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退稅管理范文

時間:2023-05-06 18:19:56

導語:如何才能寫好一篇出口退稅管理,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資料和文獻,歡迎閱讀由公務員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鑒。

出口退稅管理

篇1

當前出口退稅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難點與問題

(一)出口退(免)稅有關清算期的問題。

現行出口貨物退(免)稅清算管理辦法規定,出口貨物在清算期即當年6月30曰以前未收齊退稅單證或海關、外匯電子信息核對不上,以及未收到回函而出口企業在此期間又未提供舉證材料的,退稅機關一律不再辦理該筆出口貨物的退稅。這項規定在具體執行中存在兩個問題:一是海關電子信息核對不上,等收到海關的回函時,該筆出口貨物退稅已超過清算期;另一種情況是在清算期內,由于外商收到貨物后違反合同不及時付款,導致企業出口貸款不能及時收回,外管局不予核銷,待一切手續辦齊時,該筆出口貨物的退稅已超過清算期。對于這兩個問題,基層出口退稅機關和企業在看法上存有爭議,有的認為不應退稅,依據是出口貨物退(免)稅清算管理辦法有規定;有的認為應該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如果是因為執法機關。如海關、外匯電子信息應有而未有,海關回函慢等原因造成就應考慮退稅。因為按照《征管法》第30條規定:“納稅人超過應納稅額繳納的稅款,稅務機關發現后應立即退還;納稅人自結算繳納稅款之曰起3年內發現的,可以向稅務機關要求退還,稅務機關查實后,應當立即退還。”因此,從鼓勵企業出口創匯,從維護納稅人的權益考慮,應比照《征管法》規定執行,出口貨物退(免)稅清算管理方法只是屬于規章。

(二)政策的多樣性,增加了出口退(免)稅管理的難度。

1.部分生產企業實行“免、抵、退”稅政策,與實行“先征后退”相比,操作起來較復雜,從客觀上講,環節多,出現的問題也就多。因此這一方式最容易影響稅收收入,

2.“進料加工”復出口退稅政策在實際操作中容易造成征退脫節,管理難度大。主要表現在:國內購料與進口料件委托加工,國內購料退稅的認定;進料加工貿易申報表的開具;抵扣稅率的認定;抵扣時間的確定等,都比較繁瑣。有的出口企業辦理進料加工,待貨物出口后不到稅務局辦理退稅(退的少,交的多),財務上也不作銷售或在財務上采取偷梁換校手法偷逃國家稅款,檢查起來非常困難。

(三)出口貨物按計劃退稅,不利于出口退稅政策效用的發揮。

出口退稅實行計劃退稅,從客觀上講,是國家宏觀調控的需要,是落實國家財政計劃的基本要求。但是按照國家鼓勵企業出口的要求來看,就顯得不夠靈活,讓基層出口退稅機關感到不好把握,讓外貿出口企業感到國家政策不穩定,隨意性大,不敢放心大膽地去安排長期計劃。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出口退稅計劃指標少。企業辦理出口退稅,手續齊全,按政策要求理應及時足額地實報實退,一旦不能及時足額退稅就會影響企業資金周轉、出口貿易的發展。二是出口退稅計劃指標多時基層稅務機關也有壓力。在一定期間出口退稅指標如果用不完,有的出口退稅機關考慮到下一階段的退稅指標很可能受影響,又怕工作考核受影響,便對個別信用程度不夠高的出口企業也辦理預退稅款手續,導致年終清算工作忙亂。

(四)新的出口商品專用發票,難以達到維持政策的規范性和統一性的要求。

從2000年1月1日起根據國家稅務總局要求,對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出口商品所使用的發票由稅務機關統一印制,套印發票監制章。從新發票的啟用情況看,存在不少新問題:一是發票規格小且結構不合理。新發票統一規格為265mm×190mm,對此,由于有的外方購貨單位名稱英文字母多,有的出口企業一次性出口商品名稱規格多等原因,在填寫時就非常擁擠,難以反映出口貨物的必要情況和特殊要求,因而造成企業在開具同一批出口商品發票時,同時使用兩種發票,—種是:“新式發票”,執行稅務機關要求,另一種是“老式發票”滿足外方購貨單位以及有關業務單位,如銀行的要求。二是發票聯次少,不能滿足企業出口商品的業務需要。由于企業向境外客戶出口商品,所經過的途徑不同,國內監管及業務部門的要求不同,出口收匯的方法不同等特殊情況,所以對發票的使用聯次(份)也有很大的差異,如有的企業出口商品是通過出口的,外方購貨單位也是通過外方受理貨物的,這就分別需要2聯發票;有的企業出口商品其收匯方式是采用“議付”或“壓匯”的方式與銀行結算的,這樣僅銀行一方就需要3聯發票,有的海關也要2聯發票,再加上商檢局、外匯管理局、稅務局等,一次性需要14聯發票之多,而目前新發票只是按一般的出口貿易方式,設置了6—8聯,遠遠不能滿足不同情形下各類出口企業的需要。造成了部分出口企業在使用新發票的前提下繼續使用老發票,以解決發票聯次不足問題。三是部門之間的協調不夠,據一些企業反映,使用新發票到有關執法及業務部門辦理手續,不受歡迎,在有些省份海關甚至不愿意要新發票,而要求企業提供老發票。另外,發票聯次多了也存在問題,使用電腦一次性打印不透,到后幾個聯次發票內容就看不清楚了,不便于有關部門或企業審核、備案。問題解決的對策與建議

1.進一步完善《出口貨物退(免)稅清算管理辦法》。

目前出口貨物退(免)稅清算管理辦法是出口退稅業務

工作特點的必然要求,按年及時清算退稅款的目的主要是為了便于規范對企業出口退(免)稅工作的管理,也有利于國家及時、準確、全面的掌握出口退(免)稅的狀況。因此,做好這項工作是非常重要的,但是筆者認為在對清算期即當年6月30日以前未收齊退稅單證或海關、外匯電子信息核對不上,以及未收到回函的問題,應該具體問題作具體分析,不能一概而論。如果是有關業務執法部門的問題,而造成電子信息核對不上,以及海關回函不及時等原因,在一定時間內應該給予該筆業務辦理退稅,這是企業的權利,不能因為有關業務部門工作延誤而讓企業吃虧。

2.實行規范統一的管理模式,增強出口遲稅政策的可操作性。

“先征后退”政策是目前各地出口退稅機關應用最為普遍的一種方式。實踐證明,這一政策對于加強對出口企業的監督和控制,防止偷稅、漏稅、騙稅,對于簡化操作環節,規范出口退稅機關的內部管理,對于保證國家財政收入,落實出口退稅資金,對于“征多少,退多少,公平稅負原則”等方面都有切實的效果和好處。筆者認為,國家應立即廢除“免、抵、退”政策,統一實行進(出)口商品“先征后退”政策,生產企業直接出口商品主要以稅收繳款書、出口商品報關單、出口收匯核銷單等單證為辦理退稅憑證;外貿企業收購出口產品時,實行價稅分流,并向生產企業支付不含稅價款,同時代生產企業向稅務機關繳納相應的增值稅,稅務機關向外貿企業開具代繳的增值稅收據,作為今后退稅憑證之一。對于“進料加工”,可在材料進口時即按規定征稅,待產品出口后再辦理退稅。

同時建議國家要盡快立法,明確規定相關部門協稅、護稅的法律義務和責任,保證稅收征管及出口退稅活動切實取得海關、外匯、金融、審計、工商、郵政等部門的積極配合,防止偷稅、漏稅特別是騙稅問題的發生。

3.尋求計劃退稅高效性,切實保障及時足額退稅。

一是不以計劃指標完成與否來衡量出口退稅機關的成績,筆者認為考核出口退稅工作的好與壞,重點要看它執行政策是否到位,業務技能是否熟練,工作質量的好壞以及服務態度是否端正。只有這樣,才能做到實事求是,實報實退,確保國家退稅政策落實到位。二是建立出口退稅由中央和地方共同分擔的利益機制。出口退稅完全由中央財政負擔,不但造成中央財政負擔過重,而且也等于失去了地方政府對出口退稅的有效監督和控制,也是導致出口退稅管理上的被動與少數地方政府行為不當的主要原因。既然增值稅是中央與地方共享稅,其出口退稅由中央與地方共同負擔是符合常理的。退稅額由中央與地方財政分擔,也能緩解退稅指標不足的壓力。三是切實落實國家對出口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維護出口企業的合法權益,保障出口企業及時足額退稅,以增強出口企業創匯的積極性、穩定性和連續性。

篇2

【關鍵詞】 出口退稅問題 對策

一、我國當前出口退稅管理上存在的問題

1出口退稅管理的程序性法規不完善

實行新稅制后,《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和《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辦法》既包括了政策內核,又包含了日常規范。在隨后出臺的諸多文件中,幾乎都是有關稅政方面的內容,而對出口退稅管理的規范,則散見于以上文件中。由于沒有一部成型的程序性、管理性法規,出口退稅操作出現了很多管理方面的問題,這些問題反過來又影響了出口退稅政策的準確實施,使出口退稅政策不能達到預期效果。出口退稅管理的程序法規不完善導致的后果是:

由于沒有統一規范的審批流程而僅僅根據《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辦法》中的有關條款來確定審批流程,勢必產生諸多責任不清、崗位不明現象,也會使審批退稅沒有強有力的內部制約機制,從而在管理上出現很多漏洞,也給騙稅以可乘之機。因此,如果出口退稅管理沒有明確的職責分工,不按業務屬性建立內部制約機制,而是實行粗放管理,那么各種隱患將長期存在。

