寢室標語范文
時間:2023-04-03 12:2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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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1、與陋習告別,與文明握手。
2、從認真做起,用規范約束。
3、讓愛心伴我左右,讓文明與你同行。
4、溫馨小屋我的家,人人都愛它。
5、心美言麗宿舍留,德行禮讓文明求。
6、優美環境你我創,溫馨宿舍齊共享。
7、明亮清雅之室,同心同德之風。
8、因為愛家,所以更愛“大家”。
9、宿舍多禮讓,大家常歡暢。
10、愛護宿舍,珍惜資源;勤儉節約,共同發展。
11、明之尚美,馨德亦緣。
12、創文明、潔凈、快樂寢室!做健康、積極、向上學生。
13、姐妹共患難,情系淑德樓。
14、靜以修身,儉以養德。
15、營造溫馨舒適環境,體驗別樣精彩人生。
16、讓愛心伴你左右,讓文明與我同行。
17、文明和睦衛生,創建完美宿舍。
18、讓關愛的聲音傳遍每個角落,讓互助的力量傳遞份份真情。
19、相處同舍人,生活同舍區,感受同舍情。
20、屋雖小,而心寬;人不同,而道合。
21、文明是我們的行動,微笑是我們的語言。
22、欲治身,先治心;欲責人,先責己。
23、構建和諧宿舍,攜手溫馨校園。
24、適時而學,適時而息,張馳有度,健康常伴!
25、清則凈,凈則好,好則康。
26、用我們的行動,創建溫馨家園。
27、創文明、潔凈、快樂寢室,做健康、積極、向上學生。
28、心靈美,語言美,行為美,環境美。
29、宿舍如我家,干凈整齊靠大家。
30、群策群力共建文明宿舍,同心同德共創和諧校園。
31、花兒用美麗裝扮世界,我們用文明美化校園。
32、自信成功,自強成才,自律成長。
33、搭建心靈家園,共創和諧宿舍。
34、書香校園,浸潤心靈寢室文化,激人奮進。
35、待人接物講禮儀,行為舉止講文明。
36、寢室雖不大,靜雅又溫馨;夜晚睡得香,白天好精神。
篇2
我國舊有的商標法律體系中,只在《商標法實施細則》中規定了商標使用的情形,后來新《商標法》將其提升為第48 條,明確規定了商標使用的含義。但這僅僅是商標使用情形或使用類別的列舉,并不清楚本條是否適用于所有涉及商標使用的情形,還是僅僅限于商標授權和確權的使用要求。如果僅僅是后者,那么商標制度闕如其他使用情形,否則就等于承認商標制度中所有的使用情形皆受第48 條的約束。究竟如何理解,這端賴于對《商標法》第48 條的解釋和適用。從第48 條的文字表述看,本條所確立的使用應當適用于本法中所提到的商標使用的所有情形,不論是商標授權確權,還是三年不使用被撤銷,還是描述性合理使用,抑或認定商標侵權所要求的使用,只要為本《商標法》所提及,皆應符合該條規定的使用形式: 將商標用于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書上,或者將商標用于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以用于識別商品來源。如果不是用來識別商品來源,或者不符合所要求的使用形式,比如把商標作為信息標簽或者版權性使用都不應當屬于商標法所說的使用,自然也不由商標法所規范。如果說本條已經窮盡商標使用的情形,那么所有有關商標使用的規定都應當與此保持一致,由此,第49 條規定的沒有正當理由連續三年不使用的,應任何人的申請都可以撤銷該注冊商標中的使用,依照第48 條予以界定的話,僅僅廣告宣傳使用和其他小范圍內的商業性使用,也構成使用,不能予以撤銷。但是這卻與司法實踐不符,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在大橋商標撤銷案中認為僅僅廣告宣傳等象征性使用并不構成商標法所要求的使用,必須真實使用才具有維持注冊商標的效力。
此后象征性使用的概念也被商標評審委員會所采納。由此可見,第49 條規定的使用與第48 條所要求的使用并非同一個概念,前者的范圍顯然比后者的范圍小。從立意看,第48條更多強調的是商標權人對商標的使用形式,屬于私權自由的范疇,要求相對寬松。而第49 條是從商標管理的層面限定的要求,以行政管理的手段撤銷可能產生私權的商標,要求相對嚴格。兩者雖然都是商標使用,但不同層面的界定,自然要求也不應該相同。由《商標法》第57 條可知,認定商標侵權主要審查被告是否采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標,導致消費者就產品的來源( 或者提供者的關聯關系) 誤認或受欺騙。但是,并不清楚被告對原告商標的侵擾是否需要采用與原告一致或者實質相同的使用方式。研讀《商標法》不難發現,我國的商標制度并沒有涉及這個問題,就被告的使用是否為商標使用才可能涉嫌侵害商標權問題更是闕如。申言之,我國《商標法》并沒有就商標使用是否為商標侵權的先決條件問題做出規定。從第57 條的表述看,前三項混淆可能性標準的認定,要求被告將與原告相同或近似的標識也作為商標使用,才可能構成侵權。而第四項偽造、擅自制造和銷售注冊商標標識,并非全部為公開、識別商品來源性使用,它更多考慮的是切斷違法產業鏈中的一環,并非嚴格商標法意義上的侵權。第五項反向假冒商標侵權在2001 年修法時已經有很多討論和爭議,顯然它不屬于對原告商標的使用,而是不使用,之所以歸于商標侵權而不是不正當競爭的理由乃在于拆換原告的商標切斷了商標與消費者的聯系,影響到其商譽的建立。如果說這兩項對于商標的使用并不是那么明顯的話,那么第六項、第七項更沒有涉嫌對商標的任何使用。所以以第57 條規定概括出商標使用為商標侵權的先決條件,并不符合法條的表達邏輯。僅從條文的字面表述和意思上并不能闡明商標使用與侵權認定的關系。依照間接侵權理論將《商標法》第57 條羅列的侵權情形大致劃分為兩種類型: 直接侵權和間接侵權,凡是涉及直接評判商標混淆可能性的,皆侵犯了商標的禁止權,可以歸入直接侵權的類別; 其他以商標權本身作為行為對象的侵權類別大致劃歸于間接侵權。由于直接侵權和間接侵權的歸責路徑不同,直接侵權屬于典型的商標混淆權,間接侵權是傳統過錯侵權責任的翻版,因此,檢驗商標使用是否為商標侵權認定的先決條件,必須以直接商標侵權為樣本,或者說只有著眼于混淆可能權類別才能弄清楚商標使用是否為商標侵權認定的必要前提。審視我國發生的三起典型的以商標使用構成商標侵權前提條件的案例,可以幫助我們理解商標法侵權條款與商標使用的關系。在輝瑞訴聯環藥業一案中,法院認為,在消費者購買時根據包裝盒上的標識已知悉該商品來源的情況下,這種拆開包裝之后對藥片的認識,已經不具有商標法意義上的商品來源混淆的意義。
即被告使用方式的特殊性,使得其與原告公司立體商標相似的藥品產品,不具有識別商品來源的商標意義,并非商標侵權所要求的商標使用。漢都公司訴TCL 公司一案,二審法院判定,TCL公司在商業活動中不存在突出使用千禧龍的情形,在千年交替時期,將千禧龍作為促銷中描述活動的名稱,并不是商標區別意義上或侵權意義上的使用。在沃爾沃訴瑞安長生濾清器一案中,被控侵權行為是否屬于商標使用行為,是決定是否構成商標侵權的關鍵。本案的核心是,以For VOLVO 的方式使用VOLVO 商標,是否構成一種商標意義上的使用行為。如果只是作為與VOLVO 有關的產品的一種說明,不會導致與原告的商標相混淆,就不屬于商標意義上的使用行為,不構成商標侵權。從這些典型案例可見,商標使用是商標侵權的先決條件,只有確定了商標使用后,才會進行混淆可能性的構成分析。就商標使用與商標侵權之間的關系,孔祥俊法官指出: 2001 年《商標法》第52 條所規定的侵權行為應當限定于標識作為來源識別使用的情形。倘若行為人所使用的不是商標,即未在商標意義上使用有關標識,即無侵權行為可言,顯然商標使用是構成商標侵權的前提條件和基礎。
何懷文博士在其著作中提到,依照輝瑞案的推理,對照《商標法》第57條,如果判斷被告構成商標侵權,被告對商標的使用應當符合第48 條商標使用方式的規定,反之,如果被告的使用不符合第48 條的規定,那么就不構成第57條的商標混淆侵權。也即是說,我國商標侵權判定分為兩步走,第一步確定被訴標志構成商標性使用,如果被訴標志作為商標使用,則進一步把被訴標識同注冊商標進行隔離比較,判斷是否成立侵犯注冊商標權。當然,依照這個推理也有兩個問題: 第一,如果商標侵權的先決條件是構成第48 條所限定的商標使用,那么就相當于把商標正向使用和反向侵權使用統一為一種使用,把商標正向使用權和反向的排他權統一為類似于物權的兩面一致,無疑削減了商標權的權利范圍,損害了商標權人的權利。第二,如果放棄商標使用的侵權先決條件,只要構成混淆或者影響和干擾到商標的使用,甚至如國內很多學者所說的存在搭便車即構成侵權, 那么顯然過分擴張商標權,壓縮了競爭者的生存空間,影響了正當的競爭秩序。
綜合兩個方面考慮,筆者認為找一個合適的平衡點才是解決侵權認定與商標使用關系的關鍵。尋找這一關鍵點的可能路徑有兩條: 一是堅持使用是侵權認定的先決條件,但要建立與第57 條相適應的侵權性使用制度; 二是拋棄先決條件的假定,把所有的侵權判定和尋找平衡點的壓力全部放到混淆可能性上。而這兩條路徑之爭其實就是商標使用是否為商標侵權先決條件的問題之爭。
二、商標使用為商標侵權先決條件的應然選擇
( 一) 商標發展史的審視
商標使用是商標侵權的先決條件,雖然并沒有清晰明確的條文如此要求,但自從20 世紀混淆可能性占據了商標侵權分析的統治地位之后,商標使用就作為商標侵權的先決條件確立下來。商標使用不僅是商標法的基礎理論,而且與商標法所實現的經濟目標保持了高度一致。我國商標發展史并不長,商標使用問題也是近幾年才提出,從中并不能提供可靠的分析資料。我們不妨以商標使用模式的典范美國商標法《蘭哈姆法》為參考對象,探求商標使用的制度機理。在《蘭哈姆法》制定以前,商標受普通法規范,依據所屬為技術商標或者第二含義商標,而適用不同的規則。技術商標的原告必須證明被告貼附訴稱混淆的商標于產品之上。技術商標侵權的先決條件為被告的貼附使用。隨著使用方式的擴張,很多能夠聯系商標和商品的方式,也納入到貼附的范圍內,但非貼附方式并不被看作為使用商標。而取得第二含義的商標可以尋求反不正當競爭法的保護,一旦被競爭者混淆性使用,法院將根據欺詐性行為,予以禁止。
