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項稅額的稅務籌劃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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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語:如何才能寫好一篇進項稅額的稅務籌劃,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資料和文獻,歡迎閱讀由公務員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鑒。

進項稅額的稅務籌劃

篇1

著名稅務專家,中央財經大學稅務學院稅務管理系主任,會計學(中國第一位稅務會計與稅務籌劃方向)博士,中國社會科學院經濟學博士后,《陽光財稅叢書》編委會主任,創立“稅收籌劃規律”,首次提出“稅收籌劃契約思想”,是國內稅收籌劃領域的領軍人物之一。目前主要研究領域為:稅收理論與實務、稅務會計與稅收籌劃、企業會計準則、財務管理、產權與企業重組等。

物資采購是企業一項重要的經營活動,加強采購過程的稅收籌劃也非常重要。否則,如果不重視采購過程中的稅收籌劃,可能會出現“低價購進,高稅支出”的情況。對于采購環節,企業主要從以下方面進行稅收籌劃。

一、采購發票

許多企業采購時為了獲得一些價格讓利,往往能容忍供貨方不開發票的行為。我們不禁會有所疑問,采用不開發票的辦法真能節省采購成本嗎?先撇開這種行為的違法性不談,供貨方的這種行為真的能為采購方節省采購成本嗎?從財務角度略加分析就會知道,沒有發票意味著不能進成本,就不能稅前扣除,因此,采購方要為沒有發票多負擔25%的企業所得稅;由于索取發票,采購方不能抵扣17%的增值稅進項稅。因此,企業在采購過程中一定要注意索取合法的發票。財務制度對不同情況下取得采購發票做出了如下規定:

(1)在購買商品、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支付款項時,應當向收款方取得符合規定的發票;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財務憑證入賬。

(2)特殊情況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開具發票(即收購單位和扣繳義務人支付個人款項時開具的發票,如產品收購發票),開具發票時,必須按號碼順序填開,填寫項目齊全,內容真實,字跡清楚,全部聯次一次復寫、打印,內容完全一致,并在有關聯次加蓋財務印章或者發票專用章;采購物資時必須嚴格遵守《發票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以及稅法關于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的有關規定。

二、規避采購稅收陷阱

采購中有許多稅收陷阱。比如,在采購合同中要避免出現如下合同條款:“全部款項付完后,由供貨方開具發票”。因為在實際工作中,由于產品質量、標準等方面的原因,采購方往往不會支付全款,而根據合同條款采購方可能會無法取得發票,不能進行進項稅抵扣。因此,需要將合同條款改為“根據采購方實際支付金額,由供貨方開具發票”,這樣就不會出現不能取得發票這樣的問題了。

此外,在簽訂合同時,應該在價格中明確具體款項的內容,稅款的負擔方等。例如,因小規模納稅人不能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按規定由稅務機關代開外),從小規模納稅人處購進貨物就無法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這種情況下,采購方可以通過談判將從小規模納稅人處購進貨物的價格壓低,以補償無法取得發票帶來的稅收損失。

三、增值稅進項稅額的籌劃

在日常的財務工作中,除了要特別在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識別上多加留意外,更重要的是要了解進項稅抵扣究竟有哪些規定,抵扣時容易出現哪些問題?從而幫助我們按照稅法的規定開展采購活動。

1.進項稅額抵扣的基本政策

(1)準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

根據稅法規定,準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限于下列增值稅扣稅憑證上注明的增值稅稅額和按規定的扣除率計算的進項稅額。

第一,從銷售方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增值稅額。

第二,從海關取得的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上注明的增值稅額。

納稅人進口貨物,凡已繳納了進口環節增值稅的,不論其是否已經支付貨款其取得的海關完稅憑證均可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憑證,在為《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期限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617號)中規定的期限內申報抵扣進項稅額。

納稅人丟失海關完稅憑證,應當憑海關出具的相關證明,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抵扣申請。主管稅務機關受理申請后,應當進行審核,并將納稅人提供的海關完稅憑證電子數據納入稽核系統比對,稽核比對無誤后,可予以抵扣進項稅額。

上述規定說明,納稅人在進行增值稅處理時,每抵扣一筆進項稅額,就要有一份記錄該進項稅額的法定扣稅憑證與之相對應;沒有從銷售方或海關取得注明增值稅稅額的法定扣稅憑證,就不能抵扣進項稅額。

第三,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農業產品,按買價l3%的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從當期銷項稅額中扣除。其進項稅額的計算公式為:

準予抵扣的進項稅額=買價×扣除率

第四,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或者銷售貨物以及再生產經營過程中支付的運輸費用,按照運費費用結算單據上注明的運輸費用金額的7%的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并允許其從當期銷項稅額中抵扣。這里所說的運輸費用,是指運輸費用結算單據上注明的運輸費用(包括鐵路臨管線及鐵路專線運輸費用)、建設基金,不包括裝卸費、保險費等其他雜費。即隨同運費支付的裝卸費、保險費等其他雜費不得計算扣除進項稅額。

準予抵扣的進項稅額=運費×扣除率

(2)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第一,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購進貨物,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稅應稅項目(不含免征增值稅項目),也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以下簡稱免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固定資產。

這里所說的固定資產,是指使用期限超過12個月的機器、機械、運輸工具以及其他與生產經營有關的設備、工具、器具等。

個人消費包括納稅人的交際應酬消費。

所謂非增值稅應稅項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稅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銷售不動產和不動產在建工程。此處的不動產是指不能移動或者移動后會引起性質、形狀改變的財產,包括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

納稅人新建、改建、擴建、修繕、裝飾不動產,均屬于不動產在建工程。

第二,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及相關的應稅勞務。

所謂的非正常損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盜、丟失、霉爛變質的損失。提醒讀者注意的是,自然災害因素所造成的損失不再作為非正常損失。

第三,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第四,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納稅人自用消費品。

納稅人自用的應征消費稅的摩托車、汽車、游艇,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第五,上述四項涉及到的貨物運輸費用和銷售免稅貨物的運輸費用。

第六,納稅人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未按照規定取得并保存增值稅扣稅憑證,或者增值稅扣稅憑證上未按照規定注明增值稅額及其他有關事項的,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2.特殊情況下的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

(1)企業停產、倒閉、破產留抵的進項稅處理。國稅函[1998]429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破產、倒閉、解散、停業后增值稅留抵稅額處理問題的批復》規定:對因破產、倒閉、解散、停業而注銷稅務登記的企業,其原有的留抵稅額處理問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增值稅問題解答(之一)的通知〉》(國稅函[1995]288號)已明確規定,納稅人破產、倒閉、解散、停業后,其初期存貨中尚未抵扣的已征稅款,以及征稅后出現的進項稅額大于銷項稅額后不足抵扣部分(即留抵稅額),稅務機關不再退稅。

(2)處理積壓物資進項稅轉出的處理。《關于企業改制中資產評估減值發生的流動資產損失進項稅額抵扣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2]1103號)規定:對于企業由于資產評估減值而發生流動資產損失,如果流動資產未丟失或損壞,只是由于市場發生變化,價格降低,價值量減少,則不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中規定的非正常損失,不作進項稅額轉出處理。

3.認證抵扣時間的籌劃

按照現行增值稅抵扣時間的規定,自專用發票開具之180日內到稅務機關認證,同樣,納稅人自行開具和代開的貨物運輸發票均可以進行進項稅額的計算抵扣,也要從開票之日起180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抵扣。因此,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認證時間和運輸發票的抵扣時間就有了較大的、靈活的余地,從開具到認證有180日的調控余地,企業可以根據每月進項稅額的比例進行籌劃,合理確定認證抵扣的時間,避免繳納的增值稅稅款出現較大的波動,以獲得資金的時間價值,并利用通貨膨脹和時間價值因素相對降低企業的稅負。

四、材料購進的安排

1.選擇恰當的購貨時間

選擇恰當的購貨時間,具體應該考慮以下方面:

(1)利用商品供求關系進行稅收籌劃

企業應在不影響正常生產的情況下選擇供大于求、出現過剩時進行采購。因為在所需采購物品供大于求時,采購方往往可以大幅度壓低價格,容易使企業自身實現逆轉型稅負轉嫁。

(2)利用稅制變化進行稅收籌劃

稅制的穩定性決定了稅制改革往往采取過渡的方式,過渡措施的存在為利用稅制變化進行稅收籌劃提供了空間。對負有納稅義務的企業來講,及時掌握各類商品稅收政策的變化,包括征稅范圍、稅率等的變化,就可以在購貨時間上做相應的籌劃安排,從而使得稅負減輕。

2.購進材料的涉稅處理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材料主要是用于增值稅應稅項目,但是也有一部分用于非應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規定: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于是,不少企業在財務核算時為避免在進項稅額抵扣方面出現差錯,便將用于上述項目的外購材料單獨設立“工程物資”、“其他材料”等科目入賬,同時將取得的進項稅額直接記入材料成本。其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規定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僅指“用于”,也就是在領用的時候要轉出進項稅額,非“用于”這些方面時就無需轉出。一般情況下,材料在購進和領用環節都存在一個時間差,企業往往最容易忽視這段時間差的重要性。如果能充分利用材料購進和領用的時間差,在購進時先行抵扣進項稅額,待未來領用時再行轉出,也可以實現增值稅的遞延繳納,減輕企業的稅收負擔。

[案例分析]:一大型煤炭生產企業,下屬有醫院、食堂、賓館、浴池、學校、幼兒園、托兒所、工會、物業管理等常設非獨立核算的單位和部門,另外還有一些在建工程項目和日常維修項目。這些單位、部門及項目耗用的外購材料金額也是相當巨大的,為了保證正常的生產、經營,必須不間斷地購進材料以補充被領用的部分,保持一個相對平衡的余額。假設企業購買的這部分材料平均金額為1170萬元,如果單獨成立“材料”科目記賬,將取得的進項稅額直接記入材料成本,那么就不存在進項稅的問題,從而簡化了財務核算;但是,如果所有購進材料都不單獨記賬,而是準備作為用于增值稅應稅項目,在取得進項稅額時就可以申報從銷項稅額中抵扣,領用時作進項稅額轉出,雖然核算復雜了一些,但企業在生產經營期間可以少繳稅款,合理地遞延了應繳納的增值稅款。

這里不妨算一筆賬,該企業將上述單位、部門及項目的材料不間斷地購進、領用,再購進、再領用,并形成一個滾動鏈,始終保持1170萬元的余額。如此,企業就可以申報抵扣進項稅額170萬元,少繳納增值稅170萬元、城建稅11.90萬元、教育費附加5.10萬元。如果沒有這部分稅金及附加可占用,在流動資金不足的情況下,企業需向金融機構貸。假設以貸款年利率6%計算,則節約的財務費用為:(170+11.90+5.10)×6%=11.22(萬元),則企業多獲得的利潤為:11.22×(1-25%)=8.415(萬元)

由此可見,企業對材料采購進行稅收籌劃,不僅可以節省稅款,而且還可以節約利息支出,真是一舉兩得。

五、購貨對象的選擇

稅收是進貨的重要成本,從不同納稅人手中購得貨物,企業所承擔的稅收是不一樣的。作為一般納稅人,考慮到所購買的貨物的扣稅問題,當然應該到一般納稅人那里去采購,因為只有到一般納稅人那里去采購,才能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才能最大可能地抵扣稅款。但是,在現實生活中,事情并不都是那么湊巧,有的貨物能夠在一般納稅人與小規模納稅人之間選擇,有的可能因為質量、采購量、距離遠近等因素的制約,只能向小規模納稅人采購。因此,企業采購貨物時應從進項稅額能否抵扣、價格、質量、何時何地何種方式付款(考慮資金時間價值)等多方面綜合考慮。

[案例分析]:華豐商貿城為一般納稅人,假如當月擬購進某件商品,每件進價20000元(不含稅),銷售價為22000元(不含稅)。在選擇進貨渠道時,可作出三種選擇: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請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小規模納稅人;開具普通發票的小規模納稅人。那么以這三種納稅人為供貨對象,稅收負擔有什么不同呢?