由于沒有統一規范的檢查規程,使各地出口退稅檢查的內容、方式、手段及事后處理等不盡相同,隨意性很大,從而使檢查效果大打折扣,產生導致騙稅的隱患。

由于沒有統一規范的清算規程,使各地出口退稅清算業務多種多樣,有些地區甚至只對出口退稅清算走過場。而實際上清算業務是出口退稅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嚴把出口退稅關的重要環節。

由于沒有統一規范的計劃分配方法、檔案管理制度及統一明確的財務規范,使出口退稅日常管理工作受到很大影響,也使出口退稅管理的公正性、規范性和高效性不能很好實現。

2管理手段落后,電算化管理水平低下

出口退稅電子化管理是大勢所趨。盡管自l990年開始國家稅務總局就在探索和研究如何運用計算機來進行出口退稅管理,國務院還將出口退稅計算機管理系統列為國家“三金”工程中的“金稅工程”,但部門之間運用程度參差不齊,銜接配合問題較多。目前稅務總局推廣應用軟件在實踐運行中以暴露出諸多問題:

首先,信息應用不全。現除海關電子信息可以進行對碰稽核外,其他如企業財務核算信息、外匯管理局的結匯信息和專用發票信息等都還不能被退稅部門所采用,電算化稽核功能還不能充分發揮。

其次,軟件設計內容跟不上新出臺的政策要求,由此帶來操作難問題。

再者,交叉稽核信息滯后且變化無常。大量申報數據因信息滯后,只好撤單。單證回收和電子信息是互補的,有時信息傳遞渠道不暢,造成人為退稅滯后及退稅計劃難以把握,既影響退稅質量,又難以有效防范和打擊騙稅。

還有,功能不齊全,缺乏清算及檢查功能。現行的申報系統和審核系統其基本功能主要是數據登錄、編報和數據核對,但缺乏管理功能,給退稅管理工作帶來極大不便。另外,該系統也未將檢查功能列入其中,使退稅檢查游離于系統之外,既不利于規范統一,又不利于數據的相互銜接。

3部門協調配合不夠,管理上存在失控、脫節現象

出口退稅管理是一項系統工程,既涉及稅務機關內部的退稅、征收、計財、信息等部門,同時還涉及到海關、外管、外經貿等部門,這就要求相關部門對出口退稅工作必須協調一致。但目前國家涉及此類文件不多且執行起來有較大折扣。有些具體問題在協調上無明確要求,致使一些工作協調極其困難。如一些地方海關往往對稅務機關的函調報關單不能及時復函;有些海關要求退稅部門發函調查必須附報關單原件;有的明顯制單錯誤,企業要求改單,而非要退稅部門出具證明才予改單,從而影響退稅進度。另還,管理手段落后,既造成部門之間工作推諉,也造成管理失控、脫節,給不法分子的騙稅活動留有空隙。

4退稅單證申報滯后現象嚴重

生產企業實施“免抵退”稅后,只要產品一報關出口并在財務入賬后,就可以向稅務機關申報免抵稅,在一定程度上減輕了出口企業的資金壓力,但也使企業放松了對單證收集和報送的重視程度。

另外,實行免抵后還帶來一些弊端,有可能產生導向性問題,如有些企業將內銷收入虛報為外銷收入緩稅。單證回收滯后,使“免抵退”稅得不到最后確認,易造成漏洞,直接影響到稅收計劃和退稅計劃的實施,對地方財政造成壓力。對企業而言,單證回收期限超過六個月,國稅部門將予以補稅,這對出口企業來說無疑是個沉重的負擔。

二、解決當前出口退稅管理上存在問題的對策

1征、退稅統一管理,廢除兩套申報、兩套清算辦法

目前生產企業同時實行增值稅納稅申報與出口貨物“免抵退”稅申報,不僅給企業和稅務機關增加了大量的工作量,也不利于正確貫徹稅收政策。建議把“免抵退”稅的申報、審核和匯總、清算與增值稅統一起來,在報表制度、計算依據的確定和計算結果的認定上統一辦法。要以規范、統一為前提,真正實現兩套申報辦法的合并。要以統一的思路重新設計《增值稅納稅申報表》、《生產企業自營(委托)出口貨物“免抵退”稅匯總申報表》,兩套辦法合而為一,每月統一申報納稅。年底將征稅清算與“免抵退”稅清算統一管理,把增值稅清算表與《生產企業“免抵退”稅年度清算表》合二為一。這樣把“免抵退”稅管理納入增值稅的管理架構中是比較合理。建議統一開發免抵退稅管理軟件,將企業申報、稅務部門內部各部門審核審批流轉及清算檢查納入其中,可以提高效率、明確責職。

2加快出口退稅單證回收速度

盡快出臺出口退稅單證管理辦法,提高單證回收速度,這對稅務機關組織稅收收入(免抵調庫)和企業加速資金周轉帶來很大的作用。具體可推行以下做法:

一是單證申報時間先后與退稅指標分配掛鉤;

二是單證回收與出口退稅辦稅員考核掛鉤。

三是嚴格審核,及時輔導、抽查,落實責任制,通過同類同行業回收率對比分析,及時發現問題。

3建立完整的出口退稅管理系統

建立完整的出口退稅管理系統,矯正不規則的外部行為。在目前的出口退稅機制中,仍存在著失去統一性的現象,這種現象主要是由于涉及出口退稅的有關部門單純從部門利益出發而形成的不協調行為。外部行為不規范,我國出口退稅就難以形成一個良好的、協調的外部環境,甚至使出口退稅政策產生負效應。另外也正是這種外部行為的不規則性,致使出口騙稅屢屢發生,造成國家稅收損失。

因而創造良好的出口退稅的外部環境,必須規范外部行為。通過立法,建立全國性的出口退稅管理系統。

4進一步加快出口退稅網絡化進程

要加強對出口退稅憑證的有效管理,在全國范圍內組建各級票據計算機管理機構,實現票據信息共享,加強交叉稽核力度。

我國出口退稅計算機的應用應朝著網絡化方向發展,實現退稅機關與海關、外管、銀行、工商、技監、外貿主管部門以及征稅機關之間的計算機聯網,形成政府電子口岸執法管理系統,實行資源共享(包括報關單信息、核銷單信息、專用發票信息、專用稅票信息)。

要進一步規范并完善出口退稅電子化管理系統,軟件設計及時補充有關功能,如新出臺的政策操作、檢查、清算功能等,在能有效防范騙稅的前提下,盡可能簡化出口退稅操作手續。

在稅務部門內部應加強出口退稅人力資源配置,各部門更應通力協作、信息共享,加強對出口貨物的控管,嚴防騙稅發生。如建立協調會議制度、信息傳遞制度等。

5加強出口退稅法制建設

1994年新稅制實施以來,出口退稅的法律依據比較薄弱,基本依據只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二條第三款中表述的“納稅人出口貨物,稅率為零”和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第十一條中表述的“對納稅人出口應稅消費品,免征消費稅”這兩句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頒布出口退稅工作的最基本規章就是1994年的《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辦法》(國稅發[1994]31),但這個文件中有相當一部分已經失效。

目前我們法制建設方面存在的主要問題:一是出口退稅沒有一個基本的法律或法規。二是現有的法律級次過低。三是現有的規章過于散亂,缺乏系統性。四是有關出口退稅的行政處罰的種類、行使權限不夠明確、系統,不利于依法打擊騙取出口退稅的違法行為。

加強稅收法制建設,就要加強稅收立法,規范稅收執法,強化稅收執法監督。認真學習貫徹行政許可法,全面清理不符合行政許可法規定的稅務行政許可。繼續整頓和規范稅收秩序,嚴厲打擊各種涉稅違法活動。加強稅收法制教育。

認真落實稅收優惠政策,切實加強減免稅管理。針對薄弱環節,加強各稅種管理。狠抓稅收征管基礎工作,強化稅源管理,嚴密防范、嚴厲打擊騙取出口退稅違法行為。推進稅收管理信息化建設,進一步優化納稅服務。

6有針對性的防范和打擊出口騙稅

嚴格區分外貿出口企業的自營與業務,必須從以下方面加強稅收征收管理和退稅審核工作:

篇3

關鍵詞:出口退稅問題對策

一、我國當前出口退稅管理上存在的問題

1出口退稅管理的程序性法規不完善

實行新稅制后,《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和《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辦法》既包括了政策內核,又包含了日常規范。在隨后出臺的諸多文件中,幾乎都是有關稅政方面的內容,而對出口退稅管理的規范,則散見于以上文件中。由于沒有一部成型的程序性、管理性法規,出口退稅操作出現了很多管理方面的問題,這些問題反過來又影響了出口退稅政策的準確實施,使出口退稅政策不能達到預期效果。出口退稅管理的程序法規不完善導致的后果是:

由于沒有統一規范的審批流程而僅僅根據《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辦法》中的有關條款來確定審批流程,勢必產生諸多責任不清、崗位不明現象,也會使審批退稅沒有強有力的內部制約機制,從而在管理上出現很多漏洞,也給騙稅以可乘之機。因此,如果出口退稅管理沒有明確的職責分工,不按業務屬性建立內部制約機制,而是實行粗放管理,那么各種隱患將長期存在。

由于沒有統一規范的檢查規程,使各地出口退稅檢查的內容、方式、手段及事后處理等不盡相同,隨意性很大,從而使檢查效果大打折扣,產生導致騙稅的隱患。

由于沒有統一規范的清算規程,使各地出口退稅清算業務多種多樣,有些地區甚至只對出口退稅清算走過場。而實際上清算業務是出口退稅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嚴把出口退稅關的重要環節。