至此之后,商標依照二元保護路徑發展,技術性商標要求貼附性使用,而第二含義商標受到反不正當競爭的保護,無需貼附的要求。這自然存在一個背反: 嚴格意義上的商標在指控中需要被告作為商標貼附性使用,而第二含義商標卻無需這樣的證明,但與技術商標相比,需證明被告有欺詐的故意。緣何技術商標需要被告貼附使用的要求呢? 巴瑞特認為,貼附使用其實就是主觀欺詐故意的證明,如果被告沒有貼附使用,需要轉向競爭法要求欺詐故意的證據。進入19 世紀以來,商標侵權的欺詐要求飽受法官和評論家的詬病,他們指出兩類商標對消費者信賴利益和原告商譽的損害是同等的,因此,評價的重點應當從被告的行為目的轉移到被告的行為所造成的影響上來,根據符號相似性的證據予以判定。
彌爾頓漢德樂( Milton Handler) 教授在1930 年指出,盡管存在欺詐規則,但是法院通常在即使缺少被告故意利用原告商譽的意圖證據下,仍會頒發侵權禁令,其實,欺詐的要求僅僅在于識別被告是否混淆性使用了與原告相同或近似的商標。8 年后,《侵權法重述》總結了這一問題,技術商標與第二含義商標的區分不復存在。又8 年,《蘭哈姆法》制定,一部法律統一了所有的商標保護,且廢除了商標侵權中的欺詐性故意的要求,但更強調了商標使用對于商標侵權構成的關鍵性作用。對于描述性商標來說,非商標意義上客觀陳述商品的使用,即使存在一定程度的混淆,因構成商標合理使用可予以豁免。貼附商標是最為清晰的來源指示性使用,但顯然僅僅貼附的使用比商標使用的概念狹隘,畢竟還有各種指示來源性的使用方式,比如使用到廣告、銷售相關的文書上等等途徑,也能指示商品的來源,或者暗示提供者的身份。這恰好也是1905 年商標法所確認的使用方式,再后來,法院擴展了被告使用的方式,包括商品廣告中貼附或其他產生來源聯系的要求也構成侵權性使用。但是,不管這個要求如何寬泛,原告仍需證明使用原告相同或近似的商標指示來源。正如漢德樂( Handler) 教授在1930 年對美國案例考察后所指出的,商標侵權的指控限于被告的商標使用行為,所指為兩種行為: 商標應用于相關的商品或服務; 商業中使用商標。后來的《侵權法重述》第727條規定: 如果符號的使用指示商品、服務或營業,即構成商標使用,也正是在這個意義上才論及商標侵權。
對現有《蘭哈姆法》有關商標使用條款的解釋,亦是如此。商業貿易中使用就意味著商標的使用應當能夠對經濟活動產生影響,由此不難得出,商標法所限定的商標侵權責任應當是被告使用訴稱侵權的商標作為自己產品或服務中經營所使用的商標。其實,美國的部分法院在審理商標侵權案件時也要求被告構成商標性使用。比如,第二、第八巡回法院要求被告對訴稱侵權的符號作為商標使用,就使用的形式而言以《商標法》第45 條為準。但相對來說商標權的范圍限定得比較窄,侵權形式界定得也比較死,被告必須把商標貼附于其商品或者產品的包裝上,如果產品屬性使貼附不能,商標可以貼附在與銷售相關的文件上。第六巡回法院也曾經在HolidayInns, Inc. v. 800 Reservation, Inc. 一案中認為,鑒于被告使用被保護的商標是發現商標侵權的先決條件,雖然被告搭原告商標的商譽,誤導消費者到自己的Holidayinns 去消費,但僅僅電話號碼不足以構成原告商標的使用。對此,柏瑞特( Barrett) 教授認為應當沿襲商標歷史的一致性和合理性,堅持商標使用為商標侵權的先決條件,不過對使用的認定,不應當拘泥于法條章節的安排,應當綜合第32 條、第43 條、第45條的使用情形,認定只要識別來源的使用就符合商標侵權性使用。
( 二) 商標制度的終極追求
1. 維護正當競爭秩序的目的
商標法重在保障商業貿易的良好競爭秩序,本就屬于不正當競爭法的一個分支。其沒有將商標作為其他競爭者的禁忌,也從來沒有禁止所有引起混淆的使用商標符號的行為,這是商標法立意和主旨所確立的,脫離立法實際空泛地談商標法保護并不具有實踐意義。就目前我國的商標立法看,其既沒有采用西方的效益主義的理論路徑,也沒有單純地糾結于商標的經濟學理論。它采納了社會規劃論的立法基調,以利益平衡為理念,反對把商標法單純地作為資本趨利的工具,確立消費者也是商標法保護的利益主體。其實,商標制度就是在不同的利益主體之間建立一種平衡,它必須在不同的競爭性或互補性利益之間做出折中性妥協,因而,商標法必須為其他競爭者預留適當的市場空間,并非所有的抄襲和欺騙都是違法的行為,只有影響或干擾商標權人標識商品來源的行為才具有可責性。為實現商標法促進競爭之目的,就需要限制商標權人的權利,即使結果可能導致競爭者得到意外之財。
競爭對手可以使用他人的商標描述其商品或其模仿的商品,只要不誤導公眾二者之間同一來源或存在商業關系即可,因為他們是在利用商品的聲譽,而不是商標名字的商譽。就算商標法用來為商標權人提供動機投資于商譽,但是并沒有將所有來自于商譽的經濟價值都授予權利人,即便商標法所保護的反淡化也沒有如此做。畢竟,此處商標的使用是為了提高商品的市場配置,最終總體上有利于提高消費者福利和社會福祉。為了保持競爭性平衡,有兩個理論確保商標授權不至于阻礙或扼殺信息的流通。一是侵權中的被告使用: 被告使用與原告相同或近似的商標聯系自己的產品,讓消費者誤以為商品來自于原告。當然,通過正確適用商標使用制度,可以作為不侵權識別行為,予以事先排除。二是侵權抗辯中的合理使用。如果商標權人控制對他們商標使用的各種行為,那么由于競爭者擔心面臨的責任,不再使用消費者已經認知的商標符號設計他們的商業模式,最終整個社會將陷入到信息匱乏之中,產生寒蟬效應。結果大公司得益,小公司喪失了可以自由競爭的生存空間。如果說商標權人的使用是積極權能建立的前提,那么競爭者的使用就是商標權消極權能的劃定,如果沒有侵權判定前被告作為商標使用的要求,那么商標權的整個邊界將游移不定,更加模糊了本來就不甚清晰的鋸齒形邊界線,使得競爭者在選擇使用類似或相同符號時將變得無所適從,商標法的平衡性目的也難以實現。商標法的立法目的決定了商標侵權判定前,必須先剔除非商標意義上的單純符號使用,從禁止權的一面,限定商標權排他性的范圍,而不能擴張到所有的符號使用行為。因此,只有商標意義上的使用行為,或者說標識商品或服務來源意義的行為才可能涉嫌商標侵權。商標使用作為先決條件恰恰就是此目的的具體體現,也是實現商標法目的的最佳路徑。當然,同樣從商標法目的角度看,卻也不乏異見。他們認為,如果商標使用為商標侵權的先決條件,那么商標權人誠信利用自己商標,只是因為使用方式不當,未能構成商標使用,而由使用所產生的商譽價值,卻得不到法律的保護。如此一來,傷害了商標權人對商標使用的積極性,挫傷了其開發市場的動力。換言之,只有符合商標使用方能產生商標權,其他的即使誠信使用也不能產生商標權,這顯然與普通法的法理精神相悖。美國學者丁伍迪( Dinwoodie) 認為,作為一種形式主義和太隨意的理論會削弱商標人的利益,固守舊觀念將阻礙商標法隨著經濟形勢變化而發展。本文認為,丁伍迪混淆了獲取商標權所要求的積極使用與侵權構成中的消極使用,兩者雖都是使用,但是邏輯基礎、規范目標和內涵皆不同( 后文一并詳述) 。就其觀點的實質,其實是商標財產權屬性出發的言論,此處暫略,一并放到商標權性質部分論證。
2. 假托消費者的立法一致性
商標法中的很多基本制度都以消費者作為觀察點和基準點,比如商標的顯著性、第二含義、混淆可能性、商標使用等,這些概念皆從消費者的視角觀察,顯著是消費者易于識別商品來源,混淆是消費者產生的來源混淆,使用是使消費者產生來源聯系。那么頗值得懸疑的是: 商標法作為私權法,為什么卻頻頻出現消費者的身影呢?筆者以為可以歸結為兩點: 一則,但凡涉及法律制度設計,必須訴諸德性和倫理的正當性考慮,商標制度也不例外。雖然本質上來說,商標就是資本趨利的工具,只是客觀效果上消費者分享一杯羹,但是制度表達上不能說破,立法宗旨和目的必須假情假意地宣稱保護消費者是最終愿望。美國國會在1988 年修改商標法時曾再次確認: 商標法的其中一個目的就是保護公眾免受欺詐、混淆和欺騙。當生產者花費可觀的時間和金錢把一個產品推向市場時,商標法必須保護生產者免受盜版和假冒。這個觀點在司法審判中也得到充分體現,正如波斯納法官在Ty Inc.v. Perryman 一案所述,商標最根本的目的在于通過識別精確的產品來源信息,減少消費者的搜尋成本,最高法院在Qualitex Co. v. Jacobson Co. 一案中引用麥卡錫教授的論文觀點所言,商標法通過阻止他人對來源識別性商標的復制與模仿,減少消費者逛商店做出購買決定的成本。
同樣,我國《商標法》第1 條也確認以保障消費者和生產、經營者的利益特制定本法。類似的邏輯和話語在歐洲商標法中也不難發現,他們認為商標能夠實現保護財產權人免于對商標聲譽的傷害,從而促進銷售和增加消費者的信息量。二則,保持立法技術一致性的考慮。既然商標法具有保護消費者利益的宗旨,那么在相關制度設計時必須考慮消費者的利益。正如波斯納所言: 商標的價值就在于激勵商家投資,以維持商品的穩定品質,減少消費者的搜選成本,但這個價值必須以法律保護為前提。為了減少消費者的搜選成本,法律需要設定一定的運作機制,在激發商標權人投資的同時,又能減少消費者的成本。因為混淆可能性既能防止商標權人的投資被他人不正當地攫取,又能防止消費者因為被混淆、誤解而增加消費者的成本,所以混淆可能性成為整個商標制度的焦點,承載著整個商標制度的宗旨和夢想。混淆是消費者感知商品的來源發生了誤解或錯誤,因此,需要首先存在商標使用才有可能導致消費者混淆,如果原告使用商標,被告使用版權,兩者之間就不會產生交叉,根本談不上商標侵權。超越了消費者混淆的界限來解釋商標權,是不正當擴大了商標權的范圍,侵害了其他競爭者的正當競爭利益,因此,并非導致消費者產生來源識別的所有行為都應當排除在外。既然需要依托消費者的判斷,就應當尊重消費者心理的主觀性。由于消費者的理解容易受到商標權人宣傳的主導和誤導,所以混淆并不是一個確定的概念,因此,需要在判定混淆可能性之前,先行對被告的行為是否構成商標使用,做出事實認定。一言以蔽之,只有堅持商標使用為商標侵權的先決條件,才能避免引入消費者而導致商標法產生矛盾和割裂。
( 三) 商標權屬性的當然表達
版權和專利源于創造性的智力勞動,這是前現代知識產權法架構和組織的邏輯原點。而商標所調整的是已經存在的符號,并非著眼于創造,且其立法目的在于規制欺詐行為,而非對財產行為的調整,所以因缺少智力創造而被排除在知識產權法的范圍之外。事實上,前現代知識產權法階段,商標法是沿著欺詐和混淆的不正當競爭行為而發展的,并不被認為是一種無體財產權。在19 世紀的判例中,商標侵權的認定是依照欺騙和欺詐的構成要件而判定。英國在1842 年的首例Sykes 商標侵權案中依普通法上禁止欺詐和虛假陳述的規則而禁止被告使用與原告相同的商標。此后法院相繼遵循這一先例,在普通法上確立了依欺詐原則保護商標使用的作法。同時期的美國因外國商人積極主張商標保護,也依照聯邦貿易條款建立了欺詐之訴,在1844 年的Taylor v.Carpenter 案中,斯托里法官認為,被告冒用原告的商標,欺詐公眾,并掠奪了原告本應從其辛苦和事業中獲得的合法收入。沿襲欺詐訴訟的觀念,在19 世紀中期,普通法反對假冒所構成的商標侵權規則被普遍接受,這正如后來美國聯邦法院所指出的: 商標和反不正當競爭的歷史源于普通法中的欺騙和欺詐。商標侵權以欺詐之由提出,消費大眾成為商標法名義上的保護對象,而商人則是商標保護事實上的受益者,損害賠償的利益歸商標使用人所有。這種假借消費者立場的手法被有些學者稱為浪漫消費者觀念。
