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洗錢自查自糾報告范文

時間:2024-03-08 18: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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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洗錢自查自糾報告

篇1

根據市人民銀行工作安排,我社于五月至六月期間對轄內信用社的反洗錢工作進行自查自糾,現將有關情況報告如下:  

一、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建立健全反洗錢內控制度。聯社于2004年5月份制定了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的主要檢查項目的監督檢查制度(永信聯函字[2004]043號),并于2005年6月10日在綜合業務系統存款業務交易中新增反洗錢維護子交易,實現對反洗錢工作的實時監測分析。  

二、設立專門的反洗錢工作機構,并配備必要工作人員專門負責反洗錢工作。由會計出納科負責收集全轄反洗錢工作及大額支付報告和可疑支付報告,按月報送人民銀行,并按照分級管理的原則,對基層機構的反洗錢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三、制定有效的反洗錢措施:  

1、建立客戶身份登記制度。嚴格審查在本機構辦理存款、結算等業務的客戶身份,經自查,未開立有匿名賬戶或假名賬戶,沒有為身份不確的客戶提供存款、結算等服務。  

2、辦理單位客戶開立、存款、結算等業務時按規定要求其提供真實有效的證明文件和資料,進行核對并登記。  

3、按規定期限保存客戶賬戶資料和交易記錄。  

4、按規定每月報送大額交易、可疑交易報告的相關資料及報表。  

篇2

當前,銀行業務呈現出市場化進程快、信息化速度快的“雙快”特點,業務量和金融數據量也實現了“雙增”。銀行進入了海量信息時代,金融服務已經滲透到我們生活的方方面面,銀行客戶信息也隨之成為銀行日常業務工作中積累的一項重要基礎數據。由于銀行客戶信息與資金財產的高度關聯,致使針對這部分信息的不法行為頻頻發生。如何保證銀行客戶信息的安全,維護銀行客戶的合法權益,平衡銀行業務發展和風險防控之間的關系,是當前必須認真面對的課題。

一、銀行客戶信息的安全處境令人擔憂

銀行客戶信息保護是金融消費者保護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在金融“虛擬化”、網絡化程度不斷提升的現代社會,客戶信息安全與客戶財產安全的關聯度也是日益提升。銀行等金融機構作為政府以外的公民信息最主要的收集和使用者,以及公民財產重要的貯藏和代管者,與其有關的客戶信息泄露事件頻頻發生,令公眾震驚與憂慮。

2010年7月,香港“八達通”卡(香港通用的電子收費系統,又被稱為電子貨幣)被媒體曝光從2002年開始,先后向6家公司轉移客戶個人資料197萬個,從中獲利4400萬元港幣。

2011年1月21日,人民銀行頒布《中國人民銀行關于銀行業金融機構做好個人金融信息保護工作的通知》以前,中國境內的外資銀行出于數據處理或母國反洗錢機構的要求,將一些數據向境外監管機構、母行或總行報送,外資銀行將中國境內取得的客戶信息任意向境外提供,幾乎不受任何限制,增加了國內客戶個人信息外泄的風險。

2011年2月下旬起,上海警方連續接到幾十起報案,涉及國內多家銀行機構,涉案被盜金額最高的達到233萬余元。后經上海警方查實,銀行內部人員分別向犯罪嫌疑人出售了300多份個人銀行信息和2318份個人征信報告。此事件在2012年的“315”晚會上被公諸于眾。

2012年,關于個人資料泄密的話題從互聯網行業蔓延至金融領域。有網友稱,國內多家銀行的客戶數據已經泄露。雖然事后相關銀行均集體否認,中國銀行業協會也出面澄清,但仍然引起了全社會的廣泛關注。

圍繞客戶信息的不法行為屢屢發生,主要有以下三個方面的原因:

一是信息內容的衍生化導致客戶信息成了“唐僧肉”。目前,銀行客戶信息不再單一反映個人基本信息,它包含了客戶的身份信息、財產信息、賬戶信息、信用信息,金融交易信息和消費習慣、投資意愿等衍生信息,甚至是密碼信息,因此銀行客戶信息蘊含了巨大的利益價值。為此,不法之徒對其垂涎不止。

二是信息的商業價值導致部分銀行內部人員道德淪喪。有對客戶信息的需求,就有對客戶信息的有償出賣,而這些出賣客戶信息者則通常是掌握客戶信息的銀行內部人員。他們在牟取利益的同時,對其行為,不以為然。

三是交易渠道的多元化形成開放式風險。進入信息時代以來,各種信息手段的應用使銀行業務完全處在開放式的環境下。拒不完全統計,2012年第2季度,全國性銀行中最高的電子替代率已接近80%,多渠道的交易方式在節約成本和方便客戶的同時,也令不法之徒窺到了可乘之機。一方面,由于邏輯關系,安全措施的不斷更新實則是亡羊補牢的滯后反應,客戶信息的安全始終存在風險,銀行對此除了緊跟技術革新的步伐之外,別無選擇。另一方面,開放式環境下,以詐騙等手段非法獲得客戶信息的事件頻繁發生,銀行除了提示客戶和事后掛失外,一籌莫展。