由于沒有統一規范的計劃分配方法、檔案管理制度及統一明確的財務規范,使出口退稅日常管理工作受到很大影響,也使出口退稅管理的公正性、規范性和高效性不能很好實現。

2管理手段落后,電算化管理水平低下

出口退稅電子化管理是大勢所趨。盡管自l990年開始國家稅務總局就在探索和研究如何運用計算機來進行出口退稅管理,國務院還將出口退稅計算機管理系統列為國家“三金”工程中的“金稅工程”,但部門之間運用程度參差不齊,銜接配合問題較多。目前稅務總局推廣應用軟件在實踐運行中以暴露出諸多問題:

首先,信息應用不全。現除海關電子信息可以進行對碰稽核外,其他如企業財務核算信息、外匯管理局的結匯信息和專用發票信息等都還不能被退稅部門所采用,電算化稽核功能還不能充分發揮。

其次,軟件設計內容跟不上新出臺的政策要求,由此帶來操作難問題。

再者,交叉稽核信息滯后且變化無常。大量申報數據因信息滯后,只好撤單。單證回收和電子信息是互補的,有時信息傳遞渠道不暢,造成人為退稅滯后及退稅計劃難以把握,既影響退稅質量,又難以有效防范和打擊騙稅。

還有,功能不齊全,缺乏清算及檢查功能。現行的申報系統和審核系統其基本功能主要是數據登錄、編報和數據核對,但缺乏管理功能,給退稅管理工作帶來極大不便。另外,該系統也未將檢查功能列入其中,使退稅檢查游離于系統之外,既不利于規范統一,又不利于數據的相互銜接。

3部門協調配合不夠,管理上存在失控、脫節現象

出口退稅管理是一項系統工程,既涉及稅務機關內部的退稅、征收、計財、信息等部門,同時還涉及到海關、外管、外經貿等部門,這就要求相關部門對出口退稅工作必須協調一致。但目前國家涉及此類文件不多且執行起來有較大折扣。有些具體問題在協調上無明確要求,致使一些工作協調極其困難。如一些地方海關往往對稅務機關的函調報關單不能及時復函;有些海關要求退稅部門發函調查必須附報關單原件;有的明顯制單錯誤,企業要求改單,而非要退稅部門出具證明才予改單,從而影響退稅進度。另還,管理手段落后,既造成部門之間工作推諉,也造成管理失控、脫節,給不法分子的騙稅活動留有空隙。

4退稅單證申報滯后現象嚴重

生產企業實施“免抵退”稅后,只要產品一報關出口并在財務入賬后,就可以向稅務機關申報免抵稅,在一定程度上減輕了出口企業的資金壓力,但也使企業放松了對單證收集和報送的重視程度。

另外,實行免抵后還帶來一些弊端,有可能產生導向性問題,如有些企業將內銷收入虛報為外銷收入緩稅。單證回收滯后,使“免抵退”稅得不到最后確認,易造成漏洞,直接影響到稅收計劃和退稅計劃的實施,對地方財政造成壓力。對企業而言,單證回收期限超過六個月,國稅部門將予以補稅,這對出口企業來說無疑是個沉重的負擔。

二、解決當前出口退稅管理上存在問題的對策

1征、退稅統一管理,廢除兩套申報、兩套清算辦法

目前生產企業同時實行增值稅納稅申報與出口貨物“免抵退”稅申報,不僅給企業和稅務機關增加了大量的工作量,也不利于正確貫徹稅收政策。建議把“免抵退”稅的申報、審核和匯總、清算與增值稅統一起來,在報表制度、計算依據的確定和計算結果的認定上統一辦法。要以規范、統一為前提,真正實現兩套申報辦法的合并。要以統一的思路重新設計《增值稅納稅申報表》、《生產企業自營(委托)出口貨物“免抵退”稅匯總申報表》,兩套辦法合而為一,每月統一申報納稅。年底將征稅清算與“免抵退”稅清算統一管理,把增值稅清算表與《生產企業“免抵退”稅年度清算表》合二為一。這樣把“免抵退”稅管理納入增值稅的管理架構中是比較合理。建議統一開發免抵退稅管理軟件,將企業申報、稅務部門內部各部門審核審批流轉及清算檢查納入其中,可以提高效率、明確責職。

2加快出口退稅單證回收速度

盡快出臺出口退稅單證管理辦法,提高單證回收速度,這對稅務機關組織稅收收入(免抵調庫)和企業加速資金周轉帶來很大的作用。具體可推行以下做法:

一是單證申報時間先后與退稅指標分配掛鉤;

二是單證回收與出口退稅辦稅員考核掛鉤。

三是嚴格審核,及時輔導、抽查,落實責任制,通過同類同行業回收率對比分析,及時發現問題。

3建立完整的出口退稅管理系統

建立完整的出口退稅管理系統,矯正不規則的外部行為。在目前的出口退稅機制中,仍存在著失去統一性的現象,這種現象主要是由于涉及出口退稅的有關部門單純從部門利益出發而形成的不協調行為。外部行為不規范,我國出口退稅就難以形成一個良好的、協調的外部環境,甚至使出口退稅政策產生負效應。另外也正是這種外部行為的不規則性,致使出口騙稅屢屢發生,造成國家稅收損失。

因而創造良好的出口退稅的外部環境,必須規范外部行為。通過立法,建立全國性的出口退稅管理系統。

4進一步加快出口退稅網絡化進程

要加強對出口退稅憑證的有效管理,在全國范圍內組建各級票據計算機管理機構,實現票據信息共享,加強交叉稽核力度。

我國出口退稅計算機的應用應朝著網絡化方向發展,實現退稅機關與海關、外管、銀行、工商、技監、外貿主管部門以及征稅機關之間的計算機聯網,形成政府電子口岸執法

管理系統,實行資源共享(包括報關單信息、核銷單信息、專用發票信息、專用稅票信息)。

要進一步規范并完善出口退稅電子化管理系統,軟件設計及時補充有關功能,如新出臺的政策操作、檢查、清算功能等,在能有效防范騙稅的前提下,盡可能簡化出口退稅操作手續。

在稅務部門內部應加強出口退稅人力資源配置,各部門更應通力協作、信息共享,加強對出口貨物的控管,嚴防騙稅發生。如建立協調會議制度、信息傳遞制度等。

5加強出口退稅法制建設

1994年新稅制實施以來,出口退稅的法律依據比較薄弱,基本依據只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二條第三款中表述的“納稅人出口貨物,稅率為零”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第十一條中表述的“對納稅人出口應稅消費品,免征消費稅”這兩句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頒布出口退稅工作的最基本規章就是1994年的《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辦法》(國稅發[1994]31),但這個文件中有相當一部分已經失效。

目前我們法制建設方面存在的主要問題:一是出口退稅沒有一個基本的法律或法規。二是現有的法律級次過低。三是現有的規章過于散亂,缺乏系統性。四是有關出口退稅的行政處罰的種類、行使權限不夠明確、系統,不利于依法打擊騙取出口退稅的違法行為。

加強稅收法制建設,就要加強稅收立法,規范稅收執法,強化稅收執法監督。認真學習貫徹行政許可法,全面清理不符合行政許可法規定的稅務行政許可。繼續整頓和規范稅收秩序,嚴厲打擊各種涉稅違法活動。加強稅收法制教育。

認真落實稅收優惠政策,切實加強減免稅管理。針對薄弱環節,加強各稅種管理。狠抓稅收征管基礎工作,強化稅源管理,嚴密防范、嚴厲打擊騙取出口退稅違法行為。推進稅收管理信息化建設,進一步優化納稅服務。

6有針對性的防范和打擊出口騙稅

嚴格區分外貿出口企業的自營與業務,必須從以下方面加強稅收征收管理和退稅審核工作:

篇4

一、出口企業退稅申報的電算化管理方法

我國進出口企業在退稅電算化管理過程中,就是大力發展計算機快速便捷的優勢,將企業相關數據錄入計算機中,運用統一的管理軟件,提供科學、正確的信息資料。

目前我國進出口企業的退稅計算方法,原則上要求采用加權平均法,并且規定進出口企業在退稅方法確定后,本年度內不能更改。進出口企業退稅單證錄入計算機的方式原則上應采取由退稅部門集中錄入方式,也稱集中錄入;若企業計算機錄入能達到退稅電算化管理的要求,報經稅務部門備案后,也可采取由企業錄入的方式,也稱分散錄入。

無論進出口企業采取那種退稅單證錄入方式,都要進行退稅申請。進出口企業必須將出口退稅的有關單證按照出口退稅計算方式的要求,裝訂成冊。采用集中錄入方式的,進出口企業必須按照計算機管理軟件的要求,填寫“出口貨物退稅進貨憑證申報明細表”(也稱進貨申報表),“出口貨物退稅申報明細表”(也稱出口申報表),“出口貨物退稅匯總申報表”(也稱匯總表)。采取分散錄入方式的,進出口企業必須按照出口退稅申報子系統的要求,將裝訂成冊的單證中的有關內容錄入計算機,經基本申報資格檢查后,生成申報退稅數據,同時打印出“進貨申報表”、“出口申報表”,并填報“匯總表”。申報表、申報退稅數據必須與原始單證的內容一致。

退稅部門須安排專門的人員負責接收申報退稅數據和退稅單證,對申報退稅數據,必須進行檢測,發現壞盤、空盤、帶病毒的磁盤等有嚴重問題的申報數據,不予受理;如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單據,應退回企業重新申報:

1.申報表字跡不清和錯誤較多的單證;

2.項目未列齊全和完整的單證;

3.商品代碼填寫不正確的單證;

4.邏輯關系不符或不清晰的單證。

二、出口退稅單證的稽核方法

進出口企業退稅單證的稽核工作是由外經貿主管部門負責進行。當外經貿主管部門接到進出口企業送來的退稅單證后,應根據稽核的規定和要求進行嚴格的稽核工作,須認真與原始單證的內容、數據進行仔細地核對,經稽核子系統核對后,由進出口企業將符合規定的單證及相關的申報退稅數據送退給稅務部門。稅務部門接到退交來的單證和數據,要對以下內容進行再次重點稽核;