傳統上,消費者浪漫觀念要求存在消費者混淆的可能性,從而達到禁止競爭者在相同或近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標的目的。司法實踐中,法官也常常以假象購買者的角度出發進行推理,以確定是否存在欺詐或混淆,進而決定是否構成侵權。通過對美國1946 年《商標法》的考察,不難發現它是建構在混淆理論的基礎之上,一直到淡化理論納入到商標法以前,它都是依照混淆理論為中心而展開。依照消費者為視角建立的混淆理論,也必然依賴消費者的心理認知而發揮商標來源識別的功能。被告之所以構成對原告商標的侵害,是因為被告的行為在消費者的心理造成混淆來源的后果,而這個后果干涉和阻斷了原告商標正常情況下向消費者傳達的產品來源信息。因而可認為混淆理論的背后隱藏著信息傳遞的模式,或者說混淆理論是建立在信息傳播理論的基礎上,因而可以利用信息傳播模型來追蹤混淆理論的形成、發展和演變,從而衡量和評價商標制度是否具有理論上的一致性,是否保持發展的持續性,是否具有邏輯上的自洽性。也許理論都是歷史的,現代商標法的發展,對混淆理論本身造成了很多的沖擊,以商人為保護利益主體的需求,過度擴張了商標保護的范圍,現代商標法通過混淆理論的擴張已造成理論突變、邏輯矛盾、發展跳躍,信息傳播為基礎的框架已經容納不下混淆理論的膨脹,破壞了其邏輯上的自洽性,期許新理論能接納和詮釋商法的新發展。財產觀念的發現和引入,使得整個商標理論完全以全新模式支配商標制度的邏輯和建構。從19 世紀中后期,商標權的觀念開始發生了變化,商標是財產的論斷已經被廣泛接受,在后現代的商標制度中充分表現在三個方面: 淡化理論作為侵權的基礎、商標脫離商譽的單獨轉讓、商標符號本身的財產化。處于財產權地位的商標權,如果用傳統的信息傳播模式解釋,已經不能說通。比如: 依照信息傳播模式,商標的本質是特定符號與特定商品信息或服務信息之間的對應聯系。單純的符號和商品并不是商標權保護的對象。這卻與商標財產權的符號解釋相矛盾。筆者認為這個沖突有兩種解釋: 其一,信息傳播模式作為商標理論發展的一個階段,已經被超越和揚棄; 其二,商標財產權保護模式異化了商標權本身,是對商標制度的誤讀和異化,需要復歸到商標制度的本原面目。
換言之,分別在道義論和結果論支配下的信息傳播模式和財產模式決定了商標權兩個不同性質的分野,而這也恰恰是商標使用是否為商標侵權先決條件問題的根源。筆者認為,只要商標標識商品來源的原始功能不變,其向消費者傳遞信息的本質就不會變,商標的性質就不能單純地定位為私有財產,或者說一定要稱謂其為財產的話,這個財產也更多的是一種符號上的稱謂,僅僅是形式的,在實踐中商標是否為財產并沒有那么重要。采用財產這個標簽,并非意味著它像土地和貨物一樣保護,甚至也不像版權和專利那樣,它僅僅是感覺上的財產權。退而言之,即便商標為財產,其財產權的范圍也僅僅限于指示來源意義上的獨立標識權。假定商標是實質意義上的財產,那么,根據商標形成的基本原理,商標財產也應當由消費者的心理所創造和界定,是由相關購買公眾思想中存在的聯系和感知所決定。又由于商標的財產權很容易被他人使用類似的商標而導致的混淆所侵犯,因而商標財產權的主要權能應當是阻止混淆權。而混淆是消費者所產生的混淆,這自然推導出商標權的核心是保護消費者,而不是保護生產者,但商標法的立法宗旨卻是首先保護商家利益。這個邏輯上的矛盾,倒逼我們必須反思假定商標為純粹財產的錯與對。如果繼續沿著所有權的路徑展開,那么顯然商標權需要聚焦一個能夠依附的可被識別的資產。商標權防止盜用的不是名字或者標志的所有權,而是其所承載的商業或者商譽的所有權,但是商譽又不能脫離它所依附的商業而獨立存在。
如此一來,在商標財產權假定的整個邏輯中,卻找不到一個商標財產可以依附的焦點對象,由此可見,商標財產權的假定是有問題的。或許正如霍姆斯法官所說: 商標財產權的意義在于阻止假冒權利人的商業,杜絕通過不正當手段損害商家商譽和欺詐消費者,而不是要賦予絕對性的財產權。如果說人們在超越商標來源指示功能的意義上對他人的商標為語言經濟的需要所進行的任何模仿性使用或表達性使用都將成為商標權人創設私權之開始的話,那我們必將進入一個包括商標權在內的知識產權被濫設的時代!由是觀之,商標并非整體財產權。當商標權人擁有經濟權利時,授予其絕對的控制權,將對進入市場的競爭者描述自己的產品帶來極大的障礙。如果沒有商標使用理論作為侵權的先決條件,那么對于競爭者來說花費很大的成本考慮是否侵權的問題,最終謹小慎微,甚而選擇不進入相關的市場與大品牌進行競爭,最終的結果就是市場被大品牌所壟斷,這比傳統擺在大品牌貨架周邊的情況要糟糕得多,而后者從來都被認為是理所當然的。由此可見,采納商標使用的要求,可以限制商標權人濫用侵權主張,防止壟斷商標信息價值的使用,以保證市場信息向消費者自由流通,這是商標非完全財產性所決定的。
三、商標使用的不確定性
克服商標使用的不確定性主要來自于三個方面: 商標使用本身的模糊性; 與混淆可能性界限不明; 反不正當競爭中也牽涉商標符號的使用。既然以商標使用作為商標侵權的先決條件,那么就必須克服其不確定性,為司法適用提供明確的準用依據。
( 一) 模糊性
克服商標侵權判定中所要求的商標使用,是指被告以與原告相同或者近似的符號用來識別自己所提供商品來源的行為,如果被告識別自身商品的行為導致相關公眾與原告的產品來源產生誤認即構成混淆可能性商標侵權。換言之,被告通過相似商標以與原告商品來源相混淆的行為是商標法上的不法行為。那么,這個不法行為具體所指為何? 被告識別來源中的來源范圍有多大,是否要求與原告的識別行為相同? 可以有多大程度的偏差? 這一系列問題正是侵權前提反對者基于商標使用的不確定性所發出的詰難。也只有克服了商標使用的不確定性,才能確立其在商標侵權判定中的先決地位。依照商標法的基本原理,不管是識別來源,還是混淆可能性,皆需訴諸于消費者的感知,而感知更多反映的是消費者對符號的心理認知。由于心理是個琢磨不定的東西,這就注定感知具有模糊性,以此斷定商標使用的來源,也必然導致商標使用本身充滿隱晦性。但是法律本身的確定性要求必須對上述來源所提出的問題給予明確的回答。筆者嘗試從相關公眾所理解實質性來源規律和形式確定的來源兩個層面,確定商標使用所要求的來源所指。
1. 實質層面上的來源認知
( 1) 來源的易變性
傳統經濟環境下鮮見涉及商標使用問題,一是因為商標多以消費者顯見的方式使用,不論貼附在商品上或是包裝上,消費者都能看到實實在在的商標符號; 二是即使競爭者沒有將原告的商標作為商標使用,也可能構成不正當競爭,并不會對原告產生太多影響。但是隨著經濟發展的需要,商標權人擴張了商標使用的范圍和形式,其不僅僅作為貼附性使用,廣告宣傳和電子商務等新的領域內也大量使用,授權范圍的擴大使得非競爭者也可能成為商標權的被許可人,與商標權人發生關聯。尤其是跨國貿易和全球生產使得產品來源的范圍極其廣泛,控制產品質量者即便不是產品的真實生產者,也是產品的來源者。況且資本的流動激發了商標融資的空間和潛力,存在贊助關系、隸屬關系和投資關系的企業之間,也可能共同使用同一個商標,或者被許可使用同一商標,因而再固守傳統的生產者來源的觀念,與現實嚴重不符。消費者在商標權人的攻擊性和誘騙性宣傳中,意識上也逐漸擴大了來源的認知。
比如植入大型賽事的標記,可能在消費者心目中產生植入者與賽事主辦者之間贊助關系的認知,那么賽事的標記在這里就起到了標識來源的作用,即構成商標使用。其實,法律也在隨著經濟形勢的變化而變化,這種變化直接或間接影響著消費者對商標來源的認知。美國的商標法從最初的產品來源于生產者的單一認識擴充到隸屬和贊助關系的混淆,就是從產品的來源擴展到企業間關系來源的立法確認,也許法院還會找到更好的方法擴展到幾乎任何使用商標形式的混淆。換言之,商標的使用來源也在不斷擴張,由于法律對行為的示范指引作用,也一定程度上強化了消費者對來源的擴大性不確定認識。
( 2) 心理認知的模糊性
根據認知心理學原理,信息是通過認知鏈為人類所感受和認知。在思維過程中,一些信息基本元素作為接點被激活時,會通過認知鏈形成對某種信息的整體認知,從而激發對相關信息的聯想、評價和情感。正如商標的使用,當消費者看到商標符號時會激發對其產品來源者的聯想,進而評價其質量、服務等等相關信息。如果被告使用與原告相同或近似的商標符號,會激發消費者對兩者的企業關系或產品關系的想象,我們應當認定被告構成商標使用,從而可能構成商標侵權; 如果被告雖然使用了與原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符號,但并沒有引起消費者對其產品來源或企業關系的認知,我們就很難說被告的使用為商標使用,更遑論構成侵權的可能。但是心理認知告訴我們,消費者可以不依賴于任何典型符號的使用也能產生來源性認識,比如通過產品典型特征的使用、企業文化的宣示、獨立廣告等皆不依賴于任何貼附商標的形式都可以感知商品的來源。美國法院的判決顯示,即使在沒有任何商標使用的情形下,法院也可能根據搜索成本理論而判定一方的商標被使用。
反之,即使商標被真實地使用也不一定保證相關公眾能夠產生來源性認知。消費者來源認知的模糊性表明,僅僅依賴實質意義上的來源是不可靠的,對法律標準的抽象并沒有實質性幫助,但是商標法的基本原理和商標使用的基礎定位要求應當對商標指示來源一個相對明確,且可操作的基準,這就需要來源的形式性確定。
2. 形式層面的來源基準
由于不容易琢磨來自消費者實質性心理感知的商標來源,因而法律必須從立法技術的角度確定來源的形式要求,以便于為司法實踐提供行為指導。審視我國《商標法》有關來源的規定,可以發現第57 條所界定的商標侵權與第48 條界定的商標使用,及第49 條要求的商標注冊人一致標準,都明示商標使用和混淆指示的來源為注冊人或實際的商標權人,也就是說,消費者所認知的使用與混淆來源為商品生產者或商標控制人之間的關系。一旦確認被告使用的商標指示其提供者或商標控制者身份信息,即可認定被告構成商標使用。至于使用的形式表現,可能為貼附商品上使用,也可能包裝上使用,或者交易文書上使用,甚至廣告宣傳中使用,但這些都不是商標使用的核心,產生來源性認知才是其根本。即便司法解釋認定的商號使用、域名使用構成的商標侵權,究其實質仍為消費者所產生的商標權人的認知混淆。雖然商品功能性特征也能識別來源,但卻不是商標法所保護的范圍,更遑論并不識別來源的商標使用,根本不屬于商標權所覆蓋的范圍。