方案一:以一般納稅人為供應商,經計算可知:增值稅應納稅額為340元,當期凈現金流量為2000元。

方案二:請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小規模納稅人為供應商,經計算可知:增值稅應納稅額為3140元,當期凈現金流量為2000元。

方案三:以只能開具普通發票的小規模納稅人為供應商,經計算可知:增值稅應納稅額為3740元,當期凈現金流量為2000元。

由以上分析可知,選擇一般納稅人為供應商時,稅負最輕,請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小規模納稅人次之,只能開普通發票的小規模納稅人稅負最重。但考慮凈現金流量,作為一般納稅人,無論向一般納稅人進貨還是從小規模納稅人進貨,只要進價(不含稅)相等,當期的凈現金流量都是相等的。

六、購貨運費的稅收籌劃

企業采購材料要發生運費,運銷產品也伴有運費。而企業的運費收支又跟稅收有著密切的聯系,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支付運費可抵扣進項稅,收取運費應繳納營業稅或增值稅。運費收支狀況發生變化時,對企業納稅情況會產生一定的影響,當對運費進行調控時,就可以合理合法地籌劃運費中的稅收。

購進固定資產的運費不能抵扣增值稅,而購進材料的運費則可以抵扣。采購時應予以考慮。隨同運費支付的裝卸費、保險費等雜費不能抵扣進項稅額,采購時要予以考慮。

購進材料物資等發生運費、售貨方名稱要求與運費發票開票方名稱一致,否則,由于銷售方代墊運費未作為增值稅價外費用計稅,而使購貨方不能抵扣運費進項稅。

1.運費結構與稅負的關系

企業發生的運費對于一般納稅人自營車輛來說,運輸工具耗用的油料、配件及正常修理費支出等項目,可以抵扣17%的增值稅(索取專用發票扣稅)。假設運費價格中的可扣稅物耗的比率為R(不含稅價),則相應的增值稅抵扣率就等于17%×R。我們再換一個角度思考運費扣稅問題:若企業不擁有自營車輛,而是外購,在運費扣稅時,按現行政策規定可抵扣7%的進項稅額,同時,這筆運費在收取方還應當按規定繳納3%的營業稅。這樣,收支雙方一抵一繳后,從國家稅收總量上看,國家只減少了4%(即7%-3%)的稅收收入,即運費總算起來只有4%的抵扣率。

假設上述兩種情況的抵扣率相等時,就可以求出R之值。即:

17%R=4%,則R=23.53%。

R這個數值說明,當運費結構中可抵扣增值稅的物耗比率達23.53%時,實際進項稅抵扣率達4%。此時按運費全額7%抵扣與按運費中的物耗部分的17%抵扣,兩者所抵扣的稅額相等。因此,我們可以把R=23.53%稱為“運費扣稅平衡點”。

[案例分析]:A企業以自營車輛采購材料一批,內部結算運費價格為2000元,現取R之值為23.53%計算,則這筆2000元的采購運費價格中包含的物耗為:2000×23.53%=470.60(元),相應可抵扣進項稅額為:470.60×17%=80(元)。

如果自營車輛獨立核算時,A企業可以向該獨立車輛運輸單位索取運費普通發票并可抵扣7%的進項稅:2000×7%=140(元)。

與此同時,該獨立核算的車輛還應繳納營業稅:2000×3%=60(元)。這樣,站在A企業與獨立車輛總體角度看,一抵一繳后實際抵扣稅只有80元。

以上說明當R=23.53%時,兩種情況抵扣的稅額相等(都是80元),該運費扣稅平衡點是存在的。

2.自營車輛運輸與外購運輸的權衡

假定運輸費用中的可抵扣增值稅的項目(不含稅)占運費收入(含稅)的比重為R,運費收入總額為y(含稅),可抵扣增值稅的項目為x,不可抵扣增值稅的項目為d,則可抵扣的增值稅為x×17%。單獨成立的運輸公司取得的運費收入為y,就運費收入需要繳納3%的營業稅。

自行運輸方式下的稅后現金流量為:

y-x×117%-d-(×17%-x×17%)

成立運輸公司方式下的稅后現金流量為:

y-x×117%-d-y×3%

求兩種方式的均衡點得:

R=x/y=60.68%

從稅收的角度考慮,當運輸費用中可以抵扣增值稅的項目(不含稅)占運費收入(含稅)的比重超過60.68%的時候,可以采取自有車輛自行運輸的方式;當運輸費用中可以抵扣增值稅的項目占運費收入的比重低于60.68%的時候,可以采取將自有車輛單獨成立運輸公司,當然對此也需要綜合考慮開辦運輸公司會發生的各種費用。

[案例分析]:甲企業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產品適用增值稅稅率17%),2月21日購入一批貨物,不含稅價格為400萬元,進項稅額68萬元,3月11日,該企業和乙公司簽訂銷售協議,協議規定該批貨物出廠銷售價格440萬元(不含稅),采取送貨制,甲企業雇傭丙運輸公司的車輛運送該批貨物到達乙方,另外計算運費11.7萬元,到達目的地的價稅及運費總價款526.5萬元,貨物已發出,貨款已收到(假設甲企業期初進項稅額為0,本月無其他進項稅額)。

方案一:由甲企業給乙企業開具運費收據

甲企業在銷售時,以銷售價格440萬元(不含稅)開具增值稅發票,銷項稅額74.8萬元,運費11.7萬元,由甲企業給乙方開具收款收據,通過其他應收款收回。

按稅法規定,甲企業在計算繳納增值稅稅金時,銷售額是指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向購買方(承受應稅勞務也視為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價外費用銷項稅額。價外費用是指向購買方收取的手續費、補貼、基金、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裝物租金、儲備費、優質費、運輸裝卸費、代收款項、代墊款項及其他性質的價外收費。凡隨同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無論其會計制度如何核算,均應并入銷售額計算應納稅額。因為根據稅法規定,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都要并入銷售額計算納稅,目的是防止以各種名目的收費減少銷售額逃避納稅現象。

因此甲企業納稅情況計算如下:

增值稅銷項稅額=440×17%+[11.7/(1+17%)]×17%=76.5(萬元)

增值稅進項稅額=68(萬元)

應納增值稅=76.5-68=8.5(萬元)

銷售稅金及附加=8.5×(7%+3%)=0.85(萬元)

增值稅稅負率=8.5÷[440+11.7/(1+17%)]=1.90%

主營業務利潤=440-400-0.85-[11.7/(1+17%)]×17%=37.45(萬元)

方案二:由運輸公司給銷貨方開具發票

甲企業在銷售時,把銷售價格440萬元(不含稅)和運費11.7萬元一并開具增值稅發票,銷項稅額為:[440+11.7/(1+17%)]×17%=76.5(萬元);運費11.7萬元由丙運輸公司給甲方開具運費發票,這時按規定甲企業運費可以按7%抵扣進項稅額,但稅法規定隨同運費支付的裝卸費、保險費等其他雜費不得計算扣除進項稅額。

甲企業應納稅額計算如下:

增值稅銷項稅額=[440+11.7/(1+17%)]×17%=76.5(萬元)

增值稅進項稅額=68+11.7×7%=68.819(萬元)

應納增值稅=76.5-68.819=7.681(萬元)

銷售稅金及附加=7.681×(7%+3%)=0.7681(萬元)

增值稅稅負率=7.681÷(440+11.7/(1+17%))=1.71%

主營業務利潤額=440+11.7/(1+17%)-400-11.7×(1-7%)-0.7681=38.3509(萬元)

方案三:由運輸公司給購貨方開具運費發票

甲企業在銷售時,以銷售價格440萬元(不含稅)開具增值稅發票,銷項稅額74.8萬元;運費11.7萬元,由丙運輸公司給乙方開具運費發票,甲企業把運費發票轉交給乙方。但是,按稅法規定必須符合代墊運費的條件:(1)承運者的運費發票開具給購貨方的;(2)納稅人將該項發票轉交給購貨方。

甲企業納稅情況計算如下:

增值稅銷項稅額=440×17%=74.8(萬元)

增值稅進項稅額=68(萬元)

應納增值稅=74.8-68=6.8(萬元)

銷售稅金及附加=6.8×(7%+3%)=0.68(萬元)

增值稅稅負率=6.8÷440=1.55%

營業務利潤額=440-400-0.68=39.32(萬元)。

納稅方案效果比較:方案二比方案一少繳增值稅8.5-7.681=0.819(萬元),少納銷售稅金及附加0.85-0.7681=0.0819(萬元),貨物銷售利潤額增加38.3509-37.45=0.9009(萬元),因此方案二優于方案一。方案三比方案二少繳增值稅7.681-6.8=0.881(萬元),少納銷售稅金及附加0.7681-0.68=0.0881(萬元),貨物銷售利潤額增加39.32-38.3509=0.9691(萬元),方案三優于方案二。通過以上比較,方案三為最佳方案。

3.運輸業務的稅收籌劃方法

(1)采購企業自營運費轉變成外購運費,可能會降低稅負。

擁有自營車輛的采購企業,當采購貨物自營運費中的R值小于23.53%時,可考慮將自營車輛“獨立”出來。

[案例分析]:B企業以自營車輛采購貨物,根據其以往年度車輛方面抵扣進項稅資料分析,其運費價格中R值只有10%,遠低于扣稅平衡點。假設2008年該企業共核算內部運費76萬元,則可抵扣運費中物耗部分的進項稅為:76×10%×17%=1.292(萬元)

如果自營車輛“獨立”出來,設立隸屬于B企業的二級法人運輸子公司后,該企業實際抵扣稅又是多少呢?“獨立”后該企業不僅可以向運輸子公司索取運費普通發票計提進項稅=76×7%=5.32(萬元),而且還要承擔“獨立”汽車應納的營業稅=76×3%=2.28(萬元),一抵一繳的結果,B企業實際抵扣稅款3.04萬元,這比原抵扣的1.292萬元多抵了1.748萬元。運費的內部核算價格未作任何變動,只是把結算方式由內部核算變為對外支付后對企業就能多抵扣1.748萬元的稅款。

(2)售貨企業將收取的運費補貼轉成代墊運費,也能降低自己的稅負,但要受到售貨對象的制約。對于售貨方來說,只要能把收取的運費補貼改變成代墊運費,就能為自己降低稅負。

[案例分析]:C廠銷給D企業某產品10000件,不含稅銷價100元/件,價外運費10元/件,則增值稅銷項稅額為:10000×100×17%+10000÷[10%(1+17%)]×17%=184529.91(元),若進項稅額為108000元(其中自營汽車耗用的油料及維修費抵扣進項稅8000元),則應納稅額=184529.91-108000=76529.91(元)。

如果將自營車輛獨立出來設立法人運輸子公司,讓該子公司開具普通發票收取這筆運費補貼款,使運費補貼收入變成符合免征增值稅條件的代墊運費后,C廠納稅情況則變為:銷項稅額為170000元(價外費用變成符合免征增值稅條件的代墊運費后,不再計入銷售額計算銷項稅額),進項稅額為100000元(因運輸子公司為該廠二級獨立法人,其運輸收入應征營業稅,運輸汽車原可以抵扣的8000元進項稅額已經不存在了,則應納增值稅額為70000元),運輸子公司應繳納的營業稅為:10000×10×3%=3000(元)。這樣C廠總的稅收負擔(含二級法人應納營業稅)為73000元,比改變前的76529.91元,降低了3529.91元。因此,站在銷售方角度看,設立運輸子公司是合算的。

然而,購銷行為總是雙方合作的結果,購貨方D企業能接受C廠的行為嗎?改變前,D企業從C廠購貨時的進項稅是184529.91元,改變后,D企業的進項稅分為購貨進項稅170000元和支付運費計提的進項稅7000元兩塊兒,合計起來177000元,這比改變前少抵扣了7529.91元。

需要特別補充的是,無論是把自營運費轉成外購運費,還是把運費補貼收入轉成代墊運費,都必然會增加相應的轉換成本,如設立運輸子公司的開辦費、管理費及其他公司費用等支出。當節稅額大于轉換成本時,進行稅收籌劃是合適的。

七、物資采購的結算方式

企業結算方式籌劃分為采購結算方式的籌劃與銷售結算方式籌劃。采購結算方式的籌劃,最為關鍵的一點就是盡量推遲付款時間,為企業贏得時間盡可能長的一筆無息貸款。采購結算方式的籌劃一般可以從以下方面考慮:

(1)付款之前,先取得對方開具的發票;

(2)銷售方接受托收承付與委托收款結算方式,盡量讓對方先墊付稅款;

(3)采取賒銷和分期付款方式,使銷售方先墊付稅款;

(4)盡可能少現金支付的比重。

以上結算方式不能涵蓋所有采購結算方式,企業在與供貨方協商結算方式時,既要從延遲付款的稅收籌劃思路出發,又要從企業自身商譽出發,不因延遲付款而影響企業形象。

八、選擇委托代購方式

企業在生產經營中需要大量購進各種原材料、輔助材料。由于購銷渠道的限制,企業往往需要委托商業企業代購各種材料。委托代購業務,分為受托方只收取手續費和受托方按正常購銷價格與購銷雙方結算兩種形式。兩種形式均不影響企業生產經營,但其財務核算和稅收利益不同。

受托方只收取手續費的委托代購業務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受托方不墊付資金;

(2)銷售方將發票開具給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將該發票轉交給委托方;

(3)受托方按銷售實際收取的銷售額和增值稅額與委托方結算貨款,并另外收取手續費。這種情況下,受托方按收取的手續費繳納營業稅;委托方支付的手續費作為費用,不得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

受托方按正常購銷價格與購銷雙方結算是指:受托方接受委托代為購進貨物,不論其以什么價格購進,都與委托方按約定的價格結算,在購銷過程中受托方自己要墊付資金。這種情況下,受托方賺取購銷差價,按正常的購銷業務繳納增值稅。委托方支付給受托方的代購費用視同正常購進業務,允許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