1.屬于遠期收匯的,企業是否提供了遠期收匯的證明材料;

2.申報退稅的原高稅率、貴重貨物必須是經國家稅務總局、外經貿部批準特許退稅的商品;

3.出口貨物的價格是否正常,是否有價格轉移的行為;

4.出口額的增減是否正常,有無波動較大的情況。

三、出口退稅單征的審核方法

國家稅務部門在履行退稅退庫之前,還必須再一次地對企業出口退稅的單證進行審核,嚴格按照國家政策法規進行辦事,充分體現國家鼓勵企業出口創匯的精神。退稅部門對出口單證的審核工作主要是從以下十個方面著手:

(一)退稅部門必須對“進貨申報表”、“出口申報表”、“匯總表”、申報退稅數據的內容與原始憑證的內容對照審核,若對照審核中發現了問題,則應該在申報表上加以標記,填寫“進貨憑證錄入(審核)問題記錄及訂正表”(也稱進貨訂正表)、“出口退稅申報明細表錄入(審核)問題記錄及訂正表”(也稱出口訂正表)。

(二)稅務部門必須按照兩次錄入的方式將出口企業的申報表、訂正表的內容錄入計算機,生成正確的申報退稅數據。在錄入過程中如果發現出口企業申報表的原始數據錯誤,還必須填寫“進貨訂正表”、“出口訂正表”,并對這些數據與原始憑證核對或到企業進行核對無誤后,方可再次錄入計算機。

(三)退稅部門對申報退稅數據必須利用計算機審核以下內容:

1.檢測錄入數據的唯一性,刪除重復錄入的數據;

2.審核進貨憑證與專用稅票、增值稅專用發票、稅率等信息核對;

3.審核出口憑證及有關數據,報關單、外匯核銷單、遠期收匯證明、退還補稅證明、出口貨物證明等信息交叉互審;

4.當期進料加工的抵扣稅額,是否從當期退稅額中抵扣。

(四)退稅部門必須根據當年的物價指數、外匯牌價設定出口商品的收購單價差異倍數和合理換匯成本的上下限,對超出沒定范圍的出口商品,退稅部門應該進行重點審核后,方可辦理退稅。

(五)退稅部門對出口退稅數據錄入、審核環節發現的問題,還必須作以下進一步的核實檢查:

1.屬于退稅部門工作失誤的,應填寫有關表格,修改已錄入的數據,給予辦理退稅;

2.屬于出口企業申報數據錯誤,應在認真審核后進行調整;

3.屬于海關、外匯管理、外貿主管部門等提供的電子數據有錯誤的,應由其出具書面證明材料,并修改電子數據后,退稅部門才能給予辦理退稅,

4.凡發現有偽造、涂改出口憑證的,要對該筆出口業務開展檢查,根據檢查結果,按有關規定處理。

(六)退稅部門在審核退稅申報數據時,因下列問題出現的疑點,經認真核實后,可以人工跳過,辦理退稅:

1.出口退稅報關單列明的貨物,既有自營出口貨物,又有出口貨物的,

2.出口退稅報關單列明的出口貨物如果有部分貨物發生退運的,

3.出口貨物屬于國家稅務總局批準按14%退稅率辦理退稅的大型成套設備以及大宗機電產品,實際退稅率與稅率庫中的稅率不一致的,

4.以進料加工貿易方式出口的禁止出口的商品;

5.出口報關單列明的貨物屬于企業內部兩個部門出口的,因分部門申報退稅,報關單被其中一部門占用,其他部門申報退稅沒有報關單的;

6.采用加權平均法核算的企業,因同類商品單價差異較大,單個商品加權平均單價申報退稅時,導致換匯成本過高或過低的。

(七)稅務部門對出口企業申報的委托加工出口貨物的退稅數據,應進行重點審核,審核的主要內容是:

1.出口商品名稱是否按主要材料、輔料、加工費等實際商品的名稱填報,商品代碼是否填報出口商品的代碼;

2.主要材料的數量是否按加工后成品數量填寫,其輔料、加工費等的數量是否填寫為零;

3.計稅金額、實繳稅額是否按照專用繳款書內容填寫;

4.退稅率是否按照原材料、輔料、加工費的實際退稅率填寫;

5.備注欄是否填寫“WT”標記。

(八)退稅部門在審核出口退稅時,必須將企業申報的有關憑證與專用稅票電子數據進行核對,如果是屬于電子數據問題,必須按照下列方法進行處理:

1.對本地上報的本地區出口企業專用稅票數據,發現錯誤或遺漏的,應由本地稅務部門進行修正后,給予辦理退稅,同時將修正后的數據于次月上報國家稅務總局;

2.對其他地區上報的本地區出口企業專用稅票數據,發現錯誤或遺漏的,應由本地區稅務機關及時上報,待接到國家稅務總局修改的電子數據并與其核對無誤后,方可辦理退稅。

(九)退稅部門對出口企業申報的退稅數據進行計算機審核時,如果發現錯誤數據,必須對錯誤數據進行調整,其調整的方法如下:

1.對出口數據申報錯誤的用“調整法”調整;

2.對進貨數據申報錯誤的除用“調整法”調整以外,亦可使用“紅字沖減法”、“補充登記法”調整。

(十)出口企業申報退稅的商品代碼與海關電子數據的商品代碼不一致,退稅部門應該進行認證。屬于同類商品(即與海關商品代碼前四位相同)且申報的退稅率小于或等于電子數據商品的退稅率時,可以辦理退稅;屬于不同類商品,要經過重點落實后,方可辦理退稅。

四、出口退稅退庫方法

企業在進行退稅退庫工作時,最關健的是要按照退稅部門的要求進行辦理,而退稅部門主要是抓好以下工作:

(一)退稅部門在對出口企業的申報退稅數據審核完畢后,打印出如下資料:

1.《進貨退稅憑證審核未通過明細表》;

2.《增值稅退稅審核明細表》;

3.《消費稅退稅審核明細表》;

4.《審核基本疑點表》;

5.《退稅審批表》。

(二)退稅部門負責人對通過計算機審核無誤的退稅數據,必須在《退稅審批表》“領導意見”欄中簽字、蓋章后,方可打印《收入退還書》。

五、出口退稅的其它規定

(一)退稅部門要及時錄入出口企業報來的下列單證,并與出口退稅其他有關電子數據進行核對,核對無誤后方能出具下列資料,

1.《進料加工貿易申報表》;

2.《來料加工貿易免稅證明》;

3.《退運補稅證明》;

4.《補報關單證明》;

5.《出口貨物證明》;

6.《出口轉內銷證明》;

7.《準予購進免稅出口卷煙證明》。

(二)對出口企業申報的數據,在用計算機審核通過而未轉入歷史數據庫之前,凡發生開具上述(一)項中的3、5、6款及《補報關單證明》的情況,必須對已審核的數據進行重新審核后,方可辦理退稅。

(三)稅務機關必須對每季度的出口退稅情況以軟盤的形式向上級稅務機關提供下列資料:

1.海關信息出口額分類統計及預測退稅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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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出口退稅 執法人員 執法風險

長期以來,為了使企業的出口產品能夠以不含稅的價格參與國際市場的競爭,世界上很多國家都對出口產品實行出口退稅或出口免稅。出口退稅稅收政策對促進中國經濟健康增長,實現國家宏觀調控政策方面發揮著重要的作用。隨之而來,有些企業濫用出口退稅政策,甚至采用非法手段進行出口騙稅。因此,對負責管理企業出口退稅任務的稅務執法人員來說,稅收執法風險急劇上升。本文對出口退稅管理崗位職責進行梳理,分析出口退稅執法人員可能存在的稅收執法風險。[1]

一、出口退稅管理部門崗位設置及崗位職責

一般來說,出口退稅管理部門崗位設置包括:出口退(免)稅認定管理崗、出口貨物退(免)稅證明開具管理崗、出口貨物退(免)稅單證審核崗、出口貨物退(免)稅電子審核崗、出口貨物退(免)稅信息管理崗、出口貨物退(免)稅計會統管理崗、出口貨物退(免)稅調查崗、出口貨物退(免)稅綜合管理崗和征稅機關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崗等。

出口退(免)稅認定管理崗的崗位職責是負責對外貿易經營者退(免)稅認定、變更和注銷管理。出口貨物退(免)稅證明開具管理崗的崗位職責是出口貨物退(免)稅證明開具管理和外商投資企業采購國產設備登記管理。出口貨物退(免)稅單證審核崗的崗位職責是出口貨物退(免)稅單證審核以及負責生產企業免、抵、退稅的復核。出口貨物退(免)稅電子審核崗的崗位職責是利用出口貨物退(免)稅電子化管理系統審核出口貨物退(免)稅,調整處理已經核查的審核疑點。出口貨物退(免)稅信息管理崗的崗位職責是負責出口貨物退(免)稅外部電子信息的接收、清分,出口貨物退(免)稅電子化管理系統的審核配置。出口貨物退(免)稅計會統管理崗的崗位職責是出口貨物退(免)稅計劃管理、出口貨物退(免)稅會計管理、出口貨物退(免)稅統計管理以及出口貨物退(免)稅稅款退庫、免抵稅款處理。出口貨物退(免)稅調查崗的崗位職責是出口貨物退(免)稅函調管理、電子審核疑點核查以及出口貨物退(免)稅清算審核。出口貨物退(免)稅綜合管理崗的崗位職責負責匯總、上報出口貨物退(免)稅清算結果。征稅機關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崗的崗位職責是負責生產企業自營(委托)出口貨物“免、抵、退”稅審核、“以產頂進”鋼材的免抵稅管理以及小規模納稅人出口貨物免稅管理。[2]