對此,美國第三巡回法院抽象出三類侵權所要求的商標使用情形: ( 1) 使用原告的商標描述原告的產品或服務,同時也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標描述自身的產品或服務; ( 2) 被告使用原告的商標描述原告的產品; ( 3) 準確反映原被告產品之間的關系。這三類情形所揭示的來源,除了商品本來的生產者來源或服務提供者來源外,還包括了生產者之間的隸屬關系、贊助關系、投資關系等關聯關系的表述,這幾種關系也為美國商標法的混淆可能性所吸收。正如《巴黎公約》第6 條第32 項的規定,擴展馳名商標的來源至權利人之間產生的聯系,意圖乃在于將馳名商標的損害延伸到盜用、侵犯聲譽或顯著性受損。但是我國的《商標法》在認定來源問題上并沒有提及到提供者關系,而就商品與生產者之間的對應關系界定為來源關系,除第13 條針對馳名商標擴展到企業關系混淆者外。我國是否需要擴張使用來源的認定層次?這一問題的本質其實就是對商標權性質的理解問題,也是商標為信息符號還是財產權的取向問題。正如前文的論及,筆者并不贊成財產定位,因此,我國不宜擴張普通商標使用的產品來源關系到企業關系的層面
( 二) 與混淆可能性的界分
有學者以輝瑞案為例證認為: 被告的行為本身是否為商標性使用的證明,其實是被訴標志是否因原告使用而獲得顯著性和知名度問題的證明。與其說這是在考察注冊商標侵權的先決條件商標性使用,不如說是在考察混淆可能性本身。這從側面反應了商標理論上對混淆可能性與侵權性商標使用的關系誤解。其實,商標使用和混淆可能性是完全不同的兩個問題,商標使用是事實問題,并不依賴于個案的消費者感知。商標使用確保被告應用同一競爭性的詞匯或符號,向消費者傳達正確的商品信息,以便于銷售和廣告。而混淆可能性和合理使用要求分析商標所聯系的商品來源。正確理解與適用商標使用制度,不但可以很好地阻止商標侵權范圍的無限擴大,而且可以節省無謂的漫長訴訟造成的社會資源浪費。斷定被告的使用是否構成商標使用,端賴于消費者是否對被告的使用產生商品來源的聯系,而不應當著眼于被告的使用是否引起混淆。否則,商標使用就是混淆可能性的另外一種表達,是混淆的代名詞。如果被告使用原告非功能性的產品外觀,而并非指向商標,通常并不被認為構成商標使用,而需借助于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則。不同于美國的是,我國并沒有泛化地保護商標,更不延及到所有能標識產品來源的符號,或者實質上具有商標識別功能的符號,包括產品的外觀、包裝等。一言以蔽之,商標侵權界定的基準是混淆可能性,但是它不斷擴張,已經延伸到任何形式的聯系原告商標的使用,或聯系被告商品的使用。如果沒有商標使用的預先篩選,也許很多并不侵犯商標權的情形會被商標權人納入自己的權利范圍內。
四、代結論:商標使用的體系化侵權性
商標使用是判定商標侵權的先決條件,但由于商標使用概念的模糊性和隱晦性,使得司法適用標準不一,對此,我們可以從三個方面判定某種行為是否構成侵權性商標使用: 第一,消費者能夠感知商標識別來源性使用。侵權指控的被告使用與原告相同或近似的商標符號聯系著被告的商品或服務。消費者感知來源性使用的關鍵在于,以消費者能夠實體上可確認的形式使用。如果消費者不能感知其商標的符號使用,或者并非以識別來源性信息感知方式使用,皆不能視為侵權性使用。比如,商標作為信息檢索的元標簽使用。第二,商標符號緊密聯系被告的商品或服務。被告使用商標符號應當以比較直接或清晰的方式聯系著自己的商品或服務。如果所使用的商標符號并非指向產品或服務,而是作為商號使用,理應由反不正當競爭法所規制,當然,注冊的馳名商標除外。第三,對消費者產生獨立的經濟影響。既然侵權性商標使用作為商標侵權的不法行為,應當對商標權人的權利產生不利的經濟影響。當然,這個不利影響有多大,端賴于混淆可能性的斷定。但是商標法中除了侵權性使用外,尚有獲權性使用、合理使用。使用如此之多,如果沒有合理的體系化,散亂地充斥于商標法之中,反而增加了制度適用的復雜性和困難度。因此,必須厘清商標使用的關系,劃定各自的適用邊界。總體觀之,獲權性商標使用是取得商標權的實質條件,是商標權人通過積極地使用商標表征自己的商品來源的民事行為。
篇3
關鍵詞:親情 文學 悲情 遺憾
謳歌親情是文學創作中一個永恒的主題。從古至今,有各種形形的優秀的抒寫親情的文學作品,深受讀者的喜愛。但從親情類文學作品的細讀出發,發現一些堪稱優秀的作品在選材視角、情感表達方面陷入了一種模式化的“窠臼”,具體來講,就是在選擇題材上偏重于寫苦難的題材,打悲情牌,在情感表達上側重于失去親情后的遺憾。本文試圖從這兩個方面做一些簡要的分析。
一.苦難與悲情 親情類文學作品最偏愛的視角
“相養以生,相守以死,一在天之涯,一在地之角”“死而有知,其幾何離?其無知,悲不幾時,而不悲者無窮期矣”韓愈在《祭十二郎文》中對與自己多年齒唇相依的侄子的絕世悲痛欲絕。韓愈少孤無怙,惟兄嫂是依;十二郎亦幼而喪父,形單影只。且二人幼年就食江南,零丁孤苦,相依為命。苦難與悲情是《祭十二郎文》最主要的氛圍。
《陳情表》以其“悲惻動人”的情感成為流傳千古的美文,在中國文學史上占有了一席之地。李密從小境遇不佳,命運如何坎坷,“生孩六月,慈父見背。行年四歲,舅奪母志。祖母劉,愍臣孤弱,躬親撫養。臣少多疾病,九歲不行,零丁孤苦,至於成立。”李密與祖母感情甚深,孝心可表。祖母有疾,他痛哭流涕,夜不解衣,侍其左右。膳食、湯藥,必親自口嘗后進獻。用苦難與悲情打動了晉武帝。
路遙曾經說過“生命從苦難開始,只有在苦難中才能誕生靈魂的歌聲”。他的長篇小說《平凡的世界》到處洋溢著濃厚的、在苦難的歲月里支撐人們堅強地生存的凄楚的親情。孫玉厚一家在當時貧窮的環境下,從柴米油鹽、吃飯穿衣等細微瑣碎的生活中體現出來的相互扶持,而又矛盾重重的、艱難的度日情景。尤其是對于為全家操勞一生而渾身是病的奶奶,孫玉厚一家卻擠不出錢給她看病,生活上更沒辦法給老人補充營養。他們能做的不過是少平和蘭香小時候每天都到田野里拔一些露水珠的青草葉為奶奶淋眼睛;讀高中時少平從潤葉姐給他買飯票的錢里擠出一些為奶奶買了止痛藥和眼藥水,在極度困難的歲月里,正是小孫子的一片孝心溫暖了奶奶那為貧困煎熬的干枯了的心。但是,這些對于一個久病在床的老人來說是遠遠不夠的,更何況老人對孫子買的藥片還當作寶貝一樣舍不得吃,每天躺在昏暗的破窯洞里,瞇著模糊的眼睛摸索著,一片,兩片,三片……
閻連科新出版的長篇散文《我與父輩》中,用質樸的文字和純粹的個人經歷將中國農村父輩們的苦難和悲情鐫刻在紙頁上,喚起了讀者們對父輩們的感恩之情。父親留給孩子的餃子、大伯帶回來的幾粒糖豆、四叔送給侄兒的一件襯衣……在那物質貧乏的年代,親情的溫暖是激勵兒女成長的力量源泉。這部長篇不飾雕琢,卻至情至性,讀來令許多讀者落淚,以至萬人簽名聯合推薦為 “2009最感人的大書”。
二.遺憾與感恩 親情類文學作品最常見的情感表達
閻連科說,《我與父輩》寫作過程對他而言不僅痛苦,也是一次深刻懺悔。他幾乎每寫一章都會落淚。他在書中懺悔了自己在父親去世前,沒能花10元錢讓電影放映員上家里來放一場《少林寺》,在父親死后的20多年里,閻連科一直為這件事深深自責。
史鐵生的《我的地壇》中文末寫到:“我放下書,想,這么大一座園子,要在其中找到她的兒子,母親走過了多少焦灼的路。多年來我頭一次意識到,這園中不單是處處都有過我的車轍,有過我的車轍的地萬也都有過母親的腳印。”此時的頓悟與這部分首段的“現在我才想到,當年我總是獨自跑到地壇去,曾經給母親出了一個怎樣的難題。”
篇4
關鍵詞:商標侵權;注冊商標;商標標識
近年來隨著工業技術水平的提高和勞動力成本的低廉,我國成為越來越多國際商品的原產地,許多企業的主要業務是接受外貿定單.為境外公司定牌加工完商品后再出口到世界各地。因商標侵權而被移送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件也日益增多。
而商標的可轉讓性、商標所涉及法律之外的專業知識.給刑事司法人員準確判斷商標侵權案件中的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問題增加了難度。本文擬對處理商標犯罪案件中經常發生爭議的法律問題,談談筆者的認識。
一、關于商標侵權案件的主觀方面的認定問題
根據《刑法》規定,侵犯注冊商標權犯罪的主觀方面只能是故意,過失的商標侵權行為只承擔行政處罰與民事賠償的法律后果的.不能認定為犯罪。
構成故意犯罪的前提是“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對商標犯罪來說,就是要求行為人“明知”自己所實施的是商標侵權行為。侵犯注冊商標權犯罪的故意,在認識因素上要求行為人必須對犯罪對象的性質有所認識,必須對自己行為的性質有所認識。在意志因素上要求行為人積極追求違法所得的利益。由于我國刑法對“明知”的含義未予闡明,在司法實踐中.如何確認和斷定“明知”,便成了極為復雜的問題。結合我國當前的實際情況.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于2004年l2月22日起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解釋》)中第9條第2款規定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屬于刑法第214條規定的‘明知’:(一)知道自己銷售的商品上的注冊商標被涂改、調換或者覆蓋的:(二)因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受到過行政處罰或者承擔過民事責任、又銷售同一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的;(三)偽造、涂改商標注冊人授權文件或者知道該文件被偽造、涂改的;(四)其他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的情形。筆者認為.有證據證明行為人曾被告知所銷售的是假冒注冊商標商品的.或者根據行為人本人的經驗和知識。知道自己銷售的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的,也可推定行為人明知。”《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解釋》確定了認定“明知”與否的標準,為司法實踐中對“明知”的認定提供了標準。但是,《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解釋》所解決的“明知”問題僅限于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主觀故意中的“明知”.并不能成為衡量假冒注冊商標罪和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罪主觀故意中“明知”的標準.沒有完全解決實踐中認定行為人主觀上是否“明知”的難題。還有待最高司法機關作出進一步的界定。
