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洗錢管理實施細則范文
時間:2023-10-05 15:59:54
導語:如何才能寫好一篇反洗錢管理實施細則,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資料和文獻,歡迎閱讀由公務員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鑒。
篇1
一、反洗錢組織機構建設情況
1、 我行根據郵政金融網點人員變動及縣支行實際人員情況,重新成立反洗錢工作領導小組,縣郵政、支行管理人員以及儲蓄所主任是反洗錢具體負責人,有效依法履行反洗錢職責,并監督各網點反洗錢工作正常運轉。
2、反洗錢領導活動小組設在縣支行綜合辦公室,確定專門反洗錢管理人員,進行本部門反洗錢培訓、報表上報、自查等日常工作。
3、各個崗位工作人員均能夠認真履行職責,能夠按規定獲取客戶身份資料,對獲得的客戶身份資料、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信息嚴格保密。
二、反洗錢內控制度建設和執行情況
1、加強內部控制制度建設。縣支行在行內及各個網點轉發了《甘肅省銀行業金融機構反洗錢工作指導意見》、《甘肅省銀行業金融機構反洗錢考核評估辦法》、《中國郵政儲蓄銀行甘肅省分行反洗錢實施細則》等相關制度,并責任到網點負責人落實制度學習、執行。
2、客戶身份識別情況。與客戶建立業務關系或發生掛失等特定業務時,按照規定登記、審核、留存客戶身份證件。
3、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情況。客戶身份資料及交易記錄保存真實、完整,按照反洗錢規定期限保存,不存在反洗錢信息失泄密情況。
4、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大額交易個人儲蓄20萬元以上、公司業務50萬元以上和可疑交易報告按規定上報,數據采集完整,報告按照人行規定及時規范上報。
5、根據反洗錢風險等級劃分及評估管理實施細則的相關規定,安排儲蓄所主任進行客戶風險等級劃分、登記、上報工作,強化洗錢監督,防范洗錢風險。
6、反洗錢非現場監管和現場檢查。按時報送非現場監管報表,報送的非現場報表真實、完整、規范;在人行或上級行現場檢查前根據要求開展了反洗錢自查工作,并及時上報自查報告,對提出的反洗錢工作檢查意見制定整改措施,及時整改并上報整改報告。
7、配合反洗錢案件協查、調查。主要對大額或一天筆數較多等異常資金交易及時關注,認真分析和判定,按照有關要求及時向上級報告重點可疑交易情況,積極主動配合當地人民銀行和偵查部門開展反洗錢調查,報送的調查結果準確及時,分析報告規范完整。
8、反洗錢工作稽核審計情況。根據州分行安排的反洗錢內部審計,對審計結論積極整改落實。
9、反洗錢文件資料報送和報備。及時上報人行反洗錢領導小組,反洗錢信息員報備。按照要求及時、有效、規范地報送各類工作報告、報表、規章制度等反洗錢文件資料。
10、反洗錢宣傳、培訓情況。按照監管機構及上級行的要求開展反洗錢宣傳。 根據上級行本年度反洗錢培訓計劃,以集體學習和自學兩種方式相結合,對各網點進行反洗錢培訓,。
11、反洗錢工作配合情況。積極配合當地人民銀行以及上級分行開展各類反洗錢檢查和相關工作。
篇2
關鍵詞:金融管理;反洗錢;現金管理
文章編號:1003-4625(2010)12-0096-03 中圖分類號:F832.21 文獻標識碼:A
一、充分認識現金管理在反洗錢工作中的作用
(一)現金洗錢是最基本的洗錢形式
洗錢一般是指為了掩蓋非法收入的真實來源和存在,通過各種手段使其合法化的過程。通常情況下,非法收入是以現金形態為主,但大量現金既不便于攜帶也難以控制和使用,洗錢犯罪分子必須用一些手段來將現金收入來源進行掩飾,使其資金轉變為既便于控制和使用又能避免引起注意和懷疑的形態,披上合法的外衣,達到“漂白”的目的。
從洗錢手法看,以現金為主要內容的最常見方式。一是現金走私。利用各國反洗錢法規的差異,通過各種方式把現金走私出境,存入未建立現金交易報告制度國家的銀行,對洗錢犯罪而言是一個很好的選擇。二是將大額現金分散存入銀行。對于建立了嚴格現金交易報告制度國家和地區,為了逃避制度限制和監測,犯罪組織化整為零,在現金交易限額下將大額現金分散存入銀行。三是開辦現金流量大的企業。為了取得大額現金的合理來源,犯罪分子常常以現金注入密集型企業為前臺公司,如娛樂場所、餐飲、超市等。在洗錢過程中,犯罪組織以正常經營所得的名義將非法收入混入合法收入向稅務機關申報,納稅后,犯罪收入就變成了完全意義上的正當收入。四是購置流動性較強、單位價值大的商品。如貴金屬、古玩等收藏品,不僅體積小、單位價值大、易于保管,而且流動性強、保值功能強,并且使用現金是這類交易的慣例。因而犯罪分子經常選用這類物品作為替代現金載體,適當時期出售變現。
(二)我國現金使用頻率過高為洗錢犯罪提供了較大的空間
長期以來,現金結算方式由于其簡單、快捷、不需要太多專業知識的特點,一直為我國城鄉居民所偏好。盡管現代化支付體系的建設推廣為向農利‘地區提供多層次結算渠道成為可能,但農村地區還存在支付結算基礎設施建設滯后、支付結算方式單一、結算服務手段陳舊、非現金支付工具應用比重較低等問題。尤其是民營企業、私營企業和個體戶均習慣以現金為主要結算手段,用現非常普遍。特別是近年來,流通中現金總量不斷增加。據統計,2005年―2009年,我國M6分別為24031.7億元、27072.6億元、30375億元、34219億元、38000億元,年均增幅達12%。洗錢犯罪分子運用了現金交易不留痕跡的特點,將非法交易與合法交易糾結在一起,給反洗錢資金交易監測帶來極大的難度。
二、基于反洗錢視角的現金管理缺陷
(一)滯后的現金管理法律法規加大了反洗錢工作的執法難度
目前,現金管理所依據的主要法規是:《現金管理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現金管理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和《大額現金支付登記備案規定》等。由于以上法律法規大都形成于20世紀90年代甚至更早,帶有濃厚的計劃經濟體制特征和色彩,一些規定已經不能很好地滿足當前現金管理工作的要求。一是轉賬結算起點和使用現金標準過低。如《條例》規定開戶單位結算起點以下的零星開支可以使用現金,并規定“結算起點為1000元,需要增加時由人民銀行確定后,報國務院備案”。但是隨著經濟的快速發展,現實生活中不論是單位還是個人現金使用量越來越大,1000元的結算起點已明顯過低,無法滿足開戶單位正常經營活動對現金結算的需要。
二是《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管理范圍不能涵蓋全部經濟主體。按照現行《條例》規定:現金管理的范圍和對象主要是在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開立基本賬戶的開戶單位的現金收支和使用,對個人、個體經營者、私營企業的商品交易大量使用現金結算問題、通過銀行卡、信用卡異地提取大量現金問題以及開戶單位通過存款轉賬進入儲蓄賬戶提取大額現金等問題,都沒有在《條例》中反映。實際上,個體經濟、民營經濟已經成為當前我國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但是《條例》及其《實施細則》沒有涵蓋這部分經濟主體。
三是《條例》及其《實施細則》規定的“法律責任”內容不全?!稐l例》只對開戶單位的違規行為做了一些處罰規定,而對作為處在現金管理第一線、具體負責現金管理的開戶商業銀行未做任何規定,開戶銀行的權利和責任不明確使現金管理中間環節出現斷檔,如果其不作為甚至違規,人民銀行又不能依“法”對其監督,從而使現金管理責任落不到實處。
四是修改后的《中國人民銀行法》在人民銀行應履行的職責和保留的監督檢查權中,均未涉及現金管理工作。上述法律法規方面的不完善,給基層人民銀行依法開展現金管理工作帶來不利影響。
(二)傳統的現金管理模式制約了反洗錢工作的開展
從國際反洗錢經驗看,現金繳存是重點監測對象,嚴格控制犯罪所得進入銀行系統是有效防范和打擊洗錢犯罪的關鍵。要成功識別洗錢活動,對首次進入金融體系的現金流進行監測是至關重要的一環。最重要的步驟是在可疑現金首次進入金融體系時便能被發現。但我國現行法規對現金支取規定多,對現金繳存限制少,雖然我國《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管理辦法》規定,對超過20萬元的現金收付活動,金融機構必須向人民銀行報告,但該辦法并沒有要求金融機構對客戶繳存現金的來源進行嚴格審查。而且,當前所面臨的社會信用環境,要求金融機構柜面審查客戶繳存現金真實性、合法性確實比較困難。同時,由于存在著存款任務和經營業績考核因素,各金融機構主觀上也并不愿意進行嚴格審查、控制或拒絕受理現金繳存業務,這無疑為洗錢活動留下了空間,使反洗錢的工作陷入被動,不能有效的預防洗錢活動。
(三)落后的現金管理手段與反洗錢工作難適應
當前多數金融機構尚未建立大額現金數據庫和監測系統,一直以來,現金管理工作沿用手工操事后檢查、靜態控制等傳統的管理手段。隨著現金交易量日益增大,現金管理重點向大額現金存取、防范反洗錢管理轉移,以目前基層金融機構的現金管理工作崗位設置和工作機制,其手工收集、統計大額現金和可疑現金交易信息存在著隨意性大、差錯率高等問題,其自身難以對這些大額現金交易信息進行全面科學的分析和報告。在缺乏相應信息支援、有效監測手段的情況下,依靠金融機構日常提交的大量大額現金存取記錄難以發現洗錢的線索,對推動反洗錢工作尚未產生實質效果,打擊洗錢犯罪更無從談起。
(四)組織機構和職能的不協調使現金管理與反洗錢難以形成合力
目前,現金管理與反洗錢管理職能分散,沒有形
成整體合力,整體優勢薄弱。主要體現在:一是人民銀行內部現金管理、反洗錢、賬戶管理等職能部門間缺乏協調配合?,F金管理職能歸于貨幣金銀部門,而與現金管理密切相關的反洗錢和賬戶管理職能歸于會計財務部門,兩個部門之間獨立行使監管職能,沒能有機結合起來,對開戶銀行和開戶單位無法形成應有的制衡力。部門之間缺乏信息交流和工作上的配合,信息資源和監管資源不能得到充分事例利用,尚未形成合力和整體優勢,很難達到齊抓共管、防患未然的監督管理目的。二是金融機構之間缺乏協調配合。各金融機構之間由于不同的利益主體,相互之間缺乏信息的橫向交流和溝通,并且管理程序不同,這也緞帶一些開戶單位違規提取現金提供了空間,制約了現金管理的反洗錢工作的開展。