二、出口退稅管理崗位稅收執法風險

出口退稅管理崗位的稅收執法人員可能因為行政違法而引發民事違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稅收征管法》和《行政處罰法》規定:與騙稅分子通謀,指使下屬為其提供虛假征稅證明,虛開、代開發票等退稅憑證或者支付騙稅款的;或發現騙取出口退稅案件,沒有積極采取有效措施,不認真組織追查、挽回損失,情節嚴重,造成國家稅款損失數額巨大的出口退稅工作人員可能面臨警告、記過、降級、降職等行政制裁。

出口退稅管理崗位的稅收執法人員執法過錯較為嚴重的,應當承擔刑事責任。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和《稅收征管法》中都規定,出口退稅管理崗位的稅收執法人員可能涉及的刑事罪名除了貪污罪、賄賂罪和瀆職罪等,還有騙取出口退稅罪、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虛開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和出口退稅罪等等。

三、出口退稅執法人員的稅收執法風險分析

1.出口貨物退(免)稅認定崗:為了要取得出口退稅所必須的總局交叉稽核發票信息,征稅分局必須通過CTAIS由出口退稅認定崗通過電子傳輸系統將企業相關情況上報國家稅務總局,從上報情況到取得信息的周期為一個半月。如果出口企業未及時辦理退稅認定或因其它原因,無法取得該信息則企業無法及時辦理退稅。

2.出口貨物退(免)稅單證審核崗:是甄別騙稅嫌疑的第一道關卡,責任重大。但是由于出口退稅業務量大、稅務人員相對較少等原因,單證審核崗的執法人員往往只能忙于“就單審單”的案頭工作,無法對受理業務的真實性等方面做深入研究,因此稅收執法風險較大。另外,對于關單即將超過申報期而準予延期申報的規定比較模糊,經常有外貿企業在關單馬上過期時才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而無法界定。[3]

3.出口貨物退(免)稅信息管理崗:目前由于實現了省級數據集中,大部分外部信息的讀入工作由省局完成。而各地市出于本地區情況考慮,對信息讀入的頻率要求不同:實現了審批權下放、審批環節減少的地市希望信息讀入頻率高,而審批層次多的地市則因信息頻繁讀入將改變已審批數據等原因不能接受經常讀入信息,在全省讀入頻率統一的情況下,勢必引起前者所屬企業因信息過慢導致退稅進度滯后而產生不便。

4.出口貨物退(免)稅計會統管理崗:計會統管理崗的執法人員在上報出口退稅指標測算表時,由于無法將所有影響出口退稅規模的因素考慮在內,很難把握退稅額度。然而,出口退稅指標的多少會直接決定這個地區的企業能否及時得到退稅款,因此,執法風險較大。

5.出口貨物退(免)稅調查崗:在實地檢查中,查實過以往出口企業已報關出口但未申報退稅也未辦證明的問題,但供貨企業已不知去向或在外地鞭長莫及;如果對出口企業直接進行征稅處罰,其又沒有負擔能力,此類兩難問題的處理缺乏政策依據。

綜上所述,出口貨物退(免)稅認定崗和出口貨物退(免)稅單證審核崗的執法風險涉及到政策不明確、無法掌握寬容度的問題;出口貨物退(免)稅信息管理崗涉及到退稅審核系統和日常管理的銜接問題;出口貨物退(免)稅計會統管理崗的問題屬于指標管理的政策性問題;出口貨物退(免)稅調查崗涉及到征、退稅銜接,有效打擊騙稅的問題。

參考文獻:

[1] 曲玲. 分析出口退稅管理風險及防范機制 [J]. 中國商貿. 2014(02).

[2] 李玉紅, 汪月祥. 防范稅收執法風險的思考與建議[J]. 財會研究. 2013(09).

[3] 李兆貴. 對稅收執法責任設定問題的認識[J]. 稅務研究. 20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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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現行的出口貨物退稅率與法定征稅率不一致,沒有真正實現出口“零稅率”

至2001年按國家稅務總局測算的計算口徑,我國出口商品的平均退稅率為15%左右,而平均征稅率按增值稅計算為17%。除四大類機電產品和服裝外,其他大部分商品的出口退稅率未達到法定征稅率。這意味這我國大部分出口商品不能以真正的不含稅價格進入國際市場。在國際市場競爭日益激烈的今天,無疑不利于我國出口商品競爭力的增強,而且這種做法本身不符合WTO規則和國際慣例許可的全額退稅原則。更為重要的是如果企業出口商品不能以不含稅價格進入國際市場參與競爭,就會在國際競爭中處于不利地位,這樣會挫傷企業的出口積極性,從長期來看也不利于我國的外貿出口。

(二)出口退稅運用范圍比較狹窄

目前,我國的出口退稅僅限于增值稅和消費稅,并沒有涵蓋所有的間接稅,這也是與WTO規則和國際慣例存在差別的地方。《關稅和貿易總協定》第六條規定:“一締約國領土的產品輸入到另一締約國領土,不得因其免納相同產品在原產國或輸出國用于消費時所需交納的捐稅或因這種捐稅已經退稅,即對它征收反傾銷或反補貼稅。”此處所說的消費時所交納的捐稅是指貨物應交納的間接稅。由于我國是實行以間接稅為主體的稅制結構,間接稅除了增值稅和消費稅以外還有營業稅、印花稅、特許經營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附加稅等。為了鼓勵出口,可以考慮把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附加稅也列入出口退稅范圍。這樣做不僅有利于提高企業的出口積極性,也使我國的出口退稅制度更符合WTO規則和國際慣例。

(三)出口退稅管理辦法不統一,退稅手續繁雜,退稅效率低下

目前,我國采取“先征后退”和“免、抵、退”這兩種出口退稅管理辦法。“先征后退”的管理辦法客觀上由于征退稅在時間上的分離,造成了征退稅環節相脫節,從而導致多征少退、少征多退、未征也退的現象,容易誘發出口騙稅現象。同時我國的退稅從產品出口到退稅給付環節多、出口退稅手續繁瑣。我國退稅手續側重于防范納稅人可能的犯罪,即以防范偷稅、漏稅、騙稅作為稅收制度的主要目標之一,從而人為地增加了許多程序,且復雜多變。另外,再加上退稅計劃的嚴重滯后等原因,最終造成了退稅周期冗長,增加企業稅收成本的不良結果。

(四)出口退稅管理體系不完善,出口騙稅現象嚴重

出口退稅管理上存在漏洞,沒有建立征、退、免緊密銜接的退稅方式,征、退稅分管,退稅機關無權參與征稅機關的工作;征稅機關也不愿意超范圍去過問退稅機關的情況,雙方缺乏聯系和協作。出口退稅管理方式和手段滯后,如退稅機關通過稅票,只能了解到企業出口產品最后一道環節納稅的情況,以前各道環節是否已經納稅則不得而知,既無可靠憑證,也很難全面查實,從而為不法分子和企業不良經營,提供了可乘之機,給出口退稅籌劃和騙稅帶來較大的空間。

二、完善我國現行出口退稅制度的對策

(一)提高出口商品的退稅率,實現徹底的“零稅率”

目前,我國平均退稅率已調整到15%,但是仍然低于17%的平均征稅率,這樣不利于我國出口商品以不含稅價格公平地參與國際競爭,也與世貿組織的規則不相一致,更不符合出口退稅的國際慣例。因此,我國必須盡快徹底實行“零稅率”,并保持這一政策的穩定性。

(二)擴大出口退稅的適用范圍

根據WTO規則,首先,建議擴大出口退稅稅種的范圍,將營業稅,以及隨同增值稅征收的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列入退稅范圍,以便進一步增強我國出口產品的競爭力。其次,建議對所有出口商品(除國家限制或禁止出口的商品以外)都一視同仁,出口貨物是企業自己生產的也好,是企業從流通企業購進的也好,均允許以不含稅價格進入國際市場。

(三)推動增值稅及早由“生產型”向“消費型”轉型

我國現階段實行的“生產型”增值稅對于穩定財政收入、抑制過旺的投資需求、降低稅收征管成本和減少稅收流失曾經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生產型增值稅是以企業的商品銷售收入或勞務收入減除用于生產、經營的外購物資價值后的余額為計稅增值額,但對固定資產及固定資產折舊不予減除,這樣就對固定資產重復征稅,不利于資本有機構成的提高和經濟增長方式的轉變。

(四)全面實行“免、抵、退”稅政策

目前世界上實行出口退稅的國家中,大約有60%采用了“免、抵、退”稅管理辦法。從長遠來看,“免、抵、退”稅管理辦法的大力推行和逐步完善,將促進外貿出口增長,促進外貿產業結構的升級和優化,拉動整體經濟,促進國家財政收入的增長。因此,統一出口產品退增值稅的辦法,面對現階段我國出口退稅制度尚不完善的現狀,對出口產品的增值稅全面實行統一的、無差別的“免、抵、退”稅管理,是促進不同類型企業出口產品公平稅負的一個良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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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認真落實好出口退(免)稅政策規定,加快出口退(免)稅審核、審批進度。20*年我們要認真抓好出口退稅資料審核責任制,嚴格按照時間進度審核出口企業申報的退稅資料,做到隨時受理、隨時審核,有效提升資料審核效率和質量。在防止騙稅的前提下,加快出口退(免)稅進度,在出口退(免)稅計劃指標內,用最短的時間把出口企業應該退的稅款,及時退付給企業,緩解企業資金壓力,促進企業發展,保障企業合法權益。

