在律師管理中的作用。律師考核結果一經確認要第一時間在地市律師協會以及司法行政機關網站公示,并適當擴大公示范圍,同時將公示結果告知與律師工作聯系緊密的相關機關及部門[2]。對于在律師考核中被評為“不稱職”的以及無正當理由不參加考核的,應予以一定的告誡,并在三年內不得參加律師協會的評優活動,其所在的律師事務所同樣不能參加行業評優。結合司法部《律師執業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對于連續兩年考核結果為不稱職的律師,應建議其所在律師事務所與其解除聘用關系。加強對中止執業后又重新執業的律師在中止期間的個人行為的調查,確保其在這期間沒有違法違規的行為,并要求其提交情況說明,留存到個人檔案中。2017年3月司法部正式下發《關于建立律師專業水平評價體系和評定機制的試點方案》,經過兩年試點工作,2019年3月將律師專業水平評價和評定機制試點范圍擴大到全國31個省,律師的專業水平評價體系建立已經勢在必行。建議律師管理部門應該以此為契機完善律師行業年度考核制度這項律師管理的基礎性制度,為今后律師專業水平評價體系的建立打下基礎做好鋪墊。
參考文獻:
[1]周燦,華晢.現行律師行業年度考核制度分析[J].上海司法行政研究,2017(4):49.
[2]蘭楠.律師不良執業信息“曬”出來[N].四川法制報,2017,4(27).
作者:鄧樂 單位:黑龍江省法治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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