(五)商業銀行體制的變革使得現行現金管理制度不具備可操作性,繼而加大了反洗錢工作的難度
按現行管理層次,人民銀行雖然是現金管理的主管機關,但管理權限于對金融機構執行現金情況的檢查,真正的現金管理執行權卻是由金融機構來完成?!秲π罟芾項l例》賦予開戶銀行一定的行政管理職能,負責現金管理的具體執行,對開戶單位的現金收支、使用進行監督管理。銀行作為一個企業,“利潤最大化”的價值取向決定其難以承擔過多的行政性管理職責。一方面,銀行對現金收付的管理與其作為企業的經營目標相背離;另一方面,銀行對開戶單位違規行為的處罰權與其市場經濟主體地位有沖突,導致其現金管理常常流于形式。如《現金管理條例規定》嚴格規定了現金提取的范圍,但一些金融機構為了增強競爭力,拉攏客戶,從自身利益出發,對其開戶單位大額支現的賬戶、大額支現的用途等情況不進行真實性、合規性審核,對超范圍、超起點使用現金不進行限制。使得一些開戶單位以提取“差旅費”、“備用金”、“還借款”、“支付農產品收購款”等為幌子,編造用途套取現金,然后把現金用于其他用途,致使企業在現金提取和使用上無所顧忌,助長了企業違規提現用現的不良行為,造成在現金管理中的監管盲點。
三、防范洗錢犯罪的現金管理策略選擇
(一)出臺新的現金管理條例,完善反洗錢的法律體系
新的法規要結合反洗錢工作要求,調整我國現金管理目標。在規范現金交易以滿足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基礎上,主要注重防范洗錢行為。一是新的現金管理條例應擴大管理對象,將個人的現金效果納入其中,同時對新的結算起點、新型支現工具的管理應為其管理范疇。二是注重新的現金管理條例要與現行反洗錢法律法規相銜接,確保其管理的統一性和一致性。三是突出現金管理以人民銀行為主導,各監管部門監管職責為輔的現金管理模式,有效界定人民銀行、各監管部門、商業銀行在現金管理的作用和處置權,切實解決現金管理的可操作性問題。四是進一步完善相關對違反現金管理的處罰措施,加大違規成本,樹立現金管理權威。
(二)改變現金管理方式,拓寬反洗錢監管渠道
現金管理要立足于反洗錢,實行現金存取并重的管理方式,改變目前現金管理片面強調現金支取而忽視現金繳存的做法,突出對客戶資金來源和真實性的監測。建議要求客戶存人大額現金,提供大額現金的合法來源證明,使得犯罪分子利用現金首次進入金融體系時便能察覺出來,控制好資金鏈的源頭。鼓勵金融結算工具創新,疏通結算渠道,減少大額現金交易。配合個人銀行結算賬戶的推廣,大力發展支票、匯票等轉賬結算方式。探索大額現金存取收費控制,提高客戶使用現金的交易成本,限制客戶使用現金頻率,有效控制洗錢犯罪源頭。
(三)建立大額和可疑現金交易實時監測系統,提升現金管理技術手段
充分利用計算機網絡等高科技手段,革新現金管理的技術手段。建立覆蓋整個金融系統的現金交易實時監測子系統,實現大額現金交易聯網,并把大額現金交易實時監測系統納入反洗錢監測分析網絡系統下,自動篩選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通過動態管理改變人民銀行現金管理時間滯后的局面,從而實現對洗錢活動的及時發現和堵截功能。并可進一步將現金管理系統、賬戶管理系統、公安部門的聯網核查系統進行資源整合,形成相互支撐的反洗錢信息平臺,提高反洗錢工作能力。
(四)完善組織結構,促進反洗錢工作的深入開展
人民銀行的反洗錢工作應統一負責部門,對現金管理、反洗錢、賬戶管理三者操作方式進行整合,合理調整人民銀行職能部門分工,加強各職能部門的協調與合作,形成綜合、獨立的反洗錢工作辦公室,并進一步明確其工作職責,使反洗錢工作形成強有力的合力,更好地打擊金融領域的洗錢行為。
篇3
關鍵詞:反洗錢;現場檢查;問題研究
中圖分類號:F832.31 文獻標識碼:B 文章編號:100-4392(2008)11-0049-02
一、反洗錢現場檢查工作現狀及存在問題
(一)程序日趨規范,概念仍有模糊
《反洗錢法》的頒布和實施,使反洗錢工作走上了依法行政的軌道,在相關管理辦法的指導下,反洗錢現場檢查執法過程已越來越規范。但一些指導條文的概念仍有模糊空間,如:反洗錢法中第三十一條規定“情節嚴重的,建議有關金融監督管理機構依法責令金融機構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紀律處分”,什么情形什么程度為情節嚴重,在《反洗錢法》和隨后出臺的規范性文件中都沒有明確說明,造成了在現實執行中難以操作。
(二)監管對象眾多與監管資源緊缺的矛盾突出
《反洗錢法》出臺后,目前反洗錢工作已延伸到包括銀行業、證券業、保險業等全部金融機構。在副省級以上城市各類金融構有近百家,地市級城市少則二三十,多則有五六十家,縣級也有十幾家。這些金融機構按照規定,都是各級人民銀行反洗錢工作的監管對象。但全國副省級以上人反洗錢處最多也就十幾人,三百五十多個地市級人行絕大數沒設反洗錢科,專業從事反洗錢工作的只有二至三人,甚至是一人,二千多個縣人行反洗錢工作日常由一人負責,往往還是兼職的。由此可見,龐大的監管對象和緊缺監管資源形成了極大反差。每年各級人民銀行都要開展反洗錢現場檢查,大部分都要抽調其他部門人員才能成立起檢查組,雖然也有檢查前培訓,但這種臨時“抱佛腳”的做法,雖實屬無奈,但效果可想而知。既便如此,按照現在狀況,要把轄內金融機構檢查一遍也要許多年,全面普查對反洗錢現場檢查來說幾乎成了不可能完成的任務。
(三)可疑交易不易界定,發現問題后定性難
雖然反洗錢法律、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已經出臺了不少,但在具體的現場檢查實踐中仍常常感到尺度不易把握。特別是作為可疑交易交易報告,這種情況更為突出。如:《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6〕第2號)中第十一條有十八種情形可以作為可疑交易進行報告,這些條款在把握上筆者認為可分為三種情形:一是可以完全進行量化來考核的,如第二款;二是部分可以進行量化考核的,如:第一款“短期內資金分散轉入、集中轉出或者集中轉入、分散轉出,與客戶身份、財務狀況、經營業務明顯不符?!鼻耙徊糠挚梢赃M行量化,但后一部分“與客戶身份、財務狀況、經營業務明顯不符”就只能定性考核了;三是只能定性分析考核的,如第十一、十三款等。對于定性考核的條款或部分,在現場檢查中如果檢查人員一旦認定有可疑交易漏報,往往就會引起爭議,這種情況在現場檢查中時常發生。
(四)檢查人員素質影響檢查結論公正
由于反洗錢現場檢查內容多,涉及面廣,檢查結論認定難等原因,反洗錢檢查人員需要具備全方位復合型知識儲備,即:清楚銀行業、證券期貨業、保險業的基本業務流程,熟悉有關法律事務,掌握金融會計和外匯知識,熟練基本計算機操作等,這就對現場檢查人員素質提出了很高要求。我們從現場檢查結果就不難看出,由于人員素質的不同,檢查結果就會有很大差別。素質較高的不但查出問題多,而且認定準確,容易做出處罰結論;反之則問題少,認定不清,不易做出處罰決定。因此,會產生因檢查人員水平差異而出現事實上的不公平:問題多被處罰的機構可能其反洗錢工作開展情況不一定比沒被處罰的差。如果出現這樣情況,不但嚴重影響人民銀行對金融機構反洗錢工作做出正確的評價,而且還將嚴重影響人民銀行執法的權威。
(五)金融業務集中化、電子化,增加了現場檢查難度
隨著各金融機構業務核算向集中化、電子化方向發展,現在地市和縣級等基層金融機構的業務核算數據大多都集中在省級或總行級,基層金融機構不保存電子數據。同時由于數據的集中,金融機構對保存在當地的紙質業務資料裝訂和歸檔要求有所降低,而且每家機構的紙質資料保存方式也不一樣,檢查人員需要很長時間才能掌握其規律,在檢查現場用查找紙質資料的方法來還原一筆業務的來龍去脈變得十分困難。因此,現在從金融機構業務系統中完整剝離出電子數據,并制成電子表格,是提高反洗錢現場檢查準確性的重要一環。但由于數據集中后,受數據資料的保管使用權限和技術水平限制,大多數基層機構無法單獨完成數據剝離工作,往往需要通過省級機構來完成,有的甚至還需要其總部進行協助才能解決,這就大大拉長了檢查時間。有時,即使數據剝離了,也存在數據剝離不完整,數據格式與檢查需要的格式不符等現象,需要重新篩選、轉換,嚴重影響了現場檢查效率。
二、相關對策及建議
一是繼續強化制度建設,制訂實施細則,細化相關規定,為反洗錢現場檢查提供完備的制度環境。建議人總行對法律和制度中的有關模糊概念做出進一步解釋。當然對所有問題都希望總行給予明確也是不現實的,但對一些涉及處罰定性的重要概念必須要有一個明確說法,如上述“情節嚴重”的概念就需要給出明確尺度。現在當務之急是需要制定《違反反洗錢規定處罰實施細則》,進一步加強對各級人民銀行反洗錢現場檢查和行政處罰指導和規范。
二是引入風險導向型策略,合理確定檢查對象,著力解決監管資源不足問題?,F場檢查中的風險導向型策略是指在對被檢查單位各項內控制度充分了解、評價的基礎上,判斷分析其風險及其程度,采取相應的檢查策略和程序,將檢查資源集中于高風險的單位和環節,有針對性地加強對高風險點的控制,節約檢查成本。此策略針對目前人民銀行反洗錢現場監管資源不足的現狀,應該是一個不錯選擇。因為人民銀行可以通過金融機構反洗錢內控制度報備情況,非現場監管情況及日常掌握的工作開展情況,對轄區內各金融機構反洗錢工作現狀都有基本的了解,通過對這些情況的梳理,排出大致的風險程度。現場檢查的對象就要確定那些反洗錢義務落實不到位,內控制度不健全,潛在風險高的機構。通過檢查促整改、促提高,起到震懾和幫扶的目的,以此促進整個轄區反洗錢工作水平的提高。通過合理的確定檢查對象,將有限的監管資源用在“刀刃”上,就可以發揮出檢查的最大效益,達到開展檢查的真正目的。