實踐中比較難判斷的是接受委托定牌加工商品中發生的商標侵權行為與犯罪行為之間的界限。受委托定牌加工是指:接受他人的委托。根據委托方要求加工生產某種牌號的商品.自己并沒有這種牌號商品的生產銷售權的行為。合法的受委托定牌加工的企業在生產定牌的商品時.又時常要轉委托其他企業生產配件或者印制外包裝.如發生商標侵權.定牌加工中的受托人與自己擅自生產并出售標有他人注冊商標商品的行為人最大不同之處在于——后者是明知自己沒有注冊商標的專用權.所以其主觀方面就是直接故意。然而.由于注冊商標的專用權人可以將商標的使用權許可給他人使用.商標的合法使用權人并不一定是商標的專用權人。因此,在受托定牌加工行為中.只有委托方才會明知自己是否有注冊商標的使用權。對受托方而言,除非有證據證明委托方明確告知受托方。定牌加工的是假冒的注冊商標,才能認定受托定牌加工的企業在主觀上具有故意。否則.受托方沒有履行法定義務,沒有要求委托人提供合法的商標證明的而發生商標侵權后果時,受托人的主觀心態也只能認定為過失。目前司法實踐中有一種觀點認為,但凡被許可使用商標的人沒有要求委托人提供商標證、委托書,而發生商標侵權后果時。就應認定被許可人具有侵權的故意。筆者認為該觀點是不正確的,商標法及實施細則僅規定了商標的注冊人許可他人使用其商標時.負有簽訂許可合同并將合同副本交工商機關存查.報送商標局備案的義務。但出現轉委托行為時.第二受托人有何種審查義務,法律、法規并沒有規定。以印刷企業為例,對印刷企業而言。雖然《商標印制管理辦法》規定印刷企業負有審查委托人的商標證或者商標所有權人的授權證明的義務。但如果因雙方有長期業務往來.輕信對方而沒有審查相關證明:或者因急于拉業務而疏忽大意忘了審查時。只是可能。而不是必然會發生侵權后果。在此情況下.只能推定受托人主觀上具有“應當知道”沒有審查有可能造成侵權的后果的過失心態,而不能推定受托人具有“明知”的故意。因為此時故意的心態只是違反義務的故意.而對于侵權結果的出現則是過失的。根據我國刑法第l4條的規定:“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因而構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犯罪故意的內容不僅包括對行為的認識因素和意志因素.還包括對行為所引起的危害社會的結果的心理態度。
因此。在受托定牌加工的情況下。除了有證據能證明受托方事先被告知所生產的是假冒注冊商標,或者委托人委托制造的是馳名商標的商品。而依行業經驗完全有理由推定委托人不可能有馳名商標的合法使用權的情況外.受托人被委托人欺騙.或者受托人沒有盡到審查義務而產生侵權后果時,只能認定為過失。依法不構成犯罪。
二、對“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認定
(一)關于“同一種商品”的判斷標準
除了主觀心態與經營數額高低的區別.假冒注冊商標的行政違法與刑事犯罪最主要的區別在于。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只要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近似的商標的就構成行政違法:而只有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行為。才有可能構成犯罪。
篇5
關鍵詞:鋼琴教學;彈奏訓練;音樂表現
一、掌握初步的基本要領是獲得彈奏技能的先決條件:琴,鋼琴譜,鋼琴
V基礎訓練的正確與否,直接關系到學生整個的彈奏生涯。大凡初學的學生,都是應該要求學生從手臂的認識開始。例如:認識大臂、小臂、手腕(腕關節)、手掌、手指(第1關節和第2關節)掌關節,講解大小臂的整個放松做自然下落的重量以及將重量傳遞到指尖的示范,做到手形呈弧形狀(饅頭手),手腕放松,掌關節支撐住第1第2關節并發出聲音(觸鍵)等,整個過程的要求是講解示范到位。在教學中,學生也會出現教師的講解和示范能夠理解,可一旦坐在鋼琴上便不知所措,難以把握,甚至出現緊張,身體及手臂僵硬,掌關節下陷,手腕高吊,手指趴在琴上等問題,為此,教學及指導顯得尤為重要。指導中讓學生不斷地體會放松的感覺以及放松以后的一種自然的重量發出的聲音,全身的放松狀態“落”下去的重量恰恰是手臂、手腕、手掌、肘、肩結合而成的統一的結果,這種結果往往是教學中取得良好效果的最佳途徑。同時,輔以小組課的授課形式,讓學生們相互交流和學習,這樣經過一段時間的努力,是可以取得較好的效果的。
二、斷奏練習的入門及方法
初學鋼琴的學生首先接觸的基礎練習就是斷奏,雖然斷奏有多種技法,對幼師生來說需要掌握常用的幾種奏法。斷奏(即重量彈奏法)是學習鋼琴基礎的基礎,非常重要,如果初學者斷奏學的不好,今后的學習將受到極大的影響。
斷奏入門,手臂的放松和手指的支撐及其站立是彈奏的基礎,它的重量應集中在指尖上,而且要注意第一關節的站立,也可以將手指掛在別人的手上,指尖掛牢,體會手臂、手腕的放松、感覺指尖節頂端是力量的集中點,而手臂、腕是可以上下左右放松的。然后在琴鍵上進行一個一個單音的練習,此時,要對學生提嚴格的要求,如果單音都彈不好,那么一串連音就更不可能彈好了。
跳音的練習要求是短促富于彈性,保證手指動作干凈,指尖迅速到底,動作防止過大,以“貼鍵”跳起的瞬間反彈而爆發為最好效果,彈奏出的實際音響是譜面音符時值的1/2。頓音(幼師教材三、四冊及“拜厄”練習中常見)的練習方法則要求是短于跳音,更爆發短而有力,是跳音實際音響時值的1/2。例如,《琴法》教材第一冊中的第三課,第四課在初學時就出現了這些練習,教材中雖然量不多,不可忽視,更不能急忙而過,需要保證有一個練習上的時間過程,“麻雀雖小,肝膽俱全”。初學時若縮短這個過程的訓練,將給今后帶來許多麻煩。
三、在斷奏的基礎上訓練連奏
如果說斷奏是船,那么連奏則是水,它們彼此有著密切的關系,手臂腕的放松,手型的良好保持,手指的站立等等都離不開斷奏的基礎訓練。連奏練習與斷奏練習,關系上有明顯的不同,連奏很像人走路,一步接著一步的走,交替自然,一步下去又轉向另一步重心下落。例如:手指第一個音落下去,第二個音滾起來,兩音之間連綿不斷。當第二個音沒有出現時第一個音不能放掉,而是做好與下一個音連接過渡的準備。在練個音連奏的同時,可以逐步加入三個音一句,四個音一句,五個音一句的連奏練習。方法是:三個音:落下去第一個音,抬指彈下第二個音,手腕帶動滾起第三個音,即:“落抬滾。四個音練習為:落抬抬滾;五個音練習為:落抬抬抬滾。幼師生連奏訓練應作為一個單元來練,切勿拔苗助長,練習速度以慢練為主,做到每個音的抬指主動,手腕平穩,手指獨立,具有靈活性。除了幼師教材上的連奏曲目作為練習外,也可根據各個情況適當的選擇一些“拜厄”及“哈農”上的指法練習。可將“哈農”練習上的16分音符擴大為一拍一個音來練習,同時教材上的音階可全部作為手指連奏訓練的一項重要內容。
四、琴法教材的靈活選用
在學生還未掌握一定的彈奏基礎時,不要盲目地將一些他們手指還不能勝任的曲目拿給他們練習。為此,教材的選擇是至關重要的。我們的經驗是分階段教學比較好,如一年級著重基礎性的訓練,可大致分為這兩個階段教學:
第一階段以斷奏練習為基本內容:采用“幼師鋼風琴教材”第一冊,將音階練習作為斷奏練習的重點來練,要求學生完成這幾組音階的學習與訓練:C大調、G大調、F大調、D大調、bB大調、bE大調、A大調的二個八度的音階、琶音彈奏,每個音用斷奏的方法來練習。同時,可適當加入一些斷奏部分的樂曲如第一課至第五課中的練習曲目。
除上述音階,琶音用斷奏(斷音、跳音)練習而外。第二階段可換成連奏的方法再進行練習,同時加入一些適合這個階段的一些練習曲和樂曲作輔助。曲目根據學生的掌握彈奏程度來選擇,程度偏低者可選一些短小、簡潔的曲目如第一冊教材中:《祝愿星》《生日歌》《小鳥飛》《看星》《蝴蝶找花》《我們在一起》以及“拜厄”鋼琴基礎教程中的可作輔助的曲目。
此階段學的比較好的學生可選一些第一冊中的《小號與大管》《找朋友》《G大調和弦原位、轉位》,蘇聯鋼琴教材《練習曲》,尤爾巴和許特的《圓舞曲》和《練習曲》以及《拜厄鋼琴基礎教程》中的練習曲。
教學方法上,幼師鋼琴教學與大專院校鋼琴教學“一對一”的形式有著本質的區別,一個班40――50名學生由一位鋼琴教師任教,學生程度隨著學琴時間開始拉大距離,我們只能采取“上不封頂,下不保底”的方法,對進度較快者可超前學習,對進度較慢的學生采取往前拉的原則,以中等學習情況為準,因人而異,因材施教。如進度較快者,在一年級時可選擇教材中的尤爾巴的《圓舞曲》,許特的《練習曲》,補充教材中楊曠的《猜凋》,約翰、湯普森的《芭蕾舞排練》,格涅西娜的《D大調練習曲》以及拜厄練習曲45條以后的練習。
進入二年級階段,也可將學生分為二個進度或二個組來選擇第二冊教材的學習,音階及琶音則要求所有學生為必彈的如: a,e,d,b,g,#f,c,,#c和聲小調音階及琶音,同時加入E大調,bA大調音階及琶音,可作二至三個八度的雙手同向練習。
其次,可加入一些利于手指獨立及跑動的五指練習,如哈農(部分)指法練習,雙音練習,三連音練習等。這在訓練連奏練習中是很重要的部分。
進度稍慢者可練習:第阿拜的《圓舞曲》,弗利斯的《搖籃曲》,柴可夫斯基的《生病的洋娃娃》,巴赫的《小步舞曲》,田梅的《流水》等等。
進度較快者可練習:梅華編的《三套馬車》,艾娜,凱特里爾的《西班牙舞曲》,格林卡的《波爾卡舞曲》,比才的《哈巴涅拉舞曲》,陳麗瑋的《鈴鼓舞》,邱天風的《進行曲》,依凡諾維奇的《圓舞曲》,迪亞貝里的《回旋曲》,王穎,田梅編曲的《秧歌舞》等。第二冊補充教材內也有許多曲目可供學生練習,車爾尼599教材也可根據學生情況有目地的選擇部分來進行練習。