二、我國銀行客戶信息保護工作面臨的困難

一是我國銀行客戶信息缺少專業法律保護。目前,國際上已經有50多個國家和組織制定了個人信息保護的相關法規和標準。如德國1976年頒布的《聯邦數據保護法》,美國1974年頒布的《隱私權法》、1986年《電子通信隱私法》、1999年《互聯網保護個人隱私政策》,法國1978年頒布的《數據處理.檔案與自由法》,加拿大的《隱私保護法》,英國的《數據保護法》、日本的《個人信息保護法》等,日本的《個人信息保護法》特別對于個人信息的出境,有著明確的法律法規對等要求。

2009年,我國《刑法修正案(七)》第一次將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出售或非法提供公民個人信息作為犯罪,但卻沒有出臺個人信息保護的專門法律,相關規定散見于一些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中。2011年,由于訴求強烈,我國頒布的第一項“個人信息保護”專項國家標準――《信息安全技術 公共及商用服務信息系統個人信息保護指南》,填補了缺少具有廣泛指導性和適用性制度的空白,但推薦性強度的指南形式,仍無法滿足當前對個人信息保護專業立法的聲索要求。截至目前,銀行客戶信息保護方面的法律依據,主要還是基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二十九條“為存款人保密的原則”。在這種粗放型的規定之下,監管部門、客戶在查處和維權時,屢屢面臨無法可依的窘境。

二是銀行客戶信息保護工作存在漏洞環節。目前,我國銀行客戶信息的處理環節缺少信息化自主知識產權的保護。銀行在收集、存儲、處理和分析客戶信息時,涉及的信息化手段,如數據庫、核心硬件等技術專利,都是國外廠商提供的,這無疑將客戶信息托于產權國操作。同時,如果出現可能導致信息丟失、損壞的軟件漏洞或硬件故障,國外專利產品又無法供給時,客戶信息的安全就無法得到保障。

截止2012年,我國部分銀行通過自建系統,為消費者發放電子簽名證書以用于電子交易。發放證書的銀行作為交易的一方,既是服務機構,又是認證機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第十三條“電子簽名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視為可靠的電子簽名:第一,電子簽名制作數據用于電子簽名時,屬于電子簽名人專有;第二,簽署時電子簽名制作數據僅由電子簽名人控制;第三,簽署后對電子簽名的任何改動能夠被發現;第四,簽署后對數據電文內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動能夠被發現?!钡膬热菀幎ǎ阢y行無法證明客戶信息屬于客戶專有前,這些電子簽名是不可靠的。

三、對策及建議

(一)加快個人信息保護的法制建設

專業立法方面。首先,立法部門應盡快制定專門的個人信息保護法,全面規范個人信息的收集、存儲、處理和分析等行為。必須明確個人信息主體的權利、信息管理者的義務、信息監管部門及其職責,嚴格控制個人信息的跨境使用,確定侵害個人信息的法律責任與訴訟程序。其次,法律應設定最低的損害賠償標準,并在舉證責任分配及舉證責任能力賦予上向處于弱勢地位的受害者傾斜,從而使其得到合理的賠償,使泄露者、買賣者的違法成本高于收益,從根本上威懾、遏制盜賣個人信息的行為。最后,立法應明確除了泄露、買賣個人信息外,若因機構丟失客戶信息造成客戶的重大損失或侵權,機構需要負民事責任,負責賠償。

監管法規方面。首先,監管機構應盡快出臺客戶信息保護的監管法規,督促銀行履行客戶信息的保密義務,制定“最小授權、最小知悉范圍、最小信息量”的客戶信息使用原則,明確內部的客戶信息管理部門。其次,參考國際研究成果,結合我國實際情況,專項研究個人信息保護技術手段,提出個人信息保護標準體系框架,通過抽樣測試和銀行試點等方式,制定關鍵標準。最后,應建立行業涉信人員從業資格機制,簽訂涉信人員保密協議,進一步探索個人信息保護的分擔方式。明確銀行對其內部人員、第三方合作人員或機構的盜賣、丟失客戶信息的行為負有同樣的責任。

(二)實現核心技術自主可控,提高整體安全水平

國產化方面。首先,在國家戰略層面上建立信息技術國產化體系,加大對國產技術產業鏈的政策傾斜,引導其逐漸發展成為具備支持能力的高端產業鏈,實現產業準備。其次,加快研制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可靠的國產技術專利,大力推廣國產化技術在國際上的認可度,營造適宜的國際環境。最后,在頂層設計的框架下,行業主管部門協調相關產業部門,依靠國有商業銀行的技術優勢,選擇可行的重點突破領域,通過開展檢測驗證、試點等前置任務,積累經驗,在銀行核心技術領域逐步推廣國產化。

技術規范方面。首先,制定銀行客戶信息保護的專業技術標準,明確客戶信息,特別是跨境使用的客戶信息在收集、存儲、處理和分析的環節中,最低安全標準的技術手段和配置參數。其次,對于通過自建系統發放客戶電子簽名證書的銀行,督促、指導其根據相關法律法規,開展足以證明所發放的電子簽名是可靠的整改。最后,引導所有銀行選取實力雄厚、技術成熟、服務規范的第三方合作機構。

(三)開展銀行客戶信息的環境建設工作