三是加大對可疑交易研究力度。可疑交易不易界定是大家公認的,但可疑交易報告制度是反洗錢工作四項基本制度中的核心,也是反洗錢工作關注的重中之重,更是我們開展反洗錢現場檢查繞不過去的“坎”。針對《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眼2006?演年第2號)中第十一、十二、十三、十四條規定的銀行業十八種情形、證券期貨業十三種情形、保險業十七種情形的相關問題,我們還要繼續開展深入的研究,做出盡可能詳細的描述和規范。但我們也要認識到,無論是檢查督促,還是處罰整改其目的只有一個:就是防范洗錢犯罪。因此,對可疑交易的最好認定,我們認為還應該是金融機構在充分“了解客戶”的基礎上由金融機構自身做出的判斷。
篇4
——以網絡洗錢為視角
(福州大學 法學院,福建 福州 350002)
摘要:隨著我國金融市場建設和網上金融服務的不斷發展,網絡洗錢犯罪隨之而來,并呈現出不斷擴大的趨勢。刑法在面對這種新型犯罪時表現出滯后性,未能及時、科學、有效地打擊金融犯罪。以網絡洗錢為視角,以金融法制建設的刑法功能理論為依據,研究打擊網絡洗錢犯罪的刑法規制和突破點,即完善其刑事立法及刑事司法制度并建立預防犯罪機制,提高刑法及時性與震懾力來預防與懲治網絡洗錢犯罪。
關鍵詞:網絡洗錢犯罪;金融法制建設;預防犯罪機制
中圖分類號:D920.0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1-9255(2012)03-0039-04
一、網絡洗錢
洗錢犯罪隨著網絡技術的廣泛使用和網上金融交易的便捷已發展到更高級別的網絡洗錢犯罪。網絡洗錢是指洗錢者利用網上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提供的網絡金融服務,并通過電子支付平臺進行洗錢的犯罪行為。作為洗錢罪的新型表現方式,網絡洗錢是金融犯罪與網絡犯罪的復合形式,其主要形式包括:利用網絡銀行、網絡賭博、電子貨幣及電子商務平臺等使之成為資金運作通道的洗錢方式。網絡洗錢與傳統洗錢犯罪有許多不同,不僅在犯罪主體構成、行為方式上有所差異,而且具有匿名性、網絡性、隱蔽性等特點, 洗錢者為了實現資金流動、轉移來達到洗錢的目的,往往利用網絡支付賬號進行虛假交易,給打擊洗錢犯罪工作帶來了嚴峻的挑戰。[1]由于網絡支付行為的交易隱蔽、資金量分散、交易記錄不完善,反洗錢監控和偵查一再陷入困境。一方面,非面對面的交易方式使得洗錢者更容易用多個匿名賬號買賣物品,且由于注冊虛擬賬戶的方便性,更隱蔽地實現賬戶間的資金轉移,再加上網絡金融服務運營商如支付機構對用戶身份審查管理不完善,使得監管部門不易準確查到交易雙方的身份信息,難以鎖定和追蹤犯罪分子,
從而增加監控追蹤交易和資金流動的難度;另一方面,反洗錢相關法律法規缺乏對網絡支付組織的風險監管內容,相關規定如《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在反洗錢監管方面只提出“支付機構應當遵循反洗錢的有關規定,履行反洗錢義務”和“《支付業務許可證》的申請人要有符合要求的反洗錢措施”,但怎樣遵循規定,履行什么樣的反洗錢義務——是否履行具有本行業特點的反洗錢義務,還是履行與金融機構一樣的義務,這樣的具體內容未做明確表述,缺乏相應的實施細則。[2]另外,在認定網絡犯罪過程中由于缺乏網絡證據且網絡證據的效力也未加以確認,使得執法機關難以作為刑事證據犯罪嫌疑人。在對其法律規制方面,我國雖然已制定了規制網絡洗錢犯罪的規章,如《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實施細則》、《支付清算組織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指引》,但這些均是中國人民銀行制定的部門規章,法律層次較低,不足以震懾網絡洗錢的犯罪態勢,不足以有效的預防和規制網絡洗錢犯罪。因此,應該在時機成熟時提高法律層級,制定規范網絡洗錢犯罪的法律法規,為對網絡洗錢犯罪進行有效的事前預防和事后處罰提供法律依據。[3]
二、金融法制建設中的刑法功能
(一)刑法功能在金融法制建設中的運用
我國目前尚未建立起成熟的市場經濟體制,金融改革也正在逐步推進,金融市場尚不完善,在市場經濟發達國家普遍存在的一些金融犯罪現象,有相當一部分在我國還暫時不會發生或僅屬個別現象。但如果等到犯罪泛濫再行立法,又會給國家社會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失。因此,我國的金融刑事立法要逐步擺脫“經驗型立法”模式,適當超前立法。除了對目前普遍存在的金融犯罪作出相應規定外,應在科學預測的基礎上對那些尚未產生或尚未大量產生但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進程必將衍生出的某些金融犯罪作出恰當的前瞻性規定。因此,刑法不僅應對現實生活中的金融犯罪行為做出規定,也應對可預見的具有嚴重危害性的金融犯罪行為加以規定,特別要加強對層出不窮的新型金融犯罪的超前立法,以避免因社會經濟形勢發展而導致的刑法滯后性的問題。只有及時調整和增設金融犯罪類型,進一步擴大金融犯罪圈,才能更好預防和打擊金融犯罪,適應金融法制建設的需求。當今國際金融犯罪的迅猛擴張以及國際條約的簽署,要求金融刑法①的國際化,與國際接軌。因此,刑法必須強化刑法震懾力,通過設計相應的刑法條款與具體金融法規產生抵制金融犯罪的聯動機制,并不斷加強國際合作,進而來保證金融法制建設的順利進行。
(二)刑法功能在金融法制建設中的局限性
首先,刑法缺乏前瞻性,無法事前預防與遏制。由于我國金融法制不健全不完善,容易給犯罪分子鉆法律的漏洞,此時刑法無法對新型金融犯罪活動進行預防性的事前規制, 最后通常不斷進行事后立法,由于缺乏前瞻性,行為人難以預測犯罪的可能性,反而刑法難以行使應有的規制功能。
篇5
一、 中國反洗錢監管出現無效性
2003年 1月,中國人民銀行頒布了《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定》《人民幣大額和可疑支付交易報告管理辦法》和 《金融機構大額和可疑外匯資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以下簡稱“一規兩辦法”),并自 3月 l日起實施?!耙灰巸赊k法”確立了合法審慎、保密和與司法機關、行政執法機關全面合作的金融機構反洗錢 下作原則:要求金融機構制定反洗錢內部控制和設立相應的組織機構,建立了解客戶、大額交易報告、可以交易報告和保存記錄的金融機構反洗錢四項主要制度,經過幾年的努力,反洗錢監管取得了較大的發展,獲得了一些成績,但是我國反洗錢監管的無效性依舊存在,主要表現在:
(一 )反洗錢監管帶有盲目性。具體表現在:(1)商業銀行不能有效識別客戶。金融機構主要從兩個方面識別客戶.一是靠審查客戶的身份信息,二是掌握客戶經營范圍、經營規模、經營特點及資金流量流向規律,在實際工作中,身份證明品種多達五種,基層金融機構人員很難確保其真實、合法性,而客戶認為所要了解的內容是商業機密,也不配合+現實是,柜面業務的審查詢問了解,沒有專門的反洗錢人員和部門指導.部分金融機構為自身的短期利益.而放棄履行有關核對客戶真實身份和報告的義務。2007年的反洗錢報告中,全年發現 14399起未按規定審核客戶身份證件的情況,33468起未按規定登記客戶基本信息或留存客戶身份資料的情況,并有 744個匿名賬戶。(2)商業銀行不能有效識別可疑支付交易。目前基層人民銀行反洗錢手段缺乏,僅把反洗錢重心放在基層金融機構大額支付交易和可疑支付交易報告上,由于“兩個辦法”中較原則,沒有細則,現實中可操作性不強,大多數金融機構也沒有根據自身的實際業務特點和情況制定本系統有針對性的可疑交易識別標準或實施細則,臨柜人員很難 及時準確、綜合掌握特定客戶在結算、清算外匯等方面的資金運作信息.對反洗錢的監測停留在逐筆監測、逐筆報告階段。2007年全面共檢查金融交 易3-36億筆,從中發現未報告的可疑交易共計 52.7l萬筆。
(二)信息失真。這反映在兩個方面,(1)洗錢者與洗錢機構之間的信息不對稱。金融機構職能是根據已被發現 的洗錢行為確定反洗錢政策,而洗錢者卻可根據公開的反洗錢措施做出不同行為選擇。這對商業銀行來說,很難判斷資金來源與去向。(2)反洗錢系統內部信息不對稱,國家與國家之間、政府與金融機構之間均存在信息不對稱問題,使反洗錢監管未形成監管合力。首先是人民內部橫向各具體職能部門與監管部門之間幾乎沒有建立有效的信息溝通與交換網絡,反洗錢監管部門、公安部門、銀監、工商管理部門及人民銀行 與金融機構之間均缺乏成熟的、必需的信息共享機制,往往多部門對同一目標重復花費人力、物力、財力,而對如何形成合力。提高監管效果考慮較少。
(三)洗錢數量仍很高,反洗錢社會成本高。盡管反洗錢監管工作有了較大的成績,加強了與各部門的合作協調,建章建制,在甄別分析大額可疑交易等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洗錢數量仍逐年增加根據 中國反洗錢監測中心分析的大額可疑交易數量由 2005年的1.27億 筆上升到2007年的2.1億筆.移交執法部門的案件從 2005年的 41份.金額259.59億元上升為 2007年的328起 537.2億元。反洗錢 的最 高 目標是通過信息、情報工作發現所有的洗錢線索,并給所有的洗錢犯 罪及其上游犯罪應有的懲罰。但在現實中很難發現所有的線索,我們只有在既定的成本約束下發現最多和最有價值的線索。按現行兩條渠道逐級上報模式,商業銀行各個營業網點和人民銀行的基層行都必須配備兩名以上專職反洗錢人員,才能滿足反洗錢工作的需要,全圍金融機構十多萬,加上收集信息、處理信息、甄別分析信息、上報可疑交易等均需要投入巨大的成本,這與商業銀行的經營目標相背離.難以調動商業銀行反洗錢的工作積極性。
二 、反洗錢監管有效性制約因素的分析
反洗錢監管的有效性是基于全社會 、個人、工商企業和銀行誠實信用度良好.信息真實基礎上,目的是通過對個人、工商企業和銀行的有效監管 ,防止和控制非法所得收入的合法化.穩定金融安全性,堅定社會信用.防止社會財富大量流失。在現實世界中,目標的制定與監管實際效果是兩個概念。隨著金融開放步伐的加快.人民幣資本項 目的逐步開放,跨國洗錢及國內洗錢活動也更加猖獗.反洗錢監管 當局也采取了多項舉措.將監管向科學化、定量化方向嘗試.但反洗錢監管本身是防范和控制洗錢的必要不充分條件,在實務處理中.反洗錢監管的有效性受以下因素的制約:
(一 )沒有獨立的、權威的反洗錢專門機構,反洗錢監管效率很難有效發揮。反洗錢防范 、監控工作涉及到諸多部門和行業,是一項系統社會工程.不僅涉及到金融業,也需要反洗錢相關部門和行業如公安、稅務、工商、海關、財政等執法部門和證券、保險甚至零售、珠寶等行業的共同協作和參與,單靠人民銀行下設的反洗錢處來監管,力量單薄,主要局限在金融機構內.很難分析研究出洗錢的本來面目;2007年期間,715家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對4533家金融機構(含其分支機構數)進行反洗錢現場檢查.其中350家金融機構受到處罰。而銀行就占了341家,盡管中國人民銀行加大了反洗錢的檢查,但金融機構達十幾萬家,在檢查中也只能進行抽檢,不可能全檢,加上金融機構對 反洗錢檢查力度認識不夠,對于一些大額可疑交易并不放在心上,對《中國人民銀行法》和“一規兩辦法”雖然賦予了人民銀行協調國家反洗錢工作,指導、部署金融業反洗錢工作職責.但一方面人民銀行所制定的“一規兩辦法”只是屬于部門規章,法律層次低,使反洗錢工作受到了局限,實踐中對洗錢活動的打擊很難形成合力,缺乏有效的打擊手段。加上中國人民銀行和國家外匯管理局分別負責匯總分析研究金融機構報送的本幣、外幣大額和可疑交易報告.會人為割斷洗錢活動的本來聯系,即增加信息流動成本,也降低信息利用的效率,越來越不適應跨幣種洗錢犯罪的形勢,也與國際上反洗錢本外幣統一監管的趨勢相違。
(二 )反洗錢監管激勵機制尚未形成,缺乏對反洗錢工作的科學評價.金融機構反洗錢行為力度和效率受經濟利益驅動。打擊洗錢等違法犯罪活動是每個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基本義務,雖然法律規定了金融機構反洗錢 的義務與責任,但是對于金融機 構而言,反洗錢必須付出成本的直接負擔和收益的間接享有的矛盾,其具有消極反洗錢的動機增加反洗錢的處罰成本,一定程度上能提高反洗錢的積極性,但是一味強調消極法律后果.由于反洗錢監管機構未有一套考核金融機構反洗錢工作的評價機制,重處罰輕激勵;對反洗錢工作積極配合、努力盡職的機構或個人缺乏激勵機制和成本補償機制;有的金融機構為完成任務抱著覺得是大額或可疑交易有就上報,是不是洗錢南反洗錢監管部門監測的思想和工作態度,加上實務人員的反洗 錢意識及 技術都不充分,對大額或可疑交易之間的內在關聯認識和分析不夠,這無形中加大了反洗錢監管的實務處理難度 和反洗錢成本,從而影響了反洗錢監管的信息準確性。
(三)基層人民銀行監管工具不足.技術分析水平不高,監管手段落后.不適應現代金融的業務發展。限制了反洗錢監管有效性的發揮 。有效監管的決定因素在于監管人員,但對于基層央行來說,特別是欠發達地區的縣域 人民銀行,十多年沒有進新人,人員老化,根本不具備承擔反洗錢監管工作的能力.知識急需更新。這一方面表現在因專業知識缺乏,在監管中僅能根據上級要求進行一般的計算、匯總工作,不能透過對非現場監管數據指標的分析反映出深層次的問題,提出有預見、起指導作用的反洗錢監管意見。另一方面基層反洗錢監管手段難適應金融機構日益發展的計算機通訊、網絡技術發展,面對金融機構數據的高度集中,反洗錢的數據處理技術手段落后,尚未與人民銀行支付清算系統及商業銀行電子匯劃系統對接,反洗錢部分工作處于手工操作階段,工作量大、效率低、差錯多,影響了反洗錢工作的績效。
三、反洗錢有效監管的創新安排:提高監管有效性的對策
針對當前反洗錢監管所承受的約束,要建立有效的反洗錢監管機制,需要有健全的組織機構,良好的信息分析渠道,完善科學的防范手段。筆者認為采取如下對策能提高反洗錢監管的質量和效果:
(一)建立有效的反洗錢組織架構.實行垂直領導.建立健全反洗錢監管運行體系。針對目前反洗錢監管機構人數與金融機構數量的不匹配,監管缺位或監管不到位現象.設想建立獨立的反洗錢機構。其主要職責是提出反洗錢立法和司法建議,向政府提出反洗錢斗爭的方針、政策建議,部署和協調處理全局性的反洗錢工作,建立反洗錢的評估和激勵機制,檢查金融機構的反洗錢執法情況。
在反洗錢機構下,設立反洗錢情報數據中心,主要負責收集、匯總、分析和甄別金融信息,監督金融機構和有關人員守法經營.向執法部門報告可疑支付,向反洗錢機構提對策建議,協調反洗錢的政策實施,并對外交流。針對金融機構監管反洗錢工作實行專職人員派駐制.由情報數據中心外派專員到下級中心及金融機構相應的反洗錢機構進行指導.外派專員由情報數據中心實行垂直領導,統一調度。外派專員的職責一面是指導下級中心和金融機構開展反洗錢數據收集、整理、甄別.提高收集數據的有效,直接對總中心負責,使其具有獨立性和權威性:另一方面,監督金融機構嚴格內部控制,合法合規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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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國際國內與反洗錢相關的法律法規和相關案例中不難發現,洗錢行為手段多樣,但也有其內在的規律可循。根據國際上已積累的幾十年實踐經驗,洗錢者易在金融法律體系尚不健全的國家和地區活動,并趨于選擇成本低、安全性高、風險小、便捷性強的方式,例如目前在我國,金融機構尤其是商業銀行已成為洗錢的主要渠道。本文通過結合在對我國商業銀行審計中發現涉嫌洗錢活動線索的工作實踐,談一談對商業銀行審計進行反洗錢行為審計的一些經驗和體會。
現階段,根據我國國情,國家審計機關在商業銀行審計中進行反洗錢審計的審計目標應定位在:通過檢查確認銀行在反洗錢內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執行等各個環節存在的缺陷,促進銀行加強管理、降低經營風險;通過對銀行交易數據的檢查,發現洗錢等金融犯罪活動的線索,聯合其他監管機構對此類范圍活動進行打擊,以維護公眾利益,保障金融安全。
在審計方式方法上,同其他審計事項一樣,對涉嫌洗錢行為的審計同樣是風險基礎審計,即在對被審計商業銀行進行反洗錢內部控制制度的評價和測試的基礎之上,對可疑賬戶、可疑交易、可疑活動進行實質性的檢查,具體步驟包括:
一、合規性審計
國際上,根據巴塞爾協議和其他國際金融機構的建議,銀行反洗錢的有效途徑包括三個方面,一是建立可疑交易報告制度;二是建立一套有效的反洗錢工作機制;三是遵循“了解你的客戶(KnowYourClient)”原則。在我國,中國人民銀行也制定了《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定》、《人民幣大額和可疑資金支付交易報告管理辦法》和《金融機構大額和可疑外匯資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等規定。根據國際上已積累的經驗和我國的具體情況,建議審計人員在商業銀行反洗錢內部控制制度的合規性審計中應注意以下幾個方面:一、在控制環境方面,審計人員應對被審計單位關于反洗錢和可疑交易制度的整體情況進行評價,具體包括了解銀行高級主管和經理層正直程度、價值觀和能力;被審計單位是否通過適當的途徑將反洗錢的觀念和重要意義傳達給員工;員工是否明確地知道可疑交易報告制度,確切地知曉可疑的交易;員工是否能夠辨別和報告可疑交易等。審計人員可以通過調閱相應的會議紀錄等方法完成此項審計程序。
二、在控制活動方面
審計人員應檢查被審計單位是否建立了反洗錢的工作機制和程序。具體包括被審計單位是否制定了可疑交易報告的實施細則和操作執行的具體程序;是否成立了專門部門負責日常的反洗錢工作;是否對可疑交易的風險進行評估,柜員在各自崗位是否能夠預知會遇到某種異常交易;是否建立了發現-報告-檢查-反饋的有效機制;是否有獨立的部門對可疑交易及相關報告進行定期檢查等。審計人員可以采取詢問前臺柜員和檢查相關資料的方法完成審計程序。
三、在經營理念方面
審計人員應檢查被審計單位是否遵循了“了解你的客戶”的原則。該原則要求銀行應該熟悉自己的客戶,對于陌生的臨時客戶應保持警惕。洗錢分子在洗錢過程中往往會想方設法隱藏自己的身份和資金的來源,如使用虛假的企業資料、個人身份開立的賬戶進行洗錢活動。同時洗錢持續的時間通常也很短。因此審計人員應該根據自己的職業判斷,對銀行客戶特別是短期大客戶的開戶資料進行核實,必要時延伸有關部門。
實質性檢查在對銀行的內部控制制度進行合規性檢查后,審計人員確定此銀行的內部控制制度的可信賴程度,然后進入實質性檢查階段,進行相應地分析和抽查。
與其他金融犯罪活動不同,洗錢行為通常不會引起財務決算報表的變化,因為洗錢活動主要是通過銀行進行資金的轉移,不會引起銀行資產和收益的增加或減少。同時銀行的賬戶成千上萬,每條的交易更是不計其數,因此,一般意義上的報表分析很難發現洗錢的蛛絲馬跡。但洗錢是一種有規律的犯罪活動,具有一些普遍特征,這些特征通過可疑的賬戶和交易體現出來,并且大部分能夠通過數據庫查詢語言進行描述。同時近年來審計署在商業銀行的計算機審計中積累了大量的實踐經驗,能夠下載和轉換銀行的交易流水和賬戶信息等電子數據。
正是具備了上述兩個條件,審計人員完全可以利用計算機審計技術對涉嫌洗錢的行為進行審計。基本的思路是首先將洗錢的特征進行量化,其次建立相應的審計模型對銀行的交易數據進行篩選,最后對選出來的賬戶和交易進行綜合并做出職業判斷,具體做法如下:
量化可疑交易。中國人民銀行《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定》和兩個報告辦法中對可能是洗錢活動大額和可疑交易特征進行了描述,如“個人銀行結算賬戶之間以及個人銀行結算賬戶與單位銀行結算賬戶之間金額20萬元以上的款項劃轉”、“金額20萬元以上的單筆現金收付”和“個人銀行結算賬戶短期內累計100萬元以上現金收付”等特征。審計人員應通過數據庫語言刻畫這些特征,建立相應的模型對銀行交易數據進行分析。
量化可疑賬戶。由于洗錢活動的主要目的是將非法資金和所得轉移到銀行,并通過銀行迅速轉移。目的決定手段,可疑賬戶必然在短期內集中大量流進流出資金,而不會沉淀在銀行系統內。因此審計人員應重點關注那些短期內資金流入和流出基本相等、資金量比較大、發生筆數比較多的賬戶。通過量化這些特征,并結合相應的職業判斷,審計人員可建立相應的模型對銀行交易數據進行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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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網絡支付;反洗錢;監管