三年級按照國家頒布的幼師教學大綱中的要求,主要完成幼兒歌曲的自配、自彈、自唱。除此之外,琴法教材第三冊顯然要稍做讓步,只能根據課程、課時的有限來布置一些少量的曲目來練習,并精選部分給學生練習作為畢業考試的曲目,也可以超出一些教材范圍給學生練習如《高等師范鋼琴基礎教程》中第二冊,第三冊中選一些給三年級學生做為畢業考試曲目。
篇6
【關鍵詞】貝多芬 鋼琴奏鳴曲 英雄性情感
在法國啟蒙運動的影響之下,德國文藝界在18世紀末發起了狂飆突進運動,其主要內容是文藝形式由古典主義向浪漫主義過渡。德國藝術家在藝術創作中引用啟蒙運動的思想,打破了封建主義在思想方面的束縛,更加直白坦誠地表現自身的情感,浪漫主義的藝術由此建立和發展。貝多芬是在這場變革中成長起來的偉大音樂家,其鋼琴奏鳴曲中,英雄性情感的表達是常見的主題。
一、貝多芬及其鋼琴奏鳴曲
(一)奏鳴曲的發展
奏鳴曲作為西方古典的體裁之一,一般由3到4個樂章組成。其在形成的最初泛指一切器樂曲,并且不僅僅局限于某種器樂的獨奏,經過了長期的發展演變之后,奏鳴曲式逐漸定型,成為了專門由器樂進行獨奏的曲式。
奏鳴曲的形成,其實質是西方音樂風格和思維的積淀,奏鳴曲的地位最終得以奠定,是和協奏曲、歌劇、組曲等音樂體裁的演變和發展分不開的,在這些音樂體裁中,四樂章的形式雛形得以確立,復調曲式影響了奏鳴曲快板曲式的形成,格魯克歌劇中的戲劇性沖突導致奏鳴曲中形象的沖突對比的加強,意大利歌劇中的詠嘆調對奏鳴曲的再現形式起到了影響。另外,隨著時代的發展,十二平均律的使用、鋼琴的現代化革新、演奏技術的發展等因素對奏鳴曲的發展進行了推動,奏鳴曲的體裁也越來越得到作曲家們的重視。
交響樂和奏鳴曲同屬于器樂演奏的創作領域。音樂家們為了充分地表現理想和現實、個人和社會的矛盾,并尋找釋放情感的方式,開始在音樂作品中加入緊張激烈的對比,因而使得奏鳴曲中的展開部開始逐漸效仿交響樂中的戲劇性效果,這一舉動,使得奏鳴曲中的情感世界逐漸豐富起來。
(二)貝多芬的音樂歷程
貝多芬主要是在貴族的社交圈之內來進行其音樂活動的,這種經歷使得其能夠大量接觸到當時的進步知識和思想,以及對其他種類的藝術也有著了解。貝多芬對于古典時期音樂成果的融合與吸收受到了多個音樂家的影響,如內弗、巴赫、克列門蒂等,另外,最重要的是他能夠得到海頓以及莫扎特等有著代表性的古典主義音樂家的教誨,他們的作品都對貝多芬后來的表演和創作有一定的影響,并且為其創作提供了優秀的藝術環境。
海頓與莫扎特的創作帶著濃重的宮廷風味,貝多芬在其基礎之上,其同類型的鋼琴奏鳴曲式創作卻成為了英雄性的時代和社會精神與情感的集中反映,在貝多芬的音樂創作中,音樂已經成為了自我精神的表現,其在古典樂派的創作語匯以及技法中加入了英雄性的情感,最終形成了有著浪漫主義象征的新音樂風格。
(三)貝多芬鋼琴奏鳴曲中英雄性情感特征的來源
浪漫主義更加強調的是抒發個人的藝術情感,其中飽含著強烈的主觀意識,使得古典主義的規則已經不再適用,在音樂形式上其表現為夸張的大幅度強弱對比,將個人理想和情感的抒發和展現作為藝術家創作的目標,而貝多芬在創作中表現的澎湃洶涌的不竭激情是浪漫主義音樂的關鍵。貝多芬不但在情感方面有著豐富過人之處,在其創作的手法方面,長期的磨練實踐以及藝術積累使其能夠博采眾長,其浪漫主義和古典音樂一脈相承。從巴赫、莫扎特等前輩的音樂作品之中,貝多芬吸收了百折不撓的精神力量,并且將之集中化地體現出來,在前人的基礎之上進行了一定的發展。
貝多芬作為浪漫主義音樂的領頭人,但仍然是古典主義的堅定信仰者,他用理性的視角來看待歷史的精髓,創造了32首博大精神的鋼琴奏鳴曲。貝多芬所擁有的強烈情感,成就了其音樂中憤懣、陰郁和充滿反抗精神的英雄性的情感特征,而其鋼琴奏鳴曲中英雄的形象也就此確立。
二、英雄性情感的體現
(一)時代特征
狂飆突進運動作為浪漫主義風格形成的先驅,是法國思想啟蒙運動情感和精神的呼應,在18世紀下半葉開始興起。在18世紀末,柏林、海德爾堡等地區出現了浪漫主義運動之風,自然、愛情、個人精神等主題作為新式的文藝創作源泉,在各種文藝作品中大量出現。這個時代的思想精神對貝多芬的藝術思想有著重要的影響,在音樂表現形式上,表現為“鼓點音”的特征非常突出。比如在Opus 28第一樂章的第77—103小節、109—125小節等,外聲部使用連綿不絕的旋律音,內聲部則采用了同音型反復的形式,來表現作者強烈的內心騷動,并且采用音量漸增的方式來進行彰顯。
音樂是使用聲音的感性形象來表達對世界的理解和感受的一種形式,能夠反映音樂家對生活獨到且豐富的情感體驗。貝多芬一生跨越了兩個世紀,在他所處的年代,歐洲社會發生了劇烈的變革,資產階級以新生階級的面貌給社會帶來了新的生機和活力,也為當時的時代增添了新的精神力量,這種精神力量對貝多芬音樂的藝術能量有著極大的促進作用,直接導致了其音樂思想中革命精神和英雄氣概的意志的形成。另外,法國大革命的波折又導致其精神上出現了絕望意象,因此在貝多芬的創作生涯中,英雄和命運相抗衡的主題始終貫穿在他的作品里,飽含了強烈的反抗精神,并在其32首鋼琴奏鳴曲中得到了體現。
(二)音樂形式的表現
1.重音
為在奏鳴曲中創造出樂隊演奏的強弱對比效果,貝多芬在鋼琴演奏中沿襲和繼承了克列門蒂的強勁音響以及演奏手法。另外,在浪漫主義音樂擺脫了傳統宮廷音樂的禁錮之后,西方音樂家在創作中所表現出來的人文藝術傾向,也使得他們不再僅僅滿足于使用優雅而平靜的音調來進行創作,而是到處追尋表現對理想的追求和個性的解放愿望,而正是在這種情感之下,貝多芬的音樂創造開始有了渴望精神自由、個性解放的思想以及對封建貴族等級的反抗情緒,在《悲愴》《月光》等鋼琴奏鳴曲中體現出來的,正是自身愿望和現實之間的強烈沖突,且這種感情在《熱情》中得到了更加深刻的表現。
基于這種奔放、熱情的性格,以及堅定的信仰,貝多芬在創造中大量使用了重音來進行藝術表現,即使在較為平靜的旋律中,也對重音做了一定的處理。使用連續的特強音,來創建排山倒海、波瀾壯闊的氣勢,在其鋼琴奏鳴曲中,往往會采用特強音伴隨片段音型而持續或反復進行的方式。其強音使用的典型形式有對仗工整、層層遞進、雙重強調、半音階式強調等,另外還存在特強音和裝飾音之間的結合等方式。
2.連續的半音階
半音階指的是對自然音組織的偏離、插入或者更改,是對樂音高低進行系統排列的方式之一,在意大利牧歌之中,總是使用半音階來表現情感中的頹廢消極的一面,比如崩潰、哭泣、哀悼等,而在尼德蘭音樂領域中,半音階的使用除了這些情感的表達之外,還被視為上帝用來對信徒們的虔誠進行考驗而設定的。在海頓F調鋼琴奏鳴曲的第一樂章中,就有著半音階化的復調織體的使用。
貝多芬在對快板樂章進行處理時,完全拋開了其中的憂傷和絕望的感情特質,其中的原因并非貝多芬一廂情愿地對慢板樂章中迷惘痛苦和人性中的弱點相契合的特點做出否定而導致的。只是在諸如Allegretto、Presto等速度較快的章節之中,三連音以及半音階的結合使用,表達的是其本人急于擺脫困境的心情,在其鋼琴奏鳴曲之中,并沒有使用半音階來表現一種無止境的絕望憂傷,另外即使在相對較為溫和的情緒中,其也能夠引入半音階的手法,創作出優美的篇章。
音樂之于其他藝術的優越性,就在于其既能夠表達感情的內容,還能夠方便地表達感情的強度,比如在Opus 7第一樂章的97—98、277—278等小節中半音階的快速上行就是此類體現。通過音域活動空間的擴大以及sf、cresc的雙重加固等方法,貝多芬能夠使用瞬間強弱轉換以及突然重音、持續不斷的震音以及音樂進行的半音階化來對聽眾的主觀感受進行捕捉,還能夠使得外部環境穩健地對內在進行施壓,以積攢一種強烈的爆發力,英雄只有將這種潛在的力量釋放出來,以實現苦悶和人生壯志的抒發,才能夠回歸滿足、平靜以及溫和的快樂的狀態。
貝多芬創作中蓬勃的生命力和積極創新的能力,能夠通過半音階的使用來得到展現,貝多芬使用半音化的創作手法,集中體現了其鋼琴奏鳴曲中戲劇性、動力性、斗爭性和英雄性的性格。比如在C大調鋼琴奏鳴曲第一章27—38小節中,每個小節的第一音間使用半音下行,來引出所要表達的情感。在Opus 10末章中,貝多芬在其情感的敘述方面非但沒有使用乏味的單調方式,反而通過變奏手法、在內聲部放置動機以及尾聲的純凈情感來共同形成一種緩沖力量,使得半音階在英雄的情感表達方面更加突出。
(三)英雄性情感的特征
1.不諧和音的運用
不諧和音在音樂中有著基本的樂理意義,音樂是一種有著自己獨特表述方式的語言,想要給聽眾帶來激動、振奮和感動,不能僅僅依靠諧和的樂音,在音樂中藝術、有效地使用不諧和音也是非常必要的。一般來說,諧和音在演奏中比較柔和,而不諧和音則較為響亮,這是因為不諧和音有著喚起情感的作用,而諧和音則使人安靜。貝多芬在自己所創作的鋼琴奏鳴曲中所使用的不諧和音,其實質只是不被當時聽眾所習慣的某些樂音組合。然而在實際的運用上,這些不諧和音作為基本的音樂材料,由于本身有著較為刺耳、尖銳的音響特點,而往往在深刻情感的表達中被賦予了特殊的內涵,比如痛苦、壓抑、沖突等,這些情感通過激烈緊張的不諧和音,使得英雄性的情感得到了淋漓盡致的個性化表現。
比如在貝多芬第一首奏鳴曲中就有著分散減七和弦的使用,在第二首奏鳴曲起始58—76小節中,使用三和弦分解作為旋律的伴奏音型,表現出一種躁動不安的情緒,76—82小節中延伸使用了八小節的減七和弦。在第七首的慢板樂章之中,更是有著減七和弦的連續使用。在第十三首中的最后樂章,以弱奏的形式呈現副部,左手是F音的持續彈奏,且有著不諧和的托卡塔式的音型的出現。而在最后一首中減七和弦始終貫穿著全篇。
2.抒情性情感的反襯
在貝多芬的鋼琴奏鳴曲中,使用抒情的情感來對英雄性的情感進行反襯,也是其作品中英雄性情感特征的獨特表現。除了歌唱式的抒情方法之外,樂句和樂節之中存在的停頓和休止所形成的情感阻塞,也是常用的抒情性表達方法之一,這種音樂語匯所包含的非連貫性,能夠使人暫時忘卻貝多芬音樂中獨特和狂暴的情感勃發,和其他樂章結合在一起,來描繪其心目中英雄所具備的情感和理智。
比如在Opus 13的第二樂章中,在純凈且溫暖人心的主題之后,左手旋律中質樸含蓄的音調從十六分音符的分解音型,逐漸加入律動的三連音,使得原本旋律中的淺吟低唱式的抒情中帶有了一定的焦躁不安,不但在23—27小節內聲部半音進行中表現了作者內心的愁苦,而且在內聲部中使用三度雙音的三連音,使這種情感更加急劇,躁動不安的情感隱藏在平靜的主旋律之下,最終在42—43小節中通過三次片段推進以及八度持續強奏使得樂曲外在的祥和與平靜被打破。
貝多芬的抒情篇章以及慢板樂章,總是流露出沉靜思索以及淡淡的孤寂、哀傷的情感,其中大多數都是作為其潛藏能量的爆發而積蓄力量的前奏。這些抒情的節奏有著各異的形態,其中既有對溫馨生活、畢生真愛、幸福人生的向往,也有著對大自然的熱愛,其中主要的情感特征有欲言又止式的跳躍,以及帶有一定宗教特征情感的贊歌合唱。