對于一般納稅人的工業企業而言,由于第二種代購方式支付金額允許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而第一種代購方式支付的手續費不得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那么從納稅利益的角度看,第二種代購方式優于第一種代購方式。

九、增值稅轉型后固定資產采購的稅收籌劃

1.采購固定資產應盡量獲取增值稅專用發票

增值稅轉型會對企業投資產生正效應,使企業存在擴大設備投資的政策激勵,從而對企業收益產生影響。但需要注意的是,對除房屋、建筑物、土地等不動產以外的購進(包括接受捐贈和實物投資)固定資產、用于自制(含改擴建、安裝)固定資產的購進貨物或增值稅應稅勞務必須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才能享受增值稅抵扣政策。如果購進時不能分清固定資產用途的,也應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待明確購進固定資產的用途后,再最終決定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與否。

2.采購固定資產必須選擇供貨商的納稅人身份

一般納稅人在采購固定資產時,必須在不同納稅人身份的供貨商之間做出抉擇。供貨商有兩種納稅人身份—一般納稅人或者小規模納稅人。假定購進固定資產的含稅價款為S,供貨商若為一般納稅人,其適用的增值稅稅率為T1,若供貨商為小規模納稅人(能到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其增值稅征收率為T2。則從一般納稅人供貨商和小規模納稅人供貨商處購進固定資產時,可抵扣的增值稅進項稅額分別為:ST1/(1+T1)與ST2/(1+T2)。

(1)若一般納稅人增值稅稅率T1取值17%,小規模納稅人增值稅征收率T2取值3%時,則有:17%/(1+17%)>3%/(1+3%),則一般納稅人企業從一般納稅人供貨商處采購能獲得更多的進項稅額抵扣。

(2)若一般納稅人增值稅稅率T1取值13%,T2取值3%時,則有:13%/(1+13%)>3%/(1+3%),則一般納稅人企業從一般納稅人供貨商處采購固定資產能獲得更多的可抵扣的進項稅額;

篇2

一、“營改增”稅制改革對企業稅負的影響

“營改增”稅制改革對企業的影響,包括了公司決策層、業務部門、人事部門、財務部門等各個相關部門,本文主要討論“營改增”對企業稅負的影響。

(一)“營改增”稅制改革對流轉稅的影響

“營改增”稅制改革主要是結構性減稅,不同行業稅負升降不一。這是由于不同行業所適用的增值稅稅率不同,除此之外,增值稅是對增值額征收的稅,稅負高低與可抵扣進項稅額有關的支出占所取得收入的比重有關,不同行業可抵扣的進項稅額不同,導致稅負高低不同。

例如,對于建筑施工企業而言,從長遠角度來說,是一項減稅政策。由于建筑施工企業在工程建設中需要大量的建筑材料和設備等,由于其屬于增值稅的征收范圍,在流轉環節都已經繳納了增值稅。但在繳納營業稅時,這些設備和材料又是營業稅的征稅對象,無法抵扣,導致重復征稅。對于建筑施工企業來說,雙重稅負使行業利潤更低。“營改增”稅制改革,將解決建筑業材料設備重復征稅問題。而物流行業則相反,在改革初期稅收負擔可能有所增加,這是因為交通運輸企業的成本中占比比較大的是燃料費、過路費和人工費用,其中,只有燃料費可以進行進項稅額抵扣,而過路費和人工費用都不能進行進項稅額抵扣。文化創意行業將整體受益,因為文化創意產業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稅率為6%,而小規模納稅人征收率為3%,相比之前5%的營業稅全額計稅,稅負減少。

(二)“營改增”稅制改革對所得稅的影響

“營改增”稅制改革對于所得稅的影響是通過所得稅稅前扣除項目減少來實現的。這主要有兩方面的原因:一是可扣除的流轉稅減少。這是由營業稅與增值稅在稅前是否能夠扣除決定。在“營改增”之前,企業繳納的營業稅都是可以在企業所得稅稅前全額扣除的。而“營改增”之后,由于增值稅不能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應納稅所得額隨之增加。二是企業所得稅稅前可以進行扣除的成本費用將會減少。“營改增”之前,企業支付的勞務費用或交通運輸費用,可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而“營改增”之后,由于這些成本費用可以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企業支付的成本費用中包含有進項稅額的那部分,就不能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二、“營改增”稅制改革下稅收籌劃的主要思路

根據“營改增”稅制改革的具體情況和增值稅的征稅特點,本文主要從納稅人身份選擇、公司組織形式選擇、供應商選擇和利用稅收優惠四個方面來進行分析。

(一)納稅人身份的稅收籌劃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28號文和財稅〔2013〕37號文件的規定,將增值稅納稅人分為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其中不僅包括銷售商品和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的單位和個人以外,還包括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郵政儲蓄業、動產租賃的單位和個人。營改增后,一般納稅人的適用稅率主要包括四檔,包括現行增值稅17%標準稅率及13%低稅率,新增的11%和6%兩檔低稅率。其中,交通運輸業適用11%稅率,其他部分現代服務業適用6%稅率,租賃有形動產等適用17%稅率。對于小規模納稅人的界定為年應稅服務銷售額不超過500萬元,小規模納稅人提供應稅服務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適用增值稅征收率3%。

一般納稅人在計算應納稅額時可以進行進項稅額抵扣,因此,可以通過銷售額增值率這一指標對稅負進行分析。當應稅銷售額增值率較小時,即進項稅額比較充足時,一般納稅人的稅負會比小規模納稅人的稅負低。反之,如果進項稅額不足抵扣,一般納稅人的稅負往往高于小規模納稅人。這主要取決于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的不同應稅銷售額增值率與稅負平衡點的關系。在這里我們可以建立一個稅負平衡點的模型,設一般納稅人的稅率為T,小規模納稅人的征收率為t,不含稅銷售額為S,應稅銷售額增值率為x。

因此,可以得出不同稅率的稅負平衡點的不含稅銷售額增值率。

若不含稅銷售額高于無差別平衡點增值率,一般納稅人可抵扣的增值稅進項稅額相對較少,稅負高于小規模納稅人,反之,則低于小規模納稅人。對于含稅銷售額可以根據公式換算為不含稅銷售額,再進行比較。因此,規模以下企業在選擇納稅人身份時,可以根據企業實際銷售額增值率,選擇適用一般納稅人計稅方法或者簡易計稅方法。對于規模以上企業,由于營業收入超過了小規模納稅人認定標準,因此,可以通過拆分業務、分立公司等方式,享受小規模納稅人3%的征收率。

(二)公司組織形式的稅收籌劃

“營改增”稅制改革主要為結構性減稅,由于適用征收率較低,小規模納稅人稅負將有所下降。但是部門行業中存在企業稅負并未減少的情況,部門企業還出現稅負增加,這主要反映在一些人力資源成本相對較高的行業中,如咨詢公司、物流公司等。這些企業由于人力成本比重高,進項稅抵扣鏈條不完整,因此,一般納稅人6%的稅率導致稅負較重。如果通過公司分立的方式,將其分立成兩家規模較小的公司,則可使用小規模納稅人3%的征收率。

例如,A公司為提供建筑設計的公司,年不含稅營業額1000萬元,依照稅法規定應申請認定為一般納稅人,適用6%的稅率。但由于公司人力成本占比重較高,可抵扣的進項稅額比較少,導致實際稅收負擔比較重,為了使企業的稅負有效降低,該公司采用分立方式,將原有公司進行分拆,將原設計公司分立為兩個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的的小規模納稅人的征收率,從而達到降低企業稅收負擔的目的。

(三)供應商選擇的稅收籌劃

選擇不同供應商,可以降低增值稅的進項稅額,從而達到降低稅負的目的。這是通過縮小稅基進行稅收籌劃的一種方法。稅法規定進行進項稅額抵扣必須以增值稅專用發票為抵扣憑證,可抵扣的進項稅額為專用發票所列明的增值稅金額。由于一般納稅人采購商品或勞務的采購渠道不同,采購價格不同,可抵扣的進行稅額不同,承擔的稅負也就不同。一般來說,采購渠道主要有以下兩種:小規模納稅人或者一般納稅人作為供貨單位,從企業稅負考慮,企業應及時調整供應商的選擇方式。因此,盡量選擇與可以開具抵扣進項發票的供應商合作,以擴大其進項稅額的抵扣,降低企業稅負。另外,在選擇分包商時,應選擇具備專業承包資質且為一般納稅人的企業合作,在與客戶簽訂合同時,盡量避免簽訂甲方供料合同,以期最大限度抵扣進項稅。

(四)利用稅收優惠的稅收籌劃

“營改增”企業在享用稅收優惠方面主要有兩大類,一類是免征增值稅,另一類是即征即退增值稅。免征增值稅的項目主要包括殘疾人個人提供的應稅服務,個人轉讓著作權,提供技術轉讓、技術開發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符合條件的節能服務公司實施合同能源管理項目中提供的應稅服務等。即征即退增值稅項目一共有4項,例如,安置殘疾人的單位按實際安置殘疾人的人數限額即征即退增值稅。對于符合條件的單位,不僅可以享受企業所得稅加計扣除的優惠,也可以享受限額即征即退增值稅的優惠等。對于免征增值稅的項目,在“營改增”后,企業在進行稅收優惠的申請時,必須注意符合免稅的條件,關注稅收優惠的審批程序,建立檔案,保存好相關資料,以備稅務機關檢查。

三、“營改增”稅制改革下稅收籌劃的風險控制及建議

稅收籌劃的同時伴隨著籌劃的風險,因此,在稅收籌劃實務操作中,必須加強對籌劃風險的控制與防范,主要有以下三個方面。

(一)加強發票管理和合同管理,提高企業管理水平

由于增值稅的發票管理較營業稅更加嚴格,“營改增”稅制改革后,應加強增值稅的發票管理,盡量選擇能夠開具增值稅發票的企業作為供應商,盡可能增加進項稅額。另外,對于建筑施工企業來說,加強合同管理也尤為重要。在合同的簽訂過程中,需規范合同的簽訂主體,防止因公司名稱不一致導致無法抵扣的狀況,應加強總包和分包合同管理,以符合增值稅發票管理要求。

(二)加強企業各職能部門的溝通和協調

稅收籌劃是一項涉及企業架構、日常經營、投資籌資的綜合性工程,涉及到人、財、物等各方面的安排和籌劃,比較復雜的籌劃方案還需要公司決策層的支持。因此,在設計稅收籌劃方案時,一定要注意方案的可操作性,關注稅收籌劃的效益,這要求企業各職能部門,例如業務部門、人事部門、工程管理部門、財務部門等各部門相互溝通協調,在追求稅收籌劃效果的同時保證不會對企業現金流、資本結構、日常經營造成影響。

篇3

【關鍵詞】 增值稅擴圍; 特定企業; 納稅籌劃

一、籌劃背景:相關政策與籌劃思想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于2011年11月16日頒布的財稅[2011]111號文件指出:“經國務院批準,在上海市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同時,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制定了《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并從2012年1月1日起施行。《實施辦法》第三條規定:“非企業性單位、不經常提供應稅服務的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可選擇按照小規模納稅人納稅。”也就是說,當上述單位、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的應稅服務年銷售額超過500萬元時,既可選擇成為一般納稅人,也可選擇成為小規模納稅人。即他們可以選擇稅負最輕的納稅人類型,從而實現納稅籌劃。為便于表述,本文將增值稅擴圍試點地區試點行業中,應稅服務年銷售額超過500萬元的非企業性單位、不經常提供應稅服務的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簡稱為“特定企業”。

結合《實施辦法》的相關規定可知:一般納稅人的應納稅額=當期銷項稅額-當期進項稅額;小規模納稅人的應納稅額=銷售額×征收率。對于一般納稅人,《實施辦法》第十九條指出,銷項稅額=銷售額×稅率。《實施辦法》第十二條對稅率作出具體規定:“提供有形動產租賃服務,稅率為17%;提供交通運輸業服務,稅率為11%;提供現代服務業服務(有形動產租賃服務除外),稅率為6%;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應稅服務,稅率為零。”《實施辦法》第二十二條對準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進行了規定:“(一)從銷售方或者提供方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增值稅額。(二)從海關取得的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上注明的增值稅額。(三)購進農產品,除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外,按照農產品收購發票或者銷售發票上注明的農產品買價和13%的扣除率計算的進項稅額……(四)接受交通運輸業服務,除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外,按照運輸費用結算單據上注明的運輸費用金額和7%的扣除率計算的進項稅額……(五)接受境外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的應稅服務,從稅務機關或者境內人取得的解繳稅款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通用繳款書上注明的增值稅額。”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和稅收通用繳款書上注明的增值稅額由不含稅價乘以相應稅率得到。對于小規模納稅人,《實施辦法》第十三條規定,增值稅征收率為3%。