中圖分類號:TP39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9-3044(2014)34-8343-02
1 網絡支付業務發展現狀
自2011年5月中國人民銀行首發第三方支付牌照,截至2013年7月,共發放7批、250張第三方支付牌照,其中網絡支付①業務牌照企業共138家②。
據艾瑞咨詢數據統計,2012年我第三方支付行業交易規模突破十萬億大關,達12.9萬億元。其中,線下收單市場占比最高,為68.8%;其次為互聯網支付,占比28.3%;移動支付市場尚處于起步階段,占比1.2%?;ヂ摼W支付市場中,支付寶、財付通、銀聯網上支付、快錢、匯付天下、易寶支付、環迅支付7家企業市場份額占比98%;2012年在移動互聯網③市場整體爆發的情況下,移動遠程支付正快速進入高速成長期,占比達97.4%。
與此同時,第三方支付平臺業務種類持續創新,從單純的網購逐步融合提供多種支付結算工具,線上支付(網上支付)、O2O支付(條碼收銀、二維碼掃描),移動支付(支付寶錢包AA收款、微信搖搖支付)等支付結算模式取得突破性發展。2013年,“支付+金融”成為亮眼的新模式,互聯網企業不斷向金融進軍。此外,第三方支付機構跨境支付也已開閘,跨境支付成為支付寶、財付通、快錢等第三方企業新的發力點。
2 網絡支付業務洗錢風險及案例
伴隨著第三方支付平臺的發展,平臺交易的匿名性、隱蔽性以及信息的不完備性,也為非法轉移、洗錢、套現、賄賂、詐騙、賭博以及逃稅漏稅等活動有了可乘之機。如,2013年,我省監測到多起與第三方支付機構網絡支付業務相關涉嫌洗錢活動的案例:淮北羅某涉嫌或境外走私,涉及金額17,136,280元,其中通過某第三方支付平臺交易資金2,196,000元;馬鞍山姚某等涉嫌網絡賭博或非法結算可疑交易,其中通過某第三方支付平臺交易金額1,058,000元等等。由此可見,在積極鼓勵第三方支付企業迅猛發展的同時,其可能引發的洗錢風險值得深度思考。
文獻[4]已針對網絡支付業務的洗錢風險進行了詳細分析,如為資金的非法轉移提供隱蔽的渠道,為信用卡套現提供便利的渠道,為非法資金注入金融體系提供潛在的渠道,為巨額沉淀資金的非法使用提供可能,該文不再贅述,而是從網絡支付業務的反洗錢監管層面闡述其現狀和存在的問題。
3 網絡支付業務監管存在的問題
1) 支付機構重市場占有,反洗錢基礎較差
支付機構普遍重市場占有、輕風險管控:反洗錢內控制度不健全或內控制度與業務操作規程不配套,造成反洗錢監管要求無法落實;提供網絡支付服務時,簡化識別與登記客戶及商戶有效身份,未采取有效措施核對身份信息;未建立同一客戶多個支付賬戶間的關聯,交易可追朔性較差;反洗錢數據報送工作更是處于起步階段。根據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數據統計,截至2013年2月,僅有4家支付機構已開始正式報送可疑交易報告??梢山灰妆O測多以人工監測為主,而人工投入不足、無法覆蓋全面業務使得可疑交易監測工作有效性嚴重不足。涉黃、涉毒、涉毒等違法分子利用網絡支付平臺從事非法活動,甚至為境外分子所覬覦,多次被公安部門通報。
2) 監管辦法出臺滯后,存量客戶管理難度大
2010年人民銀行2號令頒布,2011年《支付機構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管理辦法》(簡稱《辦法》)才相應出臺,而第三方支付機構業務自2003年發展已趨于成熟,2011年互聯網支付業務交易規模達到22038億元,網上支付用戶近2億,其中匿名賬戶、假名賬戶普遍存在。雖然《辦法》對客戶實名制做了明確要求,但對存量客戶實名制工作執行難度大,而第三方支付機構出于追逐利益的目的,并未對此類客戶交易作出限制。因此,此類客戶群體基本游離于反洗錢監管措施以外,風險隱患較大。
3) 網絡支付業務模式,不利于監測可疑交易
目前支付機構的網絡支付業務采用銀行賬戶模式(付款人銀行賬戶向收款人銀行賬戶或支付賬戶轉出)或支付賬戶模式(付款人支付賬戶向收款人銀行賬戶或支付賬戶轉出)。以銀行賬戶模式為例,在該模式下,通過第三方支付平臺從付款人賬戶至收款人賬戶的單筆交易在銀行端被分割為付款人賬戶至第三方支付平臺賬戶和第三方支付平臺賬戶至收款人賬戶兩筆交易。雖然《互聯網支付業務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中規定互聯網支付指令應包括付款人和收款人名稱和銀行賬戶等,但分割后的交易卻無法看到真正的交易對手信息(收款人和付款人,而非第三方支付機構),而交易對手信息對于銀行監測和分析可疑交易至關重要。因此,第三方支付機構在現有交易模式下的交易指令對于可疑交易資金監測造成了阻礙。
4) 支付機構屬地監管,案件追朔難度大
根據《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和《支付機構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管理辦法》,第三方支付機構監管依據屬地監管的原則,規定支付機構的分公司從事支付業務的,支付機構及其分公司應當分別到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備案。網絡支付業務依托互聯網或通信網絡,屬于全國性業務,區別于預付卡和銀行卡收單,一般無需設立分公司。因此,除第三方支付機構法人所在地的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其他分支機構均無監管權限。而《中國人民銀行反洗錢調查實施細則》(試行)也規定,中國人民銀行負責涉及全國范圍內或跨省的可疑交易活動,因此,一旦人民銀行地市中心支行發現涉及第三方支付機構的可疑交易,只能通過層層的上報和審批方能開展調查,其時效性遠遠不能滿足對網絡支付交易監管和調查的要求。
5) 監管部門重業務指導,監管力度薄弱
支付機構自納入反洗錢監管至今,人民銀行對支付機構仍以政策輔導、業務指導為主,且規定反洗錢專項現場檢查由反洗錢局統一組織,反洗錢專項檢查應以支付機構反洗錢內控體系和客戶身份識別為重點。其中,作為反洗錢三大基礎義務核心的客戶身份識別工作,人民銀行并未對網絡支付機構存量賬戶的客戶身份識別工作未給出明確的整改限期。2012年,反洗錢局組織了對部分支付機構的反洗錢現場檢查。人民銀行各級分支機構已于2013年6月按照反洗錢局部署組織轄區支付機構對照反洗錢法規要求進行自查和整改,針對拒不自查、自查工作走過場、整改措施不到位的支付機構,應組織開展現場檢查,并對違規機構依法進行處理,但截止目前,全國尚無人民銀行分支機構組織開展檢查并處罰的首例。
4 政策建議
1) 支付機構提高洗錢風險防范意識
支付機構應準確把握人民銀行監管思路,提升風險防范的意識。應轉變以往“無規則、無監管”的思路,不斷強化風險意識重于市場意識,責任意識重于投機意識的發展思路。在開發新產品和服務時,應對其性質、風險進行自評估,并建立風險預防和監測的內控制度體系和具體措施。
2) 支付機構嚴格執行法律法規
支付機構嚴格執行《反洗錢法》、2號令、細分業務領域的管理辦法和《支付機構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管理辦法》,確保業務開展符合人民銀行有關制度辦法的規定。嚴把風險防范的首要環節,包括實名制要求、用戶身份信息審核、用戶申請資料保存等,采取技術手段強化用戶身份認證,防止用戶信息被冒用、盜用。以“客戶為中心”對同一用戶開立的所有支付賬戶進行關聯、統一管理。特別要在梳理業務特點的基礎上,完善風險監控模型和可疑交易監測指標體系,建立有效的可疑交易報告工作流程,確??梢山灰紫蚍聪村X監測分析中心的報送。
3) 支付機構加強與銀行業金融機構的配合協作
針對提供的支付結算服務,支付機構應加強與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合作,充分利用銀行業金融機構現有的客戶身份識別成果,強化通過驗證銀行卡基礎信息(卡號、有效期、手機號等),并發揮自身大數據的優勢,通過客戶交易明細、發(收)貨地址、消費(交易)習慣、交易對手信息強化客戶身份識別基礎工作。此外,針對現行的業務模式,支付機構應加強與銀行的協作,提供完整的交易雙方賬戶和基本信息,便于追蹤客戶完整的資金交易過程。
4) 人民銀行加強溝通和協作
鑒于網絡支付業務的特征,人民銀行系統在屬地監管的基礎上應加強溝通和協作:對于開展全國性業務的第三方支付機構應將相關企業的基本信息在申請支付業務許可時在人民銀行系統內共享;對于在自查和現場檢查中存在的突出問題應進行通報,以便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及時開展風險提示和對風險進行防范和監測;對于區域內監測的可疑交易,應及時加強溝通和協調,縮短協查進程,提高協查效率;對于由反洗錢局統一組織的現場檢查,應在系統內提高第三方支付機構檢查方法和方案的培訓和共享。
5) 人民銀行強化對第三方支付機構監管力度
對第三方支付機構的創新業務應加強跟蹤監測,盡快出臺相應監管辦法,明確監管責任;組織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對第三方支付機構開展普查,對于未能按照人民銀行要求建立反洗錢內控制度,履行反洗錢基礎義務的支付機構應加強監管力度,通過約見談話、現場檢查等多種監管手段督促限期整改;對于存在高風險隱患且在限期內未落實整改的機構應暫停其業務開展。
注釋:
① 依據2號令,網絡支付是指依托公共網絡或專用網絡在收付款人之間轉移貨幣資金的行為,包括貨幣匯兌、互聯網支付、移動電話支付、固定電話支付、數字電視支付等。
② 其中互聯網支付牌照85家,移動電話支付35家、固定電話支付13家、數字電視支付5家。
③ 移動互聯網支付包括短信支付、移動互聯網支付和近端支付,其中短信支付和移動互聯網支付合稱為移動遠程支付。
參考文獻:
[1] 《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2010年第2號令)[Z].