比如在Opus 22的慢板樂章中,在鼓點音型的段落中使用八度加固,表現出自由奔放而又悲壯深沉的情感,在29小節以及76小節中,表現出了細膩的浪漫氣息和情感。然而即便是在抒情性的樂章之間,貝多芬依然在柔美中隱藏著英雄般的難耐焦灼的情感,其中情感的矛盾依然得不到抑制。另外,借助減弱符號來對特強轉弱進行標明,使得其中的過渡更加順暢和圓滑。
3.套曲結構的使用
貝多芬的鋼琴奏鳴曲顯著的特征是張弛有致、邏輯嚴密,且各個樂章之間既有著并置對比的關系,也有著一定的內在聯系,導致了樂章中的各種音樂材料之間有著一定的連貫性。
在Opus 2中,運用了sf等來實現第一樂章和第二樂章之間的維系,使這兩樂章能夠在英雄性的情感特征之下得到統一。這首曲子全部4個樂章都使用弱起小節來開場,在調性、拍號、曲式結構、休止符延長等方面都顧及到了首尾的一致,在情感方面也以充滿了英雄張力的剛毅音型來實現回歸收束。在第一奏鳴曲中,所突出表現的推陳出新的創作手法,以及并發的情感是貝多芬樂思發展的動力,從總體而言,該曲有著硬朗的風格,其中有著鮮明的英雄個性,正視著現實的殘酷,且依然勇往直前。
在Opus 10中,第一樂章以八度—雙八度的齊奏來作為主題,描述了英雄昂首闊步前進的特征,然后使用三次連續的強奏來象征英雄強烈的戰斗意志。在124—128小節中,持續進行的音型片段和連續下降的八度,為展開部的呈現奠定了基礎。除了帶有強烈沖突的情感特征之外,作品還呈現了情感的遞進式的發展過程,通過雙音加強以及音響強度的增厚,增強了對聽眾聽覺的沖擊。在展開部中不斷上行的跳音以及大跳單音的穿插,營造了尖銳而步步逼人的片段。
4.結構規模的創新
貝多芬在其鋼琴奏鳴曲中,普遍地運用了奏鳴曲式,且其中各個次級曲式有著充分的展開,在情感對比方面也較為鮮明,在不同的程度上對音樂中的英雄性情感特征進行了一定的突顯。
奏鳴曲的使用依靠音樂段落之間存在的情緒對比,以及主部和副部主題的松弛和緊張的對比來實現戲劇性展開,比如在Opus 2的主部和副部的主題之間迥然相異的特征,在音型的跳躍以及旋律連綿不斷的下降方面得到體現,主部和副部之間既源自于同樣的音樂性格,又有著截然不同的性質,因而形成了矛盾存在的基礎。
貝多芬的鋼琴奏鳴曲非常恰當地對音樂的對立統一這一理念進行了理解和反映,在音樂領域,往往應該從其獨有的藝術方式來對其矛盾學說進行豐富和發展。縱觀貝多芬前半部分的創作,其樂曲的展開部往往都是在對呈示部潛藏因素的發展和繼續,如在Opus 31第一樂章中,在三次極弱的經過句之后緊接強奏三連音,是對呈示部中的材料進行的雙音化發展,且對低音部以及高音部音域也有著一定的拓寬效果。在展開部之中,貝多芬通過連綿的樂思將主部和副部的動機進行發展,使得二者之間的矛盾得到進一步激化,表現了抒情性旋律和戰斗性動機的更迭和沖突,另外在樂曲最后還有英雄式的高亢和弦交替,然后干凈利落地結束樣式,也有在專一的主題上面進行轉調,從而創造出連綿的交響化樂句。貝多芬通過這些主部、副部主題的擴展和派生等技法來形成不同的音樂,并且通過無與倫比的活力和強度進行再現部的準備,通過相關主部主題的段落來制造一定的緊張感,使樂曲的總效果得到再現。
結語
在貝多芬的一生中,與命運的抗爭是永恒的主題,貝多芬將其和命運的抗爭融入大量的作品中,營造了波瀾壯闊的藝術情感。而其32首鋼琴奏鳴曲,更是貝多芬自身的英雄性情感的完整抒發。本文立足于貝多芬鋼琴奏鳴曲本身,對其中的英雄性情感特征、表現內容以及手法進行了詳細的探究,希望對我國音樂情感表達方面的研究能發揮積極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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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
在受到外界客觀影響或者信息刺激之后,人在心理情感上會形成直接的感情體驗,其主要反映了感性和理性上的心理情感認識,同時通過理性判斷分析也會形成一種精神變化。在音樂表演中,不同人的心理調控能力和心理素質存在著很大的不同。如:在鋼琴表演的時候,演奏的效果會受到演奏者不同作用下的情緒、意志和思維等方面的影響。而作為意識心理技術是一個完整的生理和心理運動系統,是一種有意識的音響創造,是通過理性思維找到表演者天性無意識的創作過程。鋼琴藝術依靠認得形體和思維活動的一種“動態”藝術。而音樂表演則是依靠全身心的感覺,有意識的高級神經活動。因此,鋼琴表演就是對音樂作品的重現和再認識,是生理機能運動和心理情感運動。是深刻的揭示了音樂作品中的思想內涵,完美再現了音樂作品中情感內涵。每一部鋼琴作品中都包含了作曲家所處的歷史背景和文化背景。作曲家受到一定時期歷史的影響,在創作鋼琴作品的時候,必定會通過鋼琴作品反映當時時代的精神、審美情趣、社會動向。如:莫扎特和貝多芬的鋼琴音樂作品中,都包含著當時時代的環境、文化氛圍、政治動向等等因素,從而形成了獨特鮮明個性的音樂家。而這些背景資料都為鋼琴表演者提供了心理感受的來源。 另外,由于受到中樞神經興奮因素的干擾,在鋼琴表演的過程中,表演者的大腦皮層會對音樂發出感觸和想象信號,而一旦這種變化使原本慣性聯系被打亂,形成了“怯場”。因此為了不影響到自己的演奏,就要把自己的思想和精神高度集中在自己能夠控制的情緒范圍內。但是,由于緊張心理和情緒的影響,很多演奏者難以控制自己的現場表演,因此,為了克服這種狀態,演奏者要找到適合自己的方法,培養自己的心理素質和生理素質,才能取得更好地演奏效果。
二、 如何培養鋼琴表演藝術中的心理素質
(一)將心理因素調控在合理的范圍內,培養演奏者正確的心理素質
在鋼琴演奏中,由于受到人們大腦神經中樞和身體其他部位的影響和聯系,鋼琴演奏是一種系統性藝術活動,集心理感受、技法、體現以及體驗等多種因素于一身。而心理調控的目的是為了使演奏者達到理想的演奏效果,適應鋼琴演奏的需要,幫助演奏者正確的調整心理素質和心理狀態。在這個過程中,演奏者的心理素質和演出質量受到心理活動的協調功能的影響很大。因此,在演奏的階段中,要集中注意力,認真熟悉識譜和讀譜,才能有效地理解、分析和認識作品,才能在不斷的反復演奏中增長演奏的技術和記憶力,才能使音符變成有聲的音樂,才能增強信心。在演奏的過程中,演奏者的心理變化受到心理調控的影響,當進入演出階段的時候,調動內在聽覺和視像的創造積累逐漸變成了活化的音響,而心理運動也具有了內在的儲存。同時,心理調控的注意力和記憶力等會復制前期準備的活化音響再現,是通過錄音和錄像傳遞音響信息,是直接面對觀眾進行傳達,是進入直接或者間接的音響情感交流階段。因此,為了順利的完成演奏,只有把心理因素控制在合理的范圍中,才能培養演奏者正確的心理素質。
(二)充分做好心理調控中的準備工作,提高演奏者的心理素質
由于不自信或者前期準備的練習不夠,鋼琴演奏者沒有形成正確熟練的臨場發揮規律和習慣,因此,鋼琴演奏者要充分做好心理調控的前期準備和臨場準備,在平常的訓練中要注重鋼琴技法的練習,也要系統的訓練自己的心理素質。前期準備一個漫長的過程,如:在練習的時候,要把反復練習和記憶放在首位,強調主觀意識的作用,在此基礎上,為了避免“怯場”的心理,用高度緊張的神經和注意力提高心理素質。首先,當演奏形成慣性之后,演奏者能夠不假思索地用大腦的意識去控制音樂的眼周,身體肌肉也獲得了反復操作的自然動作,從而將音樂傳遞給欣賞者。其次,通過綜合視覺、運動、聽覺、概念等多種記憶方法,鋼琴演奏才能轉化為慣性動作,才能克服緊張心理帶來的記憶空白,因此演奏記憶是一個難點。再者,一般情況下,演奏者沒有較多的現場表演經驗,都是自己單獨進行練習的,匱乏現場演奏的經驗,從而產生了緊張的心理。只有在經過不同氣氛、場合以及形式的演出后,才能形成較強的應變能力,才能積累豐富的演出經驗。因此,為了順利完成演奏,減少自己的心理壓力和負擔,在日常生活中,演奏者要主動增加演出的實戰經驗,提高自己的心理素質。
(三)使用心理調控方法,避免產生緊張情緒,提高自己的心理素質
著名鋼琴家傅聰曾經說過:“音樂講的是人的學問,講的是人千變萬化、豐富的各種心理”。為了使身心達到放松和愉悅的狀態,演奏者在臨場準備中,應該獨自閉目冥想,選擇一個輕松而僻靜的環境,將所有演奏內容在腦子中過一遍,靜候登場,才能獲得良好的演奏效果。在鋼琴表演中,心理調控的最終目的是為了確保演奏的順利進行,消除緊張情緒。為了避免產生緊張的情緒,當演奏者坐在鋼琴前面的時候,不但要充分的體會作品中包含的豐富信息,也要感受鋼琴與人的共鳴感,使自己達到演出前的最佳狀態。其次,鋼琴演奏要想獲得成功,不但關乎技術層面,心理素質也同樣重要。如果在演出之前,演奏者就發現了自己驚慌,具有緊張情緒的話,要立刻采取相應的措施穩定自己的心理,如:深呼吸和遠眺等心理控制方法,要學會用積極地思想代替緊張的情緒,相信自己一定能行的,給予自己足夠的信心。
篇8
文/肖詠
美國心理學家羅蘭德去除焦慮的方法與眾不同。他不是讓焦慮者控制焦慮,而是讓焦慮者每天拿出一段時間專門進行焦慮,即“用焦慮戰勝焦慮”。這種對焦慮“欲擒故縱”的方法,讓焦慮患者盡情焦慮一段時間,更能驅除焦慮。這有點兒像越怕失眠就越失眠,索性就不睡,困意反倒襲來的情形。具體可以這樣做:
1.平時通過想象、放松、轉移注意力等方法打斷焦慮,告訴自己有時間專門去焦慮。
2.每天用于焦慮的時間是30分鐘。
3.焦慮時不要坐自己平時常坐的座位,以免以后一坐這座位就產生焦慮;也不要在晚上睡覺前安排專門焦慮,以免引起失眠。
4.焦慮時不能“偷工減料”,要保證充實時間,要專心致志地去焦慮。當不能一門心思地去焦慮時,焦慮便逐漸地消失了。
老年人無原因恐懼是病態表現
文/鄧杰
恐懼是人的一種心理活動,在大多數情況下,都是一種正常的心理反應。例如看到恐懼的情景,聽到恐怖事件,遭受到意外的危險等,都會使人產生恐懼心理,這些都是正常現象。老年人由于體力下降、精力不足、思維緩慢、反應遲鈍,致使老人逃避災禍、保護自己的能力遠遠不如青壯年那樣強。因此,一旦遇到某種意外情況(如小偷、火災等),就會不知所措和恐懼不安,有時甚至日常生活當中的小事,也會引起老年人的恐懼。例如過馬路,年輕人往往不加思索地徑直走過去。然而老年人卻常常躊躇不前,經常左顧右盼,唯恐被車撞傷,如果這時有汽車從身邊開過,他會嚇一跳而心臟激烈跳動,長久難以平靜。即使回憶一下方才的情景。也會心有余悸,抑制不住自己的恐懼心理。