一般納稅人的稅率高,但進項稅額可以扣除;小規模納稅人的征收率低,但不存在進項稅額扣除。表1列示了一般納稅人適用的稅率、扣除率以及小規模納稅人適用的征收率。需要說明的是:1.根據財稅[2011]131號文件規定,試點地區的單位和個人提供的國際運輸服務、向境外單位提供的研發服務和設計服務適用增值稅零稅率。2.《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二條第二款規定,納稅人銷售或者進口下列貨物,稅率為13%……也就是說,增值稅專用發票和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上注明的增值稅額可能存在適用稅率13%的情況。因此,表1中一般納稅人進項稅額對應的稅率有13%。3.進項稅額對應的稅率3%是指一般納稅人從小規模納稅人購進貨物或服務,由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本文以“特定企業”為研究對象,結合表1中整理的適用稅率、扣除率及征收率,通過案例剖析三種情況下“特定企業”的納稅人類型籌劃,并在此基礎上總結出具有一般意義的籌劃方法與操作流程。

二、案例剖析:以三種情況為例

(一)常規情況下的納稅人類型籌劃

此處所說的常規情況是指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進項稅額不含扣除率的情況。

1.案例內容。甲企業位于增值稅擴圍試點地區,且從事試點行業的應稅服務,但不經常提供應稅服務。預計:(1)提供有形動產租賃服務含稅金額351萬元,提供交通運輸業服務含稅金額222萬元,提供非有形動產租賃的現代服務業服務含稅金額106萬元。(2)購進用于有形動產租賃的設備和交通運輸車輛,含稅價234萬元,稅率17%;購買車用壓縮天然氣含稅價56.5萬元,稅率13%;對應稅率為11%和6%的含稅購買支出分別為55.5萬元、53萬元。上述支出均取得相應增值稅專用發票。

2.分析過程。若甲企業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

銷項稅額=[351/(1+17%)]×17%+[222/(1+11%)] ×11%+[106/(1+6%)]×6%=79(萬元)

進項稅額=[234/(1+17%)]×17%+[56.5/(1+13%)] ×13%+[55.5/(1+11%)]×11%+[53/(1+6%)]×6% =49(萬元)

應納稅額=79-49=30(萬元)

若甲企業為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應納稅額 =[(351+222+106)/(1+3%)]×3%≈19.78(萬元)

3.籌劃選擇。由于甲企業作為小規模納稅人的應納稅額19.78萬元遠低于作為一般納稅人的應納稅額30萬元,故甲企業應選擇成為小規模納稅人。

篇4

 

從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國范圍內將營業稅改征增值稅(以下簡稱 “營改增”)試點范圍擴大到建筑業、房地產業、金融業、生活服務業,實現了所有行業征收增值稅,營業稅或將退出歷史舞臺。文章對“營改增”制度下,高校財會人員在稅務管理、會計核算、發票管理、稅收籌劃等方面都面臨巨大挑戰進行分析,提出對策和建議。

 

1高校“營改增”的基本狀況

 

1.1認定納稅人的資格及應繳稅金的計算

 

按照《營業稅改增值稅試點方案》的通知(財稅〔2011〕110號)規定,對于連續12個月應稅收入低于500萬元的單位,認定為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的增值稅稅率,應繳稅金=銷售額×3%,進項稅不能抵扣;對于連續12個月應稅收入高于500萬元的單位,認定為一般納稅人,實行進項稅額抵扣制度。一般納稅人適合一般計稅方法,應交稅金=當期銷項稅額-當期進項稅額。當期銷項稅額小于當期進項稅額不足抵扣時,其不足部分可以結轉下期繼續抵扣。

 

1.2“營改增”后的稅率

 

由繳納營業稅改為繳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稅率由5%調整為3%。小規模納稅人可按抵扣稅率,由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全面“營改增”試點以后,一般納稅人在原有增值稅17%和13%兩檔稅率的基礎上,新增11%和6%兩檔低稅率,交通運輸業適用11%的稅率,部分現代服務業中的研發和技術服務、信息技術服務、文化創意服務、物流輔助服務、鑒證咨詢服務適用6%的稅率,部分現代服務業中的有形動產租賃服務適用17%的稅率,可以進項稅額抵扣。

 

1.3“營改增”的效果

 

從先行試點的各地情況看,“營改增”取得了明顯成效,主要表現為,完善了稅制,打通了增值稅抵扣鏈條,從制度上解決了重復征稅問題;減輕了大部分試點高校稅負,特別是降低了認定為小規模納稅人的高校稅負;促進了高校服務業加快發展。

 

1.4高校“營改增”的應稅項目

 

高校根據法人證書確定的“宗旨和業務范圍”從事教育、科研和經營的活動。“營改增”納稅實踐中,高校有多種收入由繳納營業稅改為繳納增值稅,例如,教育培訓費、銷售雜志收入、刊登廣告、司法鑒定、管理服務、舉辦會議費、版面費、房屋場館出租、測試費、檢測費、橫向科研課題、技術研發轉讓、咨詢服務、對外餐飲住宿、損壞設備賠償、出售零星廢品等收入由營業稅改為增值稅。

 

2“營改增”對高校的影響分析

 

2.1“營改增”不光是財務部門的事情

 

此次“營改增”改革對高校財務管理產生了深遠影響,不僅體現在納稅和會計核算工作,還要求各個相關部門積極配合。“營改增”解決重復增稅、降低稅負問題,降低稅負由能夠抵扣的進項稅決定,進項稅的抵扣情況取決于各報銷部門提供的抵扣憑證。在這樣的情況之下,高校對涉稅項目進行核算管理不再只是財務部門的職責,對于應稅項目的物資采購、工程實施、勞務采購、簽訂經濟合同及科研項目的部門和學生有新的要求。那些為了省錢,進原材料、買設備、租房子都不要專用發票。這樣看似成本降低,實際上卻是“貪小便宜吃大虧”,沒有進項稅額抵扣,引起稅負上升。相關部門人員要盡快適應 “營改增”后的變化,在銷售貨物和提供服務時及時開具有效的發票,以便于進項稅額的抵扣,并配和財務部門做好財務管理工作。

 

2.2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難度大

 

(1)高校應稅項目材料成本等可以獲得專用發票,但由于部分材料零星、分散購買,很難取得專用發票用于抵扣銷項稅額。主要有兩方面的原因:一方面,由于金額小,商家不愿開具專用發票;另一方面,開具專用發票手續復雜,采購人員為節約時間,寧愿放棄獲取專用發票的權利。

 

(2)高校應稅項目的差旅費(例如機票款)、人力成本等大部分費用,無法取得專用發票用于抵扣進項稅額。主要有兩個原因:一是國家稅法規定,旅客乘坐交通工具,不得開具專用發票;二是人力成本都是以薪酬或勞務的形式發放到個人,這部分成本也無法取得專用發票用于抵扣。

 

(3)為降低采購成本和提高原料新鮮度,從農貿市場采購大量生鮮原料,農貿市場采購不易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很難降低稅負成本。

 

2.3增值稅進項稅額分擔與抵扣成為難題

 

從納稅人角度上看,高校是一個獨立的納稅主體,需要作為一個納稅人來進行納稅申報工作。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抵扣的規定,一般納稅人不得在免稅、非稅項目中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進行進項稅額的抵扣,即納入財政國庫集中支付項目、免稅的橫縱向科研項目,高校代管暫存類項目不可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進項稅額抵扣;應稅項目的專用發票可以抵扣。高校既有應稅收入,又有非稅收入,而非稅收入是高校的主體收入。非稅項目購進材料、固定資產、房屋設備維修保養費、水電費、網絡通信費、專利技術、非專利技術、商譽、商標、著作權、有形動產租賃貨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其他外包服務或者應稅服務的,既用于非稅項目,又用于應稅項目,如何分擔、如何開具專用發票抵扣成為難題,這就使得進項稅額的抵扣困難重重。所購貨物或勞務是用于應稅項目還是非稅項目,若無抵扣,則需要在月末作為進項稅額轉出,避免產生稅務風險。

 

2.4部分高校稅負不降反升

 

“營改增”可以消除重復增稅,降低成本,增加效益,但實際情況又有兩種:一是部分高校稅負能降低。被認定為小規模納稅人的高校,原來是按5%的稅率征收營業稅,現在改征增值稅,稅率為3%,從稅率來看,稅負下降幅度達到40%;二是部分被認定為一般納稅人的高校可以通過進項稅額抵扣來降低實際稅負。“營改增”之前,高校繳納營業稅,在采購階段所包含的增值稅進項稅額不能抵扣,計入了成本;而 “營改增”之后,采購材料、購進設備的進項稅額可以抵扣,實際繳納的稅金會減少,因此稅負會有所降低。

 

一部分高校稅負有增加。例如,稅改之前培訓費的營業稅稅率是5%,營業稅是價內稅,按營業收入的全額計提5%的營業稅。“營改增”后,對于一般納稅人,增值稅是價外稅,增值稅稅率為6%,按規定應以營業收入除以6%得到的不含稅收入,再乘以6%計算銷項稅。被認定為一般納稅人的高校,由征收營業稅改為增值稅,稅率由5%改為6%,單從稅率上看,稅負有所增加。一般納稅人的高校實際稅負高低取決于可抵扣的進項稅額,如果進項稅額很少或是沒有,會造成高校稅負不降反升。主要有三個原因:一是涉稅業務不斷增加,部分高校不注意區分應稅項目和非稅項目,沒有合理分擔,造成沒有進項稅抵扣;二是“營改增”之前購置房產、設備等固定資產,但現在不能抵扣進項稅;三是在高校涉稅成本中比較重要的人工成本、交通費用等不能進行抵扣的項目較多的情況下,外購設備、材料等可抵扣支出微乎其微,就會造成高校的稅負增加。因此,高校應合理進行稅收籌劃,主動應對由于稅負變動造成的不利影響。

 

2.5增值稅發票管理更嚴格

 

發票管理是稅收征管的中心環節,特別是增值稅專用發票,與高校增值稅的計稅基礎息息相關,它既影響高校對外提供服務所產生的銷項稅額,又影響到其接受服務、日常采購等環節所產生的進項稅額,進而影響繳納增值稅的多少,使高校涉稅風險進一步加劇。例如,增值稅在征管制度、虛開發票等方面比營業稅更加嚴密與完善,財會人員面臨虛開增值稅的法律風險;在進項抵扣環節面臨取得增值稅發票真實性的法律風險,這種責任遠遠大于營業稅。因此增值稅發票的領取、開具、使用和監管就更加嚴格。我國《刑法》對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管理、開具、使用等所有環節都作出了非常嚴格而詳細的規定。稅務部門稽查和管理增值稅專用發票相比營業稅更加嚴格。

 

2.6納稅申報更為復雜

 

“營改增”之前,高校的營業稅發票管理及繳稅比較方便、簡單,只須向地稅部門申領發票,申報納稅。“營改增”后,征稅機關由地稅變為國稅。國稅部門與地稅部門之間的工作流程差異很大,申報流程增加了抄稅、認證一系列復雜手續。專用發票未通過認證的或者超過規定期限未進行認證的,進項稅額不能抵扣。主管稅務機關也將比對納稅人申報的進項稅額數據和認證數據,如果不一致,進項稅額也不能抵扣。對于高校來說實際的報稅流程延長了很多,報稅周期也有明顯的增長,尤其在前期對于國稅部門報稅環節不熟悉或者操作不熟練的情況下,很容易出現漏報或者未認證的問題,形成高校進項稅額無法抵扣增值稅,造成大的財務損失。

 

2.7試行“營改增”過渡期工作強度大

 

營業稅稅制下,高校只須向地稅部門繳稅,會計核算相對簡單。“營改增”帶來會計核算的變革,使得納稅環節發生了根本性的變化,會計核算工作更加繁瑣,人力成本加大。高校被認定為一般納稅人有許多申請、報備、設備安裝、政策學習等工作,過渡時期需要協調各部門來共同完成,工作量與工作強度加大。作為一般納稅人的高校可以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開具發票需要對方提供企業資料,同時,財務報賬需要對方提供專用發票,因此會造成財務工作量增大問題。按稅法規定一般納稅人所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在計算抵扣進項稅額時,納稅環節增加了認證、抄報稅等步驟,納稅申報復雜性明顯增加。國稅部門的免稅政策是“即征即退”,比免征營業稅的“預征后退”免稅備案更為嚴格繁瑣。因此,在“營改增”的政策實行之后,高校財務管理難度及工作量有了一定的增加。

 

3應對“營改增”對策及建議

 

3.1樹立大局觀念,加強對內學習宣傳和對外聯系

 

“營改增”工作是一項政策性很強的稅務管理業務,一些非財會專業出身的教職工對于推行的“營改增”政策并不是十分了解,那么則會對高校中的納稅管理造成影響。因此,高校領導要對 “營改增”工作進行重視,高校中的相關稅務管理機構要對 “營改增”涉及人員提出要求,進行詳細的闡釋并落實,在高校中開展“營改增”相關的培訓活動,對相關的教職工進行培訓。

 