二、配合組織收入,協調安排好全省免抵調庫指標。免抵調庫工作直接關系到各市組織收入,為確保明年初全省各市免抵調庫到位,根據國家退稅率政策調整,認真做好出口形勢預測分析工作,根據各市局要求,及時協調使用好免抵調庫指標,同時,抓好出口企業應征稅貨物的管理力度,防止稅收流失。

三、增強防范騙稅意識,切實做好出口退(免)稅預警分析工作。20*年我省建立和運行了出口退稅預警機制,在監控、分析、評估、防騙稅工作中取得了一定效果。今年要加大退稅預警分析工作力度,不斷改進對出口退稅預警工作流程各環節的管理控制,把以預警環節為重點,逐步轉移為以預警處理、控制為重點,發揮預警信息的作用,提高預警分析質量。要依托出口退稅電子審核系統拓展評估監控手段,強化預警分析針對性,目的性,定期召開預警分析會議,注重從出口貨物的單價、數量、來源地、口岸變化、供貨企業的稅負、換匯成本、逾期申報等方面進行數據分析評估,實現出口退稅各工作節點的實時監控,最終達到全程監控。

四、加強征退稅部門之間的銜接。一是要進一步加強征退評查各環節的銜接,在退稅預警、退稅評估、稅務檢查和出口退稅企業日常管理各環節之間建立起有效的協調機制,把出口退稅部門管理職能完善起來。二是做好出口退(免)稅函調工作,根據總局及省局制定的函調辦法,認真督促各市局啟用總局出口貨物函調系統,提高我省函調管理水平。三進一步規范退稅管理,在20*年的基礎上,不斷完善退稅崗責制度和具體操作規程,強化小規摸納稅人企業出口貨物免稅管理和采購國產設備退稅企業的規范化管理。搞好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免抵退稅初審權下放縣(區)局的調研和試點工作。

五、采取措施加強皮毛加工出口企業退稅管理。一是除依法處理棗強被總局查處的涉案企業外,積極請示解決辛集、肅寧、蠡縣、棗強等近4億元的退稅款已審核通過尚未辦理問題。二是在深入企業認真調查研究的基礎上,與相關部門密切協作,采取有效措施加強皮毛加工出口企業管理,在嚴防騙稅的前提下,盡快恢復皮毛加工出口企業正常合法經營,支持地方經濟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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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出口退稅政策;實施績效;對策

中圖分類號:G642 文獻標識碼:B 文章編號:1002-7661(2014)03-007-01

一、我國出口退稅政策的現狀

1、出口退稅的定義

出口退稅就是將出口貨物在國內生產和流通過程中繳納

的間接稅予以退還。準確的把握出口退稅所引起的財政收支平衡問題,通過對其進行成本效益分析,不僅是順利實施出口退稅政策的重要前提,也是我國“入世”后外貿發展的迫切需要。此外,出口退稅是政府促進外貿出口、調節國民經濟的重要手段。

2、我國出口退稅政策的現狀

自2004年出口退稅率結構性調整以來,我國出口退稅的

政策目標已從最初的“支持企業出口創匯,增加外匯儲備和推動出口增長”轉變為“改善和提高出口退稅的使用效率、優化出口商品結構,推進外貿出口增長方式轉變”。然而,在當今全球金融危機的沖擊下,我國出口形勢急劇惡化,迫于日趨嚴峻的外貿出口壓力,出口退稅政策再次慣性地成為挽救出口頹勢、推動出口增長的抓手。從2008 年8 月起至今,國家稅務總局提高部分勞動密集型出口商品和機電出口商品的出口退稅率。8個月內就6 次出臺調整政策,如此頻繁的出口退稅率調整在我國經濟發展歷程中實屬罕見。

二、我國出口退稅政策的實施績效

1、我國出口退稅政策對國民經濟的影響

稅收是國家收入的主要來源,是調節經濟的“穩定器”,

通過增加稅收或減少稅收可以很好的調節國家的總體收入。同樣,出口退稅政策也可以發揮這樣的作用。我國外貿的出口退稅的金額從2000年的810.4億美元,到2013年的6200億美元,實現了較大的漲幅,外貿出口額的增幅較以前也有相當程度的提升,這些都不離不開出口退稅政策作用的發揮。

2、我國出口退稅政策對外貿出口的影響

穩定和擴大海外需求的關鍵是保持出口的增長,而出口

退稅政策在保持我國出口穩定增長方面有著不可替代的作用。國內學者研究表明,1994年出口大幅度增長的原因不是匯率并軌,而是出口退稅方面的調整措施。另外,2008年10月到2009年1月,我國出口總值與進口總值的變動趨勢,在很大程度上受到了出口退稅政策的影響。

三、我國出口退稅政策存在的問題

1、出口退稅辦法不統一,退稅手續繁雜,退稅效率低下

我國現行的出口退稅政策在不同地區、對不同類型企業

采取不同的退稅政策,造成出口企業實際稅負不公的現象。如在征、退稅率不一致的情況下,生產企業無論執行“免、抵、退”還是“先征后退辦法,其稅負總是重于外貿企業,因為其出口貨物按增值稅征退稅率之差計算并轉入成本的進項稅是以出口貨物離岸價為計稅依據的,而外貿企業收購出口的貨物,轉入成本的增值稅進項稅是以購進價格為計稅依據計算的,顯然該類產品生產企業出口環節的實際稅負重于外貿企業。另外,我國的退稅從產品出口到退稅給付環節多、手續繁雜,再加上退稅計劃的嚴重滯后等原因,最終造成了退稅周期冗長,增加企業稅收成本的不良結果。

2、出口退稅管理存在諸多問題一是海關管理難度大,人員少和管理技術手段落后,跟不上外貿出口的增長。二是出口退稅管理的機構多,協調難度大、管理效率低。企業辦理出口退稅起碼要涉及海關、稅務、外經貿等部門。在實踐中,一些管理辦法“政出多門”,相互不一致、不配套,嚴重影響了出口退稅的效率和企業的運營。電子信息化建設滯后,難以滿足出口退稅的管理需要。

四、完善我國出口退稅政策的對策建議

1、轉變出口退稅政策調整的傳統思路,構建穩定的出口退稅機制

目前,我國出口退稅政策調整的依據基本上是我國對外

貿易的增減情況。對外貿易是國家間產品和勞務的比較,出口退稅政策調整不僅應考慮對外貿易數量上的變化,更要考慮對外貿易質量上的變化。判斷出口退稅政策調整的依據,不僅要考慮對外貿易的增速,還應從對外貿易帶來的經濟效益、對經濟結構的影響等方面全盤考慮。我國出口退稅中所采用的“征多少、退多少”的模式,是一般性的貿易保護措施,并不能有效地發揮鼓勵先進、淘汰落后的作用,無法充分提升企業的國際競爭力。因此,必須轉變我國出口退稅政策調整的思路,反映我國經濟的發展情況和根本要求。

2、完善出口退稅機制,建立出口退稅的監督制約機制

我國尚缺乏一部完整、全面的出口退稅行政立法,現有的

相關管理規定散見于各個部門的具體規章、規定之中,不利于統一執法尺度和執法行為的協調。僅通過專項整治中臨時性的部門合作,并不能根本解決日常出口退稅管理中存在的不足,從根本上解決這一難題的關鍵是完善相關立法。在征收征管體制的設計上,應貫徹“征退一體”、“以進養出”的原則;同時,要加強出口退稅的常規管理,包括加強出口退稅的專用稅票管理、加強自動化程度、提高稅務人員素質以及加強出口退稅稽核管理。

參考文獻:

[1] 倪紅日.我國出口退稅政策和制度面臨嚴峻挑戰.稅務研究,2003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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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出口退稅 騙稅現象 成因分析 措施與對策。

1.概述我國出口騙稅現狀與特點

1.1出口退稅制度是指退還出口貨物在國內生產和流通環節實際繳納的增值稅和特別消費稅等稅收,使本國產品以不含稅成本的形式進入國際市場,與國外產品在同等條件下進行競爭,從而增強競爭能力,擴大出口創匯。這是國際通行的慣例,不是對出口企業的補貼。2008年以來,為應對國際金融危機對外貿的沖擊,我國多次大范圍提高出口退稅率,并實施了海關無紙化通關試點,外匯核銷制度改革,跨鏡人民幣結算業務等便利企業出口的措施。這些政策促進了外貿出口,也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出口騙稅成本,刺激和誘發了出口騙稅違法犯罪活動的發生。2013年9月,國家稅務總局和公安部聯合開展集中打擊騙稅違法犯罪統一收網行動,共破案218起,涉案金額88億元。我國自1985年實施出口退稅政策以來,取得了非常大的 成效,為中國企業創造了更加公平的國際貿易環境,出口退稅也已經成為中國宏觀調控的重要手段。但是現實中這個制度被不法分子用來騙取國家的出口退稅款,損害了國家利益,給國家造成嚴重的財政流失。對此,各國從制度設計,稅收管理,監控檢查,機構設置等方面對出口騙稅進行防范和打擊。由于我國稅收制度和出口管理等方面的原因,出口騙稅尤為特出,嚴重影響了出口退稅政策效應的發揮,破壞了出口企業公平競爭的環境。

1.2我國出口騙稅的特點分析。在我國現如今發現的騙稅現象與處理的騙稅案件來看,我國的騙稅的手法不斷更新,并出現新的特點和動態。首先表現在騙稅手法上,騙稅手法更加隱蔽,更加大了稅務管理部門的管理難度。其次是騙稅分子越來越猖獗,騙稅金額與規模越來越大。三是騙稅活動的范圍逐步擴大化,由原有的區域性騙稅活動向廣域騙稅發展。四是騙稅人員有政府人員撐腰,對于稅務執法人員表現出不屑的態度。以上是我國當前騙稅現象的主要特點。