[2] 支付清算協會支付機構互聯網支付業務風險防范指引[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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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要問題
1、現金管理制度和法規滯后于經濟的發展。目前,我國現金管理的基本規章制度仍是執行1988年國務院頒布的《現金管理暫行條例》及人民銀行制定的實施細則,但隨著我國經濟體制和金融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入,《條例》已不能覆蓋現金流通的全部,不能適應當前經濟生活中的客觀實際情況,主要表現在:一是有些條款已經過時,不能滿足現階段國民經濟生活的正?,F金需求;二是有些條款規定得過于原則,操作性差,或者執行隨著性大;三是對當前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條例》沒有做出規定,如私營企業、個體經營者的商品交易大量使用現金結算問題,非銀行金融機構現金管理問題等。
2、開戶銀行管理功能弱化。從目前情況看,由于認識不足,開戶銀行作為現金管理的中心環節,作用沒有得到充分發揮,部分開戶銀行出于自身利益的考慮,對開戶單位不敢檢查,發現問題更不敢處罰;在執行大額現金支付管理制度時,一些開戶銀行流于形式,沒有落實專人負責,賬表記錄不完整,少登、漏登或有意不登情況時有發生。更有甚者,有些開戶銀行對開戶單位支現用途的真實性和合理性根本不把關,不審查,不登記,敞開放行。
3、違規用現的經濟主體多元化。具體表現在:儲蓄賬戶成為套取現金的主渠道,大額支取現金無審批、無備案的現象普遍存在;多頭開戶、非基本戶支取現金的問題普遍存在;企業超范圍、超起點使用現金,隱瞞真實用途,現金體外循環的范圍不斷擴大,使用量有增無減,難以控制。
4、現金管理手段落后。目前基層央行現金管理只能通過商業銀行報送備案資料和實施現場檢查等簡單的手工操作方式來實施,不能利用先進的計算機軟件來分析現金流量變化的特點,為加強現金管理提出有效的解決方案。同時,也未能與反洗錢工作有效結合,基層行現金管理與反洗錢工作分屬兩個部門,現金管理檢查與賬戶管理檢查未能有效結合,大額支現手段花樣繁多。一些開戶單位多頭開戶,且均能辦理現金結算業務,并編造名目套取現金;或者通過支票轉儲,套取現金;或者將銷售款、罰款等轉入儲蓄賬戶,表現為儲蓄存款增加,但沒有儲蓄現金收入,而通過儲蓄存款賬戶提取現金使用。此外,由于目前普遍存在的信用危機,企業經營者為避免結算風險,逃避銀行收貸和少交稅費,較多地選擇“一手交錢,一手交貨”的現金交易方式,使現金交易量普遍增加,造成現金的“體外循環”。
5、現金使用頻繁且流量逐年增大,現金管理難度加大。從調查了解的情況看,雖然信用卡、儲蓄卡等電子貨幣的迅速發展能減少現金流量,但由于目前整個社會信用狀況不佳,為確保資金的安全性,在很多領域,尤其是商業銀行領域,現金結算的比重明顯擴大,很多交易合同條款中甚至明確要求采取現金方式支付,并對現金結算交易給以一定優惠。同時,隨著住房、交通、醫療衛生、文化教育等費用開支的逐步增長,以及部分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購買生產性原材料和日常辦公用品結算主體由原來的公對公轉賬結算轉為現在的公對私現金結算,都從客觀上加大了流通中現金的使用量,且呈逐年上升之勢。
二、對策建議
1、建立和完善現金管理法規、制度。建議盡快修訂《現金管理暫行條例》及人民銀行制定的實施細則,重點明確現金管理的主體、客體和相應的法律責任。明確商業銀行現金管理的地位和職責,提高其對現金管理重要性的認識,充分發揮商業銀行作為現金管理第一道關口的重要作用,促使其由行政管理向法制管理轉變,提高商業銀行對開戶單位違規處罰的權威性。特別是要進一步界定反洗錢、銀行賬戶管理和現金管理有關職能交叉、職能定位模糊的問題,明確大額現金存取上下限額、審批權限和備案要求。基層人民銀行要針對現金管理工作的實際,制定切合實際的管理考核辦法;要變過去被動的、機械的“卡”和“堵”為主動的、靈活的“引”和“疏”,并摸索出一套以管理帶服務、以服務促管理的有效做法。
2、加強宣傳與培訓考核。一是要把現金管理法規宣傳作為現金管理的重點工作?,F金管理政策性強、涉及面廣,基層人民銀行結合反假宣傳和反洗錢工作,采用群眾喜聞樂見的方式,廣泛向社會各界、公眾宣傳現金管理的有關規定和制度,使人們充分認識到在社會經濟活動中大量使用現金的諸多危害。銀行和開戶單位要建立密切聯系和相互配合的工作機制。二是要抓住現金管理的薄弱環節,開展有針對性的法規制度宣傳。除一般性、常規性宣傳外,還要開展一些針對個體工商戶、民營企業主、開戶單位財會人員的專題宣傳,使其了解掌握現金管理的政策法規,從源頭上杜絕違規現象的發生。三是加大培訓力度,基層人民銀行適時組織各金融機構一線人員分期分批地進行現金管理培訓和考試,并建議各金融機構將現金管理納入其內設部門業務考核范圍。各金融機構還要根據員工的變動情況適時組織開展現金管理相關知識的學習和培訓。
3、充實現金管理工作力量,提高現金管理水平。鑒于目前基層人民銀行現金管理工作力量薄弱,貨幣發行人員身兼多崗現狀,建議整合基層人民銀行內設機構,以提高基層人民銀行在轄內的宏觀調控和微觀監管效能。具體設想:一是設立反洗錢綜合監管部門,具體承擔反洗錢、銀行賬戶和現金管理的監督管理職能;二是在貨幣發行部門內單獨設立現金管理專職崗位,專司現金管理現場檢查和日常非現場檢查工作;三是組織規模檢查,以支行為單位,從全行抽調精兵強將,每年不定期地組織一至二次對商業銀行和農村信用社的現金管理現場檢查,改變目前按季對金融機構開展現金管理現場檢查次數頻繁、效果不佳和貨幣發行部門“孤軍作戰”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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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加強窗口指導,提高貨幣政策傳導實施效果
1.加強政策傳導。堅持定期召開行長聯席會、金融專題匯報會,不定期召開經濟金融形勢綜合分析會,按季編寫《金融運行報告》,不定期編制《金融專報》,及時轉發上級行貨幣信貸政策文件,向地方黨委政府、各銀行機構通報形勢、宣傳政策,正確把握和傳導金融宏觀調控意圖,引導信貸投入穩定增長。結合中國人民銀行、財政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新出臺的關于改進和完善小額擔保貸款政策的有關精神,會同市財政局、勞動保障部門提高出了十點貫徹實施意見,引導相關銀行以再就業貸款助推下崗職工再就業。根據加快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要求,結合分行有關精神和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制定《淮安市金融部門支持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指導意見》,引導金融部門增強責任感和緊迫感,找準支持方向和信貸增長點,加強信貸產品和業務創新,加大有效信貸投入,支持城鄉經濟協調發展。
2.加強目標引導。對各銀行機構20****年信貸投入情況進行了統計核實,報請市政府落實獎勵兌現政策。根據地方經濟發展要求以及金融業發展狀況,測算提出20****年“5351”金融目標,將全年信貸投入目標逐一量化、分解。根據地方經濟發展要求以及我市金融業發展現狀,初步制定2007年全市金融工作發展規劃,提出全市金融機構新增存款85億元、貸款50億元的目標。
3.加強正向激勵。協助市政府重新修訂《淮安市金融機構信貸投入考核獎勵辦法》,建立更為科學的獎勵和激勵措施,以建議書代替責任狀,以指導性目標代替指令性計劃,以正面激勵代替督查督辦,并按照這一修訂后的辦法,對各銀行機構20****年度信貸投入情況進行了統計核實,報請市政府兌現,充分體現以市場手段引導和調動金融機構加大有效信貸投入的目的。
二、強化溝通協調,促進經濟金融良性互動發展
1.深化銀企合作。先后于3月和9月兩次舉辦全市銀企簽約大會,兩次舉辦了全市銀企簽約大會,為各金融機構自行舉辦銀企對接起到了示范作用,促成369戶企業與銀行成功對接,簽約金額達67.83億元,簽約戶數、金額為歷年最高。11月末,對接資金到位率已達到98%。在我中心支行的引導下,轄內各金融機構自行開展各類銀企對接活動37次,促成560戶企業與銀行達成融資協議46.88億元,11月末資金到位率達到99%。組織25戶企業參加省級工商企業融資洽談活動,主動加強與各縣區政府合作,多范圍、多形式加強政銀企合作。依托政府網站,構建網上融資信息平臺,建立連續動態的銀企信息溝通機制,實現貸款業務網上申報和對接。積極協調推動轄區信用擔保體系建設,初步形成以市縣為主體,鄉鎮為補充的市縣鄉三級中小型信用擔保網絡體系,解決企業融資擔保難問題。11月末,全市建立信用擔保機構34家,信用擔?;鹂傤~達到2.9億元,擔保貸款余額達到8.32億元。