(1)財務部門聯合相關管理部門對內做好“營改增”的解釋、宣傳和學習培訓工作,可以通過舉辦稅法宣講會、校園網一些稅法宣傳知識的形式,來引導教師增強稅法意識,讓師生了解各種稅收政策,取得師生的普遍理解和支持,增強師生的納稅意識。學校教職工也要積極配合財務部門,共同完成“營改增”實施工作。

 

(2)對外加強與稅務部門的聯系,及時了解相關政策與實施進度。財務部門加強與稅務部門的溝通和聯系。通過邀請稅務部門人員舉辦講座、座談等多種靈活的方式,同時也讓稅務機關更加了解高校的特殊情況,在日常工作中得到稅務部門的理解和支持。

 

3.2嚴格經濟合同管理

 

在落實“營改增”試點政策實施的過程中,一些應稅項目依據合同確定稅率、稅種。高校應嚴格把關經濟合同的簽訂,合同內容必須完全符合合同法和稅務部門的要求,高校中的審核部門要對涉稅合同制定的過程嚴苛化,保證合同中內容的準確性與科學性,要完全按照相關規定簽訂合同。“營改增”后,要修改合同文本,將合同的內容更加詳細地陳列,最好詳細到在合同中標注票據涉及的稅種及稅率,尤其是免稅合同的制定,這樣做為合同的審查提供了便捷性。

 

3.3建立完善的發票管理制度

 

在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日趨嚴格的情況之下,高校要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從發票領購、開具到使用,全過程的對增值稅發票進行管理,讓增值稅發票的開具和使用更加嚴格、規范,以保證高校財務管理工作能夠順利進行。在發票領取環節嚴格執行驗舊領新制度,克服發票作廢管理嚴格帶來的麻煩,借助其他資料,對有無虛開,有無代開和騙購現象進行嚴格審查;在申報環節進行監控,取得的專用發票要自開具之日起,180天內須認證,認證當月抵扣。對于能夠進行抵扣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高校得到以后應該嚴格檢查,保證相關信息的準確性和可靠性,讓以后的進項稅抵扣可以正常進行。

 

3.4細化設置涉稅會計科目及輔助核算信息

 

(1)應繳增值稅會計科目設置細化。

 

現行《高等學校財務制度》和《高等學校會計制度》均允許高校部分地采用權責發生制,這為高校開展增值稅會計核算明確了核算基礎。“營改增”后,高校應細化會計科目設置。高校需要在一級會計科目“應繳稅費”下設置二級會計科目“應繳增值稅”,再下設七個三級明細會計科目,即“進項稅額”“已繳稅金”“減免稅款”“轉出未繳增值稅”“銷項稅額”“進項稅額轉出”“轉出多繳增值稅”7個明細會計科目核算。

 

(2)應稅項目輔助核算信息設置細化。財務部門根據合同信息分別設置應稅項目輔助核算。涉稅項目核算包括財務立項、收入的核算、支出的核算等多個環節。財務立項時,將管理信息系統中“是否涉稅”識別標簽嵌入財務項目信息中,這樣項目負責人可能根據輔助核算信息來直接判斷哪些經費為涉稅經費,為以后稅務核算與籌劃打下基礎。

 

3.5加強培訓,提升財稅業務能力

 

(1)提高財會人員素質,提升涉稅業務能力。盡管高校已經成為重要的納稅主體,但由于長期以來的成本意識淡薄,對稅收征管工作不重視,高校財務人員對稅收的認識遠遠沒有企業財務人員敏感和深刻,相關涉稅業務也不熟練。由于“營改增”的實行,讓稅務管理的基礎理論出現了較大的轉變,應對傳統的稅務管理模式進行科學的改進,以完善高校稅務管理體系。應加強高校財務人員稅務知識的培訓,定期邀請稅務部門相關人員就棘手的稅務問題進行詳細的解讀,經常同兄弟院校加強涉稅業務的交流,財會人員要不斷強化其自身的業務素質,提升辦稅業務能力。

 

(2)加強培訓,提高應稅項目相關人員稅務能力。“營改增”后,對財務團隊提出更高的要求,財務人員必須快速適應稅務征管要求,加強高校內部控制,防范財務管理風險和稅務管理風險。稅務管理人才的培養是“營改增”過程中財務部門應重點關注的內容。涉稅相關人員的培訓,不僅限于財務人員,與業務相關的人員也應在培訓費之內。

 

3.6避免涉稅風險,加強增值稅的納稅籌劃

 

增值稅納稅籌劃的重點是盡可能多地取得增值稅進項稅額,進項稅額越多,減稅越明顯。根據一般納稅人稅收籌劃的要點,可以從以下幾個角度入手,盡量更多地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1)合理分擔,正確抵扣進項稅額。高校財務人員在實際操作中要注意區分是應稅項目還是非稅項目,對于既用于非稅項目,又用于應稅項目的各項支出,科學合理分擔后,把應稅項目單獨列示,單獨簽訂合同,單獨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結算,正確抵扣進項稅額,避免涉稅風險。

 

(2)對管理流程進行梳理和調整,力爭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增值稅進項稅率越高,減輕高校稅負的效果越明顯。高校要對日常業務進行梳理,綜合考慮進項稅額與含稅銷售價格兩個因素,明確可以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和不能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業務,對可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業務,應盡量選擇一般納稅人作為供應商,盡量減少與不能開具專用發票的單位交易。

 

(3)利用優惠政策,實施納稅籌劃減輕稅負。根據財稅〔2011〕111號文件規定,高校納稅人就“提供技術轉讓、技術開發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的收入免稅。其中高校自然科學領域中的技術開發以及技術轉讓等均在該稅收優惠政策的范圍內,高校需要充分利用這些優惠政策減少高校的經濟支出。高校自身積極主動和稅務、主管科技服務的部門溝通和反饋信息,積極爭取認定為科技開發或科技服務項目,辦理免稅備案之后即可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4結論

 

“營改增”是國家在深化行政體制改革、減輕和扶持相關行業稅負而制定的具體政策,高校只有積極主動地適應 “營改增”的要求,使自身在會計核算和稅收政策上與之相適應。“營改增”試點工作,對高校作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認定,給高校的財務工作帶來了很大影響,無論是計稅方法、會計核算,還是發票管理、納稅申報等都發生了變化。需要加強財務管理,注重納稅籌劃,完善制度,優化會計核算流程,用好“營改增”的政策優勢,以降低稅負,提升競爭能力,進而促進高校教育科研事業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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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增值稅 稅務籌劃 固定資產

一、獲取固定資產的增值稅籌劃

1.企業外購固定資產的增值稅籌劃

根據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可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可以憑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和運輸費用結算單據從增值稅額中抵扣。購買機器設備所發生的運費,取得貨物運費發票后經過國稅、地稅稽核無誤后,可按照7%扣除率計算增值稅額作為進項稅抵扣。不論是外購還是自建,企業都要取得國家認可的抵扣專用發票或憑證,因此,在購置固定資產過程中時要索要專用發票,同時,應將固定資產附屬件作為原材料購進,并獲取進項稅額抵扣。企業打算購進或自建固定資產,在決定向什么企業購進時,應在權衡成本和可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的基礎上做出決策。

2.企業自建固定資產的增值稅籌劃

生產設備的在建工程不再屬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其外購工程物質和應稅勞務的進項稅額允許進行抵扣,且領用原材料其進項稅額不需轉出,將自產產品用于固定資產在建工程同樣也不視同銷售行為,不需計算銷項稅。和企業外購固定資產一樣,增值稅進項稅額是否可抵扣,與企業是否取得相應的合法的憑證有關,在工程物資和原材料的采購過程中,同樣存在向什么企業采購的決策。

二、處置固定資產的增值稅籌劃

1.銷售已使用的固定資產的增值稅籌劃

根據財稅[2002]29號通知規定,自2002年1月1日起,納稅人銷售舊貨(包括舊貨經營單位銷售舊貨和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應稅固定資產),無論其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或小規模納稅人,也無論其是否為批準認定的舊貨調劑試點單位,一律按4%的征收率計算稅額后再減半征收增值稅,不得抵扣進項稅額。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屬于征收消費稅的機動車、摩托車、游艇,售價超過原值的,按照4%的征收率計算稅額后再減半征收增值稅;售價未超過原值的,免征增值稅。這就出現了是售價高于原值還是低于原值對固定資產銷售有利的決策。例如:A公司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欲將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一輛小轎車出售。該汽車原值是300000元,已提折舊80000元,預計發生轉讓費用20000元。該企業適用的城市維護建設稅稅率為7%,教育費附加征收率3%,如果企業擬以301000元出售,則:應納增值稅為301000÷(1+4%)×4%÷2=5788.46元,應納城建稅和教育附加稅為5788.46×10%=578.84元,所得稅前凈收益為301000-(300000-80000)-20000-5788.46-578.84=54632.6元;如果企業擬以299000元出售,不納稅,則:所得稅前凈收益為299000-(300000-80000)-20000=59000.從上可以看出,高售價未必產生高收益,在出售固定資產時要確定以何種價格出售對企業有利。

2.融資租出固定資產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融資租賃業務征收流轉稅問題的通知》的規定,對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經營融資租賃業務的單位所從事的融資租賃業務,無論租賃的貨物的所有權是否轉讓給承租方,均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征收營業稅,不征收增值稅。其他單位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租賃貨物的所有權轉讓給承租方,征收增值稅,不征收營業稅;租賃貨物的所有權未轉讓給承租方,征收營業稅,不征收增值稅。假設A公司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從事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融資租賃業務,適用的營業稅率為5%,2009年12月,A公司有一臺設備,價值為400萬元,增值稅進項稅額為68萬元,該設備預計使用年限為10年(城建稅7%,教育費附加為3%,不考慮其他稅費)。如果租期為10年,期滿后,設備所有權歸甲公司,甲公司應于每年年初支付租金100萬元,則:A公司應納增值稅為100×10÷(1+17%)×17%-68=77.30萬元,應納城建稅及教育費附加為77.30×10%=7.73萬元,A公司獲利為1000÷1.17-400-7.73=446.97萬元;如果租期為8年,期滿后,設備所有權不轉移,甲公司應于每年年初支付租金100元,則:收回殘值為468÷10×2=93.6萬元,應納營業稅為(800+93.6-468)×5%=21.28萬元,應納城建稅及教育費附加為21.28×10%=2.128,假設8年后,A公司收回設備的可變現凈值為200萬元,則:A公司獲利為800+200-468-21.28-2.128=508.59萬元,從上,可以看出,設備所有權不轉移時,企業稅負低,獲利高,但如果8年后設備的可變現凈值為80萬元時,企業獲利為388.59萬元,這時租賃8年就不可取。因此,在進行增值稅稅務籌劃時,要通過比較兩個方案對企業稅務的影響和對企業獲利的影響來進行決策。

三、結論

增值稅是企業重要的稅負,國家對增值稅在什么條件下抵扣,如何抵扣,抵扣多少做出了不同規定,這也給增值稅納稅籌劃提供了空間,在固定資產購置時,選擇向哪種的企業采購,應權衡企業的稅負和收益,應選擇稅負較小,收益較大的方案,在處置固定資產時,售價不同,處置方式不同,相應的,企業的稅負和收益也不相同,并不存在一種方式一定比另一種方式好,也不一定是售價高越好,要進行計算比較來決策。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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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李飛星.固定資產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的會計影響[J].財會月刊(綜合),2007.5: 5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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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我國經濟的快速發展,在居民消費結構中,居民文化消費需求所占的比例逐年上升,這為我國圖書出版企業提供了市場空間。然而,圖書出版企業間的競爭也很激烈,為了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更好地發展,就要在獲取的收入一定的同時,盡可能地減少自己各項支出,進而增加企業的現金流量和利潤。而進行稅務籌劃,實現稅后收益最大化無疑成為一條最直接的出路。增值稅在圖書出版企業的眾多稅種中所占的比例最大,因而對圖書出版企業的增值稅進行籌劃很有必要。

一、增值稅稅務籌劃的標準

(一)合法標準

符合法律規定標準是對企業進行稅務籌劃的最基本的要求。由于我們國家是成文法系,稅法對各種稅種都有具體的稅收法律規定,要求相關企業納稅時必須遵守各項稅收法律法規。所以任何企業在進行增值稅稅務籌劃時,必須遵守現行的增值稅相關稅收法律法規的各項規定,也就是說不得與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相違背。如果違反了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企業的稅務籌劃方案就失去了立足之本,反而可能成為偷稅漏稅行為。

(二)經濟標準

經濟標準就是指企業在進行稅務籌劃時,所取得的效益要大于其所付出的籌劃成本,即進行稅務籌劃的凈收益大于零。這樣的稅務籌劃對企業來說才有經濟價值,才有利于企業的發展,才有利于企業實現其財務目標。

(三)及時調整標準

稅務籌劃是在特定的稅收法律法規的規定下,根據企業特定的生產經營范圍、經營方式而進行的。隨著社會經濟環境的變化,稅收法律環境也會隨之發生變化,企業必須根據新的稅收法律法規制定新的稅務籌劃方案,使企業能夠實現稅后收益最大化。因而針對同一類型的企業在不同時期所進行的稅務籌劃方案可能差別很大。如果不能根據稅收法律法規的變化及時調整籌劃方案,原來的稅務籌劃方案在新稅收法律法規下就可能成為稅收欺詐行為。