2.分析我國出口騙稅的手段與方法

2.1利用假憑證與假業務進行出口騙稅。在我國出口退稅中,出口退稅的主要憑證有:出口報關單、外匯核銷單、退稅發票等。對于這種騙稅人員,首先其擁有著一個假冒的身份或皮包企業,在進行出口貿易過程中有一個合理的身份,與其他企業進行勾結,進行騙稅活動,并且在我國出口騙稅的現象中,假憑證的現象也極為嚴重,騙稅人員利用專業性的憑證造假技術,利用假的退稅憑證,進行巨額稅款的騙取。

2.2利用真憑證假業務的方式進行出口騙稅活動。在目前我國出口退稅機關對退稅憑證的防偽鑒別能力大大提高,使出口騙稅過程中不能使用假憑證進行騙稅,因此騙稅人員往往采取空車、空箱出口報關的方式進行騙取憑證,或者以少報多的貨品冒充手段騙取出口報關憑證;并且在出口騙稅的過程中與外貿產品生產企業人員相勾結,進行專業性的出口騙稅活動。這樣的騙稅活動雖然在步驟上復雜了,但對稅務管理部門來說更具有隱蔽性和欺騙性。

2.3利用金錢在各個關節部門進行打點與賄賂。為了達到騙稅的目的,騙稅人員更加慣用的手法就是利用金錢誘惑,美惑來進行關系的打點,打通企業、海關、外管、工商、外經、征稅、退稅等部門的關節,為其進行出口騙稅的活動鋪平道路。在各種誘惑手段的勾引下,部分稅務管理部門工作人員直接給騙稅分子提供退稅憑證,為騙稅現象大開綠色通道,或明知有假給予放行,使騙稅現象屢屢得逞。

2.4另外“四自三不見”也是重要的騙稅方式,即自帶客戶,自帶貨源,自帶匯票,自行報關,不見出口產品,不見生產企業,不見外商。

3.探究出現出口騙稅現象的成因

3.1騙稅分子利欲熏心進行出口騙稅。在當前退稅率相當高的情況下,使得騙稅分子對出口騙稅十分積極,進行大規模的行騙手段,冒著法律嚴懲的危險,進行稅款騙取,在騙稅分子心中,金錢已經迷惑了本質,使他們甘愿冒著法律制裁的險去進行出口騙稅,使我國的稅務管理受到嚴重的影響。

3.2稅務管理部門內部收受賄賂,監守自盜,讓騙稅活動有機可乘。騙稅活動之所以頻頻發生,從主觀上講,主要是國家公務人員經不起誘惑,收受賄賂,為騙稅分子大開方便之門。稅務機關的部分違法官員由于貪欲,與外部企業勾結,進行群體騙稅,惡化了出口稅務機關的整體性。由于企業對稅務官員的行賄,在騙稅方面有官員對企業偏袒,放行,是導致我國出口騙稅現象嚴重的另一問題,要加強出口稅務機關中受賄現象的打擊力度,對不法官員要嚴厲打擊,全方位封殺。正是由于這些腐敗分子的存在才給騙稅活動提供了條件和滋生的土壤。

3.3對出口騙稅現象管理不力,控制力不強。目前我國對于出口騙稅手段的識別方法雖有改善,但仍未從根本上改變手工操作、肉眼識別等落后局面。騙稅現象管理系統不配套,信息網絡不健全,未能達到全面、快捷和準確地辨別出口業務的真偽。近年來企業騙稅的現象越來越猖獗,騙稅手段也是層出不窮,給出口稅務管理部門帶來了極大的麻煩。而且出現了專業運營的騙稅分子在企業的背后進行操作,在騙稅票據,騙稅流程上有著極高的作案手段。因此要加大我國出口騙稅的監控管理力度。

3.4對于稅務管理的機制不健全,征退銜接困難。征退雙方銜接不夠、配合不力、監督不嚴,缺乏有效的征退約束監督機制,也是造成騙稅的原因之一。但是現如今我國國內的出口稅務管理部門經常出現出口退稅憑證管理松散,出口退稅嚴重混亂的問題,這樣下來的稅務記錄就會出現漏洞,被企業所利用,大肆騙取國家的出口商品退稅,嚴重的將影響到出口企業的市場秩序,對我國的出口貿易造成相當壞的影響。

3.5各地形成地方保護主義,騙稅現象管理困難。個別地方的領導地方保護主義嚴重,對于騙稅現象的發生,錯誤地認為會影響當地經濟的發展,不僅不進行這種現象的遏制,而且還大肆推動騙稅現象的進行與發展,嚴重阻礙了對騙稅現象的管理,使得對騙稅現象的管理困難,也大大助長了騙稅現象的風氣。

4研究治理我國出口騙稅現象的方法與措施

4.1在管理出口騙稅現象的過程中要注意對稅務人員的管理。出口退稅工作是國稅部門的一項重要的、特殊性工作,在此崗位的稅務干部尤其是負主要責任的干部,必須政治立場堅定,忠于黨和人民,責任心強,警惕性高,拒腐防變能力強。并且,要具有較高的業務知識和現代化管理手段應用水平及分析、解決問題的能力。因此,國稅部門必須注重相關人員的調配,一是在人員安排上,必須充分考慮出口退稅的特殊性,確保退稅機關干部隊伍的純潔性和高素質,不斷加強政治思想教育和廉政教育及業務培訓,推動我國出口騙稅的進行與管理。

4.2健全稅務管理人才的隊伍建設,完善稅務部門的結構。隨著經濟的發展和我國加入WTO步伐的加快,外貿出口會迅猛增長,出口退稅政策將會不斷變化,出口退稅業務工作量必然會迅猛增加,因此要進行全面的稅務人員建設。很多稅務管理部門的人員少,稅務管理力度不足,而且稅務崗位設置不全、不細、職責不清,對防范騙稅現象極為不利。因此,必須不斷加大人員力量,健全組織、明晰崗位職責,讓我國稅務管理部門能夠得到全面化的發展。與此同時,在出口稅務機關應該加強專業素質管理隊伍的建設,招收專業稅務管理人員,專業素質過硬的騙稅打擊人員,這樣的管理人員需要有過硬的職業素養,不能被金錢所誘惑,對于騙稅企業的騙稅手段有著深刻的認識,能夠準確的認識與打擊騙稅現象,在處罰騙稅企業的過程中,要有足夠的耐心與毅力,對騙稅現象有著不死不休的信心。構建這樣的騙稅管理執法隊伍才能對騙稅現象實施有力的打擊,能夠對我國的騙稅現象進行最有力的遏制。

4.3優化我國的稅務部門的設施建設與技術手段。完善出口退稅管理的科技手段,有利于我國出口退稅的穩定性,減少我國騙稅現象的出現與發生。在完善稅務管理部門的技術手段中,增加現代化的防騙設備也有利于提高防騙的手段,是做好出口退稅工作的技術保障。近幾年,各地的退稅工作條件逐步改善,但仍然存在諸多困難,在投入仍存有“重征輕退”的現象。因此,必須配備專門的交通和通訊工具等現代化的基礎設施和裝備。為防范騙稅,不僅要在系統內部實現電子信息聯網,而且還要與相關部門聯網,達到全國聯網打擊騙稅現象的目的。

4.4建立應對出口騙稅的專業法律,加大出口騙稅的專業打擊力度。完善我國出口退稅的規章制度與出口騙稅的管理法律,能夠大力打擊我國的出口騙稅現象,對于出口騙稅的懲罰法律,要進行變革與規范,法律處罰過輕是企業騙稅的主要原因,要加大處罰力度,讓企業對騙稅產生畏懼心理,對于出口騙稅被發現的企業,要進行全方面的出口封殺,實施巨額罰款,對于主要犯罪人員進行刑法的處罰,打消騙稅企業的僥幸心理,保證我國出口騙稅現象的減少,另外要規范對企業出口稅的定期檢查與突擊檢查制度,加強企業稅務的管理。出口騙稅相關法律的完善對稅務機關內部結構的優化也有著一定的作用,對稅務機關中存在的受賄現象也能進行強有力的打擊,對優化我國稅務機關的管理有推動作用。

5.結束語:出口貿易已經成為我國最重要的一個經濟來源,在我國經濟發展過程中占有舉足輕重的地位,所以必須要保證進出口稅務管理的公正性,減少惡性騙稅情況的出現,對出口單位來說,騙稅漏稅是減輕經濟負擔與成本的方法,但是這是違背我國稅務法律的,是必須要得到遏制的。國家稅務部門要注意對出口退稅管理的手段與力度,政府要出臺相應的出口騙稅管理法律與政策,協助出口稅務部門的管理,從根源上遏制騙稅的現象,推動我國出口貿易經濟良性發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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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財政科學研究所 北京 100142)

摘 要:當前,隨著稅收征管精細化、規范化、科學化管理的不斷推進,退稅評估日益成為稅務機關加強出口退稅管理的重要措施,其地位在整個稅收業務工作中日益凸顯。但目前退稅評估大多獨立于“一戶式”納稅評估之外,無論從資源整合上還是評估效能上都存在一定的問題。本文就征、退稅納稅評估的現狀和問題進行分析,提出了整合征、退環節納稅評估,完善“一戶式”納稅評估指標體系的工作建議。