以上不同情況下老年人所產生的恐懼心理都是有客觀原因的,恐懼是對外界刺激的一種正常心理反應,不足為奇。另外還有一種情況,就是在沒有相應的外界刺激的情況下,老年人所產生的恐懼,這種恐懼就超出了正常人的心理活動范圍,也就是屬于病態心理了。例如:一位老人當他照例在家中進食午餐時,忽然產生一種恐懼感,感到非常害怕,但是讓他說出怕什么,他卻說不出來,而且這種莫名其妙的恐懼,還時時向他襲來,使他終日惶恐不安,總是提心吊膽地過日子。分析他為什么恐懼,卻找不出任何原因。這種情況不能用正常心理來解釋,因此是屬于疾病的范疇,也就是說這位老人有了精神疾病。其不正常的恐懼情感是病態表現的一部分,往往還同時存在著其他精神異常表現,如幻覺、妄想、記憶減退、智力下降等等。因此老人無原因恐懼,常常是疾病的信號,可能得了精神疾病,應帶老人去醫院檢查診治。
交友的三種不良心態
文/劉曉禎
缺乏信任感 有這種心態的人本身就很不信任別人,不會站在別人的角度考慮,于是假設別人也像自己一樣沒有“通情”能力,也像自己一樣在友誼上不斷設防。
篇9
筆者從事住校生管理工作多年,在實踐中不斷摸索管理規律,積累管理經驗,探求適合本校實際的“住校文化”的構建之路,形成了特色鮮明的“住校文化”體系。
一、管理網絡明晰,管理文化虛功實做
(一)管理網絡化,崗位職責明確
學校對住校生實行了網絡化管理(如圖1所示),并明確了每一個崗位的具體職責。
(二)狠抓常規教育,加強對學生生活特別是內務的指導
現在的獨生子女大部分生活自理能力差,對此生活管理教師變過去的“管”為“導”,從指導學生折疊被子、擺放鞋子、物品、洗漱、拖地等小事入手,幫助學生養成良好習慣。
(三)以“寢室文化建設月”活動為載體,提升管理文化品位
1.活動內容
學校參照《學生寢室“三項競賽”評分標準》,從就寢紀律、出勤安全、寢室衛生三個方面開展全方位的檢查評比活動。
2.檢評方法
由年級部領導、生活指導老師、青年教師、政教員對就寢紀律進行監督與評分;由宿舍管理員對出勤安全進行考評;由生活指導教師、政教員、宿舍管理員每天上午、下午各一次對寢室衛生實施檢查評分。每天的檢評結果在年級部公告欄里張貼。
3.獎懲方法
滿一個月后,按照累計每天檢評的扣分之和,從低到高排序,評出“寢室文化建設月”先進寢室和先進班級予以表彰;“后進寢室”“后進班級”必須提出書面反思材料,查找原因,明確整改方案和今后努力的方向,一式兩份,遞交政教處和年級部。“活動”旨在強化學生就寢管理,促使學生養成良好的就寢習慣,打造一個潔凈舒適、寧靜祥和的住校環境,提升管理文化品位。
(四)設立值周寢室
根據學生宿舍樓的實際情況,每層設立1~2個值周寢室。值周寢室的工作期限為周日至下周六;工作內容為遵照《浦江中學寢室管理制度》進行晚就寢安全管理(晚點名)、寢室衛生管理(包干區域每晚一掃一拖,政教處安排大掃除時包干區域的大掃除)。
(五)安排大掃除
學校的大掃除分常規大掃除和專門大掃除。每周一中午的大掃除為常規大掃除,要求每個寢室室內和陽臺門口地面干凈無塵,內務整潔,物品擺放有序,窗明幾凈;專門大掃除由政教處安排,由政教處組織檢查評比,除各自的寢室需按要求進行大掃除外,值周寢室所在班級也要對包干區域進行徹底大掃除。
(六)進行日常檢查
日常檢查也稱日常常規檢查,包括:值周寢室長的每周晚點名;宿管員每晚的消防設施檢查;宿管員一天一次的寢室內務衛生檢評,一周一次的電器電線詳查,一月一次的床鋪牢固情況詳查,期初、期末對宿舍樓各種設施進行的全面檢查。
二、制度引領行為,制度文化細微規范
(一)寢室管理制度
全面、科學的管理制度,是管理工作的重要理論依據。數年來,學校遵照《浦江中學寢室管理制度》進行管理,確保了管理工作的有序高效。
(二)宿管員例會制度
學校于每周一下午第四節課在政教處召開由六名宿管員和全體生活指導教師參加的例會。議程有三項:一是由生活指導教師或生活指導組組長總結上周寢室管理中存在的問題,通報宿管員勞動紀錄、管理到位情況;二是由宿管員暢談一周來學生在紀律、衛生、出勤等方面比較突出的問題和門窗、學生床鋪、電路電線、消防設施等安全設施等方面出現的新情況;三是共同查找一些解決問題的辦法,布置下周工作,并提出有關要求。
(三)抽查制度
抽查制度也叫層層抽查制度。生活指導教師在白天(一般一周1~2次)對學生寢室的衛生情況進行抽查(一般抽查兩層),具體時間為上午9時后(宿管員常規檢查之后),抽查內容為宿管員檢查及記錄情況、寢室內部衛生和內務的實際情況。宿管員對學生寢室的出勤情況進行抽查,每周不少于三次。熄燈鈴響后,宿管員還要抽查十個左右的寢室,看與上報的《安全紀律檢查匯報表》所記錄的情況是否吻合;生活指導教師適當時候也要展開抽查,可抽查宿管員抽查過的寢室,以此提高抽查的準確度。
三、環境教育優化,環境文化溫馨和諧
(一)宿舍樓宣教環境的營造
1.黑板報
學校每幢宿舍樓的大廳都有黑板報。黑板報的內容主要有三大塊:一是常規管理規定,包括作息時間、宿舍大門開放時段,值周寢室包干區的劃分和工作職責;二是紀律、衛生、安全檢查情況記錄;三是每周寄語,以班級為單位,每周寫一句勵志或自勉的話。
2.消防字圖
在大廳顯著位置張貼“消防安全三提示”和消防應急疏散圖。
3.宣傳標語
每幢宿舍樓的每層樓梯休息臺處張貼各種標語,如“走好每一步,才能攀高峰”“紀律造就人生的輝煌”“少一分嬉鬧,多一分安全”“你我都講普通話,情同手足是一家”“舒適的環境,我們共同營造”等,從守紀、安全、人際、和諧等方面進行宣教,起到潛移默化的作用。
篇10
1.為互動德育提供平臺。①建立提供互動的網絡平臺。建立家長QQ群,建立班級微博,在BBS上開設班級子板塊,供學生、家長實名或者匿名留言。②但是由于學生學習的原因,這種常見的互動手段主要提供的是家校互動,師生互動更多的只有在周末開展。為了彌補這些常見手段的不足,我在辦公室專門準備了“班主任信箱”,供學生隨時交流。③開設“班級心語”專欄。每周由一個同學負責記錄本周發生的重大事件和對學生有影響的事情,記錄下大家的心情,并且在每個同學手中傳閱,讓大家共同分享自己的心情。
2.讓墻壁會說話。學生的學習生活環境極大地影響著學生的心理。干凈整潔的教室和寢室已經是學習環境的最低標準了。現在很多班級都在墻上貼了各種勵志標語。這些標語剛貼出來的時候確實能短暫地激勵學生。可是新時代的學生,對傳統的說教的話語己經有了一定免疫力了。我們要想辦法在墻壁上說出更多“更新”的話。學生現在對什么感興趣呢?大家都說90后的孩子以自我為中心。我就抓住他們的這個心理特點,在設計教室硬環境時,以小組為單位對布置方案公開招標,再對標語進行招標。學生的積極性非常高,并且產生了很多非常好的布置方案。布置方案并不是一成不變的,我們會按照每個階段學校的要求和班級教育的主要目標,定期進行重新招標。在對學生進行德育的同時,還能放松他們的心情。對于教室后面每個同學的書柜也屬于墻壁布置的一部分,在班級的統一規劃的基礎上,每個同學都可以有個性的布置自己的書柜。大家都會興高采烈的欣賞其他同學的布置,感受到其他同學的追求和特點。
3.自然物語。繁重的高中學習生活,讓學生很少有機會走出戶外,特別是很多女生,又不愿意進行任何體育活動,連學校組織的廣播操都經常找借口請假。而長期生活在鋼筋混泥土中的城市孩子少了一份對自然的眷念,容易導致心胸不開闊,精神壓力過大,沒有生活寄托,輕視生命等問題。于是我要學生在走廊上養了很多植物,在班級合適的角落養了小金魚之類的動物。并且實行責任包干,每個小組要對自己的認養的動植物精心呵護,全程負責,并且定期記錄自己的“自然物語”,將自己在養護動植物過程中的感想記錄下來。通過長期的自然物語的活動,不僅教室環境得到了極大的美化,學生的壓力也得到了釋放。在一次以《珍惜生命》為主題的班會中,很多學生都提到了自己在養護動植物過程中感受到的生命的脆弱和可貴,表示我們應該珍惜自己,珍惜自己的親人和朋友。
4.同桌聯盟。經過全班同學共同協商,我們規定:每次考試的進步前十名的同學可以自主挑選同桌,并且同桌之間簽定《同桌互助同盟協議》。協議規定:同桌之間必須互相關心,互相幫助,互相督促,如果互相產生負面影響,將隨時解除同桌關系。挑選同桌看起來是對考試成績的獎勵,但是其實也是進行德育的好機會。通過每個同學挑選的同桌,可以看出他們每個人的性格特征,看出他們每個人對事情的看法和認識,更是一個學生對學生進行德育的過程。在一次挑選同桌的過程中,有個男生成績非常優秀,可是他主動邀約了幾個同學,大家都拒絕了他的要求。他很無奈地找到我,向我尋求幫助。平時從不認為自己生活習慣是個大問題的男孩兒,竟然主動列舉了很多自己生活中的細節問題,并且下定決心,表示一定會改正。
5.友好寢室。我所在的學校是一所全寄宿制中學,學生除了在教室學習外,還有相當一部分時間是在寢室度過的。在寢室這樣一個相對放松的環境,學生之間更容易互相影響,很多思想和言論更容易快速傳播。如何及時糾正他們的不正確行為和思想,班主任首先要獲取的就是學生在寢室的真實表現。如果你直接去問學生,那可能完全無法得到你想要的信息,所以必須有技巧。我的做法就是結成友好寢室。結對的方法并不是自由組合,而是抽簽產生,這樣利于同學之間更多的了解。我要求友好寢室直接定期不記名的進行批評和自我批評。由于是不記名的,而且學生有正確的是非觀,所以部分學生在寢室的不正確的行為都會被友好寢室的同學直接提出來。然后我再針對學生提出的問題去調查,效果就會好很多。
二、實施成果
1.班級硬環境得到改善。通過定期的墻壁布置招標,很多有創意的設計脫穎而出。再加上教室里的植物和動物的襯托,整個班級顯得溫馨、緊湊、富有活力。每個走進我們教室的老師都是感嘆不已!
2.形成了自覺的批評與自我批評的氛圍。以前,幾乎所有同學都不好意思指出別的同學的缺點,更認為跟老師反映情況是對不起同學的行為。通過長期的堅持,大家都真正明白了:如果有人愿意指出你的問題,才是你真正的朋友。每個人都應該主動爭取到其他人的意見和建議。
3.學生的心理調節能力得到增強。每次考試前后,都是學生心理情緒波動最大的時候。很多同學在考前都會出現焦慮甚至是以身體不適為理由逃避考試。考試之后,成績不理想的同學也是垂頭喪氣,無精打采。每個班主任都要在安撫學生心理上付出很大的精力,甚至會擔心部分學生學生做出過激的行為。可是通過班級動植物的養護,大家對挫折、打擊、風雨都有了更深的認識。
4.在各種活動中學生表現突出。形成了好的班級文化氛圍,有了同學之間無時無刻的幫助和關心,每天生活在充滿生機的環境中,學生的學習成績自然不會差。我所帶班級的學習成績一直在年級同類班級中名列前茅。除了學習成績,班級在參加學校其他活動時都表現突出。在軍訓、廣播操比賽、運動會、板墻報比賽等活動中,學生都取得了驕人的成績。
三、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