(四)全面性標準

企業繳納的稅種往往不止一種,而且不同稅種之間還有一定的聯系,因此在進行稅務籌劃時,應全面考慮企業應繳納的所有的稅種,進行整體籌劃,防止顧此失彼,實現整體稅負最輕。同一個稅種在不同的納稅期間會有一定的聯系,因此在對同一稅種進行籌劃時,要從整體出發全面考慮。在進行稅務籌劃時,應根據企業某一個階段的特點進行籌劃,以實現企業的經營目標。

二、稅務籌劃的理論基礎

(一)資源稀缺理論

經濟學對于資源稀缺有兩種不同的看法,一是以李嘉圖為代表的“資源相對稀缺論”,一是以馬爾薩斯為代表的“資源絕對稀缺論”。資源的稀缺性要求我們對資源的使用應以效益為原則,努力發揮最大效用。企業進行稅務籌劃的初衷就是在不違法的前提下,努力優化企業財務資源,實現企業價值最大化。企業的現金就是相對稀缺資源,而納稅義務是對現金流量的剛性約束力,即要用現金來支付。企業為了獲得現金資源的最大效用,在享受定量公共產品的前提下,努力實現支付公共產品的價格最小,也就是支付的稅金最少。

(二)公共財政理論

公共財政理論認為,政府向社會提供公共產品,以滿足社會公眾的需要。而稅收可以理解為社會公眾享受公共產品所付出的代價。由于政府提供的公共產品具有外部性,即享受國家提供的公共產品與是否繳納稅金以及繳納稅金的多少無關,即使沒有繳納稅金也可以享受國家提供的公共產品和服務。由于在公共產品上“搭便車”現象的存在,使企業總是希望盡可能地減輕自己的稅收負擔,即盡可能爭取晚納稅、少納稅,甚至不納稅,但同時又希望盡可能爭取多享受政府提供的公共產品。因此,很多企業都選擇了進行稅務籌劃以減輕稅收負擔。

(三)博弈理論

“博弈指在一定條件約束下,各參與方之間的行為具有相互作用時,各參與方根據所掌握的信息,作出有利于自己決策的一種行為,以實現其自身利益最大化和風險成本最小化。”稅收的征納雙方之間關系其實也是一種博弈,博弈的協議就是稅法,納稅人為了實現自身價值的最大化,在選擇與運用稅收政策中有著明顯的博弈特征,征納雙方之間關系中的納什均衡是一種動態的平衡,即利益主體的理性自利機制一般會在一定規范下與公共利益達成一致。企業進行稅務籌劃,一方面可以實現企業價值最大化的目的,另一方面通過征納雙方之間的博弈,可以使國家及時發現稅收法律制度中不太完善的地方,以便在下次修改稅法時完善稅制。

三、圖書出版業增值稅稅務籌劃方法

增值稅稅務籌劃的基本目標不是簡單地納稅最晚、納稅最少,而是在遵守現行稅法規定的前提下,通過選擇有利于企業的稅收政策實現企業稅后收益最大化。從企業的長遠利益來看,企業稅后收益是用利潤衡量還是用凈現金流量衡量是一致的,但若考慮資金的時間價值,用凈現金流量表述更為確切。因為企業的內在價值就是企業未來現金流量的現值。本文稅務籌劃方案的選擇結合利潤和凈現金流量衡量。增值稅稅務籌劃的方法有很多,結合圖書出版業的實際情況,圖書出版業增值稅稅務籌劃方法有以下幾種:

(一)利用增值稅暫行條例的免稅優惠政策

免稅籌劃就是利用稅法規定的各種免稅條件,盡量使企業獲取的免稅額最大,獲取的免稅期最長。盡量把納稅人從事的活動變為免稅活動。圖書出版企業一般都會有一部分滯銷圖書存在,如果自己銷售滯銷的圖書就要繳納增值稅,但如果利用增值稅的免稅優惠政策銷售古舊圖書就可以免繳增值稅,如果要利用這一增值稅優惠政策,就要求圖書出版企業成立一個附屬公司,該公司的業務范圍為收購銷售廢舊圖書,也就是先把圖書出版企業的滯銷圖書收購,然后再銷售給消費者。對企業來說,雖然銷售給廢舊圖書經營公司和消費者都要計算增值稅銷項稅額,但企業銷售給廢舊圖書經營公司的價格一般比售給消費者的價格要低,因此銷項稅也少。所以從整體來看,出版社成立廢舊圖書經營公司,企業先把滯銷書賣給廢舊圖書經營公司,然后再由廢舊圖書經營公司銷售舊書,這種方式對企業來說可以達到減少增值稅的目的,實現企業價值最大化。

(二)利用特殊的銷售方式如變實物折扣為價格折扣銷售

“折扣銷售是銷售方采取的一種銷售策略,其實就是量大從優,也就是購買方一次性購買的數量越大,銷售方給購買方越多的價格折扣。納稅人銷售貨物,如果采用價格折扣方式,可按折扣后的銷售額征收增值稅。但如果是實物折扣就不能抵扣,且該實物的價款應按視同銷售繳納增值稅。”根據此規定,為減輕企業的增值稅稅負,增大企業稅后凈現金流量,企業可以把原來的實物折扣換算為等價的價格折扣,這樣對于購買方來說,購買貨物的價格和實物折扣時一樣,對企業來說銷售量和收入與原來一樣,但增值稅負反而比原來降低了,進而導致現金流增加,所以把實物折扣換算為等價的價格折扣對企業來說是有利的。假設企業適用的增值稅稅率為T,原來每件貨物的價格為P元,原來的銷售方式為買10件送X件,如果換算為等價的折扣銷售相當于以每件的價格折扣銷售10+X件,折扣銷售方式和原來的銷售方式相比是企業少交增值稅X?P?T元,城建稅、教育費附加也會相應減少,利潤增加,凈現金流量也增加。

(三)納稅期限屆滿時納稅

納稅期限屆滿時納稅是一種相對節稅的方法,指在增值稅法規定的納稅期限范圍內,充分利用資金的時間價值,盡量晚納稅,使納稅人在納稅期屆滿時才繳納增值稅款。此種方法雖然應納增值稅的絕對數額沒有減少,但卻利用了資金的時間價值減少了其相對數額,實際上是降低了企業增值稅的稅收負擔。納稅期的遞延還有利于企業資金的周轉,如果發生通貨膨脹,還可使企業享受通貨膨脹帶來的好處,降低了其實際稅負,增加了現金流量。

(四)納稅人身份選擇

增值稅法按照經營規模大小及會計核算是否健全把增值稅納稅人分為兩類: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一般情況下對一般納稅人采用當期進項稅額抵扣法,對小規模納稅人采用簡易辦法對其征收增值稅。由于對兩類納稅人征稅方法不同,所以對同一企業同一納稅期間,由于選擇不同的納稅人身份,可能導致繳納的增值稅數額不同。圖書出版企業根據稅收相關規定,結合自身實際情況選擇對自己有利的恰當的納稅人身份,以使自己的稅后收益最大化。

(五)利用廣告業務

圖書出版企業利用其發行的圖書、音像制品等從事廣告業務時,其購進的貨物用于制作、印刷廣告部分的進項稅額不得抵扣,不得抵扣的進項稅按廣告版面占整個出版物版面的比例來計算。若出版單位不能提供這一比例,則按下列公式來計算:

當月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當月進項稅額×

在圖書出版企業各項銷售收入一定的情況下,銷項稅額一定,應納增值稅的多少關鍵看可以抵扣的進項稅額的多少,當期可以抵扣的進項稅額越多,應納的增值稅越少,反之亦然。所以要使當期應納增值稅最少,就要使當期可以抵扣的進項稅額最多。假設A為廣告的版面占整個版面的比例,B為廣告收入占當期總收入的比例,根據增值稅相關規定進行稅務籌劃,選擇當期稅負較低的方案,當期可以抵扣的進項稅=當期全部進項稅額×(1-min(A,B)),即:

若A>B,則min(A,B)=B,當期可以抵扣的進項稅=當期全部進項稅額×(1-B),則此時不提供廣告的版面占整個版面的比例繳納的增值稅會比較少,凈現金流量比較多;

若A

若A=B,則min(A,B)=A=B,當期可以抵扣的進項稅=當期全部進項稅額×(1-A)=當期全部進項稅額×(1-B),則此時是否提供廣告的版面占整個版面的比例對企業繳納的增值稅沒有影響。

納稅人可以根據具體的經營狀況來判斷是否應該準確提供廣告版面比例,以使自己繳納的增值稅較少,達到節稅的效果,進而增加其稅后凈現金流量。

(六)選擇委托加工圖書方式

“委托加工業務通常是指委托方提供主要的原材料,而受托方只是代墊部分輔料,為委托方進行加工,并收取加工費。如果受托方提供主要的原材料并進行加工業務,那么無論在會計上如何處理,都應當按照產品銷售征收增值稅。”對已經編輯好的圖書、雜志等,出版企業在需要印刷時可以采用兩種方式:一種方式是由出版社提供原材料和支付加工費的方式委托印刷廠印刷,另一種方式是由印刷廠購買紙張并印刷。

假設某出版社銷售一批圖書取得含稅收入為X元,該批圖書可以通過兩種方式獲得,第一種方式下出版社支付的原材料和加工費合計為Y元,第二種方式下由印刷廠自己購買原材料并印刷,出版社需要支付給印刷廠Z元,則兩種方式下的現金流分別為:

通過比較上面兩種方式得到:

當×17%>×13%時,即Y>0.792Z時,第一種方式繳納的增值稅少,增值稅的稅負較輕,進而企業繳納的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也相對減少,企業的利潤相對較多;

當×17%-Y>×13%-Z時,即Y

當0.792Z

當Y

當Y>1.035Z時,第一種方式繳納的增值稅較少,增值稅的稅負較輕,利潤較大。但第二種方式的現金流較大,分析同上,此時企業可以綜合考慮現金流和利潤對企業來說哪個更重要,如果現金流更重要,則此時選擇選擇第二種方式,即由印刷廠自己購買原材料并印刷。如果利潤對企業來說更重要,則此種情況下選擇第一種方式,即由出版社提供原材料和支付加工費的方式委托印刷廠印刷。

當Y=0.792Z時,第一種方式和第二種方式的稅負相同,但第一種方式下企業的現金流量較大,即由出版社提供原材料和支付加工費的方式委托印刷廠印刷。

當Y=1.035Z時,兩種方式的現金流相同,但第一種方式增值稅的稅負較輕,由此企業繳納的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會相對少些,企業的利潤會比第二種方式多些,即由出版社提供原材料和支付加工費的方式委托印刷廠印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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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增值稅抵扣稅負率

中圖分類號:C29 文獻標識碼:A

縣級供電企業作為基層供電企業,財務工作面臨著多種多樣的挑戰,作為一名基層開展稅務工作的財務人員,探討通過納稅籌劃這一正當途徑規劃企業的經濟活動.對提高盈利水平、增強企業競爭力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納稅籌劃的重要性

(一)企業減輕稅負負擔,減少成本支出的必然選擇。如今,稅收已成為電力企業沉重的負擔,2012年度我局增值稅全年稅額達到880萬元,成為制約企業利潤增長的一個重要因素。因此,企業除了要努力提高生產效率降低生產成本外,納稅籌劃就成為企業降本增效的一個重要“武器”。

(二)有助于提高企業自身的管理水平,降低稅收風險。企業若要進行納稅籌劃,必須了解本企業所處的經濟環境及未來的發展趨勢,研究國家的政策法律法規,理清企業的經營思路和經營方向,才能做好納稅籌劃的基本鋪墊;同時,這也提供了企業財務員工交流和學習的機會,加強對稅法的研究為我所用,可以有效規避稅務檢查風險,促進員工業務水平的提高,以及做企業“管理者”的理念。

(三)幫助企業更加靈活的運用資金。在生產經營活動開始便已經充分考慮稅收負擔并合理安排履行納稅義務的時間,是稅務籌劃擇優的必然結果,這在無形之間也緩解了資金需求的壓力,創造了資金的時間價值。

二、增值稅納稅籌劃的切入點

(一) 擴大企業進項稅額的抵扣范圍

目前,縣供電企業的進項稅抵扣主要集中在購電發票中購入電力費的抵扣 ,企業應利用自身的條件擴大以下環節的進項稅額的抵扣工作:

1. 購買具有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貨物。近年來,縣供電企業的材料費、修理費和其他費用隨售電量的增長而逐年增多。在進行物資采購議價過程中,首先要明確對方是一般納稅人還是小規模納稅人,在同質同價的情況下,我們當然要選擇具有一般納稅人資格的企業進行合作,這樣本企業可以抵扣17%的進項稅額了,俗話說不及跬步無以至千里,提高日常的抵扣率會減少增值稅的流出。