關鍵詞 :退稅評估;征管漏洞;出口退稅;“一戶式”納稅;評估體系

中圖分類號:F222 文獻標識碼:A doi:10.3969/j.issn.1665-2272.2015.06.009

1 整合征、退納稅評估,完善“一戶式”納稅評估的意義

1.1 相關概念闡述

納稅評估是指稅務機關運用數據信息對比分析的方法,對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納稅申報(包括減免緩抵退稅申請,下同)情況的真實性和準確性作出定性和定量的判斷,并采取進一步征管措施的管理行為。退稅評估是指稅務機關按照《國家稅務總局納稅評估管理辦法(試行)》(國稅發〔2005〕43號)文件要求,對出口企業一定時期內的出口貨物退(免)稅情況進行系統的分析、評價,并據此作出定性、定量判斷和采取進一步管理措施的行為。“一戶式”納稅評估,是依托于現有的計算機網絡信息,集征、退、查于一體,將多個應用系統所產生的涉稅信息集中整合,按納稅人各項基礎性信息進行個案分析、綜合評述、個性化處理,通過網上實現面向任何一個納稅人涉稅信息的采集、加工、分析、查詢、處理并自動生成綜合評價報告和等級評定結果。

1.2 完善“一戶式”納稅評估的意義

退稅評估應該是按照“納稅評估”辦法的要求,對出口企業一定時期內的出口貨物退(免)稅情況進行系統的分析和評價。退稅評估是納稅評估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我們有必要將退稅評估融入到“一戶式”納稅評估體系之中,完善“一戶式”納稅評估體系。科學完善的“一戶式”納稅評估,其核心是將征管系統、增值稅管理信息系統和出口退稅系統等數據系統進行整合,將分散在各個不同系統、不同業務模塊中的查詢功能按照“一戶式”的要求進行整理、篩選、歸并,實現對納稅人信息“一戶式”查詢、管理和存儲。評估人員通過對這部分數據的分析,對納稅人稅收發展的趨勢進行科學的預測,對納稅遵從狀況給予科學合理、公開公正的評估和判定,對納稅人履行納稅義務的全過程進行實時、有效、科學、嚴密的控管。完善后的“一戶式”納稅評估在強化稅源管理,提高稅收征管效率和嚴防出口騙稅等方面具有重要意義。

2 征、退稅納稅評估的現狀與問題

近年來,稅務部門推行在專業評估、分析、監控、管理的基礎上,實現對出口貨物的征退稅一體化綜合管理工作。為更加符合增值稅鏈條管理的要求,也為實現征、退稅部門統籌共管出口貨物退(免)稅業務,嘗試完善“一戶式”納稅評估工作,將退稅評估有效地融入過往的“一戶式”納稅評估體系中,為加強征退銜接和推進征退查一體化發揮了跨越式的作用。但在實踐中,目前“一戶式”納稅評估工作仍然存在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

2.1 納稅評估人員對“一戶式”納稅評估的認識不足,“一戶式”評估體系不完善

當前,一些納稅評估人員雖然開展了納稅評估工作很多年,但仍對“一戶式”納稅評估缺乏準確的理解。納稅評估人員對“一戶式”納稅評估的內涵理解不足,對如何建立科學的納稅評估體系概念模糊,很多人將退稅評估與納稅評估看成是兩個并列的概念,未能認識到退稅評估是納稅評估的重要組成部分,完善的納稅評估體系中必須有效地融入退稅評估。納稅評估人員對“一戶式”納稅評估的作用和價值認知不足,部分評估人員往往認為“一戶式”納稅評估僅僅是一件案頭的稅務審計工作,只是簡單地核對企業提交的相關材料,而不能予以認真的分析,并通過邏輯上的兌契關系發現相關疑點。同時,退稅評估人員由于身兼出口企業的日常管理或審核工作,往往以工作量大不能抽身為由而不進行實地核查,未能獲取第一手的信息,致使納稅評估工作雖然名義上已經開展,但實際中發現問題有限,不能達到預期的效果。

其次,“一戶式”納稅評估體系不完善,缺乏相應的執行標準。目前,由于缺乏相應的法律依據,缺少科學、規范的工作指引,納稅評估工作常常無章可循,變得比較隨意,在增加了評估難度的同時,也讓評估人員對退稅評估工作產生了畏難情緒。

2.2 退稅部門開展的退稅評估未能有效地融入“一戶式”納稅評估工作之中

在納稅評估過程中,征稅和退稅部門同樣各自為政,分別從自己的專業立場對出口企業開展評估業務,而不能借助對方的力量,通盤考慮問題,造成了人力資源的巨大浪費,也影響了評估的質量,大大降低了稅務機關對出口退稅管理工作的質效。因此要完善“一戶式”納稅評估工作,退稅評估的拳頭必須和征稅評估的拳頭綁定在一起,形成合力。

2.3 納稅評估人員專業化不足且分散在征、退部門之中,缺乏全面掌握征、退稅業務復合型評估人才

納稅評估是一項專業性非常強的工作,只有具有豐富經驗和嫻熟業務的稅務人員才能勝任。而目前由于稅務機關人力資源緊張與高速增長的業戶數量形成巨大的矛盾,評估人員往往需要兼任稅源管理和退稅審核工作。同時大多數評估人員稅收業務知識掌握不全面,征稅部門納稅評估人員缺乏對出口政策的學習,對出口退免稅業務有畏懼心理,其納稅評估往往不能從征退一體化的角度來考慮;退稅部門納稅評估人員長期從事退稅業務,對相應征管業務的了解也極其欠缺,無法從林林總總的涉稅信息中找出蛛絲馬跡,從而發現疑點挖掘出深層次的問題,所以十分迫切需要加強稅務機關的人力資源配置,尤其是加大對“一戶式”納稅評估人才的培養,建設精通征退稅業務的“納稅評估人才庫”。

3 整合退稅評估到“一戶式”納稅評估的建議

出口退稅評估是一種典型的風險管理方法,要運用信息化的、科學的分析方法,來比較、分析、論證、測算及評估出口企業各種信息資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合法性,從而實現對出口企業的精細化管理,預防出口騙稅案件的發生。因此,把出口退稅評估整合到“一戶式”納稅評估當中,進一步強化稅源管理,提高稅收征管效率和完善出口退稅管理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和意義。在整合的過程中,筆者建議應該遵循“兩個體系、兩個整合、兩個建庫”的工作思路。

3.1 形成和規范“信息收集體系、分級預警體系”兩個體系

(1)信息收集體系。評估綜合管理人員在已確定的評估項目基礎上,借助“一戶式”稅收管理信息系統,對個案納稅人通過監控指標進行具體分析預測,去偽存真,篩選判別,對有疑點問題的,確定為評估對象。建立信息收集體系,有利于及時了解出口貨物(特別是異地收購貨物)出口額增長過快、價格變動較大、貨物國內流向異常、新增出口貨物金額較大、出口貨物中以“四小票”為主要原材料加工的產品等情況,深入分析、評估,從宏觀上把握本地區出口退(免)稅的發展態勢。

(2)分級評估預警體系。運行模式為:一是根據預警系統信息,確保完成預警信息調查核實工作;二是以制度形式確定評估對象,增強評估工作的針對性。如:對應退(免)稅出口額變動連續兩次預警、生產企業免抵退比例異常預警等項目,必須作為評估對象,通過評估程序對企業進行退(免)稅評估;三是根據預警企業評估情況,確定重點評估行業,并以重點行業評估為突破口,發現出口退(免)稅管理中存在的漏洞,提出針對性解決措施,從而提高出口退稅管理水平。

3.2 將退稅評估的指標和方法融入到“一戶式”納稅評估中,使兩者加以整合

(1)流程的整合。通過把退稅評估融入到“一戶式”納稅評估之中,將退稅評估和征稅評估管理辦法整合為“一戶式納稅評估管理辦法”,實現對出口企業納稅評估的一體化管理。首先要完善“一戶式”納稅評估體系中相關崗位設置,建議稅務機關設置納稅評估分析崗、評估處理崗和評估復核崗,有條件的還可以設置退稅評估機構。在確定崗位人員職責時,規定相關崗位人員不得兼職。加設評估復核崗位,對結論需要整改及相關指標異常的設置復核時間,定期跟進,對評估結論需要整改或存在待跟進問題的被評估企業作暫緩退稅或移送稽查處理。這樣做,一是保證退稅評估工作的效率和質量;二是符合相互制約、相互監督的執法機制。

(2)信息的整合。稅務機關內部應建立科學完善的信息共享體系。稅務機關通過現有的CTAIS平臺或設置“一戶式”納稅評估信息平臺相應信息,方便評估人員及時、便捷地獲取。評估人員通過全面的分析平臺中出口企業的征、退環節的各項數據,發現疑點環節,做出相應的評估方案。在評估過程中,評估人員到出口企業生產經營場所了解情況,查看賬冊憑證,認真記錄調查核實情況;然后針對每戶評估企業制訂完整的工作底稿,主要有企業基本情況表、評估指標分析表、評估報告等。再將評估結論反饋到“一戶式”納稅評估信息平臺中,分享評估結果,方便征、退稅管理部門了解出口企業的最新動態。

3.3 建立有效的資源庫,夯實“一戶式”納稅評估的物質基礎

(1)建立出口退(免)稅評估人才庫。人是生產力的重要因素,對評估工作要高度重視,在人、財、物上提供保障,尤其是對從事這方面工作的專業人員應保持相對穩定,結合本地實際設立專門的評估崗位,合理配備人員,明確工作職責,認真開展此項工作。

(2)建立出口退(免)稅評估數據庫。數據庫涵蓋內容,一方面是全部出口企業的各項評估指標、預警值和歷次評估結果等詳細資料,并納入“一戶式”信息管理系統,實現征退信息的共享;另一方面是評估的工具,包括評估模版、評估工作指引、工作要求等。出口退(免)稅評估數據庫應做到實時更新,并能做到自動初步篩選后提供關注的信息企業、信息商品和信息指標。一般情況下,要求退稅評估選戶名單占整個納稅評估戶數任務的10%。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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