2.優化信貸服務。積極參加全市全民創業調研服務和企業服務月活動,深入宣傳發動,明確目標要求,強化組織領導,牽頭組織全市金融部門,先后兩次共成立20個調研服務工作隊,深入11300多家企業走訪調研,零距離、面對面地了解企業的融資需求和困難。在此基礎上,新建信貸檔案4200多戶,建檔總數達7400多戶,部分金融機構的開戶企業建檔面已達100%,累計向2000多戶中小企業和8000多戶個體工商戶發放貸款52億多元。根據充實20****年新增信貸產品等內容的要求,重新修訂《中小企業融資指南》,印刷10萬冊發放到全市各私營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提高企業金融認知水平和申辦貸款的效率。此外,與市經貿委、外經局建立聯合推進機制,指導民營企業通過在境外設立特殊目的公司進行融資,篩選47戶優質企業進行專項輔導,并成功設立1家境外公司。積極推動小額貸款公司設立,會同市銀監、工商部門及淮陰區政府,制定、修改、完善《淮安市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實施方案》,由市政府向省政府申請報批,積極做好小額貸款公司一旦獲批后的相關準備。
3.強化結構調整。一是制定實施促進小企業貸款“十個一”活動規劃,緩解小企業貸款難。通過會議溝通、加大宣傳、組織調查、信息交流、搭建平臺、加強監測、創新產品等活動,分層推進解決小企業貸款難問題,此外還積極促成政府財政還出資800萬元,為銀行建立小企業貸款風險基金。至11月末,全市僅通過“兩通”、速貸通、貸捷通等信貸產品發放的小企業貸款就較年初凈增了近10個億。二是放大提升“信用一證通功能”,緩解農村經濟貸款難。會同淮安銀監分局制定了信用一證通增量擴面實施方案,印發了《淮安市放大農村信用社“信用一證通”貸款功能指引》,貸款對象由一般農戶、種養大戶擴大到農村鄉及鄉以下個體工商戶和規模以下私營企業主(年銷售售入500萬元以下),單戶最大授信可達到50萬元。11月末,全市新發放功能放大后的“信用一證通”227本,累計向中小民營企業、個體工商戶、種養加大戶發放貸款15.5億元,同比增加6.3億元。三是多方協調發動,緩解弱勢信貸群體貸款難。根據全省再就業工作會議要求,加強與勞動保障、商業銀行溝通協調,充分利用省級專項擔保基金以及部分市級解困基金,推動下崗失業人員小額貸款業務開展,至11月末余額達到1079萬元,比年初增加664萬元,同比增加724萬元。加強與院校、教育主管部門、經辦銀行的協調配合,推動銀、校合作,推動助學貸款業務健康較快發展。1-11月份為2351名學生發放助學貸款1314萬元,同比增加403萬元,11月末余額達到4475萬元,較年初增加477萬元,確保了一批貧困大學生及時順利入學就讀。
20****年,淮安轄區金融形勢運行良好,11月末,全市金融機構各項存款余額521.6億元,比年初增加90.9億元,增長21.1%;各項貸款余額346.2億元,比年初增加64.8億元,增長23.04%;金融機構不良貸款率大幅下降,經營效益明顯提高。
三、維護金融穩定,優化轄區金融生態環境
會同市銀監部門、銀行同業公會對歷年評選活動進行了總結,對《淮安市信貸誠信企業評選辦法》作了修改、完善,進一步規范評選工作,并據此開展了20****年度誠信企業評選活動,評出全市20****年度信貸誠信企業175戶,較好地發揮了當選企業的典型示范作用。在金湖縣試點實施金融法律協作制度,建立由政府分管領導任負責人、人民銀行、銀監部門和金融機構與當地司(執)法機關參加的金融法律協作小組,明確各方面職責分工,加強在金融債權維護、金融案件治理、金融法制信息交流等五方面的法律協作,提高維護金融債權、共同打擊金融違法犯罪行為、改善地區金融生態環境的效率。開展金融生態建設宣傳活動,全市金融機構懸掛橫幅150條、發放宣傳手冊10萬份,設立了現場咨詢點;召開信用社區建設典型推動會,介紹楚州區信用社區建設經驗,部署各縣區信用社區建設工作,爭取各縣區盡快成功建成1個信用社區;繼續在農村深入開展信用鄉鎮、信用村創建活動,11月末信用鄉鎮達34個,占轄內鄉鎮數28%,信用村613個,占轄內村數43%。制定全市20****年征信管理工作意見,重點對數據質量、系統運用、貸款卡管理、征信建設等方面進行規范。建立征信市場監管協作機制,加強對貸款擔保公司、資信評級公司以及市場監管、征信宣傳的規范管理,促進征信市場健康發展。舉辦“征信進社區”、“征信進校園”、“征信進鄉村”宣傳周活動,努力營造良好的社會信用氛圍。積極參加企業改制工作,支持企業依法合規改制,參加企業改制方案論證會20次,審查市區改制企業12戶,開出“債權保全證明”12份。進一步加強金融生態環境建設研究,及時監測風險苗頭。制定《反洗錢工作合作與可疑交易線索協查實施辦法》,開發反洗錢監測檢查程序,建立反洗錢人才庫,提高可疑資金交易的分析水平和發現違法線索的能力。加強對銀行業反洗錢的監測分析和合規性檢查,規范對金融機構反洗錢工作的監督和管理,督促指導金融機構健全反洗錢工作制度。
四、推動金融改革,促進農村信用社穩健發展
1.從改革經營機制上推動。積極倡議、提請政府制定出臺了《關于進一步加快發展農村信用社的意見》,從資金支持、減免稅費、業務推動等多方面落實對農村信用社的支持措施,努力為農村信用社改革和發展創造良好的外部環境。以實施專項央行政策為契機,全力推動農村信用社改革試點取得實效,先后3次舉辦縣(區)支行和農村信用社分管領導、主辦部門負責人培訓班,學習把握總分行專項票據政策精神;根據人員變動情況,及時調整中心支行專項票據評審委員會,健全相應工作制度;規范專項票據監測考核機制,形成“按季核查,一次見底,動態監測,整改結合”的核查機制,并按照“一社一策”方案,制定全轄各農信社專項票據兌付核查計劃,會同銀監部門制定《淮安市專項中央銀行票據兌付考核聯合驗收實施細則》,成立了專項票據聯合檢查組,以不良貸款及降幅、增資擴股、資本充足率、法人治理結構、內控管理、信息披露、委托處置不良貸款、經營財務狀況及成本檢測、支農服務等9個工作項目在全市開展核查工作。12月7日,我市市區、楚州、洪澤、金湖四家農聯社1.74億元專項票據成功兌付,并于當日認購8740萬元特種存款。
2.從提高管理水平上推動。圍繞提高農村信用社利率定價水平,增強利率市場化適應能力的目的,制定下發農村信用社貸款定價一般性模板和實例模板,引導信用社確立風險定價意識,加快制訂、完善人民幣貸款定價管理制度,深入開展貸款風險定價工作。在洪澤縣農聯社集中開展利率定價試點,及時召開農村信用社貸款利率定價工作經驗交流會,對全轄農村信用社利率定價機制建設進展情況進行總結交流。制定《關于開展農村信用社貸款風險定價工作的指導意見》,按照調查摸底、完善制度、精心試點、適時推廣的基本程序,全面推進貸款風險定價工作。目前已初步形成以“區別對待,分類定價”為核心原則,以貸款基準利率加點浮動為基本方法的貸款風險定價機制,農村信用社貸款風險定價意識淡薄、定價方法單一、管理呆板滯后的狀況有較明顯改變。
3.從增強融資能力上推動。在認真穩妥地做好再貸款指標核減工作的同時,對農村信用社貸款發放中的合理資金需求做好計劃、統籌安排,確保改革與發展兩不誤。至11月末,全市累計發放支農再貸款5000萬元,支持農村信用社發放貸款9億元。推動郵儲資金回流,促成金湖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和省郵政儲匯局在友好協商的基礎上,簽訂了1億元的郵儲資金存放農村信用社的資金合作協議,協議存款期限為3年,年利率為3.6%,目前該筆協議存款已全部到位。這是建立農村外流資金回流機制、多渠道籌措農村信貸資金的重要突破,在我市尚屬首次。
五、改進金融服務,加強金融基礎設施建設
我中心支行努力完善各項金融基礎設施建設,充分發揮現代科技支撐的作用,進一步提升金融服務水平。
1.進一步改進結算服務。成功完成小額支付系統正式上線運行工作,確保各系統平穩運行和結算資金的安全。認真開展會計聯行工作檢查,并對存在問題落實整改措施,嚴格執行聯行工作相關操作規定。制定賬戶管理操作程序,強化銀行結算賬戶管理,確保核準類賬戶入庫不錯不亂不漏。改善銀行卡受理環境,加強銀行卡安全管理,大力推動轄區銀行卡產業良性健康。全市已發展銀聯特約商戶579家,銀聯POS機793臺,MIS商戶1家,MISPOS終端50臺,刷卡交易額達14.5億元。
2.進一步完善國庫管理。繼續完善財稅庫行橫向聯網系統,認真做好國庫會計核算系統(3.0)版本的升級以及國庫會計核算系統參加小額支付系統運行工作。加大國庫資金監督力度,開展國庫“三項制度”執行情況和國庫業務實地檢查,切實規范國庫會計核算。成功開發國庫資金收支對賬系統,進一步提高工作效率,數據準確率達到100%。在轄內楚州區積極實施財政國庫資金管理向人民銀行國庫直接集中支付轉軌的試點工作,于5月上旬進行試運行并取得初步成功,分批將全區201家預算單位的預算內資金撥付全部納入國庫直接支付,進一步提高國庫服務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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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人民幣;支付結算;賬戶管理
銀行結算賬戶管理是人民銀行支付結算工作中的一項重要內容,有效的銀行結算賬戶管理,可以為中央銀行實施穩健的貨幣政策、維護金融秩序提供有力的支持。銀行結算賬戶作為集中反映整個社會經濟活動資金收付結算的起點與終點,也是一切經濟活動資金往來的基礎。