2.合理抵扣運費的進項稅額。目前,運費的進項稅額抵扣在縣供電企業比較稀少。我國的增值稅法規定,一般納稅人外購貨物所支付的運輸費用,以及一般納稅人銷售貨物所支付的運輸費用,根據運費結算單據所列運費金額依7%的扣除率計算抵扣進項稅額準予扣除,但隨同運費支付的裝卸費、保險費等其他雜費不得計算扣除進項稅額,支付運輸費用而取得的運費結算單的同時要求提供相應的運輸地點、運輸距離、運輸臺班時間等詳細證明材料,但往往由于基礎材料不全,企業不能進行抵扣。因此,如果在發生運費時點,就能及時完善各項基礎資料,利用稅收政策進行合法抵扣,將同樣減少企業增值稅的流出。

3. 加強企業自身進項稅購進發票的管理工作。在物資采購部門取得合法、完整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前提下,財務部門應保證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認證、申報和抵扣工作能夠及時有效地進行。按照稅法的相關規定,一般納稅人申請抵扣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必須自開票之日起180日內認證才予抵扣。所以,在最短時間內按規定完成專用發票認證,不僅能及時抵扣當期的進項稅額減少當期的稅負,而且同時能為企業爭取更多的資金時間價值。

(二)改變企業的工程結算方式

目前,企業承攬的主要是一些包工包料的工程項目,根據現行稅法規定,包工包料的業務就會涉及增值稅的混合銷售行為,從而為企業帶來很大的納稅義務。因此,財務部門配合相關施工部門如果能將兩者細分開來,分別開具材料的增值稅發票和勞務的地稅發票,便能有效的減免財稅成本。別人看來,這也許是一種降低工作效率的笨辦法,但其實,只有這樣不厭其煩的細致分類,才能有效維護企業的利益。

(三)巧用不同的購進方式

日前,正趕上縣供電企業電力營銷系統改革,如果能將目購進的營銷部門用的軟件系統和相關技術服務費用等混同購進,并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同樣可以增加部分進項稅額。在企業的生產經營過程中,只要多動腦,處處都能發現節流的節點。

(四)延期納稅

按照稅務機關的要求,每月15日之前按時交納增值稅款,企業可以于每月的最后期限前劃轉稅款。延期納稅把資金留在企業,用于營運、投資等其他經濟活動,從而創造更多的資金價值,有時更可以節約籌資的成本,促進企業的經營活動開展。

三、實施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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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增值稅;納稅籌劃;納稅人;納稅主體

納稅籌劃又稱為稅收籌劃,是指在遵循稅收法規的前提下,納稅人為實現企業價值或股東權益最大化,在法律許可的范圍內,自行或委托納稅人,通過對籌資、投資、收入分配、組織形式、經營等事項的事先安排、選擇和籌劃,以稅收負擔最小化為目的的經濟活動。納稅籌劃是納稅人通過非違法的避稅方法和合法的節稅方法以及稅負轉嫁方法來達到盡可能減少稅收負擔的行為。

納稅籌劃與偷稅、騙稅、抗稅有著本質的區別:偷稅、騙稅、抗稅均屬違反稅法的行為,而納稅籌劃及其后果與稅收法理的內在要求一致,它既不影響和削弱稅收的法律地位,也不影響和削弱稅收的各種職能和功能。它是在不違反稅收政策、法規的前提下進行的,是在對政府制定的稅法進行精細比較后的優化選擇。真正意義上的納稅籌劃是一個企業不斷走向成熟和理性的標志,是一個企業納稅意識不斷增強的表現,在稅法規定的范圍內,納稅人往往面臨著稅負不同的多種納稅方案的選擇,納稅人可以避重就輕,選擇低稅負的納稅方案。企業納稅籌劃就是合理、最大限度地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減輕企業稅收負擔。

增值稅是對在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就其取得的貨物或應稅勞務銷售額,以及進口貨物金額計算稅款,并實行稅款抵扣制度的一種流轉稅。增值稅是對商品生產和流通中各環節的新增價值或商品附加值進行征稅,所以叫做“增值稅“。增值稅是我國現行流轉稅中的一個重要稅種,是大多數工業企業、商業企業的一個主導稅種。如何開展增值稅納稅籌劃是我們工商企業所要關注的一個問題。本文將引用納稅籌劃中的變量引進學說和因素分析學說,結合增值稅的相關政策,尋找增值稅納稅籌劃的空間。

從增值稅納稅人身份的選擇入手,找到納稅籌劃的空間。

增值稅法將納稅人按其經營規模及會計核算健全程度劃分為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一般納稅人銷售或者進口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稅率一般為17%;銷售或者進口部分優惠稅率貨物,稅率為13%。小規模納稅人增值稅征收率為3%。這種稅收政策,客觀上造成了兩類納稅人在稅收負擔與稅收利益上的差異,為小規模納稅人與一般納稅人進行稅務籌劃提供了可能。通過對增值稅稅法的研究,可以看出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各有其優勢。一般納稅人的優勢在于:(1)一般納稅人可以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而小規模納稅人不能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2)一般納稅人銷售貨物時可以向對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小規模納稅人則不可以(雖可申請稅務機關代開,但抵扣率很低)。小規模納稅人的優勢在于:(1)小規模納稅人不能抵扣的增值稅進項稅額將直接計入產品成本,最終可以起到抵減企業所得稅的作用;(2)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貨物因不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即不必由對方負擔銷售價格17%或13%的增值稅銷項稅額,因此銷售價格相對較低。

在實際經營決策中,一方面企業為了減輕稅負,實現由小規模納稅人向一般納稅人轉換,必然會增加會計成本。例如增設會計賬薄、培養或聘請有能力的會計人員等。另一方面也要考慮企業銷售貨物中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問題。如果企業片面追求降低稅負而不愿申請一般納稅人,有可能產生因不能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而影響企業銷售額。因此,在納稅人身份選擇的稅務籌劃中,企業應盡可能把降低稅負與不影響銷售結合在一起綜合考慮,以獲得最大的節稅效益。

從增值稅計算公式的內嵌要素入手,找到納稅籌劃的空間。

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一般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應納稅額為當期銷項稅額抵扣當期進項稅額后的余額。其計算公式為:應納稅額=當期銷項稅額-當期進項稅額。

從公式來看,要找到增值稅納稅籌劃的空間,必須從以下兩個要素進行分析:

1.銷項稅額

銷項稅額是指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在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按照銷售額和規定的稅率向購買方收取的增值稅額。其計算公式為:銷項稅額=銷售額×稅率。從這里我們可以看出,在稅率一定的情況下,銷項稅額的大小取決于銷售額的大小。銷售額越大,銷項稅額就越大,當期的應納稅額就越大。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的規定,銷售額是指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這里所稱“價外費用”,是指價外向購買方收取的手續費、補貼、基金、集資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 (延期付款利息)、包裝費、包裝物租金、儲備費、優質費、運輸裝卸費、代收款項、代墊款項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稅法規定,上述價外費用,無論會計制度規定如何核算,都應當并入銷售額計稅。但是以下幾種特殊情形可以不并入銷售額計稅:(1)符合條件的代墊運費。這里的條件是指:a.承運部門的運費發票開具給購買方的;b.納稅人將該項發票交給購買方的。(2)自來水公司代政府收取的污水處理費。(3)報刊發行單位委托郵局代辦發行的,在同一張發票注明的可以減去付給郵局的手續費。(4)手機專賣店在銷售手機的過程中,代電信部門收取的入網費和話費儲蓄。(5)納稅人銷售金銀首飾采用以舊換新方式銷售的,可以減去舊貨物的價款。(6)農村電網改造的過程中收取的附加費。(7)納稅人收取的包裝物押金,單獨記賬核算的,當期或逾期不超過一年的等等。企業要從這些特殊政策入手,達到縮小銷售額減輕稅收負擔的目標。

2.進項稅額

增值稅稅法規定,對于一般納稅人,準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限于從銷售方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和從海關取得的完稅憑證上注明的增值稅額。通過對增值稅稅法的研究,增值稅進項稅額有以下幾個特殊的地方存在籌劃空間:(1)購進貨物或原料時,一部分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另一部分只能取得普通發票,企業可以通過設立分店,分別取得一般納稅人身份和小規模納稅人身份,這樣材料采購時,取得專用票記入一般納稅人身份的分店進行核算,取得普通發票記入小規模納稅人身份的分店進行核算。通過這樣分類管理就可以降低企業的整體稅負。(2)一般納稅人向農業生產者購買的免稅農業產品,或者向小規模納稅人購買的農業產品,準予按照13%的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從當期銷項稅額中扣除。但必須提供相關的證明。(3)一般納稅人外購貨物(固定資產除外)和銷售貨物所支付的運輸費用,根據運費結算單據(普通發票)所列運費金額(不包括隨運費支付的裝卸費、保險費等雜費),按照7%的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4)從事廢舊物資經營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收購的廢舊物資不能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根據主管稅務機關批準使用的收購憑證上注明的收購金額,依10%的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予以扣除。企業要充分利用好這些特殊政策,來擴大進項稅額。但也要避免納稅風險。

從增值稅的納稅主體拆分入手,找到納稅籌劃的空間。

1.當廢舊物資收購或農產品收購等業務發生時

比如有一家鋼廠,為了能夠增加進項稅額,可以在鋼鐵生產企業以外,注冊一家廢舊物資回收單位,通過它去收購廢鐵,然后再賣給鋼廠,鋼廠就多抵扣10%的進項稅額。如果鋼廠直接收購廢鐵,就沒有進項抵扣。再比如一家奶牛廠,把鮮奶直接加工對外銷售,增值稅稅負就會很高。如果把養殖廠和奶制品加工企業分開,變成兩個獨立核算的企業,然后中間經過一道收購程序。這樣養殖廠在銷售鮮奶時屬于自產農產品,是免稅的。而奶制品加工廠在收購時,就可以抵13%的進項稅額了,這樣稅負就能降低很多。

2.當混合銷售業務發生時

稅法對混合銷售行為,是按“經營主業”來確定征稅的,只選擇一個稅種:增值稅或營業稅。在實際經營活動中,企業的兼營和混合銷售往往同時進行,在稅收籌劃時,如果企業選擇繳納增值稅,就要使應稅貨物的銷售額占到總銷售額的50%以上;如果企業選擇繳納營業稅,就要使應稅勞務占到總銷售額的50%以上。雖然企業完全可以通過控制應稅貨物和應稅勞務的所占比例,來達到選擇作為低稅負稅種的納稅人的目的。但在實際業務中,有些企業卻不能輕易地變更經營主業,這就要根據企業的實際情況,通過納稅主體的拆分來進行納稅籌劃。比如有一家生產鍋爐的企業,同時提供鍋爐的設計、安裝、調試等勞務,如果把生產、安裝、設計、調試等業務收入合并計算征收增值稅,那么增值稅稅負將會很高。如果企業下設獨立核算的建筑安裝公司,專門負責鍋爐的安裝、調試以及設計等業務,那么企業的增值稅稅負就會下降很多。再比如一家生產銷售涂料的企業,同時提供涂料粉刷等勞務,同樣可以以拆分的辦法來降低增值稅稅負,從而提供企業的經濟效益。

從增值稅的納稅主體合并或聯營入手,找到納稅籌劃的空間。

(1)合并

對小規模納稅人,如果增值率不高和產品銷售對象主要為一般納稅人,經判斷成為一般納稅人對企業稅負有利,但經營規模一時難以擴大,可聯系若干個相類似的小規模納稅人實施合并,使其規模擴大而成為一般納稅人。

(2)聯營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可以通過與營業稅納稅人聯合經營而使其也成為營業稅納稅人,從而減輕稅負。比如經營電信器材的企業,單獨經營則繳納增值稅,但如果經電信管理部門批準聯合經營的話,則繳納營業稅,不繳增值稅。

從增值稅的稅收優惠政策入手,找到納稅籌劃的空間。

增值稅是除企業所得稅外優惠政策最多的一個稅種,如果能很好地利用這些優惠政策,可以為企業大大減輕稅負。

現行增值稅優惠政策主要有以下幾種類型:(1)按行業優惠類,針對不同行業設立減免稅或低稅率政策,如對農業、環保業等稅收優惠政策多;(2)按產品優惠類,如生態環保產品、農業產品、廢物利用產品等稅收優惠政策多;(3)按地區優惠類,如經濟特區、西部地區等稅收優惠政策多;(4)按生產主體性質優惠類,如校辦企業、殘疾人福利企業、高科技企業等稅收優惠政策多。根據上述優惠政策類型,企業在設立、投資等經營活動中就必須充分考慮企業的投資地區、投資行業、產品類型和企業的性質,以最大限度地享受稅收優惠,用足用夠稅收優惠政策。

總之,在籌劃企業增值稅中,應當認真研讀《條例》和《細則》,籌劃人員要非常精確地了解企業的業務性質、流程及當前的舉措,對經營業務應如何納稅進行非常準確的分析,制定出合理的籌劃方案,既不能因籌劃而偷逃國家稅款,也不應因對稅法研讀不足而帶來不必要的現金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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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營改增對建筑企業的影響

(一)營改增對建筑企業會計核算的影響“營改增”增加了會計核算科目,使得核算方式更加復雜。營業稅會計核算相對簡單,在計提時,借記“營業稅金及附加”,貸記“應繳稅費—應繳營業稅”。營業稅改增值稅后,由于增值稅計稅方式復雜,計稅依據較多,企業會計核算科目也需相應增加。以一般納稅人為例,其增值稅會計核算科目“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下設九個明細科目,主要有進項稅額、已交稅金、轉出未交增值稅、減免稅費等。

(二)營改增對建筑企業生產經營的影響營改增對建筑企業采購與發票管理的影響。增值稅進項稅額專用發票的獲取直接影響到建筑企業稅負的高低,因此企業采購與發票管理成為企業財務管理的重點內容。首先,建筑企業在采購過程中更加注重材料供應商是否具備增值稅發票開具資格。“營改增”前,建筑企業可能單純注重建筑材料價格、質量等。稅改后,建筑企業將更加注重供應商的納稅資格。其次,新稅制對建筑企業發票管理提出一些新的要求。要求建筑企業在收到發票后及時到稅務部門進行發票認證,逾期未認證的發票將不得進行進項抵扣。“營改增”加劇了建筑企業資金鏈的緊張程度。首先,“營改增”前,建筑企業可在納稅義務產生的當天代扣代繳稅費,稅改后不允許代扣代繳營業稅。由于建筑企業在驗收并支付工程款存在的拖延,造成工程材料與設備費用支付上的拖延,使得建筑企業難以及時獲得采購發票。其次,建筑企業預繳增值稅的要求,進一步加劇了資金鏈的緊張。在稅改后,總公司與各子公司均須按照收入的比例進行預繳增值稅,擠占了建筑企業的資金。

二、建筑企業營改增應對措施

(一)改進建筑企業會計核算合理設置會計科目,適應增值稅要求。首先,為詳細記錄建筑企業應交增值稅的金額、抵扣等情況,應在“應交增值稅”科目下增設“進項稅額”、“減免稅款”、“已交稅金”、“營改增抵減稅額”、“轉出未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轉出多交增值稅”等明細科目。其次,分別按照建筑企業的不同業務按照不同的征收率和稅率,對各項工程項目的增值稅情況進行核算,分別核算企業的減稅、免稅項目等。

(二)加強增值稅進項稅額管理重視增值稅進項發票管理。首先,確保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抬頭與企業全稱一致。根據新稅制規定,只有兩者一致方可進行稅額抵扣。所以在企業進行項目交易時,要統一以企業名義進行簽訂。其次,對大型設備的更新與購置盡量推遲到“營改增”實施之后,從而能夠形成有效的進項稅額抵扣。再次,在采購環節中,通過對比商品或勞務的質量、價格的同時,應選擇具備一般納稅人資格的供應商并及時索要發票。若在采購過程中,沒有選擇的余地只能選擇小規模納稅人,如地材的采購等,也要要求小規模納稅人提供稅務機關代開的增值稅發票。再次,針對“甲供材料”等問題,可與材料供應商協商,對于總分公司分別簽訂的采購合同分別進行進項稅額抵扣。同時,對于偏遠地區項目就地取材而無法取得專用發票的問題,可根據相關規定,采用農產品增值稅專用發票進行進項稅額抵扣。

(三)重視增值稅稅收籌劃建筑企業固定資產投資的稅收籌劃。根據增值稅相關規定,所有增值稅納稅人均可抵扣其新購設備。如果建筑企業在購置新設備時,需要向銷售商支付一定的技術轉讓費,可與銷售商協商多支付設備費用,少支付或不支付技術轉讓費用。該做法可以有效增加設備進項稅額,從而實現減稅的目的。建筑企業遞延納稅的籌劃。增值稅實行購進扣稅法,即建筑企業在購進貨物并將購進的貨物驗收入庫時計入當期進項稅額。建筑企業可通過延遲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實現延緩納稅的目的。不同的銷售結算方式,對應著不同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對于直接收款方式銷售商品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價款;對于采取托收承付、委托收款方式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辦妥托收手續的當天;對于采取賒銷、分期付款結算方式的,納稅義務時間為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因此,建筑企業可結合自身實際情況,采取賒銷或分期收款的方式實現納稅義務發生日期的遞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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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稅收籌劃的意義

食用植物油加工企業是涉農行業的植物油品加工、銷售產業鏈中的核心環節,由數量眾多的經營個體組成,這些經營個體在企業規模、經營范圍、營業地點、經營方式、人員結構等方面均存在眾多差異,因此每個經營個體所存在的增值稅籌劃空間也各不相同,研究好食用植物油加工企業的增值稅籌劃對行業內不同的經營個體都具有指導意義。同時增值稅作為價外稅,最終稅負會轉移到產品價格中由消費者買單,因此做好該稅收籌劃有利于企業提供質美價廉的植物油產品以提高全體國民的生活質量。

2 稅收籌劃的途徑

增值稅作為流轉稅,只要發生交易就會產生納稅義務。按照增值稅稅負鏈的環節考慮,可通過以下兩方面尋求稅收籌劃的空間。

2.1 關注商品流通環節

在商品流通環節中,減少交易次數和選擇有利于企業自身降低稅負,合作伙伴會為稅收籌劃提供較大操作空間。因每增加一次交易行為就意味著增加一次增值稅征繳義務,因此企業整合供、銷商身份,減少交易環節就能減少征稅環節。同時我國對一般納稅人納稅義務和小規模納稅人的納稅義務是差別對待的,因此消費者以同一價格從企業購買,不同納稅身份的企業所承擔的稅負是不同的。因而在確保企業利潤相同的情況下,企業應關注合作伙伴的納稅人身份。

2.2 優化企業稅負鏈

食用植物油加工企業在原材料的采購―加工―銷售整個過程中除了材料的采購成本可抵扣外,會包含眾多不能抵扣的直接、間接費用,導致沒有進項的名義增值率較高。因此企業可以通過調整業務流程的方式轉移名義增值額,轉化部分無法抵扣的生產要素成本為進項稅額,以此來實現利潤的分流;也可借助市場終端消費者不需開具發票的實際情形,實現進項稅額最大化保留;還可以通過兼并、分立等形式轉換納稅人身份,通過轉變公司形式、改變銷售方式等途徑實現稅收籌劃。

3 稅收籌劃方法

3.1 一般納稅人與小規模納稅人身份認定的稅收籌劃

食用植物油加工企業可通過無差別平衡點增值率判別法、無差別平衡點抵扣率判別法兩種方法判定選擇何種身份更有利于企業“節稅”。實際操作中,小規模納稅人可通過合并、聯合、擴大規模等方式轉變為一般納稅人;另一方面一般納稅人可通過企業分立、業務剝離的形式使銷售額分散,進而使公司整體或局部單位轉變為小規模納稅人,進而獲得更高節稅利益。但在企業選擇納稅人身份時,應考慮整個資金鏈的情況,如果銷售對象多為一般納稅人,通常應選擇做一般納稅人;如果客戶多為小規模納稅人,則籌劃的空間較大。

3.2 利用銷售中的折扣和折讓進行稅收籌劃

在實務操作中,我們應該充分利用折扣、折讓政策,嚴格按照稅法要求開具符合條件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以達到稅收籌劃的目的。對于現實操作中的各種銷售策略,價格折扣始終是首選。但在選擇納稅方案時,食用植物油加工企業還應綜合考慮購買方的心理偏好,促銷引起的總利潤增減等諸多情況,全面考量,綜合籌劃,切實達到節稅增值的最終目的。如果通過全面考慮,不得不選擇折扣銷售外的促銷方式,應考慮在開具發票或簽訂購銷合同時將銷售折扣、實物折扣轉化為折扣銷售。

3.3 兼營行為的稅務籌劃

食用植物油生產企業銷售的產品,通常主要為稅率13%的食用植物油,同時還有稅率17%的工業用磷脂及工業用油品、各種粕類產品(豆粕、玉米粕、菜籽粕等),其經營業務還涉及運輸服務。其中豆粕按照13%征收增值稅,除豆粕外其他粕類免征增值稅。對于兼營行為的征稅處理,國家有明文規定,因此在涉及兼營行為時,企業一定要分別核算銷售額、營業額,最大限度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3.4 混合銷售行為下的運輸勞務籌劃

當食用植物油加工企業發生運輸業務時,可以運用運費扣稅平衡點法予以確定。當可抵扣物耗金額占運費的比重R>23.53%時,自營車輛運輸稅負較輕;當R

3.5 運用代墊運費的方式稅收籌劃

符合增值稅稅法精神的個別代墊費用不算作價外費用,因此可不計入銷售額內,不用繳納增值稅,企業可以利用費用性質轉嫁的原理,實施增值稅稅收籌劃。食用植物油企業在銷售貨物時,可以通過與購貨企業按照產品正常價格簽訂銷售合同和代辦運輸合同的方式,降低企業增值稅負擔;如果存在代墊運費情形,一定要嚴格按照要求開具發票并完成發票傳遞。

3.6 代銷方式選擇的稅收籌劃

食用植物油加工企業的代銷通常有收取手續費、視同買斷兩種方式,兩種方式下稅務處理各不相同。就銷貨方而言,視同買斷的方式較好,但此時受托方要同時繳納增值稅和營業稅,實際稅負增加。在這種利益博弈下,委托方如何將節約的稅款與受托方進行分配十分重要。如果委托方能將節約的相關稅款用于彌補受托方增加的稅款甚至全部讓利于受托方,將有助于雙方共同選擇視同買斷的方式開展合作。

3.7 通過改變可抵扣稅額進行稅收籌劃

3.7.1 擴大期末采購量,遞延納稅

若食用植物油加工企業在納稅期末仍有大量的周轉資金,可以通過大量購進原材料的方式獲得增加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具體操作為提高買價并以其他方式補償對方以擴大可抵扣進項稅額;在企業購進農產品時,若普通發票價格和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價稅合計金額相同,首選普通發票。

3.7.2 存貨損失的處理方法籌劃

根據增值稅相關政策,只有企業發生因管理不善導致的貨物被盜、丟失、貨物發霉變質等非正常損失情況時才可按實際發生的損失轉出損失部分所包含的進項稅額。食用植物油加工企業發生非正常損失后,企業往往通過報廢或低價賤賣的方式處理。報廢需要按照有關程序向當地稅務機關進行報批,手續煩瑣,需要消耗大量的人力、精力;低價賤賣會有收入實現,因此會產生銷項稅額,此時企業只需按照實際情況將發生的非正常損失部分對應的進項稅額轉出即可,操作方便,涉稅綜合成本相對較低,是企業首選。

3.7.3 購進固定資產增加進項稅額抵扣額

食用植物油加工可以在經營業績允許的情況下,通過分批購置或更新固定資產的方式進行稅收籌劃。通過增加固定資產進項稅額抵扣額,既降低了當期應交增值稅稅額又同時為企業的發展奠定了堅實的物質基礎。企業在購入固定資產時,可在滿足固定資產功能需求的前提下,通過對比供應商的身份、固定資產自身新舊性質等進行納稅籌劃。通常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因不具備增值稅抵扣資格,在購買固定資產時只需比對選擇含稅價格較低、質量符合要求的固定資產即可。而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在購入固定資產時,其所包含的進項稅額可以抵扣,因此可綜合考慮固定資產的質量、運輸成本、售后服務等因素,運用現金流量無差別平衡點法,選擇使企業現金流出量最小的方式購買。

3.8 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的稅收籌劃

3.8.1 充分利用賒銷和分期收款方式進行納稅籌劃

食用植物油加工企業若預計到貨款能夠當月順利收回,則可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銷售;若預計到貨款當月不能收回或不能完全收回,但貨款回收時間可以確定時可以考慮賒銷方式或分期收款方式來進行結算。在實務操作中可以通過在購銷雙方簽訂的書面合同中約定收款日期的方式來實現銷售方式的稅收籌劃。

3.8.2 利用委托代銷方式銷售貨物進行納稅籌劃

當購貨企業要求銷售貨物后再付款,并且付款時間無法提前預知時,銷售企業可考慮采用委托代銷方式銷售貨物,按照稅法要求以實際收到的貨款、代銷清單分期計算銷項稅額,以實現延期納稅。

3.9 延遲進項稅額認證、抵扣時間的稅收籌劃

增值稅是一種流轉稅,我國采取憑票抵扣的方式核定應繳稅額,合法的增值稅扣稅憑證可按照要求在180天之內進行稅務認證,認證通過后方可進行稅額抵扣。實務操作中,如果食用植物油加工企業在其生產經營過程中存在兼營不得抵扣的應稅項目,該部分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無法準確劃分,且企業各月收入不均衡,此時可充分利用180天的增值稅認證、抵扣期限,找準最佳時間點,提前做好稅收籌劃并將有助于降低企業總體稅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