為進一步規范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的開立和使用,維護經濟金融秩序穩定,中國人民銀行于2003年9月1日起開始施行《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此辦法的出臺,為有效保證支付結算工作的正常進行,維護經濟金融秩序穩定,促進經濟金融的改革和發展,推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建設發揮了重要的作用。
1、《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實施以來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
1.1賬戶的開立和使用中存在的問題
(1)《辦法》對一般存款賬戶放開,使存款人可以自主選擇不同的銀行。但同時《辦法》規定存款人因向銀行借款或其他結算需要可開立一般結算賬戶,沒有對“其他結算需要”的內容進行明確,因此,存款人會以“其他結算需要”為名將其他款項以現金或轉賬形式轉入一般存款賬戶,再以“其他結算需要”名義轉出。上述行為可能會有以下弊端:
①易將有借款的基本存款賬戶架空,只辦理現金支取而逃避銀行債務。
②銀行為擴大存款余額為存款人開立多個一般存款賬戶,勢必造成一般存款賬戶過多過亂。
③資金頻繁轉入轉出,為洗錢犯罪活動打開方便之門,容易將資金轉為己有。
④一些地市為防范上述現象產生,至今未放開一般賬戶,仍采取取得借款后方予開立一般。
(2)《辦法》與相關法律法規缺乏關聯性,實施存在梗阻。一是與《行政許可法》不符,如,規定商業銀行可對睡眠戶(包括核準類)進行強制銷戶,與“誰許可,誰撤銷”的原則不符;同時,《辦法》賦予開戶銀行賬戶年檢權,造成行政許可機關“實施許可”與履行“監督檢查”義務相分離,影響了賬戶管理的有效性。二是人行對賬戶的監管和處罰權缺乏法律依據。新金融三法規定支付結算檢查、處罰權屬于銀監部門,而《辦法》及相關規定卻明確由人民銀行負責監督管理銀行賬戶,結算賬戶而其他情況不予開立的做法,此類做法又嚴重違背了新《辦法》的立法原則。由于“法大優先”,除核準類賬戶的審批外,人行只能借助反洗錢檢查對賬戶進行監管,客觀上形成監管缺位。
1.2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1)地方財政部門實行集中核算以后開立專用賬戶增多。究其原因:一是銀行機構為了拉存款;二是銀行賬戶管理與財政管理脫節,財政預算賬戶管理松懈;三是預算單位巧立名目開立其他專用賬戶。
(2)部分賬戶管理人員對結算賬戶認識不夠,未能按《人民幣銀行結算管理辦法》要求存款人出具規定證件,放松對存款人的要求,開立結算戶時出具單位副本、或無效過期證件。
(3)《辦法》規定專用賬戶(預算單位專用賬戶除外)只需報備無需核準,因此,從一個地區來講,儲源不可能無限增加,存款任務卻年年加碼,銀行工作人員要完成存款任務,就會搞不正當競爭,受利益驅使或信貸資金吸引,客戶將其整體資金按用途分解到各家銀行。銀行為留住客戶可能會提供不真實的開戶資料,由于各種因素限制,人民銀行無法對其開戶資料的真實、完整、合規性進行監督,給銀行賬戶管理帶來一定難度。
(4)銀行結算賬戶管理執行層面的難點。一是賬戶生效日制度執行不到位。存款人開立單位銀行結算賬戶,自正式開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后,方可辦理付款業務。但開戶銀行為協調客戶關系或經辦人員對賬戶管理辦法學習不透,新開立賬戶在未經當地人行賬戶管理部門核準前,就擅自辦理對外支付業務,賬戶生效日控制制度執行不到位。二是大額公轉私款項提供付款依據監控難。目前對單位賬戶支付給個人賬戶的款項,每筆超過5萬元的,應向其開戶銀行提供規定的付款依據。但開戶銀行為處理好銀企關系,放松對該項規定的執行,如建議單位簽發規定限額以下的多筆轉賬支付憑證逃避監測,或不要求單位存款人提供相關付款依據。三是賬戶實名制未能得到有效執行。目前賬戶管理員只能憑肉眼對單位和個人申報的開戶資料和證件的真偽進行審核,缺乏不能有效監控匿名開戶、虛假開戶等行為,為公款私存、逃避債務、逃稅漏稅等提供滋生的土壤。
1.3人民幣結算賬戶系統運行存在的問題
(1)賬戶開立及使用的實時監督難度較大。部分金融機構工作人員對賬戶的開立,對各類賬戶的性質、使用缺乏了解,為了保客戶,拉存款,變相違規開立賬戶或將存款人“睡眠戶”賬戶不做銷戶,也不做“久懸”,一直留存,占用賬戶系統資查核對才能發現金融機構是否違規給企業或預算單位開立結算賬戶?,F場檢查有一定的間歇性,給企業逃廢債務等不法行為留下可乘之機。
(2)系統的功能不完善,如系統提供的查詢權有限,查詢、公告提示等功能不是很盡如人意,修改刪除功能也不是很完善。
(3)系統未能實現真正意義上的全國聯網,跨地區的異地非臨時機構臨時戶難以開立異地基本戶開戶許可證號碼確定后,系統發出異地征詢,過了數分鐘,系統提示發出征詢失敗,或信息發送成功,但沒有回復,使異地存款賬戶開立受到系統障礙限制,特別是專戶和臨時戶的開立無法正常核準。
2、對人民幣銀行賬戶結算管理的建議
2.1對賬戶管理的建議
(1)建議財政部門與人民銀行積極協調配合,對所轄財政預算單位的銀行賬戶進行定期和不定期檢查,防止開戶銀行與預算單位共同蒙混過關辦理開戶。對于開戶資料不全不真實,騙取銀行開戶許可證的預算單位、金融機構進行通報處罰。并制定切實可行撤銷戶制度,加強對撤銷戶管理,嚴格撤銷戶原因審核,防止惡意競爭。
(2)財政、工商、稅務、技術監督等各部門業務系統在辦理業務時,應以個人身份證姓名,企業單位公章名稱為主,避免漢字、名稱、地區簡寫,確保存款人賬戶資料真實性。
(3)加強對支付結算人員的業務培訓,提高業務人員綜合素質。賬戶管理作為社會信用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與反洗錢、大額和可疑支付交易監測以及現金管理有著必然的聯系。因此,央行和金融機構應設立專門的銀行結算賬戶管理崗位,配備專人對銀行結算賬戶進行管理,并加大對相關人員的綜合業務培訓,使相關人員在熟悉掌握《辦法》的同時,了解掌握《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定》、《人民幣大額和可疑支付交易報告管理辦法》、《現金管理條例》及稅法的相關規定,強化綜合業務素質,提高依法管理銀行結算賬戶、防范風險和各種違法犯罪行為的能力,同時通過加強聯動網絡的防范功能,確保賬戶管理富有成效并積極推動金融安全區和金融信用區建設。
2.2對完善人民幣銀行賬戶管理工作的對策建議
(1)金融機構應在《辦法》規定的框架內,滿足不同客戶群體需求采取開發多樣化的支付結算工具來吸收客戶資金。
(2)商業銀行經辦人員要嚴格依照《銀行賬戶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管理賬戶。人民銀行要嚴把賬戶開設的審核關,并加大對銀行存款賬戶的監管力度,強化內部賬戶管理部門和現金管理部門之間的配合,對違反《銀行賬戶管理辦法》等規定的行為,按《辦法》規定嚴查嚴管違規操作。
(3)完善現行賬戶管理辦法,堵塞制度上的漏洞。盡快出臺《銀行賬戶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對在賬戶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加以明確。依法確立和強化央行對支付結算的監督檢查職能,提高央行執法權威。由于金融監管職能的分離,調整后的央行職能更加凸顯了央行的貨幣政策制定、實施和金融服務等職能,同時強化了央行對支付結算工作的管理職能,由此應從法律上對等地賦予央行為保證自身法定職能正常履行的結算監督檢查權,特別是對存款人違規行為的監督檢查權。通過法定程序檢查、規范結算賬戶的開立和使用,督促金融機構加強賬戶管理,有效地防范和打擊利用銀行結算賬戶進行偷逃稅款、逃廢債務、套取現金和洗錢等違法犯罪活動,維持經濟金融秩序穩定。
2.3對賬戶管理系統管理的建議
(1)加強相關部門的協調配合,盡快實現賬戶管理系統與工商、稅務、公安、技術監督等部門的聯網,提高開戶信息錄入的準確性,杜絕違規開戶行為的發生,維護系統在賬戶管理中的權威性。新晨
(2)在賬戶管理系統中完善各項功能。①增加開戶銀行的查詢、修改功能。金融機構通過賬戶管理系統對錄人存款人開戶相關資料及信息提交到人民銀行待核準數據庫后,可進行一定范圍內的信息查詢、修改、變更、刪除,如發現錄人有誤時可在本機構三級別的授權下進行查詢、修改,確保為人民銀行提供一個資料齊全、核實一致的待核準數據。②對于核準類賬戶可設定為在人民銀行中心支行高級主管審批授權的情況下,能對客觀因素引起的賬戶變更進行修改。③完善系統公告提示功能。當上級行向下級行公告時應在系統任意操作界面彈出提示;金融機構發出存款賬戶信息公告時,任意操作界面“公告”菜單作閃動提示或“公告”彈出。
(3)從實際出發補充完善賬戶管理辦法的不足。結合實際,針對性的制定《實施細則》或補充說明,進一步完善法規,以利于實際操作。同時應該盡快升級賬戶管理系統,解決賬戶管理系統在運行中出現的問題,將人民幣賬戶系統設置可在盟市(地區)級所在地的金融機構辦理轄區預算單位專用存款賬戶(也就是小異地),使國家的專項資金真正落實到實處,有利于專項資金管理,防止專用資金挪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